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精选6篇)
1.联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篇一
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该施工合同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为主要约定内容。《合同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含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41号),该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实,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不属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将监理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考虑因其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而已。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细化的结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前,这些争议问题,往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认定。随着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的出台,在实践中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有不同意见的,也只能叫学理解释或“一家之说”,作为目前实务还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施工合同是否应进行结算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两类情形:一、竣工验收合格;二、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合格。这两种情况下,施工方可以请求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结算。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适合返还,而适用折价补偿。实践中,对“折价补偿”在无效施工合同的适用中有争议。一些法院认为,无效后的结算就是工程量据实计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些法院认为,按定额计算,利润、管理费等不能计算。但,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从文义上来看,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等来结算,涉及利润、管理费等也应计算。在如此规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无效都不影响结算呢?显然不一样,合同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合同无效时,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结算范围也应限于工程价款,涉及其他违约事项若参照合同尚存争议。故业内人士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完全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导出的结论,而非鼓励违法签订施工合同。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出现:实际施工人往往从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签订的合同价过低,实际施工人又如何主张权利?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而不是附带的义务,那么,合同约定价款过低时,也可不请求参照该合同计算;同时,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系列规定来看,若是再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可主张参照发包人与直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计算。当然,这仅是理论探讨,实践中待考察。
三、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等,在结算时,若该另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所谓“黑白合同”问题,即备案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对结算的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针对黑白合同在结算时如何认定存在争议,而目前实践中需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中还存在问题待明确:一、黑合同是否当然无效,以及关于结算“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应当注意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黑合同”为无效合同,仅在涉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时,规定以中标备案合同为依据。实践中,承包方起诉支付工程欠款时,与发包方往往对合同效力不持异议,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必主动去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仅需确定按照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涉及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这个“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方式、技术规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项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的条款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实质性条款。实践中,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如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二、需要区分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协议是属于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还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这里的合同变更属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合同法》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变更。实践中,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形成的协议,就不属“黑合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也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状况、具体细节来认定;如工程价款有微调,工期有延期、一些分项目有调整等,这些调整跟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关,一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诸多原因的工期变更等,在实际施工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签证、技术核定等发生的对原备案合同内容的变更就不属“黑合同”;故,是否属于对实质性内容变更的“黑合同”还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具体的分析,应当把握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利不被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又应当考量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订黑合同搞不正当竞争来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又成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了。三、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结算的规定,应当有个前提,就是这个备案的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形成的中标合同;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即或也备案了,但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备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属行政监管手段,并在出现多个合同版本时,备案合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
2.慈善募捐涉及的法律问题 篇二
案例:某公司员工王某称,前不久单位有个同事的孩子患了重病,很多同事得知后都自发地到医院看望孩子并给孩子捐款。然而公司领导在一周前开会时通知全体员工单位会直接从每个员工的工资里扣除100元作为对该同事孩子的捐赠款。虽然公司的做法也是在帮助这位同事,但直接扣大家的工资还是让很多员工感到心里不能接受。
质疑:“硬性”要求捐款或扣工资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等以文件、内部通知的形式向所属单位和员工下达捐款指标,或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中秋节前夕,杨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了别人转发的一则捐款信息:前不久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承受高额医药费,因此希望借助朋友圈得到好心人的慈善捐助。事情被证实后杨某立即给募捐发起人转了200元钱,然而几天后他得知这个募捐发起人并没有及时将捐款送到当事人(病人)手中。
质疑:个人能不能发起募捐?
