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共7篇)
1.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篇一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至目前为止没有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行为。本人保证并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或虽未有投资但享有控制权的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亦不会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不生产、开发任何对公司产品及拟开发的产品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产品,也不会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从而确保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本人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后仍然有效,直至本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本人同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承诺人:
2011年
月
日
2.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篇二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经营中,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表决权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则会损害中小股东的。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3.新三板同业竞争案例 篇三
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为石康明、李吉琴,经营范围同公司并不类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从事同派尔科化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年 5 月 16 日,石康明与安婷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石康明将其所持上海奥雪高分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安婷婷。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安婷婷为石康明配偶金宗莲的外甥女,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均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业已履行必要程序,股权转让价款已实际支付,且已办妥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后,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不属于派尔科化工的关联法人,但报告期内由石康明实际控制,故报告期内嵘石技术和奥雪高分子是派尔科化工的关联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康明不再以任何方式继续控制嵘石技术、奥雪高分子,两家公司与派尔科化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4.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篇四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5.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研究总结 篇五
by崔佳佳 20150527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
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中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难以判定也难以量化,因而监管困难。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
二、相关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典型案例(摘自投行小兵的分析文章)
(一)首发方面同业竞争案例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③解释B: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05年、2006年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 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晋亿实业虽然在同业竞争解决方面做出了表率,但是个例的成功同样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来参考甚至照搬,最典型的例子就是08年被否的昆山金利。】
2、失败例子
1)昆山金利: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无非也就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曾在一次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
2)沪士电子:沪士电子与间接控股股东楠梓电子在手机板产品存在同业竞争。2005年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1.8亿元和4.6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39%和20.26%。2006年1~6月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7342万元和2.3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24%和19.01%。为避免同业竞争,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鉴于现阶段沪士电子手机板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销售,招股书认为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并未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沪士电子被否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纯一个同业竞争解决不利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再次证明市场分割的方式无法帮助解决同业竞争。
(二)再融资方面同业竞争案例
1、银座股份: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解释同业竞争:经营商品种类差异、产品价格定位差异、目标客户群差异;同时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具《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并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对于通过解释实在没法解决的同业竞争,银座股份还想出了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来实现。
2、万科股份:主张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3、中粮地产: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中粮地产阐述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1)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2)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3)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同时中粮集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潞安环能:发行人面对众多煤矿的同业竞争问题给出的解释是:开采煤种差异、产品品质差异、产品销售网络差异等,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ST双马:解释途径主要有: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四川水泥业务的销售区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独立;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主要原燃料供应方面不存在竞争。基于销售半径、业务独立性、市场空间等方面的因素,公司认为四川双马与拉法基瑞安其他运营中心管理的企业之间同业但不竞争。
四、初步建议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附件:一篇同业竞争上比较清晰的分析文章:
同业竞争审核标准探析
——基于审核实践和案例的考察
一、同业竞争概述
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中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难以判定也难以量化,因而监管困难。同业竞争问题涉及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拟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清理;已上市公司因历史问题存在的同业竞争;已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同业竞争。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证监会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在审核过程中对该问题的界定及有效清理。
