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2024-07-04

企业推荐就业协议(通用11篇)

1.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一

企业设备维修外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为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甲方的协议设备进行维修服务,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初次签协议前,设备应正常运转情况下,方可签订协议。

第一条;协议时间

协议有效时间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结束,第二条;合同工作内容及范围

1.电气范围:甲方所有带电机床设备。

2.机械范围:甲方所有机械机床设备。

3.工作内容:甲方所有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调试、突发故障维修、设备改造等工作。

4.补充说明:甲方若在合同期内增加设备,不属本合同范围。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合同设备情况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告知甲方。在没有甲方报修通知的情况下,乙方按维修计划,对甲方设备进行上门维护。一般情况下,每四个月一次上门维护保养服务。

2、对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维修工具,如乙方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将由乙方负责进行赔偿。

3、乙方所有工作不得分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因派人员工作人员失误(技能欠缺、维修迟缓或误操作所引起事故扩大)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

5.乙方根据甲方设备出现故障的报修通知,乙方优先安排人上门维修。在接通知后,应急事故,乙方必须24小时内到达现场;普通维修,乙方可在24至48小时内到达现场。

6、乙方接到通知,未能急时维修,甲方有权外聘维修人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费用在当月的维修维护费中扣出。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在协议设备出现故障后,及时通知乙方。

2.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不得邀请第三方单位对协议设备进行维修,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更换配件时,甲方承担配件费用。

4.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作业安全教育。

5.甲方承担委托设备在维修协议期内的各种改造费用。

6.甲方有权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维修、保养记录;组织包括乙方在内的设备联合检查,并对乙方工作提出监督、忠告、表彰、处理。

7. 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罚或辞退乙方不称职的员工,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合同费用

1.本合同总价_____元/年,费用包括乙方工作涉及到的劳务费、管理费、工具费、所有税费、各种保险、安全费用、技能和职业资格证审验费用、食宿费、加班费、车费、及合同明示或涉及到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费用。

第六条;费用支付方法

甲方每月十五日(国家法定日顺延)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费。费用_____元人民币。具体支付手续按照双方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及不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失,将按过失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如由甲方支付不及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不能及时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保养,甲方将从费用中扣罚所采用的措施费用。

3.如因违约等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二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法律保护

1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 就业协议签订后,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 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 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 则抛弃前者, 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 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 就业形势严峻, 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 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 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 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 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 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 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 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 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 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 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 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 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 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从2005年开始,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 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 变成软约束。然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 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 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 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 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 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 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 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 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 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 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 毕业生成为劳动者, 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 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 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 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 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 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 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 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 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 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3.就业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篇三

本文就当下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成果。

关键词

就业协议法律性质辨析

一、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理论学说

对于就业协议的性质,我们也应该在它的表现形式下,透过现象分析其本质,来界定其性质。现阶段关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认识,现辨析如下:

(一)民事合同说

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协商而达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

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条件的合同说

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条件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以上几种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将就业协议纳入到现有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考察,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

二、上述理论学说的不足

首先是民事合同说,只是从形式上解释了就业协议的正当性。但是却忽略了就业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尤其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这种不平等就更加突出,大学生实际上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在就业过程中根本没有能力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因此,国家应对就业协议进行干预,对大学生提供保护。而以抽象的理性人为假设的民事合同,是没有能力实现这一使命的。将就业协议解释为民事合同,只可能加大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进一步损害。

其次是预约合同说,对于预约合同,当然应当适用预约理论,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这种学说认为,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预约,而大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本约,这种学说虽然明确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但却忽视了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预约和本约的主体方面,对于预约合同理论来说,预约的主体和本约的主体应当是同质的,但是按现阶段的相关规定来说,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包括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虽然学校的实际义务只是如实介绍毕业生的相关信息)。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只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二是预约合同说忽略了预约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分配的特点,这一特点是无法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省份的就业协议中规定了关于岗位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的约定。这些条款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对该劳动合同有一定的预先固定作用。三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不同的,预约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将来订立本合同的合意为内容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将来订立本合同。但从就业协议的内容来看,就业协议已经确定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目的,而不是以约定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所以,就业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以看出,确立劳动关系的“本约”——劳动合同——是可以在用工前订立的,依次规定以预先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劳动“预约”合同实际上并无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而附条件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只不过是附加了毕业生毕业后拿到毕业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条件。也就是说就业协议并没有成立,只有达到条件后才是成立的。但是对于就业协议来说,只要三方签字后,就业协议就已经成立了。在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明晰

