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2024-07-18

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通用9篇)

1.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一

人民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经验总结

人民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经验总结

某人民医院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到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健全了组织领导机构。该院自五月份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后,成立了医院开展治

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及时召开了全院职工动员大会。院长作了动员报告,重点科室的主任在会上作了表态性发言。三是院部及各科室都制订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和学习计划。四是建立了信访举报监督机制。在院内设立了6个举报箱,每周开箱检查一次;公布了本院和县、市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号码。建立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投诉记录本。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思想认识,引导人人参与

该院除了召开全院职工动员大会外,各科室进行了层层动员,人人参与,使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经过动员,二层机构领导纷纷写了决心书。各科室利用每天早会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文件资料。院部和各科室共出专题板报16版,医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简报6期,悬挂横额5条。张贴标语口号25条。6月29日,在全院开展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知识竞赛活动,营造了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和学习,广大职工在认识上得到普遍提高。在医院开展的“为什么要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大讨论中,职工们发言积极。认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见利忘义行为,违背了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都表示积极参与医院开展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各项活动,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二层机构以上领导还写了学习心得体会交院“治贿”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该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中,从源头抓起,从领导做起,做到边查边改,注重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一是医院公开承诺不接受器械、医药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医院与有业务往来的器械商、药商签订了购销器械、药品廉洁公约,明确约定器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业务往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该企业的不良行为,取消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二是建立医患双向承诺制度和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征求患者意见制度。患者入住院时,签订医患双向承诺书,医院向患者承诺高效优质为患者服务,不收受患者的“红包”及其他礼品、宴请等,患者向医院承诺支持医院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等。对检查的大型项目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努力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三是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按规定某市举办的药品、耗材和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进,选最低价中标药品,不擅自购进非中标药品。四是实行药品使用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每月进行动态监测一次,西药监测前50位,中药监测前10位,对西药用量前5位和中药用量前2位的进行分析,寻找原因,对异常情况又无合理原因解释的进行停购、停止使用。五是制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和《关于新农合、医保住院病人使用自费药品的管理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三天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以下,7天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以下,因病情需要而超额的,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每月由医务科组织人员检查一次,违反规定的,除对当事医生进行经济处罚外,还通报全院。对使用“用药目录”范围外药品,除经病人或其亲属签名同意外,还要有领导审批手续。违反者给予开医嘱处方医师经济处罚。六是建立了医疗服务信息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服务信息和收费,开设了2台电脑价格查询系统。七是建立了医院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院部与各科室签订了医德医风责任状。分清了院部与各科室责任,明确了职责。每半年在全院进行一次医德医风考评,建立个人医德档案。医院制订的《某县人民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严禁开单提成、业余行医、收受“红包”、收受药品促销费(回扣)等,违者给予罚款、待岗降级等处理。医院对重大投资建设、万元以上设备和材料购置均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医院设置审计科,对后勤购置的物品、小型维修工程建设等,必须经过审计科审计。在各科室设立了监督意见箱、意见簿。安排专人定期进行开箱检查和处理信访举报。每半年召开一次院外监督会议。每季度进行一12全文查看

2.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二

1 国外城市社区治理模式

国外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大致分为3种类型:自治型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和混合型治理模式。

1.1 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分权联邦制国家, 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制、发达的经济和高度民主的政治环境, 在社会治理方面, 其社区作为基本地方性单元剥离于政府管理而独立存在, 逐步形成了以社区自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 政府职能趋向于宏观管理, 具体表现为:一是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出台了《社区再投资法》《住宅和社区发展法》《国家和社区服务合作条例》等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二是承担协调社区内各个组织间利益关系和社区间资源配置的责任;三是做好资金保障, 对社区发展规划提供充足的资金扶持。

自治型治理模式的特点是, 社区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且主体间分工日益精确细化的特征。其治理主体主要由政府、社区委员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构成。社区委员会由委员组成, 委员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社区委员会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工作方向制订社区发展计划, 从而协调政府、社区和居民之间的关系。非政府组织是社区自治模式中的重要主体, 也是区别于其他模式的关键因素。截至2012年3月, 在美国国税局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中有近100万家公共慈善组织和近10万家私人基金会, 以及40多万家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发达且庞大的非政府组织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不足。企业组织包括社区开发公司、社区贷款公司等, 与政府属于合作关系, 适度分担政府的社区治理职责。

以美国纽约市为例, 其社区治理模式已相对成熟, 在不影响整体发展的前提下社区可自行决定发展方向, 这种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使政府、社会和公民能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责且明确分工, 政府和社区居民在这种治理方式下彼此发挥作用又相互约束制衡, 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 从而构建了较为系统的城市社区自治体制和机制。

1.2 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

新加坡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国家, 受儒家文化影响, 其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足, 但是政府对社区的治理起到了主导作用, 其工作更为直接和具体, 将政府职能定位为制定相关法律来支持和规范社区的建设与管理, 提供物质支持从而引导社区发展方向。新加坡现执政党为人民行动党, 政府设立专门负责社区治理的行政机关即人民协会作为基层单元治理的主管部门, 社区组织主要领导者是由国会议员委任或者推荐产生, 人民行动党通过人民协会将其执政理念和执行力强度渗透到城市社区治理的各个层面, 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 建立“人民行动党社区基金”, 保障社区建设的资金来源。

