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权力清单

2024-09-28

村干部权力清单(通用8篇)

1.村干部权力清单 篇一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 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4、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权责清单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清单,这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揭开权力的神秘面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目前在有些地区,群众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和政府会议,实地观察其决策过程,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会产生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广泛推行,让公民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且增强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实施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场基于中央政府内部动员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色彩强于法律色彩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自我改革,其功能和价值如下:一是推进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晒权,将权力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共政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公开;二是优化行政服务,权力清单制度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逐步提升行政权力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三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行政清单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效能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管理强调的效能,它强调的是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增强政府机关之间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遵从,使机关内外协调一致,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对某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省、市县级政府部门限期公布相关权利清单。为此,各省市在推行权责清单中做了许多的尝试和探索,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之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政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难免会让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这样容易导致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除此之外,网络上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据调查发现,江西余干市湖由于附近的夜宵摊点随意排放污水导致污染严重,该市市政管理局,物业管理局,环保局等各市政部门都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但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明,经常会出现权责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等社会现象,各地区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以来,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在简政放权上,权责清单明确了能做什么,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戒尺,责任清单给权利套上了“紧箍咒”,昭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谛,可以防止权实责虚、揽权推责,有利于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其次,建立权责清单是政府主动寻求监督,减少腐败的“自我革命”,可以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② 结合各省市有关权责清单的内容,挖掘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的内心真实想法

权力清单制度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始于2013年。《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各省市政府也先后对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实践,根据本地区的职权种类,名称,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编制了适合本地区的权责清单。但是,在具体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首先要在心理上去认可权责清单制度,因为权责清单让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多少会让他们感觉不适应,在推行这一制度之初,他们肯定会有很多的抵触心理;其次,在具体的落实方法和实践中,由于是初次尝试,所以这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成效不会特别明显。于民众而言,我国现在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高,权力参与意识不强,而且,权责清单制度在实行中

没有很好奖励和互动机制,民众的参与自然就不高,这样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调查走访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从而寻求到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实施机制。③ 了解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民众行政参与的方式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运用传统的方式方法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这不利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如果还是采用以前的公告栏方式来进行公示,其传播途径单一,传播效果不佳,不利于公众了解这一政策,从而不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参考和调查各地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创造性的设计出一套比较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网络和电视媒体传播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可用于表达民情与问题反馈的网络平台,集中开辟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渠道,且公民有权匿名对某行政行为或相关现实问题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公民普遍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回应,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一个奖励机制,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可以适当给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

其次,通过创设电视直播问政等新媒体方式,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使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直面公民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政府对相关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情况与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评定挂钩,以形成某种激励机制,督促政府履行相应职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基本原则

一、实施主体与梳理主体相一致

首先,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地方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参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规定,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无中生有,职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立法机关对合法性进行备案

由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对于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较为熟悉,掌握权力的运行流程,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有利于较高效率完成行政权力的梳理工作。然而,由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该项行政权力的部门应该是各级立法机构。只有通过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法机构对于行政权力清单的确认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无法适应权力清单复杂变化的需要。一旦需要取消或调整,均需经过人大同意,如此的操作相当繁琐,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市要求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梳理机关,也是公布机关。然而笔者认为参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制可以既保证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保证对行政机关效率方面的影响可控。

三、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并非明确授权或委托取得,而是仅仅根据“三定”规定设定衍生细化而出。笔者认为这样概括性的规定由某部门负责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情形,并非在权力清单中所说的“法律依据”。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内涵和特征,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法性。既然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就应合乎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

第二,强制性。对政府来说,权力清单规范的是行政行为,清单之内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清单之外原则上是属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政府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开性。开列权力清单,不能秘而不发,不能只向政府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政府权力,而是除极少量必要的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的各项权力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做到“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各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第四,有限性。相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无限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授权下,以市场、社会优先为原则,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自行解决和做好的,政府就不必再设定管辖权。该制度时刻提示政府要有活动“界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博弈均衡是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占优策略均衡是指不管对方的策略如何自已的策略总是最优策略这样一个博弈的结果。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方法。博弈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专家及应用者,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纳什均衡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意义重大,要让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遵守的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均衡,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激励和动机。(思考:为什么贪官前仆后继?为什么“叛徒少”!)值得注意的是:纳什均衡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如“囚徒困境”)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其标准又是什么?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要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既是博弈的规则,也是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法律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法律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

