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2024-07-26

房产公证处委托书(精选8篇)

1.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篇一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我(我们)

拥有

的100%产权,现委托受托人

以我(我们)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年**月**日

****年**月**日)内,均可独立办理如下全部事项。

一、管理上述房产及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

二、到银行全权办理申请按揭贷款(也称赎楼贷款),开立账户、领取账户及保管存折,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合同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并有权收付上述房产的赎楼贷款,有权签收银行或典当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到担保公司全权办理赎楼贷款担保及借款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资料;到档案管理部门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产权状态,打印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并有权调档及复印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全权办理签署上述房产房款的(银行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资金监管协议及解除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申请,并有权在相关文件上签名。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及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或典当赎回(既赎楼手续),包括有权代借款人签署银行罚息确认书、费用收取确认函、并缴纳罚息/违约金,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在还款账户或第三方账户上扣除赎楼款,打印还/欠款清单,办理申请终止按揭银行的贷款授信额度等所有与赎楼相关的手续。

六、全权办理收付上述房产的赎楼款项,复印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领取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房屋保险单、发票、当票、退保证明

七、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八、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九、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就信用报告。

十、到银行查询供楼账户基本信息,包括账户余额、账户状态、账户关联信息等。

十一、办理涉及上述房产的所有相关公正手续,签署并领取相关文件。

十二、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三、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四、全权办理转卖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代为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房地产买卖合同、遗失房地产收件回执具结书,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等相关文件;领取及保管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和支付相关税费手续,签署房产过户的退文申请,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十五、全权办理申请银行/典当行的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或申请第三方借款抵押担保,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按揭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及正式抵押贷款合同、借据和保险等,指定抵押/按揭贷款收款账户,并将该笔贷款放在受托人

指定的账户上,且有权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确认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文件,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十六、全权办理收取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售房款或银行按揭/抵押楼款,包括签收买方按揭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包括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或部分楼款放在受托人

指定的账户内,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十七、到公证处全权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并签署及领取相关文件,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十八、全权办理以上述房产作为第三方借款抵押担保的所有相关手续,并在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字,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我们)均予以承认。委托人由转委托权。

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内的房产。

委托人:

时间:

2.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篇二

一、房产委托公证的定义

随着经济的逐步增长, 人们的购买力也在逐步加强, 房地产的购置交易成为主流趋势。这几年, 最常用的房产交易方式就是委托公证的方法, 即通过房产委托方采用书面的形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公证的过程。而相应的委托方则成为了一个特定的机构, 专门负责房产委托公证的业务。

房产委托公证主要是在房产委托、继承、出售, 以及赠予等方面进行公证处理,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活动,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委托公证机关由国家进行授权, 向委托人申请提出的带公证对象进行依法有效委托的行为。所有与房产委托公证相关的委托证书, 以及委托协议都要遵循相关立法, 不得越过法律范围进行活动。

二、房产委托公证兴起的背景和原因

房产委托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故对大部分来说, 这是一项相对较为安全的委托, 由国家权威机构进行制定和认证, 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诉讼, 相对于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安全问题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近年来, 房产交易的数量也在呈现递增趋势, 私人机构或私人的交易安全隐患较大, 而房产委托公证体现了房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成为主流的选择。

三、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剖析

1. 日渐增长的交易量

房产交易火热造成供不应求的状态, 日渐增长的交易量让委托人急于找到可以服务的第三方进行安全的交易。而委托公证就是一项十分便民的措施, 它能使得房产委托人节省了交易的寻找时间, 无需复杂的房产交易手续, 在房产的交易过程中更加省时省力, 节省成本。另外一方面, 它还可以满足一些社会上无法正常交易的房产进行交易的需求, 比如说有些因为一些法律或者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第一时间拿到房产证, 但是想进行房屋买卖的委托人, 还有一些是因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的房屋买卖;另外一些就是经济适用房, 小产权房等, 交易手续较为复杂且不便利。这些无法在正常渠道中进行房产交易的委托人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 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也满足了自己卖房的需求。然而, 这些无法通过正常交易来实现房产交易的房子在安全或者之后的房产问题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2. 房屋税的逃避

