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共4篇)
1.云南省晋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一
河南省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担任校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八、中小学、幼儿园中非教学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非中小学教研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2003]20号)同时废止。
2.云南省晋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二
豫人社职称〔2011〕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93号),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科研、规划、风景园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修、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标准定额、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设备管理、工程咨询、测绘等)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5.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凡申请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基础水平测试。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理工类中专毕业,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任职(注册)满五年以上。
(5)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的能力与经历。(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③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
④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县以上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⑤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监理)。
④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一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⑤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市重点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标文件的编制。④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条中的一条):(1)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2)获得省辖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省辖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6)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通过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省(部)级工法一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9)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4.论文与论(译)著,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一万字以上。(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三条以上(须符合(1)(2)(3)条中的一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5)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从事科研、勘察、设计、规划、风景园林、测绘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二项以上本专业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③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
④县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纳。⑤作为专业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⑥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或三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⑤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本专业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工作中有重大突破,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了二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⑦参加编制省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或二项以上省辖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二项以上大型工程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二项以上省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或招投标文件的编制。④参加编制一项国家、行业或二项地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3.业绩与成果,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一条):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4)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6)作为各参建责任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二项以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批、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单项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专项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一项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二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二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国家级工法一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二篇以上(前三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11)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4.论文与论(译)著,任工程师或执业资格注册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及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三条以上(须符合(1)(2)(3)中的一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含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州杯”奖、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三.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是指: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广厦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等; 四.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
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等、全国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五.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六.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评审”、“审批”,须提交相应文件。
七.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八.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
九.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凡是出现以“市级以上”表述的均指省辖市。
十.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特刊等。期刊必须有ISSN和CN刊号。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技术报告等是指执笔人。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不少于3000字。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6﹞1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基础水平测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考试大纲是全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础水平测试的依据。
二、本考试大纲专业涵盖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测绘等。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本大纲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系指在理解准确、透彻的基础上,能熟练自如地运用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熟悉”系指能说明其要点,并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系指概略知道其原理及应用范畴。
四、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总分为100分,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性试题(案例分析等)。
第二章 城乡规划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城乡规划法》,掌握关于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2、了解《土地管理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掌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绿(黄、蓝、紫)线管理办法》等建设部颁布的规章。
4、掌握《建设用地分类与用地标准》、《居住区规划规范》、《镇规划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熟悉中外城市发展史,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主要理论。
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详细规划原理。
3、熟悉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基础知识。
4、了解建筑学、城市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学和信息技术应用等相关学科知识。
