村居三资管理制度

2024-07-14

村居三资管理制度(共8篇)

1.村居三资管理制度 篇一

交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挪用、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等,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制订和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①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④“四荒地”、机动地等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⑤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⑥转移支付资金;⑦土地补偿费;⑧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救济扶贫款、其它专项资金);⑨集体统一收

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⑩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级收入必须使用交城县统一制定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在7日内缴存农经中心统管资金专户。对不及时缴存的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镇财政所、农经中心暂停划拔村委会所有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

4、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员收取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乡镇农经中心与村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开支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小额开支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般开支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附会议录),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开支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附会议录),报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村两委负责人共同审批。

2、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印制规范凭证;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经民主理财组审核签字,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员报账,经乡镇财务运行监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会计人员

记账。

3、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控制在村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2、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深入分析,对能够实现的各项收入全面摸排,分项列明,要不重不漏。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只有财政转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围控制在行政办公费、村(组)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三项,有自营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宜安排公益性和生产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举债办事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将资产、资金外借。

3、各村财务预决算方案要报乡镇农经站备案。每月报账时,乡镇农经站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五)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主任岗位职责。全面负责乡镇“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制定乡镇“三资”管理的办法、制度;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中心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分村编制记账凭证,分村登记会计账簿,分村编制会计报表,撰写会计分析,核对银行存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资源总数和分账登记,做到归类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3、中心出纳人员岗位职责。把好现金收付关,保证资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严格控制库存资金限额,及时分村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与会计做好对账工作;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报账和进行财务处理。

4、村报账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记好村级现金日记账,按时结账、报账,严格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按时编制、上报本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的收缴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财务知识的业务学习。

5、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6、乡镇村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①各项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收益分配计划。②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③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⑤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和其他分配。

2、财务公开的时间:村级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规模较大或居

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经站要及时记账结账,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完成账务处理后编制财务公开资料,监督各村报账员进行财务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专用章。

5、财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乡镇农经站和村报账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凡是公开的资料,乡镇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

1、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三方面,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到位。

2、资产清查时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等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3、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清查,将资产增值或减少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清查结果上报乡镇农经站。

(二)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低值易耗品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签订合同,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三)资产评估制度

1、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公开。

2、乡镇农经站要全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评估资料要分村归档保管。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分别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发包。

2、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形式流转的,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正。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纳入档案管理。

4、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五)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2、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3、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基础性登

记和流动性登记。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有偿,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

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中心备案。

3、要加强对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监督管理,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要建立源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少占耕地,节约用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交城县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七日

2.村居三资管理制度 篇二

一、村居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财政涉农资金方面的问题

财政涉农资金存在着金额大、监管复杂的特点, 成为违法违规的重灾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虚构项目, 编造虚假农户花名册、虚报农田亩数等手段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用于村委会日常经费开支甚至个人虚报冒领专项资金;二是隐瞒死亡继续领取低保、五保及水库移民补助费、土地补助资金和青苗补偿款;三是在涉农工程项目中, 项目村组采用找假发票报账或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套开发票, 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 以加大工程承包合同价等手段, 套取专项资金或者工程材料;四是一事一议项目配套资金不足, 以工代赈资金存在随意调整项目和人情项目, 从而改变了资金用途, 导致项目效益低、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二)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居财务人员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专业性不强的问题, 因此财务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足为怪,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设“账外账”。通过超标准收取水、电、卫生费, 自行设立收费站收取过路费等取得资金, 收入不入账, 设立账外账, 开立个人活期存折账户私存资金, 逃避监管。部分村居负责人借此多领工资补贴、报销个人费用、无依据发放补贴、无偿使用村级资源等。二是列支不合规支出。如列支走访费、公款旅游费、招待费等, 扩大开支范围报销个人费用等;或者现金支出时没有发票或收据等正规凭证, 用使用三联单或自制收据报销, 或者只是用白纸写了一个收条或者未附明细的领款单抵顶库存现金;或者使用不合规发票, 有时是真发票假内容, 有时是假发票真内容, 或是虚开或多开发票套取现金。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居存在固定资产未入账、固定资产核销处理不及时、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等问题。有些村存在违规出借集体资产给企业、个人使用问题, 白条借款抵顶库存现金, 长期挂账。有些村居存在租赁户欠交房产、土地租赁费, 或者提前收取租赁费, 甚至一次性交纳10、20、30年租赁费的问题。有些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 存在流失的可能, 如有些村居将门头房无偿提供给个人经营使用, 土地被长期无偿占用。有些村居大量借款用于日常开支, 村级债务不断增加, 超出其偿还能力。