政府主导社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行政模式, 新加坡城市社区治理具有一套完备的组织体系, 治理过程严格遵照层级关系。在新加坡, 每个社区就是一个选区, 每个社区会成立3个组织, 分别为公民咨询委员会、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这3个组织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公民咨询委员会处于体系中的顶层, 其职能主要是提供社区公共福利服务, 协调另外两个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社区内的各项事务, 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既可以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需求, 提供建议和意见, 同时也尽其职责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为体系内第二层次, 委员会负责社区中心的服务运行, 包括对社区内居民的培训、组织社区文化娱乐等活动, 以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有利于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居民委员会为新加坡社区治理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区域性组织, 新加坡城市社区中居民委员会职责主要是处理社区治理中最基层的工作, 除向居民传递政府政策、将维护治安和环卫等工作外包外, 还与以上两个组织形成互动, 为其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和民意反馈。新加坡这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主义的制度化管理方式, 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执行力强, 有效联系社区其他组织各司其职, 社区治理绩效显著。

1.3 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

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之间实现互动与协作, 三者共同管理与支持社区建设和服务发展。日本是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国家, 其城市社区建设源于20世纪70年代, 在经历经济泡沫大幅度后退萎靡期之后, 受传统社会价值观等政治、文化方面因素影响, 社区治理也相应形成了一套极具自律精神的治理体系。

日本各级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并不直接管理和领导社区的具体工作, 以东京市社区为例, 其政府职能主要是对社区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中央政府专门成立自治省负责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政府也设立社区建设委员会和自治活动课负责社区建设和发展工作, 日本社区的基层自治组织叫作町内会。町内会是具有行政职能和自治性质双重身份的社会基层治理单位, 其主要职能是主抓社区内最基本的如环境卫生、组织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培训课程等工作。同时, 在町内会的基础上, 各社区还会选举产生町内会联合会, 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一方面有效动员了居民的社区参与积极性, 另一方面可以将最基层居民的意见向上传递, 提高治理效率。日本社区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来源与新加坡社区治理模式一样, 都是由政府财政支出, 政府通过统一拨款设置专项基金以防社区资金紧缺或者因资源分配不均而造成浪费。但是这种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的资金来源并不只有政府单一渠道, 比如町内会的资金还来自于社区内居民所缴纳的会费, 以及企业赞助或个人捐助等。

在日本混合型社区治理的管理方式中, 政府并不过多干预社区决策, 使社区拥有真正的自主决策权。政府除了出资兴建社区基础设施和提供相关福利外, 也对社区内各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 这种模式既发挥了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引导作用, 也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2 国外社区治理经验借鉴

社区治理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已发展上百年, 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治理模式。通过对国外3种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内容的阐述, 可以看到, 每种模式各具特点, 能够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 但是每一种模式的形成也受制于各国国家体制、经济状况、政治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不可全盘借鉴。总体而言, 我们可以受到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2.1 促进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现代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中最为突出的特质是政府不可能独立承担起整个社会基层的发展职责, 即已由早期政府独立负责社区治理事务转化为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多方协同。因而, 对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而言, 一方面政府应放弃传统全能主义行政管理的模式,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承担指导、规划等职能, 同时要将社区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区, 做好监督工作, 动员多元主体参与, 整合各方资源, 共同为社区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提升社区公共管理事务的效益和质量;另一方面, 要重视并发挥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大力培养社区非营利组织, 在社区内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 利用其经验与专长更好地为社区服务。

2.2 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

以上3种模式中, 这些国家非常重视公民这一主体的作用, 社区的有效治理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监督, 因而政府应积极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增强公民社区参与意识。美国社区治理中, 公民参与治理早已形成一种传统, 公民对自身的权益保持较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美国国家新闻处认为这种社会效果推动了美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变革, 从而促进了城市的良好发展。因而, 我国城市管理者也应当有效动员居民在社区治理方面的参与积极性, 提升社区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发言权, 不仅要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 让他们愿意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或事务中来, 同时也要发挥他们对社区公共决策的监督作用。比如在社区规划建设的讨论会和土地使用听证会上, 应在公开渠道上动员社区居民参与, 发挥他们献言献策的作用, 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 提升他们参与社区的主人翁意识, 体现自身参与价值, 提高对社区的归属感。

2.3 拓宽社区治理资金的来源渠道

可以看到, 国外社区建设的资金渠道主要由3部分组成:一是政府财政支出, 用于社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支持社区内相关活动的举行, 扶持社区内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二是来自企业组织和私人的捐款, 比如宗教和慈善机构的捐款;三是自筹经费, 完全实行自治的社区组织, 其活动经费由组织内成员自筹, 志愿者一般无偿提供社区服务。以美国纽约市社区为例, 政府财政拨款仍是社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般政府资助约占55%, 资助金额根据社区服务项目情况而定, 政府对资金去向实施监管;同时, 其他常规资金渠道包括企业、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等非政府组织, 通过参与社区有关项目建设和提供社区服务为社区提供资金约占25%;另外, 社区服务的收费、来自社会的捐助、银行为社区提供的专项贷款为社区活动和项目的进展提供了20%以上的资金帮助。

相对而言, 我国社区发展资金的来源渠道很单一, 基本上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因而, 我国应拓宽城市社区发展资金的来源渠道, 在发挥政府财政支持的主导作用的同时, 也要动员企业和个人等社会主体的捐款支持。