本篇文章,在总结上述观点的情况下,认为就业协议的性质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原因如下:一,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本质相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签订的时段不同,但其实都是为了确定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内容相同,上海已经开始实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而现阶段大多数省份已经把就业协议的内容细化,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三,主体相同,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是包括学校的,但是实际上,学校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见证作用,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现实中也无法让学校承担责任)。所以,综上所述,就业协议的性质就是劳动合同,只不过现阶段还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以及制度来细化就业协议。这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希望相关部门更快速地制定法律来明确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著.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

4.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四

协议,即双方或两方以上的几方,用比较私密性和保密性的方式,对某一事项进行安排。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资产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转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通常条件

2.1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有原则就有例外”相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也即通常说的“进场交易”)是原则,协议转让是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根据3号令第三章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的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需履行严格的程序,如可行性研究、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评估、20个工作日征集期限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上述的法定程序以后,根据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是例外规定,也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进场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例外形式,但需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仍须在场交易。

2.2 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人们一般存在误解,以为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是逻辑上的排斥关系,非此即彼,协议转让就不必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就必须挂牌,不能直接进行协议转让。其实,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是进场之后的协议转让;进场交易,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挂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不是挂牌转让,除了下文即将讲到的直接协议转让外,其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只不过是进场协议转让,还是进场挂牌转让的区别。

进场除了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外,还存在进场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具体法律规定见《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其中的“或者”一词表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并列的关系。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仍可以协议转让,而并不是一定要挂牌转让。

2.3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该规定办理。

对于此种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机关,《通知》规定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2.4 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

根据《通知》规定:“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且“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如果采取此种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是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如果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采用此种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就行不通。而且关于批准机关的规定,《通知》明确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特定兜底条件

3.1 “按照有关规定”作何理解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特定兜底条件,即指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按照上文表述,也即根据《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其中的“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很好理解,也就是指“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征集期满后,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而不是“应当”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因为只产生了一个受让方,还可以采取再延长征集期限等方式再征集受让方。但是,此处的“按照有关规定”作何理解,“有关规定”是指那些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哪一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不是所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均可以批准该等协议转让?

此处遇到了一个立法上的常用技术,此处的“有关规定”与“等”字,就是典型的立法技术上的兜底条款,这等表述,倒是轻松了立法者,却苦了法律执行者和适用者,也有点类似于管挖坑的管挖坑,管栽树的管栽树,管挖坑的也不管挖的坑是不是适合栽树,或者够不够栽树,反正挖了坑,至于你能不能栽树,好像就不是挖坑者的责任了。

法律是必须能够适用的,否则就是“死法”了。翻遍国家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仍然没有找到对“有关规定”的确切解释,莫测高深,理论高超。也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予以法理推演。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法理推理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两个特征,既认人又认钱,不像股份有限公司,认钱超过认人。否则谁会想和自己从不了解的人一起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骗了你怎么办?你的经营理念和方式都相互背离怎么办?所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才严格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想打退堂鼓不干了,须先书面征求大家伙股东的意见,超过一半以上同意,你可以对外转,超过一半不是说超过持股比例的一半,是超过股东人数的一半。即便你是大股东,占股比51%,不能说你自己同意对外转,就不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了。

那么,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企业国有股权时,是否必须进行进场交易、挂牌转让?根据上述分析,我看未必,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股东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阻止权,即你必须得征求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对外转。且股东的阻止权与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并列关系,股东的阻止权在前,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后,先书面征求

意见,其他股东具有是否行使阻止权的权利,行使阻止权,超过半数,直接是不能卖给外来人,没有超过半数或者不行使阻止权,你卖的时候,他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他先于外来人购买。

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企业国有股权时,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个国有性质,一个非国有性质,国有性质股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非国有性质的那个股东,此种情况下,除非非国有性质的那个股东表态,那在此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挂牌转让就是原则了。但是,如果非国有性质的那个股东想获得这部分股权呢?此种情况下,应该就属于“有关规定”里面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场交易,但不一定是挂牌,协议转让就行了。

