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2024-07-23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10篇)

1.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一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

革从制度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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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日前回应“因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出现部分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情况”时指出,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情况,是对自身权益关切的正常反映,并没有形成所谓“退休潮”。

有媒体问,关于养老金并轨改革,怎样看待近期因为养老金并轨改革而出现的部分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情况?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大方向和时间表是什么?需要补交的社保的这笔款项谁来承担?

李忠表示,据我所掌握的信息,并没有发生所谓的“退休潮”,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情况,是对自身权益关切的正常反映,并没有形成所谓“退休潮”。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这方面的政策解读,回应社会的关切。

李忠说,“并轨”这个概念,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说这个制度并到那个制度里面。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我们在这个词上用“改革”可能比“并轨”更准确一些。

李忠指出,每项改革都有一个妥善处理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关系问题,你刚才谈到的补缴的问题,我想是这样,我们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改革总体运行是平稳的。这个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2.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二

在2012年4月, 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 深圳市在借鉴了2009年全国选取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作法的基础上, 制定并且发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发布, 并且确定了于8月25日正式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后, 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适用本办法。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将跟企业员工一样,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我市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上述两条法规条文均显示, 从2012年的8月开始,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面, 深圳进行了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对新招录的公务员, 实行与企业一样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弥补待遇下降问题, 又附加了一个职业年金制度。此项举措是深圳市在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后让这种聘任制公务员告别原来的退休制度, 转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 破除饱受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尝试与探索的做法正式进入事业单位。但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 改革也面临一些机遇与挑战。

二、机遇与挑战: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 机遇

与多地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面的坐而论道、停止不前的做法相比, 深圳在这个方面的作法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做出了很好的尝试和探索, 值得我们思考和肯定。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 国民普遍对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意见很大, 大家普遍地认为此制度严重有损社会的公平, 应该取消养老金的双轨制已成为全体社会的共识。这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舆论和社会基础。取消养老金“双轨制”, 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 无论是深圳还是全国其他地方, 步子都需要迈得更开一些。养老金双轨制, 折射“体制内外”之别。正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优势, 使得人才往往单向流动, 以“公考热”为代表的“回到体制内”浪潮难以平复。而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在推进, 社保的双轨制也使得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面临较大阻力。更何况,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养老上的差别待遇, 本身就有违社会公平。破除养老金双轨制, 成为社会共识。

(二) 挑战

第一, 改革不够彻底。

深圳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尽管已经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但是, 从具体的政策上来看, 改革不够彻底, 步子不够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四类事业单位新聘人员没有纳入改革中。按照该《办法》规定, 这四类人员没有纳入统一的改革, 是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多方博弈, 最后妥协的一个结果, 也许把这四类人员不纳入进来统一进行改革, 可能是为了稳定, 为了减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阻力。但是这种做法, 容易被解读为制度为特殊人权给予特殊保护, 又产生新的不公平。

第二, 职业年金是否为变相财政补贴。

自8月25日以后深圳市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同时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年金。其中, 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包括全部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 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不计入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这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一样。根据2010年5月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财委共同发布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也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制度。

两类职业年金不同的地方就在于, 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由财政全额缴交;事业单位将新聘人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由单位全额缴交。

其中, 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财政核拨补助、定向补助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 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特点, 按照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定予以分类明确, 相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单位缴交部分按原经费渠道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 避重就轻公务员改革没有同步进行。

深圳市在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过程中, 胆子不够大, 步子还太小, 没有把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一起来推进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是先选取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让事业单位先实行与企业一直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势必会让事业单位人员感觉自己是被抛弃的, 这种价值取向不仅不能破除当前养老保险的双轨制, 实现公平, 反而增加了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新的利益冲突, 影响事业单位元参保的积极性, 同时也为《办法》留下了潜在的隐患, 不利于整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

三、原因和意义:双轨制备受诟病, 改革将打通流动障碍

(一) 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从总体上来说, 养老金的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 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 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 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 就形成了一个差距。养老金双轨制是为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 我国就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管理进行了规定, 表现在1950年3月由政务院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适用于当时党政机关, 1955年12月, 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管理制度进行了政府规定, 被认为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正式立法的开始。1958年2月,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布, 放宽了退休条件, 适当提高了退休标准, 这一规定将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的退休办法统一了起来。1978年6月2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同时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从1958年起实施的“干部”、“工人”统一的退休、退职办法, 重新分成了两个不同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分离始于1991年6月,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随后的十余年里,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 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已初具规模。我国2008年2月、2009年1月和2012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央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都因为强制性不足且规定不明确, 没有成为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在基本制度上,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说至今仍沿用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退休金制度。理性地看, 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