关于同业竞争我们无法在《公司法》或《证券法》中找到具体规定。{1}为确保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证券发行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IPO制度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申报材料和发行审核人员审核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并在已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再融资、重组、收购等活动中继续贯彻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和要求。但是,上述文件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仅停留于原则性禁止规定和注意义务,缺乏描述性的界定和具体的审核标准。{2}证监会有关同业竞争的细则正在制定之中,其审核理念和标准散见于证监会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记录及不同的审核实践中。本文试图从审核实践和案例考察角度出发,对证监会的审核态度和标准进行归纳和总结,具体探讨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未来同业竞争问题监管标准的明确统一提供借鉴和参考,帮助公司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实现对广大投资者更为积极有效的保护。
二、同业竞争监管理念
在面对公众投资者的市场中,风险防范和投资者利益保障必然是监管的首要目标和价值追求,因此在世界范围内监管机构均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作为证券公开发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事关所有该公司证券持有者的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可能或难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控制人以其控制的优势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操纵上市公司,从中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是上市公司与其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必然生成的结果。即使在这种竞争关系中存在公平的可能,也不会被投资者期待和相信。大量的事实也证明,上市公司与其竞争方之间的同业竞争直接导致非公平竞争的几率几乎达到100%。{3} 核准制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并不相信投资者自己会评判股票投资价值,因此,需要在法律上设置一定的条件或者安排某个机构代为行使价值判断的工作,以便保护投资者。对同业竞争的判断、审查和否定即可视为我国证监会履行实质性审查权力的表现之一。在监管者的眼中,同业即意味着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即巨大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那么在实质性审查的过程中,从源头上否定同业存在的合理性,无法有效解决同业问题的公司将无法通过审核进行公开发行,是必然之举。既然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所有作为手段的同业竞争的审核及审核标准,都需要为这一目的服务。
三、同业竞争的界定
同业竞争可以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因此无论审核理念发生何种改变,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4}(一)主体
见诸于具体规定,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包括三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平行的兄弟公司)。在证监会的审核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往往采取扩大解释,不仅是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亲属的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也同样需要关注。
在审核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采用实质性标准:不只考察股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结构的分散性及股东的影响力。{5}万科股份2007年增发的案例中,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发行人主张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论采用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不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判断都是毫无依据的。{6} 所谓重要股东,指的是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要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大的第二大股东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也势必会成为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在上市后股权比例遭到稀释,中小散户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情况下,第二大股东、重要股东的表决权具有关键意义。{7} 一般来说,财务投资者控制的公司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从高盛和鼎晖联合间接收购双汇发展的案例来看,尽管高盛和鼎晖之前已投资双汇发展的竞争对手雨润食品,但由于其在雨润食品中的持股比例较低(6%左右)并有所减持;并且各自仅委派一名非执行董事,既不是雨润食品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其控股股东,更不参与雨润食品的日常经营管理;此外,罗特克斯重申,持有雨润的股份只求投资回报。所以,证监会认可了高盛和鼎晖同时投资双汇发展和雨润食品并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法。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的重点关注是有充足理由的,毕竟中国一直是一个人情社会,互帮互助的气氛非常浓厚,并且也有一些公司因为家族内部而引起争端甚至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这个问题的监管如何采取一个明确而严格的标准去执行。{8}证监会在2010年给出的指导思路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的同业竞争进行个案分析判断。{9}在后续细化的思路指出,亲属关系紧密或者业务关系紧密,二者居其一,就必须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综上所述,实际上可以看出对于亲属的同业竞争问题,审核趋于严格。{10}(二)同业
在同行业的判断上,同业竞争的实质是判断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各方面的综合判断,充分考虑客观影响。目前,证监会不再接受从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方面存在差异的角度解释同业竞争的说法。曾经备受推崇的中泰化学多角度详尽说明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做法目前已行不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提供相同或相近的产品或服务,才构成同业竞争。若公司和控股股东从事具有相互替代性的产业,则同样构成同业竞争。比如上市公司经营铁路货运,而控股股东经营近海海运,两者虽服务形式不同,但功效上具有可替代性;又如上市公司是新兴网媒,而控股股东是传统纸媒;上市公司专建高档公寓,而控股股东则建造别墅等。两者虽然产品特性存在一定差异,但客户对象上明显存在交集。{11}(三)竞争
“同业但不竞争”的概念完全是中介机构的发明,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显然,法条的逻辑是:只要同业,必然竞争。在实际情况中,同业也很难不竞争,例如供应商可能重叠、技术可能相关联、工艺可能相关联、可能存在成本费用的分摊等。若由于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原因存在少量同业竞争,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因此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业务竞争性的判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行业的企业间也可能存在竞争。主要的竞争形式有当前业务的竞争、潜在业务的竞争、资源的竞争和投资机会的竞争四个方面。除此之外,市场中可能存在的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是实质上涉及公司的利益,就可以判定为构成业务竞争。
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划分市场区域是存在成功先例的。{12}其中的典型案例是晋亿实业:按照区域、产品种类、等级对三家企业的国际市场进行划分,是基于三家企业所处地理位置、技术、设备、劳动力资源状况以及实际销售状况进行的安排。近三年来实际销售状况与划分安排基本一致,实际执行情况也未违反协议,同时约定了违反协议的损害赔偿金。此外,该案例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该类产品市场容量巨大(2005年3家企业销售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全球销售收入的1%),因而同业竞争并不会成为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也可能是被证监会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昆山金利也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13}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最近的政策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14} 需要注意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往往是个案进行,与发行人具体情况紧密相关。解释的说服力受到高度关注,且详尽解释的前提是不竞争的情况得到证实。如果改制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发行人十分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析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即可推定发行人本身独立性存在问题。
