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抵押贷款合同

2024-06-22

小额抵押贷款合同(精选8篇)

1.小额抵押贷款合同 篇一

第4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共有人(一) 有效证件号码:

共有人(二) 有效证件号码:

第5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暂时保管。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

第7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第10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第11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1.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第12条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3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14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15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1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7.1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17.2 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 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7.7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次抵押;

17.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17.9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7.10 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17.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受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7.1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7.14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

17.15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愿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

甲方郑重承诺,保守秘密的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业务洽谈中甲方所获知的乙方信息;双方在借贷交易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关商业信息及甲方获得的其他与上述商业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1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8.1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8.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8.3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19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承诺及保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20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乙方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1条 本合同签订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22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23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通知和送达

24.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24.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25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6条 合同的修改

26.1 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6.2 主合同修改时,甲方应对变更后主合同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27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 区签订。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如有):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文三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详情

第二条 抵押详情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2.小额抵押贷款合同 篇二

一、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

从2008年9始, 浙江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 平均年增长50家左右, 目前共有301家小额贷款公司。它们具有下列特点:

1、贷款需求快速上升, 平均贷款利率偏高

从表1看, 近年来贷款的最高利率和平均利率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其中平均贷款利率更是从2009年的13.8%上涨到2011年的20.39%, 涨幅为47.4%。其年贷款总额也以年均增长超过80%的速度增长, 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 从而导致贷款利率走高。

2、融资渠道及比例受限, 外部融资占比较低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且其融资规模及来源受到严格限制。虽然浙江省2011年在央行规定的基础上放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及比例的限制, 但是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行情况来看, 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余额占资本金的比例不但没有上升, 而且还下降了6.5%。从表2来看,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余额约占其资本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这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 存在巨大差距。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历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及监管报告》收集整理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历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及监管报告》收集整理

3、平均实收资本较低, 公司经营规模偏小

从表3来看,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以年均增加52家的较快速度增长, 但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从业人数却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上, 平均每家从业人员仅为11人。而从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另一个指标———平均实收资本来看,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实收资本除2009年外都是呈增加趋势, 但增加速度明显放缓。2012年, 浙江省共有250家小额贷款公司, 平均实收资本仅为2.08亿元。无论是平均从业人数还是平均实收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偏少和偏低。

资料来源:整理自历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及监管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是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这一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利率受管制, 影响可持续发展

目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入主要为贷款利息收入。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较高的贷款风险, 理应获取相应的风险补偿。朱冰心 (2012) 研究认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的提升, 其贷款总额也在不断增加, 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具有一定的高利率承受力。但是由于我国央行相关政策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即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同时由于融资受到一定限制, 在这种条件下再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利率管制无异于雪上加霜, 从而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经营规模偏小, 难以获取规模效益

杨虎锋等 (2011) 通过对我国4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效率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 样本中的42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有23家, 平均资产规模为0.95亿元, 规模报酬不变的有10家, 平均资产规模为2.5亿元, 规模报酬递减的有9家, 平均资产规模为2.69亿元。而2012年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实收资本为2.08亿元, 平均每家公司的从业人员仅为11人。从这些数据看出目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偏小, 且各地往往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 这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产生规模经济, 从而不利于其成本的降低。

3、税收制度不合理, 导致经营成本过高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组织, 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列为金融企业范围, 故在税收、融资成本、财政补贴等方面不能与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小额贷款公司在缴纳税赋时不是按照金融机构, 而是按照工商企业缴纳相应的税费, 除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外, 还需要缴纳5%营业税。虽然浙江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补贴措施, 但小额贷款公司所承担的综合税率依然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 这种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安排无疑大大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

4、融资比例及来源受限, 不利于规模化经营

与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却只能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 且其融资规模及来源受到严格限制。在实际融资过程中, 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银行融入相应的资金。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放松利率管制, 鼓励公司竞争

金融市场化是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 而利率市场化又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进行管制的主要理由是, 放松利率管制会导致小额贷款的市场利率过高, 进而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 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这种政策逻辑显然与现代金融的发展方向不符。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利率也是一种价格, 这种价格应由资金的供求双方决定。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 资金的供给方往往处于市场的强势地位, 因此政府政策主要是要防止小额贷款市场产生垄断, 进而导致市场的低效率。而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竞争是解决垄断的主要手段, 因此政府应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制,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竞争, 从而提高整个小额贷款市场的效率。