(二) 目的:实现公平, 打通人员流动障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导致的待遇差距问题一直饱受社会诟病, 企业职员需要按月缴纳养老金, 公务员无需掏一分钱, 领取的退休金却优厚于企业员工。退休“双轨制”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 引发公平性质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的双轨制, 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 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 保证了制度的统一, 也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 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

四、思考

(一) 改革推进缓慢源于利益抵抗和准备不足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所以能有所作为, 究其原因, 根本在于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 形成强大的阻力。首先是机关事业单位预计到自己将要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后, 自己的待遇预期会下降, 违反了薪酬待遇的刚性发展原则, 所以参与改革积极性不高, 甚至有抵御情绪, 不利于改革的顺利开展;其次是没有与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进行同步推进, 让事业单位人员觉得不公平, 既然要改革双轨制, 那就应该同步推进;最后准备不足导致改革不利。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组织,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的事业单位在概念和特征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 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体现就是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有公益性、行政性和营利性的三类, 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就应该先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此外, 缺乏合理的改革方案, 亦是导致这几年来呼声很高、行动迟缓的重要原因。

(二) 不应再做试点, 应该直接全面启动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应再做试点, 而是直接全面启动。客观而论,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早期试点先行是一个经验, 但也留下了诸如现实中的“双轨制”矛盾等教训, 适宜的做法是, 认真调研, 审慎决策, 果断快速推进。否则, 将始终处于被动之中。

(三) “三步走”的改革方案

3.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不差钱” 篇三

资金不是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像企业员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钱从哪里来?钱不是问题。关于“个人缴费”,有两个选择方案。

第一个方案:在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像企业工人一样按照工资的8%缴费。当然,这样做有可能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引起一定的思想波动。总体判断,有关部门出台这样的政策的可能性很小。

第二个方案:涨一块工资,缴一块保费。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遍涨工资8%,同时开始按照8%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安排,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讲,等于是工资一分钱没涨,但是缴费也一分钱没掏,对于国家来讲,等于是把一笔钱从财政部的口袋里掏出来,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手中过了一下,然后又转到了“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账户”即人社部手里。国家总体财政实际上也是一分钱没掏,只不过是发生了转移支付。

应当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缴费的资金性质不同。这是很关键的一个区别。企业人员工资、养老缴费的来源是企业资金,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养老缴费的来源是国家财政资金。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不缴费,都是国家财政兜底。

现在争论比较大的另一个问题是“单位缴费”。机关和事业单位如果也像企业一样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这将是一笔天文数字的巨款,其规模要比“个人工资总额的8%”大得多。谁出这个钱?这笔钱的数量太大了,财政很难拿出来。怎么办?

笔者认为,这笔钱干脆财政就不出了,也就是说,不再设立什么“单位账户”或者“个人账户”了。其实,企业的“个人账户”或者“单位账户”早就名存实亡,早就在“空转”了。但没有影响企业退休个人养老金的发放,也没有出现什么“养老金缺口”,机关事业单位不设这个“账户”,同样不会影响什么。

有学者忧虑机关事业单位“账户空转”,提出需要“补交资金”,就是要“做实账户”,并计算出为此需要补交资金几万个亿。这实在没有必要。别说财政拿不出这笔钱,就是拿得出,放在所谓的“账户”里,也是百分之百被挪用。

上述分析表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从实质上讲,并不需要国家财政总体真正增加支出,不需要真正“动钱”,只不过是需要重新划分财政部和人社部两个部门之间的资金分配和发放途径。改革前,财政部门能够保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资金来源,改革后,财政部门也应该能够保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有的事业单位现在试点“新人新办法”作为过渡,即新进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养老缴费,原有的“老人”不缴。其实这样做没有必要,会在单位内部人为制造“二等公民”,引发新的矛盾,而且大约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过渡。将来“新人”数量多了,财政负担得起吗?这些都是问题。所谓“新人新办法”实际是维护现有的事业单位养老体制不变,把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推向了遥远的未来。

应该澄清的是,我们现在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和企业并轨”,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和企业并轨”。这是一个误解,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国企不该搞年金,这很不明智

面对企业退休员工养老金偏低的不公平情况,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主张,就是建立“企业年金”,实质上就是再办理一份养老保险。如果是民营企业这么干,外界没必要评论,但是,现在是国企开始这么干。这就值得研究了。

国企的资产属于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国企的利润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即国企的利润不可以随意分配给工人。用国企的利润为员工设立年金,实质是用国家财政资金为国企员工设立第二套养老保险。这样做的出发点没错,但是做法有问题。首先,国企的产权属于国家,国企自己没有这个权利。其次,国企这么干,机关事业单位是不是也可以使用财政资金这么干?其他领域的劳动者怎么办?