3 结论与思考

“十二五”以来社会治理现代化逐渐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主题之一, 作为社会结构最基本单元的社区, 其治理问题亦成为当前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党的十八大将“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写入报告, 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当前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速度不断加快,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问题和矛盾突出, 社区治理的难度日益加大, 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和理念, 提升社区治理绩效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对国外3种典型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描述, 为我国创新城市社区治理理念和转变城市社区治理方式, 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当前, 我国不仅要健全有关社区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社区治理的理论研究、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治理机制, 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 同时, 也要注重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扶持, 以及培养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 促进我国多元主体社区协同治理局面的形成。具体而言,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可以采用“社区公民的诉求表达—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响应—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推动治理模式变迁—社区内相关组织具体实施—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和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三者互相监督”的思路, 以有效提升多元主体社区协同治理的绩效。另外, 在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方面, 政府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同时也要接受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捐赠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自筹资金。最后, 要将社区的部分权力让渡给社区居民, 真正让居民决定自身社区的发展建设, 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 做到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强化社区文化建设, 形成强烈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总之, 借鉴美国、新加坡和日本城市社区治理的经验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摘要:社区治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及治理体制的基础。我国社区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 如何保证基层社会活力以及实现基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介绍国外城市社区治理3种典型模式的具体做法并总结经验, 以期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社区治理,多元参与,社区自治,经验启示

参考文献

[1]S Alcouffe, N Berland, et al.Actor-networks and the Diffusion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Innovations:A Comparative Study[J].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 2012 (1) .

[2]T Ahrens, C S Chapman.Theorizing Practice in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J].Handbook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Research, 2006, Volume 1:99-112.

[3][美]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爱明,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5]吴群刚, 孙志祥.中国式社区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1.

3.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好惩治和预防工作的难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特点与执法办案的难点 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因其破坏法律规定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贿赂行为通常掩饰于“招投标”等正当的竞争形式之下,贿赂过程非常隐秘,他人难以知晓。二是违法手段的多样性。交易双方通常采用以下方式达成目的:⑴.“账外暗中回扣”,往来钱款不入账,或通过开设“账外账”、设立“小金库”等途径获得非法利 益;⑵.巧立名目入账,即以“宣传费”、“劳务费”、“手续费”等项目入账,使非法所得合法化;⑶.无中生有做假账,通过虚报损耗、红票冲账或以“餐费“、礼品费”、“差旅费”等票据顶账等方式,使得账目收支持平。三是违法案件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受贿方在同一类商品上可能有多个销售方在销售不同种商品时对其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是销售方在同一商品上对多个销售对象进行贿赂。这在医药行业表现尤为突出,一家医院在选择进院药品时,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可能出现多个药品厂家或医药公司同时与该院发生贿赂和受贿关系。另外,商业贿赂协议往往依靠所谓中间人的参与和支持而达成。因此,一个案件的一条线索可能牵动很多隐蔽的涉案对象甚至是涉案群体,案中案的情况非常普遍。

商业贿赂这些特点给执法办案工作带来以下突出的困难:一是取证难。除商业贿赂隐蔽性因素外,法律本身对行使执法权限规定不细,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取证难并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但却未明确规定检查对象在拒不执行此项条款时,检查部门可采取何种手段继续进行检查,往往因为第一时间内无法取证而给违法者带来销毁或隐匿证据的可乘之机。二是调查难。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直接违法证据,如行贿受贿记录、账外账目或相关照片资料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立案查处。但这些举报证据只是涉案罪证的冰山一角,执法人员根据此类信息查证的商业贿赂案件无法对违法主体形成有效的惩治,因而必须深入调查,由于商业贿赂涉案关系复杂,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异常困难。三是执行难。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涉案经额较大、涉案人员较多,在案件移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主观上不愿进行案件移交,人为造成对违法案件的处罚难。同时,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也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造成了较大影响。尤其是涉及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案件,考虑到维护政府形象等困难,往往采取降低处罚标准,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二、当前商业贿赂执法办案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执法领域有待拓宽。按照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要求,当前要着重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 理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但由于队伍素质、监管机制、执法观念和手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执法工作还存在很多盲区和漏洞,对一些领域和行业如土地市场、工程建设市场、垄断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不敢查、不愿管,存在着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提高执法能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依法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根本保障。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同时更要注意掌握各个经营领域、行业的市场行为规律和特点,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提高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有三个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一是执法人员对现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不能使法律法规真正成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利武器。二是对行业经营规律研究不深,了解不透,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手段、方式和规律认知不足,无法适应当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三是执法手段滞后,对违法信息的获取和处理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一方面,案源获取渠道 窄,仅仅依靠受理举报获取案源,未能充分利用日常监管巡查发现案源。另一方面,对一些已经初步掌握违法线索的案件,不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往往将大案办成小案,甚至是半途而废、不了了之。

(三)执法力量有待整合。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靠一个单位或部门单独作战,必须整合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在内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科室、工商所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局所联动、上下协调”的工作局面。在外部,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形成执法合力,取得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打击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力支持。

三、解决的办法和思路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深入动员,周密部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实现党的“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上来,立足监管职能,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领域、提高技能、强化力度,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新的贡献。

(二)强化培训,提高技能。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和分管公平交易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打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理论基础。二是加强交流总结,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对商业贿赂案例进行剖析研究,针对商业贿赂案件取证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定期举办账目审查等财会知识培训,强化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手段和能力。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从严从细制定商业贿赂执法办案工作流程,严明执法纪律,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效能监察,坚决纠正随意定性、随意撤案和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行为,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执法权威。

4.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四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形式愈发隐蔽,给查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就目前新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新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是违约赔偿贿赂方式。合同是市场交换的平等契约和重要保证,违反了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贿赂手段提供了便利条件,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约赔偿、定金、产品质量押金等形式完成商业贿赂。例如,某新华书店与学校签定了教材采购合同,学校要求给予10%的回扣,为了规避执法机关的检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条件,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5%的违约金。”表面上看,这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很公平,但当新华书店准备向学校行贿时,这个违约条款就成为了贿赂的手段,新华书店会故意违反合同履行条件,让学校拿到贿赂款项。甚至于学校会以新华书店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起诉,判定新华书店败诉并支付5%违约金。正是有了合同意思自治和法院判决依据,学校可以将违约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完成了整个贿赂过程。

