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2024-09-09

银行案件工作总结(精选9篇)

1.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一

XX银行XX支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XX银监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及上级行精神,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我行召开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行长助理为副组长、一般员工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我行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要求全体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股份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按照案件治理和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内控制度建设,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采取集中与专项的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是:业务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包括岗位组织控制、授权授信、信贷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各项业务是否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差错和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并真正执行;库存现金、出入管理、库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同时对容易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员及业务等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银行与客户、行行往来以及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台账之间是否按要求及时对账;对未达账和差错处理是否有流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印章、凭证、密押的分管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使用、作废制度,记帐、出纳、会计业务是否事前审查、事中复核、事后监督,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是否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行为进行监控;业务岗和事后监督岗是否实施独立、交叉检查,是否对疑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持续跟踪检查,是否对业务岗位进行有效监控。贷款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大额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是否超权限、或违规放款,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是否足额及有变现能力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实力,信贷档案是否符合规范。

三.通过学习上级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我们对过去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通过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卫及各项内控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如学习不够深入、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等等。

工作小结:根据以上查找出来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力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一是以人为本,领导班子树立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二是强化员工法规制度教育,经常开展法纪教育学习,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遵规章、讲制度,提高法规意识,增强他们的防腐防变和自我控制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在处理业务时的重要操作环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强化体制建设,必须建立起有力的内控监督体系,加强内控队伍建设,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树立起强烈的案件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内控制度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对内控制度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临时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员工坚持制度,合规操作。这样不仅在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能遵守规章制度不违规。我们及时将上级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员工,在每周一次的学习会上分级组织学习,要求员工切实做到思想上防范,警钟长鸣,利剑高悬。加强对操作风险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案件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自我约束,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XX银行XX支行

2012年4月5日

2.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二

从近年来基层银行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的性质、形式、结构的特点上看:一是以资金为对象, 直接作案;二是以手中的职权作案。基层银行案件的易发区主要集中在代理、信贷、存款等业务领域。这些业务领域发生案件的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员不能正确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的操作规程、工作流程。

二、基层银行案件产生的原因

分析总结近期银行案件, 可以发现基层银行发生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多、金额大、涉众广, 社会舆论持续关注。二是各类诈骗案件多是利用客户贪图高利、获取不当回报的心理。三是多为团伙作案, 且经过精心设计。四是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向银行转嫁风险。五是不法分子使用的技术手段日趋先进。六是一些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 甚至个别员工道德底线失守、参与违法犯罪。探讨其原因, 主要是: (1) 统一正确的发展观和业绩观还需进一步深化。由于内控案防工作投入与效益产出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一些机构在追求发展和保证安全的理念上存在偏差, 突出表现为一味追求市场份额, 重规模轻质量, 在市场拓展上简单追求规模扩张而对客户准入把关不严, 特别是对账户开立、吸收存款等传统弱风险业务中新的风险因素没有给予高度警惕, 埋下大量风险隐患。 (2) 统一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还需加强, 资金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制度还不能完全有效执行, 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层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体系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缺乏对银行风险的统一、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银行应继续健全完善的事前方法、事中监督和事后控制措施, 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检查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使各个监督审计部门能够协调统一进行内部安全控制。否则既容易出现重复检查现象, 又有检查死角的出现, 存在各种检查的不协调问题。 (3) 对一把手的控制薄弱。由于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一般都是以同级监督为主, 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一把手的监督在实际中出现了空档, 而这部分管理层又掌握着较大权力, 存在着巨大的滥用职权引发案件的隐患。 (4) 基层银行业务人员风险意识较差, 安全意识麻痹。从一些案件发生原因看, 很多案件的发生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风险意识有一定的联系, 很多员工存在风险意识不足的问题, 对内部岗位制约不够重视, 业务办理的同时经常串用口令和密码, 增加了银行金融业务的风险, 最终造成案件的发生。

三、基层银行防范案件的主要措施

第一, “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是预防基层银行案件发生的关键。基层银行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否能做好,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对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 作为基层银行的领导应该经常对案件防范工作调查了解, 定期召开专门会议,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 认真查找本单位在案件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员工开展案防教育, 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案防工作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负责的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出现相关状况的时候, 领导应该做到奖罚分明, 措施到位。