全国9亿劳动年龄人口中,国企员工、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共计8000万。如果这8000万人都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办理第二套养老保险,而另外8个亿的劳动者基本的养老保险还没有普及,而且水平都比较低,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其结果必然是出现新的不平等,老的“双轨制”没有解决,新的双轨制又出现了。

就全国而言,国企如果真想为提高企业退休工人养老金水平做贡献,不必搞什么“企业年金”,完全可以、也应该拿出一部分国企利润充实到全国养老金统筹账户,用于增加退休工人的养老金。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利润2.5万亿元,拿出20%即5000亿元给退休工人,养老金就可以涨25%。

还要看到,国企的经营和生产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垄断性国有企业富得流油,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多数竞争性国有企业赢利水平一般,拿什么钱建立年金?还有的国企今年赢利,明年亏损,后年就可能倒闭被兼并了。到那时候,企业员工找谁要年金去?

建立企业年金,实际上是国企把个人的养老负担重新又背了起来。这是很不明智的。

机关和事业单位

养老制度改革应当同步

现在人们普遍关心的是,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改革的方向明确了,机关养老改不改?

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该同步或者大体同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改革。不应该是事业单位改,而机关不改。也没有必要事业单位先改,而机关一拖又是好几年甚至更长时间。

应当看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同属国家公职人员,承担国家任务,执行国家职责,具有同样性质的身份属性,没有高低之分。单独把事业单位挑出来承担养老缴费,而机关单位躲在一边,显然有失公平。

事业单位人员的主体是教师、医护人员和科研人员。我国大约有1500万名教师,800万名医护人员。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精英群体。绝大多数的高级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才、科学家包括院士,都在这个群体里面。就整体而言,文化水平、业务素质可能更高一些。不需要也没有人要求把这个群体置于公务员群体之上,但也不应该有意无意地置于公务员群体之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应当体现在尊重事业单位这个群体。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过程中,不要动辄声称“推向社会”。这种说法有时甚至出现在正式文件中。但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效果很不好,给人感觉似乎被抛弃了,成了没娘的孩子。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我们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实质是国家基本保障,即由国家提供资金支撑的基础养老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无论下一步怎样改革,国家保障的性质也不会改变。即使企业工人的养老金也有国家财政配套的部分,不完全是个人和企业缴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更是百分之百的财政资金。即使将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了,其养老金也肯定是百分之百地来自国家财政的资金。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存在“推向社会”的问题。

要说养老体制改革是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推给谁,准确地讲是从财政部推给人社部,而不是什么推给社会;实质是发放渠道的改变而不是资金来源的改变。当然,更谈不上是发放标准的改变。

4.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四

全文

2009年2月1日 09:13网络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5.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五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改革路径初探

2014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利益相关人之间长期合作且共赢的过程。以养老金改革为例,亟待厘清政 府、企业和个人、市场的责任,厘清历史欠账、当今支付和未来发展的成本和效益,处理好老人(执行新方案时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执行新方案时具有工龄尚 须继续工作的人员)和新人(执行新方案以后开始工作的人员)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进入老龄社会时(1950~1975年)应当有完善的养老金制度,做到全覆盖、保基本;深度老龄社会时(1975~2010年)应当进行结构调整,夯实基础养老金、开发个人养老储蓄;超级老龄社会时需要加强管理,改善制度和老年生活质量。中国正在接近深度老龄社会,需要将完善养老金制度和结构调整两步并作一步走,同期建设国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储蓄制度,前者讲公平(排除身份、人人享有),后者讲效率(努力工作、有效投资、增加积累)。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恰逢其时,既要解决事业单位的尴尬境地,也要推动中国养老金结构调整。

在现行养老金制度框架内,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遇到如下问题——

首先是筹资责任问题。一是高达用人单位工资总额20%的缴费责任,财政应当负担多少,用人单位如何列支,由此加大的公共服务成本由谁负担?二是事业单位中有大量的制度中人,几十年工龄视同缴费,应当由谁埋单?有这样一位教授,在武汉某大学工作31年,后在广东省某企业大学工作11年,在广州市退休时,31年视同缴费工龄没人埋单,只能在补缴4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最低养老金,这个故事不是偶然的。1998年,在国企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工龄至今没有得到补偿,因而用尽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这个教训不能再重演;这是转制成本,即不能拖欠老职工的,也不能带入现行养老保险计划,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和负债。但是,如果要求财政同期支付事业单位老人的退休金、中人的工龄补偿、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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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养老保险缴费,这将是数以几万亿元的规模,难以承受和持续。显然,这是一个两难问题。

其次是待遇协调问题。让事业单位职工同时接受缴纳养老保险费(8%)和适度降低养老金待遇的双重减法式改革,困难很大,特别是对家庭负担较重的青年学者而言,可能导致人才流失;即使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也需要单位和职工筹集资金,继续增加单位负担和减少职工当期收入(2%~4%)。同时,还要协调改革前后的养老金待遇;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对企业同等学历和职称的人员具有参照性,不能忽略年近70~80岁的企业高工的养老金待遇。