有一些房产交易委托人通过钻法律漏洞, 达到自己偷税漏税的目的也是屡见不鲜。有些经营者拿到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未满五年, 需要交纳营业税, 而经营者为了逃避这一税收, 往往通过做委托公证, 买卖双方约定房产证等到满五年之后或者达到相应的交易条件之后再办理过户, 如此便可少去一笔营业税的缴纳。

3. 房屋受限交易问题

当交易的房屋存在法律缘由无法进行交易时, 由于委托公证的单方行使交易权利, 所以单方面未告知买方房屋受限问题, 比如房屋被有关部门查封, 抵押, 或者房子内部有人居住且不同意搬离等, 这些都欺骗了买方, 损害了买方的权益,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最重要的是信任, 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隐瞒, 欺诈, 致使最终对买方的财产或其他造成损失, 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实际情况中, 把公证作为违规交易的手段, 侵犯买方的合法权益, 也是房产委托公证存在风险的原因之一。

4. 中间商为牟利损害买卖双方权益

委托公证是一项复杂的过程, 其中委托公证的顺利进行需要多个方面共同协作完成。房产交易涉及的金额大, 且手续复杂, 需要中间商进行配合操作, 买卖双方一同办理委托公证, 签署相关合同, 并告知相关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有些中间商为了牟利, 协助买方提前将产权过户到其名下, 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卖方的利益。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不甚了解, 法律意识淡薄, 经中间商不停的诱导劝说, 在不知缘由的情况下帮助中间商达到目的, 为事后的法律诉讼埋下了风险隐患。

四、委托公证的风险表现形式

委托公证的风险多种多样, 在委托公证的法律漏洞中钻空子谋取私利是一些不法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 比如说假冒中介公司或者假冒房产所有者进行虚假的房产委托公证;中介公司与委托人故意签订不可撤销委托的协议, 限制委托人的权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风险相应的变化程度等。只有了解了委托公证的风险表现形式, 才能更好地利用委托公证进行房产交易活动。

1. 假冒相关中介公司或者当事人进行委托公证

当有关委托人或者买方的意思表达不够明确时, 房产中间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引导当事人往不符合自己真实意图的方向上走, 造成最终的交易不利于当事人。另一方面, 存在有些人假冒当事人, 持有假冒的伪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来到中间商公司, 对中间商提出与当事人表示意思完全相反或者附加条款, 造成真实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 中间公司为牟利损耗当事人利益

(1) 私自滥用权力不按标准寻找买方。由于委托公证的将买方的权利全权委托给中间公司, 所以当事人在真实交易操作中, 只负责最后的交易事项, 在中间过程中对买方的情况可能不甚了解, 这就加大的买卖的风险。若受托人有意违背业主的意思, 未按照业主的标准寻找买方, 到最后可能无法使得业主满意的, 而受到利益的损害。

(2) 与委托人签订不平等协议。在实际情况中, 经常出现委托人为了某种原因而放弃继续委托公证的现象, 这在法律上叫作委托人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法学界将其统称为形成权。即委托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由于委托方在卖方, 中间商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继续委托。而在实际房产委托中, 有一些中间商仗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刻意让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规定当事人不可行使撤销权, 约定双方的协议委托不可撤销, 否则当事人须根据法律进行相应的赔偿。而这样的事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且这种做法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国家政策导向发生变化

目前我国对房产交易委托公证行为的公证中书写有“代收房款”的注意事项, 这一事项主要是为了对房产投机者能够通过行使代理权收取相应的佣金, 如果后期政策导向发生变化, 即这一条款被取消, 这时房产中间商将面临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成本等问题, 对于市场的运营可能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五、委托公证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1. 确保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由于之前风险的表现形式中存在假冒身份当事人来进行房产委托公证, 故在进行委托公证之前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方可办理委托公证。在确认身份的时候, 首先要询问委托人的婚姻状况, 上述买卖房产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且是否已经经过居住者的同意进行售卖, 如果是则要证明该房产是否有抵押、担保、查封等情况, 应向房产委托中介如实汇报。而进行身份婚姻状况的确认, 则需要对公证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能够鉴别证件的真伪性, 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离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等。

2. 确保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证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应, 中介公司不能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设计和修改, 而是要对当事双方做一个公平的协议, 委托公证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互相签订协议是基于双方互相信任的前提, 所以在实际过程中, 中介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对前来办理公证委托的当事人进行风险的提示和注意事项, 全程应配合录音保存, 充分维护当事委托人的权益。