此外, 与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及国外小额信贷公司不同,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且融资渠道与比例受到严格的限制, 这种条件下适当放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制, 不仅不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反而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2、适当扩大规模, 获取规模效益

通过适当扩大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是企业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浙政办发 (2011) 119号文件明确指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原则就是“只贷不存, 小额分散, 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小额贷款的“小额分散”特点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有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才能满足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杨虎锋等 (2011) 的研究, 平均资产规模在2.5亿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存在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现象, 而2012年底,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实收资本为2.08亿, 平均就业人员只有11人, 平均经营规模偏小。因此,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 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跨区经营, 设立分支机构等,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扩大经营规模, 获取相应的规模效益, 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促进可持续发展。

3、完善税收制度, 降低经营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制度安排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税收歧视方面。虽然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政办发 (2009) 71号文件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却没有把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增加了成本支出, 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 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消除这种税收歧视,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1]朱冰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研究[J].新金融, 2012, (5) :32-35.

[2]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 2009, (11) :5-11.

[3]宋汉光.从三类机构的运营效率比较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J].浙江金融, 2010, (12) :6-9.

[4]杨大楷, 郭春红.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 2007, (3) :14-18.

3.小额贷款下乡 篇三

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江苏小额贷款始终坚持农树方向。

2008年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迈出了新的一步。7月省政府召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推进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每个县(市、区)。年内全省将力争设立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明年底前预计有100家左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挂牌营运。

目前,全省已有13个市75个县(市、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11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获准开业,资本金总额达到10.5亿元,已发放贷款2亿多元,其中90%以上都投向了“三农”领域。

实践剖析

自2007年11月全面开展组织试点工作,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验和模式:

积极组织推动。《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各试点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

狠抓规范管理。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运转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制定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制度、盈亏核算等配套管理制度,编写了近15万字的业务指导手册,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统一标识。在各地申请试点、筹建、开业等重要审批环节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现场验收、从严把关。省金融办还分批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坚持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小额贷款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实行市场运作。各试点县(市、区)都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公司资本金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未来规划

随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局面伴生而至,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之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每个省辖市确定2个县(市、区)先行参加试点,目前该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合理需求。为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以申请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辖市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政府,可由省辖市领导小组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

二是适当调整试点政策。在我省去年出台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于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后者意见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有可能改造为村镇银行。因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两套指导意见并行。允许各试点地区在审批条件的掌握上,可以参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如条件暂不具备,仍然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是继续强化规范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数量的不断扩大,规范管理对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愈发重要。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仍将坚持“三农”、“只贷不存”、风险可控、积极稳妥等试点原则。

目前,省金融办已经建立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谈话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业务资料报送制度、年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开始着手进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统一业务系统的研发工作,下一步还将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举报电话,坚决制止高息放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现实思索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逆流等现象的背后,蕴含着金融制度滞后和金融资源配置失调的问题。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缺少阳光高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农村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基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在现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远没有实现突破,国内民资控股金融机构还是一种美好愿景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不失为缓解“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4.小额贷款公司合同 篇四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 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 (上/下)浮 %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 户名: ,

账号: XXX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

(二) 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 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 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偿还:

(一)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5.小额贷款合同 篇五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将约定贷款一次性以 形式发放给借款

人。借款人在收到该贷款后,应给贷款人书写借款借据。实际贷款以借款借据的

数额、日期为准,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实际贷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具体付息方式为: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拒绝偿还或逾期偿还,视为违约。

第八条双方商定将借款人 交由贷款人质押,借款人不得对此质押物做挂失、更换、变更等任何处置行为,以影响贷款方的.利益,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l、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

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财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和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4、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5、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6、借款人和他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7、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6.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篇六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10.2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担保风险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4)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5)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6)甲方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7)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11.2 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二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3.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4.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14.2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5.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5.4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十六条 声明事项

16.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16.2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电话:通讯地址:

担保人:电话:通讯地址:

贷款人:

电话: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1.2金额(大写):。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资金周转。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借款利率:2%。月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2.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借款人的义务

1.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六条的第1.6小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扣划约定

1.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fanwen/1578/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签字)