三是人口老龄化的影响。2013年中国出现50岁退休高峰现象,源自1963年在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女性职工,届时年满50岁,在本内大量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赡养负担明显上升,这可谓揭开了中国人口结构失衡疮疤的事件。面对人口老龄化,缴费人数下降、领取人数增加、企业费率亟待降低、养老金待遇不能降低,即使用国企利润和资产偿还了当年国企提前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的养老金负债,现收现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生命力还有多久,值得事业单位向其靠拢吗? 养老金改革须纳入公共治理范畴

养老金是老年人日常开支的现金流,一部分用于保证基本生活,即基本养老金,属于公共品,应当依法规范企业和国民履行缴纳养老金税费的法定义务,由国家统筹资金、由政府计发、由银行支付;另一部分用于改善老年生活,即个人积累养老金,属于准公共品,应当通过个人努力工作和分享经济进步成果(投资)而积累形成,多工作多积累,去世可以继承。总之,养老金是二元结构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是有严格界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大问题在于结构混乱,忽略老龄社会的发展规律,混淆了政府责任、个人责任和市场责任。政府既要承担历史欠账,又要包揽未来支付,恐怕历史欠账还不起,未来支付也担不起,却忽略了个人责任和挤出了市场功能,最终贻误了改革的时机,导致中国养老金制度陷入更深层的矛盾。

基础养老金应当具有公平性、持续性和流动性。中国现行养老金制度距离这三项原则有很大差距。部门和城乡的身份差异及其多轨的制度安排,使养老金的公平性被质疑;高费率、早退休、个人缴费空账运行和缺乏投资机制,使养老金的持续性被质疑;地方统筹和多轨制致使异地迁徙者和更换部门者可能丢失养老金合法权益,使养老金的流动性受到质疑。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均作出安排,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二元结构前提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渐进式延迟退休和精算平衡,中央统筹基础养老金,完善个人账户,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等等。

2014年,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利益相关人之间长期合作且共赢的过程。以养老金改革为例,亟待厘清政府、企业和个人、市场的责任,厘清历史欠账、当今支付和未来发展的成本和效益,处理好老人(执行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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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已经退休的人员)、中人(执行新方案时具有工龄尚须继续工作的人员)和新人(执行新方案以后开始工作的人员)的关系,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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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六

【摘要】:

2011年3月两会热点调查中,“社会保障”高居榜首,有超过九成网友认为,企业职工和机关单位职工养老制度实双轨制非常不合理。在“养老双轨制”的区别对待下,机关单位职工不仅退休金拿得极高,而且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全部让纳税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只能拿公务员退休金的两三成,却要多缴纳十几万的养老保险。可见“养老金双轨制”体现的是最典型的中国特权等级与贫富差距的不公平政策。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并明确指出这种差异可能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弊端,这对于明确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路径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

差异性

弊端

改革

一、养老金双轨制概述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统一的,都是按照工龄长短和在职时的工资高低为主要计算标准。直到1993年我国引入了养老保险制度,为了顾及1993年以前已退休(称“老人”)和已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中人”)利益,当时明确表示改革要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补齐”的原则,不区分机关、事业和企业工作人员。但由于改革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因此到1995年,最终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没能纳入社保体系,而继续由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养老金的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退改革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们,只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便有天壤之别,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低两三倍。

二、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企业养老保险总投保费率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企业投保费率不超过投保工资的20%;个人投保费率1997年规定为4%,最后调高到8%为止。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个人不需缴纳保费,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实行统账结合。企业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给付,这是政府的承诺;个人账户养老金多寡取决于本人投保和投资收益,这属投保决定。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按退休前一月月工资的比例统发,属财政支出。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5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P=BW P为养老金,B为养老金平均替代率,W为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90%左右,而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B为50%左右,前者的替代率几乎是后者的2倍。而平均工资W也不相同,企业职工是以职业生涯中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机关单位则是以退休时的最高工资为基数,而前者也会多于前者。由于BW的不同,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三、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一)养老金收入差距的过大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而两种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人才流动的自由性。人才的自由合理流动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目前,由于“退休金双轨制”现象的存在,人才在选择变换工作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由此引起的机会成本问题,即养老金的待遇问题及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工作人员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如若其转入企业工作,必然会面临个人账户部分的缺失,同时,若从企业进入公务员行列,其原先积累的个人账户部分如何处理也在制度上存在问题。这必然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自由行和灵活性,损害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过大的养老待遇差距增加了社会不公平。由于历史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普遍比较优厚,甚至远高于相同条件下的企业人员,这必然会增加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社会保障的本质是最求公平,通过养老基金的筹集维护起点和过程的公平,又通过养老金的发放缩小着结果的不公平。但因为过大的养老待遇差距,养老保险起不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较高的退休金支出形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制度并不是社会保险,而是一种“单位保险”或称为“国家保险”,其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支付由财政全额负担。随着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提高,以及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这一支出也在不断增长。并且由于工资和福利津贴本身具有的刚性,其待遇水平只能不断提高,很难下降,这必然会带来政府在这一方面支出的不断扩大。同时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不完善,调整机制的任意性,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四)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企业的养老保险保险费会构成企业的用工成本,养老保险费过高企业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从而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有损企业长期发展。特别是构成国有企业改革负担成本。