三、工程实务
1、具备主持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2、具备主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3、具备编制或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能力。
4、具备编制或审查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的能力。
第三章 风景园林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掌握关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编制、修改、审批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2、了解《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掌握《城市绿(黄、蓝、紫)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建设部颁布的规章。
4、掌握《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园林树林养护技术规程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规范。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熟悉中外园林发展史,掌握风景园林学科的主要理论。
2、掌握居住区规划、公园规划、城市广场规划等规划原理。
3、熟悉道路交通、植物生理、园林工程、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等专业基础知识。
4、了解建筑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
三、工程实务
1、具备主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2、具备主持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的能力。
3、具备编制或审查居住区园林规划设计、公园规划设计、街头游园规划设计的能力。
4、具备编制或审查城市道路、工厂、医院、办公等环境绿化规划设计的能力。
第四章 建筑勘察设计
一、勘察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工程测量
水准测量、角度测量、距离测量、测量误差基本知识、地形图测绘、建筑工程测量、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
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技术、施工管理
3、岩体力学与土力学
岩石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工程岩体分级、土的组成和物理性质、土中应力分布及计算、土的压缩性与地基沉降、土的抗剪强度、特殊性土、土压力、边坡稳定分析、地基承载力
4、工程地质
岩石的成因和分类、地质构造和地史概念、地貌和第四纪地质、岩体结构和稳定分析、地下水、岩土工程勘察与原位测试技术
5、岩体工程与基础工程
岩体力学在边坡工程中的应用、岩体力学在岩基工程中的应用、浅基础、深基础、地基处理
(二)专业知识
1、岩土工程勘察
勘察工作的布置、岩土的分类和鉴定、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与取样、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地下水、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岩土工程评价、现场检验与监测
2、浅基础
地基基础设计的荷载与设计原则、浅基础方案选用、地基的评价与计算、基础设计、减小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损害的措施
3、深基础
桩的类型选型与布置、单桩竖向承载力、群桩的竖向承载力、特殊条件下桩基的设计及其竖向承载力、桩基沉降计算、桩基水平承载力和水平位移、桩基施工、基桩检测与验收
4、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地基处理方案、地基处理设计
5、土工结构边坡与支挡结构
边坡、边坡防护结构、基坑开挖与支护、地下工程、地下水控制
6、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岩土工程
岩溶与土洞、滑坡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与地裂缝、湿陷性土、膨胀土
7、地震工程
抗震设防的基本知识、地震作用与地震反应谱、抗震设计中的场地问题、土的液化和震陷
8、工程经济与管理
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构成及其包含的内容、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岩土工程各方面技术经济分析、岩土工程概预算及收费计算原则、岩土工程招标与投标、岩土工程监理
二、建筑学
(一)专业基础知识
1、建筑设计基础知识
包括掌握建筑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辩证关系;掌握人体、家具尺度、设计基本参数、常用指标、建筑分类及等级;了解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和注册建筑师制度。
2、建筑历史
2.1 中国建筑史:包括熟悉中国古代建筑体系的总体特征及了解中国古代建筑发展概况;熟悉中国古代宫殿建筑和中国古代园林的主要特色;了解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主要特色、中国古代宗教建筑、民居建筑的主要特点、中国古代建筑的主要做法、中国近代建筑的主要建筑形式和建筑思潮;熟悉中国现代有影响的建筑作品和建筑思潮。2.2 外国建筑史及理论:包括了解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建筑的主要成就;熟悉欧洲中世纪主要建筑风格的特点和代表建筑作品;熟悉欧洲15—18世纪的主要建筑风格的特点、代表建筑师及代表作品;熟悉新建筑运动早期西方各主要建筑流派的特点、代表建筑师和代表作品;熟悉现代派建筑的主要特征、代表人物的主要理论和代表作品;了解二次大战后各主要建筑创作思潮的特点和成就;了解现代主义之后建筑思潮的特点和成就等。
(二)专业知识
1、设计原理:包括掌握建筑构图原理、建筑的人流疏散及交通组织、建筑的基本造型手法;熟悉建筑的空间类型、理解空间的性质及组成规律;熟悉建筑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了解建筑与结构、设备的协调关系;了解大量性公共建筑的功能并掌握分区方法。掌握建筑形式美的规律、建筑外部体形的处理、建筑群体组合的处理
掌握建筑的人流疏散及交通组织、过道、过厅与通廊的功能、作用、位置及形式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及坡道的设计要点、门厅、中庭的设计要求
熟悉建筑空间的概念、特征和影响因素、单一空间的处理、多空间组合的处理
熟悉建筑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指标体系、指标计算、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指标范围 了解建筑与结构、设备的协调关系:
了解文体建筑、科教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等大量性公共建筑的功能特征、掌握上述各类建筑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设计理论:
了解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了解建筑与城市的关系:建筑与城市规划、建筑与城市交通安全、建筑与城市形象、建筑与城市空间形态、建筑与城市生活 了解建筑的新动态及未来发展趋势 了解城市设计的基本概念
了解东西方建筑文化的差异: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特色 中国当代建筑文化的特点 西方建筑审美的变异
(三)专业实务
1、建筑结构
了解结构力学基本原理、了解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的力学性能、使用范围、主要构造及结构概念设计
2、建筑热工
了解建筑热工的基本原理、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基本原则、掌握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防潮的设计、掌握日照遮阳自然通风设计
3、建筑采光与照明
了解建筑采光和照明的基本原理、掌握一般民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与计算、了解室内外环境照明对光和色的控制
4、建筑声学
了解建筑声学的基本原理、了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民用建筑隔声标准、了解建筑隔声设计与吸声材料和构造的选用原则
5、建筑构造与材料
掌握一般建筑构造的原理与方法、了解建筑材料的基本分类,能正确选用材料,合理解决构造与连接
6、建筑经济
掌握一般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了解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了解工程项目概、预算内容及编制方法
(四)法律法规
1、熟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熟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熟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放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4、熟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5、熟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6、熟悉《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4)
7、熟悉《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8、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相关规范条文中凡“严禁”、“必须”、“应”、“不应”或“不得”的内容
9、熟悉《建筑法》
10、熟悉《城市规划法》
11、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2、熟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3、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14、熟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建设部 建质[2003]84号文)
三、结构工程
(一)基础知识
基本构件的内力及内力图、结构的几何组成规则、静定结构、超静定结构
(二)专业知识
建筑结构荷载、建筑结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抗震、防水工程
(三)专业实务
1、熟悉并掌握国家和河南省的设计规范、规程等
2、熟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掌握各种常用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设计方法;掌握基本受力构件的的计算;掌握构件裂缝和挠度的验算; 掌握基本构件截面形式、尺寸的选定原则及构造规定;掌握现浇和装配构件的连接构造及节点配筋形式;掌握预应力构件设计的基本方法; 掌握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计算要点及构造措施。
3、熟悉《钢结构设计规范》,掌握钢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主要构造; 掌握受弯构件的强度及其整体和局部稳定计算;掌握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掌握构件的连接计算、构造要求及其连接材料的选用;熟悉钢与混凝土组合梁、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特点及其设计原理;掌握钢结构的疲劳计算及其构造要求;熟悉塑性设计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4、熟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掌握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掌握墙梁、挑梁及过梁的设计方法; 掌握配筋砖砌体的设计方法;掌握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掌握底层框架砖房的设计方法;掌握砌体结构的构造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5、熟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熟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深基础的设计选型、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掌握土坡稳定分析及挡土墙的设计方法;熟悉地基抗液化的设计方法及技术措施。