四、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投资银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通过收购重组甚至托管的方式使相关竞争业务进入上市公司;“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公司注销。然而,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上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5}由此可见,证监会亦明确要求,除非有重大性、重要性安排或者合理理由(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竞争方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公司。
(一)股权收购
采用股权收购将同业竞争方作为发行人子公司,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解决同业竞争最为普遍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由发行人与关联公司(竞争方)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关联公司直接纳人发行人的合并报表,使其成为上市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吸收合并后注销该关联公司。收购多少股权,以在会计上能够纳入合并报表为最低限。根据证监会目前的审核口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持有的竞争方股份均应转让给发行人,以保证发行人利益最大化。
同一控制人之下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解决起来较为简单,这种方式因各企业都受制于同一方控制而较为容易操作,解决起来也比较彻底。{16}但如果拟收购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收购股权之后企业的赢利能力将下降,合并财务报表的经营业绩也将受到较大影响;若其后续经营业绩短期内无法得到明显改善,也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竞争能力产生影响。
(二)资产重组
由于种种原因,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未将全部同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公司,此时会产生资产不完整及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资产重组可以彻底地消除同业竞争关系,业务的整合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而且应用范围广泛,从历史遗留问题到新产生的问题,从占公司业务比重较大的主营业务到较小的非主营业务,都可以解决。
具体的操作一般是由发行人从竞争方把竞争性业务的生产设备及存货全部收购,客户资源也承继过来,竞争方停止经营对应的竞争性业务。采用这种方式,可增强发行人的竞争力,如果该竞争方还存在大量与发行人业务不相关的业务,则可考虑仅收购竞争业务,竞争方能够继续存在并开展非竞争性业务,适合需要继续保留竞争方独立地位的情形。{17}在中国海诚的案例中,发行人设立时,控股股东海诚总院及其下属各地六家设计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无法做到对其相关成本、费用配比的剥离;同时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均在原各设计院,海诚总院无法直接支配。发行人在上述七地分别设立或收购子公司,购买相关经营性资产。以此形式解决同业竞争在现实中并不多见,不失为一种可以参考的重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收购相关业务和资产时所涉及的人员和资质也需要妥善转移。可能由于中国海诚为国有单位的缘故,其采取了稳妥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从企业角度看,选择资产重组方式可以避免发生重大的股权结构变动;在时间上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也可以在企业上市之前对资产业务进行微调,便于企业选择最优的市场时机。资产重组的风险则来自于业务的整合,如果整合不利,就会面临业绩的下滑或者高昂的重组成本。{18}从市场角度看,资产重组没有引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只是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调整,因而对市场的影响较小。从监管的角度看,资产的重组解决同业问题较为彻底,信息透明度高,不失为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但需要关注资产评估的公允性和程序性。{19} 发行人对竞争性资产进行买卖整合,支付对价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购买、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等。现金收购并不适合某些现金流紧张的发行主体。{20}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表明发行人会采取向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取得竞争方资产。即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直接投入拟发行人,获得拟发行人的股份。但该方式会导致公司目前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且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会减少。多数情况下,定向增发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减少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反,在少数发行中,例如海印股份控股股东通过定向增发将其现有业务的一部分注入上市公司,反而增加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1}这种情形在实践操作中应尽量避免。
(三)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发行人不便直接购买竞争方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不采用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消除竞争状态。此种处置方案一般适用于竞争方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佳,或竞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如存在权属瑕疵或无法获得少数股东同意等)等情形。例如,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台湾公司或自然人的,由于两岸经贸政策或台湾方面在某些领域内限制中国台湾公司向大陆公司转让相关业务和技术,发行人不便直接购买住所在台湾的竞争方的资产和业务,就可商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22}又如宝泰隆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因煤矿前期改制不规范、资产权属存在潜在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等原因将其所持有的两个煤矿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而未纳入发行人。
竞争方或竞争业务转让出去可以简化相关程序,同时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但是发行人丧失了对关联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将具有竞争力或可以盈利的业务转出去而不是收进来,可能导致发行人更大的市场竞争风险;并且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隐患,需要充分证明被转让的对象是否跟公司有关联关系,转让之后会不会存在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23}因此在审核中,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转让清算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四)竞争方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企业是一种更为简便彻底的处理方式,对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一般适用于该竞争方业务量不大、直接注销不会造成过多损失的情形。例如同业竞争的子公司业绩太差,或者股权关系过于复杂等,就可以通过注销的方式解决。
在拟注销的同业关联企业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形下,需要详细披露其股份和资产处理情况,发行人是否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等。{24}在案例榕基软件中,发行人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只有16703万元、净资产9653万元;但被注销的兄弟公司北京五一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高达30522万元、净资产29715万元,其3.18亿元的非专利技术资产显然隐患重重。该公司注销后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卖出,但相关出资资产是否收回,个人股东转出股权收入是否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申报材料均未披露,中介机构也未合理核查。因此发审委认为其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5}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企业会利用注销同业关联公司,暗中将业务移交,造成业绩迅猛增长的假象。例如,夏草通过关注金仕达卫宁技术服务收入的不正常增长,揭露发行人表面注销两家关联公司,实际合并业绩的情形:“发行人2008技术服务收入为何会大幅增长128%,因为它把同业技术服务收入算到自己账上,这导致发行人IPO 报表严重失真,2007年是一家公司业绩,而2009年是三合一业绩,会计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此计算IPO成长性就没有意义了。”{26}(五)过渡性安排
