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2024-10-02

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精选8篇)

1.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一

献身中国劳动法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记我国著名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

关怀教授是我国著名劳动法学家和教育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劳动法学家和经济法学家、中国劳动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开拓者之一。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企协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委员会顾问。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至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第十一至十二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委员,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从1950年起,关怀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劳动法,献身于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同时也从事经济法、民法的学术研究,并倾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1999年中国法学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建会50周年庆祝大会,他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尉健行同志手中接过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4年获得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颁发的“劳动法学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2005年被遴选为当代法学名家,其事迹发表在《中国法学家名家》第1卷。

新中国劳动法学理论的开拓者关怀教授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体系结构等理论问题都有精辟的论述。他对劳动法概念的界定,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这一科学概念,为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和肯定,被载入《劳动法学》、《法学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等教科书和各项著述中。关教授强调,劳动者的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指导思想上应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他积极主张建立并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工会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总之,关怀教授深研劳动法学理论,探索真知,在60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先后发表了200余篇论文,出版了30余部著作;2009年4月应法学名家编委会邀请,参加首届法学名家论坛,为大会作题为《六十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关怀教授把他的全部精力与智慧献给了中国劳动法学事业,创立了完善的中国劳动法学体系,取得了重要的理论和学术成就。

一是关于劳动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的研究。先生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早已载入《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辞典》、《劳动法学》等教科书和许多法学著作之中。他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立法应充分体现宪法的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始终一贯,这是指导思想。我国宪法对劳动问题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等,在劳动法中都应充分地给予体现。关怀先生认为,《劳动法》颁布后,国家还应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和规定,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

二是关于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先生认为,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我国应恢复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起草时,他始终坚持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在立法机关征求对《劳动法》草案的意见会议上,他又具体阐述集体合同的学术观点,建议应对集体合同作出法律规定,以保障在我国恢复和推行集体合同。他在报刊上发表了《劳动法应为集体合同列专章》、《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论集体合同制度》等论文。在这些论文中,他对集体合同的历史发展、集体合同与共保合同的异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制定与贯彻实施等,发表了重要专家意见。他的这些真知灼见被《劳动法》所吸纳。前些年有的地方开展了共保合同制度,先生及时地指出,共保合同不是集体合同,共保合同的主旨在于保证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确认职工的权益。也就是说,共保合同要规定党政工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集体合同只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个人并不因企业经营的好坏而影响其合法权益,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三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关怀教授认为,我国建国初期曾建立了劳动争议制度,旨在保障劳动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协调劳动关系。他极力宣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他认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劳动争议将逐年增加,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后,定会起到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处诉的作用。先生关于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观点,现已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即以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程序。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强调企业工会应充分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参加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他建议,人民法院应设立劳动案件审判庭,以加强对劳动争议的审理。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他强调必须认真落实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三方仲裁原则,使三方从不同角度代表各方的利益,以使劳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

四是关于《工会法》在《劳动法》中的位置研究。先生曾长期参加《工会法》的起草工作。他对《工会法》的体系、结构都进行过精心的推敲与研究,一贯认为《工会法》与劳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是《工会法》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工会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工会必须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又要按自身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工会一元化的组织原则,反对多元化的工会组织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各项职能;确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给工会工作以法律保障;规定了工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工会的成立直接地为职工生活服务、为生产服务,在企业、事业部门中工会组织应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为工会开展国际活动提供了保障;扩大了《工会法》的实施范围。这一理论总结,对于我国《工会法》的正确实施有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五是关于建议修订《劳动法》的问题。关怀教授认为,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劳动法》是当务之急。他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

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业问题和劳动纠纷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我们修订《劳动法》,以适应新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则比较原则,难以具体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通过大量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来处理问题。于是关怀教授积极身体力行,自觉推动《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单项法律的立法进程,以提高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目前已经制定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凝聚着关老的心血与智慧。

