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2024-08-15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精选8篇)

1.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一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经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2.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二

4月25日, 钢铁企业财务结算价格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座谈会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会议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工信部运行局解三明处长出席了会议, 并做了《2014年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报告;钢铁协会屈秀丽副秘书长到会做了《今年一季度钢铁行业运行状况和应关注的主要问题》专题报告, 并对今年的财务结算价格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陕西省钢铁协会李贵荣副会长到会并讲话。会议对上年度结算价格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 座谈了一季度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及应对措施, 交流了开展价格对标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情况, 研究了今年的工作重点。会议还对上年度财务结算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进行了表扬。宝钢、鞍钢、武钢、首钢、沙钢、马钢、包钢、太钢、安阳等钢铁企业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摘自中钢协网站)

3.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三

【摘 要】配电网络因为分支线多而复杂,在发生短路故障时一般仅出口断路器跳闸,而小电流接地系统故障查找更是困难,人工查找故障需耗费大量精力,因此能否对配电网线路进行精准故障定位,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故障监测定位技术不仅可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故障巡线时间,同时可极大地提高配电网运行稳定性及运行效率。

【关键词】配电;网络系统;故障定位

0.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及企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用电量日趋加大。为适应城市电网的建设和现代化企业的发展,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为了美化环境,节约线路走廊用地,城市中原本纵横交错的架空输电网络正逐渐被电缆供电系统所取代。为了尽可能减少电缆线路由于故障引发停电的次数和时间,对电缆线路维护的要求已从最早的事故后维修、预防性维修发展到预测维修和故障定位。这就要求能够在线监测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状态,以便做出设备是否需要维修的结论,同时在发生故障后,能够快速定位故障区段。

电力线路运行故障监测定位技术可运用在6~35kV电缆线路的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开闭所等电气设备中,用于在线监测电力线路负荷运行及故障情况,具有远程传输能力的分布监控、集中管理、即时通知型的智能化故障管理系统。他是基于数字故障指示器技术、GPRS通讯技术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一体的一套自动高效的故障点检查及定位系统。主要用于监测线路上的短路、接地、过负荷、断线、停电等故障情况,帮助运行人员迅速查找故障点,监测线路负荷电流和短路动作电流,保存历史数据并绘制曲线,用于事故分析和消隐。

本文介绍了一套系统故障监测定位系统,由主站软件、短信猫、 数字故障指示器(检测终端)和通讯主机等几部分组成。

1.系统工作原理

1.1系统工作原理

数字故障指示器指示器主要安装环网柜电缆进出线上,以实现这些线路的在线监测(遥测)、故障检测与定位(遥信),同时在附近安装1台或2台通讯主机(采集器)。指示器和通讯主机(采集器)都带有四字节全球唯一通信地址,用于通讯主机(采集器)对指示器的识别;通讯主机(采集器)还带有一字节101协议通信地址,用于通讯主机(采集器)与主站之间的地址识别。通讯主机(采集器)U与指示器采用短距离无线调频组网通信,与主站之间采用GPRS公网通信,可选静态IP、动态域名和APN专线,推荐使用APN通道,确保数据和控制安全。

当线路正常运行时,通讯主机(采集器)定期轮询每只指示器或由指示器主动上报,指示器按预设的通讯策略进行应答或上报,将实时数据发送到通讯主机(采集器)。通讯策略的含义是:指示器采用极低功耗设计,设计寿命为8年以上,但无线通讯能量较大,不能完全依靠内部锂电池供电,大部分能量要从高压导线感应取电。当负荷电流大于20A时可以完全取到通讯能量,在通讯时可以做到“有问必答”或者定时主动发送;当负荷电流小于20A时,只能取到有限的电能,在通讯时会出现“两问一答”或者定时主动发送的情况,其它时间指示器内部无线通讯模块都在休眠以减少电池损耗。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无线通讯划分为64个独立信道,无需对多只指示器进行编码和延时错开时间发送,对于多只指示器同时发送时也不会存在互相干扰而导致通讯不上的情况。