肖民茂《浅谈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主要从明确界定权责清单的概念、编制行政权责清单的重大意义、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如何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从理论上提出了应该要从程序上规制权责清单的梳理、审核和依法公示,并提出了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应该加强市政统筹并且接受各项监督。杨洪、冯现学《以编制权责清单为突破口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一文中以深圳市龙岗区权责清单的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围绕“全”、“简”、“转”、“控”、“实”、“严”这六个字来说明该区在以“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如何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孟庆国《省级权力清单差异性分析》研究指出各省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存在很多差异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1、对权力清单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

2、对权责清单的关系存在两种操作模式:权责合一和权责分明;

3、对权力事项类别存在两种划分;

4、对纳入清单管理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得出了权责清单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同模式的权责清单模式要区别对待,匹配足够的行政资源。张恩娜《权力清单制度视野下政府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中指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等,最后得出常态化、机制化推行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检验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的试金石。姜水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问题研究》认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厘清权力定位、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转变;其次,文章中指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权力善查是基础、权力论证是关键、权力优化是目标、权力监督是保障;最后,作者得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权责体系和权力公示方式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刘同君、李晶晶《法治政府视野下的权利清单制度分析》研究指出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强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利益调整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而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最终形成配置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利运作体系。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指出了权力清单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而且指出了权力清单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题、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才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最后总结得出这一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

从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从提出到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公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苦苦追求的目标,从各种学术会议上的专题研讨到各地学者的专文论述,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至今,学者们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责清单制度问题撰写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及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权责清单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设计出一套完整和可行的权责清单制度,主要针对权责清单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第二板块主要分析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通过调研和走访各地区的政府及部门对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当地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整合收集来的数据对比分析得出各地区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并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关于如何协调各地区,各市政部门高效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建议和办法。理论研究终归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从这一角度来讲,我们继续停留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新时期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就权责清单制度在具体实际推行当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探索,调查后发现国内关于这一方向的研究较松散,不成体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决定把该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

2.村干部权力清单 篇二

关键词:政府权力清单,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策导向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首次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两次提到“权力清单”, 第一次是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题目下提到, 要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第二次提到权力清单是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题目下, 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国务院积极落实和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要求“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 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 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5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国务院将2015年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方案》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该《方案》寓意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从中央到地方“分头分层级推进”的一项任务。据此, 政府权力清单被制度化了。

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不仅规范了政府权力清单的内容, 而且是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政策导向。研究政策导向是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前提。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近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持久而深刻的革命, 是人类从愚昧走向文明、从战争走向和平、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种普遍性规律和世界潮流。”根据2004年袁曙宏教授归纳, 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 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年-1989年) 是以依法“治事”为中心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 (1989年-1996年) 是以事后对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权力监督为重心的发展阶段和全方位规范;第三阶段 (1996年-2004年) 是监督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全面推进阶段;第四阶段 (2004年-2014年) 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阶段;第五阶段 (2014年-至今) 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阶段,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标志,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推进依法行政的形式之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进一步“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合法行政,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是深化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

二、进一步发展了行政公开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公开制度的具体化, 是深入推进行政公开和高效便民的举措。

政府权力的公开立法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一定以清单的形式公开, 以清单的形式公开更有利于权力的全面、透明和监督, 政府权力清单不仅仅是职权公开形式上的具体化, 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条例》的发展, 主要表现如下。

1.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全面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 特别强调行政职责的公开。

这客观上扩大了《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如《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显然, 《条例》中的主动公开范围不包括行政责任的公开。

2.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细化了行政职权目录。

政府权力清单目录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方式分类行政职权, 而《条例》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没有将行政职权类别化的规定。

3.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增加了对清单内容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机制。