3.3 批准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级别

根据《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且属于上下级关系,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之间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该是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法定条件,除了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仍可予以协议转让。只不过,“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法理推演之外,最亟需的是相关机关予以明确。

5.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五

业协议书范本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那么就业协议书范本到底是长什么样,想先了解一下,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就业协议书范本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一

毕业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

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 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 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

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就业协议书范本篇二

甲方: ___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就业意向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部门____岗位工作,乙方须根据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2.甲方根据需要应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培训,如乙方培训不合格,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关的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直至辞退。就业协议书样本

3.甲方应依照国家《劳动法》的有

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4.若乙方违反此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就业协议书[推荐] 篇六

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学习期间,甲方将严格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各专业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教学。

2.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科学地对学员实施考核、技能鉴定,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学习情况、职业技能等级及职业道德表现

3.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学员结业前的实习安排及结业后的就业安置,维护乙方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4.为促进学员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正常完成学业,甲方规定:

(1)对全部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等级证书的学员优先安排就业;

(2)对因部分成绩不合格,未按时结业,将视情况暂缓安排就业或安排就业但需经补考获得毕业资格后享受相应待遇。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努力学习、认真实习,力争取得结业及职业技能证书。

2.乙方上岗就业试用期间,应努力钻研技术、遵纪守法、吃苦耐劳、服从管理。若因个人原因被单位或者用户退回,甲方视情况最多再给一次就业安排机会。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双方均须严格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7.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七

摘要: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书均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 学生就业时只签就业协议书不签劳动合同和只签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书的做法都是欠妥的, 应先签就业协议书再签正规劳动合同, 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

参考文献

[1]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王全兴主编.《劳动法》.法律出版社, 2004

8.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八

为“刷高”就业率,一些学校以大学毕业生毕业证书为“质”,向学生索取就业协议书,此举暴露了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哪些问题?又将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对此,本刊读者进行了讨论。

大学“挟毕业证以令就业率”的消息在毕业季里又不期而至。尽管受访学校不认可“就业协议挂钩毕业证”的说法,但是学生反映,没签协议的同学会被老师反复打电话催促、当面约谈。高校闭门造出就业率指标,就业率又与院系及老师的绩效考核挂钩,老师们能不逼学生去弄就业协议书吗?在老师反复催促、约谈的压力中,学生们还能淡定下去吗?高校压学院,学院压老师,老师压学生,处在就业率链条最末端的学生还有多少“不就业”的选择?

有关部门公布数据显示,去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0.7%,但“被就业”现象的屡屡曝光,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去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某学院以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相要挟,逼学生找单位盖章抬高就业率,结果这个二本院校的就业率超过了90%,部分院系接近100%。尽管该校表示,将对实际就业率进行核查,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然而学校自查结果不了了之,焦点访谈也成了“沉默的声音”。

其实,就业率本身就不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不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叫就业,开个小店也叫就业,还有学生为了积累工作经验,被迫“零工资”就业。要考察学生的真实就业情况,最好不要仅凭刚毕业这一段时间就“盖棺定论”,不妨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建立一定时间的毕业学生就业档案,追踪学生的就业及职业、收入等變动情况,并将真实的信息反馈到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调整方面上来。

就业率造假不仅损害了毕业生利益,破坏了学校形象,而且干扰正常的招生就业秩序,误导国家招生就业政策的改革、调整。但是,让高校不在就业率上动脑筋,还真有些勉为其难。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对就业率造假“一票否决”,另一方面又加大高校教学评估中的就业率权重,就业率低的专业面临少招、甚至停招的危险。就业率造假被否决,就业率低就停招,这让就业情况不理想的学校如何是好?在生存重压下,学校在就业率造假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就业率成为“数字游戏”并不奇怪。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还反映出就业市场结构失衡的矛盾。正如有教育专家所言,“现在不是大学生太多了,而是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存在严重的失衡。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梯级转移的滞后,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就业供求关系本是一个动态概念,产业结构有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今年就业不理想的专业,不意味着明年、后年“滞销”。暂时就业率较高的专业也不意味着来年风景依旧独好。

9.推荐学生就业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秉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则,就甲方接收乙方推荐学生到甲方企业就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书,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以下所协议:

一、操作方式

根据甲方用工条件,乙方负责协调、组织学生 人(其中女生 人,男生 人)到甲方企业就业。注:在 年 月 日到 名女生和 名男生。

二、甲方对就业学生的要求与条件

1、初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18-25

周岁,视力以上;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勤奋好学并能按期服务于甲方。

2、学生入厂均需由甲方安排体检(体检费从学生第一个月工资中扣),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

三、中介推荐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学生就业满两个月后,甲方根据实际人数按人均 元费用(注:其中人均 元为“劳务费”,人均 元为来厂“交通费”)。

2、支付方式:

“劳务费”: 元/人,按实际在职人数计算,凭乙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甲方分两个月打入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

帐号:)。(注:学生在甲方就业工作满一个月支付 元/人,满两个月支付剩余的 元/人)。

“交通费”: 元/人,按实际到厂人数计算,凭乙方提供的学生来厂“火车票”或“汽车票”,分两次现

金报销,学生到厂当天支付现金一部分(相当于来程从 到惠州的火车票金额),剩余部分在学生上班一周内凭车票报销现金。

四、争议解决

未尽事宜或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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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名称变更后 原订协议仍有效 篇十

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更名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12年8月6日,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的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甲方)签订《防火门分包协议》。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2012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确定结算总价款为269792.50元。甲方只支付了5万元。2013年4月28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备案。依据合同约定,除5%的质保金13489.63元外,其余防火门款项206302.88元应一次性付清,但甲方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原告防火门欠款20630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3年4月28日起算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防火门分包协议是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与顾某签订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防火门分包协议的相对方是顾某,签订合同是顾某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明知道本公司没有授权顾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206302.88元缺乏相应证据,且工程款亦未确认,本公司没有参与双方结算,故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签订的《防火门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涉讼防火门工程的发包人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系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原告已依约履行安装防火门工程的合同义务,且其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万元,扣除5%的质保金13130.08元,被告尚须支付原告工程款199471.61元及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工程款199471.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2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二、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

[点评]

11.企业推荐就业协议 篇十一

对赌协议是国外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中非常普遍的投资方式。所谓的对赌协议, 即估值调整协议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 , 指的是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 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某一额度, 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 将向被投资方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 反之, 如果被投资方无法完成协议规定的业绩指标, 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 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在这样的对赌协议中, 协议双方赌的是公司的财务绩效业绩, 而协议双方手中所持的股份则成为这场豪赌中的赌注。

对赌协议本质上并不是双方来争抢同一块既定的蛋糕, 而是双方都希望把蛋糕做大, 从而使自己拥有的那一份变得更大。因此, 作为协议的投资方也希望被投资方能够赢, 投资者才能从市场上赚到钱。在西方资本市场, 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 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的判断, 因此, 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 视具体情况不同, 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条款。

与国外对赌协议不同的是, 国内企业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 以“股权”为筹码, 其区别只是条款的设计。根据协议条款, 投资方通常有三种选择:一是依据单一目标, 如一年的净利润或税前利润指标, 作为股权变化与否的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 每达到一个指标, 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 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 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实现变化。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包含三个要素:企业盈利目标、股权交易量和股权交易价格。当被投资企业未达到约定盈利水平时, 被投资方需向投资方低价转让一定量的股份, 或者是被投资方高价购回投资者持有的股份。

二、对赌协议应用案例及其分析

(一) 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的成功实践:蒙牛乳业案例

对赌协议在国内应用最早且最著名的案例是蒙牛乳业与摩根士坦利、鼎辉和英联等三家外资投资机构签订的对赌协议。2003年,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 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投资机构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 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 “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 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 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 从2003年到2006年, 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 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2004年6月, 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 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 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二) 对赌协议在中国企业的失败实践:永乐家电案例

2006年1月, 永乐与国际知名投资行摩根斯坦利和著名PE鼎晖投资达成协议, 二者以总代价5000万美元分别认购永乐股份3.63亿股和5913.97万股, 与此同时, 两位外资股股东还与永乐管理层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用未来盈利作为股权转让的指标, 以当时永乐的年收入值来看, 要实现对赌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润指标, 在未来两年永乐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至少得达到60%, 至2007年底, 永乐电器的市场份额必须占到国内家电零售市场的5%以上。而就当时而言, 国内家电零售业的行业老大国美也仅有7%的市场占有率, 永乐要完成这一任务是非常困难的。

