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投资论文

2024-10-18

公共投资论文(精选8篇)

1.公共投资论文 篇一

公共投资科“十二五”工作总结

一、基本建设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一般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表现在实物量上是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内河航道、轨道交通和空运机场)、通讯基础设施(邮政、电话和互联网)、能源基础设施(电力消费量和能源消费量)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指标。

基建投资总量大,波动性高,政策属性强。从投资总量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绝对值较大,占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比重为25%。比较基建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可以看出基建投资波动性更强,标准差0.1287大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标准差0.0745,这使得基建投资很容易成为稳增长的利器。

综合来看,“十二五”期间基建总投资将达到12亿元,较“十一五”投资总额增长4.7%。2015年以水利、农牧业、医疗卫生、教育、林业、畜牧业等统计口径的基建总投预计资达到2.5亿元,较2014年投资总额增长3%。结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未来15-20年交通建设投资研究”,预计“十三五”期间基建投资的重点在市轨道交通、铁路、市政、民航、智慧城市、医院等,基建总投资预计将达到为13亿元。2016年基本建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大幅增长可能性不大,预计为2.5亿元。

“十三五”期间保质保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把惠民生的事办实办好,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拓展更大空间。二ppp项目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市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投资服务领域投资运营。

2015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机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了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专门成立了公共投资科,负责全市PPP项目具体业务工作,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也相应的配备了专人进行项目管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参加上级培训活动,聘请北京专家组织了全市的PPP业务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增强了相关单位对PPP业务的了解与认识。

二、完善制度建设。依据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出台了相应地方性文件,在项目的汇总征集、中介服务机构选择、项目进度上报等具体业务方面都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政策。理清工作流程,做到了项目有管理、业务有指导、全程有跟踪。

三、积极汇总申报项目。2015年我市项目库共计录项目159个,总投资额700亿元,涉及交通、污水、供暖、医疗、科技等多个领域。其中:科左后旗东区污水工程入选财政部项目。科尔沁区煤炭交易中心、霍林郭勒市天然气工程、科左后旗生活垃圾处理、科左后旗东区污水四个项目入选自治区示范项目库。

科左后旗东区污水工程与科左后旗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已落地实施,进入社会资本方建设阶段。未来五年工作计划:

一、完善体系建设。目前PPP工作,在我市还属于起步阶段,还需要紧跟中央与自治区政策形势不放松,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将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落实国家奖补政策,激发各级部门积极性。组织高水平实操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工作水平,扩大PPP项目社会影响。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项目早日实现落地,并对落地项目进行奖补及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

二、加强项目推介。做好项目梳理和筛选,组织举办多层次、多领域的项目推介会,搭建对接平台,加强与中介、金融机构、潜在项目单位的合作,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示范项目,争取国家项目政策支持。

三、开展绩效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公众等多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对项目运行质量、服务水平、政府付费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关键点进行综合评价,鼓励公众监督。

2.公共投资论文 篇二

公共投资的就业效应在国际学术界及实务界广受关注。如凯恩斯在巨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有效需求理论, 该理论包含着这样一个思想, 即公共支出能够促进就业。Demetriades和Mamuneas ( 2000) 利用利润函数导出劳动力需求函数, 发现公共投资的就业效应为正[1]。Raurich和Sorolla ( 2002) 以内生增长模型为基础, 研究证明公共投资对就业具有正效应[ 2 ]。Destefanis和Sena ( 2008) 研究发现可交易部门的就业与公共投资的弹性为正[3]。我国学者对公共投资就业效应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如林毅夫、刘培林 ( 2003) 认为政府的政策门槛设置制度和保护主义, 阻碍了农村人口进城经商、投资和就业 [ 4 ]。于爱晶、周凌瑶 ( 2004) 运用向量自回归方法, 测算得出: 公共投资与就业的正比关系[5]。张卫国 ( 2005) 认为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由于缺乏严格预算约束, 其效率总体上来讲并不高, 这也导致了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的状况[6]。徐旭川、杨丽琳 ( 2006)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的公共投资增长在短期内减少就业, 但长期内对就业有显著的正效应[7]。王威、潘若龙 ( 2009) 运用协整分析和脉冲响应函数, 实证发现公共投资的增加引起第二、三产业就业的增加, 而引起第一产业就业的减少[8]。朱文珍、曾志艳 ( 2012) 采用误差修正模型 ( ECM) 对我国社会投资的就业效应进行实证分析得出长短期内均呈现出负向关系[9]。

纵观国内外文献, 对于公共投资与就业水平之间的关系, 目前的研究尚未有明确的结论。本文目的通过运用省级面板数据模型, 实证分析2003—2012年间我国公共投资就业效应, 对相关理论研究及政策制定有所助益。