3. 委托过程中签订公证委托协议内容的有效性

公证委托协议是当事人和房产中介签订的委托合同,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 中介公司在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 应该将相关的法律权利和意义以及后果统一告知当事人, 并做好记录工作, 若以后出现纠纷可以作为依据之一。

4. 关于委托公证撤销时的相关措施

一经公证的委托若要进行撤销, 是需要进行法定程序的完成, 而不能由委托人随意撤销即可。但是同时, 中介公司不能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约定委托人不能撤销合同。若委托人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继续房产公证委托时, 需要将公证书全部予以返还, 并要求受托人即中介公司一同办理。撤销公证时, 委托人必须出具房产证明, 证明该房产没有进行更名或者过户, 房产产权仍属于当事人自己。若在签署协议时, 做好对话录音, 应根据录音的规范要求行使权力,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且受托人至此不再代理委托书中任何委托内容。

六、结束语

房产的交易涉及的金额巨大, 对一个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收入或者支出, 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稳定性。因此, 在办理委托公证协议时, 当事委托人应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在对待这项委托, 委托中介公司以后并不是一了百了, 仍然需要防范风险, 防止中介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谋害自己的利益。而公证机构要公平公证对待房屋委托者, 严格运用法律知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和不断进步, 这是对国家, 对社会, 对人民的考验, 也是国富民强的前提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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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延新.浅谈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 2015, 30, (09) :192~193.

[6]谢京杰.涉房产委托书异化为公证提出新要求[J].中国公证, 2013, (1) :37~39.

3.房产继承过户公证为先 篇三

财产分割应在先

据了解,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有别于财产赠予等其他财产转让方式,因此在房产继承过户时,与之相关的过户程序,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以及所需承担的费用等均与之有着明确的区别。

那么,如何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呢?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房产继承过户涉及到产权变更等,与房产证上加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他解释说,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顾名思义,继承房产过户则是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房产继承首先要做的就是财产分割。法律专家表示,在遗产分割时,必须确定遗产部分。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意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确定遗产之后,便可进行财产分割步骤。为了节约时间,专家建议家庭成员可事先协商。“我爱我家”权证法务部经理渠福琴表示,继承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继承公证必不可少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之前,都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王展表示,在房产继承的流转过程中,房产继承公证书具有法定的最高效力,能够为房产登记机构所直接采纳,同时也能杜绝潜在的纠纷风险。他说:“公证的目的是防止某些人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而产生矛盾纠纷,从而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据了解,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相关材料可见表)。渠福琴表示,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需要提醒的是,在继承公证过程中,为了确定房产的实际价值,需对其进行市值评估。上海德佑地产房贷部门经理杨永俊表示,评估机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也可以委托公证处指定的机构,但前提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地段、楼层、房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市值评估。

有人提出,如果由申请人申报一个与市场价十分接近的价格,能否为公证处采纳?答案是否定的。杨永俊解释说,自行申报的市值数据缺乏客观依据,公证机关一般不会采用。

在继承公证环节中,会涉及到两部分费用,即公证费和评估费。上海公证处有关人士表示,房产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费是根据收益额的多少来缴纳,假如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继承人所继承的部分为25%,即收益额为50万元,那么其承担的公证费为1万元。此外,房产评估费一般按照评估市值的千分之一来收取。

产权变更手续简单

房产继承产权变更手续并不复杂。

在取得房产继承公证书之后,便可前往房产所在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从而实现继承。在办理这项手续时,其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上海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只需提供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即可。下面两种情形需要提供其他证明,如果继承人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专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征收遗产税,所以房产继承产权变更过程中不会产生税费,记者在咨询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纳税窗口之后得到的答复证实了这个说法。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交易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费用,只是金额很小。渠福琴告诉记者,就上海而言,费用主要包括工本费、交易登记费、印花税等三项,共计110元。

4.房产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 篇四

房产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

一、什么是房产委托公证?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 有关的法律行为(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二、房产公证的类型:

(一)房产继承公证(二)遗嘱公证(三)赠与房产公证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的公证办理