(五)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不利于养老保险逐渐走向全国统筹,使养老保险处于条块分割状态。《新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要逐渐走向全国统筹,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造成单位分割封闭运行。

四、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

(一)改变“只领不缴”,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维护同代间社会公平。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该建立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也可以与企业一样,强制性缴费,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可以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计发标准也可仿效企业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设计。这样做是为了事业单位与企业两者保持衔接,便于人员进出流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旦事业单位人员也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缴费问题上就能实现社会公平,解决同代人之间的攀比与被忽视心理问题。

(二)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过度增长

综合目前的养老金隐性债务风险与事业单位财务可持续风险,应当认识到目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当予以及时纠正。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单位性质、在职时的职位、在职时的工资,实行多种不同的养老金调整

办法。而事实上,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息息相关的。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新审视养老金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增长时间与增长幅度的调整;根据个人工龄和缴费年限决定养老金起点与多寡。保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物价的增长相适应,不以在职同岗位职工工资增长为养老金增长幅度,从而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过度增长。

(三)大力发展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 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目前采取的养老金制度基本上仍旧属于单一支柱的养老制度。事业单位的单位保障制度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权责外延上应当明确,它们仅仅是提供基本生活水准的养老金制度,不需要也不可能追求或达到很高的替代率。要提高人们的退休待遇,维持人们工作时期的生活水平,应当依靠强化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开发与发展,通过它们来弥补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问题,从而有效解决政府财政养老金支出的困难。年金制度应当说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制度,它的覆盖面越广,资金筹集越充分,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压力就越小,改革的大环境也越宽松。通过企业及单位与职工双方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所缴金额予以税收减免优惠,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一次性或定期领取全部年金及投资收益。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比起来远远缺乏,是完全属于企业/单位与职工的个人意愿范畴,但是作为政府如果期望能够看到一个真正有效名符其实的养老金支柱来源,必须要有所作为。首先,对于愿意兴建年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例如允许参加该计划的单位将这部分开支作为成本列支以及实行个人税前工资支付。这既是对它们帮助承担一定社会保险责任的奖励,也是对年金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其次,企业年金以及职业年金虽然是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二者经营参与,但是,作为政府应当履行其法律和监管的职能,为这项制度提供法律框架、明晰产权、运营监管等方面的环境支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 保险体系,并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提高改革效率。如果自己退休生活的目标比较高,还应该买一些保险;商业保 险、个人储蓄,最后达到自己将来的目标;人到 35 岁应该开始想这 样的事情,因为这样到 60 岁还有二十多年时间做准备是来得及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该包括三个支柱: 第一个支柱是基础养老金,主要是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提高退休人员更高的收入保障。第三支柱是补充养老金即职业年金,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小结: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在我国已经由来已久。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过大,长此以往会形成单位壁垒,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不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会造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有必要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2】 曾湘权《劳动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3】 侯文若 《社会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4】 史朝

《社会保险学》科学出版社

2000

学年论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分析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姓名:张倩 学号:0818224061

7.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七

一、针对上述情况深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已势在必行。建议如下:

1、尽早尽快考虑省级统筹, 提高统筹层次

建立统一程序、统一模块的省级统筹系统。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 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 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 以解燃眉之急, 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 确保社会稳定。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全国统筹, 既能有效平衡各地负担, 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又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提供平台和参照。

2、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尽早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改革范围。

合理的养老保险改革方向是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惠及全体民众的基础上, 承认差异性。及早推行公务员养老体制改革, 既能为事业单位改革做出表率, 又有利于消除改革阻力, 促进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良性循环。

3、以科学分类为前提, 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要首先分层次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在科学地对事业单位按照具体权责分类改革的基础上, 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则属顺水行舟。其次因改革可能使部分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 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即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对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的办法予以解决,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这样权责明确便于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 中人中办法, 新人新办法”的方案。