二、实证分析

( 一) 变量数据说明和模型的构建

1. 变量数据说明

变量指标的数据选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 由于各类统计资料在2003年调整了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名称和分类,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本文的所有指标均采用2003—2012年的数据。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鉴》、《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等。

( 1) 公共投资。采用万道琴、杨飞虎 ( 2011) [10]的公共投资界定方法。生产性公共投资, 分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这四个部门的公共投资。由上述四个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加得到生产性公共投资, 用PGI表示。消费性公共投资, 分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这五个部门的公共投资。由上述五个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加便可得到消费性公共投资, 用CGI表示。

( 2) 就业水平。直接选用年底就业人数的数据, 用L表示。

( 3) 私人投资。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减去上述的公共投资额便可得到私人投资序列, 用PI表示。

( 4) 产出。选用的数据为国内生产总值, 用GDP表示。

2. 模型的构建

( 1) 单方程模型

公共投资可分为生产性公共投资和消费性公共投资, 本文首先建立单方程模型, 来详细研究生产性公共投资、消费性公共投资与就业水平的关系, 如式 ( 1) 所示:

其中, Li, t代表就业水平; PGIi, t代表生产性公共投资; CGIi, t代表消费性公共投资; 下标i代表第i个地区, t代表第t年份。

( 2) 联立方程模型

为了更加全面地分析公共投资就业效应, 本文引入私人投资和产出这两个变量, 建立面板数据联立方程模型, 如下所示:

其中, Li, t代表就业水平; GIi, t代表公共投资; PIi, t代表私人投资; GDPi, t代表国内生产总值; 下标i代表第i个地区, t代表第t年份。

( 二) 单方程模型估计分析

对全国总量进行估计, 估计结果为:

检验结果中R - squared为0. 952101, F - statis- tic为69. 5701, D - W值为2. 243893, AIC为 - 5. 057587, SC为 - 4. 966811, 所以接受该模型。

从估算结果可以发现, 生产性公共投资对数值的系数为正, 消费性公共投资对数值的系数为负, 说明全国生产性公共投资的增加对全国就业水平的提高有促进作用, 而消费性公共投资的增加对全国就业水平的提高有抑制作用。

( 三) 联立方程模型估计分析

本文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法对面板数据联立方程模型进行估计。三阶段最小二乘估计的基本思路是: 先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估计每个方程, 然后再对整个联立方程系统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二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是单方程估计方法, 没有考虑到残差之间的协方差。而三阶段最小二乘估计考虑了方程之间的关系, 能得到比二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更有效的参数估计量。估计结果如下:

1. 全国层面公共投资就业效应分析

本文首先从全国层面上进行公共投资就业效应联立方程模型估计, 估计结果如表1。

从全国范围来看: 就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受前期就业水平的影响, 可能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日趋稳健且经济总量较大, 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日益稳定, 因此当期和前期就业水平之间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

***、**、*, 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公共投资和产出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正效应, 私人投资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 下一年的就业量增加0. 0089个单位。

2. 公共投资区域就业效应分析

鉴于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同时为了增加全样本估计结果的精确度, 笔者用东、中、西部地区子样本数据, 对联立方程模型进行估计, 结果如表2、表3、表4。

分析和比较上述三个表可知:

( 1)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就业水平均较大程度上受本地区前期产出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产出的增加提高了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第三产业比重明显高于其他两大产业, 而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最强, 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容量极大。

( 2) 西部地区的就业水平较大程度上受本地区前期就业水平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西部地区地理条件的限制和近年来“西部大开发”的落实与促进, 西部地区劳动外流性被明显抑制, 所以表现出较为稳定的就业状态。

( 3)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公共投资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正效应, 而西部地区的公共投资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第二、三产业较为发达, 该两大产业就业人口多, 西部地区第三产业较为发达, 该产业就业人口多; 而从公共投资结构来看, 总投资中第一产业的所占比例极小, 因此公共投资的增加能引起第一产业就业人口的减少和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增加。

***、**、*, 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 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 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 4) 三个地区的私人投资均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

( 5) 在东部地区, 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 就业量增加0. 422个单位; 在中部地区, 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 就业量增加0. 47个单位; 在西部地区, 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 就业量减少0. 055个单位。

三、总结与建议

本文基于我国2003 - 2012年间31个省 ( 市、自治区) 的面板数据, 建立单方程模型和联立方程模型, 研究了我国公共投资就业效应。根据单方程模型, 生产性公共投资对我国产生正向就业效应, 消费性公共投资对我国产生负向就业效应。根据联立方程模型, 发现当期就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受前期就业水平的影响, 前期的公共投资和产出对当期的就业水平产生正效应, 前期的私人投资对当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 后期的就业量增加0. 0089个单位。东、中部地区的就业水平受本地区前期产出的影响较大; 西部地区的就业水平较大程度上受本地区前期就业水平的影响; 东、中部地区的公共投资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正效应, 而西部地区的公共投资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三个地区的私人投资均对后期的就业水平产生负效应。当公共投资增加1个单位时, 东、中、西部地区就业量依次增加0. 422个单位、增加0. 47个单位和减少0. 055个单位。据以上结论, 本文提出一些促进公共投资就业效应的政策建议:

( 一) 提高公共投资规模, 优化公共投资结构。保持经济稳定, 既需要快发展也需要好发展, 就业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因此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应对经济周期的时候, 应该建立公共投资对就业水平的多种影响机制, 通过多渠道促进就业。

( 二) 加大科技投入和人力资源培养的力度。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扶持, 提高对教育的投入, 这些在短期内的就业促进效果虽不明显, 但在长期内能改善劳动生产率, 促进经济的增长并带动就业。

( 三) 充分发挥外资和民间投资的就业作用。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在扩大劳动力需求, 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他们的投资方向经常受利润导向。对此, 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和调整税收等手段合理引导其投资方向, 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 四) 着眼长远投资, 避免重复建设。政府的公 共投资不应为了短期政绩而发起, 公共投资的增长 对就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 五) 投资政策要立足各类经济的增长, 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就业拉动效应仍然较为有限, 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Demetriades P.and Mamuneas T.Intertemporal Output and Employment Effects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Capital:Evidence from 12 OECD Economies[J], The Economic Journal2000, 110:687-7121.

[2]Raurich X.and Sorolla V.Unemployment and Wage Formation in a Growth Model with Public Capital[J].Working Paper, 2002.

[3]Destefanis and Sena.Public Capital, Productivity and Trade Balances:Some Evidence for the Italian Regions[J].Empirical Economics, 2008, (37) :533-554.

[4]林毅夫, 刘培林.经济发展战略对劳均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基于中国经验的实证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2003, (4) .

[5]于爱晶, 周凌瑶.我国政府投资与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和就业的关系[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 (2) .

[6]张卫国.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对经济增长与就业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 2005.

[7]徐旭川, 杨丽琳.公共投资就业效应的一个解释——基于CES生产函数的分析及其检验[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6, (11) .

[8]王威, 潘若龙.公共投资的就业效应——基于VAR模型的检验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 2009, (4) .

[9]朱文珍, 曾志艳.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我国社会投资就业效应研究[J].特区经济, 2012, (2) .

3.公共开支难以替代民间投资 篇三

城镇化有很多个维度。一个维度是物理外观,就是冒出了更多的城市,涌现了更多地标性的建筑和高楼大厦,也建成了更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来支撑高密度的经济活动。但是,城镇化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那就是制度方面的,涉及到行为规则,以及经济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制度安排。

中国经济在第一季度同比增长仅为7.7%,如果以同比折年率计算,目前增长速度只有6.6%,消息传来,市场大哗。如此的增长速度,印证了笔者之前的预言——所谓“增长反弹”不过是一个伪周期,经济并未进入新的上升周期,只是现有周期的延续而已。

其实几乎所有的民间经济活动,都仍在放缓或持平,政府不过是在GDP的各项指数上,加入了一个新的成分,即地方政府投资。多了地方基建这一块,就像人穿上高跟鞋一样,达到8%的高度不太成为问题,不过那不代表真正的身高。

增长7.7%。以历史的尺度衡量的确偏弱,不过这是今天中国经济中最不成问题的问题,问题在增长之外。

首先,2012年夏季开始的信贷扩张、财政扩张,已历时半年有余,但是对民间经济活动的刺激成效甚微,基本上失败了。政策刺激,并没有带动起民间的投资意愿、消费意愿,并没有把经济引领到可持续的加速轨道。而且,每拉动一个百分点增长的政策成本越来越高。

其次,地方大兴基建项目,主要依靠“影子银行”。这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非常规金融中介,违规行为比比皆是,不少借贷项目对信用风险的无视几乎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笔者认为,2012年通过影子银行贷出的资金中,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会成为坏账,威胁金融稳定、威胁社会安定。

第三是2012年对房地产业的松绑,对稳定当时的经济有帮助,但是也解了开发商现金流之困。开发商从来都是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弱的一环,当这环被补强后,除非全国范围内推出房地产税。否则今后两年房价易升难跌,将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

第四是H7N9导致鸡肉、猪肉价格暴跌,救了中国的CPI。但是一轮杀鸡、杀猪之后,一旦人们恢复对肉类的消费,供应缺口将导致肉价暴涨。同时近几年滥发货币的后果也会浮现出来,且看当前商业租金的涨幅,不难预测明年服务业通胀的压力。

中国经济问题的根源,在于结构性瓶颈导致民间投资的消失,其解决方案一定是结构性改革。然而,2012年经济政策的重心却被放在反周期政策上,试图通过信贷政策来解决结构性困境,通过公共开支替代民间投资。这种做法可以暂时垫高增长,但是无法带出可持续的增长动力,最终注定要失败的。