二是中介平台贿赂方式。很多大型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建立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取非法超额利润,同时,又借助其专业法律部门规避风险。2008年淄博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查处了某通信公司商业贿赂案。A公司是国际知名电子通讯制造商,为了扩大销量占领市场,1采取厂方代表、零售商、代理商三方定期结算,由上海或北京的文化传播公司为平台向代理商支付回扣。第三方平台一般为中介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主要以提供设计、策划、促销宣传、奖励费或其他服务费的名义代为支付贿赂,既使被查处了,也会代替真正的行贿者接受法律处罚,从而保全了知名品牌企业的商业信誉,这是商业贿赂形式往往受到外资跨国公司的青睐。

三是外围控股贿赂方式。许多企业在商业贿赂过程中,将违法违规操作的事项转移出去,采取暗中控股或直接控股的方式控制外围企业。一方面可以代为进行不正当操作,另一方面还可以股份分红报销费用。例如,有些医院为了收受回扣并规避监管,直接控股或者由医院管理干部名义控股外围医药贸易公司,当该医药贸易公司顺利通过药品招投标之后,医院便可以利用该医药贸易公司在药品进入医院前完成提价,从而大大提高了药品批零差的核算基数,使医院在不违反加价15%上线的规定下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可以由外围医药贸易公司代为收受商业贿赂,通过股份分红报销费用等方式,成为医院实际上的小金库。与中介平台贿赂方式类似,一旦外围控股公司被查处,往往会代真正的幕后当事人接受法律的惩罚,而真正的操控者得以保全。

四是担保借款贿赂方式。在现实中,许多公益事业单位改造办公大楼或者建造其他大型建设工程时,往往需要引入大量资金。一般解决方法有两个:向银行贷款和向其他单位暂借款,而向银行借款是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借款贿赂方式由此而生。一种情形是行贿方提供无息借款,根据2007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请

示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委复„2007‟8号):“在经营活动中,借款一般是有利息的,以提供无息贷款为名,实际上是提供由利息构成的这部分金额进行贿赂,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采用财物”的手段”,应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另一种情形是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提供担保。例如,某医药公司利用医院建造办公大楼的机会为医院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贷款到期后医院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银行要求其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剩余贷款,借此达到行贿的目的。

五是其他新型贿赂方式。其它新出现的商业贿赂方式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权利贿赂方面,既有股权、合伙权贿赂,也有债权贿赂。比如,无偿转让或者显失公平的方式转让股份、获取与投资比例不匹配的红利,为他人提供劳务,组织免费旅游等等,其本质上都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以不正当利益或不对等给付,引诱交易行为发生,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但具体到实践中认定十分复杂,往往不容易辨别。

二、新型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内涵,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补充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三是在行政处罚措施种类上可以考虑增加警告、通报和禁止某些市场准入等措施;在罚款数额方面应依不同情节进行等级划分,相应增加行政处罚的数额。

(二)加强宣传,树立根除商业贿赂的信心。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加深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商业贿赂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执法纪律教育,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保障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艰巨性。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商业贿赂涉及领域甚广,要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一是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培养执法人员的“全局”意识和“战略”眼光,把握和处理好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治理商业贿赂与依法执政等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支持和促进。四是应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加强对基层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业务指导。

(四)健全制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位于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

和退出关。二是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三是落实问责制度,确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责任归属问题。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5.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五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

期的到来,商业贿赂广泛盛行在各行各业,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无孔不入,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的普通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它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必须得到根本的遏制。

建设领域交易链条比较长,上游是业主、发包商,中游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商,下游是一些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等。一般说来,处于交易链条上游是的强势者,它就容易受贿;下游是弱势者,它就只能行贿;承揽到施工任务的承包商地处中游,既可能行贿,也可能受贿。

施工单位,有很多机会与建设方、业主、监理、分承包商、物资材料供应商等发生业务和工作关系,商业贿赂有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本文仅就施工企业为获得自身合理利润迫不得已向业主、监理、设计采取的不正当商业交易作一简单剖析。

一、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现状

(一)承揽项目和招投标过程中

在工程项目招标中,一些发包方利用发包权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收取好处后强行指定承包方;一些施工企业通过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向发包方、评标委员会成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行贿,谋取中标;有的又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取贿赂。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施工企业签订一项总包合同一般要走过获得信息——项目跟踪——疏通关系——建立信任——确定招投标价格——中标开工的诸多过程。“狼多肉少”的市场现实让很多施工企业饥不择食,甚至不择手段。为承揽到一个工程项目,大多施工企业要费时一年或几年时间去跟踪信息,投入几万或几十万的费用去疏通各级关系。在这些环节中,商业贿赂应运而生。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业主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在设计、设备制造费用一涨再涨的情况下,不得已将不断降低工程造价的压力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招标方(代表投资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压价的手段一般有三种:一是以初步设计文件和初设图纸为依据,并根据批准概算静态值下浮一个较大比例确定出招标标底,要求施工单位总价包干,且不调材料价差。概算中的材料价格与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格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本应在预算中予以追补,然而,业主不但不追补差距,反而不断压缩工期,更加剧了施工企业增大施工成本。二是让各投标方先报价,然后取其平均值作为招标标底。从表面上看,标底价是投标方报的,似乎很公平。但业主们都知道,投标方为了中标,竭尽所能在投票价格上下功夫,所报价格往往比概算低得多,招标方更是有利可图。三是直接采用最低价中标,迫使投标者不得不忍痛压价,一般比合理价格压低10%以上,甚至还有压低至20%左右的。