托管与租赁是指竞争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竞争业务集中到一家公司的控制之下,以此消除同业竞争关系。{27}例如,经营权委托、股权托管、资产托管、租赁等。在托管的背后往往是资产注入的预期。这种方法表面消除了对发行人利益的竞争性影响,但是仍然不够彻底,而且有很多资产不适合进行托管或租赁。例如在我国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通过托管协议对北京国美非上市门店的托管,但是在我国香港上市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一定的区别。在近期成功上市或再融资的公司案例中托管已比较少见。{28}尤其对于拟上市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申请发行上市前,不得与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
其他的过渡性安排,例如海南橡胶的竞争方销售买断、制订淘汰计划;露天煤业的意向性协议或承诺上市后解决等。{29}实际上,承诺未来的业务调整可行性堪忧。首先,未来业务的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其次,上市前尚未能解决的问题,上市后其他公司在不具有控制力的情况下,调整的动力何在也存在疑问。可见即使作为过渡性策略,风险也是很大的。
(六)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将其非上市部分改制上市,并与原上市子公司整合为一家上市公司,以改变集团公司分拆上市的状态。整体上市能够改变母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格局,因而在消除同业竞争的多种方法中是最彻底的一种。{30} 从企业角度讲,整体上市能够使集团公司直接上市融资,扩大融资平台,同时使资产在市场中得到价值的认同和提升。从市场来看,整体上市能消除上市公司的母子控股公司结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母公司占款等问题也随之解决,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规范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整体上市能够扩大市场的股票供给量,催生大盘蓝筹股,对于抑制投机、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有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整体上市是对于早期分拆上市的一种纠偏。{31}但整体上市比普通资产重组复杂得多:整体上市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其未上市部分资产质量必须达到上市的要求,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上市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上市过程中涉及较大规模的资产交易和定价,容易产生内幕交易、资产价值高估等不规范现象。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改革其弊端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虽然整体上市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最优的选择,但是适合实施整体上市的企业在资产质量和管理能力上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除此之外,整体上市只适合解决已经存在的集团内同业竞争,而且如果竞争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小而整体上市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局部的资产重组是更为有效的方式。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仅对控股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股东是否能够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并无限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赵艳秋:《论公司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3)。{4}投行小兵:《案例研习
(一):同业竞争解决之道》,资料来源:http:// 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gknc.html,2012年7月12日访问。
{5}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
{6}阿土哥:《万科和中粮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资料来源:http://yabird-chang.blog.163.com/blog/static/***881695253764/,2012年7月12日访问。{7}案例:东宝生物: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28%(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江任飞、江萍父女控制的公司杭州群利与发行人均销售明胶,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在反馈问题中有所提及。关联公司群利明胶产品85%以上出口,股东承诺上市后将境内业务完全放弃,即将同业竞争业务的出口与境内市场相区分,对发行人影响较小。作为非实际控制人的重要股东控制企业,证监会认可了这种处理。
{8}投行小兵:《案例研习(95):亲属同业竞争解决之道》,资料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lD102dybn.html,2012年7月11日访问。
{9}“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问题的审核研究”(发行监管部2010年11月)。
{10}案例:宏昌电子: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同业竞争;中技桩业:控股股东亲属控制的企业在不同地域构成同业竞争。
{11}案例:银座股份(2007年配股):银座股份(百货+超市)控股股东山东商业集团众多关联方在山东各地从事商业零售业务,包括社区便利店、大型超市和百货商城等,采用无区域重叠的解释和股权托管方式得到认可,但现无借鉴意义。
同类案例:深万科、中粮地产(2007年配股)、华光陶瓷(2006)、潞安环能(2006)。
{12}案例:ST双马;汉钟精机。{13}同类案例:沪士电子。
{14}投行小兵:《案例研习
(一):同业竞争解决之道》,资料来源:http:// 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gknc.html ,2012年7月12日访问。
{15}夏草:《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资料来源:http:// wenku.baidu.cora/view/ec317cd850e2524de5187e37.html,2012年7月12日访问。{16}案例:海亮股份;合兴包装;江苏宏宝。{17} 案例:大洋电机;天马股份。{18}若竞争方的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及利润较大,且超过发行人原有业务相应指标的100%,为便于公众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在重组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发行。
{19}案例:东南网架:在公司成立时,集团公司尚有部分在建厂房尚未完工,无法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书,因此保留了部分与空间钢结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某一次收购中因所聘资产评估资格无证券从业资格,公司又委托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对前述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20}案例:利欧股份:一次全部收购相关资产会大幅度增加台州利欧电气有限公司的负债率(不利于取得银行贷款),所以在具体实施收购时采用了分次分类收购、先挂公司往来账,然后分期支付价款的方式。
{21}案例:海印股份(2008年增发):重大资产购买增加了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22}投行湾湾:《同业竞争解决之道》,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cn/s/ blog_810ffl9b0100uxx8.html,2012年7月12日访问。{23}案例:侏罗纪软件;中联电气。{24}同类案例:西安达钢;北斗星通。
{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26}夏草:《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资料来源:http:// wenku.baidu.com/view/ec317cd850e2524de5187e37.html,2012年7月12日访问。{27}案例:上实发展;中国重汽。
6.关于银行同业小企业金融业务竞争 篇六
情况调查
央行发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95万亿元中,有3.3万亿元源自中小企业,同比增长22.4%。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加1.7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29.3%,增速比中型企业高11.5个百分点,比大型企业高16个百分点。银行通过各种方式抢滩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是促使其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它们所看中的,不仅仅是中小企业贷款巨大的发展空间以及对高利率贷款的认可,更有预期中的政策扶持所带来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改善。
首先,中小企业贷款发展空间巨大。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为社会提供了75%的城市就业,创造了全国60%的GDP,贡献了50%的国家税收,但该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相应的满足。尽管增长势头喜人,但《201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0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中,银行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仅为41.5%。中国有4000万户中小型企业,资金缺口庞大,每户50万元的融资需求计算,中小企业市场有20万亿元的融资需求,当前实际得到满足的信贷供给不超过1万亿元,未来5年内银行还将处于挑选客户的阶段。
其次,出于对中小企业偿债能力差的担心,银行长久以来一直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的态度,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议价能力较弱,为了获得贷款,可以接受高利率贷款。以浦发银行、及交通银行为例,60%以上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20%左右。