三、房产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出售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购买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网上公证:https://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5.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篇五

合同号: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贷款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 址:

抵押人(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乙方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

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抵押物评估价值:

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三条 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

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

2、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06个月。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

4、费利率: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第六条 提前还款、续期

1、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应当允许,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

2、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甲方申请续期,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办理续期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续期。

3、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乙方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

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

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 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

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

3、抵押借款期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

益。

6、乙方承诺:除抵押物外,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抵押物的归还

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方抵

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方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公正合同、借款公正全权委托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用手填写和印刷品具有同等效力。

5、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事项:

鉴于:本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_____________申请抵押借款,本人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1.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抵押)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2.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

日期:

附: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房屋抵押承诺书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申请借款 元(大写),拟用本人所有位于,建筑

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的(出租/未出租)房屋提供贷款抵押。若贷款发放后,就贵公司抵押权实现问题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均为本人及共有人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和无任何争议。

二、本人对于提抵押房屋的状态所述属实,且保证抵押物状态不会对使抵押权产生较大影响。

三、本人提供的其它房屋产权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本人提供抵押的贷款贵公司未全额收回之前,不得出卖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未抵押的房屋。

四、若因贵公司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需要行使抵押权,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若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证明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任何虚假或争议,或擅自出卖或处置保证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导致贵公司不能实现抵押权,贵公司可以视为诈骗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究。

六、提供的抵押房屋目前未对外出租,若需对外出租,我们将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并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租赁承诺书》。

权利人及共有人(签字及手印):

抵押房屋共有人承诺书

(适用于房产抵押类贷款)

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与

(抵押人)系

关系,对其将我们共有的坐落地点为

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抵押给贵公司,作为

(借款人)向贵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一事完全知晓。

本人在此承诺:完全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并愿意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贵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不需再征得本人的同意。

承诺人(签名):

委 托 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

委托人:_____,男,_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

受托人:_____,男,______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

位于北京朝阳区____路___号___幢__单元__楼__号(权___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七、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八、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款 合 同(公正用)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_月_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_ 年 _ 月_ 日 到 _ 年_ 月_ 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 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

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

阳区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

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为更详细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___年___月___日双方鉴定的抵押借款合同,再次达成以下补充条款:

一、借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二、抵押房屋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违约责任:在借款期间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按日加付利息千分

六、本金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给出借方;如果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逾期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提前还款:借款方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方,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多支付____天利息作为对出借方的补偿,出借方然后给借款方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由借款方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限,在抵押期间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

七、借款方将上述房地产权力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房屋他项权证交出借方保管。

八、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出借方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九、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房屋不能或不足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十、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十一、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十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尝。

十四、借款方、抵押人须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证明、资料等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出现虚假,出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借款方逾期支付利息,而又无抵押人音讯的.十六、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十七、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十八、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十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当事人有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贷款

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本合同出借方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借款方又为抵押房屋的抵押人。借款方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还款义务。二

十一、本合同补充协议与前日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约定的有异义之处,以本合同该补充协议为准。

出借方:

借款方:

日期: 年

6.公证处委托书 篇六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

职 务: 经理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期限为:20xx年5月1日至6月30日

7.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篇七

近年来, 笔者所在单位因房产继承公证前来开具证明材料的人逐渐增多, 多数为证明房产继承中家庭成员关系。在提供档案服务的同时, 我们发现人事档案记载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现进行归纳总结并希望能为档案界同仁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一、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问题剖析

1.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填写不全。

人事档案的履历材料和各类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栏内, 许多人填写的家庭成员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自己的配偶及子女, 忽略了填写父母情况, 反映不出全部亲属关系。第二, 有的家庭成员栏内只填写了在世的成员, 对于过世的家庭成员情况常常未填写。第三, 有的因填写材料时个别子女尚未出生, 导致家庭成员栏内子女填写不全, 家庭成员填写不完整。人事档案里未曾填写的家庭成员会造成亲子关系证明时的复杂性, 材料的缺失阻碍了继承公证的有序进行, 而公证部门在核实材料时通常格外重视上述这些没有被提及的被继承人父母或子女情况。