第二, 提高素质是做好基层银行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从近年银行发案的分析来看:风险意识不强、侥幸心理是工作人员疏漏的主要原因;道德防线弱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的腐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知法犯法的主要原因。而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促成了大量的案件的发生。所以银行应重视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力度, 让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 认识到基层银行工作安全方法工作的必要性, 在管理工作中把案件防范与工作人员的业务经营、规范操作、岗位创优、绩效考核等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高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和安全防范中的工作质量, 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点为驱动, 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案件防范意识。二是要在广大员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 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只有加强思想教育, 普遍提高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 增强相关人员对于不法利益的免疫力, 也才能增强工作人员法制观念, 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树立正确的人生道德观,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必须坚持经常性的道德教育, 从根本上减少内部工作人员的犯案几率。通过积极主动的预防改变银行案件防范工作的被动局面, 掌握案防工作的主动权。

第三, 设立内控、互控、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再监督联合体。解决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不协调、监督检查制度不协调的问题, 这些不协调造成工作的冗余和浪费, 以及可能会出现的检查疏漏, 留有死角的问题。一是建立健全主要部门要害岗位人员之间相互控制的内控制度, 做到合理授权, 内控合规部门要统筹监督检查管理, 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制度, 真正分清责任, 不留监督死角。二是监察部门要以检查督促为工作目标, 一丝不苟地查找关注要害部门、要害岗位、要害人员在执行制度中的问题, 并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整改。这样各个监督检查的单位环环相扣, 相关工作丝丝入扣, 防止了监督检查工作的疏漏和冗余, 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

四、结语

基层银行的案件防范工作, 由于现存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执行中存在偏差, 以及监督检查留有死角, 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从基本问题入手, 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各项工作, 加强防范意识, 就能够逐步解决各项问题, 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减少基层银行的案件发生。

摘要:近年来, 基层银行的金融案件层出不穷, 除了客观原因之外, 这其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管理问题, 值得深思、探讨以及引以为戒。

关键词:基层银行,案件防范

参考文献

[1]化安庆, 温广虎.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新挑战[J].当代金融家, 2015, (3) :126-127.

[2]刘璐如.基层人民银行在国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金融, 2014, (17) :292.

3.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三

抓教育,促案防意识形成。一是抓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了《总行四个案例通报》及工银湘党纪、工银湘办发、邵党纪等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范工作相关文件,警示大家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二是抓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在全支行开展了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4年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重点的规章制度学习和总行“三个规章”以及上级行下发的各项制度,使大家真正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三是抓“三严三实”专題教育,支行行长为全体党员上党课二次,深入剖析了全行“不严不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題。要求全体党员自觉提高理论和政治修养,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抓好作风改进,坚持从严治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精神推动全行各项工作开展,使全体党员受到了教育和启发,增强了队伍战斗力。四是抓依法合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员工参加《2015年湖南分行员工依法合规网络培训》,通过培训和测试,有效增强全支行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了风险防控能力。五是每个办公室都悬挂了《员工从业禁令》,支行为每个客户经理制作了工号牌,工号牌上分别写明了《公司客户经理从业禁令》、《个人客户经理从业禁令》,将《廉洁警示格言》悬挂在支行宣传栏上,做到警钟长吗。

抓排查,促员工行为规范。2015年,支行先后开展了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重点客户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非法集资、飞单销售、存款失踪和非理性的股市投资行为”等异常行为排查、员工违规投资经商办企业专项排查等情况的全面排查活动,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员工遵章守纪承诺书》、《不违规私售理财产品承诺书》、《信贷业务客户经理承诺书》、《银行卡业务客户经理承诺书》,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珍惜职业生涯。2015年6月23日和24日纪检委员与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走访洞口县政法委员会和洞口县综合治理办公室,了解员工是否有违法行为。2015年月2:3日和2015年11月2日支行行长与支行纪检委员走访了湖南雪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有贷公司客户,了解支行相关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充当资金掮客、违规担保、经商办企业等违规行为。2015年8月5日支行行长和纪检委员走访了方正证券洞口营业部,了解参与股市投资的30位员工是否参与融资融券,高额举债非理性投资股市以及是否有超出个人经济实力投资股票等异常行为。