担保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7.浅析阿里小额贷款模式 篇七

银行以大为美, 重视资产信誉良好的大企业;而阿里小额贷款则以小为美, 为中小企业提供传统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小额贷款业务。正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所说的那样, 我们所做的正是银行不做的, 银行瞧不上的, 我们要做的不是颠覆银行而是作为银行的补充。阿里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出了信用贷款来解决中小企业没有合适的抵押物。阿里小额贷款公司重视数据, 而不是依赖担保或者抵押, 把中小企业在电商平台上所积累信用数据转化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同时, 阿里金融微贷技术也极为重视网络, 其中, 小微企业大量数据的运算即依赖互联网的云计算技术, 不仅保证其安全、效率, 也降低阿里金融的运营成本;另外, 对于网络的利用, 也简化了小微企业融资的环节, 更能向小微企业提供365*24h的全天候金融服务, 并使得同时向大批量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现实。这也符合国内小微企业数量庞大, 且贷款需求旺盛的特点。

二、阿里金融信贷业务面临的机遇

1. 电商行业蓬勃发展

近几年,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消费方式的巨大转变, 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报告显示, 截至2012年年底, 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经占到了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一比例在2012年仅为4.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还预计, 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保持扩大态势, 到2013年达到7.4%。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称, 淘宝网上职业卖家有600万之多, 天猫平台商户数量近10万。截至2012年3月底阿里巴巴平台有近8000万注册用户、超过1000万个企业商铺及75万付费会员。全国4200万小微企业中, 超过800万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进行买卖。这些都是阿里金融信贷业务的潜在客户。

2. 中小企业贷款难

根据2011年北京大学与阿里巴巴针对浙江地区2313家中小企业的联合调查显示, 只有15%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 另外有22%没有外部融资。在剩下的企业融资途径中, 有29%是来自亲戚朋友, 21%为民间借贷, 7%是小额贷款公司, 而1%来自高利贷。银行因为没有这些企业的数据信息, 交易信息, 只能根据担保和抵押来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透明、抵抗风险能力较差, 这使得它们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由于贷款数多而且金额小, 使的银行不但需要耗费大量成本, 而且收益不高, 投入产出极不均衡, 且风险较高, 所以银行也不愿意去开展这样的融资业务。而阿里小贷贷款依托阿里巴巴集团的B2B、B2C、C2C平台多年来累计下来的巨量商户真实数据、交易数据、信用数据, 把B2B平台1688、C2C平台淘宝网、B2C平台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底层数据打通并且共享, 通过深度的数据挖掘以及数据的云计算, 使多年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都会转化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 这样就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规模小、缺少担保、特别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恰恰是很多中小企业转向阿里金融寻求资金支持的原因。随着阿里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用依靠积累的信用交易数据及网络的新型信贷模式迅猛的发展, 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三、阿里金融信贷业务面临的威胁

1. 其他电商和商业银行加紧拓展网络支付业务与小微贷款。

淘宝的最大的竞争对手京东商城就计划在近期供应链金融服务。而一些商业银行也开始重视小微贷款市场。截至2012年11月末, 民生银行已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7000亿元;小微企业客户数超过80万户, 其中小微企业贷款户超过20万户。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也推出了网上小额贷款业务, 只要提供一定的身份、收入证明和信用记录, 最快也可以在1天内获得信用贷款。值得注意的是, 商业银行是利用自身的信用卡业务的优势, 以客户信用记录为基础, 从而快速评估贷款风险。

2. 商业银行进入电子商务领域, 与阿里集团的传统业务展开竞争电商领域的快速发展和巨大利润, 使得商业银行纷纷进入电商行业。

建设银行推出了自己的电商网站“善融商务个人商城”和“善融商务企业商城”, 交通银行也推出了“交博汇”, 中国银行推出“云购物”电子商务平台。工商银行也计划明年推出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阿里集团从传统的电商领域渗透金融行业, 而商业银行则轻而易举进入门槛较低的电商行业, 毫无疑问, 两个行业的竞争都会加剧。

四、阿里小贷的优势

1. 阿里小额贷款最大的优势在于信息优势。

阿里小额信贷依托阿里巴巴集团的B2B、B2C、C2C平台多年来累计下来的巨量商户真实数据、交易数据, 信用数据, 把B2B平台1688、C2C平台淘宝网、B2C平台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底层数据打通并且共享, 通过深度的数据挖掘以及数据的云计算, 使多年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都会转化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 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规模小、缺少担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传统银行对个人及小企业贷款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主要原因就银行很难真实地掌握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和客户的信用信息, 客户信用和现金流的全部真实信息银行最想要的就是关于客户信用和现金流的全部真实信息, 这也是为什么每家银行都要求贷款客户在自己这里开立账户的原因。商业银行手即使真实地掌握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和客户的信用信息, 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上也需要另建专门的信用评价系统。可见阿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优势有那么明显。