六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调研工作。教授关怀全过程地参与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研讨及专家论证活动,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公布实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各种措施,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关教授认为制定、颁布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制中的一件大事;《劳动合同法》针对性很强,围绕着《劳动法》贯彻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对策。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对实施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规范和制止“霸王合同”的产生,对劳务派遣问题等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是关于劳动法学对外学术交流活动。1990年,以他为团长的中国劳动法学代表团出席了在印度召开的亚太劳动法国际讨论会,在会上全面介绍了我国劳动立法工作的情况,使外国朋友进一步了解了中国;1994年,我国《劳动法》问世后,亚太法协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关怀教授在会上做了主题演讲:《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法律调整》;1995年关怀教授赴汉城出席了中韩劳动法研究会议;1996年以关怀为团长的中国劳动代表团赴澳大利亚达尔文市参加第五次劳动法国际学术研讨会;1996年应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邀请到该校作了劳动法的学术报告。在促进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方面,1997年应台湾中央政治大学邀请为该校劳工研究所研究生讲授中国劳动法。2003年春节前夕,应台湾中华联合总工会邀请,作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团成员赴台湾出席“海峡两岸劳动问题研讨会”,关怀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中国大陆劳动争议的处理》的报告,进一步沟通了两岸劳动法研究工作。

广大劳动群众权益的守护神自1981年以来,关怀教授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每年总要到全国各地基层工会进行调研,倾听劳动者的心声,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为一线普通劳动者维权。关教授的家中总有一些慕名而来求助的普通劳动者,他不仅热情接待,无偿提供法律帮助,还经常管饭。“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我认为是我的社会责任,也是一种乐趣。”一句简单、平淡的话,道出了关教授倾其所学,为职工排忧解难的奉献精神。几十年来,他发表文章声援或直接提供帮助的普通职工遍布全国大江南北,不计其数。受过他帮助的人都感激地称他为“当代的施洋大律师”。

案例之一:一名叫巩恩和的职工,1994年8月与邯郸市峰峰矿区粮食局新市区中心粮店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岗位是管理治安工作,需要经常加班。1994年9月,单位制定了“没有休假日、没有加班费、没有工作服、没有任何补贴”的“四无治安组工作制度”,要职工与其签订,当作劳动合同。巩恩和因向粮站领导、粮食局工会反映“四无治安组工作制度”违反《劳动法》,要求废除,被变更了工作岗位、调往太行路粮站当扛麻包的付粮员,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过3年的仲裁、起诉、上诉、申诉,巩恩和均失败了。巩恩和陷入了绝境。这时,他想起了经常为民请命、为民解难的著名法学家关怀教授。

关教授认真听巩恩和的诉说并看了相关证据后,对案件作了评析,并让他拿着自己的亲笔信,找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帮助。但是,案件的进展并不顺利,关教授见案件一直未能解决,十分焦急,于1998年亲自致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中详尽、诚恳地谈了他对案件的看法:“

1、此案的产生,源于被告违反劳动法实行“四无规定”。

2、企业任意改变劳动合同内容,撕毁劳动合同,应负法律责任。

3、对巩恩和的调动属于非正常调动,违背劳动法原则。

4、建议对此案予以正确处理,严格按照《劳动法》办理此案;恢复巩恩和的原工种和工作岗位,废除调令,停止对其打击报复行为;废除“四无制度”,按《劳动法》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及工资待遇;补发巩恩和的加班工资和夜班费;清算所欠工资,并给予经济赔偿;退还押金。”后来,案件受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02年12月20日,该院经过复查,要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7天后,巩恩和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矿区法院经再审,很快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1994年与原告巩恩和等人签订的治安组制度中不符合劳动法的内容无效;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12908.1元。8年间关教授始终鼎力相助,案件终以巩恩和胜诉告终。巩恩和同志在其赠送给关老的锦旗上写着:“捍卫劳动法尊严,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例之二:1993年5月,原北京四海宾馆因企业转让,导致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全体职工被整体辞退。由于股权转让几方的互相推诿,使71名职工处于没有单位、没有收入来源的失业状态,医药费也无处报销,这其中还包括曾参加抗美援朝战争而与死神擦肩的老战士。从此他们走上了8年半之久的漫漫维权路。在用尽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申诉上访等所有救济手段后,职工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万念俱灰的时候,几经周折,他们幸运地结识了关怀教授。关怀教授通过与职工代表的多次接触了解案情后,于1995年在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的贵宾室接见了全体职工和部分家属。他对案件情况发表了看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是对的,现在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你们