4、建立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公平和效益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而享受养老金待遇也是每个缴纳养老保险的公民应有的权利。但是, 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是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最起码的要求。目前, 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待遇计发多少和缴费多少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 缴多缴少都一样, 只要在97年以后缴纳了养老保险, 以前年度都视为缴费, 在退休时都能按月领取一份旱涝保收的退休金。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阶段, 已经趋于成熟和稳健, 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结合起来, 实行统账结合, 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

5、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算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以改革起步阶段确定的比例为起点, 每两年调整提高一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8%, 单位统筹部分通过测算统一缴费比例控制在20%-30%, 在3-5年内逐步过渡到位。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 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6、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

我国职业年金是指是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国家提供税收优惠, 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的一种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不仅使退休人员的待遇来自于基本养老金, 而且还把基本养老金改革降低的这一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加以弥补, 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市场化运作。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 如果运作得好, 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还可能超过目前水平。所以在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同时, 同步启动职业年金改革, 将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方式公诸于众。

7、加大宣传力度, 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事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对我国养老制度动的一次大手术, 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其过程一定要透明、公开。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改革方案要兼顾公平, 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人们对这项改革必要性的认识, 提高对这项改革措施的了解度, 打消不必要的顾虑, 进而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论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 是要让退休人员更好地享受社会的改革发展成果, 应当加大对企业职工、农民的保障力度, 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之间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差异性, 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以体现社会公平, 强化社会统筹国民化的政府责任。通过改革破除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的“福利性”, 同时, 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结合起来。使企业养老金能够“稳中有升”, 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统一有序, 切实体现社会统筹保障特点, 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谐。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目标定位要适当准确, 要总结企业养老保险

8.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篇八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10多年,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没有法律做为改革的支撑点。各省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少数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没有启动,一个省内各地市的政策也不统一。

1.2统筹范围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一致。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全员统筹:有的地方对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有的地方只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在一个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也不一致。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驻冀部队职工、流动人员、聘用人员:唐山、秦皇岛、廊坊、衡水四市是全员统筹;其他地市统筹范围也不完全一致。在改革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对统筹范围作了调整:有的将统筹范围扩大,也有的地方将原有统筹范围缩小了,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1.3缴费与待遇脱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也是有的地方出现停保、退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1.4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只限于一个小的范围,调剂功能发挥作用很小。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机关事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现象,财政不兜底,又缺乏调剂,基金无法积累,抗风险能力也无从谈起。

1.5缴费基数不一致。目前我国各省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同,有的按照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实发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一些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存在差额。有的省市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II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省市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II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2.1国家要尽快出台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2.2明确统筹范围。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体制、用人体制大体相同,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养老保险是这项改革的基础。现阶段我认为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一是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做好基础工作;二是体现事业单位之间的公平,三是为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做好铺垫工作。公务员也应推向改革日程,从当前情况看,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先后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实行了个人缴费。而国家公务员作为这项改革的倡导者和管理者,却置身于改革之外,这样做,一是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二是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将国家公务员尽快纳入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为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能进能出打下厚实的根基。

2.3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衔接不紧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二十年左右,它的成功之处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待遇与缴费年限、时间长短挂钩。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借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模式。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制度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不能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简单合二为一,而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框架基础上,加以规范完善,使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平稳过渡衔接,防止出现在职工资与退休待遇“两张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既要考虑到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又要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我认为可以在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只是估算):如老人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60%(中人为档案工资50%,新人为档案工资的40%),再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提高1.5%:同时实行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补偿金,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除以相应的系数纳入退休待遇。虽然缴费与待遇挂钩不明显,但这种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探索的一个模式。通过上述计发办法,既能保证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连续性,也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然这个比例的确定建立在现有国力、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连续性的基础上。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做为国家的一项福利,国家应从财政给予社会保障补贴的角度出发,精算替代率,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2.4实现省级统筹,保证财政兜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当地财政要保证兜底。国家财政一定要给予支持,而不能把责任全推向单位和个人,做为一种福利,国家财政要给予支持保证,是社会保障最后的一道“防护网”。

2.5统一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改目前的“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按照“单基数”缴费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是实行“单基数”缴费的政策。按“单基数”缴费也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有利于将来社会保障税的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定,但前提是财政给予支持。

9.事业单位人员质疑养老改革 篇九

核心阅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2009年,改革方案公布,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然而,4年多来试点改革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并遭到事业单位人员的普遍质疑。养老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有哪些担心?为什么不赞成?

■怕待遇降低

养老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最怕什么?