即使这样,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中还会有一些设计变更、不可预见因素或合同未包含的工程量以及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等等,这些情况按规定也应该办理相应的签证等手续,以适当增加施工企业收入,但由于业主或监理对经济利益的过分注重,致使提高工效的设计优化、正常的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量的核实以及上下工序的验收等,这些正常工作也迫使施工企业通过或重或轻的商业贿赂行为来实现。

(三)工程竣工结算时

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方把“粥”煮得很稀,让“饥不择食”的建筑施工企业喝进的“粥”不少,但能吸收作为企业“营养”的并不多,致使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连连下降,甚至还出现个别企业在某些工程上干得多亏空越多的反常现象。

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不做最后一博,所花费的力量和费用甚至高于承揽任务和招投标时。通过商业贿赂,取得发包方负责人和结算审核人的认可,将一些人为因素较大的索赔、价差调整、零星工程量估算等归入囊中,达到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增加,实现工程最终结算的合理价格。

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昭示出施工企业太多的无奈,太多的隐痛,太多的不得已。

二、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

据统计,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

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这足以证明商业贿赂的隐蔽性。施工企业更是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许多商业贿赂行为中,当事人之间的贿赂倾向并不明显,完成的商业交易并不能与他们之间的“回扣”往来完全对应。比如,很多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原本就是熟知的或者很要好的朋友,在没有进行经

济业务交往活动之前就素有礼尚往来和感情联络,当他们之间因某一工程建设需要发生了商业交易之后,很难正确区分和明确办公室他们的礼尚往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知晓商业贿赂的人员很有限,除高层几个主要责任人,还有或许就是秘书、财会人员、驾驶员了。但他们之所以参与这些,往往也是很会“意会”领导的暗示,悄无声息地变通处理相应费用,让财务账面合理合法、不留痕迹。再者,作为施工企业内部,即使有人知道内幕,但都会认为仅是对业主、监理或设计方的正常交往,是为企业好,为职工有“饭碗”,为施工顺利开展,所以也鲜有人站出来揭露。

类似这样的灰色地带,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相当大的生存空间,也成为了执法机构难以进入的沼泽区,为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多的难题。

三、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建议

当商业贿赂已经变成行业的“潜规则”,施工企业自身无力对抗的时候,当人们对其几乎快要习以为常的时候,国家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号角吹响了。建设系统更是重拳出击,加大力度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尽管施工企业在整个建设领域链条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多样的,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对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来讲,起着主导作用的外部环境。

(一)出台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在我国,目前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对产生商业贿赂的外因的治理,政府和社会起主要作用,主要是积极配合整个社会转型,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反商业贿赂法》应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变幻多端,且不断翻新出奇,法律要避免商业贿赂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对不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作明文规定,除明文规定之外的所有行为,皆构成商业贿赂。

加大审计力度,增加对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建立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商业贿赂虽秘密进行,但知情人肯定有,比如会计、出纳、审计人员。法律应严惩一切做假账的行为,倡导对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就是犯罪;对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任何一方只要举报,就可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法律必须提供举报人无罪和对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制度、保护制度。

(二)以合理价格中标来保障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

虽然中国的建筑市场很大,但建筑企业鱼目混珠,导致竞争十分激烈。建筑业目前还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的产业,它对资金的需用量和对技术的要求应该说还不是太高。国家应该提高建筑公司准入门槛,将那些非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差、技术力量弱的施工企业淘汰出市场,使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最低价中标虽然是我国工程招标市场的发展趋势,但在市场条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企业不惜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恶性竞标。目前市场上很多的项目实际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其带来的后果只有两个:要么是企业长期亏损经营以至破产倒闭,要么就是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

我们强烈呼唤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价格中标“办法,而不是弃最低价中标而不用。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建立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工程担保制度等。采用缴纳巨额保证金制度,不仅投标前缴纳报价10%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后还要缴纳报价30%的中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给真正有实力的企业以公平合理的中标机会。

招标人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业主标底,并控制标底的合理性,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有效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尽量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科学设置投标程序。

(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规操作的成本

形成社会合力和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让违规操作、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付出应的代价和惨痛的教训。

(四)鼓励并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

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构建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体系标准,制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系列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据国际权威机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商业贿赂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6.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六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表现形式多样化, 具体表现在:

1. 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回扣。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账外暗中退给医疗机构或其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一定价款。回扣既可以是现金, 也可以是各种实物等等。

2. 临床医生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开单提成”、“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在这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中, 医生并不与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发生直接交易关系, 但可以利用信息和自己手中掌握的处方权对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销售产生重要影响。

3. 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所收受的“药方统计费”、“手续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或实物。这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 如在处方的统计过程, 药品及医用耗材的入库过程中, 受贿人并不直接参与商品交易过程, 但能对交易的完成造成影响。

4. 不以现金、实物的形式再现, 而由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出资提供的国内外旅游、考察、高档宴请或娱乐活动, 帮助解决职务升迁、职称晋升、子女入学或就业等。

现实生活中, 医药行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并不只限于以上几种。行贿受贿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会不断改变新的贿赂手段。但是不管商业贿赂的手段如何变化, 其本质是不变的, 即都属于“不正当好处”[2]。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医药行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但从已经查清的多起商业贿赂案件中, 可以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商业贿赂发生的环节主要是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过程、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 基建工程、物质采购和有关招标活动中。