当线路出现短路故障时,指示器可以检测到短路故障电流,如果符合特定的短路故障判据,则本地翻牌显示,并按照预设的时间参数自动复归,也可以通过主站遥控复归。同时,在通讯主机(采集器)轮询到自己时将“及时应答”或者立即主动发送动作信息,将动作信号、短路故障电流等数据发送到通讯主机(采集器),通讯主机(采集器)再通过GPRS方式将故障动作信息和故障数据打包发到用户手机或主站系统。

由于指示器的本地无线和通讯主机(采集器)的GPRS网络“一直在线”,并具有双向、随机发起主动通讯的能力,所以主站在召唤通讯主机(采集器)的数据的同时,还可以对通讯主机(采集器)和指示器下发参数和遥控命令,例如在线修改通讯主机(采集器)和指示器的参数,遥控DCU连接的开关合闸、分闸,遥控通讯主机(采集器)管辖的指示器闪灯、复归等。

1.2系统主要功能

1.2.1主动告警功能

可以主动上报线路的告警信息和指示器电池故障、信号传输终端、电池故障、设备失效等设备故障信息,系统可以主动实时将告警信息上报到监控调度中心。告警信息被实时记录到数据库中,可根据需要长期保存;可以提供声光告警。

1.2.2灵活传输功能

通信方式可选,通信方式的选择与系统工作无关。目前采用GPRS方式上传告警故障信息和下发查询指令。

1.2.3数据管理功能

系统配置数据、告警信息等全部存储在数据库中,便于统计分析,可以按照用户要求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图表。根据告警的不同拓扑位置和告警类型,提供数据分析功能,确定故障原因和故障位置。

1.2.4系统管理功能

可以对主控单元、采集设备、监控点以及操作人员、系统功能等进行配置;系统日志对系统状态和人员操作做详实记录。

1.2.5电池电压管理功能

对电池供电电压进行监测,当供电不足时上报告警。

1.2.6设备状态定时上报

采用节拍方式,定时上报设备状态,如果通信失败则视为设备故障。

1.3技术特点

(1)突破模拟普通指示器的技术和FTU的标准。无需PT和CT,无需开关或开关改造,适用范围广,投入产出比高,运行可靠。

(2)设备运行功耗极低,使用寿命长。指示器从导线自取电,并后备长寿命锂电池,永久免维护;数据采集 器从220V电源或者开口CT(电缆)取电,可选大容量铅酸蓄电池或聚合物锂电池, 5年维护一次。

(3)采用量化的短路故障检测方法。监测线路个点的负荷电流、短路故障电流并实时上报主站系统,并可在线调整短路故障检测参数,大大提高短路故障检测的准确性。

(4)采用量化的接地故障检测方法。对于小电流接地系统,监测线路个点接地故障稳态零序电流、暂态零序电流并实时上报主站系统,并可在线调整接地故障检测参数,大大提高接地故障检测的准确性。

(5)本地采用无线调频组网(64信道自动跳频),远程采用GPRS网络通讯,调试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

(6)指示器和数据采集器安装简单。安装、拆卸简单,本地或远程无线调试。

(7)经济实用的主站“四遥”功能。主站软件可以实时对现场的故障指示器和两路电动开关进行“四遥”即遥控、遥信、遥测、遥调操作。可实时监测负荷电流和短路动作电流、首半波尖峰电流和接地动作电流、稳态零序电流和暂态零序尖峰电流(电缆)、线路或电缆头对地电压、导线或电缆头温度,并与GIS系统无缝接口。

2.现场应用效果

这套电力线路运行监测系统的实施可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停电时间,改善用户用电的环境和条件,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提高配网供电能力,增加系统的可靠性,缩短人员查找和处理故障的时间,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效和电网运行稳定性。有效地降低损耗,提高电能质量,在用户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售电量,增加经济效益。