一、交行银行怎样发展小企业贷款
以交行为例,交行在竞争的压力,带来了创新的动力。近年来,交行花大力气先后开发了违约概率、违约风险暴露等一系列风险评估模型,对小企业贷款预期损失进行量化评估,从而为贷款评级、审批和风险定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同时,开发了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有效实现了与公司信贷、个人贷款等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风险隔离。小企业要贷款,先要填评分卡,其中非财务状况因素的评分占比达70%以上,与公司大客户评分体系中财务因素占比近70%正好相反,有效避免了一些优质的小企业客户由于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
管理体制一变,产品创新的步伐越来越大。交行上零贷部负责人举了个例子,有不少中小企业没有抵押担保却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为此提出,只要流程完备、操作合规,允许发展中有一定的风险代价。针对连续3年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且现金流充足的中小企业,交行可凭税务部门的诚信记录,向企业发放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想做,也敢做,更须精做。去年,交行首创的“漕河泾模式”在业界引起了良好反响,5000万元贷款规模让40多家中小企业受益。但也有不少企业提出,这一模式贷款期限过短,单笔不到100万元的资金也不解渴。交行又开动脑筋,改良“漕河泾模式”,将资金池中的5000万元划出部分作风险拨备。再为企业一比一配套商业贷款,相比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了4%。
二、浦发银行小企业贷款创新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因缺乏抵押物、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融资难。浦发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在传统的信贷模式下往往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全部融资需求。探索一种新的业务模式或者合作模式,调动社会上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给力中小企业发展,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把金钥匙。经过多年的研发和实践,浦发银行推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模式——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说,中小企业信用培养计划是在风险可管可控的前提下,独辟奚径地为因缺乏抵押品而资金受困的中小企业提供亟需的融资。具体模式是,浦发银行通过开推介会等形式批量推介相互熟悉的几家企业或者上下游企业,由企业互相认可后组成一个信用培养计划,每家参与企业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集合组建一个资金池作为向浦发银行贷款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以外的其余贷款敞口部分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现金流控管等手段覆盖风险。参与信用培养计划的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均能获得浦发银行一定额度的贷款。
三、总结
7.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参考 篇七
一、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
中国目前就同业竞争的具体认定标准尚未出台专门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审核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与 IPO 没有实质区别。
【监管部门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要求中对同业竞争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IPO 规则”)中均明确规定,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受前述 IPO 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笔者因近期承办的项目与有关审核监管部门的咨询、了解情况,实务操作中,转股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比如已挂牌的普华科技就属于此种情形。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挂牌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是企业最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成为企业挂牌的障碍或者影响挂牌进度,建议提前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尽可能在挂牌时即消除同业竞争。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很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所以,企业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
【律师建议】
关于同业竞争,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因此,在企业挂牌之前,律师会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之后,披露企业在挂牌前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意见,使企业满足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同业竞争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关联方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事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关联方如果从事与挂牌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则会与挂牌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挂牌公司的利益,并进而损害挂牌公司的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禁止同业竞争也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独立性(业务上的独立)的要求。在企业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和律师也应当对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中对同业竞争情况及解决措施进行披露。
对同业竞争情况尽职调查的方法:
主办券商和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1)对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关联方与拟挂牌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2)查阅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核查关联方的经营范围中有无与拟挂牌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3)查阅拟挂牌公司和关联方的《资产负债表》、《账务明细账》等公司账务会计资料,核查关联方实际经营的业务是否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主办券商和律师在企业挂牌前,应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的结果,结合公司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解决:
(1)对关联方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使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挂牌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企业的所有股权;
(3)挂牌公司通过受让关联方股权、收购关联方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的方式,消除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关系;
(4)挂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辞去其在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重要职务,并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5)对关联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进行变更与调整;
(6)在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规定;(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挂牌公司签订《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约定,不得从事与挂牌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否则,因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挂牌公司所有,同时按同业竞争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向挂牌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拟挂牌公司通过业务剥离的方式,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者竞争方将竞争业务、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拟挂牌公司通过收购、吸收合并竞争方,或者竞争方以竞争性业务投资于拟挂牌公司的方式,将竞争方的公司股权、业务或资产集中到拟挂牌公司。
