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课题合同书(共4篇)
1.横向课题合同书 篇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社科研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四条横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以院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指定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由院属单位管理,报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备案。报科研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创新工程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委托单位、资助经费、完成时间及合同等必填栏目。报财计局备案的横向课题,须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院属单位承接横向课题,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决定。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非实体研究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同。
第五条横向课题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费预算、合作方式、成果要求及知识产权等事项。横向课题委托方及其主要当事人应背景清白、遵纪守法、资金来源正当,确保课题本身合法,有关要求应当在课题合同予以明确。
第六条 横向课题实行管办分离。课题管理单位负责课题管理事务,对课题活动需要本单位给予人、财、物支持的,要经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干预课题其他具体承办事务。课题承办与研究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享有本课题组内部的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分配等与课题工作相适应的权利。
第七条 课题管理单位是横向课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横向课题的立项批准,以及课题实施监督工作。
第八条 课题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合同的初步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和科研诚信档案,做好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备等工作。
第九条 课题管理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及国家和我院有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应简化报销程序,主动为科研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是横向课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承担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已经在课题合同、项目申请书或结项书等课题文件中明确具名并实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2.已经在课题成果的正式出版物和内部调研报告等文字性研究成果中明确具名并实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横向课题承担人可按工作量发放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但不能再领取课题管理的间接费用和劳务费。
第十二条 在征得课题委托方同意前提下,已立项的横向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以及课题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后的课题管理,须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因课题研究、写作、编辑、翻译、审稿、校核、修改等工作增加课题承担人的,需履行增补手续,经由课题负责人书面认定后,经由课题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须在合同签署、课题结项后一个月内,将合同、结项证明等材料报科研局备案;将经费决算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课题不得继续使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院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凡以院属单位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经费须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按照委托合同和预算约定管理使用。未明确约定经费使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横向课题经费的支出,在依法依规纳税和缴纳院、所两级必要的管理成本前提下,赋予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的支配权。充分尊重课题研究工作特点和规律,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课题工作需要,确定经费开支和使用等事项,使得包括课题负责人在内的课题承担人获得与其智力付出相称的绩效补偿。课题负责人应确保课题财务活动真实合规,不得列支与研究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生活性开支,防止违规报销“小三票”问题。
第十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具体支出科目分绩效成本补偿、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科研设备费、科研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稿印制和成果出版费、调研费(含调研对象误工费,可使用特制票据)、信息服务费(如上网费等)、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小型学术研讨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成果评审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成本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参与横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应为非本院在编在岗、合同制、创新岗位编外聘用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发放间接费用的相关人员应是直接为课题服务的人员,由课题责任人提出相关人员名单及其工作任务,经所领导班子确定,人数不超过课题承担人的1/3;同时,不得再领取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
第二十条 院本级和院属单位按横向课题合同到账金额提取管理费用,院提取比例为5%,由课题管理单位及时上交院财计局,纳入院本级财务预算管理,由院统筹使用;院属单位提取比例为10%,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由所长办公会议决议统筹使用,可优先用于课题管理成本及相关人员的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横向课题绩效成本补偿在保证院所两级管理费用提取之后,并在保证研究成本开支之外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未作约定,则绩效成本补偿按实际到账金额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为40%;超过10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为35%;超过150万元部分为30%。
第二十二条 已结项的横向课题,自结项验收通过且经费全部到账后24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超期结余经费将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可优先用于新立项课题研究和学科建设;可优先支持原课题主持人的学术研究及科研活动;可用于弥补课题管理单位经费不足,包括:人员经费,如09补贴、医药费、管理津贴、无食堂补贴、聘用人员等;公用经费,如购买设备、召开会议等。用结余经费新立项的课题,须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其经费使用按课题性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规范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学术质量,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我监督。
第二十五条课题管理单位党委应责成本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加强对课题研究方向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全院横向课题及经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院纪检、审计部门对横向课题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向院职能部门(部分直属单位)人员发放横向课题劳务费、绩效成本补偿等情况,课题结项后由其管理单位向科研局、财计局备案。禁止利用横向课题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严禁以支付课题承担人报酬、绩效等名义,向院、所两级承担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和其他无关公职人员发放钱物或变相输送不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凡在横向课题立项、经费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回相关责任人在课题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审计和经费检查中发现横向课题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研究人员,下不能承担新的横向课题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社科研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2017年08月01日