《意见》还规定了对清单内容的审核,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 按照严密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审核标准, 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需修改法律法规的, 要先修法再调整行政职权, 先立后破, 有序推进。在审查过程中, 要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确认。”《意见》规定对清单事后的监督, “权力清单公布后, 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 及时调整权力清单, 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需列入权力清单的, 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上所述,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扩大了《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范围, 还将行政职权细化和类型化, 并增加了对清单内容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机制, 这不仅提高行政职权的透明度, 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强化行政权的自我监督和制约机制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本质上是行政权的自我控制。依据行政权自我控制理论, 行政权自我控制是一种自律性控制、主动性控制、机制化的控制。在现代法治国家, 权力的自我控制更加重要。行政权的自我控制, 有利于降低行政权控制的成本;有利于建立行政权的良性运行机制;能够使行政机构体系树立起为全社会积极主动服务的信念。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对行政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制度设计, 通过政府权力清单的公开实现了行政权力的透明和接受公众的监督,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权自我控制的过程, 即行政权的自我监督和制约。

3.权力清单重在厘清权力边界 篇三

早在3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他就指出:去年,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一年的时间,仅中央政府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就有416项。结果企业找政府的少了,地方跑北京的少了。去年新注册企业增加了 27.6%,其中私营企业新增30%,这是十多年来最高的。这也表明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

“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如果说过去一年来既打苍蝇又打老虎的反腐行动,收获了公众一致好评;那么,作为改革先手棋的简政放权,则堪称另一种着眼长远的反腐制度建设,被视为“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所谓简政放权,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给企业松绑,让市场发力。对政府部门和官员而言,这是一种限权行动,“看得见的手”不能想伸就伸,更不能随便乱伸;而对企业和公民而言,这又是一种扩权行动,更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被激发和释放。

只不过,在推进简政放权当中,不可避免存在避重就轻、中间梗阻、最后一公里不通畅等问题。过去一年,虽然下放取消了很多审批事项,但公众感觉并不明显,脸或许好看一点,但事情依然难办,“不收钱了,但也不办事了”。不仅如此,一项旧的审批事项才被取消,另一项新的审批事项或已悄然设立。

就像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市副市长李卫东炮轰的“放的基本是一些不愿意管的,干货都捏在手里!同样一个项目,我跑完交通部得跑财政部,跑完财政部得跑发改委,没完没了”。

显然,我们不仅要强调放权的数量,更要强调放权的质量。公开权力清单,界定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就是提高放权质量的有效方式。

相比前一輪以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的政府自身改革,权力清单不再只关注放权多少,而重在厘清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总理的讲话,鲜明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主体的行为只可被法律禁止,政府部门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4.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篇四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审核确认,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予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基层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报县审改办审定。对经审定后单位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篇二:xx区权力公开运行实施方案 xx区全面推行区委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对区委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xxx党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x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区委职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推进区委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不断提升区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厘清界定区委的职责权限。健全制度,规范完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和机制。处理好权力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做到公开与保密有机结合。二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注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突出特色,提高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经常性。三要坚持便捷可行的原则。既要有可操作性,实用管用,又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五是坚持改革创新 原则。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职责权限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文件,研究梳理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区委书记及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区委班子集体研究、逐项审定,按照全局工作类、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类、社会稳定类、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类等进行分类,依法依规对权力的主体、对象、条件、范围等进行明晰,编制并公布职权目录,列出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分以下几部分:

1.区委职权目录。包括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权目录。2.区委领导职权目录。包括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的职权目录。3.区委工作部门职权目录。包括区纪委、区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编办等部门的职权目录。

(二)规范运行流程

在依法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高效、规范、有序、透明的原则,围绕“怎样用权”、“权力如何运行”,对区委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程序进行研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晰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运行程序、目标要求等,做到权力行使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主要流程图有:

1.区党代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2.区委全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3.区委常委会职权运行流程图; 4.区委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5.区委副书记职权行使流程图; 6.区委各常委职权行使流程图; 7.区委各职能部门职权流程图; 8.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事件处置流程图;

9.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事项的权力运行、决策流程图;

io.其他重大事项职权行使流程图。

(三)公开权力运行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围绕权力运行过程和党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向党员群众公开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和结果。1.公开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其他党内规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最大限度地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责职权