(三) 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各村审计中发现, 各村居在重大经济事项管理不到位, 决策程序不合规, 部分村居土地出租出让、房地产开发、村居重大工程等重大经济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不签定经济合同, 签定合同不规范, 资产出租、出让不进行资产评估等。内控管理制度方面普遍存在漏洞, 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度, 或者虽然有制度但未落实, 比如有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就是某一位村干部担任, 低保、五保及涉农资金分配未公开, 一事一议的各种收费、各项基建工程的投资等, 未按民主议事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执行。

(四)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往往是违规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审计中主要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三是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 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四是超付工程进度款,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项目、隐匿结余资金, 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五是伪造假工程验收单、假合同形式挤占资金;六是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或自行承包工程等。

二、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审计方法

(一) 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

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分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 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的内容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2. 村居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的内容

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收益 (利润) 分配情况;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3. 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的内容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情况。

4. 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包括的内容

上级划拨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等资金补贴的发放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涉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 村居审计的常规审计方法

审计的具体方法, 主要是收集审计证据, 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

1. 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 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 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2.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除了收集书面资料方面的信息, 审计工作还必须取得实物存在方面的资料, 即证明落实客观事物的形态、性质、存在地点、数量、价值等, 以审核是否帐目相符, 有无错误和弊端。这类方法主要有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

3. 审计调查方法

审计调查是审计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实施过程除了审查书面资料和证实客观事物外, 还需要对经济活动及其活动资料以内或以外的某些客观事实进行内查外调, 以判断真相, 或查找新的线索, 或取得审计证据, 这就需要审计人员深入实际进行审计调查, 多与村民接触, 对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专题调查法。

现场审计完成后,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 (区) 委、县 (区) 政府报告。对信访等交办事项的审计, 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 负责搜集群众诉求, 及时将经济方面的情况提供给审计部门以调查核实。审计结果按照谁授权对谁负责的原则, 向由授权部门报告, 由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 反馈, 审计部门不直接面对群众答复。

(三) 创新村级巡回审计庭制度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 以审计组为基础组成村居巡回审计庭, 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这就是村居审计的巡回庭制度。村级巡回审计庭实际上是在原来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将原来的书面征求意见变为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相结合, 这个座谈会就叫庭审会议。具体流程是:

审计组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 按程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然后召开由庭长 (分管副局长) 、审计组成员、审理人员、被审计对象、村 (居) 民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庭审会议。庭审会议的议程是: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情况, 并就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事实进行说明;被审计对象就上述审计情况发表意见;审理人员发表意见。会议讨论过程中, 如果对法律法规使用不当可以当庭改正、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采纳可以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可以当面进行解释。如果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组报告的审计情况无异议, 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不再召开审计业务会。如果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中持有异议, 庭审会议结束后, 再召开审计业务会, 报告本次庭审情况及相关问题的材料情况, 由局审计业务会议最终审定, 并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对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的要求也越发迫切。目前, 我国村居财务管理还存在财政涉农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违规严重、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低、经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村居财务审计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内容, 其常规审计方法主要可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证实客观事物法及审计调查法, 并创新了村级巡回审计庭制度, 从而能更好的开展村居审计, 提高基层经济管理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村居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村居审计,方法初探

参考文献

[1]周桂君.浅析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合作经济与科技 (下半月) , 2011 (11)

[2]姜毅.农村“三资”审计模式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 2011 (9)

3.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篇三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集体开支随意性大、财务混乱,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符合要求,资产资源的处置不当,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有的甚至引发严重的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基层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群众主人翁意识越来越强,对集体“三资”管理的参与积极性越来越高,迫切希望知悉村里的三资管理运行状况,积极要求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

二、当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农村“三资”复杂性强,管理难度大

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的,又有实物财产的,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的,又有不动的;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带来管理难度较大。

2.“三资”登记的台账管理不完善

首先是“三资”的底子不清;其次是台账登记管理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而对土地(机动地)、“四荒”等的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