4.公共投资论文 篇四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3:55 点击:463次

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淄博高新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淄博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是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

(三)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六)建议或提请建议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投资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程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承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和取得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的投资单位是审计调查对象,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

第七条 经发、建设、财政、公安、税务、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环保、国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注重审查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投资结构、投资安全和投资绩效;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通过强化审计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高新区管委会城市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及部门、单位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对应招投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统筹安排工程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实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原则,研究制订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并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建设单位应于年底前按审计要求将下拟开工建设项目的计划情况和拟完工的建设项目情况报送审计机关。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内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前提交审计机关审核。经批准建设的项目,不得人为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和审计监督。所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审计机关备审。施工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作出具体的约定,应有明确接受高新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条款内容。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独立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和合同中约定以高新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或者载明和约定以高新区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具备法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审计机关通过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情况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或对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抽查、核查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审计机关在按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入使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交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提交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中,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或经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可以委托经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对实施直接审计的审计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对接受委托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审核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所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审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审计费,应按高新区城市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投资额的0.3%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服务费费用标准以建设工程项目提报值的0.3%或工程审减值的5%计算。跨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服务费以工程投资进度的比率按2次/年支付,审计结束时全部结清。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围绕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对以下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内容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单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一)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二)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

(三)项目建设管理;

(四)设备、物资、材料采购;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臵;

(六)环境保护;

(七)工程结算;

(八)工程竣工决算;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项目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审批、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情况的审核;审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合理性、合法性。第十六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有效控制情况;概(预)算编制依据、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工程造价控制是否有效。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相关的审批批准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有关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及清理清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及清理清除之前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隐蔽及清理清除工程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第十七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存储是否合规,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项目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第十八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审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重要条款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审查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机构服务费计费标准是否准确、合规。

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及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服务等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不尽职、不尽责、不到位的问题;有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安全质量隐患;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

审查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审查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确定的质量管理事项是否落实,是否落实施工程序的质量自检工作,检查检验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是否合格,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审查进度管理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进度检查报告、施工总方案、各种进度管理计划、已完工工程量统计表等材料,审查进度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审查进度计划变更、变更报价,变更程序;核对实际完工工程量,审查进度款支付是否以实际完工工程量为依据。第十九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第二十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占地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报经审核,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及时到位,征收范围是否真实,有无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有无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环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科学、合理;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包括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内容,施工图相关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求;审查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存在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审查临时工程用地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要求恢复和整治;审查施工活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审查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审查工程索赔时限、条件、证据、内容及反索赔办理情况;审查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执行情况;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是否合规,工程签证单内容是否真实,工程量计算是否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编制,竣工图纸是否与实物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材料品种、规格、产地、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规,相关费用计取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第二十三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提报的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投资绩效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按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前,应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同时就审计项目进行行政执法登记。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及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服务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和审计措施以及审计工作要求。审计实施方案应得到审计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人员进点审计,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采用现场审查、勘察取证、审核数据、抽样复核,盘点核对、详细检查、调阅查档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的取证材料、工程结(决)算等初步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审计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审计机关批准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或下发跟踪审计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三十条 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审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并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共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办理依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关联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主抓整改工作,要督促下属部门和关联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纳入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对审计查出问题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管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管理水平、计划进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一)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组长与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制定有关审计方案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审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协议,由审计机关出具相关的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目标,明确审计重点,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独立的相关审核报告。审计机关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应对公共投资建设领域重要或共性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由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制定审计调查方案,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相关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协审人员和协审单位参与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协审库中进行选择。参审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常驻审计机关,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审计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报审计机关批准。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和回避、保密承诺。具体购买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据审计机关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组或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审查。未经审计机关的监督核查,受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出具有关审核报告。审计机关有权利用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经核查后出具的审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积极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数据信息,探索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管委会通过加大对公共投资信息化建设的投资,逐步建立公共投资政府监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的,谎报、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处罚:

(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三)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理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竣工结(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违法所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责令予以收回。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及关联交易骗取工程款金额较大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结果,抬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的,审计机关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管委会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六)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包承包、投资控制、安全质量管理、变更签证、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重大失信行为,除依法处理处罚和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外,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征信记录。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加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从审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八不准”制度,不得利用审计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规章制度不完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高新区审计物价局负责解释。

5.公共投资论文 篇五

“社会投资” “停车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

为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目前停车难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单纯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委托社会管理的停车场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场所。

(三)本办法坚持可操作性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与郑政[2011]19号文件同步使用。

二、实施细则

(一)供地补贴政策。凡新建公共停车场供地政策按照郑政[2011]19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

2.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地上现行市场价折算楼面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3.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和广场绿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

4.对绿化补偿费、绿地建设费、水电市政设施的补偿费按评估价格执行。

(二)商业开发政策。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开发面积,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场建设的,商业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商业开发归停车场投资方,用于