2. 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与医疗行业相关组织和个人。行贿主体主要是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销售人员。受贿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 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的贿赂的主要名目是“回扣”、“提成”、“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药方统计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其实质是利用其职务或业务上便利或手中掌握的处方权获取不正当好处;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收受贿赂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掌握的行政权力, 获取不正当好处。

3. 医药企业向医生个人行贿的情况十分突出。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科主任和医务人员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据统计, 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 全国卫生部门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979件, 涉案人员1348人, 涉案金额6121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42人, 党纪政纪及其他处理207人[3]。从以上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从药商、医院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腐败食物链。

4. 主动索取现象突出。由于医药市场的特殊性, 一些医疗单位利用优势地位 (买方市场) 向医药、器械、设备生产企业公开索取商业贿赂;有的是借助医院院庆索要赞助费, 也有的是根据药品销售量的多少假借返利等收受商业贿赂。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腐败的因素分析

贿赂腐败可能是一种个体行为, 也可能是一种集体行为, 还可能是一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行为。正确认识现阶段医疗腐败产生和原因, 对于我们确立反腐败思想, 对策重点重要。从主观上讲, 放松世界观改造, 理论信念动摇, 思想蜕化, 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 转型时期特定的背景, 制度不健全, 体制的不完善, 是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管理上讲,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监督体制不健全, 监督工作不到位, 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 还有具体原因。

1. 腐败的成本小于腐败收益

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行为受到制裁和谴责的代价。主要包括法律上的成本、经济上的成本、道德上的成本等。腐败的收益, 是指由腐败行为带来的非正当收益。主要包括收受的贿赂、贪污所得, 权利滥用带来的其它收入等。当腐败小于腐败收益时, 腐败的动机就会产生, 腐败成本越小, 腐败的收益就会越大, 腐败的动机就会越强。特别是腐败行为被揭露查处所产生的后果, 远远小于腐败中获得的好处, 这又大大助长了腐败者的腐败之风。

2. 危险系数小于保险系数

就腐败者而言, 其隐蔽性较强, 暴露概率较低;就案发单位而言, 有的领导自身不干净, 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有的主要领导怕影响单位“政绩”和单位“形象”, 对腐败问题能压就压, 能捂就捂, 甚至设置障碍, 企图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3. 拒腐能力小于腐败冲击

在商业贿赂腐败易发时期, 腐败现象形成一种强烈的冲击波, 直接冲击掌握公共权力的人, 公共权力也包括我们医务人员的行医处方权,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的行政权等, 在强烈的腐败冲击波下, 如果抵挡不住腐败的诱惑, 就会“随波逐流”陷入泥潭, 成为金钱的俘虏, 人民的敌人。

四、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腐败的治理对策

由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泛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 要建立健全防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1. 构筑动机防线, 建立使人“不想腐败”的教育体系[3]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加强干部和医务人员道德修养, 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要常修为政之德, 常思贪欲之害, 常怀律已之心。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要加强典型示范教育, 大力树立和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先进典型, 弘扬正气, 以正袪邪。要把反腐倡廉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 树立“廉洁光荣, 腐败可耻”的价值取向, 形成反腐倡廉的教育工作机制和整体合力。

2. 构筑权力防线, 建立使人“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3]

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存在的明显弊端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 是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制度根源。因此追根溯源, 既要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线, 又要深化改革, 加强制度建设, 构筑权力防线, 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建立具有权威性, 可操作性, 可实用性的廉政法规, 来规范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干部的行为。

3. 构筑约束防线, 建立使人“不能腐败”的监督体制[3]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就必须加强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重点岗位, 重点部门人员的管理, 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事前防范机制, 具有威慑力的事中监督机制和张有力的事后惩治机制。对权力, 包括干部的行政权力和医务人员的行医权力的监督, 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 使存有侥幸心理搞贿赂、搞腐败的人望而生畏, 不敢腐败。把监督贯穿于医务管理的全过程中, 以确保医院按照健康的轨道运行。

参考文献

[1]宋森.关于医药卫生领域反商业贿赂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产业杂志, 2006, (7) :85.

[2]魏春福.潘立华.陈景荣.现阶段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社会危害性及其治理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 (12) :826.

7.国外治理商业贿赂的经验及启示 篇七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心得

根据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涉精神,在开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学习资料》、观看了影片。这些活动,对我来说从思想灵魂深处触动很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形势喜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商业贿赂也随之蔓延,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影响了国家资源优化配置,加大了企业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一大毒瘤。

何谓医药商业贿赂?医药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医药商业贿赂其危害极大,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它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公有财产被侵吞;它为假冒伪劣商品行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它同时败坏 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如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某、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某、原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朱某等贿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为何医药商业贿赂越演越烈、治理困难呢?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有缺陷或法规不健全,一些投机者钻政策的空子;二是司法追究不严,使行贿者屡屡得手,而且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一些受贿者抱有侥幸心理,长此下去,胆量越来越大,胃口也越来越大;四是一些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是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秩序紊乱。

医药医药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且越演越烈,它如一个毒瘤滋生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何治理?第一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教育宣传,增强抵御商业贿赂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二,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和监管措施。第三,要加强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抓一起,从严治理一起,绝不手软,采取黑名单,并公示社会。第四,要从源头抓起,治理和防范医药商业贿赂,对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采购、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8.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篇八

来源:国土资源报作者:李珂 高晓巍2010-08-30

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农协提供服务

日本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买卖和租赁两种方式。日本的农地改革和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不允许拥有土地的农户离开村落,凡是那些离村就职的农户必须出售他们所持有的土地;1962年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开始允许农地出租和出售,但是,由于地价的不断上涨,阻碍了农地耕作权的让渡;1970年和1982年先后两次修改《农地法》,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额,以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为中心内容,鼓励土地的租借和流转等;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用地利用增进法》对农地的有效流转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日本还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的流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他们接收租出的农地,再将这些农地租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们。1993年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农地流动的方向主要是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并且那些认定农业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