3.层层截留、挪用

主要是对税改财政转移支付等支农资金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比较普遍的层层截留、挪用问题。

4.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规范

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招标投标;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不注重“三资”管理的公开。

5.合同签订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甚至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恶势力强占强霸,随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期内的村干部图安宁,不愿惹;群众敢怒不敢言,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致使集体资产安全无法保证,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三、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1.切实做到“四清四防”

首先要对农村“三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界定产权;建立健全“三资”台账,加强档案管理,做到“四清四防”。

1.1家产要清,防产权模糊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专门组织,形成由农经部门牵头,镇(街道)农经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采取“台帐式”管理办法,在对镇、村、组三级集体资源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分别就集体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经济合同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后,进行公示。每年底还要对集体“三资”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对因涉及征地拆迁、资产出售和土地复垦、中心村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等因素形成的集体资产资源数量增减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归档,完善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年底前与民主理财结果一起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2财务要清楚,防管理混乱

镇村两级应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取消村级行政招待,严格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照标准执行村干部工资报酬及各项补贴,健全“三资”管理档案,完善各项承包合同,做到应收尽收,杜绝跑冒滴漏。扎实抓好民主理财,民选产生理财人员,在理财结果的公布上既要有财务公开的内容,更要突出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全面、真实可信,努力使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结果让群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1.3资产处置要清白,防暗箱操作

个别村在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过程中,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搞招投标,只凭个别人说了算,让少数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承包权和所有权,而个别干部则借机牟利。有的村干部政策法律水平不高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为缓一时资金所缺,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为下一任留下一个烂摊子。所以应对村级招投标事宜进行规范运作。村在制定“三资”处置方案时,首先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最佳处置方案,通过后,交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向社会竞价,进行招投标。各村不再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这样可有效减少村干部“暗箱操作”的机会。

1.4干部要清廉,防个人独断主

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支部书记的思想教育力度,在保障其村务自治权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切忌个人独断,一意孤行,凡事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评价标准。

2.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寻,制度约束。具体有:全面清查界定产权的台账登记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审核审批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发包或产权变更的资质评估制度、农村“三资”年度检查制度、保值增值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有序流转制度和“村财乡管”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3.“村财乡管”,强化监督

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以村财乡管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为平台,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台账登记、审核审批、年度检查、审计监督、资质评估、招标投标、财务管理等有效管理。

4.重拳出击,严肃查处

要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加强农村“三资”管理主要性的认识,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将“三资”管理纳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与纪检、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的力度,严格制度管理,开展村务公开,给予工作保障,严肃处理处罚。

四、结语

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篇四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5)跨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

资金开支的依据。

2、终了时,乡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

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

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

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会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奉化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篇五

奉化市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依法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浙省办〔2011〕1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所有村经济合作社(包括村级社区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全市推行“四不变”、“四统一”为内容的“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即被代理单位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代理登记核算、统一“三资”公开、统一代理建档。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三资”设一套账簿核算,自然村、队(组)集体资产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根据需要可对老年协会、自然村、队(组)等村级下属组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具体为:

(一)督促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研究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对村干部报酬、通讯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标准必须作出详细规定;

(三)指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负责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分析各村“三资”运用情况;

(五)指导村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帮助建立与完善村经济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六)指导和帮助村经济合作社依法规范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七)组织和指导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清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并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八)指导和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并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二)审核被代理单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不合法、不规范的事项,应书面向镇(街道)资管办反馈意见,并进行登记,同时按规定作出退票、补办手续等处理;

(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四)做好被代理单位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及其合同履行情况的登记;

(五)做好被代理单位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三年内的保管工作;

(六)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设报账员(出纳)1人,村报账员(出纳)实行聘任制,由村三委会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拟定人选,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由村经济合作社颁发聘书,准予上岗,聘期一般三年,并报市农林局备案。调换现有的报账员(出纳)须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

第三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每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确有特殊情况(如征地、拆迁、贷款等原因)需新开设专项账户的,须经社(村)监会同意,镇(街道)审批,报市农林局复核。开设的专项账户也要纳入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管,待该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注销专项账户。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2000元以上款项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 村级组织现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多头存款。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及写明具体用途,经社(村)监会审核。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准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严禁违规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因公领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提现或转账在5万元以上必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办理; 5万元以下由代理会计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专用印章实行分开保管,报账员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节 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底(初)应编制上一的财务决算与下一的财务预算。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和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经社管会审核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综合预算包括对村经营性收入、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一般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开支和福利、分配资金等进行额定。