6、熟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和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熟悉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体系选择、结构布置和抗风、抗震设计;熟悉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近似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构造措施。
7、建筑工程项目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8、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方法的应用
(四)法律法规
1、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法规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6、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五)专业新知识新技术
1、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概念及评价标准
2、基于性能的结构设计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建筑工程新结构
3、新型建材与施工
4、建筑节能
5、建筑结构加固材料与方法
四、给水排水
(一)专业基础理论
水力学与水泵理论;水流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舍维列夫公式和海曾·威廉公式;离心泵的基础性能参数、特性曲线、运行工况及其调节、水泵吸水性能。
(二)专业知识
1、室内给水系统
熟悉各种给水方式并能正确选择,熟悉设计秒流量计算及管网水力计算。确定水泵流量和杨程,熟悉地下蓄水池、水箱的设置要求及容积的确定。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熟悉消防法规对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原则及水量水压的要求,熟悉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计与计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熟悉系统的设置范围、分类及组成,熟练掌握系统的水力计算,要求按黄晓家、姜问源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与工程实际相吻合。
4、建筑排水系统
了解排水立管中水流状态及通水能力,熟悉单元管排水系统,熟悉排水定额、设计秒流量和水力计算。
5、雨水排水系统
6、室内热水系统
熟悉室内热水供应方式、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管网布置和敷设,了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7、居住小区给水排水
(二)专业实务
能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措施,对建筑给排水工程进行务实的设计并体现在施工图上。
(三)法律法规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水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建筑电气
(一)基础知识
电工原理、供电学、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调节原理
(二)专业知识
强电、弱电、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等
(三)新工艺新技术
1、太阳能光伏发电、风能发电技术。应认真了解和学习这项新技术,并在工程中合理采用这项新技术。
2、LED新光源。是另一项新技术和新材料,应了解它的概念、功能、性质,并在实践中合理推广使用。
(四)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电力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参考规范
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9年版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篇》电气
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9.《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1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1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009年版 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18.《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56-93 19.《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GB50062-93 20.《电力工程电力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21.《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 2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年版 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2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3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31.《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3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3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3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3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3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2007 38.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 》上、中、下 D800-1~8 39.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DBJT19-20-2005 《05系列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 》电气专业 05YD1~15
六、建筑设备与环境
(一)基础知识
流体力学、泵与风机、工程热力学、热传学
(二)专业知识
1、供热与锅炉
掌握集中供暖的设备类型、性能、选择与布置;掌握供暖管网的布置与敷设;掌握高层建筑供暖应考虑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空气调节
掌握空调负荷与送风量的计算方法;掌握常用的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房间的常用气流组织方式、空气平衡与热平衡;熟悉空气系统的节能设计与节能运行方法;熟悉空调系统自动控制原理与方法。
3、空气调节用制冷技术
了解制冷剂的分类及表示方法;掌握制冷(热泵)机组选择及其计算方法;掌握冷冻水、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及冷却塔的选用方法;
4、建筑环境学
熟悉空气污染的种类、指标、来源及危害、减少危害的措施;掌握确定换气量的方法;熟悉空气年龄与换气效率的概念;
5、通风
掌握防火排烟系统及其设计方法;掌握民用建筑常用的通风系统;掌握自然通风方式;熟悉空气平衡与热平衡的计算方法。
(三)专业实务
1、规范、标准
熟悉常用设计规范、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要求能正确运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2、暖通空调工程设计
掌握常用采暖、供热系统类型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掌握常用的空调系统的类型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掌握防排烟系统设计方法及其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了解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自控要求及一般方法。
3、施工技术及项目管理
熟悉暖通空调常见设备、系统的施工安装程序与方法;熟悉常用管道材料、保温材料等的基本性能、加工方法;了解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4、系统运行管理
掌握随着负荷变化暖通空调设备与系统的调节方法;熟悉系统与设备基本故障的诊断方法;了解系统的节能运行措施与基本方法。
(四)法律法规
1、《建筑法》
2、各级政府颁布的环保、节能相关的法规
第五章 市政工程设计
一、法律法规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专业知识
(一)给水排水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图集。熟悉《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了解测量、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水力学、水处理微生物学、水分析化学、水文学等基础理论。
掌握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加压泵站内构(建)筑物的设计计算、设备选型及设计图纸绘制。掌握给水、雨水、污水等管道系统的水力计算、管材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熟悉污泥处理处置的理论及相关方法。
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市政给水、排水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市政给水、排水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道路桥梁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城市快速路设计规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等道路设计规范.熟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
掌握《城市桥梁设计准则》、《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等桥梁设计规范。熟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
2、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掌握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及基础理论。
掌握城市道路的路线设计、路基设计、路面设计的方法。熟悉交通安全设施、市政管线、环境保护、景观设计的要求。掌握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掌握城市桥梁设计基本原则,结构设计方法及构造设计的要求。熟悉城市道路及桥梁施工的相关基础知识。
3、工作实务
具备城市道路与桥梁的设计能力。
具备主持或审查城市道路与桥梁项目的工程咨询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燃气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输气管道设计规范》、《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熟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规定等。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流体力学、传热学等基础理论知识。
掌握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燃烧与应用、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等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建筑、结构、电气与自动化、给排水、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