3、拟挂牌公司或竞争方通过注销或改变经营范围等方式,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与拟挂牌公司合理划分各自的客户对象、市场细分、产品类别细分等,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通过资产托管的方式给拟挂牌公司经营。
5、拟挂牌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挂牌前取得控股股东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承诺函,以此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挂牌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同业竞争的判断】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主体的判断
第一类: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股东、联合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通过协议或章程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第二类: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内容的判断
业务相同或近似: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
“新三板”挂牌与同业竞争
“新三板”挂牌条件并未要求拟挂牌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调查拟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很多公司被要求对同业竞争进行说明。
●解决办法
针对系统公司的反馈意见,如果确实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对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采取的主要办法包括①变更经营范围;②拟挂牌公司股权收购同业竞争公司;③拟挂牌公司资产收购同业竞争公司至清算注销;④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需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典型案例
北京威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292,挂牌日期2013年8月2日,其《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披露“关于无锡威控与本公司的业务相同问题”:经律师核查,2011年2月10日,股东王某出资100万元设立无锡威控,无锡威控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无锡威控与拟挂牌公司威控科技的业务基本相同,因无锡威控为控股股东王某所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无锡威控与威控科技存在同业竞争。2012年6月,威控科技将无锡威控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
解决同业竞争中的税务处理
解决同业竞争的前述几种方法,拟挂牌公司往往会涉及清算注销、企业重组等税务处理甚至是税务筹划事宜。●清算注销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须对清算所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清算税务处理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也是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象。不仅要求企业按60号文进行纳税申报,还要求对企业至少3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或审计,对近3年企业经营期间所有涉税事项进行彻查。实践中,企业很容易因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导致经营期与清算期处理事项安排不当,导致补缴税款和罚款。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记账和计税,需满足条件:①合理商业目的;②目标公司拟重组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③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④12个月内重组资产再交易的限制;⑤重组后企业12个月内的变更主营业务的限制。显然,两种处理方法完全不同,直接影响到公司重组的税收成本。因此,有必要对拟挂牌公司的企业重组事项进行合理合法的统筹安排,既能规避挂牌过程中的涉税法律风险,又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双赢效果。
三、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在新三板挂牌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尺度问题,目前应该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的理念:
1、原则上只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对于其他股东以及关联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不会重点关注。
2、尽管某些股东不是控股股东也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该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还是应该要重点核查同业竞争问题。
3、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如果在短期内解决无法实现或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可以允许在承诺的一段时间里逐步解决,不过时间不宜过长。
4、对于亲属同业竞争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亲属双方控制企业没有历史关联往来且公司设立清晰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挂牌新三板障碍。
5、任何以各种股权调整或其他方式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做法都是不应该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同业竞争问题。
(二)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综上,对于拟挂牌企业来说,欲登陆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一定要在挂牌前进行梳理、限制,如实披露。同时企业要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限同业竞争的制度,并由上述同业竞争主体出具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审核案例
1、华宿电气(430259):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停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承诺尽快注销该公司,注销前不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挂牌前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研科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曾从事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但为避免同业竞争,从2012 年开始,已不再从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2013 年1月25日,上海研科与余龙山出具了《关于上海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股东承诺》,承诺:“上海研科拥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与上海华宿之间不存在员工、机构、渠道等方面重叠。”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余龙山承诺:尽快将上海研科注销。为避免同业竞争,上海研科承诺:在上海研科注销之前,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海华宿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龙山将其持有的上海研科的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49.5万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王晓宇,王晓宇与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在2013年5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海研科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议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转让款,上海研科新股东王晓宇已于2013 年6月3日向余龙山支付完毕,公司也于2013年5月31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备案。上海研科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金日创(430247):注销关联公司消除同业竞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宏实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北京金日创先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自然人付宏实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王历文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李峰货币出资15万元,自然人李喜钢货币出资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5 号14 号楼308 室,法定代表人为付宏实。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北京金日创先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本公司相似,均有自动化设备销售和系统集成,但报告期内其经营规模较小,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为规范公司运营,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金日创先已于2012年9 月通过决议,公司进行注销,并于当月在《新京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3 年4月5日,注销材料已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经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正在办理中。