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各职能部门职责职权。

(2)“三重一大”事项

①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a.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xxx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b.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举措; c.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d.涉及全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e.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f.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g.影响本全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化解处置; h.区副科级以上机构及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 i.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j.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a.区委管理干部的录用、任免、交流、调动、奖惩等事项; b.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c.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d.向上级党委推荐提任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 e.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a.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b.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 c.涉及户数在凡是涉及50户或200人以上的拆迁事项,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旧城改造拆迁事项;

d.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国家和xxx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④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a.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b.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c.由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追加投资,且追加金额占项目预算lo%以上的资金安排;

d.政府性债务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3)其他事项

其他涉及面广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重大事件处置,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重大事故处置过程、结果;涉及大规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关乎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2.公开形式

1234-推行自由裁量权限定管理。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定管理,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先行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筹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事项进行限定,分类制作自由裁量权列表,按照种类、幅度、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等方面进行明确,限定主观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5.行政权力清单栏目内容 篇五

消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

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及

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2、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①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⑦ 设有上述

(一)至

(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⑧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⑨ 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⑩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到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消防“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工程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及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要按照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进行设计)。

⑥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验收范围:

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3、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或者直接登陆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中下载,网址:www.hebxf.net);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等。(内装修工程需提供主体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4、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投入使用、营业前需经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 除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符合下列条件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均需办理。

①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②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易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④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疗所、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⑤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3、需要提交的资料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④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⑤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备案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范围

除上述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3、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在施工前或投入使用前,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如有工作需要,可持“备案凭证”及备案申报表(土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行政服务中心盖备案专用章并登记。

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报送材料,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违法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4、办理时限

6.浅析权力清单制度的路径选择 篇六

摘 要: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能够及时监督政府的工作,将政府行为界定变的更加的清晰。权力清单制度成功打造出了一个透明和阳光的政府,在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监督考评机制,保证权力清单的可持续性,这样以来最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关键词:权力清单;政府权力;意义;路径选择;执行建议

权力清单,是指我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使用清单的方式将政府所行使的各项职能以及相应的权限,以多样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出来,让社大众知道;各级政府和政府必须完成清单上所展示出的职能,完成自己的职责,清单上没有展示的权力和职能不能行使。权力清单的主要公开步骤包括:首先,进行整合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权力,其次,要确保行政机关执行过程的规范化;最后需要公开政府职责权力、权限、执行流程和运行结果等一切有关政府的各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能够使政府权力的实施变得更加的制度化,使政府的权力限定变得更加的透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性一步,也促使了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1.建设法治政府。法制政府是我国所追求的重要一项任务,法制政府的构建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需要依据法律的要求行使各项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我们所理解的法制政府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限制权力的主体;二是行政权力的执行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使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变得明确,使政府行政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力执行范围。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个关键点,以清单的方式及时将政府权力的范围向大众公布。

2.建设廉洁政府。我国的贪污受贿情况十分的严重,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处于潜伏期。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的不完善,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被纪律检查机关所发现,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者和检查者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二,违纪的官员很好的处理了人际关系,其行为很难被揭发;三;纪律检查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受到了权力人物的阻碍。

3.建设阳光政府。政府权力执行的变得透明其实就是为了提升政府为人们服务的能力,这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也是和谐政府和人民关系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要求政府的权力范围向人们公开,其优点有两个:第一,人民可以根据权力清单来了解政府的详细权力,权力清单除了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外,其他的都需要以权力流程表的方式进行公布,清楚的显示出政府部门所负责的职责、运行流程、办理流程和时间等,以具体的行动向社会服务。第二,人民能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

二、权力清单的路径选择及实践过程

1.行政权力流程情况分析。以北京西城区的权力流程图为例,西城区的政府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制作出了两千多张的行政权力流程图,非常细致的绘制出各项的具体信息。

图一 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制定标准的流程图使各项权力变得更加的详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自由空间,使行政处罚变得更加的透明和合理。

2.权责制度的建立。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做到了最细化,并且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公布给社会大众。在法律的基础上明确分化每一位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甚至需要细化到对每一位人员的选拔、调动、奖励和晋升等,建立起权责制度。

3.行政权力与廉政风险的结合。在完成行政权力清单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等级制度。在网络上所公布的行政人员的具体权力之后好需要公布此项权力的廉政风险等级。详细的廉政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廉政风险最大,很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二级没有一级的风险大,但是也是相对于比较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三级的风险是最小的,不是很容易产生腐败权力的类别。