3、工程实务
熟悉燃气工程建设程序。
具备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工程、门站、储配站、加气站工程项目咨询、设计能力。具备燃气工程用各类管材、管件、附属设备等材料的选择、应用能力。
(四)热力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相关标准及图集。熟悉《城镇供热管网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通用验收规范》等。了解测量、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熟悉压力管道相关规定。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传热学、流体力学、燃烧学、锅炉原理、汽轮机原理等基础理论。掌握锅炉房、热力站、中继泵站的设计计算、设备选型及设计图纸绘制。掌握热力工程热水、蒸汽管道系统的水力计算、管材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市政热力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市政热力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环卫工程
1、技术规范及标准
掌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及图集。
熟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了解建筑、结构、电气、造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
2、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掌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环境监测、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环境规划与管理等基础理论。
掌握公共厕所、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设施设备的选择及设计图纸绘制。了解行业内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相关知识。
了解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生产及设备运行管理等相关知识。
3、工程实务
具备主持或审查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工程咨询的能力。具备主持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具备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施工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了解政府对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对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产业政策。
2、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
3、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国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掌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包括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工程发包与承包、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建筑工程技术包括掌握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要求。熟悉结构抗震的构造要求。熟悉墙体、楼梯、楼面、屋面、门窗的建筑构造。
2、建筑材料包括掌握水泥的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掌握普通混凝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要求、掌握常用建筑钢材的性能、熟悉常用混凝土外加剂的种类和应用。
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包括掌握施工测量的内容和方法、掌握常见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法、掌握基坑验槽方法。
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实务中应掌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控制管理、掌握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掌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三、工程实务
1、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2、掌握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
3、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4、熟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责任。
5、施工进度控制计划的编制中熟悉工程网络计划与横道计划的优缺点。
6、网络计划技术
掌握双代号、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和绘制方法和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方法、掌握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确定方法、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的绘制与应用、网络计划中时差的分析和利用。熟悉网络计划工期优化的概念和方法。
第七章 安装工程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建筑、规划、环保、卫生防疫、节能及房地产的相关法律,2、掌握给排水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3、掌握采暖通风空调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4、掌握建筑电气工程设计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强制性条文
5、掌握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及安全相关标准
二、基础理论与相关知识
1、给排水专业:材料力学、水力学、水分析化学、建筑给水、建筑消防、建筑排水、生活热水
2、采暖通风专业:材料力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流体力学、暖通空调、测试技术、暖通空调施工与管理
3、建筑电气:建筑供电与照明、建筑电气施工、建筑电气控制、综合布线,智能建筑
4、机械设备: 机械基础、材料力学、工程材料、机械传动、液压系统、机械设计基本概念(形状公差、位置公差、优先系数、基孔制、基轴制、表面粗糙度、运动副及其分类)、机械传动机构类型(齿轮传动、蜗杆传动、带传动、链传动)、常用机械零件(螺纹紧固件、键联接、销联接、轴、滑动轴承、滚动轴承、联轴器、弹簧)、机械基础(常用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性能、金属零部件的加工方法)
第八章 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执行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 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要履行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了解:招标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掌握:公开招标程度; 监理招标;施工招标。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4、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熟悉: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管理;不可抗力;工程试车;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掌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支付和结算管理。
5、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了解:施工索赔的分类。熟悉:索赔程序。
掌握: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2、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工作监理企业
熟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FIDIC倡导的职业道德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公司制监理企业的特性;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开发。
掌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现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程序;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3、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了解:建设工程目标的分解;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特点。
熟悉:控制程序及其基本环节;目标控制的前提工作;建设工程目标确定;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掌握:控制类型;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目标控制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了解:风险的分类。
熟悉:风险识别的特点和原则;风险识别的过程;风险评价的作用;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对策决策过程。
掌握:建设工程风险与风险管理的要点;建设工程风险的分解;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损失的衡量;风险评价;损失控制;风险转移。
5、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
熟悉: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组织协调的范围、层次、工作内容和方法。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模式;监理实施原则和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步骤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 及职责分工。
6、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熟悉: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监理规划审核的内容。
掌握:监理规划的作用;监理规划编写的依据和要求;监理规划的内容。
7、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三、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
掌握: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应遵循的原则;工作质量责任体系。
2、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熟悉:施工单位资质核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依据和手段。
掌握: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见证取样送检;工程变更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验和不合格的处理。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熟悉:施工质量验收的层次划分;施工质量不答合要求时的处理。掌握: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