“最怕待遇降低。”石教授是浙江一所高校的教授,目前月收入近7000元。据他了解,近几年学校退休了的教授,平均每月的养老金也有这个数,和他们在职时差别不大。如果不改革,石教授相信,随着收入增长、教龄增加,自己到60岁时,领取的退休金水准应该和从前的同事差不多。

浙江是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虽然当地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还延用老办法,但许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试点方案后,对改革顾虑颇多,普遍担心养老金下降。

石教授说,按已公开的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要和企业人员一样缴纳养老保险,在工资不变的前提下,首先导致当前月薪少一块。一直以来,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前月收入、结合职位、职称、工龄等按一定比例确定,通常高校里的教授能拿到在职工资的80%—9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会有明显降低。现在比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退休待遇与缴费多少、社会平均工资等联系,肯定要降不少。

北京事业单位集中,虽然并非试点区域,但事业单位人员对此普遍关注。张教授年过五十,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多年,目前月收入1万多元,去掉绩效的部分有6000多元。他仔细研究过试点地区的方案,“除了强调有职业年金外,其他方面和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如出一辙。”公开资料显示,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按制度设计不到60%,实际不到50%。倘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依此推进,他估计退休后可能只拿到在职时基本工资的六成,意 1 味着退休后收入大幅降低。至于职业年金,乍一听很好,但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比如这笔钱从哪儿来、额度多少、会不会逐年增长,事业单位的人员普遍没信心。

除了担心待遇降低外,还有人谈到,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最终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王丽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她的不少同事辞职下海,近两年相继达到退休年龄,才发现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被认可的缴费水平极低,现在只能领到几百元养老金。

■怕不公平

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有抵触,还因为感到“不公平”。

“为什么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公务员?”吴女士在北京某部委下属培训中心工作,事业编制。她没有详细了解过相关改革方案,“不用去了解,要是真好,机关肯定会一起改。现在,机关不改,再怎么说好,也没说服力。”

浙江的石教授说,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非常欠妥”。他认为,从单位性质上看,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承担着国家授予或委托的公共职能,还有的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还有的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性质上、职能上与许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二致。如果真要改革,不应该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去靠拢,而不同步改革政府机关及公务员。何况,许多事业单位人员是从政府机构分流或交流来的,如果不同步改革,必然会引起一系列不公平问题。

有人提出,既然企业职工可以接受改革,为什么事业单位人员就不能接受?而事业单位人员则认为,目前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高于企业是事实,但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宜简单类比。

58岁的李老师在杭州一所高校任职,月收入约7000元。如果不改革,他估计退休时能领到6000元,如果两年内改到自己所在学校,就很难说了。在他看来,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收入固定,而企业员工在职时期的收入上不封顶,可以很高,按同样的方法确定养老金并不公平。据了解,在杭州这类经济发达的城市,企业里的资深工程师年薪普遍能达到20多万元。

不少事业单位员工有类似想法。袁先生40出头,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20年来一直在研究所从事广电方面的技术研究,全部月收入8000元左右。他对比过到企业工作的大学 同学待遇,不论在国企还是民企,作为技术方面的骨干,年收入基本在20万元以上,有的还有股份。“他们只要按实际收入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不会比事业单位的低。”

接受采访的事业单位人员几乎都认为,已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的待遇明显高于企业的待遇,这其中有不公平的因素在,但后续的改革应是致力于提高企业偏低的退休待遇,而不是把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也拉低了。

■忐忑“中人”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关心、最紧张的主要是事业单位中40岁以上的人员。

回顾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多数认为,改革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现在领多少退休金以后还能领多少。一些细心的人会担心,改革后有可能在退休待遇的调整上受些影响,调整的频率可能放慢、幅度可能减少。“咱都退休了,这事儿也不管了。”刚从一家报社退休的黄女士笑着说。

“70后”、“80后”对改革的心态也比较放松。“离退休还有20多年呢,20年后的事儿,谁能说得准,兴许连事业单位这个名称都改没了。”一家广播电台的年轻记者说。“我倒希望早点改制成企业,那样大家干得好就能挣得多,不像现在工资管得这么死。”北京一家部委下属出版社的年轻编辑说。

中间的这部分员工心态则很复杂。前几年,曾有事业单位人员怕改革后待遇下降而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接受采访的事业单位人员都表示理解。浙江的石教授认为,“这是在转型时期,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具体体现和无奈选择。”北京的吴女士说,“老同志还能赶在改革前退休,我们中间这批人想退也退不成呀。”

一些年长的事业单位人员还表示,在事业单位干了20多年,长期工资不高,以后收入出现巨大增加的机会也不比年轻人,因此这不是“淡定不淡定”的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复杂性还在于一部分人员是从机关转来的,这部人纷纷表示,照目前改革方案,要求回去继续当公务员。据了解,在一些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各地均出现过这种情况,主要是些年龄偏大、拥有一定行政级别的人员。

尽管有种种不满,但事业单位人员普遍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能一直拖下去。至于应当怎么改,人们没有清晰而具体的想法。有的人说,“只要把公务员拉进来就行,反正他们是政策制定者,亏不了。”多数人强调,不管怎么改,公平公正是底线。

政策设计者,别当例外(民生·民声)

白天亮

●统一推进养老改革,可以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统筹调剂能力,为最终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保制度、解决不同人群待遇悬殊问题奠定基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试点省份遇到重重阻力。不少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第一反应是:“怎么不改机关,只改事业单位?”

