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2024-10-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选6篇)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第165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 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省内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加强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检查、统一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 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二)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一律予以关闭。由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关闭规划,分分批 组织实施。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关闭、平稳关闭。露天开采矿山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开采规模,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 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审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检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二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通知》是国务院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省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6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 1

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2.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省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全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

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定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6大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集1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班组要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要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企业要建立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建立管理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的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对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此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

7.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以资源整合、技改为名违法生产,严禁“以探代采”;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事项,严禁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发包;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认后方可开挖。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8.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必须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必须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验收;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事故的,要严

厉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9.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要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要强化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的生产计划、设备检修、施工方案、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关键技术环节必须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0.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省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建立投入使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12.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

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四是“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

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经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结案。

14.强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15.强化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

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7.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

18.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资质。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

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高效救援体系

19.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托企业或

部队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资金,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2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立即停产撤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凡瞒报、迟报事故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进一步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指令,做好事故预防。

21.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政策措施,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制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职工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

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支付保险费用、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也要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本地和企业配套资金到位。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贷款;各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激励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5.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6.严格目标考核。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27.严厉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

28.加大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三

意见

2011-3-30 15:46:36

川建发[2011]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从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建筑施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会议、电视、报纸、网络、杂志、板报、民工学校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使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两个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到每个企业、项目、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任意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要求企业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其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规模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本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抽查,每月至少带队组织一次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整改回复。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对所管理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工程项目要有建筑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时,应检查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继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业企业要严格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号),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经论证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等为重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存在重

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要亲临施工现场,挂牌监督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专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臵等知识和技能。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监理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五)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全省建筑业企业要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积极鼓励施工企业创建环保节能型工地。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是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通过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工程项目重大危险点源的过程管理。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没有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保证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企业应当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完善企业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打击违法违规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部门联动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

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要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诚信度不高、信誉不好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查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四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党组织:

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2月9日

和隶属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尊重企业意愿。

3.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以“创先争优”为主要活动载体,引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促进企业发展、引领先进文化、引领企业和谐建设、引领技术和管理创新、引领人才成长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排头兵作用,使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步。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努力把党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支持企业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协调处理好劳资关系,推动企业发展。要加强党员教育,结合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经营管理人员的“三培养”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坚持“小型、业余、多样、灵活”的原则,围绕服务企业设计活动,围绕企业的急难险重任务组织活动,围绕塑造企业形象组织活动,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实效。要建立市县乡党员领导干部挂点联系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制度,在硬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加大帮扶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对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培植建设点,各级党组织要进行验收授牌,并及时总结、推广培植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带工建、团建等党群共建工作。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指导其按章程开展活动,注意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团委组织的组建力度,努力实现党、工、团组织在工作部署上整体谋划,在活动开展上同频共振,在力量组织上协调统一,在考核评价上共同开展。积极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活动,确保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扩大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工会对党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5.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坚持“造血”和“输血”相结合,扩大党员覆盖。加大非公经济组织中党员发展力度,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业务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探索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两地公示、相互衔接的发展党员办法,加强在企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质量。企业要定期开展“党员普查登记”,并在企业招工登记时设置党员情况栏,摸清党员底数。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户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不能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在企业党组织登记,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没有党组织的企业中的发展党员工作由企业所在村、社区或园区党组织负责。企业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党建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有专职党务工作者。要通过“内选、外聘、委派”等办法,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

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委、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 1 —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

— 2 — 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

— 3 — 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

— 4 — 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

— 5 — 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

— 6 — 援综合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

— 7 — 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 8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

— 9 — 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

— 10 — 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二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

— 11 — 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八)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

— 13 — 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十五)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

— 15 — 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 篇六

【发布文号】皖政〔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

(皖政〔200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省企业创新创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商标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加强商标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的优势企业,对于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流动,增强企业和区域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商标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商标意识仍比较淡薄,省内知名商标被省外、境外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商标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要求,运用经济、市场、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培育、扶持和保护各类注册商标,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力争到2010年,全省商标年申请数达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6万件,比“十五”末翻一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3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800件。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能冲刺世界名牌的驰名、著名商标。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商标侵权行为明显减少,商标执法环境明显好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三、加快培育注册商标

(一)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选择技术层次较高、拥有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具备形成自主专利技术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加以培育,不断提升品牌层次,着力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商标。

(二)大力培育农副产品商标。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各类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大力推广运用 “公司+农户(基地)+商标”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申请旅游商标、农副土特产品及其加工品商标注册。

(三)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商标。支持和鼓励金融、法律、管理、市场销售、人力资源、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等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帮助企业引进和创新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运用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形成一批服务业驰名、著名商标。

四、进一步发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带动效应

(一)加大商标运用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坚持以优势品牌为核心,实行生产要素的有效联合与重组,促进品牌的集约经营与连锁扩张。指导企业将商标宣传贯穿于生产、销售、服务、招商等全过程,实施以商标为中心的品牌推介策略,扩大品牌影响。鼓励进出口企业到出口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扩大安徽优势品牌知名度。

(二)发挥驰名、著名商标品牌联动效应。采取引导、扶持、保护、服务等措施,推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做大做强。利用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品牌、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支持帮助相关中小企业集群配套发展。运用驰名、著名商标的影响力,树立我省经济地位和形象,提高区域竞争力。

五、加强商标保护

(一)坚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为重点,积极开展联手打假保名牌活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定牌加工企业和商标印刷企业的监管,规范商标使用及商标印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加大地方立法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制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强化商标的法律保护。

(二)规范商标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商标代理组织行为。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商标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商标查询、转让、许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有关社团组织、商标代理机构结合行业特点定期举办讲座或培训班,宣传介绍企业商标战略,提供驰名、著名商标推荐申报、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商标注册、培育、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商标工作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要广泛宣传、重点推介。注重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

从2006年起,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方面,省经委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能源配置方面,省农委在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方面,省科技厅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方面,省商务厅在交易会摊位、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及名牌出口商品评定方面,省质监局在免检产品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方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药品的申请注册和企业认证方面,省旅游局在旅游风景区、饭店、宾馆的星级认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省工商局给予三年工商年检免审、可直接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信用分类认定时增加信誉分值;对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积极帮助申报专利进行保护;省地税局提供便捷经济的多形式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对经国家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给予上述政策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把商标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抓紧组织制定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公安、商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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