对赌协议的签订让永乐失去了稳健的心态。2005年一举收购灿坤、厦门思文、河南通利登家电连锁企业。2006年4月永乐又与大中达成了合并协议。但是过度的扩张不仅难以带来净利润的提高, 反而因整合与管理等成本, 降低了自身的盈利能力。最终, 在2006年7月25日, 国美电器收购永乐家电, 永乐家电管理层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有人将永乐被并购的命运归结为对赌协议条款过于苛刻所致, 认为大摩所制定的业绩目标“强人所难”,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事实上, 永乐对赌协议里关于业绩的要求, 其实还不及当年蒙牛对赌协议的要求———按照复合增长率计算, 要达到协议中的净利润指标, 永乐的复合增长率要求为40%左右, 而蒙牛为50%。

(三) 结果分析

1. 国内众多的案例结果显示, 不同难度的对赌目标对被投资方的激励效应是不同的。

在对赌条件下, 设置低难度或者中等难度的对赌目标时, 被投资方的努力会超过没有对赌协议时经营的努力程度, 但设置高难度的对赌目标时, 被投资方的努力与没有对赌协议时相同。

2. 投资者根据项目的风险和质量以及被投资方的能力来设置对赌目标的难度。

在项目的市场风险比较大时, 投资者从自身利益考虑倾向于设置高难度的对赌目标;而项目的市场风险比较小时, 可能倾向于设置难度适中、具有一定风险的中等难度的对赌目标。前一种情形与永乐对赌案例比较一致。从市场来看, 由于家电行业激烈的竞争, 永乐电器的市场风险比较大, 同时永乐管理层的能力相对于任务来说还有很大的差距, 此时投资者给永乐管理层设置难以完成的高难度的对赌目标, 这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永乐电器被国美的并购。所以永乐案例中的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对投资者有利的。

3. 根据对赌协议的自身特点, 我们可以发现, 作为投

资方通常会对接受其投资的企业规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财务业绩增长率, 以期待财务业绩的飞速增长可以带来其所持股份的大幅增值。对于像蒙牛这样的生产型企业, 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 一个优秀的产品, 一次成功的营销活动都可以促进其业绩的飞速增长。因此, 对于一个发展初期的工业企业, 选择对赌协议, 尽管具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拥有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 仍然会具有相当大的成功几率。对于国内那批发展相对稳定的商贸流通业来说, 实现的难度极大, 通过海外上市, 或者转让股份, 乃至寻求银行贷款的方式都比选择对赌协议来的稳妥。

三、对赌协议与财务绩效的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外部压力有利于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外部压力促成的财务业绩激励, 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激励手段。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缺失情况下, 通过签订外部协议, 可以使企业处于一种高压力状态, 能够激发企业的凝聚力。但是由于对赌协议只是一种外部的激励手段, 这也可能会造成企业只重视财务业绩, 而忽视了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制度的完善, 这样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没有好处的。

对企业过去业绩的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未来业绩的预期可以作为判断企业价值的依据。尽管对赌协议中的条款体现了双方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和价值判断, 但由于未来的情形总是无法准确预知, 因此, 企业最终的价值判断还必须依赖于企业未来的实际财务业绩, 通常由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体现出来。通过实际业绩判断企业未来发展趋势, 从而对未来业绩判断提供更加准确的帮助, 也对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时制定确实可行的目标更加有用。如果企业制定一个相对容易或难度适中的财务绩效目标, 是可以激励公司管理层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去努力达到目标, 从而带动整个企业的活力, 提高业绩;但是如果制定的目标过高, 甚至是难以实现的话, 激励效果就会很弱, 甚至没有或者会进一步削弱管理层的斗志。

总的来说, 企业的现有财务绩效以及对未来业绩的预期是制定对赌协议的重要依据, 而企业的实际财务业绩又是对赌协议将来执行时的参照标准, 对未来财务业绩的预测依赖于已实现的财务业绩, 因此, 只有正确评价已实现的财务业绩才能合理预测未来的财务业绩, 盲目的预测终将导致在对赌协议中的溃败。

参考文献

(1) 周传丽.成长型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对赌协议与财务绩效的路径依赖 (J) .学术研究, 200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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