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2024-08-20

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共7篇)

1.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一

篇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02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02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04年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04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02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2003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03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2003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04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日 协议签署地:

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上海xxxx公司 法人代表: 地 址:

乙 方: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13 年 1 月 2 日至2015年 1 月 1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因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存续的,本协议随之顺延至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情形全部消失而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劳务人员招聘

1.甲方应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 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 员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劳务人员,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5.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3.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 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劳务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及时将工资签收单提供给甲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如因乙方漏缴、错缴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用。

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镇保等)。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 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配合 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及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劳务工与甲方(用 工单位)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 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 作的;

10.违反计划生育的;

11.玩忽职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2.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的;

14.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6.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劳务人员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镇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 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 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 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镇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 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若派遣人员在100名以下,则甲方按每人每月80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若派遣人员在100-200名之间,则甲方按每人每月 60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200名以上,则按每人每月40 元(人民币)支付。

2.本市社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00元,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 纳残保金。

3.甲方应在每月日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开户行: 帐号:

以发票作甲方付款凭证。篇三: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编号: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_______证件号码 :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于____年 __月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石家庄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石家庄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使用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年6月

2.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二

1. 合同中如何控制造价

1.1 明确合同类型

一般工程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直接关乎结算时的工程造价。一般建设单位比较喜欢用固定价格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因其易于结算、量价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而倍受建设单位青睐,但是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采用固定价格应明确包死价格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变更、承包范围等进行细化,明确约定在何种程度何种规模允许调整或完全约定闭口不允许调整。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1.2 注重合同的严密性

(1)有效控制未来索赔事件的发生。

为防止未来无尽的索赔或者防范施工单位钻空子,应对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措施项目(如降水费用、脚手架费用、超高费等)进行明确规定,有些细则无法纳入合同中,就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以通表的形式予以明确。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应确切指出:只要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投标人就应予以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在未来的结算中建设单位不予考虑,也防止投标人以此作为不当竞争费用,后期找差索赔。

(2)明确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

由于计算失误或者时间紧迫,建设单位造价师有时会发生工程量计算错误的事件,这往往成为投标人索赔的依据,并常常会利用这种错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高量低报价或低量高报价,以获得最大利润。

(3)明确及细化投标人承包范围与内容。

图纸中标示明确的工程做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会比较顺利,那些标注不明确,有伸缩余地的工程内容往往成为甲乙双方结算时的冲突与矛盾最大的地方。由于有些图纸设计的精细程度不足或者是涉及一些二次设计项目,投标人经常在此处做文章。笔者有一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凡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提及的,和尽管在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均未列明但按工程惯例属于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工程内容,均应作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再就此单独计量支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并分摊在相关的项价或单价中。”这样的表述,能有效地防止投标人对于图纸不详的地方故意漏报,迫使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或在投标文件答疑中提出来,统一工程做法,为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4)量化不可抗力。

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有详细规定,但不可抗力的内容并不仅仅就这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毕竟很少,轻常见的是风、雪、雨、洪、震等自然灾害,有时可能还会有类似“非典”等瘟疫。这些灾害达到何种程度是不可抗力,《通用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事件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又很难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属不可抗力,这样结算时就有了可依据的标准。

1.3 对材料价格应予以明确规定

统一的材料价格既保证了投标人公平竞争,也为准确计算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对于建设单位无法一一考察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分提供的工程价格信息来确定,对于材料价格,一般是可上不可下,预算超概算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有收支余额处理起来相对容易。

2. 签署合同如何控制质量

(1)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施工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业内口碑,有无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的合法性等。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选择投标单位。

(2)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选: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总代表,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明确提及,项目经理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更改,要有相关的手续与罚责。一般施工单位一级建造师有限,施工单位会用其证件多次投标,这样的文字约束,可以有效防止施工单位乱派人,乱选人,以确保工程质量。确定质量问责制的实施。

(3)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技术方案批准,旁站,隐蔽工程记录。

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送样检测,保证现场取样、现场跟踪。监理组织好周例会,做好动态管理。笔者所在的工地,形成一种小甲方、大监理的格局,除经济签证后,充分发挥与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对监理工作奖惩分明。