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或分配须单独编制资金筹集和支出单项预算。

第十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单位原值2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的变卖与报废、每年核销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财产(含在建工程)损失及其他集体资产处置;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虽未足两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成呆账的债权、承包收入减免;

(八)货币资金出借、每年累计超过5000元(含)的对外捐赠;

(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事前民主议事。村级重大事务实施前必须经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和党员大会审议等一系列事前议事程序。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重大“三资”经济事务民主议事的指导,对村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重大经济事务议事方案必须事先经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三)投票表决。在经过事前民主议事程序和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须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社(村)监会成员应当列席重大事务议事和表决会议。联村干部对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村级民主议事记录薄上签字。

(四)公示公开。凡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务的表决情况应在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天内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社(村)监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社员(村民)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按现行市相关文件进行操作,严禁肢解工程违规发包,严禁村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依据其交易额度分别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镇(街道)分中心。

对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其交易方式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对5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但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以包工不包料、自行点工建设等其他方式在村内公开发包后实施。在工程建设中,要确定有一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材料采购、施工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并要求社(村)监会成员参与全程监督。在做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工程款项支付办法。

对涉及造桥、建房等技术性高、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相应设施,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浇路和维 修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包括编制工程预决算),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要统一纳入所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溪口镇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兴办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可行性预算报告,进行综合评估之后,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讨论通过,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协商的承包项目须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办理鉴证,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条款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制度。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实际造价超过预算价5万元以上的或财政补助资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村经济合作社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审定价结算,如果审定价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应保证末笔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第三节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全面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制度,资产、资源要通过清盘建立明细账或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社(村)监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财产、物资的盘点,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和土地流转情况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和分配情况等及时记入台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收支结余、分配方案和到户明细情况等都要纳入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开。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事项(包括承包投标招标人资格、承包方式、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等)必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其中,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镇(街道)公共资源分中心进行交易;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后签订规范合同。大额物品采购按上述方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山林、海滩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并将发包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资源性资产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发包,并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批准,其交易程序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操作。

发包后必须签订规范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一般按照农业布局规划、农作物生长周期来确定;承包款提倡隔年预交,提前预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镇(街 道)要加强对资源性资产发包的种植品种、承包年限、承包费标准及收缴方式审查。对承包标的确实较小,需一次性趸交的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户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管理,严禁农户非法买卖或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变相出让和转让承包的土地及林地。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对经济合同统一编号,加强管理,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将经济合同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录入全市“三资”监管网络系统平台。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及时收缴。年终要做好结算兑现工作,以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四节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包括奖金)由市、镇财政保障,村级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村里一律不准再安排奖金、补贴之类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主要干部通讯费、外出交通费报销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村规模、经济收入情况确定,其中通讯费每人每月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20元。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突击性任务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村干部自购车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列支。

第三十条 其他干部一般实行固定报酬,其补贴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量不确定的岗位可采取实误实记方式,但必须建立考勤制度,日工资标准参照省农负办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征地拆迁、农居房建设、各种普查统计等村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实需要发放补贴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务联席会议提议形成方案,在镇(街道)资管办审核的前提下,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党员和干部参加学习和民主生活会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

(一)各村不得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村指导工作,因客观原因需在村所在地就餐的,费用回单位报销;

(三)各村之间、村内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馈赠礼品及进行其他消费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村级组织商务接待。