如此利益攸关的重大改革,人们不先去考察改革的细则、不去细算改革后的待遇水平,为何反倒先对改革的顺序提出疑问?

改革的顺序,关系到改革的公信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全民,不分性别、不分职业、不分地域。这意味着,政策的设计者也是制度调节的目标群体。如果政策设计者率先改革,即使这项改革会导致一些人待遇降低、利益受损,只要能摆事实、讲道理,改革顺利推行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政策设计制订者也可坦坦荡荡地说“看,我们先改了,我们示范了。”反之,直接关系公众基本利益的改革,如果政策设计者始终把自身列为“例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陈述得再多,改革措施说得再好,工作做得再细致再周密,恐怕也难以取信于人,更难以让人把注意力从“一部分人为何不改”上移开。

何况,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待遇差,政策的设计制定者恰恰是居于待遇顶峰的那部分。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显著,覆盖面扩大、待遇水平普遍提升。但是,公众对社保的不满似乎并没有减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的碎片化,人为地划分出三六九等。养老保险,城市一个样、农村一个样;城市内部,职工一个样、居民一个样;职工内部,企业职工一个样,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又一个样。现在,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推进,又会出现公务员一个样、事业单位员工一个样。不同制度,挂钩不同的缴费模式,采取不同的待遇计发办法。在职时要缴费的群体,退休后待遇反倒低。在职时不缴费、退休后待遇最高的群体,看样子依旧不准备缴费,继续高高在上。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退休“双轨制”多年来备受诟病。现在,大家没看到“双轨制”改革、缩小待遇差距的动静,反倒看到“三轨制”的迹象。原本被寄望“调节差距、促进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反而拉大不公,起到“逆调节”的效果。这样的改革,难免会遭到质疑。

公平公正,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生命线。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政府雇员与其他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全可以统一,没有必须分设的理由。现阶段,统一推进改革,不仅可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政策设计制定一方的不信任,改变个别公职人员的特权理念,还可以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统筹调剂能力,为最终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保制度、解决不同人群待遇悬殊问题奠定基础。每一项重大的改革都会遇到阻力,关键就看政府的决心有多大,有没有勇气向自己开刀。

养老改革勿形成新“碎片”(多棱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应坚持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目前月人均养老金近190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离退休费支出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财政全额拨款。

之前公布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

由此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公平。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部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 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单位的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难产。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二是事业单位的各个类别一起改革;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数会有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对财政支出负担在一定时期将会增加,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包括促使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改革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来由各级财政拨付退休金的办法统一安排,新人则完全按新办法执行,剩下处于老人与新人之间的“中人”,新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有若干年没有缴费,使“中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形成缺口,产生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隐性债务,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养老金债务弥补方案进行弥补。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就是切实做好“中人”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债务弥补方案,也是最需要财力支持的方面。

隐性债务规模有多大,取决于“中人”在缴费人数中所占比重大小。“中人”占比越大意味着隐性债务越大,随着老龄化率提高,“中人”占比将越来越高。这意味着,必须及时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否则拖的时间越长需支付的成本越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事业单位改革将按行政职能型、公益服务型、经营型三类划分,保留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其他改为机关和企业。其中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供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其养老改革也将主要由财政承担。因此,尽管在事业单位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范围和人数会有较大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各级财政支出负担将在一定时期会是增加的,对此应有清醒的意识。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篇十

一、改革的必要性(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二)、矛盾凸显(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1.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单位内部分配不公。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发放,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与企业职工比较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单位内部由于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不一,导致退休后受益水平不已。四是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

2.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三)、存在问题

1. 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 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 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

3. 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4. 参保要求不统一,建帐管理困难多。从缴费比例看: 有的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相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账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5.筹资机制不健全,长效养老无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随着退休人数的逐渐增加,许多单位的积累急剧下降,无法应对退休高峰期来临时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却仍是由国家负担。随着养老需求的增大和通货膨胀的危险,如果不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势必导致入不敷出。(四)、探索历程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改革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重点

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改革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五、改革注意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患不均的情绪影响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设置过渡期。

(三)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没有合理分解财政负担增加的压力。

(五)地区不公平

(六)立法

(七)历史原因

六、改革措施

1.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2.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其次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最后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3.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应该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是难点,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短,缴费少,会影响到待遇的计算,因此必须考虑到,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待遇大于老办法的按照新办法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如小于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时,按照老办法确定养老金。并且可根据退休人员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退休人员待遇一律按新办法实行。

4. 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按“单基数”缴费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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