2. 档案材料中家庭成员姓名写法不一致。

早期填写的人事档案里, 时常出现一卷档案里个人姓名写法不一致现象, 多则三、四种写法, 甚至有些姓氏的写法也不一致, 例如“傅”和“付”、“兰”和“蓝”等姓氏的写法, 还有一些早期的档案材料里姓名通常用同音字或谐音字书写。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历史原因外, 更主要的是被继承人知识水平偏低, 加之早期填写档案材料时的不重视、不正规, 甚至有些人事档案材料不是本人填写的, 这些都导致了人事档案材料的失真。然而, 随着公证手续的正规化、严格化和复杂化, 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姓名的写法有着严格要求, 一卷人事档案里的家庭成员姓名前后写法不一致, 特别是与身份证、户口本的姓名写法不一致, 将有碍继承公证的顺利办理。

3. 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不完善。

继承公证时, 公证部门需要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 然而一些早期结婚的已退休或已去世职工, 其本人没有结婚证或结婚证遗失, 民政部门也无法证明其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家属则选择到被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证明[3]48。然而, 档案里所记载的婚姻关系不能证明其整个婚姻状况。现阶段, 我国结婚、离婚、再婚都不需要单位证明, 单位并不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状况, 特别是职工退休后的再婚状况[4]46。这些后形成的材料无法及时收集到本人档案, 使档案记载内容不够全面, 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带来很大阻碍。

4. 档案材料记载前后不一致。

人事档案里无法体现的内容以及档案材料的不完整直接影响继承公证, 甚至导致无法公证。一些档案材料的记载前后不一致同样阻碍继承公证的顺利进行。例如由于某个子女夭折, 导致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与前期填写的不一致, 在后期填写的档案材料中不再显示前期填写过的该子女, 而对早期的一些死亡人员, 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死亡情况。一些办理继承公证的家属希望档案部门对这种记载前后不一致情况予以证明, 但作为人事档案部门必须尊重档案历史记载, 依照档案材料实体出具证明。

5. 继承公证相关人员档案意识淡薄。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 有些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人员要求自己查阅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 这与人事档案查阅规定相悖。人事档案具有保密性,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此, 权衡人事档案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工作中的难点, 既要本着查阅人事档案的严肃性, 又要以利用档案为主要目的, 为查阅人提供档案服务。公证部门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在办理过程中要核实取证, 然而部分工作人员在核实人事档案时不了解阅档规定, 对档案材料乱折乱画, 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的使用寿命。

二、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继承公证在核实人事档案家庭成员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通过提供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有益尝试, 提出如下对策。

1. 如实、准确填写档案材料。

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办理, 给办理继承的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而被继承人填写个人档案材料时很容易将这些材料填写完整。因此, 每个人在填写档案材料时一定要注重填写完整, 特别是父母情况, 已经故去的父母也要如实填写并注明;档案材料的填写内容一定要前后一致, 特别是父母及子女姓名的写法, 应严格按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填写。这不仅为自己办事方便, 也为他人及个人子女利用档案提供便利。人事档案部门对已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 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填写或补办。只有把好材料入口关,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档案内容不完整和不一致现象, 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2. 建立有效的阅档机制, 规范档案管理。

房产继承涉及问题较多, 房产继承公证中建立规范的阅档机制非常重要。首先, 要有完备的阅档手续, 查档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家庭成员比较复杂的要全部成员都到现场或电话告知开具证明材料的档案部门。其次, 要严把材料的出口关, 对一些直接拿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来被继承人单位盖章的, 要认真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并复印留存。尽管日后公证部门还会派工作人员核实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 但档案部门也必须保证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3]50。最后, 要有严明的阅档纪律, 在房产继承公证取证中, 除公证人员可以阅档外, 其他任何人都不可阅档, 只能由档案工作人员代为阅档, 并如实告知档案中记载的家庭成员状况, 复印相关证明材料给继承人, 做到以人为本, 贯彻以档案利用为最终目的的服务理念。