2. 阿里小额贷款低成本和高效率。

正是由于巨大的信息优势, 加上对网络、电子支付和云计算的有效运用, 可以有效地把交易数据转化率为信用评级, 转化为贷款的的依据,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贷款人工成本, 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贷款的成本。阿里小贷所倚赖的网络平台和电子支付, 大幅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简化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流程, 降低降低融资成本。有了这样高效的处理技术这使得阿里小的贷款批量化审批发放贷款成为可能。

3. 阿里小贷最大程度降地低了贷款风险。

阿里小额贷款能够最降低风险, 最重要的就是它能很准确、很全面掌握企业的交易信息, 企业有多少销售额, 发生多少订单, 执行情况到底怎么样, 销售的产品客户是否满意, 销售的产品退货的比例等等, 通过其建立的数据收集系统真实、完整地把巨量的交易信息记录并保存下来。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技术和数据的云计算的处理, 就能够根据客户的当年以及历史交易次数, 交易规模和资金流转记录等交易信息结合客户的贷款目的分析出客户的最佳贷款金额。而贷款发放后, 又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平台支付宝对其资金使用情况, 是否符合当时贷款申报的范围进行监督, 对每笔交易的现金流, 每笔交易的收益等这些企业的真实的资金流信息, 财务信息可以实时准确地掌握。这样就做到从贷前、贷时、贷后, 全面地监控和把握风险, 最低限度地控制小额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阿里小额贷款同时也受到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阿里小贷也有根线牵在监管部门手中, 它的信贷风险受到浙江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监控。阿里小贷设有一个数据后台, 其金融数据包括放贷对象、额度、利率和不良贷款等, 与上述两家监管单位的系统相连, 将随时被查看, 监管部门能够随时全面掌握阿里小额贷款实时数据, 并能够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五、结束语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网络的不断普及, 在中国电子商务这个朝阳产业将会以高增长率继续迅猛发展。而作为中国电子商务的绝对的龙头老大,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各电子商务平台也将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的数量的不断攀升。阿里巴巴将继续为阿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全面的企业交易信息, 也会有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阿里小额贷款公司搭建的网络平台来进行融资。阿里小额贷款公司必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消费方式的巨大转变, 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阿里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阿里小额信贷依托阿里巴巴集团的B2B、B2C、C2C平台多年来累计下来的巨量商户真实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 把B2B平台的1688、C2C平台的淘宝网、B2C平台的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底层数据打通并且共享, 通过深度的数据挖掘以及数据的云计算, 使多年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都会转化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 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规模小、缺少担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对于网络的利用, 也简化了小微企业融资的环节, 更能向小微企业提供24小时全天候金融服务, 并使得同时向大批量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现实。这也符合国内小微企业数量庞大, 且融资需求旺盛的特点。随着阿里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用依靠积累的信用交易数据及网络的新型信贷模式迅猛的发展, 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8.轻松搞定小额现金贷款 篇八

向银行贷款是否无路可寻?答案是否定的。记者了解到,信用卡中心所推出的“预借现金”业务和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现金贷款业务,并没有受到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人仍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得小额现金贷款,用于满足装修、旅游、大宗消费时所出现的现金缺口。

当然,信用卡“预借现金”和消费金融公司的现金贷款利率并不算低,经过测算普遍高于10%。因此,在申请时期限宜短不宜长。

向信用卡“预借现金”

信用卡“预借现金”与提现功能并不相同。使用信用卡提现时,一是额度会受到限制,大部分信用卡的提现额度为信用卡整体额度的30%~50%,同时单日可提现金额有限制。对于提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是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来计算的。

而信用卡“预借现金”通常额度可以达到100%的信用额度,资金可一次性划付到贷款人所指定的借记卡中。偿还“预借现金”时参照的是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人可以按照申请时的期数进行还款。“预借现金”不收取利息,但银行会收取分期手续费。

因此,与信用卡提现功能相比,“预借现金”业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小额资金借贷的需求。

目前,已经有几家信用卡中心推出了“预借现金”的功能。

如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推出的“易达金卡”,这张信用卡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现金业务。“易达金卡”的额度可以全部用于提现。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申请办理了“易达金卡”,就相当于向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到了一笔信用贷款的额度,在这个额度之内,持卡人可以随时进行现金的支取或是申请分期贷款。