三、权力清单的执行建议

1.明确权力制度要求。权力清单的公布需要的不是享有权力的政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公开的内容,权力清单需要以法律为基准,追求权力的公正和合理。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有严格的清单内容制作出的流程和步骤,由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很广,所以需要具体区别于不同的等级,需要严格遵守自上到下、先易后难的顺序推进。清单是一项新的制度,公开权利清单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其中的要有求很多,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指出。

2.监督考评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之后,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评机制,其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是不是重视这项机制;第二,行政机关是不是严格遵守这项机制,确定出自己权力的范围;第三,行政机关是不是出现隐瞒这项机制的情况。

3.保证监督持续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需要长时间的进行,不是一项短期内和一次性完成的工作,必须确保其监督的持续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权力是不断变化的。行政权力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不断的变革,行政权力一直表现出的是容易变化的特点。这也就说明权力清单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权力清单随着行政权力的变化,而不断作出适应的挑战和改变。通过很多次的试点方案可以知道,一次的清单公布是很简单的,一直保持权力清单的完整性和即时性是很艰难的。所以,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要时刻保持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特点。(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伟凯.论“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的哲学诠释[J].前沿,2011(22):15-19

[2] 郭华生.有限政府权力界限的多维解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2):23-25

[3] 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J].政治与法律,2014(9):12-17

7.村干部权力清单 篇七

关键词:权力清单,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审核监督

权力清单制度是把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职能、行政权限、办理方式公布在阳光下,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都应依法律法规对应的权力清单运行,没有列入清单的职能权限,行政机关不能恣意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随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一次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发言时也指出:要拿出完整的“权力清单”,政府应该干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样才能防止公权滥用,减少寻租现象,使政府真正履行为人民、为大众服务的职责。可以说权力清单制度制度是对于公权力加强监管,把权力放进制度笼子的重要措施。

权力清单制度需要把行政权力的类别、名称、时限、办理地点、行使部门等权力要素列成清单,明晰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岗位的职权。作为公权力制约的新形式,它具有“清权”“确权”“晒权”“配权”“限权”等功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廓清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边界,建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法治发展要求的政企、政民关系,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会大众、建设法治政府。当前地方政府在权力清单推行工作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权力清单工作能否真正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1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面临的问题

1.1行政机关存在态度消极、走形式的问题

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围绕政府行政权力的“自我限制”,意在简政放权,是要将掌握大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依清单行政,让人民监督。这必然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造成不便,面临来自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阻力也就成为必然。

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开始或正在制作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但各地进展情况有很大差异,有的地方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就已经有较为完善的清单出台,有的地方正在推行,而有的地方至今没有任何行动表示。是否晒出清单,何时晒出清单,目前取决于政府的自觉,没有强制要求。如果没有外在的压力和监督,权力清单制度很难良好运转。甚至在各地权力清单审查机构对各职能部门权力进行清理时,为了逃避权力带来的责任,有些部门就以“清水衙门”为由,拒绝配合,该列入的权力不上报,导致权力清单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推开。而有的地方为了迎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想方设法为权力清单“瘦身”,盲目合并权力事项、下放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这已经与梳理行政职权的初衷相背离,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的要求,但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与行政审批不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清单中逐项列明,并且不适宜下放,也不能因为职权数量过多就抛开法律规定合并职权项目。

1.2 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内容和格式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对比目前已经公布权力清单的地方,无论是进展速度、清单内容、清单格式均差异很大。如浙江省,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都已经公布,并且均有统一的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同时统一格式,但由于起步较早,所以清单格式本身较为简单,只有职权类别、实施主体、行使层级、实施依据等几项内容。而有的地方则只有部分公布,如河南省,省级权力清单已公布,但是市级权力清单只有部分城市如郑州市完成并公布,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权力清单内容和格式较为完整和规范,如在清单中列明了权力所属单位、职权类别、法律依据、承办部门、部门负责人、办理时限、具体实施机构、执法投诉机构、纪检监察联系方式等,并在清单下附带流程图,清单较为清晰。但是综合对比会发现,各地权力清单差别较大,除了法律依据比较接近之外,其他各项可以说各有特色。如前述浙江和河南的清单区别,又如山东烟台市,在清单中又列出了实施对象、实施主体等,而且在开列职权项目的时候设置了子项,如有些职权在法律法规同一条款中规定了若干项,如果一一列举的话不仅导致清单项目过多,而且不利于查找,如果综合给予一个总的职权名称更为方便。