3. 注重收集工作, 完善档案内容。

一般情况下, 职工退休之后就不再收集其个人的相关档案材料, 档案中也就不再有新的材料补充进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档案的各种需求越来越多, 形式也趋于多元化, 已有的人事档案内容匮乏, 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为适应当前人事组织工作及人们的利用需求, 实现人事档案价值, 档案工作者要竭尽全力做好材料收集工作, 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变坐等上门收集为上门索要。档案收集工作中必须疏通渠道, 主动与有关材料形成部门联系, 建立收集制度, 向材料形成部门宣传材料收集的意义, 保质保量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档案人员还应不断研究各类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 及时主动催要档案材料, 把握收集工作的主动权。只有这样人事档案材料内容才能完善, 人事档案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个人的真实全貌, 满足人事组织工作等需求, 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4. 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维护档案的严肃性。

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不完整直接影响公证的办理, 而有些档案历史记录则会给继承公证增加额外证明程序。一些被继承人子女常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略去部分有争议的档案记录, 直接在公证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材料上予以盖章证明。这种做法绝不允许,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档案事实办事, 任何违反档案纪律的行为都不准发生。随着房产继承公证的正规化,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程序也越发复杂, 然而实事求是的准则不能改变, 继承人依据事实办事可为后期公证部门查档核实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档案工作人员虽然只负责提供档案, 但是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 对从档案中提取的材料, 要保证其真实性[4]46。只有依据档案事实办事才能维护档案事业的严肃性, 档案才可以真正合法有效的发挥其凭证作用。

5.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延长档案使用寿命。

档案有其使用寿命, 如果未能足够重视档案保护工作,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则会遇到许多困难。作为档案工作者, 必须了解工作对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做好本职工作。此外, 还应该积极向领导和业务人员及大众宣传, 让他们认识、了解、熟悉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得到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为了有效利用档案, 合理保护档案势在必行。对档案管理人员, 保护档案不仅是职业要求, 更是行动指南, 工作中时刻都要以保护档案为己任。对档案查阅人员来说, 获取所需的档案材料信息是最终目的, 建立保护档案意识是查阅档案的前提条件, 查阅档案的任何人都应保守档案秘密, 严格遵守查档规定, 禁止在档案中乱折乱画、乱作批注。保护档案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 在思想上建立保护档案意识, 为档案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

摘要:核实取证是继承公证的重要环节, 从家庭成员信息取证的角度提出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着重探讨房产继承公证中核实人事档案时存在的各种问题, 并提出人事档案工作中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房产继承公证,核实人事档案,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张小乐.浅议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法制与社会, 2011 (27) .

[2]杜振东.继承公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 2010.

[3]徐耀清.继承公证中的核实取证[J].中国公证, 2010 (7) .

8.房产公证处委托书 篇八

關键词:委托期限委托书公证

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首先,表现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其次,实务操作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现就以上两种情况对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进行浅谈。

据我省司法厅公管处统计2014年全省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59753件,其中委托39406件,我市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1614件,其中委托1299件,而我公证处去年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见的委托内容则是:委托签订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委托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其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80%以上的委托书公证都与房屋交易有关。在当今社会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中,由于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容易被用作他途,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名为委托,实为买卖等情况常有发生。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大致原因:一种是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他们委托亲戚、朋友帮忙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务;另一种则是中介公司出资购买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再由卖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交易公证书,受托方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他们办理公证业务目的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种委托原因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都存在风险。首先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买卖房屋,由于产权尚未转移,责任则仍由原业主承担。如果委托期限过长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卖”的纠纷由此而产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书公证是委托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具有绝对的权利,被委托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委托期限过长一旦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卖家随时可以撤销了委托,最终受损失的将会是中介公司,此种风险的存在也会产生纠纷。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期限过长的委托书不但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所以我们不宜设置不确定或过长的委托期限。

我国对单方面的委托书的效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行为终止,委托书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约定为“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受托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事隔一段时间发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情形,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我们无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目前尚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的实施情况公证部门无法得知。然而委托行为是委托生效后持续不断的行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项办理完,操作中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是否还可以依据时隔两年、三年以至于更长时间的委托书公证办理公证事务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们深思。特别在转委托中委托期限过长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无更法审查委托书的效率。所以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如果我们可以在委托书中合理设置委托期限,公证后的委托书实施起来更加合理。

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公证的委托期限不应该让当事人随意决定,公证处应当帮助委托人依据委托事项合理设置委托期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事项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确定如何合理设置。首先,委托行为属人身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委托书中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产生了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就会接踵而来,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等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行政办理程序事项中均未超过1年的办理期限。所以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期限最好不要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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