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你们的劳动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接着这位慈祥的老人推荐了下一步应该采取的行动:“尽快以群众来信的方式向《工人日报》写信,向社会求助,如实反映你们的不幸遭遇,来引起社会的同情和舆论的声援。”接着他又说:“改革开放中的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是正常现象,产权、股权受法律保护,而工人的劳动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你们要相信政府,无论怎么改革也不可能把职工的劳动权改没了。试想啊,企业改制了职工就没人管了?那社会成什么样了。”关怀教授的话给职工们树立了信心,从此他们走上了一条依法维权的道路,到新闻媒体、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向全社会请求声援和救助。《工人日报》1996年1月17日发表了我们请求声援的“群众来信”《饭店卖了,工作没着落,谁来保护我们的劳动权》。该报同时还刊登了关怀教授举案说法的文章《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劳动权》,他在文章中仗义执言公开支持我们的合法诉求,并直言不讳地评析法院的判决,声援我们。关怀教授还多次来到职工们中间,讲解法律法规,平息安抚被侵权工人的情绪,批评、纠正群众的过激言行,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此后,在关老的关怀下,《工人日报》、《中国劳动报》组织了“产权转让中劳动权益保护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三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还有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全国总工会、劳动部等单位的官员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1996年4月16日、25日,《中国劳动报》两次在头版头条发布了会议召开的实况报道,《工人日报》、《中国劳动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十几家媒体,对这些职工的无辜遭遇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经过长期艰苦努力,此案件历经各级法院八次裁定和四次判决之后,最终于2001年四方当事人达成对终审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职工的权利终于得到了维护,这场维权诉争也终于宣告结束。职工们把全部感激敬重之情凝成一句话:“为民直言,当代施洋。”

关怀教授无论是研究劳动法学、参与劳动立法,还是在为职工维权的过程中,时时刻刻牢记一位法学家的神圣使命,时刻想着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无时不刻地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而奋斗。结束采访时,关怀教授诉说了一位法学家对祖国和人民的赤子之情:“参与劳动法治实践,我更加确信社会科学必须密切联系实际,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道路。”

吴长军

国际商报2009-11-10

2.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二

一、企业职工档案在劳动权益维护中的作用

现在许多人误认为人事档案没用, 要不要都可以。实际上, 职工档案事关民生、事关和谐, 不是可有可无的。从企业方面来讲, 严格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离不开职工档案;从职工个人方面来讲, 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也同样离不开职工档案。

在现代劳动用工管理中, 职工档案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职工个人而言,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档案为其提供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政审手续。企业职工档案还可以为职工身份的确认、原有身份的保留、职称评审提供依据。根据档案连续计算工龄、确定退休年龄;根据档案记载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年限推算提前退休年龄;代为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依据档案进行工资调整, 出具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等。尤其是职工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考核、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 直接影响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 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二是对企业而言, 人事档案是知人用人的客观依据, 可为企业人事部门提供职工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岗位变动、工伤、职业病等情况, 便于企业考察和录用。例如, 有的职工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 因工伤或职业病无法正常坚持工作, 企业应当给予补助, 但是有时员工的工伤或职业病可能是在以前工作单位留下来的, 这在职工个人人事档案中会有记载。

企业职工档案内容丰富, 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一些事关个人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将档案随意处置或丢弃, 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企业职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要重视自身的档案, 摒弃对档案满不在乎的观念。从企业的角度来说, 要切实规范和做好职工档案管理, 维护职工的“档案权益”不受侵害。

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

因档案转移经常会发生以下三类纠纷:一是“卡档”纠纷, 这是现实中比较常见、多发的案件。所谓”卡档”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 用人单位以扣押、不移送个人档案的手段, 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现实中, 当劳动者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离开单位时, 单位对其的控制能力减弱, 往往通过掌握劳动者的档案, 以扣留档案作为制约。另外, 劳动者在离开企业时不交培训费、不交违约金、不退住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者严重违约的情况下, 往往把扣押职工档案作为一种解决方式。二是“延档”纠纷, 是指劳动者因就业等个人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 需要将档案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接管, 原单位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拖拉, 不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于他们不积极作为, 而导致转移档案的时间被延长。三是“丢档”纠纷, 指用人单位由于档案保管不善、交接不全等各种原因, 而丢失职工档案。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企业改制, 档案管理比较混乱而造成的。