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三)经营权政策。

1.社会投资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按照《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不超过2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管理期限按投资额度而定,最高不超过50年。

2.社会投资新建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塔)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各行政企事业闲置地块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

(四)规费收缴政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含配建商业开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五)核定奖励政策。自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商业开发)经营纳税之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返还投资者:

1.建设规模150个至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

3.对未配建商业的地下公共停车场,比照第2条执行。

(六)经营期内优惠政策。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广告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七)停车收费政策。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让投资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核准价。同时可按照城市规划、价格主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阶梯化计时或计次收费。政府投资及行政事业性单位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八)优化运营环境。对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内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

化引导等设施。同时,为减轻路边停车对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政府职能部门应倡导车辆拥

有者将车辆停放到路外公共停车场。

(九)政府专项资金政策。政府建立专门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账户。将停车和相关税费收入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银行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十一)政府回购政策。新建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的商业开发),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评估审计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十二)优化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人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环保、市政、财政、物价、住房保障、地税、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晰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四)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投资,规划部门对停车位以及商业补偿等规划指标的配比,应充分考虑社会资金收益。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权属单位,做好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土地的整理工作。

(六)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

(七)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开工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的监督。

(九)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广告设置的审批。

(十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

(十二)区级地税机关负责核实企业

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

(十三)市住房保

障局等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公共停车场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由经营方负责。

(十五)各县(市)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带、出口加工区)要加大招商投资力度,把公共停车场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面落到实处,并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停车场建设,各负其责,不断优化建设投资环境,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每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主管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办理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体单位持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查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意见;

(2)主体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出具初步规划条件;

(3)主体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手续,领取公共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体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5)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的控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

(2)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3)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等资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主体单位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证;

(6)主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7)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3.以合作方式新建地上立体停车库(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

(2)提供建设地点 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合作开发协议书;

(3)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主

体提供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上述材料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与市停管中心联合办公室审查把关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部门的批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主体单位收到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报消防支队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严禁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和对外出让,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及配套商业经营权。

六、其他

(一)新建(配建)公共停车场应符合《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6.住宅投资调查问卷(投资) 篇六

调查时间__________调查地点______________调查人____________

被访者基本资料: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现居住地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1、您的家庭年收入:

(1)5万元以下(2)5万—10万元(3)10万—20万元(4)20-50万(5)50-100万(6)100万以上

2、您现在正在投资的项目有(可多选):(1)基金(2)股票(3)地产(4)其他

3、您对于地产类投资,倾向于:(1)住宅(2)店面(3)写字楼

4、您的近期是否有投资住宅计划:(1)有(2)没有(3)观望

5.您对于所投资的住宅,最看重的是:(1)地段(2)户型(3)价格(4)功能(5)配套(6)其他______

6、您现有投资住宅几套?(1)1间(2)2间(3)3间(4)更多

7、您投资住宅注重的是长线投资还是短期内实现利润:(1)长线投资(2)短期内实现利润(3)二者都有

8、您心中比较理想的住宅投资地点是?:(1)思明区(2)湖里区(3)岛外

9、您倾向于投资什么样的户型:(1)单身公寓(2)一房一厅(2)二房(3)三房(4)楼中楼(5)别墅

10、若您投资住宅,能承受的总价是多少:

(1)20万以下(2)20-40万(3)40-60万(4)60-80万(5)80-100万(7)100万-150万(8)150万以上

11、若您在金尚区域投资一套精装修、功能齐全、面积精准的单身公寓,您预计总价是:

(1)20万以下(2)20-30万(3)30-40万(4)40万以上

12、若您在金尚投资一套精装修、功能齐全、面积精准的单身公寓,您预计首付是:

(1)5万以下(2)5万-7万(3)7-10万(4)10万-15万(5)15万以上(6)

13、若您在金尚投资一套精装修、功能齐全、面积精准的单身公寓,您的预期单价是:

(1)8000元/m以下(2)8000-90000元/m(3)9000-10000元/m(4)10000-12000元/m(5)12000元/m以上

14、若您在火车站区域投资一套挑高5米精装修三房(买一层用二层),您预计总价是:

(1)60-80万(2)80-100万(3)100-120万(4)120万以上

15、若您在火车站区域投资一套挑高5米精装修三房(买一层用二层),您预计首付是:

(1)20万以下(2)20-30万(3)30-40万(4)40-50万(5)50万以上

15、若您在火车站区域投资挑高5米精装修三房(买一层用二层),您的预期单价是:

(1)13000/m以下(2)13000-15000元/m(3)15000-17000元/m(4)17000-20000元/m(5)20000元/m以上

16、您投资的住宅按揭多少可以接受:

(1)1500元/月以下(2)1500-2000元/月(3)2000-3000元/月(4)3000-4000元/月(5)4000-6000元(6)更多

17、您获取地产消息的途径(可多选):