解答:《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由此可见,个人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钱做慈善,这个过程有可能出现侵占善款等问题。慈善组织由于处于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募捐及资金的使用会比较规范和透明,而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难以受到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募捐资金不被侵占,法律将可以开展募捐的对象仅限定于慈善组织范围内。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杨某从朋友圈看到的求助信息,如果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网友寻求捐赠救助自己的家人,属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不受《慈善法》约束。
什么财产可用于慈善捐赠?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比如捡到的手表属于失主,拾到者无权处分,因此不能由拾到者捐赠。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对于捐赠对象没有使用价值,则也是不宜捐赠的。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临近过期食品由于还处于保质期内,是可以进行捐赠的。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不履行捐赠义务咋办?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广西 黎淑贞)
3.联营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联合经营事项订立契约,共同遵守。甲方自愿
以其坐落在玄武区太平门街2号佳源公寓03幢一楼(建筑面积73平方米)一套房作为联营资本为双方联合经营使用。乙方以对该处作了充分了解,同意上述方案。
二,甲乙双方协定联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
日。在联营期限中,乙方应按税后纯利润分成支付给甲方每年元整,盈亏由乙方自负。
注:甲方收入为纯利润收入,即甲方不在承担联营期间内的所有经营税收包括工商税及营业税等。
三,甲方收入的收取方式: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并预付甲方半年收入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注: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应提前一个月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土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乙
方保证上述房屋仅作为美容院用房使用。如改变用途,须得到甲方同意。
五,联营期内,甲方保证承担以下责任:联营期间不可对外出售或转包,联营期满后
如仍需对外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六,联营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 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右乙方自理。
2. 如需转承第三人使用,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 乙方将在联营期届满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联营,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续订契约。
4. 每月的水、电、气及各费用由乙方应按时支付,不得拖延,如遇拖延,后果一律由乙方负责。
七,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
一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仲裁。
八,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任何诸如司法诉讼、经济与刑事、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九,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全面旅行此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
币2万元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十,如果甲方单方违约,需赔付乙方装修及其其他一切损失。
十一,本合同中文文本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合同以双方签章既生效。十二,附件:
1. 如双方到期限不再续签联营合同,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
2. 乙方要求改造、装修房屋,甲方原则上同意,在改造过程中,对各方有关单位一律由乙方应付,各付其责,如遇阻挠,应将房屋修复原样。
3. 关于该房屋用电增容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甲方乙方
4.法人型联营合同 篇四
甲方(单位名称):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______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联营项目与经营范围
联营宗旨: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各方应善意解释和履行合同,彼此声明本合同是谨慎,忠实和合作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当尽全力履行本合同。联营项目:餐饮
经营范围:咖啡、西餐、冷饮、泰国海鲜火锅,经营品种以甲方提供的菜单为准。
第二条联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公司(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法人(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
第三条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或厂,下同)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投资_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商标权(通过有关部门评估作价):______________元;
菜品技术(通过有关部门评估作价):____________元;(应注明技术检验标准,可否再行转让)
乙方投资____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
经营场地:____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专用工具: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_%。
投资缴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中包括固定资产、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的,须按期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经营场地参加联营的,须依法办理经营场地使用权转移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或房屋
产权),并按期转入公司名下。
第四条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一)甲方权利
1、商标作为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特许同一的营业象征,商标权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对公司的装修进行监督和验收。
3、甲方监督公司的产品价格和产品质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按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中的产品数量、规格、价格执行;若因乙方原因公司不执行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中的产品数量、规格、价格,或者私自采购或偷工减料造成产品质量下降或有所改变,视乙方为违约。
4、乙方外泄甲方相关商业机密,视乙方违约;如情节恶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在公司筹备阶段,协助公司制作前期开业方案、确
定装修方案、菜品方案以及中期促销方案等。由甲方对公司进行装修设计和装修指导,不收取设计费和指导费, 但装修指导人员往返的车旅费、住宿费、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方负责。
2、甲方应向公司派遣专业人员对该公司的服务员、管理人员、厨师进行
业务培训,技术毫无保留,培训教师的往返车旅费、住宿费、培训期间工资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菜品技术方面如有新的品种或新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现有品种的革新,应及时
向公司提供。
4、专用服装、经营所需的硬件设施和其它相关经营设备,甲方可提供厂家、型号及价
位协助代购。运营中设备损坏,甲方可协助公司联系厂家维修,费用以“订购合同”执行。
5、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甲方不得招聘使用。公司正常离
职员工,甲方聘用时需向公司备案。
(三)乙方权利
1、在合同期间,公司可以使用“昆明登文庄园酒店有限公司商标”,包括手提袋、蛋糕盒、披萨盒等带有标志的相关物件。