小贴士:类似的案例还有华敏测控(430354)、天津宝恒(430299)等。
3、东软慧聚(430227):划分业务专属行业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与辽宁东创的控股股东东软集团下辖的ERP事业部的部分业务重合,都有ERP实施与运维服务业务,该部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解决此潜在竞争业务,也为规范集团内部经营范围,2009年东软集团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事业部”(现已并入并成为“解决方案事业部”的部分业务内容)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其中:“ERP事业部”负责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等行业,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ERP事业部”未涉及的其他行业。
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上述行业领域的信息化咨询和服务,已经形成了烟草工业行业解决方案、电力行业解决方案、国际贸易行业解决方案、房地产行业解决方案等多套全面、科学、先进的行业解决方案,其中烟草、电力、高科技等行业是公司的重点优势领域。这些行业解决方案已经在相关行业的客户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由于ERP服务业务具有极强的行业特性,行业经验、技术、市场和人才壁垒较高,掌握这些技术、经验和能力无疑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历练。目前,双方严格遵守行业划分,未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为彻底解决上述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东软集团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暂缓转让的主要原因为该部分业务存在一些优质客户,如何将这些资源顺利延续到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需等公司挂牌后进行融资以收购该部分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东软集团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ERP咨询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鉴于公司董事贾彦生担任东软集团解决方案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该部门的部分业务与公司ERP业务重合,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且东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对如何解决贾彦生任职部门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承诺。因此,待东软集团履行完毕《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之后,董事贾彦生于东软集团所任职部门将不会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董事贾彦生将在东软集团解决该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之后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2012年12月21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2009年以来,除了从内部经营范围和管理上进行规范以及对目标市场进行明确的专属划分,设定各自的专属业务行业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矛盾和竞争外,东软集团为彻底解决将来可能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在公司挂牌后,将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拆分,并分批转让至公司,以彻底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3年4月18日,东软集团出具了《关于所控制企业避免与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行为的措施说明》,表示东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在烟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物资及烟机设备配套企业)、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发电企业)及以下行业(石油、地铁、柴油机、重工、钢铁、家电、汽车、医药)之外的SAP ERP及ORACLE ERP 咨询服务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审核及规范
一、同业竞争的潜在主体。
1、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
3、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4、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二、新三板审核同业竞争的注意内容?
从实践经验上看,如果两者的业务相同,如无特殊情况,就直接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股转公司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五、案例分析
1、某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外设立了A公司,A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拟挂牌公司存在部分相似或相同,虽然A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与拟挂牌公司发生过关联交易,但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拟挂牌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一职,因此A公司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那么该同业竞争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否会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律师建议A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不从事与拟挂牌公司存在竞争性的业务。若未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控股股东就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鉴于拟挂牌公司作出了上述避免存在同业竞争的措施,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不再构成本次系统挂牌的实质性障碍。【提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该条件要求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新三板中虽然可以容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存在,但是同业竞争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将难以被股转系统接受,且股转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并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同业竞争的问题。
律师在新三板业务中,应当严格审查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有,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出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避免同业竞争构成挂牌障碍。
2.齐鲁银行
近日,齐鲁银行公告称,称该行到新三板挂牌已经进入实质性审批阶段。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银监会已通过齐鲁银行的前置审批,证监会也已公布了齐鲁银行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定向发行说明书(申报稿),其有望成为首家在新三板挂牌并定向发行的城商行。
“证监会已受理我行公开转让股票的申请。在获得证监会批复后,我行将按照新三板的有关要求准备材料,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具体挂牌时间有赖于证监会批复及新三板审查进展情况。”齐鲁银行董办人士告诉记者。齐鲁银行于去年4月8日启动新三板挂牌以及增资扩股工作,至今已一年有余。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末,齐鲁银行总资产达1228.81亿元,去年实现净利润10.95亿元,稳步跻身资产过千亿城商行行列。
齐鲁银行的最大单一股东为澳洲联邦银行,持股比例为20%。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澳洲联邦银行参与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认购,且已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此外,潍坊银行、德州银行和莱商银行等城商行以及多家农村金融机构都有挂牌新三板的打算,其他亦有部分券商以及期货公司正在接触主办券商商议挂牌事宜。
潍坊银行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了筹备挂牌一事。“我行目前正在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将积极推进。”潍坊银行投行部人士说,在目前排队挂牌银行中,潍坊银行资产规模不算大,具体进度要视审核情况。