抓治理,促案件风险防控。一是支行始终把内控案防与业务发展同谋划、同布置,坚持每二个月召开一次案件防范及员工思想动态管理分析会,结合内控工作热点、重点和难点,分阶段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充分发挥网点负责人、网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通过加强对各种业务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題,做到及时通报,及时整改,增强内控制度管理的执行力。二是落实好员工、网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副行长与行长签订两个责任状,确保各项案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开展“一加强两遏制”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姜建清董事长提出的“要把制度约束、技术控制、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要求,在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规范常规教育的基础上,对支行各项业务全面进行了自查自纠。

抓作风,促工作常态机制。持续开展反对“四风”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总行党委的“六项规定”,按照省、市分行的要求,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员工队伍的作风建设。年初,制定出台了《洞口支行2015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洞口支行2015年内控工作计划》、《洞口支行业务招待费管理实施细则》、《洞口支行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坚持以上率下,支行要求全体管理人员既要当好指挥员,又要当好战斗员,在一丝不苟地抓好辖内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同时,还要带头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要求员工不做的,首先自己不做。切实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影响和带动员工,为支行各项业务健康平稳发展积聚正能量。2015支行会议费支出下降85.9%,业务招待费支出下降47.9%,办公用品费用支出下降59.6%,车船使用费支出下降59.9%,支行发文数量下降15.4%。

抓惩处,促高压态势营造。支行行领导、网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现场主管每月按规定对部室、网点的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早中晚和节假日特别防护期,不定期到营业网点、重要部门和重要部位进行突击抽查,对发现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出督查通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支行上下营造了一种严查严处的内控案防高压态势,确保了支行安全平稳运行。

4.银行支行认真落实案件防控工作 篇四

XXX年XX月XX日,XX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召开XXXX年案件防控部署工作会议。行领导和各部室、各支行行长、全体员工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XXXX年案防工作情况,回顾总结了XXXX年全行案件防控工作,对XXXX年案防工作进行了动员并对XXXX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为做好XXXX年案件防范工作,我支行根据会议内容,总结经验,查找差距,认真制定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无事故,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一、案件风险形成原因

1、员工责任心不强。我行主要是员工合规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控制优先”的管理理念。工作中不认真细致,敷衍了事,麻痹大意,戒备心不强,不能完全按规章制度办事。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整个流程不够严密与完善,存在缺陷或漏洞。

2、业务不熟练。目前,虽然我支行从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力度,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部分员工特别是新入行员工,由于对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的理解,业务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主观意识上愿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力不从心,对错之间难以

把握,办理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有的员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干起工作来凭感,对业务流程和文件学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夹生饭”,违规办理业务后形成了风险还不知错在哪里。

二、提高预防和控制案件风险的认识、强化教育、提高认识案件、违规的事实,从发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抓好员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教育,一定要突出以人为本,教育员工把个人的生存发展与我行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银行与员工之间双向、互动的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教育,使员工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职业道德防线。

2、真正理解和认识案件防控工作在银行工作中的位置和作用;真正做到把案件防控工作同业务工作一样同布置、同要求、同检查、同考核。在学习教育和工作检查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强化责任,增强全员案件风险防控意识。

三、控制和化解案件风险的对策

1、强化我支行全员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员工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思想理念,特别是每位员工要把风险防控放在重要位置,始终贯穿到整个经营活动之中,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加强对前台一线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要求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风险意识,把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对一些违规行为要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要加强对运营主管及支行负责人的培训,努力提高发现问题的能

力,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切实抓好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各项制度的执行体现到工作中,落实到行动上,把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使员工不能违规;要采取静态检查和动态检查、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注重操作过程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防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大家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有效防范各类差错,在做好我行的合规经营同时,确保XXXX年“零案件”发生,为我行持续、健康、有效发展创造更加有利地条件。

XXXX支行

5.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五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 按照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

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本,查阅账户资料份。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制度、制度、制度、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季度我行新增客户户,变更账户信息户,撤销账户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户,其中:基本户户、一般户户、临时户户、专用账户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

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份,收回份,收回率达到了100%。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年月日至月日发生的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汇划业务笔、金额万元,其中:汇入笔、金额万元,汇出业务笔、金额万元。通过清理核查,未发现无相关凭证的大额收付存款,整收零付和零收整付且金额达到相当数额的存款业务;未发现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问题,未发现他行汇入资金用途缺失问题。现金管理情况。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各支行都建立了大额现金备案登记簿、现金出入库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残币兑换登记簿、假币收缴登记簿、现金查库登记簿、库箱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通过自查,没有发现