档案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实现再就业、享受劳动保障, 处理不好还将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特别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职工, 如果不能够顺利实现社会保障和救济, 也就相当于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 所以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职工工作、生活, 还将对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 由于档案转移引起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给劳动者个人和单位都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2007年9月6日, 成都市中级法院就终审判决该市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驳回了原审原告、被告双方的上诉, 维持原判认定的档案遗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保、就业造成影响, 带来一定损失, 并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3万元。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企业是无权扣留职工档案的, 如果职工因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转移档案作为制约职工的依据, 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措施

1.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体制。

目前, 企业档案管理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 档案由各单位进行封闭式管理, 如何进行管理也完全由企业说了算, 而职工却不知道也无权知道档案缺少哪些材料。这样一来, 企业为了自身利益, 有时便在职工档案里做文章。企业为逃避替职工缴纳保险费, 便遗失部分档案材料或丢失职工的档案。因此, 对目前实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1) 强化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科学的管理制度, 是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基础,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 相关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替党和政府分忧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高度, 密切配合, 明确划分职责, 不断提高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水平。如尽快制定专门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将档案的建立、归档、监督管理, 以及对职工调动、辞职、除名、开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档案移送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使职工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私自涂改职工档案、丢失职工档案等行为的处罚做到有章可循。同时, 为了维护职工有关劳动保障的权利, 还应让职工对本人档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2) 创新管理方式。可根据企业经济发展和新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现在的多级分散管理逐步过渡到集中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独立管理职工档案, 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的职工档案可由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统一管理。有条件的话, 可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逐步建立个人档案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等系统化管理体系。这样既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便企业的职工管理, 又能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功能, 提高办事效率。

2. 坚持依法治档, 切实做好档案基础工作。

档案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和《档案法》,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配备专人负责, 认真做好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 定期督促、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日常工作中着重抓好三个环节: (1) 在档案材料的收集上要及时、完整、齐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规定》, 采取重点收集与普遍收集相结合, 集中收集与经常收集相结合等多种灵活的方法, 广泛收集档案材料, 避免有效档案材料散落在基层与个人手中, 防止重要档案材料的流失, 从而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在档案材料的鉴别上遵循“取之有据、舍之有理”的原则, 细致、准确地鉴别档案材料,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鉴别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要督促其及时补办手续, 合格后方可归档;对缺少材料的补充齐全后归档;对弄虚作假的材料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属于人事档案归档范围的材料按有关规定销毁。 (3) 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要严谨、科学、规范。对档案材料的归档要及时, 在档案整理的过程中, 对破损、卷角、褶皱的材料进行裱糊、压平, 做到对每份档案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档案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使每卷档案都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但要注意做好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促进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要克服和纠正目前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档案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指导力度, 切实做到坚持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令行禁止。对于人事档案材料的造假行为, 必须从严根治, 一经查出, 务必严惩。在收集鉴别材料的过程中, 要注意内容是否真实, 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是否完整;在整理过程中, 严禁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也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在利用工作中, 坚持按原则办事, 查阅、借用手续要完备, 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档案材料;转递时要严密包封, 严禁本人自带, 一定要通过机要邮寄档案。对于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档案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无故扣留等违法行为, 一定要实行追究和问责制, 以法问责, 特别是要从完善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方面, 进行执法检查和有效监管, 切实做到以法治档。

4. 强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领导,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规范性高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强化档案管理更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 更应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档案工作, 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 责成有关领导主管职工档案工作。此外, 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 都要按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 企业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工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采取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形式, 使其不断加强对档案专业知识的学习, 更新知识结构, 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职工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以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艳.强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势在必行[J]理论观察, 2007 (3) .

[2]王辉, 张达.劳动者档案转移纠纷析[J].中国劳动, 2007 (5) .

[3]林林.论档案转移中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J].山西档案, 2008 (4) .