3.结语

4.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四

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 行 监 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5.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五

日期:2011-09-06 16:03 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

(1)加工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2)养殖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奶牛养殖小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应分别达到: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蛋禽场存栏3万只以上;肉禽场年出栏5万只以上;奶牛场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场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场水面500亩以上,年产鱼类500吨以上。

(3)种植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

(5)市场带动型企业:要求市场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6)综合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四、经济效益

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不欠折旧。

五、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六、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养殖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要原料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

在市级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的能力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企业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管辖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列表汇总,报经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底之前,一并报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简称市农技中心),市农技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然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郑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市直有关部门正式行文并于8月底之前直接上报市农技中心。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对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形式及对农户的带动能力等要进行实地抽查,然后提出复审和初选意见,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初选汇总表》。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选企业进行全面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予以颁证授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入运行监测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两年运行期间发展情况汇报及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整理后,于4月15日之前报市农技中心。

三、市级考核: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于4月底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实地对企业进行全面监测考评,提出监测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文颁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龙头企业统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要求统计汇总,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和次年2月底前两次报市农技中心。对拒不接受各级产业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产〔2004〕5号)同时废止。

6.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六

发布时间: 2014-05-07 16:14:00 来源:广州市农业局 作者: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农业局: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培育和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5月4日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类型。在广州地区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的规模。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技服务、涉农产业五种类型,分别对企业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市场交易额)等指标进行考核。

3.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管理。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产品和生产加工场地、设备符合相应环保标准或质量安全标准。有完善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带动农户绩效。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就业、租地生产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种植业500户,养殖业200户以上),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优先认定带动本市农民增收绩效突出的企业。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遵守税务、劳动社保、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在主要贷款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6.对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服务型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粮油与饲料加工、农业机械与设施设备、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根据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带动绩效等择优认定。

第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经考察后择优认定。具体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审计报告审核后的数据为准,30分)

1.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达到的计5分;任何一项未达到的不计分。科技型和服务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计5分,未达到的不计分。

2.年销售收入:依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企业类型,主营业务必须是以下五种类型中的一种,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远洋捕捞的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减少100万元的扣2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农产品加工(油料加工、饲料加工除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达到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的流通型企业年市场交易额10亿元以上,达到的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0亿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从事农产品贸易或配送、油料与饲料加工、先进农业机械与设施、新型农药(兽药)或肥料研发生产等涉农产业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达到计20分,达不到的不计分,每超过1亿计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从事种子种苗繁育、农业科技推广、农业观光休闲等直接服务农业的科技型和服务型企业,不做销售收入的具体限制,由专家组综合考察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带动绩效,择优推荐和认定。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无欠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扣2分,没有提供相关凭证的不计分。

(三)企业管理绩效(以审计报告、证书凭证及专家意见为准,25分)

1.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自检制度,生产、加工(或交易)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安全标准,且有注册商标、质量认证和包装标识。达到计10分,任何一项未达到不计分。

2.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计10分。

3.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绩效(以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的合同、企业会计凭证、培训记录、证明等为准,20分)

1.从事种植业的生产型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涉农产业的企业,紧密型带动农户(包括订单收购和吸纳就业,以订单合同和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为准)10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包括租用农民土地、收购农产品、技术培训和服务等,以租地合同、地租金额和农产品购销金额的会计凭证、培训记录等为准)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户(或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紧密型带动农户数与松散型带动农户数可以按1:5折算,达到一项即可。下同。

2.从事养殖业的生产型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科技型服务型企业,紧密型带动农户4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户(或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在本地(广州市内)设立生产、加工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农户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增计5分。

(五)企业竞争力影响力(以有效证书、凭证和专家意见为准,10分)

1.有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其中一项的计1分;有国家驰名商标证明、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2分,或有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著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1分;被环保部门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中一项的计1分;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有专利证书其中一项的计1分。