2、公司有权监督甲方提供的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和质量,如甲方提供的原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质量存在问题,公司有权拒收。
3、公司有权要求甲方在公司所在位置方圆1公里内,不能
再额外增设相同品牌的经营处。
(四)乙方义务
1、为保证城市花园咖啡店的整体性,公司的内外部装修需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设计费、装修费等由加盟店承担。
2、公司员工服装统一由甲方提供,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为保证产品质量,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需经甲方统一采购(主要原材料附清单),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时,公司可无条件换货。
4、公司菜单和酒水单由甲方提供,并严格执行菜单及酒水单上产品的规
格和数量,不能私自印制菜单和酒水单。菜单和酒水单的制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公司所有产品价格必须按照甲方的菜单和酒水单执行。
6、公司不得经营甲方提供的菜单和酒水单以外的产品。
7、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甲方相关商业机密。
9、公司所有优惠促销活动必须经甲方批准方可执行。
10、公司员工薪资待遇与甲方保持一致。
11、甲方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不得聘用。甲方正常离职的员工公司聘用时需向甲方汇报。第五条纳税、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一)公司所得,在依法缴相关税收和其他应有效缴纳的税费后,其余为红利,按出资比例/约定分配: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所在地不同的联营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
(二)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或分红比例)承担责任和亏损。
第六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
1. 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模;
2. 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 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吸收、解雇;
4. 审改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
5. 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6. 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
7. 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8. 有权确定董事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更,可由委派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_年。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
第七条经营管理方式、职工的人数、培训及福利
经营管理方式: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理念以目前甲方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理念为准。
本公司职工人数为_______人(人数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
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福利:参照甲方的福利方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____(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联营成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均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专柜联营合同 篇五
类别:A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联合经营甲方场地(地址)专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经营地点及范围:
1、甲、乙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层,编号,建筑面积㎡(具体位置详见所附图纸所示)。经营甲方认可的乙方系列(品牌)商品,经营范围包
括。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合同确定的位置和面积,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擅自改变或任意增加,否则,甲方有权按超出部分5000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清场。
二、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前,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给付甲方贰个月的营业额作为补偿,其金额以撤离前乙方营业额中最高月份的一个营业额为计算标准。
3、联营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联营期满前二个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联营合同。否则,本合同自联营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联营方式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若无其它抵扣事宜,甲方无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2、3、乙方月保底销售额为(大写)元(¥元);
4、如果乙方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乙方按月保底额的%上缴甲方。
5、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上缴甲方或按实际销售额的%上缴甲方。
6、甲方代乙方收取营业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商品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责任、费用也由乙方承担。乙方自用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费用最终由乙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7、管理费(包括公用水电费、空调、卫生、保安、清洁费)按人民币元/㎡/月计,共计人民币元/月。该费用甲方有权根据管理扬名百货公司的运作成本变化而做出合理调整。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所交纳的上述费用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代收营业款中扣除。
8、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或全年累计六个月达不到保底额,则乙方作自动解约处理。
9、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甲方有权按其所收金额10-100倍对乙方处罚,此款项从营业结算款中扣除。
10、销售款每半月结算一次,上半月截止日为当月15日,当月15日-20日为结帐日,下半月截止日为次月 1日-5日为结帐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对帐发生错误,经双方确认后,在下月结帐时予以更正。甲方在结算乙方销售款时,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若乙方销售款不足以抵扣当月费用,乙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若超过期限未交费时,甲方将每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十日内仍未交清所欠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或专柜,甲方对其专柜的物品及商品享有留置权利,并以乙方专柜内的商品抵还欠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11、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需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甲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且装修物品及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2、甲方商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价格管理、统一销售凭证、统一工服、统一上下班、统一服务形象、统一市场推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经营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服从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四、商品管理:
1、商品零售价格由乙方确定。但所定售价不得高于在市其他任何同类商场的零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100倍对乙方处罚。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主管部门,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私下议价,私下打折和场外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甲方实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按照甲方商场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3、乙方须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使用等国家认可的证明文件。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乙方进入场地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律责
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五、人员管理:
1、乙方自派营业员人,须经甲方认可并在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入场手续,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遵守执行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且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乙方自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各种保险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收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自派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当乙方自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员工立即辞退。所有的涉案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而与甲方无关。
4、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统一制作,但费用由乙方支付。
5、如乙方自派人员工资委托甲方代为发放,计每人每月人民币(大写)元(¥元),每月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当乙方违法、违规而被罚款时,甲方可以从代发乙方自派人员工资中扣除违规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拒绝该员工继续在商场内工作。
六、经营管理:
1、乙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在内的一切国家税收。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停业半天以内(含半天),甲方有权处于1000元以上处罚,超过半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的场地,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专柜结构用途,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乙方负责经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任何设备、仪器和进行装修及改造。
5、甲方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商场布局及专柜的位置、面积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做相应的调整。
6、要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牌和类别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处理。
7、乙方有义务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制服、购物袋、物价纸等,甲方根据物价成本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顾客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处罚。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且无条件收回乙方经营场地。在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一切与甲方无关。
2、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任何费用不予退回。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影响(地震、水灾、火灾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将互不追究责任,损失各自承担。
4、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于紧急情况,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公共设备损坏,甲方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便可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履约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提前解除时,属于乙方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固定装修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甲方,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补充协议:
(1)
(2)
7、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 传真:
地址:
邮编:
签订 日期:
6.联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篇六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对企业并购中专利权利和商标权利转让的实际操作应注意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利
一项专利的获得需要一个较长的法律过程。除了作者自身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法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质要求条件外,该专利的申请及被授予,尤其是发明专利,需要一个漫长程序和过程。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如果发生购并交易,则以下方面应引起注意:
(一)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在企业并购中,只有属于被购并企业的资产方能被纳入整个购并的考虑方案中去。因此,只有专利权利明确属于目标企业后,购并方能有目的地顺利进行。如果该作品属个人所有,则必须与相关权利持有者个人进行商谈。
(二)专利申请权。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发明专利,其实质审查需要较长时间,而大多数企业又迫切需要及控制此种技术;因此,如果需要及早取得该专利时,应该获得全面的专利申请权利,并且应该注意取得原申请人全部的技术资料和申请资料,并到国家专利局办好有关变更手续。
(三)专利的有效性。对于一项合法的专利,其首先应该在其保护期内,不存在拖欠其应缴的规定年费;其本身未曾以书面声明放弃其权利。当然处于他人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争议状态时,应该倍加小心。经过缜密判断,确需参与有关法律程序的应积极参与。并且,收集所有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专利的保护力度。在购并交易中,收购或兼并方应该对拟受让专利的保护力度实行全面的了解。例如,对潜在或已有侵权专利行为的法律处置手段或应对措施;对已有争议解决的方案进行评估;同时应该对海关保护的法律措施进行详细了解。在交易过程中,所有可能的资料均需收集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者设计更为周全的保护方案。
(五)国外引进的技术专利。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外技术进入国内市场,国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专利许可或转让亦越发增加。对于此类专利所涉法律问题,该引起注意。从笔者经历的案例看,国外专利持有人,对专利的被许可人有特殊的限制或要求。对于这类专利,收购或兼并与应作更为严密的审慎调查。
二、商标权利
商标权利愈来愈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商品市场上,也是区别彼此产品的最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越来越多,针对并购类交易,下列问题应该引起注意:
(一)商标申请权。与专利一样,商标的申请也要经历申请、公布及批准几个阶段。因此,对于申请的商标,收购或兼并方对其申请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收集,以便进行及时变更。
(二)商标的合法性。现在不少国外企业把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作为其许可的对象。这是不可行的。一个受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其已经在中国商标局得到了合法注册。
(三)商标的转让或许可合同。依现行规定,商标的转让,应该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受让人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该转让注册经核对后,需经过公布程序方可生效。这一程序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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