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员工入职手续

2024-08-28

港澳员工入职手续(通用9篇)

1.港澳员工入职手续 篇一

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流程

新员工入职前

1)建立新员工个人档案

(将所有面试资料集中,装入透明文件袋,文件袋上用白色长方形小贴纸写上个人英文名字,按TEAM将员工资料放入)

2)安排座位/电脑/活动储物桌(带匙)

3)开通公司邮箱

a)先在263网站上增加新员工邮箱

b)在新员工个人电脑上开通邮箱

4)发放新员工入职通知给全体员工,通知内容如下:

-新员工姓名、性别、职务、加入日期、联系方式(包括公司邮箱,个人手机号码,Skype帐号)

5)通知相关客人/供应商新员工入职情况(业务人员新旧替换,应由旧业务人员通知相关客人/供应商新业务人员的到位情况)

-Direct Team 对客人的通知应由该组业务人员与常小姐商量后,合适时间通知

新员工入职后

1)开通新员工指纹门禁

2)发放办公文具并告知文具存放地点

3)发放储物柜及钥匙

4)告知企业邮箱帐号、密码及263外网登陆方式

5)介绍新员工给办公室人员

6)单独介绍新员工和准备交接工作的员工,准备工作交接

7)要求新员工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a)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b)个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c)户口本户主页和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d)上家雇主离职证明(非刚毕业人员)

e)个人银行帐户名、帐号及开户行(中行)

8)要求新员工填写以下资料:

a)雇员登记表

b)保密协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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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员工入职及离职手续的规定 篇二

一、入职

1、人员招聘

各用人部门因人员编制不足需增补人员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人力增补申请表》),经部门课长、生产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核准后,交由行政部备案并招聘。

2、应聘人员需经行政部面试筛选或口试、笔试,技术人员需经相关部门课长进行技术考核。面试通过后方可录用。

3、非公开招聘人员(由工厂内部职工介绍等),须经总经理面试核定。

4、应聘人员需填写《人事资料卡》,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张,正面半身1寸彩色照片4张。面试通过者,《人事资料卡》经行政部盖章及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正式入行政部人事档案。不通过者,上述提供资料不予退还(行政部保障该资料的安全,不得随意公开)。

5、面试通过人员必须经过7个工作日的无薪试工期,试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结算工资。试工期满后,进入1个月的带薪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按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结算工资。由行政文员跟踪记录备案。

二、离职

1、当然离职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为当然离职。按照常规离职规定予以结算工资,工资暂予保留。如该员工亲属提供书面证明证实与该员工关系,经行政部核查并报总经理签署同意后,将工资交于该亲属。其他情况,则由总经办商议决定后再行处理。

2、自动离职

员工在职期间未请假或其他任何书面说明而不出勤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者请假到期未到岗且未做出任何其他书面说明达三个工作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事后补充书面说明视为无效。行政部张贴公告三日后,由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应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单》)报行政部备档。自动离职视为放弃在公司所享有的一切薪资待遇,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所有未结算工资。

3、辞职

员工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填写《辞职申请单》,并报行政部备档。到期必须办妥离职移交手续后方可正式离职。按照常规离职规定予以结算工资。辞职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被发现私自夹带公司公有财产,则没收所有夹带品,并扣除离职当月工资。

4、解雇

员工触犯公司规定构成辞退条件的,均予以辞退。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辞职申请单》,报行政部备案。被辞退员工在《辞职申请单》递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按照常规离职规定予以结算工资。被辞退者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被发现私自夹带公司公有财产,则没收所有夹带品,并扣除所有未结算工资。

5、《辞职申请单》均由课长及课长级以上人员领取,行政部不得私自交于员工,员工不得私自偷取。所有《辞职申请单》均须有部门主管、行政经理、生产经理(只对车间员工)及总经理签字(特殊情况可由副总经理签字)及行政部盖章方视为有效。

三、该规定由公示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送行政部,经由总经办商议决定后另行通知。

四、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行政部

3.港澳台证据的证明手续 篇三

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截止到2003年12月17日,委托公证人共有276名),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4.港澳员工入职手续 篇四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四)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的居民,申请赴香港探亲,可以签发1年多次、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1年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六个月内)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五)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八)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凭单复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1、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证(16周岁以下除外)、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2、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3、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二)商务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一)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签注种类: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六个月内)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需提交公司为备案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生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在派遣公司(经营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内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派遣函即可办理,免交其它材料。

4、非京户籍申请人须按照“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相关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通过审核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有效期内的本人《北京市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

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出入境管理总队前台递交申请。

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取证时限为三十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10万,可增加1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每个企业(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纳税额每增加50万,可增加1名。

一、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或单位,除国有企业、外国(中国)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不受纳税额限制,其它企业(经营单位)均需提供本企业(经营单位)上的纳税证明或税收单据。其中,上纳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上纳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一)《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二)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外企驻京代表机构须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职员须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工作证》或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纳税证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外企驻京代表处免交]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市常住居民需提交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请人所在公司(经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七)备案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另须提交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北京市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

一、受理范围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六个月内)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逗留

一、受理范围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签注种类

签发多次签注,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首次进入香港或者澳门时间和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六个月内)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随行在港亲属临时赴澳门,可在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赴澳门个人旅游签注。办理时需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

注:

(1)关于证件领取领取证件可由本人领取或申请时办理邮政速递。本人领取时,按预约取证日期,(申请人须在受理当日交费),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前往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还须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后领取。

(2)办证时限

5.入职手续办理指南 篇五

入职手续办理指南

欢迎您加盟XXXXXX大家庭。请打印并携带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行政部报到,并按以下指引办理入职手续:

1、交验相关证件及证明:

 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体检合格单(三甲以上医院)

2、签定劳动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

3、4、办理XXXX银行借记卡一张,入职时将账号名及账号交给人事专员。

5、咨询电话: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6.合肥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程序 篇六

1、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即将入职的人按照规定时间入司办理入职手续,并提醒其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等原件。

2、办理入职手续内容:

① 验核证件的原件后归还本人,并留存复印件备档。

② 填写《入职登记表》、《员工档案表》(附表1),随同证书复印件,建立员工档案。在入司日期表里登记入司日期。

③ 安排办公桌后,根据《入职领用物品清单》(附表2)到前台请其给新员工配备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电脑和电话等)。

④ 找相关负责人为新员工制作工作牌和饭卡(或提前通知负责人提前备好更好)。

⑤ 带新入司人员到各部门认识各部门同事。

⑥ 把其带给其部门负责人。

⑦ 安排入职培训事宜。

⑧ 将入司材料传芜湖备案

二、员工转正流程

1、员工即将到正常转正时间时,提醒员工在OA上填写转正申请,附件:《自入司以来的工作总结》、《转正申请》。

2、转正审批后,通知其体检(胸透、肝功、普检),到财务交保证金(主管以上5000元,主管以下3000元)。

3、体检、保证金手续均办妥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办理社保流程

1、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① 《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②录用人员登记表》③《录用人员登记表》(续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纸质电子档均需要。④续签劳动合同的则需提供老合同

2、办理社保增加提供材料

①《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②社保增加花名册(若超过三个月的则到社保中心办理,否则在网上即可办理)。③2人以上需提供电子档。④ 凭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办理社保卡。

3、办理退保(人员减少)提供材料

①先到劳动局,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解除劳动关系②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社保减少花名册》到社保局办退保。

4、原来在其他区办理社保的只要让其退掉包河区即可给其办理

5、办理社保均必须在每月的24日完成所有手续,否则,超过24日,下个月的社保即缴纳。★

四、办理公积金的流程(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员工公司为其办理公积金)

1、公积金开户(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清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报表》)

2、增加或减少人员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3、补缴的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4、到前台办理时需提供 《劳动合同》、《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

7.港澳员工入职手续 篇七

一、招聘

公司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各岗位所需人才。

应聘人员须经过用人部门及总经理的初试、复试等招聘程序,面试合格后,由办公室进行入职通知,以便应聘人员提前做好报到准备。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优秀人才加盟公司。公司不接受员工推荐直系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人员招聘流程:

用人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提出用人申请

用人部门配合办公室定编调查、审核,填写《岗位说明书》

办公室制定招聘计划、费用预算、及费用分摊计划

用人部门、财务确认费用并签字

总经理批准(报送《人员需求申请》、《岗位说明书》和《人员招聘计划表》)

办公室从财务领取招聘费用

办公室根据招聘计划中的招聘渠道发出招聘广告

办公室收集应聘材料

办公室初试(有笔试的需要同时进行),使用《应聘登记表》和《面试评估表》

用人部门负责人复试, 使用《应聘登记表》和《面试评估表》

办公室对应聘材料真实性核对与经历评估

办公室整理求职材料,与用人部门沟通,初步确定人选使用《拟聘用人员审批表》

办公室与应聘人员协商并确认薪资待遇、岗位职务等事宜

总经理批准《拟聘用人员审批表》

办公室发出录用通知

二、报到

新员工携带所要求的各项材料,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等证书复印件、员工人事档案、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原单位离职证明到公司办理报到手续。

新入职员工需填写《新员工综合信息登记表》

三、入职

办公室为新员工安排座位,办公电脑一套,电话,并下发标配办公用品一套。员工需在办公室上报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及时更新通讯录。

员工跟随办公室对公司环境布局进行了解并由办公室引荐向全体员工进行自我介绍。

公司将对新员工进行人事和财务制度的培训并考核。

四、试用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试用期为两个月,表现突出的经领导批准可提前转正。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按公司制度要求终止试用,但由公司解决户口或交纳了培养费等有关接收费用的应届毕业生应按所签协议执行。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公司的福利政策。

五、转正

试用合格后,由办公室通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员工书面提交转正申请一份并签办《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从转正当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加入公司的时间。

六、离职

8.如何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篇八

1、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行政人事部主持员工面谈,签署意见;

领导审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总经理审批;

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行政人事部办理工资结算、社会保险转结。

2、员工离职周期为多长时间?

员工需离职必须要提前1个月进行申请。

3、员工离职管理交接应如何办理?

离职手续的办理和交接不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必须有书面文件资料存档,否则视为该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未解除,存在极大的隐患。离职的交接必须尽可能的详尽、清晰,否则会造成新一任人员不熟悉上一任人员情况、信息资料没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断,陷于离职纠纷中。

4、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程序

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行政人事部主持员工面谈,签署意见;

领导审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董事长审批,其

他人员总经理审批;

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

9.公司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试用期员工辞职前须提前三天,正式员工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表现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并签署《员工离职交接表》,承认竟业禁止条款及物品交还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确认工资。

第七条 公司批准员工离职后,员工不再享有公司制定的各项奖金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2.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3.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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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三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配备的公务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四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并遵守竞业禁止之规定。否则公司保有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十七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八条 辞职员工(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前一天日期。

第十九条 辞退员工(正式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离职前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时间。

3.离职前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如有经济补偿金,按法律规定执行。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员工请假事项的罚金。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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