违规办理大额取现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协调各个工作环节,做好反洗钱工作,严格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报告制度,对大额现金存取、转账业务进行联网核查,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保管账户和交易记录资料。

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继续坚持每周二、四集中学习制度,进一步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及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案件风险的发生。

强化各应用系统管理。落实系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电子验印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控系统、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职责履行、操作管理和密码使用,规范系统操作行为,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管

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

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

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章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九条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

(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7.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七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在债券代理业务的操作上,缺乏可以涵盖其所有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量化的风险控制指标不健全,难以在部门间形成有效制衡,削弱了债券业务管理的约束力;二是对代理客户准入审查不严,监督不到位,使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参与债券交易;三是自营与代理业务未分离,隐含自营与代理业务间利益输送的风险;四是代理业务没有逐笔委托指令书,不能确保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五是部分代理协议未向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使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管理。

二、原因分析

(一)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让案件发生有机可乘

结算代理银行虽然制定了相关的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但未对代理业务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结算方式、价差划付等多个方面的关键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和描述,缺少相关的操作管理办法,未建立金融市场业务风险内控的制度体系和具体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使部门间未形成有效的制衡,风险关键环节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让案件发生有机可乘。

(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封闭运作,使违规操作缺乏有效监督

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流程,从委托人审核、签订代理协议、接受委托指令、完成委托交易均在同一部门完成。其封闭运作,客观上形成了其他部门难于了解和掌握代理业务环节和交易要点,造成对委托人资料核实、委托人真实性核查、委托人账务核对等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环节。

(三)内部监督检查不到位,客观上给违规操作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从违规代理业务发生时间较长来看,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监督检查频率、检查深度不够,使违规操作得以长期存在;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能未有效发挥,使交易的真实性未及时得以反映,客观上给违规操作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四)员工教育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在以“授权”和“委托”为核心的金融市场运作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客观存在且难以根本杜绝。因此,商业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既要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考核审计,更要靠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主观上降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违规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代理行对企业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员工教育管理不到位,道德风险控制机制失效等问题。

三、建议

(一) 建立健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要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内控优先原则,不断深入推进制度建设。一是基于金融市场业务,尤其是债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应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操作,严控操作风险隐患。二是细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流程再造,提供清晰、适用、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对丙类户开户、转户、销户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委托人市场准入标准和门槛,并跟踪审核关联交易方的真实性和交易合理性;对委托指令的形式、发送、接收方式进一步明确,保证委托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是建立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隔离制度,包括业务操作人员、资金清算账户的分离。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在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内控风险防范制度前提下,加强对执行各项制度、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监督检查,堵塞内控制度及落实中存在的漏洞。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加大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严格分离。细化岗位分工,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牵制。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对重要业务职能部门实行逐级有限授权管理。确实落实干部轮岗和重要岗位的轮换制度,杜绝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职工教育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8.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制度落实;银行案件

一、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一)员工的意识不强,忽略了管理意识。近年来,一些银行的基层组织,主要注重经营,忽略案件防范的情况下,防止软硬现象现象,尤其是在银行网点相对恶劣的地理条件,在基层,任务是最高的是片面追求的几个关键业务指标评估,内部管理缺乏,安全教育、责任意识。

(二)员工纪律意识不高,他们受到的教育较少。目前,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在基层,面广,线长,在基层员工的绝大多数,很长一段时间,标准化和制度化的思想教育是不够的,认为在其分支低头不见抬头看,思想教育无意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内部员工的道德标准,法律和法规没有净化和相对的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防腐能力差,主要是由个人的良知工作,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谈不上。

(三)检查辅导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实力一方面相对薄弱,基本粒子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检查个别辅导人员,另一方面责任心差,纪律性不强,正式的检查指导,并通过的议案,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加以处理,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惩罚,逆来顺受,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还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没有进一步的跟踪检查的实施,使问题的产品,更造成重大经济案件,以后应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员工“法不责众”的心理在作怪。过去个别基层负责人及员工为了突出工作业绩,经常打规章制度的查边球,久而久之形成了风气,造成了员工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认为既然大家都在这样做,说明就是对的,即便错了错的也不是我一人,大家都错了最后也是法不责众、不了了之,一人违规最终形成多人跟风,“羊群效应”的从众、盲从、跟风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不及时纠偏,最终会酿成大患。