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了解: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三者之间的区别;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熟悉: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5、工程质量控制的统计分析方法
掌握:排列图、因果分析图、直方图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6、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了解:GB/T19000-2000族核心标准的构成和主要特点:GB/T19000-2000族标准中常用的常用术语(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产品、相关方、质量手册)。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特征、实施程序。掌握:GB/T19000-2000族标准质量管理的原则;过程方法方式。
7、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及主要任务 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掌握: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
第九章 工程管理
本大纲的工程管理包括建设单位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
应试者要具备必须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应用能力,具有应用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1、掌握一般建筑构造与结构知识,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图识读方法。
2、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各方面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分析应用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能力。
3、熟悉建设单位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定额、工程技术管理、工程咨询等专业的基本知识,掌握建设工程管理能力和方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基础知识
1、熟悉土木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的分类、组成及构造;
2、熟悉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了解土木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发展与应用;
3、熟悉建筑安装工程流水施工原理;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理及方法,掌握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工程网络计划图的应用;
4、熟悉土木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分类及特性;掌握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的确定方法及其配合比设计;熟悉常用施工机械的分类、及适用范围,熟悉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分类、特性及适用范围。
二、工程项目管理基础知识
1、熟悉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
2、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3、熟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
4、熟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控制方法;
5、熟悉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施工项目全面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
6、熟悉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基本方法的应用。
三、法律法规
1、经济法:熟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债权、诉讼时效等。
2、建筑法:熟悉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政府对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对建筑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的产业政策、建筑活动权益。
3、合同法:有关的内容、包括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与行为准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工程发包与承包、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行为准则,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追究。
招标及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与招标程序,招标人、投标人不得行使和禁止行使的行为,无效招、投标活动。
评标和中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的条件、不得行使和禁止行使的行为,中标条件,中标人确定后的备案和合同签订要求,废标条件。
法律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招标投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国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造价管理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和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要求;结算争议及对结算审核报告异议的解决。
8、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
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1、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方法的应用(1)工程质量和质量控制的概念
工程质量的概念,狭义工程质量,广义工程质量。(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影响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三阶段内容 “三全”质量控制管理内容,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 施工质量控制三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通病,砌体工程质量通病,防水工程质量通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通病。
3、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方法的应用。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原则,质量事故的概念,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4、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见证取样送检,工程变更的控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工程验收的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城建档案存档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现场防火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电气设备管理、防范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的方法和措施,安全检查的内容。
6、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概念,文明施工的管理,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7、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内容
掌握我国建设项目费用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本构成与计算方法;
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熟悉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了解投资概算指标、投标估算指标的编制原理和方法,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应用方法,熟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原理,掌握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基本内容组成和基本编制程序,掌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方法。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熟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节能等专项工程检测;了解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
掌握水泥、钢筋的力学性能检测;熟悉混凝土、砌筑砂浆、砂、石、墙砖和砌块、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预应力钢铰线、锚夹具、沥青、沥青混合料等专项检测;
掌握建筑门窗的抗风压强度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检测。
9、工程咨询相关内容
熟悉工程咨询的原则、特点、范围,掌握投资建设与工程咨询的关系,熟悉投资项目、项目周期、项目管理层次和相应的工程咨询服务;掌握工程咨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服务对象。
熟悉现代工程咨询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掌握工程咨询各阶段服务的内容,了解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熟悉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测绘
一、法律法规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或涉外合资合作组织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的合法性,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5、根据测绘法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
6、根据测绘法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7、根据测绘法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
9、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0、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
1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基础理论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的不同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要求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准,并应充分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的要求。