2.横向课题合同书 篇二
一、高校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的特殊性及其人力成本补偿的必要性
(一) 高校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的特殊性
高校重视以科研水平提升师资水平, 以科研成果促进教学更新, 以科研工作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由于科研工作是一种高智力性活动, 其成本具有不可见性, 横向科研课题的委托价格, 往往是通过市场比照和各种因素综合而定, 其中的人力成本占比, 往往因项目的特点差异甚大, 因此, 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不宜按确定的比例一刀切。
(二) 高校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补偿的必要性
虽然, 高校教师的工作天生具备“科研需要”的属性, 然而, 横向科研课题是非政府计划安排的课题, 是高校教师在单位核定的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之外, 自主承担的科研工作, 按照“经济人”理论, 横向科研课题对于高校教师, 除了“科研需要”之外, 还有“薪酬补贴”的功用。
参考近几年来全国高校教师年平均收入情况, 通过横向科研活动获取经济补偿是高校教师的一种考虑因素。因此, 在当前高校教师整体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 横向科研课题的“薪酬补贴”功用不可忽略。横向科研课题的“薪酬补贴”功用, 在经费核算上, 表现为人力成本补偿。这种人力成本补偿将大大提高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提升高校的科研和教学水平。
二、当前高校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 部分高校对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补偿不足并引发变相补偿
有的观点认为, 高校教师进行科研活动属于本职要求, 应主要基于科研兴趣, 不宜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这种观点对横向科研课题重“科研需要”轻“薪酬补贴”, 由于对人力成本补偿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导致某些高校在管理上, 以纵向项目的方式对待横向项目, 对于两者的性质区分不明, 由于纵向项目往往不允许直接对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编制内人员开支人员费用, 参照执行之下, 横向项目的人力成本补偿严重不足。
客观上, 制度设计对科研人员的人员费用不予开支或限制较多, 造成对人力成本补偿不足, 引发了横向课题负责人主观上进行变相补偿的行为。变相补偿主要表现为:其一, 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把个人和家庭的其他消费支出混淆其中;其二, 虚列支出项目报销经费, 如真票假业务、假票假业务、虚列临聘人员劳务费等各种行为;其三, 课题结题不结账, 或拖延结题, 资金长期沉淀, 直到经费报销完毕为止。
(二) 部分高校对横向科研课题疏于管理并导致人力成本过度补偿
1. 未对横向科研课题进行全成本口径核算, 导致承担课题的教师人员费用、课题聘请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支出的自主性过大, 人力成本过度补偿。目前, 部分高校的做法是提取4%—8%的低比例科研项目管理费 (含学校和院系二级) 后, 其他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 以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方式代替课题的全成本口径核算。这种做法对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未做出明确的核算, 管理费提取比例过低, 造成教育事业经费对科研项目支出的间接弥补, 使得横向科研课题的人员性支出的空间被放大。横向科研课题的“薪酬补贴”功用过大, 反过来, 冲击了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 按照横向科研课题合同 (协议) 执行的做法, 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可行性不足, 形成管理真空。一方面, 项目委托方的关注点在于项目是否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不愿意介入项目运行的过程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 科研活动由于是探索未知领域, 其进展情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不可能很高。况且, 横向项目一般不同于纵向项目, 后者在申报阶段, 其预算往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评审, 而横向项目在合同中往往出于各种考虑, 对某些支出不予明确列出。这种情况, 使得横向课题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在客观上也增加了经费管理的难度, 使人力成本过度补偿成为可能。
三、高校横向科研课题人力成本的合理补偿
(一) 明确对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科研人力成本, 可以进行合理补偿
为了完善国家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鼓励高校教师为社会提供科研服务, 高校应当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适当放宽横向科研经费中对人员工资、酬金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的限定。目前, 有的高校已经重构横向科研课题的人员经费开支范围, 明确对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横向科研人员进行人力成本补偿。例如, 厦门大学2013年新颁布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横向科研经费可以开支的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劳务费 (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并且规定, 在保证横向科技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 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这种做法的好处, 一是明确了对横向课题人力成本的补偿, 一是为横向课题参与者原则上确定了较为合理的人力成本补偿比例, 同时为特殊项目留出灵活性。
(二) 对可能造成个人所得费用化的支出, 进行严格审核并辅以合理限定
餐费、住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难以区分个人消费或项目消费, 均可能造成个人所得费用化。在强化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前提下,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 严格费用报销审核。
3.横向课题合同书 篇三
3.2 加强技术合同的过程管理高等院校的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进行交流,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跟踪,做到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通过协商,走学校里正常程序进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真正做到科研项目的理论试验研究向技术市场推广的有效转移。
3.3 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高等院校应培训教师签订技术合同时采用正确的合同模板,应区分四种技术合同模板的具体使用条件及情况。由于技术开发是具有创造力,探索性比较强的智力劳动,其过程也会受到很多潜在的因素影响,约定好风险的承担方式是必须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对已有的成熟技术进行转让,不包括尚需研究的技术,技术的使用方只有使用权,技术的成果归属依然属于高等院校。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合同,往往比较容易混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利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委托方的难题。但是,其不同点是技术服务合同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经验,还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技术咨询合同没有具体到详细的科技工作,也不承担因意见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
3.4 合同中的条款应完善
(1)价款支付方式。对于价款的支付方式,技术合同中应体现的清晰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一次性将所有的价款报酬算清之后是一次总付还是分期支付。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单纯的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2)违约条款。技术合同中违约条款是必须存在的,以保障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失。一般而言,违约的条款应对等。如果学校违约,可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金(应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0%)或返回全部合同价款。如果对方违约付款,也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约定此种情况下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成果归属。对于成果归属,一般而言,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应属于高等院校(技术开发方),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为双方共有。技术转让合同若涉及后期的技术改进升级,委托方改进的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改进的成果归受托方所有。