(1)户外广告(2)厦门日报(3)海峡导报(4)电视台(5)杂志(5)亲戚朋友(6)其他___

18、您近期对厦门哪个在销项目有兴趣(填写):_________该项目吸引您的主要原因:_________

19、您对厦门哪个项目的广告宣传印象深刻(填写):_________该项目的宣传内容是:_________

20、您对厦门房地产的建设有何建议和想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我国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现状 篇七

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金融基金和社会资源建设的公共基金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在我国的公共开支中, 公共投资项目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以创建公共财政为目的的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公共财政体制和框架渐渐完善, 政府机能也由本来的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全盘干涉, 渐渐转变为只对市场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部分进行弥补, 大众投资的重心转向了公共投资范畴中的非竞争性项目。由此, 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怎样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开展和进一步应用是目前我国审计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1 绩效审计的含义及现状

绩效审计至今没有一样的定义, 许多国家对其都有不同的诠释, 例如:美国将绩效审计定义为“是许多证据, 这些证据是用来客观有效的审查一些项目的, 它的目标是为了评价政府当局、项目、活动的业绩和效益, 来改进公共监督或改革行动”;澳大利亚的审计法规将绩效审计定义为“为了评价一些业务经营活动是否有用以及有用程度, 对整体和局部履行职能的效益或经营业务的进度所做的检查;对整体和局部采取的并用来权衡业务经营活动有没有使其正常运行的程序的方法, 能否使集体和个人能够衡量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和效益程度所做的检查”;1986年第12届国际会议上,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认为绩效审计是“对公共投资项目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估, 也称绩效审计”。

我国的绩效审计, 是建立在受托方与委托方之间职责关系之上, 被委托方进行一些经济活动, 由他人对这种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检查, 他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委托方能够更好地执行自己的任务。经济性审计是检查钱款支出是不是在所能用的范围里的最小支出, 即以最小的开支来开展活动。经济性审计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活动是不是合理或守法的。效率性审计是审查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的, 它可以评判被审计单位的“支出”和“收入”之间的关系, 判断它的相关业务活动是不是有效进行的。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把每一份资源都充分利用了;如果没被充分利用或者没有取得应该有的绩效, 再查出原因;检测被审计单位是不是遵守了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它旨在揭露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机制是不是合理以及是不是对其单位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并且找到能够提高它的绩效的方式和对策。效果性审计是看被审计单位设定的目标是不是有效的被完成了。而对于绩效审计来说, 应该要包含以上三个部分。因此, 绩效审计就是按照某些特定的评价指标、运用一揽子方法, 对被审计单位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 找出有待改进和出现问题的地方, 并且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绩效审计最初在国内起源于20世纪的80年代, 直到现在, 我们仍然处于绩效审计的起步阶段。在我国, 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和从外国引进的投资都在进行绩效审计, 包含了这些资源是否被经济有效的利用的评定。我国的绩效审计还在不停的发展中, 一定会有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审计观念不超前, 不能够清楚的认知和界定什么是绩效审计;审计的方法也较为落后;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审计标准等等。

2 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界定

现如今, 对于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范围, 很多人还不能够清楚的认识。在绩效审计的范围方面, 目前有三个认识上的偏差:一是认为绩效审计中包括对企业绩效的评价;二是认为绩效审计是对政府绩效的全面评价;三是认为绩效审计就是经济效益审计。

2.1 绩效审计与企业绩效评价的差别

正如上文所述, 绩效审计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有效又充分的利用了其每一分钱、每一份资源。不同地方国家的政府对绩效审计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美国审计总署在其2007年新版政府审计准则中, 明确了绩效审计的目标包括“对项目的效果性、经济性和效率性, 内部控制、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前期的分析、指导或总结性的信息” (见美国政府审计准则2007年修订版, 《美国政府审计准则 (2007) 》2011年12月, 美国政府责任办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但总体说来, 绩效审计是用来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是否经济有效的, 不包括或者说涉及很少企业绩效评价, 就算涉及, 往往也是针对企业中的公共资源的。

2.2 绩效审计与政府绩效评价的差别

在我国, 《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单位进行审计的责任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绩效审计往往从资金的输出出发, 所以往往并不关心财政“流入”。我国的绩效审计包括两方面:一是财政性资金 (或称公共资金) 支出, 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等。二是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我国开始的相对比较早的绩效审计就是对一些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审计。因此, 绩效审计与政府绩效评价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起源都是“新公共管理运动”, 在某种程度上, 都能够督促政府机关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经济效率。但是从内容上看, 二者是有区别的, 绩效审计可以看成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其中一个内容, 它是针对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关于绩效审计的指南中还指出, 绩效审计的对象是评价政府机关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运用的绩效审计评价系统是不是经济有效的。因此, 如果不对绩效审计和政府绩效评价加以区分, 则不利于发挥绩效审计的特点和优势。