点评:在日本农地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培育了良好的农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也为农地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另外,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发挥了其作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的作用。日本农协的良好发展是各国农民组织发展中的一个比较典型例子。它不仅促进了农民的合作,也成为了农地流转过程中最重要的媒介,加快了流转的速度,保证了流转的成功率,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美国:产权边界清晰市场自由度高

美国在20世纪初确定了以家庭农场制为主的土地制度。美国农村的土地有国有和私有两类,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售国有土地,它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案,如《土地先购权法》、《宅地法》来鼓励拓荒和土地的开发。二是市场交易,如果要使用那些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农场的规模,加快生产要素的有序组合以及促进先进科技与管理知识在农业方面的运用。土地流转过程中,通常都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除此之外,美国还通过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以及各种优惠性的政策来鼓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

点评:美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因其有效的制度保障,以及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制度,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能够达到产权边界明晰,在市场上的买卖出租都有很大的自由度,能够很好地得到市场的调节,而且对于农地的权利方面有很好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美国的农地合理地进行流动,农地经营规模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英国:市场为导向科技做带动

从20世纪初到现在,英国的农业发展中变化最大的就是过去由大地主、租地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所组成的租佃制农场开始走向衰落,转变为目前的以自营农场为主导的经营形式。促成这种转变,与英国政府所做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英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对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倾向于保护自营农场主的利益而限制地主的权利,促使了自营农场的快速发展。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1906年的《农业持有地法》、1941年的《农业法》等。之后,英国先后对《农业法》进行了修订,继圈地运动之后,英国政府为了扩大农场经营的规模,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从政策的制定上支持大农场的发展,排挤合并小农场。1967年,经过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对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除此之外,政府对农产品差价补贴的数额也基本取决于各个农场的播种面积和销售数量,也就是说,农场的规模越大,其所获得的补贴就越多。因此,在政府鼓励、市场竞争、农业技术的改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英国的农用土地得到了顺利流转,农场的规模也逐渐地扩大。

点评:英国农地流转的模式主要是扩大农场规模,以市场为导向,在农业科技的带动下,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在制定制度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加速了土地的流转速度。同时,也有效地发挥了市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形成了良性的流动机制。

法国:中介完善运作规范

法国农地流转的一大特点就是实施土地集中政策,扩大农业经营规模。20世纪20年代,法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推进小农场的合并,促进和支持中等农场的发展。颁布了《农业指导法》,成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来负责收购小片土地,以优惠的价格卖给大农场,并通过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加速土地集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政府对中等农场在土地购买、贷款和税收上给予优惠;对年老农民发放终生养老金,鼓励他们离开农业,优先安置达到中等规模的青年农民,达到改善农场结构的目的。

除此之外,法国还通过一些法律上的规定来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流转。如私有农地一定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土地转让不准分割,只准整体继承或出让;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相关机构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转;对于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规范,法国采用直接干预的方式,控制土地的收购和转卖。

9.国外房地产泡沫的治理及启示 篇九

国外房地产泡沫的特点

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发展和破灭具有规律性:房地产泡沫发展过程具有暴涨、暴跌的特点;破灭时产生的影响大而恢复慢;房地产泡沫主要是区域性的。

日本房地产泡沫始于1983年。当时, 日本国际经济地位上升, 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形成, 众多国外大公司进入日本投资购买房地产, 引起日本房地产价格飞速上涨, 推动日本房地产泡沫形成。上世纪80年代前期, 东京等大城市房地产价格每年上升30%左右, 1987年、1988年两年商业房地产价格较上年分别上升40%、50%。泰国1988年—1992年房地产价格每年上升20%~30%, 1992年—1997年每年上升40%。房地产价格长期快速上涨导致大量投资、贷款流向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市场成为财富的聚集地。日本房地产泡沫自1983年产生到1991年破灭, 历时8年。泰国房地产泡沫自1988年产生到1997年破灭, 历时9年多。房地产泡沫自产生到破灭, 印度尼西亚历时8年, 马来西亚历时约7年。当房地产泡沫膨胀到一定程度, 遇到社会经济环境突然变化, 就会迅速破灭, 这一过程一般为1~2年。泡沫形成时房地产价格长期快速上涨和泡沫破灭时房地产价格暴跌, 是房地产泡沫的重要特点。

房地产泡沫破灭造成的影响大、涉及面广, 恢复困难、持续时间长。房地产泡沫破灭后, 日本经济从1991年2月开始陷入萧条, 历时长达32个月, 随后的七八年一直停滞不前。房地产泡沫破灭导致大量企业倒闭, 进而造成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大幅度增加甚至倒闭, 1995年3月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额达40万亿日元。房地产价格、股价的缩水降低居民的消费欲望, 日本1993年消费增长降为负值, 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房地产泡沫破灭还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 造成失业增多, 贫富差距扩大, 整个社会信心长期不振。泰国房地产泡沫破灭造成曼谷办公楼空置率高达2/3, 导致400亿美元的银行呆账, 破坏泰国的银行业和金融体系, 大量企业停产、倒闭, 失业率大幅上升, 引发了全面的经济危机。房地产泡沫破灭后形成的不良债权需要慢慢消化, 居民信心需要慢慢恢复。为达到正常生产水平, 日本用了10年时间, 泰国等用了5年多时间。