2、根据不同作业区域的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情况,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的测量标志。
3、根据控制网的布设情况,编写实施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并依据设计的作业方法进行外业观测。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的观测成果。
4、根据观测方法和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经过验证、可靠的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的特点,依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的精化工作,完成卫星定位三维控制网的建设。
6、根据作业区域的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坐标系之间的分析,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年代控制网间的相互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的分类,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方法。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方法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方法,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方法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方法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l、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方法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方法,确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影像资料的处理方法。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测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方法,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方法,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方法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制作。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方法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布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方法。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方法,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方法,实施界线测绘;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方法。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方法。
(八)房产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房产管理需求,选择房产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房产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方法。
3、根据房产测绘项目,选择权属调查方法,实施房产要素测量。
4、根据房产测量项目的需要,选择房产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方法。
5、根据房产测绘项目要求,正确区分不同的权属和分摊方式,确定测量和检测方法,以及精度等级;进行面积测算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提供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6、根据房产管理要求,实施变更测量。
(九)测绘航空摄影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编制航摄计划。选择合适的航摄季节和航摄时间;根据测区的范围、地形、飞行平台等的具体情况,划定摄区、确定航摄分区及航摄基准面,以及航线敷设方法。
2.根据成图比例尺、测图精度、测图仪器设备和测图方法等选择航摄仪,并进行检定;确定摄影比例尺、焦距、像幅以及需要配备的航摄附属仪器。
3.根据项目的精度和提供成果的要求,选择确定采用光学航摄或者数码航摄。4.根据航摄仪器的具体情况组织试飞或试摄,确定和调整有关参数。
5.确定飞行质量和摄影质量的检查要求,并根据情况按航摄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影像质量进行验收。
(十)海洋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要求按海洋测绘进行项目分类,依据项目分类,选择测量方法,制定测量方案。2.依据海道测量定位、测深原理和使用仪器的实际情况,分析水深定位方法的可行性及其对水深测量成果的影响。
3.根据测区已有深度基准面资料情况,确定深度基准面联测和传递方案;依据潮汐理论和测区潮汐变化情况,分析潮波传播规律;分析各相关因素对数据采集质量的影响,分析数据处理和数据检查方法对成果质量及判断的影响。4.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供成果的形式和要求;按照制图原理,结合海图实际确定制图原则。
(十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互联网地图制作行业标准及数据规范;
2、熟悉B/S结构网络发布设计,了解服务器配置;
3、了解数据库的设计和建立;
4、熟悉网络地图服务(WMS)、地名地址服务(WFS)、覆盖服务(WCS)、网络处理服务(WPS)等基本原理。
5、熟悉互联网地图保密规定和要求;
三、测绘案例分析
3.云南省晋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三
2018年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
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资历标准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动手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联系 QQ:246 284 9993(钟编辑)咨询电话:185 3085 0197(V信同号)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破格标准
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的公认,并获得一次一等奖或两次二等奖;
2.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在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对外语、计算机的要求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中学高级教师:
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浓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联系 QQ:246 284 9993(钟编辑)咨询电话:185 3085 0197(V信同号)
2、中学一级(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本学科牢固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业绩条件
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较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注重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和实践能力。晋升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讲解作业,从事学生学习成绩的命题、分析工作、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班主任工作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指导、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结合教学实践写出一定水平的教(科)研文章,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取得一定的工作实绩。
三、继续教育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鄂教师[1998]024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就的学分(具体学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一)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承担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结合教学实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至少发表一篇有较高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在市(城)级交流或推广。
(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1.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好,能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所教班级学生合格率、先进生转化率较高,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2.承担乡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领导的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一次以上,且教学效果好;
3.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
4.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研究,交流或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或参与编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正式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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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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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晋升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吸引更多人才,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宏伟事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评审条件,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聘任事宜。第三条 本评审办法主要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和评审程序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任职年限、外语、临床实践技能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考核、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申报资格和相关材料的审查由承办部门负责,评审工作主要由省级卫生专业学科组和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第五条 申报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主任医师