同时,各地对于行政权力的认识也未能统一,有些权力认识是一致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基本各个地方清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对于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权力认识差别较大,有的认为不属于行政职权,而属于行政日常职责或行政责任,有的认为应当列入权力清单。

1.3 权力清单制度缺乏贯穿始终的审查和监督

当前我国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还仅仅停留在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权力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设立、规范的法律依据的层面,还没有从立法上明确权力清单编制和公开的主体、主体的权限以及清单的效力等这些对全面科学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负责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的主体混乱。目前各地政府负责编制和公开权力清单的主体各不相同,有的交给机构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的由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二是权力主体权限模糊。在编制和公布权力清单的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限到底多大,能做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加以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的非常明显,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限划分也是难以把握,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都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部门行使,但是现实中基本上都是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明晰各级部门权力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三是权力清单效力定性不明。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职权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梳理,所以在目前的权力清单梳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各地清单不统一,与法律法规的统一发布和适用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时在梳理过程中如果有漏掉或增加的情况该如何对待,是否真的能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而清单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思路

2.1 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对权力清单制度进行统一规范

为了解决各地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差别过大的问题,需要国家用立法进行统一规范,在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初期,可先由国务院出台规范权力清单制度的行政法规,如《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条例》。法规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制作、公布权力清单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对其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并公布权力清单,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行政权力事项,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公布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是统一权力清单应包含的格式和基本内容。即对各地方政府在权力清单中应包含的事项作出规定,如职权编号、职权类别、实施主体或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法定依据、实施对象等,使得各地政府清单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统一性,也方便群众对权力清单的理解。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疏理工作,统一列举行政职权的数量和名称并向各地发布作为权力清单的参考依据。三是规定各地定期对权力清单进行修订,实时更新,进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权力清单也应对照更新,而不是一劳永逸。要把法律修改的成果体现在权力清单中,以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四是明确权力清单的定性,即权力清单公布后要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不得实施。

2.2 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权力清单予以细化

权力清单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的控制和监督,而对行政权监督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发挥权力机关作用,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权力清单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规范,可以有效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在国家制定权力清单制度的统一规范之后,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应当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本地实施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规范。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的主力,处在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第一线,界定清楚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限划分更能体现便民原则和法治原则。对于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界限,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可由地方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只有跨县区或影响较大的事项由市级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2.3 加快电子政务的推广普及

我国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平台日益发展成为制约公共权力的强大力量。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就要善于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传达信息和接受监督。在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过程中,电子信息技术对其监督功能的发挥有着关键作用。权力清单制作完成后要在网上公布,有条件的可以在具体实施机关的网站公布,没有条件的至少也要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在公布权力清单的同时要附带有权力清单流程图,达到真正的便民效果。各级各地政府还要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尽早让行政职权办理进程和结果也能够上网查询。

2.4 加快权力清单制度的审查工作和监督机制创新

政府的权力本身就错综复杂,难免在设置清单的过程中会有所疏漏,而且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繁多,在梳理中难免有所疏漏,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借清单之名行扩权之实,将法律中规定模糊难以界定实施主体的权力纳入自己部门的清单或将一些繁难职责事项剔除出清单。但是权力清单渡过目前的摸清行政机关“家底”的阶段之后,必然要贯彻依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一经制定,便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效力,并在实践工作中被广泛遵守,如何确保清单和法律的一致性就成为重要问题。通过设置清单的审查和监督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审查监督制度能够确保清单制定或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一方面权力清单应具有稳定性,所以要加强事前审查,力争做到出台的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另一方面,当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疏漏和冲突时,应当由专门机关审查,决定如何处理遗漏、超出或不当的清单职权,而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依法行政,清单是否列举并不重要。

3 结 语

作为一项新事物,对权力清单制度在运行初期难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解,但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消除误解对于规范权力清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而如何在制度的运行中不断发现问题并逐步完善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学界和实践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总之,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从本质上说,权力清单制度不仅是公开权力内容,同时更是是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把行政权力放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建立权力制度是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有益于推进政府部门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

参考文献

[1]王春业.论地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及其法制化[J].政法论丛,2014(6).