(一)村级组织必须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开支,要遵循“小额、合理、真实”原则,做到有礼有节、总量控制。村级收入在5万元以下,招待费比例控制在8%以内;5—10万元的,控制在7%以内;收入在10—30万元村控制在6%以内;收入在30万元以上村,控制在5%以内。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村级组织在年初根据上年收益状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编制当年商务接待预算。各村不得以争取上级资金额度来核定增加商务接待费支出预算标准。确因征地拆迁、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需要开支的,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社(村)监会成员研究后,编制专项商务接待预算,预算方案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执行,并实行逐笔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规范接待费报账程序。村级接待费支出实行逐笔报销,票据要注明具体接待事由、对象、陪同人员、经手人等,对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村级发生的接待费用必须到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 中心一月一结报,对支出达限额80%时,代理会计要给予警示提醒;超过限额的,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拒绝入账。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准组织外出考察,如确实需要的,必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学习考察方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在表决同意后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外出返回后,要在15天内将学习考察情况与活动费用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禁收不抵支的村利用上级补助资金或举债进行社员分配和福利补助。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1000人以下,不超过3500元;1000—3000人,不超过4000元;3000人以上,不超过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各村在册人口数和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确定各村当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告知各村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级组织要及时制定报刊订阅预算,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后报镇(街道)纪(工)委审核,对未经审核公费订阅报刊票据,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第五节 财务审批权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实行三委会限额联审联签制度。对预算内数额在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审批;2000元—5000元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会同村主要干部,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审批; 5000元—5万元开支由村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应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和同意人员签字情况。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附预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社(村)监会审核意见,由村社管会集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未选为社管会主任的,由村三委会联合审批。

撤并村未实行一本账管理的,由被撤并村社员代表集体审批。

第三十八条 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村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进行赞助、捐款和捐物等支出。其他特殊支出参照重大经济事项执行。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三十九条 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四十条 村级经济业务支出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经手人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相关票据。严禁白条抵库和白票入账。经手人是村主要干部的,还须由相关证明人签字证明。

(二)审批人审批。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三)报账员(出纳)付款。报账员(出纳)经审查合规后予以付款。

(四)社(村)监会审核。报销凭证经社(村)监会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经社(村)监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报账员(出纳)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重要事项备查簿,逐日逐笔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与代理会计对账。

第四十二条 报账员按月(季)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当期收、付款的原始凭证,收支结报表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

(二)收款收据存根,银行对账单或存折;

(三)与村级财务有关的发包方案、合同(协议)以及会议记录、备查簿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支报账时一并报送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对报支首笔工程款的,须提供预算书;对工程完工结算的,须提供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需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审核凭证:

1.结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社(村)监会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限额规定审批,有无相应会议记录;

2.结报凭证是否合法,单位、数量、金额及大小写是否相符,是否注明经济用途,有无涂改现象;

3.是否违反非生产开支管理规定;

4.有无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及政策。

(二)将收支结报表与结报凭证及现金、银行存款出纳簿余额进行核对,并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经核对无误,代理会计签章确认;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三)核对收款收据存根,各联是否相符,有无漏报情况,并对整本已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进行核销。

(四)对于土地征用款的收支、集体资产承包金收取、工程款支付等是否已附相应资料,是否与所附资料相符;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有无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

(五)对于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相符等问题的结报凭证,作退票补办处理,并在违规违纪登记簿登记。

(六)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道)资管办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财务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三资”管理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全市统一的法定村务公开日公开。对于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社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对集体“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监督,特别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行使审查财务账目职责,组织理财小组开展每月一次理财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财务检查,并将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向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公开情况和成员意见。

第四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就集体“三资”向本社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村)监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当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社“三资”管理状况。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登记,向镇(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纪(工委)对涉及市级部门、镇(街道)及下属部门向村级收费项目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进行审核,镇(街道)农业副镇长(副主任)对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完善内审工作机构,认真实施三年一轮审的审计任务,重点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村级工程项目资金以及信访突出问题审计。

第五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在村级财务审核、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抓好整改落实。一般违纪事项由镇(街道)资管办、联村干部督促,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较大违纪事项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责令村主要干部纠正,并给予警告。严重违纪违法事项要移交各级纪检、司法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6.农村三资管理情况 篇六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一直是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去年以来,博湖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把加强农村“三资”管理作为重要抓手,坚持公开、民主、规范的原则,全面打造村级“阳光”财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方案》、《关于规范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通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公开招标制度、财务年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农村“三资”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从1997年起,在全县6个乡镇26个行政村实行“村账乡管村用”,由各乡镇农经站统一代理各村账务,做到“四统一”,一是统一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设立“村集体专户”,各村的自有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资产处置和资源开发变现收入等,全部纳入“村集体专户”,由乡镇农经站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核算;二是统一审核把关。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即支即报,重大项目开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报乡镇政府同意后,由乡镇农经站办理拨款手续。三是统一代理记账。各村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改设一名报账员,负责向乡镇农经站报账。每张入账票据须经过村组织负责人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然后经过代理会计复核和乡镇农经站站长审验后方可入账。