3.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三

主题实践活动全面展开

着眼于保增长促发展,认真开展建功立业活动。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49家企业、104个班组、4566名职工参加竞赛。协助调查处理6起安全生产事故,加大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职工安全保护工作力度。双峰县总被市总推荐为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分管领导被推荐为先进个人。开展女职工“芙蓉杯”素质达标成果竞赛活动。组织县人民医院、县地税局参加市女职工工作网页竞赛活动,并推荐双峰宾馆为全市第五轮“芙蓉杯”竞赛“优秀女职工集体”。推进“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激励广大职工为经济建设做贡献。县农机局朱昭平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县财政局获市级“五一先锋集体”称号、县地税局周良初获“五一标兵”称号,县电力局职工胡永钦、原县磷肥厂退休人员朱盛初、县邮电局退休人员李金丛获“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最有影响力劳模”称号,县邮政中心储蓄所获省级“工人先锋号”称号,充分展示了该县工人阶级在推动富厚双峰科学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主人翁风采。在国庆60周年之际,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祖国不会忘记”走访慰问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引导和激励广大劳模和先进人物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更多的劳动群众共谋经济发展、共建美好家园、共创幸福生活。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2009年双峰县总对口扶贫杏子铺镇泥溪村,通过加强领导力度,推行中层干部结对帮扶等措施,落实扶贫资金8.9 万元,为村民办实事4件。响应县委号召,积极参与了“双百会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两创”、信访维稳、政务公开、财税代扣代收工会经费等其他主要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着眼于保民生聚力量,认真开展帮扶救助活动。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发出“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倡议,75家企业签订了共同约定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新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94份,合同覆盖率已达92%,73个单位、2828名女职工参加特殊疾病保险,参保率达到95%;开展了为女农民工“送温暖、送法律、送培训、送健康、送保险”的“五送”活动;联合市红十字会、贝因美公司举行“关爱母婴传递爱心”活动,发放价值3万余元的奶粉和饼干50余箱。开展关爱返乡、失业农民工行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举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免费培训农民工258名。建立用工信息网络,发挥乡镇、村和企业三级工会主席等用工信息员的作用,积极搜集和发布劳务信息170多条,帮助农民工就业创业。四是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全县共发放慰问金52.8万元,其中双峰县总为380名困难职工、26名困难劳模筹集21万余元。“金秋助学”活动已成为帮扶品牌,2009年为49名寒门学子发放助学资金5.8万元。双峰县总被市总推荐为省级“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先进单位。

着眼于保稳定促和谐,认真开展职工维权活动。参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7月28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对全县“四小”企业开展督查,向3家存在生产安全隐患、7家劳动合同签定不规范的企业发出了整改通知。开展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在全县推行村村设法律援助联络点、建立农民工台帐、发放“法律援助维权联系卡”的做法,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入村、入组、入户。2009年全县各级工会共办理农民工案件43件,为农民工索赔200多万元。3月11日湖南工人报头版头条以《双峰工会:农民工心目中的“保护神”》为题,对双峰县总工会近年来在帮扶工作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进行了专题报道。

着眼于推典型扩影响,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工人阶级新闻宣传月”活动。五一前夕组织部分劳模代表参观工业建设现场并召开座谈会,对征集到的劳模意见建议,实行县委、县政府发文交办,予以落实。这在全市乃至全省都是开先河的举措。在《今日双峰》上开设了《劳动者之歌》专栏,重点推介经验、弘扬先进。各基层工会开设专版、专栏、专题,悬挂宣传标语,活动氛围浓厚。组队参加省市“劳动者之歌”系列活动,其中《劳动的奖章》在省总获银奖,两首原创歌曲获市“脊梁之歌”二等奖,徐颖、朱文健荣获第四届“五一文化奖”。与县委宣传部、文化局等单位组织了规模宏大的庆60华诞红歌会,12支代表队参加了比赛。加强宣传信息工作,完善《双峰县总工会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工会宣传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共向市级以上刊物报送信息120条(篇),94篇被刊发,其中《湖南工人报》等省级以上刊物用稿28篇。5月7日,全市工会信息调研工作现场会在该县召开,以《突出“四抓”做文章,彰显工会新形象》为题对该县新闻信息工作进行推介。组织开展“共铸理想信念共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报送职工感言25条,其中井字镇贺长虹同志的作品还入选全国职工感言征集活动。积极做好2010年工会刊物征订工作。对目标进行了分解,由党组成员带队,分五个组到各基层工会订阅,形成机关上下齐心协力做好征订工作的良好氛围。全县共征订《工人日报》80份,《湖南工人报》237份,《脊梁》杂志200份。