房地产价格受国家经济、金融、税收等政策的影响, 因而与国民经济有类似的周期性规律, 但房地产市场是否出现泡沫主要取决于城市市场状况。日本发生房地产泡沫时, 价格上涨过快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大城市圈, 特别是首都圈。泰国、印度尼西亚的房地产泡沫也局限在曼谷、雅加达等城市。所以说, 房地产泡沫具有较强的区域性, 它的产生主要同城市市场相联系。

判断房地产泡沫的标准

从理论上讲, 在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 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同按租金计算的理论价格是相近的。如果交易价格上升过快、高出理论价格过多, 就会出现泡沫, 因而可以用交易价格高出理论价格的程度衡量房地产泡沫情况。由于人们对房地产的偏好, 除了经济利益, 占有房地产还有其他目的, 所以交易价格通常会高于理论价格。一般认为, 交易价格高于理论价格1倍以内是可以接受的, 而高出1倍则表明泡沫现象明显。1983年以后, 日本东京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始偏高。交易价格偏高、上涨过快, 吸引更多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到1987年交易价格偏高107%, 房地产泡沫明显出现;1988年偏高220%, 1989年、1990年分别偏高330%、320%, 最高的1991年达到509%, 泡沫十分严重。泡沫破灭后交易价格迅速下降到1992年的290%、1993年的185%、1994年的48%。此外, 可以用房价同房租的比例来表示房地产泡沫程度, 一般认为价租比处在160~200时可能存在泡沫, 高于200时已出现泡沫, 高于250时出现严重泡沫。

房地产泡沫产生快、破灭快, 但并不是偶然的市场现象, 而是同宏观经济因素密切相关的, 是可以预测和防止的。这需要观察和分析以下两类指标。

一是预示指标, 可预测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房地产市场同信贷、股票市场密切相关, 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是大量资金向房地产市场转移的结果, 股价上升、货币供应量增加是房地产泡沫的源头。一般认为, 股价上升、货币供应量增加略早于房地产价格上涨。台湾有研究认为, 货币供应量增加1个百分点, 房价上涨0.9个百分点;股价变动1个百分点, 房价变动0.6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增长率同总贷款增长率的比值是预测房地产泡沫的重要指标, 可以说明流向房地产业的资金增长情况, 高于1说明流入房地产的资金较多。日本1985年前的这一比值为1, 1985年—1991年迅速提高为2左右, 说明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快于总贷款增长速度。相应地, 房地产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快速上升, 1984年为17%, 1987年上升到20%, 1991年3月高达35.5%。房地产贷款占比越高, 泡沫破灭时造成的破坏也就越大。把这些指标结合起来分析, 可以更好地预测房地产泡沫。

二是指示指标, 可指示泡沫的状态。首先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率同GDP增长率的比值。日本1985年前该指标一般在2以下, 1985年—1989年在2以上, 其中1985年—1987年高达6~8, 出现严重泡沫。其次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率同CPI的比值。一般来说, 物价上涨则房地产价格同样上涨;在出现房地产泡沫时, 房价上涨速度快于物价指数。日本房地产价格同物价上涨率的比值从1970年3月的13.2扩大到1973年3月的20.2, 再扩大到1986年3月的25.2, 到1990年3月扩大至68.2, 显示房地产泡沫快速膨胀。

国外治理房地产泡沫的经验教训

对比日本产生房地产泡沫的经济背景, 如货币升值、顺差过多、国内资本过剩、银行贷款利率高于企业利润率等, 我国当前具有出现房地产泡沫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期, 这也是房地产泡沫的易发期。近年来,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较快, 1998年至2009年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0%, 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2008年以后, 我国一些城市房价上涨较快。根据前面所述的衡量房地产泡沫的指标来判断, 我国并没有出现全国性的房地产泡沫。但一些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 已超出一般居民的支付能力, 个别城市处于产生房地产泡沫的边缘,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中央及时采取多项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 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还不稳固, 民间资本迅速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分析日、美等国治理房地产泡沫的经验教训, 可以获得诸多启示。

保持治理政策的相对稳定, 避免政策特别是金融政策调整过快过频。房地产泡沫产生和破灭的原因不同、程度有别, 但一般同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 它们突然降低或提高是房地产泡沫产生和破灭的重要原因。1985年签订广场协定后, 日本为促进内需多次调低贴现率, 1987年4次调整后降低到2.5%, 货币供应量增加12.4%, 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直接原因。1989年5月份以后又大幅度提高贴现率, 1990年8月达到6%;1990年4月到1991年末日本银行实行严格的窗口管理, 导致房地产泡沫破灭。再加上1992年起开征土地持有税, 导致日本房价连续下降约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房地产泡沫也同利率的突然变化有关。2000年—2004年美国连续25次降息, 联邦基金利率由6.5%下降到1.0%;2005年—2006年又先后17次加息, 利率由1.0%提高到5.25%, 造成2007年后大量次贷家庭违约, 房地产泡沫破灭。这些经验教训说明, 对房地产这种长期投资进行调控, 在政策见效后应相对稳定一段时期, 稳定市场预期。

坚持采取综合措施治理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日本和美国采取单独金融政策治理房地产泡沫总体上是不成功的, 由于措施过猛、房价下降过快, 泡沫破灭, 造成严重后果, 经济长期萧条。如果日本降低利率前推出土地持有税、收紧银根, 房地产泡沫可能不会发展到那么严重, 造成的损失也不会那么大。这说明, 金融政策的变化不仅要考虑物价、股市、产业结构调整、投资引导, 也应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反应, 考虑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和引导。在调控目标达到后, 应有计划、分步骤减缓各种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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