2.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获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或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设备)方面绩效明显的;或在细分行业有竞争优势,处于省内外行业领先地位;或辐射带动绩效明显,能扩大广州农业在省内外影响力的;或在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计5分。

第七条 申报(或监测)材料。申报(或监测)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申报材料:

(一)填写《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盖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带动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企业的带动绩效须由当地镇级政府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3.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询有关镇、村和农户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4.省、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审核。

第十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

1.市农业局委托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或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农业局。专家组成员应在市农业局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涵盖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等专业。

2.市农业局综合考虑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广州市农业产业化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平台,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监测与随机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

1.定期监测指每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定期监测周期内,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并合格的,可以豁免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定期监测。

2.随机监测指针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监测。下列情况应实施随机监测:收到针对市级龙头企业(或申报对象)举报或部门通报材料或区县农业部门申请,情况有待核实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市农业局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测程序由市农业局发起,组织监测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测程序、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市农业局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和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在监测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质量安全、环保不达标产品,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

(四)因拖欠农户工资、租金等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拒不按照农业、财政、审计部门正式文件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材料的,或不按照农业部门通知要求提供农业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达3次以上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7.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七

关键词:SSH,MVC,架构设计

1. 引言

为加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的部署要求, 天津市市场运行监测快速反应系统正式启动。天津市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预计涵盖商场、超市、批发交易市场、餐饮等多个行业共有监测企业282家, 监测点1168个, 监测商品涵盖55个大类, 244个品种[1]。受众如此广泛的系统需要一个非常高效的软件框架。

框架技术对于软件开发来说, 意义重大, 不仅可以简化开发流程, 更利于后期维护。本文就天津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中的框架技术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struts、hibernate、spring等MVC结构框架的内容。

2. 基础架构设计

常见网络软件系统的架构有3种基本形式, 分别是C/S架构、B/S架构以及C/S与B/S结合架构。软件技术发展阶段不同, 所用技术不断变化[2]。20世纪90年代伴随计算机网络深入应用, 采用C/S架构较为普遍。C/S架构是一种典型的两层架构。这种架构中, 作为客户端的部分需要承受很大的压力, 因为显示逻辑

和事务处理都包含在其中, 通过与数据库的交互达到持久化数据, 以此满足实际项目的需要。进入21世纪伴随Internet/Intranet的推广, B/S架构相对多了起来。B/S架构的全称为Browser/Server, 即浏览器/服务器结构。Browser指的是Web浏览器, 极少数事务逻辑在前端实现, 但主要事务逻辑在服务器端实现, Browser客户端, WebApp服务器端和数据端构成所谓的三层架构。B/S架构的系统无须特别安装, 只有Web浏览器即可。因为客户端包含的逻辑很少, 因此也被成为瘦客户端。天津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的使用客户数量多分布广泛, 数据上报的工作逻辑相对简单, 瘦客户端B/S结构非常适合, 使用方便, 简单, 高效。

3. MVC结构设计的应用

B/S结构的软件结构能够采用不同的代码框架, 为了便于维护, 天津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按照MVC (Model, View和Control) 结构来设计.视图 (View) 是网站的界面, 它从模型那里得到数据并指定这些数据如何显示, 既是整个网站内容的呈现,

(controller) 定义了系统的行为, 它负责接受用户的事件 (如鼠标单击等) , 并将事件映射成相应的行为, 再交由模型处理;而模型 (Model) 则负责整个系统的逻辑和数据管理。

MVC衍生出了许多种框架技术, 最主要的如SSH技术, 分层架构。

4. SSH框架技术

SSH技术即struts、hibernate、spring技术的缩写, 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开源框架技术。