2.3 绩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区别

绩效审计特指政府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是不是满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而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则是评价能够实现某种经济效益的方法和程度, 它旨在提高经济效益, 也是政府机关进行审计的形式之一。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必定会取得一定的成果或者说收益, 而绩效审计就是审计这些成果或者收益的, 他通过对审查这一系列活动取得的成果, 来评价经济效益是不是足够高, 资金和资源的使用是不是合理有效, 单位的经营状况如何, 进而找出改进的方法。对于经济效益审计, 其目标也是一致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 即3E审计, 若加上环保性、适当性 (公平性) , 则为5E审计。但经济效益审计包括管理审计、经营审计, 一般是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而绩效审计属于广义的经济效益审计。经济绩效审计的内容也包括投入的经济性、管理的效率性、产出的效果性, 侧重经济方面的效益, 而效益至少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因此, 倘若不能很好地区分绩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就容易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审计和评价, 也不利于绩效审计发挥更好的作用。

3 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必要性

公共投资一般指一些固定资本, 这些固定资本往往是由政府机构投资的。而这些政府机构的投资往往局限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领域中, 所以这些资本被称为公共投资, 或者说是政府投资, 也就是政府为了满足大众的需要, 投入一些资金来建设某些项目的行为和过程。政府投资的重点在于社会效益, 往往将资本投入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上面, 其特点在于开创性和战略性, 同时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部分、保证市场资源配置、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功能。

公共投资项目是一些建设项目, 这些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往往是一些用于社会公益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公用资金, 或者是一些由其他政府投资的资源。公共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两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是指全部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 (即政府投资额占50%以上的项目或政府投资虽不足50%, 但这些项目的相关控制权实际在投资政府手中) 的建设项目。它首先具有公益性, 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部分, 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两者一起抓, 能够使国有经济在有关国家经济命脉的首要产业中保持强大的实力和地位;其次具有排他性, 但是它缺乏和其它投资项目之间的竞争, 因此其效率往往不够高;最后具有调控性, 它可以使政府更好的调节国家的经济运行。

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或者其他取得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 运用一些专业的方法, 再根据某些特定的标准和方式, 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是否经济有效进行不主观、不偏颇的评定, 发现问题, 提出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是一种不依附的审计行为, 其作用是使政府的投资结构更加合理, 是投资效益得以提高, 并且可以作为一些问题的决策依据。”目前, 我国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仍在发展阶段, 就必定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公共财政体系有待改进。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仍有很大改进空间, 政府过度使用职权、不能正确及时的履行责任的现象还是经常出现, 如今很多人仍然不能全面的认知公共财政, 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往往会存在偏差。现在的政府审计的焦点不仅仅是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是不是合法、真是了, 而更关心资金“流出”的效果。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还是不够完善, 这也就使我国的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工作仍然不尽如人意。

二是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目前的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种结构会影响对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监督力度, 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更是相当于政府机构的一种内部审计。

三是公共投资绩效审计标准难确定。由于审计对象是多种多样的, 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这样对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造成了一定阻碍。四是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工作繁杂, 使公共投资绩效审计不能深入开展。我国目前审计人员依然比较少, 而且编制受限, 相对繁重的审计任务而言, 审计人员往往显得力量微薄。

因此, 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目的即是促进公共投资项目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产出, 并且达到最大的效果, 即使公共投资的款项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所以进行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章刘成.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0.

[2]邹裕.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问题探析[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 2014.

[3]祝军, 王社庭.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及实现路径[J].审计月刊, 2014, (6) :24-25.

8.城市化进程中公共投资问题研究 篇八

摘要: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已经开始注重利用公共投资扩张手段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目标,但我国的公共投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投资规模和结构问题更加突出。不仅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增长,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在简要指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公共投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公共投资政策建议

0引言

当前,一场波澜壮阔的历史性的社会经济变革正在中国大地蓬勃进行,这就是中国的城市化。进行适度、科学的公共投资,才能保障越来越多进入城市的人享受到现代城市的物质和精神文明,保障城市化在新的世纪里,以更大的规模、向更高的质量迈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不仅阻碍了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的目标的实现,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把公共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放到城市化的大背景中进行研究,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公共投资方面的政策提供一些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城市化和公共投资的涵义

1.1城市化的涵义城市化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过程,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城市化进程是21世纪实现中国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城市化,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世界银行在《2020年的中国》中指出:“当前的中国正经历两个转变,即从指令性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从农村、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社会的转变”。

城市化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本世纪初叶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并将基本完成城市化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特征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移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由此带来的历史性变革将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1.2公共投资的涵义公共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共投资是指所有投向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和公共性商品或服务的投资,既包括政府投资也包括非政府投资,既包括物质性投资也包括非物质性投资。狭义公共投资特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的物质性公共投资。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使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