3. 签订合同如何控制工期

(1)明确开工、竣工时间,明确表示出日历天数。

(2)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并且报月计划、周计划,对工程实行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时总结与纠偏,对工期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奖罚,合同中一定约定好工期拖延的惩罚条款,迫使施工单位把握好工期,保证及时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4. 重视法律名词及合同整体版式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错误:

(1)将“签订”写成“签定”,将“定金”与“订金”弄混。

从法律角度严谨地说,合同应该用“签订”而不是“签定”。《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工程中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合同会约定在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后,双方就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2)将“做出”写成“作出”。

凡是通过具体行为实现的动作,用“做出”。一般地,其主词多为具体的人,不对他人提出要求,主观上不强调为什么这样“做”。凡是通过抽象行为实现的动作,用“作出”。一般地,其主词多为组织。“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3)将“必须”写成“必需”。

必须和必需两个词同音,“必须”表示主观上一定要,强调事实或情理上的必要性。“必需”表示一定得有,不可缺少,是强调必要的客观条件。

(4)控制好段落字体与间距。

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段落一定找好自己的归属关系。

(5)知晓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的区分。

项目经理是工程的法定负责人,是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项目负责人多为投资人。

5. 重视专用条款及协议书的签订

在制式合同中,有一些具体细化的文字量比较多的内容,无法一次性地在制式合同中体现,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说明解释或者另签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要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除了合同文本中列明的十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文件的一般解释顺序进行特别的约定,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特别约定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外,重视签订质量保修书、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结算文件授权声明以及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等相关文件附件。这些对于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等有重要意义;也可使建设单位免于纠缠在施工单位劳资双方矛盾中,使自己独立于工程纠纷之外,这对简单甲乙双方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三

我是一小工厂的业主,多年来用工从来没与工人签订过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一下工资了事,这样省去了很多麻烦。听说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合同意识,请问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读者:小秋

小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强化合同意识,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一,在第七条、第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其二,在第十四条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三,在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4.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四

读者小袁:我是某大学法学系大四学生,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根据学校的安排,大四学生可以选择在学校作毕业论文,也可以到社会上一边工作一边作毕业论文。我选择边工作边作毕业论文,我在珠海的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法务助理的工作。应聘时,我向单位如实披露了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及学校的政策。因我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单位认为我虽未毕业但能胜任法务助理的工作,遂录用了我,但告诉我要待其毕业后才能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A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

5.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五

2008-09-19

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时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经满10年后,如何理解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是必须以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明确形成一致意见为前提,还是只要双方有续签的意思表示而不管其续签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就双方已经续签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上述系列问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武秋芳等12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的批复进行理解与判断。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武秋芳等12人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所辖桥西、桥东支行从事储蓄代办员工作,其中部分人员和所在单位签订了5年的《雇佣储蓄代办员合同书》。合同期满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武秋芳等人一直在银行继续工作。2001年11月6日,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下达〔2001〕463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分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予以辞退,与其余8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武秋芳等12人不服张家口分行的安置意见,向张家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同岗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补偿4位被辞退人在辞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对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武秋芳等12人不服,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表明,虽然劳动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都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订立,但劳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在诸多方面都给予劳动者特殊的保护,现行法律及司

法解释都明确地对用人单位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给予了必要的限定。即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满10年以上,双方又自愿续延合同的,那么,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意志。如果劳动者表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家口分行分别和赵世红等8人签订了一年期短期合同,表明双方同意续延合同,既然如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中同意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全部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不能由用人单位自愿接受,就很难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很难达成续延劳动合同。而且,《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部对《劳动法》若干条文所作的说明,其中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家口分行没有同意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同意订立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故武秋芳等人的请求不能支持。因对《劳动法》第20条以及《解释》第16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认识不一致,故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问题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作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批复的作出,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务的一个争议焦点,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上述典型类型案件的基本观点: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本义,劳动者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中“同意延续”的内容,既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先,如果事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支持。从前述事实介绍情况可知,武秋芳等12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银行工作,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均已达到10年。这12个人的命运有所不同,张家口分行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予以辞退,表明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延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就不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等4人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将无法支持。而张家口分行与赵世红等8人于劳动关系满10年后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关系,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赵世红等8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家口分行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 篇六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7.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上一篇:简洁的求职信下一篇:关于人员调整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