4.1 spring技术

Spring技术起源于2000年, 它是Rod Johnson通过一些成功的商业项目构建起来的基础框架技术。在2002, Rod Johnson发布了《Expert One-on-One J2EE Design and Development》一书, 并伴随着书的发布, 同时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开发框架技术, interface21开发包, interface21也就是书中阐述的内容的具体实现。后来, Rod Johnson在interface21开发包的基础之上, 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造和扩充, 使其发展为一个更加开放、清晰、全面、高效的开发框架——Spring。2003年2月, Spring框架技术正式成为一个开源项目, 开始发布。Spring是一个解决了许多在J2EE开发中常见问题的强大框架。

4.2 hibernate技术

在Java世界里, Hibernate一直是最引人关注的一个话题。从Gavin King加入EJB3.0 EG, 负责制订EJB3.0的持久层规范;到Gavin King非正式退出JDO EG, 并且充满个人情绪的对JDO2.0规范进行攻击;到《Hibernate in Action》的发行;再后来到Hibernate3 Alpha的发布;最后再到JBoss 3.0 PR的发布。Hibernate在短短不到3年的时间内, 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开源软件发展成到今天令业界瞩目的主流的O/R Mapping框架技术, 在当前的Java持久层框架中, 最流行的O/R Mapping产品分别是Hibernate, JDO以及TopLink。而Hibernate往往就是项目开发的首选, Hibernate的轻量级ORM模型逐步确立了在Java对象关系映射架构中的地位, 而且它的许多设计还被Java EE标注组织吸纳成为EJB3.0规范的标准。

4.3 struts技术

Struts这个名字最初是金属架的意思。开发者希望通过Struts这个框架技术支持JSP、Servlet、Java, 然后在Web系统项目中的使用这门技术[4]。

2001年春天, 在apache的网站上发布Struts的第一个版本的时候, Struts技术只提供了一种将视图和业务逻辑分离的Web应用方案。在使用Struts框架技术之前, 系统开发人员基本上都是在JSP页面里将业务逻辑的Java程序代码写入, 尤其是涉及到数据库以及页面表单数据交互的情况, 开发人员要在每一个页面中写入连接数据库程序代码, 形成了大量的冗余代码, 这样影响了每个页面显示速度以及性能, 在执行页面代码的过程中, 页面中的程序代码要对内存中Java对象进行读取, 这样就影响了系统的性能。所以当Struts这种Web应用技术出现的时候, 每个开发人员都把它视为一种利器, 把自己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所以在2001-2003这两年的时间里, 大量IT公司在系统开发的过程中Struts技术作为框架。

Struts的一大优点是它是开源软件[6]。Struts本质是在Model2的基础上实现的一个MVC架构, 采用的主要技术是Servlet、JSP和custom tag library用户自定义标记库[7]。Struts是运用MVC的体系编写的一个Web应用的一个框架, 可以说是一个传统MVC设计模式的一种改进类型。

天津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采用了Struts的框架技术, 如图2, 它的View层主要包括商户和操作管理人员与系统的交换界面例如数据报送, 数据的统计图标显示, 商品数据报送, 通报表彰, 政府的公告和公文, 企业的形象展示等;Controller层主要包含了对View层的事件逻辑处理例如页面间跳转, 操作过程中的异常处理, 各种数据过滤分析指令。Model层是数据管理层, 主要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操作, 如不同形式报表数据的存储, 企业数据及商品价格数据的操作和分析, 获得各种报表, 及同比, 环比, 基期, 比重等统计数据。

5. 结语

天津市场运行监测信息系统软件采用Struts框架具有开发方便, 低耦合, 代码重复利用方便, 编写整洁, 利于标准化的特点, 开发更有效率, 维护也更加方便。有利于快速获取市场数据, 催进天津市场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傅万吉, 李彦丽, 金瑛.天津市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条件及对策分析[J], 《中国电子商务》2011, (12) .