公共投资的主体是政府,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和科学发展,满足公共需要。

2城市化进程中公共投资问题

2.1公共投资的定位问题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转变不到位,“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比比皆是。根据马斯格雷夫的阶段性理论,公共投资的发展趋势应当为社会提供教育、保健等福利性质的公共产品。显然,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即公共投资的定位不准确。在我国,特别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以来,公共投资成了保持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偏离了公共投资的基本功能。据统计,我国约40%左右的公共投资分布于竞争性、赢利性领域,甚至涉及了餐饮、娱乐服务这样的高竞争产业。除此之外,我国的更新改造投资大多数集中于赢利性的国有企业,为非赢利性的公共企业提供的却相对较少,且对于农业基础设施、教育、环保产业等属于公共投资范围内的公共事业部门,投资严重不足。

2.2公共投资的规模问题截至到2007年底,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已达44 9%,已经超过城市化开始起飞的30%的临界点,进入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处于人均GDP为1000-3000美元时,属于后工业化向现代化过渡期,也是“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现期”,我国当前正处于这个时期。增长、发展与各类矛盾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

在这段时期,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人口和产业在城市集聚,城市人口在短时间内的迅速增长,无疑会给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带来巨大的压力,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城市道路、给水、排水、废弃物处理和环境等城市公共投资建设,提供足够的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为急剧增加的城市人口和经济要素提供物质载体和服务,特别是要解决上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其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所以,公共投资支出需要保持相当的规模,其占GDP和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应控制在4.5%和22%左右。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特别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足对国内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祉的提高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引发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大大降低了城市化的质量。

2.3公共投资的结构问题公共投资在满足社会需求、提高社会福利等方面具有直接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受赶超型经济增长方式等因素制约,公共投资政策忽视或者淡化了对经济增长所依赖的一般性公共产品的支撑和提供,导致了这些领域公共投资的结构不均衡,对部分经济发展内生要素(如教育、科研)的资金供给不足。这些公共投资不足必然带来负面影响,表现为与此相对应的公共产品长期“发育不良”。总体上看,公共投资支出结构是以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为主,而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为主的公共投资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导致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并成为下一步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投资供给结构仍旧没有跳出“生产建设型”的逻辑思维,公共投资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仍旧存在着对生产建设的过度热衷。用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投资仍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很大,而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成为财政支出最薄弱环节,这主要表现在对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的投入不够。发展需要关注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均衡,一味关注经济增长,忽视与之相关联的、结构优化等一系列因素,必然阻碍社会福祉的提高和增长,甚至引发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3完善公共投资的政策建议

3.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公共投资主要投资于非市场、非赢利性领域,这和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公共投资无所不包,大量投资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领域的项目的状况,有着根本的区别尽管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政府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很大距离,需进一步切实转变职能,改变目前“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状况,真正完成向“公共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为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作出贡献。

3.2合理界定公共投资的范围,公共投资方向应该定位于满足公共需求科学合理界定公共投资的范围是提高公共投资效率的基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公共投资的取向必然是“有

所为,有所不为”。公共投资作用的范围主要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纠正市场外部性、弥补市场不完全等方面发挥特有的作用,其基本出发点在于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水平。公共投资退出竞争性、营利性的领域,把本来不应该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交给私营市场,要求私营企业彼此竞争以提供服务,政府仅制定规则以规范市场。

3.3公共投资主体多元化,启动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目前我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内拨款、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及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有发行国家债券、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等,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公共投资的发展要求。转变政府直接生产经营公共物品的单一模式,实现生产形式的多样化。政府应集中精力做好决策、监督、协调和指导等工作,把公共物品具体的生产交给企业和非政府机构去做。就目前而言,国外发展较好和国内比较成熟的一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主要有: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从PFI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资创新)到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市政债券、公共投资基金与ABS(资产证券化)等。

3.4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资,特别要重视上亿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优化三级教育投资结构,明确基础教育的优先地位。对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政府应承担起全部责任,切实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无差别地向所有家庭均等地免费提供基础教育,将教育拨款的增量部分集中用于基础教育,优化有限资金的结构配置,以保证全民享有最基本的受教育的权利和全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把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使农民工随迁子女也能享受到“两免一补”的待遇。

3.5加快公共投资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在我国,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公共投资效率的重要手段,实体制度是提高公共投资效率的方法,程序制度则是实体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加快公共投资的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公共投资法律体系。为解决当前公共投资领域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应加快基本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公共投资方面的一些有益尝试,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公共投资法》作为指导性法律。以对公共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公共投资的范围、原则、投资主体、程序、制度、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共投资项目重大失误的问责制和广泛的公共投资决策外部监管制度,减少公共投资领域的决策失误,提升公共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D].中国人民人学,2001:1—2.

[2]世界银行2020年的中国[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2

[3]胡元聪.我国公共投资公平分享的实现途径探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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