(五)为“完成任务而违规不算违规”的错误思想在膨胀。部分员工认为创利、创收功在单位,利在自己,是为行里出力、做“贡献”,为完成任务违规不能算是违规,即便上级行检查发现,领导也会给说情打招呼,个别负责人更是对正在发生的违规操作不闻不问,即便发现也不及时制止,最终违规形成了风气。

(六)前台操作人员“熟人文化”的心理弊端未根除。经办柜员错误认为办业务都是自己人,内部人员不会出事,低头不见抬头见,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办理,同时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一次不会被发现,也不会出事,制度执行在“一般客户”面前公事公办,而在“自己人”面前,“熟人文化”的心理弊端,把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统统抛在脑后。

二、认真落实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落实规章制度是一种责任,要贯穿在实际行动上和工作中,不能够只满足于挂在嘴上和写在纸上,搞一些形式主义。这两年,银行系统内发生的违规放贷、员工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窃取银行库款、挪用客户资金购买彩票案件等,都提示出规章制度在一部分单位没能得到认真落实。

三、 抓好规章制度落实的迹象措施

企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通常是用来规范各个部门规范的办事以及各项标准;落实的规章制度为了实现的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备化,从而增加企业的凝聚力,确保企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一)抓制度落实首先要以人为本,企业的每项规章制度都要充分的考虑实用性,古人曰:“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为政贵在行”,“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抓制度落实要以人为本.其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需要人去执行并且甲乙监督。所以,是否具有实用性是非常重要的。害的要避免过于严格超控模式,引起作者的广大员工的不满,不能太过于松懈,导致企业的制度失去的原本的约束力。以上所述,需要从实际出发,站在全局考虑,把握好度,让各个职能部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适当的管理模式带动所有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样才是最终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再者,培养广大员工的积极执行意识,养成好的做事风格。抓落实极度重要,“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是千百年来人们从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治理国家的结论。不管是多次不止的信贷违规发放,还是财务的管理当中存在的疏漏,很大一部分都是落实的意识不够强,制度执行不严格,应该执行的制度却没有执行,左右照成了一些问题发生,还有一些甚至给企业经营照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意识,通过遵章守纪教育以及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抗腐防疫”能力,树立“三铁”理念,让合规观念扎根在大脑,植根于内心,把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变成个人思想上、行动上的自觉行动,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规章制度落实的关键

有效的制度,落实是关键,只有把制度内容从文字变成员工的自觉行为,才是落实到位,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从建筑的角度和创建“学习型组织”着手,及时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的内容,加强各种健身培训,让员工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为了确定正确和错误标准的指导作用方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此外,科学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惩,确保实施的规则和条例的地方。

要加强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使员工养成一种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循环。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规则条例检查,努力大力推进系统实施的,职能部门制定的一些制度以及上级本身的监督管理,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发挥作用上下级相互监督。

二是检查辅导及相关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狠抓整改落实,特别是对上级检查、审计监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做好跟踪督导,直到落实到位,一定要避免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对执行制度好的给予通报表扬,执行制度差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各项相关处理,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不徇私枉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消除侥幸心理,保持规则和法规的严肃性。

四是引导正确,正确对待员工,使每个人都明白,检查不是在找茬,是对单位以高度负责的员工,在更深的层次上的一种保护,是推广工作的早期发现,早期正确将避免更多的问题。被检查的单位,因此,不要怨恨,应该积极配合检查,对各种检查加以监督,采取正确的态度配合完成检查。

9.银行案件工作总结 篇九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增强案件处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与时效性,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湖南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的案件处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或外部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盗窃、抢劫等,涉嫌触犯刑法、已经或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应当确认为案件。

案件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 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财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成功堵截案(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人防、物防或技防措施成功阻碍或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

案件(风险):包括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

第四条

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告、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其中,案件风险事件、成功堵截案件不适用本细则中对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有效落实和执行其法人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案件处置制度。

案件处置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处置预案,案件处置权限、职责和流程,案件问责政策和标准,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处置情况报告要求等。

第六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制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制度,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制度,并报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辖内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市级管理机构,应将其法人机构制定的案件处置制度、其上级非法人机构或本级机构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或类似制度性文件,报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第七条