1、西宁地区
(1)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四年以上。(3)取得医学博士学位,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二年以上。
2、西宁三县、海东六县、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1)医学院校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2)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二)副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三)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四)主任药(护、技)师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七十年代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医学专科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七年以上;医学中专毕业,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九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和省内中藏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书者,任职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第七条 任现职务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其任职年限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报正、副主任医师职务必须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正、副主任护师职务必须出具护士注册的《执业证书》。
第九条 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申报晋升高级职务须获得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范围:男50 周岁、女45周岁以上;从事藏(蒙)医(药、护、技)专业和西宁市、海东地区乡以下卫生院、化隆县及六州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出国研修一年以上或参加国家托福、EPT、WSK、BFT等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条 全省申报晋升正高级任职资格,西宁、海东地区申报晋升副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和业绩述职答辩合格证。
第十一条 晋升副、正高级任职资格,须获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范围: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玉树、果洛州地区,海西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参加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合格及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
第十二条 省、州(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中级职务期间到县或县以下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一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州(地、市)、县(区)、乡卫生机构及所在地区其他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专业科室进修半年以上(时间可累计计算)。第十三条 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每年考核称职。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任现职务以来申报职称前2年学分达到50分,其中1类学分要达到10分。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系统地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定期进行病例讨论和查房或定期讨论有关专业的问题。须具有经单位审核认可的20份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掌握科研选题、能结合本专业提出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并积极开展科研,进行课题总结。
4、获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和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1)核心论文2篇。
(2)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
(3)核心论文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4)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1项。(5)核心论文1篇,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1篇。
(6)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3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7)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或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1项。(8)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项1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四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藏(蒙)医(药)专业论文要求:
西宁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2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1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1篇。
四类地区:参加省学术会交流论文1篇。盲人按摩专业:参加本地区学术交流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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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到见解;对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科有较深的了解,并在实践中结合应用;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与科学研究。须具备省卫生厅颁发的“三新”证书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可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报告。
2、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亲自参加指导急、危、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或处理特殊疑难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病例会诊或特殊问题的处理。出具25份经单位审核认可的典型原始病历或有关的原始证件和报告。
3、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积极开展科研。
获得副高级任职资格以来,在全国核心期刊(正刊)和本省省级医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高质量论文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西宁地区具备下列一项即可:(1)核心论文3篇。
(2)核心论文1篇,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以上。(3)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1项。(4)核心1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四等奖项2项(5)核心2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前3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6)核心2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四等奖1项。(7)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8)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项。
西宁市的大通、湟中、湟源三县: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海东地区:省级论文5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3篇。三类地区:省级论文4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四类地区:省级论文3篇,其中本省省级医药期刊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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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推荐。个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七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省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名并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样,提出专业专家评议组人选和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报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申报专业,评审工作应划分若干学科专家评议组,对本专业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凡符合规定评审条件的,须经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推荐到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得向高评委推荐。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学科专家评议组通过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水平的任职资格。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赞同的,视为通过。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医药卫生学会根据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报批人员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每项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相应学历任职年限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延期任职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
(二)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到行政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
(三)已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或谎报业绩者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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