三、村级财务集中清理整顿。

年初,县农经局财务审计人员对塔温觉肯乡的6个村和查干诺尔乡的1个村进行了财务审计,审计金额达65万元。对6个村2003年以前的帐务进行了整理。

四、完善财务审计制度。一是实行季度听审制度。乡镇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纪检委员会议,听取上该村一季度“三资”管理情况,发现有问题的村或个人及时进行教育,对查证属实违纪的坚决查处。二是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村“两委”班子换届前,对村干部在任期间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三是实行农村集体财务“三年轮审”制度。每年由县农经局确定部分村进行常规审计,每三年对全县村级财务审计一遍。四是实行项目竣工审计。5万元以上的村级新建项目,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7.村居三资管理制度 篇七

1 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制, 实行专业管理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农村财务前清后乱、边清边乱“包包账”、不建账的老大难问题, 2002年, 在北旺庄办事处搞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制试点, 村级财务由办事处集中管理。取得经验后, 从2003年开始, 朔城区各乡镇成立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和经管站合署办公, 专门负责村级会计业务处理, 资产、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并实行资金、印鉴、账户、票据等“六统一”。2005年, 为了巩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成果, 朔城区委、区政府下发了《朔城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明确了委托代理的原则、工作流程、账户管理、制度建设、民主理财、岗位责任制、合同管理等相关内容, 使全区的村级资金、资产管理有了依据。同时推进了村级“村民议事会”建设, 积极开展民主理财。如在北旺庄办事处, 各村不仅有组织、有人员、有活动记录, 而且每一笔开支、报账单据上都必须由议事会盖章通过, 否则办事处会计服务中心不予记账。这样, 有效地发挥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完善了监督制约制度, 确保了村集体资金的安全。2010年, 区里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 并与农廉办密切配合, 专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乡镇也相应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 明确了代理的范围和职责;村里成立三资领导组, 配齐了村级报账员和保管员, 并定岗定人定职责, 形成了资金、资产、资源样样有人管, 监督、管理、规范事事有人抓的良好格局。

2 建立三资清查机制, 实行台账登记

农村集体三资面广量多。为了全面摸清农村集体家底, 朔城区建立了三资定期清查机制, 统一设置了《三资清查登记表》, 从摸清三资存量入手, 分别采取以账查物、以物对账、以账对账的办法, 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 并按村设立“三账三簿”进行台账登记。“三账”是《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债权债务登记台账》、《资源登记台账》;“三簿”是《银行存款登记簿》, 《现金出纳登记簿》、《产品物资材料登记簿》, 从而达到“五清”, 即三资总量清、资产状况清、使用情况清、管理责任清、经营收益清。特别是针对部分村级资产资源经营收益记载不清、兑现不明等问题, 统一建立了《资产资源经营登记台账》, 详细记载了资产资源名称、坐落位置、经营期限、承包租赁金、兑现情况等, 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集体利益。

截至2010年底, 全区资产总额48 673万元, 其中货币资金17 330万元, 固定资产30 762万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5.70×104 hm2。

3 建立农廉网运行机制, 实行网络监督

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时间、空间跨度大, 必须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为此, 朔城区在三资清查结束后, 借助全区推进农联网建设的有利时机, 要求全区各村三资清查数据全部录入三资管理系统, 并通过三资公开查询平台向群众实行“九公开”, 即财务收支明细公开、内部往来明细公开、资产及资产经营收益明细公开、资源及资源经营收益明细公开、大额资产变动公开、财务报表公开、单项统计公开等。

4 完善村级经济活动公开机制, 为群众解疑释惑

朔城区从惠民政策资金和村集体资金的每一笔开支入手, 公示一项, 落实一项, 不留尾巴, 不留后遗症。如张蔡庄乡对农村低保、农村医保、危困房改造、计划生育奖惩、农机购置补贴、粮食直补、五保户供养、老党员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土地补偿、救济物品等都及时公开, 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一旦有反馈, 认真核实清查。近3年来因重点工程建设、高速路征地80.4 hm2, 土地补偿资金达6 000余万元, 涉及群众820户, 也因公开及时, 群众监管到位, 没有发生任何偏差。