4.横向课题合同书 篇四
(本合同适用于从科研项目经费渠道支付编制外人员酬劳 的各科研项目课题组自聘人员)
甲方(科研项目课题组)
课题组名称: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四川大学 学院 邮政编码:
乙方(科研助理)
姓名: 性别: 学历/学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服务合同条款,并共同遵照履行。双方认同本协议性质为劳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
一、服务合同期限:
服务期限按照下列第 条中的内容办理。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系“以完成一定科研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该任务为(含执行期限):。
二、服务内容: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系在(××学院 ××系/室/中心××课题组)。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具体的服务要求如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四川大学、所在学院以及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及要求行事。
2、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保质保量且合乎研究目的地提供科研协助服务。
3、具体服务内容:
三、服务时数
乙方的每日服务时数或每月最低服务时数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依以下第 条办理:
第一条 乙方保证每日提供 小时的科研协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每月至少提供_ _ 小时的科研协助服务;
第三条 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的科研协助内容及目标,自行安排时间。
四、服务报酬
1、甲方每月向劳动者提供报酬_ _ 元,试用期间每月报酬为 _ _ 元。超时服务报酬根据超时小时支付。
2、甲方于每月 2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服务报酬。
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可根据甲方的经济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 1 个月。
3、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经济状况和项目进度调整乙方服务报酬,但甲方提供之报酬必须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乙方可根据服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风险,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商业保险。
五、科研服务的保障条件
甲方保障乙方进行科研协助服务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和有效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规定、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六、服务培训及服务期
甲方可根据本项目、课题的需要,对乙方进行科研道德、科研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甲方为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科研技能培训或其它专项培训的,双方可就服务
期条款另行签订专门的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七、保守秘密条款
(一)乙方不得泄露或出卖知晓的属于四川大学或甲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二)乙方不得泄露或出卖知晓的四川大学或甲方的科研数据、科研进展等信息,以及学校专题会、校务会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
八、服务合同的变更
(一)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需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填写《服务合同变更书》。《服务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九、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成甲方指定的服务任务、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的,视为不胜任工作;可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2.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作品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等),骗取甲方信任以签订合同的;
3.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完成甲方指定的科研任务、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视为不胜任。经甲方对乙方提出明确改善要求,并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5.因乙方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或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已无法按时完成甲方要求之科研协助服务的;
6.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四川大学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仟元以上、间接损失五仟元以上或给四川大学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课题的基本情况变化,不再需要乙方提供科研服务的,可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需提前15天告知甲方,并按具体服务内容结算报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服务期期满,或课题结项;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交接通知书》,乙方应自接到以上两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不办理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应就乙方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因服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需对甲方负赔偿责任的,甲方可在乙方报酬中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剩余损失。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服务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声明与确认
乙方保证下列声明内容完全属实﹔若不属实,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的欺诈。
1、乙方声明并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身体健康并完全符合法定及甲方要求和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完全真实有效。
2、乙方声明并确认:本人与其它任何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劳动关系,亦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
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不在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兼职;如果因为自己在其他单位或组织兼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甲方因此被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已将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知乙方。
4、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送达。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声明并确认:本合同虽是甲方提供的,但合同内容是公平的,且甲方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
乙方同意并确认:因为本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甲方不承担格式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十二、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项目、课题组的管理制度﹔乙方应当主动了解、学习并严格遵守本项目课题组、课题组所在单位以及四川大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2、为使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的事项另签书面的声明,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没有疑义。
4、、本合同一式三份,课题组、受聘人员各持一份,另一份交课题组所在单位核实、备案后,向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备查。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或捺手印)、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盖私章或捺手印)签字、盖私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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