在使用时,“易达金卡”可以直接提取现金,资金周转完成后进行偿还。“易达金卡”提供了多种提取现金的方式,如柜台、ATM机直接取款,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直接将需要的资金转入到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这种方式和信用卡提现的功能完全相同,对于提现的款项,按照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费用。在完成资金周转后,借款人可以直接进行还款。

另外一种使用方式是:向信用卡中心提出“易达金”申请,并递交相关的申请资料,由银行将核准的资金转入到持卡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同时,持卡人可以分期进行贷款资金的偿付,也就是“现金分期”的业务。目前“易达金卡”规定,贷款的上限不得超过信用卡本身的信用额度,下限则需要高于2000元。可供选择的分期方式有1、3、6、12、18、24期6种。其中,对于固定1期的“易达金”分期,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1.5%,3~24期“易达金”分期按交易金额的0.75%/月收取。如果需要提前还款的话,申请人必须交纳剩余“易达金”手续费并加上提前还款手续费人民币20元。

相对于银行的个人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来说,“易达金卡”的申请条件略微宽松。基本的要求是:申请人的税前月收入至少要达到3000元,在现单位工作需满6个月,同时持有并使用1张或以上的信用卡超过1年。

兴业信用卡中心的预借现金分期业务为“随兴贷”。“随兴贷”的额度为5000~50000元,主要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现金用途,如家电、家装、购车、学费、医疗、旅行和婚庆等等来确定,且不得超出申请时的兴业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银行将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及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考核进行审核。“随兴贷”业务的分期有3种,6期、12期和24期,核准的贷款金额将转入申请人的兴业理财卡账户中。每个月这一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为核准金额的0.75%,还款本金和费用将逐月计入申请人的兴业信用卡账户中,并全额作为最低还款额。 广发信用卡的预借现金分期业务“财智金”与兴业的“随兴贷”非常类似,这一业务的申请人限于开通广发信用卡6个月以上的客户,最低的贷款金额为2000元。据介绍,广发的做法是由申请人进行“财智金”贷款的申请,银行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审核,最终与申请人确定贷款的额度、是否占用信用卡额度等等。目前“财智金”可以提供的分期方式有4种,包括6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每个月收取的手续费标准为核准贷款金额的0.75%。“财智金”业务可将贷款资金转入贷款人同名的国内银行账户内。

此外,中信、建行也有现金分期业务推出,如中信信用卡的“随意借”业务,可以借出客户额度80%的资金,贷款人以分期的方式偿还现金,期限从3个月至3年,每月手续费在0.61%~0.72%不等。但这两家银行主要通过向客户进行邀约的方式进行业务的推广。

消费金融公司现金贷款

预借现金,获得小额贷款,还有一种渠道来自消费金融公司。去年以来,北京、上海、成都相继成立了三家消费金融公司,但很多人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内容还不熟悉。事实上,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为获得小额贷款提供了新的方式,从贷款的申请门槛和程序上看,也比较便捷。

记者在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了解到,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新易贷”业务就包含有“商户消费贷款”和“现金贷款”两种使用方式。其中,“商户消费贷款”是指在获得消费贷款的额度后,贷款人可直接使用“新易贷卡”在商户终端进行刷卡消费,这一功能与信用卡有一些类似之处。而“现金贷款”业务,则可以在申请人总信用额度的范围之内,依照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装修、旅游、进修培训、大宗消费的合同、发票等所单独申请的现金贷款额度,在通过审核后,这笔贷款资金将划付到客户所指定的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可供提取使用。

据悉,现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规定,首先贷款额度需在申请人的总信用额度范围之内。总信用额度的确定,主要依据贷款人的收入来确定,最高不可超过月度收入的5倍;其次,现金贷款的额度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消费用途证明单独确认。对于现金贷款业务,还要求客户已经开通“新易贷”业务,并正常还款往来6个月以上或是累计的信用积分超过5000分,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通常,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就可以获得现金贷款。

在贷款利率上,中银消费金融公司采用的是浮动利率的方式,根据客户的综合情况进行单独定价。初次申请利率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的差异,贷款利率的区间从每天万分之二到最高的贷款利率为每天万分之四点六 ,平均初始利率水平为每天万分之三点三,折算为年利率的话,初始利率区间为7.23%~16.68%。存续期利率则根据每个客户偿还贷款的情况,以信用积分的方式再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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