[2]祝福恩,刘迪.权力清单制度的界定、意义及对策选择[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6).

8.村干部权力清单 篇八

关键词: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档案部门也相继开展起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开展起构建与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相关的档案行政责任清单制度建设。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一项新工作,许多问题都需要探讨。这里就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探讨。

1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内涵

1.1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内涵。有关权力清单的内涵,目前尚无统一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所谓‘权力清单,简而言之,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也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就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换言之,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清单以外就是行政权力不能随意进入的范围。”[2]尽管一些专家、学者对权力清单内涵的表述不一,但笔者认为,其所含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由此,可以对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基本要素作如下认识:一是清单是档案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即档案行政权力在梳理、科学归类后以清单为载体,列单明细,对外公布。二是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内容应包括档案行政职权、行使依据、主体及流程等。简单来说,就是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权力晒在阳光下,规范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权力边界,必须按照清单所列档案行政权力依法行政,不允许越权。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宣示和明确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行使的档案行政权力均列在清单上,未列的档案行政权力,即法未授予的档案行政权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均不得行使,行使即构成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具体明确化为“权力清单上未列者不可为”。

1.2 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内涵。有关责任清单的内涵,目前也尚无统一的含义。有学者认为:“责任清单是指政府采用清单的方式,列明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事项,公布责任事项的承担主体和追责情形,明确部门间的责任边界。”[3]也有学者认为:“责任清单的含义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了行政机关职权之下相对应的责任。”[4]依据这些认识,可以这样认为,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统一整理、归纳为一张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档案行政责任清单宣示和明确的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上列出的法定职责,必须认真履行,不履行即构成不作为,就属于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对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就具体明确化为“责任清单上所列职责必须为”。

2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区别

2.1 两者的目的不同。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要求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角色;理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推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的规范化、法制化。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控制档案行政权力并使其在法治的范围内行动,按照“权力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梳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权力,使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每一项档案行政权力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可以规范档案行政权力运行,减少档案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权力寻租;可以进一步厘清层级之间的职责关系,突出不同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服务重点,提高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效能。

“‘责任清单的目的在于建立与权力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体系,减少遏制权力乱象,一旦权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责任主体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5]制定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目的在于通过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明确档案行政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促进档案行政主体(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不作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具体来说,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则,明确档案行政行为和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确保每一个档案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档案行政责任和责任主体,做到权责一致,权责自负。

2.2 作用不同。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主要解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乱作为的问题。具体作用有四个方面:一是划定档案行政权力边界。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档案行政权力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可以使档案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有效减少档案行政权力越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二是规范档案行政权力运行。档案行政权力清单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且无交叉的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档案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档案行政权力运行,杜绝乱作为;三是确立制度性授权。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对档案事务的办理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岗位的权责范围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确立了一种制度性授权机制;四是强化社会监督。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监督功能贯穿于档案行政权力运行的始终,具有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内容明确、监督途径多样、监督力度增强的监督功能优势,对权力运行构成刚性监督的高压态势。

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重点是解决部门“不作为”问题。具体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行档案行政履职规范化。通过清单列表方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所承担的档案行政责任,划清档案行政责任的行使范围使档案法定职责具体化,操作规范化。二是推动档案行政追责程序标准化。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原则,档案行政责任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梳理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形成档案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实施主体、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使追责程序标准化,便于问责追责。三是警戒预防潜在档案违法冲动。通过梳理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目录并予以公开,使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以此划定档案行政行为的“警戒线”,使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就事先知道那些档案行政行为可以作为,那些不可以作为,以及其行政行为导致的各种后果。同时,也使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预防其潜在档案违法冲动。

3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的关系

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是相互配套、监管制约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都是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治档的重要举措。

3.1 相互配套。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是共生的,有权必有责,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负有多大的责任才赋予多大的权力。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行使档案行政权力,就要承担对等的档案行政责任。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厘清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权力界限,清理了一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档案行政权力,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职权事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为、哪些事项不能为,主要解决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乱作为的问题。档案行政权力清单规范了档案行政权力运行,有效挤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档案行政责任清单则是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边界,一旦不作为、乱作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档案行政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责任必须为”的要求把“该管的事管住”,主要针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两张清单,相互配套、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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