[2]李海涛.MVC设计模式在JSP开发中的应用[J].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11, (10)

[4]顾庆传, 孔浩, 徐小华.基于MVC的struts在学生管理系统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 2011, (08)

8.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篇八

关键词:变电站;监测运行;维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9-0111-02

变电站运行的主要任务就是电力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主要特点有需要维护的设备繁多,出现的异常和故障情况多、几率大,以及运行维护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管理等。又因为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比较乏味,经常容易出现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的松懈,而一旦发生了变电事故,轻则给用户和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一般而言,如果忽略了人工操作的失误,造成电力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①由于外部故障或者事故而造成设备停机事故。

②由于设备长时间的运行带来的磨损和老化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③由于外部干扰消失给系统带来的扰动。

例如由于雷击而造成的线路接地短路故障。若采用此种方案,既可以对设备实际状态进行有效的评估,又可以清晰的对已经检测到问题的设备进行进深入的评估,以确定进一步发展、损坏的可能性。通常这种功能是由系统保护来完成的,并且后者也需要传送必要的数据,所以这种既能监视又能传送反应电力系统问题数据的技术,我们称之为保护监视。

1 变电站主电气设备状态监测内容

1.1 变压器状态的在线监测和故障诊断

①变压器状态在线监测的主要项目有:铁芯温度的测量;绕组温度的测量(多点);绕组的输入输出、电压电流以及有功无功的监测;油量、油温、油位的测量;绝缘分解物的检测;变压器内部发生局部放电量以及放电位置的检测。

②常用的监测方法:第一,气体分析法。由于绝缘油在变压器内部受到高温环境的影响会产生气体,因此气体分析法是含油设备绝缘检测的最常用的方法。根据设备内部产生不同的气体以及气体的成分、含量和相对百分比就可以达到绝缘诊断的目的。变压器绝缘油中的典型特征分析气体有CO、H2、C2H6、CH4、C2H2和C2H4。第二,局部放电法。通常情况下经常用到的局部放电法有电气测量、化学检测、光学检测以及声学检测。设备出现了局部放电现象,既是电气设备绝缘老化的征兆,同时也是引起绝缘老化的重要机理。第三,频率分析法。通常采用此种方法检测变压器绕组有无变形。因为绕组的机械位移会引起细微的电感、电容变化,所以通过分析频率细微的变化就可以达到监测变压器绕组的目的。

1.2 电容型设备监测和故障诊断

一旦监测结果超出正常范围就会发出预警,主要就能尽早消除故障隐患,避免严重事故的发生。

1.3 高压断路器状态监测

高压断路器状态监测内容是根据一直以来运行故障统计确定的,根据多项数据显示,机械故障占全部故障的70%~80%(其中包括操动机构和控制回路),而其他绝缘故障,比如灭弧、发热相对比例占总故障比例的很小一部分。高压监测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监测合(分)闸线圈的控制回路是否完好。

②监测合(分)闸线圈电流、电压以及线圈的电气完整性、连续性。

③监测断路器触头的运动特性,反应断路器行程、过行程以及运动速度等。

④监测合闸弹簧机构的弹簧压缩工作状况。

2 监视变电站自动化系统

2.1 不同层次的监视

不同层次的电力系统和相关的开关设备,根据要求的不同都有相应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或者其他专用的电力监视系统实时监视。一旦设备出现异常情况,监视系统都会要求保护装置或者自动装置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反应,或者发出警报要求运行人员进行相关操作。因此,必须认真监视这些系统,才能及时的发现并处理故障。

2.2 设备的自检

每个IED都有很多的元件,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所以,其设计应该保证所有元件都有很高的MTTF,并且整个布置具有抗磁干扰的能力。而对于可靠冗余电源的使用,则将有利于IED的鲁棒性。但是,对于设备的自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采用存储器存储数据的方式,则应使用求和法检测可能出现的错误,并且还要监视电源的失电情况。

2.3 与中心监视系统的连接

由于对系统监视的重要性,而且只能通过监视系统将出现故障的部分系统退出运行,所以设备或者与中心监视系统相连接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自检是必须的。而对于无人值守的变电站自动系统,一般就由相关的电网控制中心来执行监视,并由其将故障信息传给维护人员。