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工会特色鲜明、实践效果非常突出。紧扣县委部署要求,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责职能出发,突出为职工群众、为基层工会和企业服务,精心设计了“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活动载体。在全市率先启动农民工帮扶救助工作,率先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率先开展私营企业“职工书屋”建设,率先开展女职工“五送”活动。活动期间,征集到各方意见建议40多条,梳理出的四个方面8大突出问题,有6个近期整改项目落实到位,2个中长期整改任务正在落实或规划当中,县职工活动中心已经进入招投标阶段,最迟在明年初开工建设;完善了机关管理制度体系;为职工群众、基层工会和建会企业办实事好事4件。

坚持深入基层,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认真实行领导干部分片挂点联系基层制度,每人定期深入联系点,贴近基层搞服务,贴近职工做好事。具体做到“三带去三带来”:即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政策下去;带着问题、带着经验、带着感受上来。当好“四员”:宣传员、指导员、信息员和学员。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的支持、职工的拥护和基层工会的普遍欢迎。

加强廉政建设,防腐能力显著提高。双峰县总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和党性修养,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本色,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无一人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工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

全县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按照“建一流干部队伍,创一流工会工作”的要求,切实增添组织活力,增强工作能力。

完善机制,全力推进组织建设。双峰县总始终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组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全会上下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年度工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措施,超额完成组建任务。为全面摸清工会组织建设的底数,年初,双峰县总组织17个乡镇(经开区)联合工会对所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调查,建立了规范的工作台账,有的放矢实施建会。全年共组建工会93家,新增工会会员4385人,超额完成市总下达任务。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稳步增长,工会组织体制更加健全。同时,138家已建会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规范运作,稳步推动建家活动。2009年6月,组成专门督查考核组,对全县17个乡镇(经开区)的企业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考核验收。全县287家非公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达标率在80%以上,5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达标率为90%,双峰县总和各乡镇(经开区)联合工会都建立了清晰的规范化建设台账。县直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县烟草局、县移动公司被评为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

4.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篇四

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若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五

劳动领域中的性别平等问题是社会性别主流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纳入工会工作领域,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展壮大工会女职工组织,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组织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与中国女职工队伍发展壮大的新形势相适应,中国工会女职工组织蓬勃发展,到2010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46个,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积极进行立法参与,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工会女职工组织认真调查和把握女职工在劳动权益方面的意愿和要求,针对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从促进就业性别平等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从女职工与劳动权益、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等六个方面确定了女职工的发展目标。强化制度建设,在工会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中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参与调整劳动关系来实现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机制上保证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促进和参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生育保险机制,均衡用工成本,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推动和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通过加强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加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维护。目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工会女职工组织十分关注下岗失业女职工群体,加强对企业女职工下岗程序的监督,确保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能够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大力开展对下岗失业女职工的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就业技能。通过加强职业介绍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就业是我们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中国工会将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反对性别歧视,坚决抵制和消除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对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努力为女性就业创造公平、平等的外部环境,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

6.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六

从1995年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施行至今,已满13个年头,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取代。新法出台,备受瞩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新法增加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多项措施,引起了用人单位的普遍担忧。这些被媒体称为“十大亮点”的保护性措施包括: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限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等。随着新法的实施,必将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在很长时间内客观存在,从而,因利益关系得不到协调而引发劳动关系不能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们公司作为历史的产物,一个以安置为主的企业,完全依靠石化分公司赖以生存,没有多少产业和资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艰难生存,各项规章制度不太完善,经济效益低迷,在贯彻落实新法过程中,在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分配中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无论职工队伍的结构,还是思想观念、生活状况、文化技术素质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应不辱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神圣使命,与时俱进地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一、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当前工会工作正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劳动者与企业方在劳动关系中强弱失衡,并且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深层次因素,在短时间内难以扭转的现实。从长远来看,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是一致的,或者具体到一家企业,这二者发生冲突则难以避免。这就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有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迎难而上,敢于维权。无论在怎样情况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必须坚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格局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工会只有把工会工作的触角伸向劳动经济关系领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职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才能不辱使命。

