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2024-09-06

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共6篇)

1.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篇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

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

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

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5.树木类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

2.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协议 篇二

甲方: 中铁十七局杭甬客专HYZQ‖标三工区

乙方:

为加快杭甬客运专线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24小时施工期间(含夜间施工)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地点

杭甬客专余姚特大桥382#桥墩—383#桥墩处

二、施工内容

382#桥墩—383#桥墩桩基施工

三、补偿标准及时间

昼夜施工期间,由甲方向乙方每户一次性补助4500元直至该地段桩基施工结束。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甲方对准乙方直接付款,签订协议即付款到位。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职责

(1)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2)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文明施工。

2、乙方职责

(1)自本协议签订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违约责任

1、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望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3.青苗补偿协议书参考 篇三

乙方:XX

乙方地址:XX市(县)XX镇(乡)XX村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

乙方签字:XX(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

甲方代表签字:XX

乙方(盖章):XX

乙方代表签字:XX

见证人签字:XX

4.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篇四

华能饶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饶平大埕风电项目C区土建工程设计图纸阐明:本工程全路段行车道宽度为4.0m单车道,路基宽度为4.5m。业主征地宽度为4.5m,青苗补偿宽度6.5m。施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根据施工图纸中任意一个路基横断面设计图所体现出来的用地就大大超出业主的征地范围。填方路段占地面积视填土高度决定,高度越高,坡脚占地越大。挖方路段占地面积视挖土深度决定,开挖越深,山体放坡占地面积就越大。填土高度和挖土深度是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道路最大纵波控制比例进行施工的。再加上道路两边排水沟所占用的面积。因此,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业主征地宽度远远无法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

2、设计图纸并未明确错车平台如何布置,如果增加错车平台后将另外占用更多的土地面积。

3、图纸要求“弯道部位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加宽,加宽宽度根据弯道半径确定,加宽渐变过渡方式为直线”。因此弯道部分征地面积也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现场确定。

4、部分施工用地为本地村民的自留地,为村民私有。这就给征地赔偿工作增加难度,导致工作较难开展,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甚至无法施工。

由此可见,业主征地及青苗补偿宽度远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用地要求。我司建议征地面积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设计施工图纸与当地协商确定。请贵司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5.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篇五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

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六条 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在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方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随机抽取。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幢或者住宅区实行分类评估;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十一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合同。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规划手续确定其性质、用途;规划手续难以确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分类评估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内进行现场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或者分户评估价格进行协商。

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参照分类评估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应当委托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参照分类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时,集中或者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类评估结合楼层差价确定价格;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的住房,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重新评估。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原评估机构调整评估结果的,原评估机构还应向委托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重新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维持原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新做出的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拆迁人应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第十条 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不予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纳税的不予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为:

(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3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房地产)、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6.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篇六

500kV蝶岭站至砚都站(阳江1标段)线路工程占地补偿及青苗赔偿承包协议书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址:阳江

500kV蝶岭站至砚都站(阳江1标段)线路工程占地补偿及青苗赔偿承包协议书

甲方:阳江供电局

乙方: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500kV蝶岭站至砚都站线路工程经广东电网公司批准建设,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该工程按时投产,经双方协商,现甲方将该线路工程的杆塔占地补偿、线路走廊青苗(包括果树、竹木、经济林、农作物等所有地上附作物,下同)赔偿、施工临时占地、施工道路、石场封迁及线路走廊房屋拆迁赔偿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双方协议如下:

一、本工程的工期及要求

1、本工作要求根据该线路工程的施工计划同步进行。

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要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配合好工农关系处理工作,不得随意延误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

3、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线路走廊的杆塔占地补偿、线路走廊青苗赔偿、施工临时占地、施工道路、石场封迁及线路走廊房屋拆迁等工作,并取得沿线镇政府、管理区及农林场和甲方的认可。竣工一星期内将全部杆塔占地补偿、线路走廊青苗赔偿及线路走廊房屋拆迁等资料按要求提供给甲方。

4、乙方负责同沿线镇政府、管理区、农林场等单位和个人的联系,相应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及青苗赔偿工作小组,提供联系人名单、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给甲方及施工单位,乙方要协调处理好线路施工中出现的工农关系问题,保证工程顺利进展。

二、承包的工作内容以及范围1、500kV蝶岭站至砚都站线路工程的杆塔占地补偿、线路走廊的青苗赔偿、施工临时占地、施工道路、石场封迁及线路走廊的房屋拆迁赔偿工作。

2、房屋拆迁、石场封迁由乙方负责完成,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拆迁造成影响工程施工及安全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工作内容:乙方负责该线路走廊的杆塔占地、线路走廊树木砍伐、施工道路的青苗赔偿、房屋拆迁、石场封迁及施工中损害的青苗赔偿(包括设计测量及交桩损坏的青苗赔偿)。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承包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承包总价的30%给乙方开展工作,以后每月按青苗赔偿工作的进度拨进度款,进度款的拨付以乙方提供监理和甲方认可的青苗赔偿工作报告书为依据,并经监理确认。进度款拨至80%时停止拨款,直到工程竣工后一个星期内将全部青苗赔偿资料按要求提供给甲方后一次付清。

2、每次拨款前,甲方审核乙方开具的发票合格后,方可支付给乙方唯一指定的帐号。

3、甲方有权审查青苗赔偿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与本工程无关的开支。

4、甲方协调乙方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乙方责任:

1、乙方砍伐线路走廊竹木、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标准执行,两边导线之间及边导线垂直投影两侧向外侧延伸各20米范围内的竹木均要进行清理。如实际中某地段确不须砍伐,则应按不影响今后线路安全运行为原则,但必须征得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凡线路走廊内不作砍伐的竹木,乙方均须用文字表述所在范围及其原因。

2、乙方签订承包协议后,必须派出青苗赔偿工作组及时开展工作,不得延误工期,如延误工期,按违约处理,超工期一天按总承包价的千分之一处罚。

3、乙方的所有青苗赔偿、杆塔占地、房屋拆迁的付款凭证、赔偿协议均要有受赔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发票),并盖所属管理区的公章和经办人、领款人的签名。收款人属自然人的,要签名并加指模。如有镇或其他政府部门参加,应有其经办人签名和部门盖章作鉴证。在永久性占地的付款凭证和协议应有镇级以上国土部门盖章以及经办人签名。上述凭证和协议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完整移交甲方一式两套,其中最少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

4、在承包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青苗赔偿工作组应按照施工地段分工负责,并按照施工计划紧随施工单位做好青苗赔偿工作,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好各方关系。如因本协议中属乙方负责的工作而涉及到施工单位人员和

设备安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完成工程的青苗赔偿、石场封迁及房屋拆迁工作。

7、在承包协议要求的期限内,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承包赔偿:500kV蝶岭站至砚都站线路工程的线路走廊青苗赔偿、施工道路青苗赔偿、占地补偿、石场封迁、房屋拆迁及施工中损害的青苗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90343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圆整)。如果实际青苗赔偿费支出超过省公司批复价(省公司未批复概算),不足部分的资金由乙方自筹解决。

六、本承包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承包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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