3 变电站电力设备运行与维护

维护的基本任务就是处理所有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故障。包括一次设备和保护设备都可能出现故障,控制系统的设计、电力系统的设计和保护也可能会出现错误等等。根据电力系统多年运行的数据显示,这些故障和错误主要由以下的因素引起:

①人员的操作或者维修工作失误。

②电力系统、保护或者控制系统出现的错误。

③元件的老化现象。

④由于事故或者环境影响,如电力供应不足、雷暴雨等。

⑤在进行状态维护时,应该采用持续或者定期维护的方式,进行准确地测量设备的实际状态和实际负载。

⑥所谓的定期维护,也就是根据提前计划好的时间对使用坏了的部分定时地清理或者替换,也可以称为检测维护。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更换变压器油和更换断路器触头。

4 变电站的管理工作

4.1 变电站倒闸操作的管理规定

①不能进行倒闸操作的情况下:在交接班的时候;电力系统中有直流系统接地时;在同一电力系统中,不容许同时进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倒闸操作;雷雨天气时室外的配电装置操作;严禁出现约时停电、送电。

②变压器的投入运行原则:一定是先从有保护的电源侧充电,然后再合上负荷开关,停电时操作顺序刚好相反。

③对于跌落式保险的送电,应该是先合上两边相,再合中相,停电时操作顺序也是刚好相反。

④严禁出现下列恶性误操作现象:非同周期的并列现象;带负荷拉、合刀闸现象;网络接地故障时用刀闸拉、合网络接地电流现象;带地线合闸送电现象;带电装设接地线或者合接刀闸现象;因走错间隔而出现误停电、误送电现象。

⑤严禁在出现带负荷拉刀闸的误操作后又立即合上已经拉开的刀闸。

⑥严禁在出现带负荷合上刀闸误操作后又立即拉开已经合上的刀闸。

4.2 变电站倒闸操作的管理措施

①电力企业的每位值班员都应该提高自身对电力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②每次在执行命令过程中,值班员都应该先对受令进行复诵,并同时将命定的内容记入“调度命定的记录薄”。

③当需要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要有值班负责人或者当班的调度人员的命令才能进行相关的电气设备操作。

④调度命令的发令人是当班的调度人员,而受令人则必须是值班长。

⑤调度命令的构成一定要采用站名和设备双重编号。

⑥当发生设备损坏或者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营救触电人和减少设备损坏程度,可以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拉开有关设备电源,但是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4.3 变电运行管理的要求

为了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运行人员人身以及运行设备的安全,对变电运行管理有如下要求:

①运行人员执行在变电运行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做好所有记录工作。

②运行人一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的双方要在交接班前按岗位责任制度划分好工作范畴,实行分工巡回检查制度,并保证在当面现场完成交接工作。

③变电运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相关工作制度,并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进行年终检修和计划检修工作,以确保安全施工。

④对于值人员来说,一定要非常熟悉系统以及设备的运行方式。

⑤运行人员对于每次操作的目的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操作过程中务必要认真执行监护朗诵制,认真细心核对后确保无误再执行设备操作。

⑥为防范于未然,供电企业可以采取每月举行一次运行综合分析会,专门针对变电所的运行状态进行认真、全面分析,检查薄弱环节、探索规律,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

5 结 语

在变电运行过程中,变电企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产部门,必须依靠扎实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水平才能保证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稳步发展。而运行人员的素质又是影响安全生产的直接因素,因此,有必要以提高运行人员素质为核心,在供电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运行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另外对考核工作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变电运行的管理水平,才能完成企业安全生产和变电安全运行任务。

参考文献:

[1] 江智伟.变电站自动化及其新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2] 邓清华.电力工人安全读本[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

上一篇:单位员工合理化建议书下一篇:考研复试二分钟英语自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