二、要善于维权

善于维权,就是要讲政策,讲策略。党和国家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很多政策、法律、规定,如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工会要依据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很讲策略地贯彻好、落实好。例如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场不等于鲁莽,或者是与企业行政对着干,要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把维权放到整个企业发展乃至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才会发现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很多。工会维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善于借助各种渠道和载体,营造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的社会氛围,赢得更多支持,才能落实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良好的作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对职工有深厚的感情,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有些看似小事,但对群众来说却是天大的事。要发挥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要主动到困难的地方去,到职工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认真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努力协助党政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多解燃眉之急。总之,要满腔热忱地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要关注职工群体中的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对身处困境的职工要千方百计地帮扶和救助,把党的关怀送到他们的心头。

群众的整体利益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善于准确分析和判断什么是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在优先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同时,考虑和照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当前,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部署,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具体到企业就是紧紧抓住围绕企业发展这个中心,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对于职工群众的创造热情,要尊重鼓励,对于他们的创新成果,我们要挖掘提炼;对于他们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总结推广;对于他们的困难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的智

慧和力量凝聚到发展企业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把握住这一点也就是从根本上把握了职工的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要关注职工的职业发展。职工个人职业目标与企业发展远景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企业工会应协助行政关注并协调好员工个人职业目标与企业发展远景,这样有助于形成更有凝聚力的职工队伍,更有效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工会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行政切实履行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为职工加油,为企业自身发展增强后劲,另一方面要参与并协助企业建立科学人文的用人制度,公开公平竞争择岗,使员工的素质能不断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感到在企业工作有前途,通过极佳业绩,充分实现个人价值。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职工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也获得了利益。

四、要在源头维权

7.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法 篇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年来,晋煤集团铁运公司工会不断唱响维护职工权益的主旋律,不断拓宽职工民主管理的渠道,为公司又好又快和谐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

1 开展网络公开,给职工个明白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快速传递和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加强的社会。铁运公司工会抓住计算机普及到各生产班组的有利时机,积极利用网络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他们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置民主管理板块,开辟厂务公开专栏;同时,结合厂务公开实施办法,成立了4个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对工作小组的职责、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进行公开的内容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才能在公开栏和局域网进行公开,形成了“工作小组提出公开内容-领导组研究确定-监督小组审查-正式公开-收集职工意见-反馈整改-再次公开”的有效工作机制。目前,铁运公司各科、段职工在工作场所轻点鼠标,就可以了解到公司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和各科、段的工作动态以及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让职工切实感受到现代传媒的快捷和便利。这种“办公不出门、就知公司事”的模式,不仅给了职工一个明白,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大了厂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2 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职工参与,达到沟通理解的目的

把工作场所建设成为温馨的家园,让公司领导干部与职工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是职工的心声,也是铁运公司工会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具体体现。

一是针对铁运公司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工会积极利用局域网上的“铁运论坛”和“领导信箱”等栏目,引导职工谈观点说看法。比如:公司自2008年开展“心系企业、热爱企业、奉献企业”主题教育活动以来,许多职工在网上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引深该项工作,提升干部职工的执行力,树立铁运公司良好的内外形象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围绕职工生产生活中的焦点问题,搭建平台,积极引导职工参与。比如:2011年春节以来,随着物价上涨,铁运公司食堂经营出现了亏损,食堂部分饭菜提价,引起职工不满。职工利益无小事,工会从构建和谐企业的政治高度出发,就此事专门组织职工代表召开了恳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市场调查情况,结合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较好地解决问题。三是围绕职工收入分配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引导职工参与到讨论中来。工会和劳资部门开展广泛调查,采纳了职工的意见,对职工的学历、职称以及在铁运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一定奖励等建议写到了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中,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职工收入的逐年提高,进一步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通过听取职工群众对铁运公司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了上下的沟通和理解,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发展,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参与权。