德州银行内部人士则向记者表示,有意向挂牌新三板。“山东除青岛银行外,13家城商行不少银行都有此计划,齐鲁银行推进速度最快。”山东一家城商行高管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了解,有一家上市城商行旗下村镇银行于去年初完成股改,打算挂牌新三板。但据后者内部人士透露,因银行挂牌程序繁琐,目前此事尚处于搁置状态。
着急“补血” “对银行来说,挂牌新三板主要目的肯定都是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来补充资本金。”一位华东地区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说。
齐鲁银行相关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新三板具有股份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以及转板上市等功能,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工具,为银行补充资本提供较大空间,“如果齐鲁银行获证监会批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那么,将视自身发展需要确定是否发行优先股”。
“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中小银行达标压力比较大。现在经济形势也不太好,利率市场化推进也很快,从目前来看,大家最为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融入资本市场,而新三板就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上述山东城商行高管说。
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挂牌新三板程序相对繁琐,上述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告诉记者,首先,不少银行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大,较难协调;其次,挂牌还要通过银监会的前置审批程序;最后,相对其他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挂牌还需向股转公司特别汇报1次至2次。
据该人士解释,监管机构对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要求这些机构在挂牌、定增等资本运作方面和监管有充分沟通,“普通企业一般6个月~8个月就可以完成从股改到挂牌的全部程序,但对银行来说,往往需要一年至一年半”。
但新三板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以及融资功能逐步显现必将吸引更多小型金融机构前来挂牌,“如果加上小贷公司等正在等待反馈意见的待挂牌金融机构,新三板即将挂牌的金融机构或者已经超过主板,中短期内银行、券商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挂牌数量也有望超越主板。”上述大型券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称。
3、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a、问题
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需要消除。
b、解决方式——并购重组
北翰林由自然人张北、方镇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烤箱、多士炉、电炉、厨具类电器、美容保健类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小五金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数字化家用电器的软件研发及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010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自然人张北(GEORGEMOHAN ZHANG 之父)、方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购买自然人张北、方镇持有的北翰林 90%、10%股权。双方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 18 万元、2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北翰林 100%股权,2010 年 7 月 14 日,北翰林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晶辉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张北(GEORGEMOHAN ZHANG之父)、方镇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前,北翰林为关联方张北、方镇控制的关联企业。本公司拟由北翰林为公司产品做喷油、喷粉及抛光的表面处理;未来规划北翰林作为本公司加工半成品的委托加工的供应商;产能充裕时,作为表面处理业务的接单及加工主体。
因此,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完善公司产业链,本公司对北翰林进行了资产重组,获得了公司 100%的股权。
由于交易标的净资产价值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差异较小,对公司利润影响极小,故在绝对金额影响不大的前提下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进行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c、小结
同业竞争解决的思路大致包括变更关联方经营范围、注销关联公司、转让关联公司股权、进行并购重组。本案例采取了重组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关联方并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可以采取注销的方式;如果业务同质,可以采取并购重组,进行整体挂牌。
4、解决方法:挂牌前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披露情况:
恒鑫阀门、宝恒自控在经营范围、业务类型方面与公司较为相近,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恒鑫阀门在2012年公司股份制改制期间进行了资产清算,停止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其相关业务、人员及资产也已转移到公司。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恒鑫阀门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此外,报告期内宝恒自控已停止一切经营业务,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宝恒自控已发布注销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相关注销手续在其将“宝恒”商标转让给公司后将尽快予以办妥。
海斯特的主营业务是高速变频电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其相关产品属于机电设备类,主要用于木工机械行业、铁路信号行业,其主要客户包括广州弘亚机械有限公司、东莞豪力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等木工机械生产厂商。而公司的产品为电动执行器与控制阀,属于工业仪器仪表设备类,主要应用于建材、冶金、电力、石化等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主要客户为各类水泥建材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火力发电企业、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各类配套离心风机制造厂商、阀门制造厂商等。公司产品所使用的电机为伺服电机,是公司电动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其对于电机转动精度有较高要求;而海斯特产品的主要性能体现为高转速与高能量转换效率,因此两种电机并不能通用或互相替代。在业务性质、市场差别、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海斯特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海斯特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睦翔科技的主营业务为代理德国 MATMIX公司所产建筑用材料的在国内销售业务。在业务性质、产品可替代性、客户群体、市场差别等方面,睦翔科技与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睦翔科技的业务对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了规避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宝恒自控、海斯特实际控制人)林子晨、黄皖平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宝恒自控相关注销手续办妥之前,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同时承诺海斯特在未来不开展任何与公司(即天津宝恒)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如违反承 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声明。
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作出有效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9条第1款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19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42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5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52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31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第32条: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第33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5、《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第9条: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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