辖内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工作报告惯例,及时、真实、规范地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本级机构及下属各级机构(含异地下属机构,下同)的案件(风险)信息和相关案件处置报告。

第八条

湖南银监局各监管处、案防(安保)办和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辖内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

各监管处对所监管的长沙地区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主要包括: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进行核查、确认和报告;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和案件调查工作;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内部问责、后续整改并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案件性质和责任认定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案防(安保)办对辖内案件处置工作负功能监管责任,主要包括:结合银监会要求和辖内实际,研究提出加强案件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或局领导指示,对案件处置工作进行个案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相关监管处审查案件(风险)信息和案件处置工作质量,向银监会归口报送辖内案件(风险)信息、相关案件处置报告及案件督查情况报告。

各监管处和案防(安保)办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分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并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

对于辖内案件处置中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案防(安保)办、相关银监分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各银监分局参照第八条要求对本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负属地监管责任,并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及时、真实、规范地向湖南银监局报送辖区内的案件(风险)信息、相关案件处置报告及案件督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

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应针对每个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必须参与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熟悉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情况,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主办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湖南银监局案防(安保)办按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要求,负责建立并维护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确认信息台账和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三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湖南银监局办公室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相关《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同时,要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并内部抄送案防(安保)办和相关监管处。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见附件一)形式及时报送。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发机构发现事件后18小时内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在接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尽快向上级监管机构报送。湖南银监局原则上应在事发机构发现事件后24小时内向银监会报送。

第十五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督促、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报送的案件风险事件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对尚未确认为案件或予以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应以适当方式按季向上级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案件风险事件经核查确认不构成案件的,以《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见附件三)形式及时报送案件风险撤销信息。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经核查确认为案件,或者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以《案件信息确认报告》(见附件二)形式及时报送案件确认信息。其中,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成功堵截的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均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方式报送,并在标题或正文中注明“成功堵截”字样,报送时限可根据事件紧急程度适当延长。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初步确认案件后,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立即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专案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涉及人员,查清基本案情,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提出案件调查报告;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长沙地区或银监分局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湖南银监局、银监分局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的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调查和相关处置工作。

银监分局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湖南银监局应对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赴案发地进行实地督促和指导。

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对口监管部门组成;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各对口监管部门联合组成,一般由涉案金额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口的监管部门牵头;案防功能监管部门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可参与或牵头督查组的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和金额,督查组组长由局长、分管局领导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督查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处置与案件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协调跨行核查或开展相关调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跟踪掌握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提出案件督查情况报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整改措施提出监管意见,提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件调查报告。在报送案件确认信息后3个月内不能报送案件调查报告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案件发现情况,涉案人员、作案过程和作案手法;有关风险点和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责任;涉案金额和初步判定的风险金额;案件处置进展情况及近期拟采取的措施等。

对于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责任,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结合监管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以正式文件报送案件督查情况报告,并将机构的调查报告作为附件。

第二十三条

报送案件调查报告之前,发现案件情况重大变化或需要紧急说明的情况,应按照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要求,及时以适当方式书面报告。

第五章 案件审结

第二十四条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总结发案原因及教训、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方案后,应以正式文件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在报送案件调查报告后3个月内不能报送案件审结报告的,应以适当方式书面说明原因。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形成审结报告前,应就发案原因分析、问责意见、整改措施等事项与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沟通。

第二十五条

银监分局收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报告后,应对机构的案件审结情况进行审查,结合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以正式文件向湖南银监局报送案件审结情况报告,并将机构的审结报告、问责方案、整改方案等作为附件。

湖南银监局收到银监分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情况)报告后,参照上款规定向银监会报送案件审结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分局相关部门、湖南银监局案防(安保)办对案例材料进行审核后,负责向上级银行监管机构报送。案例材料的框架内容参见附件五。

案例材料可以文字材料方式单独报送,也可作为案件审结(情况)报告的附件材料一同报送。

第六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责任追究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湖南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监管部门应结合案件发生原因和教训、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效果以及风险化解情况等 内容,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案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按照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要求,及时报送《案件司法结论报告》(见附件四),并提供公安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案件(风险)信息,不能有效落实案件处置要求或及时报送案件处置相关报告的,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应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并在全辖通报。

第三十一条

银监分局、湖南银监局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开展相关调查、移送案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湖南银监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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