3 发挥职代会作用,提案巡视并举,解读职工群众呼声

企业的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职工群众各项权益的应有之意,也是加强企业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之举。长期以来公司不断丰富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进一步拉近领导与职工之间的距离,在2011年8月召开的铁运公司二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代表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围绕构建民主铁运、和谐铁运的共同愿景,积极谏言,公司领导就职工代表对本次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以及其他议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现场解释。同时坚持开展职工代表提案征集和巡视活动。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公司工会都向职工代表发放制式表格,就铁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征集提案,对征集到的提案及时进行立案和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回音、案案有落实。在每年召开职代会后,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赴各基层生产段、站进行巡视督查两次。巡视督查围绕是否认真落实“两级”职代会决议、是否把“两级”职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管理中、是否对“两级”职代会精神做出学习安排、是否组织宣讲团人员到基层进行宣讲“两级”职代会精神等内容进行。巡视完后,收集梳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阅后,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据统计:铁运公司对职工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落实率为92.43%,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率为98.32%。通过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能,促进了铁运公司方方面面工作的开展,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表达权。

4 围绕工作大局,唱响时代旋律,共建共享和谐

王兆国同志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理论研讨会上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在推动改革发展、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由此可见,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各项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工作的最强音。铁运公司工会一是围绕构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大局,让职工群众对铁运公司的发展空间共同进行“号脉”、“确诊”和监督。2008年以来,面对西区铁路建设的现实,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铁运公司把采取的工作举措和思路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给职工,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交给广大职工进行监督。二是按照“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的工作机制,铁运公司把开展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多种方式向职工群众传播,取得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为形成“人人是核算员、岗位是效益源”的良性运作机制夯实了基础。三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及时公布,让广大职工给予监督。如:2011年铁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等都进行了行政处理和罚款,做到了奖罚严明,一系列举措赢得了工作的主动权和职工的普遍赞誉。工会通过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益,唱响了和谐发展的主旋律,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群众的监督权。

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铁运公司工会得出了如下启示:一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的思想,倾听职工的呼声,凸显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群众爱企如家的自觉性达到了增强,形成了“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关心企业”的互利双赢局面。二是通过运用局域网开展厂务公开,把有关政策和信息及时传达给职工,让职工真正了解企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使企业的各项工作得到职工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从而最大限度激发起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激情。三是通过搭建各种利益表达平台,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职工群众和企业凝聚在了一起,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开展各种民主管理活动,不断丰富民主管理形式和拓宽民主管理渠道,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力地推进了和谐企业的创建历程。

5 结语

8.职工权益挂心头 篇八

双峰县经开区现有企业50余家,务工人员15000余人。经开区工会联合会想受援人所想、急受援人所急,积极主动、精心谋划,组织司法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在2010年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区8个行政村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并聘请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先后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和职工维权案件50余件,发放法律援助资料30000余份,为100多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咨询。

2010年12月,永丰镇檀山村李某到经开区法律援助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要求处理与经开新区土乔砖厂工伤赔偿纠纷。经多方协调,于2011年2月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在开展纠纷回访活动时得知,李某因伤致残双目几乎失明,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在超过约定付款期限2个月后,李某尚有3万元的赔偿款没有拿到。经开区法律援助站决定再次给予李某法律援助,迅速与厂方联系,在调查后发现,土乔砖厂在春节过后已进行了股东重组,原股东已撤股,新老股东约定债权债务概由原股东负责。通过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印塘乡、石牛乡的两个原股东,工作人员将李某的实际情况向两股东作了说明,并就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告诉两股东如不及时兑现,法律后果将非常严重。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两股东当即电话安排专人将钱送到李某手中。

2010年11月25日,石牛乡马鞍村村民汤某在双峰荣诚鞋业做工时,不幸被机械打伤大拇指,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多次找厂家要求赔偿医药费8万元,而厂方不愿支付如此数额的赔偿款,双方由于意见分岐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2011年3月2日,汤某来到经开区法律援助站,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找到厂方负责人进行协商,厂方代表表示,只愿赔偿汤某在治疗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而不愿赔偿伤后的其它费用。面对双方的僵持态度,工作人员多次分头做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政策和法律,让汤某清楚赔偿标准,让企业认识赔偿范畴、项目,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努力寻找双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经过3次的协商,3月12日,双方终于以调解的方式达成了协议,由荣诚鞋业一次性赔偿汤某续治费、伤残补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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