5 建立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实行规范化管理

8.威海市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篇八

(一)严把委托代理关口。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四个关口:一是征求意见关。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逐户走访,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在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与村委签定代理协议书,实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二是机构设置关。各镇都成立了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4至6人),设立托管资金会计、计算机记账会计和出纳员等职位,负责各村托管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核算、凭证审核接收、记账凭证编制、计算机录入、张榜公布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由镇长直接分管。服务中心普遍都购置了计算机、激光打印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财务管理软件等办公设备,高标准搭建电算化记账平台,实现了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三是财务清理关。各村确定实行财务托管之后,及时冻结财务账目,成立由村两委成员、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和财务人员组成的财务清查工作小组,对村集体的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逐一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清查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款相符。对白条顶库和债权,进行了全面清理收回,暂时不能收回的,办理“欠转借”手续,限期归还。四是移交关。各村资产清查完毕无异议后,将财务资料和货币资金全部移交镇服务中心代管,服务中心逐村办理财务交接手续,以村为单位建立账簿,由指定的计算机记账会计承担会计业务的核算。各村账面余额,不论现金还是存款,全部移交并存入服务中心“银行存款”总账户。各村设现金日记账、托管资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和财产物资登记簿、集体用工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簿等“三账三簿”。每村只设一名报账会计,负责村内财务管理和与服务中心的财务报账、托管资金核对等工作。实行手工记账与计算机记账双轨运行,村报账会计负责手工记账凭证的编制、账簿登记、财务公开等工作,计算机记账会计进行复核并计算机录入。

(二)完善“三资”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三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措施,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制度约束:一是资金管理制度。撤销了各村原有的银行账户,改由镇服务中心统一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对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市里统一印制的内部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村级所有收入款项,必须由报账会计在2日内交镇服务中心或存入农村信用社服务中心账户,其他村干部不得直接经手现金和存款业务。对收入不上缴、公款私存、账外循环、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大额开支审批制度。为方便各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镇经管审计站核定拨付500—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村级日常开支;超出备用金的开支要由村“两委”和理财小组研究同意;超过3000元的大额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经管审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对村级每月申请的资金,村民主理财小组加强监督,镇经管审计站每月检查一次各村资金使用结存情况,与农村经济百分考核直接挂钩。三是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了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处置审批制度。村级在变卖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资产时,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时必须有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并有住村干部和经管审计站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出租或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时,必须制订发包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公开招标。四是财务公开制度。威海市在推行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中,特别注重财务公开工作,做到时间、内容、程序、形式“四统一”。统一确定每月10日为公开日,必须有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管审计站盖章、村负责人和报账会计签字方可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包括,每月逐笔公布上月发生的所有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村级集体资产负债、债权债务、村民往来、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一事一议筹劳使用情况等,每年分配结束后公布干部及管理人员工资或误工补贴。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后,由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对托管资金实行镇、村“双印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托管资金,对借用、挪用、平调托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三资”管理队伍建设。在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人员配备上,各市区普遍建立了由组织人事和农业部门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用人机制。加强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专职会计的考核、培训、管理和监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各镇经管站定期对村报账会计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财会知识和相关政策,更好地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试点工作。一是开展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账、账实、账款相符。二是建立资产台账。把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详细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予以核销。三是实行资产评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由镇(办事处)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资产实施评估。四是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对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必须经镇(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在镇经管部门备案。同时对村级工程建设也实行了招投标制度。

(五)抓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一是加强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建立完善农村财务“月审制度”,镇审计站每月对各村当月发生的原始凭证逐张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单据加盖审计专章后方可入账,对不合格的单据盖上“不准入账”印章予以退回。同时,加强对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及坐收坐支等违纪问题专项审计,保证了村集体资金安全。对没有实行委托代理制的个别地方,全面规范落实“送达审计”制度。村级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会计定期送镇(办事处)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账,保证了没有实行委托代理的村及所属企业的经济活动监控到位,管理规范。二是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负担审计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重点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村通路、通水”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以及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农民的合法负担,杜绝了农民负担反弹。三是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村干部监督管理。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分别从内控制度、财务收支、承包合同及财务公开等方面确定审计重点,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为考核村干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四是开展农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审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计工作。对村集体组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情况等开展定期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村级经营性收入,“四荒”、“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以及固定资产发包收入的审计,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等问题。加大农村土地征用、新型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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