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2024-08-20

课堂教学检查制度(10篇)

1.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篇一

焦楼小学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益,避免教学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都江堰市中小学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教学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郝义增

副组长:焦志敏 关艳敏

成员:姚治平李艳丽 侯雪霞 范香丽 吕艳梅

二、检查内容:

1、教师业务: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设计、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教学辅导、学生学业评价以及教师业务学习、参加进修和教研活动等情况。

2、学校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建立(考勤、业务学习等)、课程开设、各项教学活动开展以及语、数质量检测情况。

三、检查形式:

主要采用例查(按计划有组织)、抽查(随机)、月查(不定期)、集中查(全面)和个别查(单项)等形式。

四、检查方法:

看、听、查、议、考相结合。看,主要看相关的文字材料(制度、计划、记录、总结);听,主要听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及随堂课;查,主要是深入班级、深入学生了解相应情况;议,主要是召开师、生及家长座谈会(或问卷调查),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议。考,实行月考,检测学生学业状况。

五、检查要求:

1、月查。每月不定期的业务工作检查至少一次。

2、例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例查,首次应在开学初两周之内,末次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

3、领导督查。

4、跟踪查。对在例查、月查、抽查中暴露的问题,要跟踪督查,限期整改,注重检查指导的实效性。

6、质量抽测。把业务检查和语、数质量抽测结合起来。每学期对各年级随机抽测应达一次以上,并把抽测成绩和学期末、学年终考试成绩相挂钩,进行综合评定。

五、做好总结:

所有检查都必须作好记载,每月以议教形式,召集教学检查领导小组会,汇总一月以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形成整改措施。

2.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篇二

关键词:巡回检查,制度创新,执行方式

巡回检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现有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方式基础上, 结合目前南屯矿电厂实施集控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 在总结巡回检查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与方法后, 探索出巡回检查制度执行的新方法, 即“6+3”巡检法, 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存在问题

设备巡回检查是保证设备安全及稳定运行的重要方法之一, 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电厂, 通过开展“时钟法”、“定点法”、“翻牌法”和采用先进的巡检仪器, 虽然提高了巡检工作质量和设备运行水平, 但个别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对巡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电力生产属高危险行业, 不但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时常引发安全事故, 而且巡检时的危险意识低、责任心不强和只凭老经验行事, 因为过度相信自动化仪表的功效, 使员工的麻痹大意思想严重。

(2) 巡检不准时和巡检质量低。由于设备的自动化程度较高, 员工的工作岗位基本不在生产现场 (有单独的值班室) , 因此不能达到1次/h的巡检要求。对生产工况变化和运转中需要不断调整的技术参数, 以及需要通过听、看、闻、摸、擦完成的工作, 均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甚至采用“拨表走”和“照上表抄”的方法, 以应付检查。

(3) 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虽然基层班组制订了巡检制度, 但执行情况不好。班组长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巡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不检查、不记录、不处罚问题愈发严重。

二、对巡回检查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实现集中控制需要对工作分工和相关巡检项目进行调整与细化, 对监控盘技术、操作水平和巡检要求也较高。为此, 在“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基础上结合电厂实际情况, 首先在南屯矿电厂进行了“6+3”巡检法试验, 取得了较好效果。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内涵

“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是通过心、眼、口、手的集中联动而强制注意的操作方法, 是对工作中的每一道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确认, 使“人”的注意力和“物”的可靠性达到高度一致, 可有效预防设备故障发生。为使巡检结果达到标准化、数字化管理要求, 为判断设备故障性质提供科学根据, 通过将某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编写成简易口语, 在作业开始前, 用手指并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 以防止判断及操作上的失误。

2.“6+3”巡检法的具体内容

“6+3”巡检法突出了新、旧巡检“三件宝”的结合, 新巡检三件宝, 即测温仪、测振表和对讲机, 旧巡检三件宝, 即扳手、抹布和听针, 尤其重视对转动设备的状态过程的监测。“6”就是“六定”, 即定人、定点、定时、定标准、定方法和定路线。“定人”是运行班组安排专人到现场巡检;“定点”是每台设备都有明确的巡检部位和项目;“定时”是事先规定好巡检时间和频次, 按时进行;“定标准”是每台设备都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标准和记录要求;“定方法”是按照巡检方法和所需工具, 如测温仪、测振表、对讲机、扳手、抹布和听针等进行检查;“定路线”是事先规定好巡检路线。

3.“6+3”巡检法的优点

克服了由多人巡检造成的责任不明和考核不便等问题;能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便于工作经验积累;能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频次定时完成巡检工作, 不会发生漏检问题。解决了巡检中的随意和盲目性问题;每个巡检部位均有具体数据标准, 能及时发现异常状况, 通过用对讲机将设备状况参数及现场记录情况, 反馈给控制室监控人员进行数据比对, 保证了巡检记录的真实与可靠。

三、“6+3”巡检法实践过程

通过在南屯矿电厂发电车间进行“6+3”巡检法的工作实践, 不但及时发现并排除了多起设备缺陷, 也改变了设备临检时间紧、消缺不彻底等被动局面, 实现了设备计划检修。在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弥补巡检缺点基础上, 也实现了全过程监控, 使巡检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1. 适合集控运行的设备

2010年9月, 南屯矿电厂进行了集控运行改造, 并开始实施“6+3”巡检法。为此, 安技室给每个车间下发了“6+3”巡检法材料介绍, 各车间领导也非常重视, 不仅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而且组织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跑现场、划区域和制定实施细则。详细制定出开展巡检工作的人员、地点、时间、标准、方法、路线和内容, 以及巡检过程中应携带的巡检工器具等。保证每项巡检工作, 都有专人负责、专人实施和专人检查。

2. 适合人员少、岗位分散的特点

检修车间结合人员少、岗位分散等特点, 在实行班组“6+3”巡检法同时, 不仅保留了岗位巡检方式, 如时钟巡检法、定位巡检法等, 还参照“6+3”巡检法对其进行了完善与修改, 使巡检工作更能趋于点面结合和不留死角。发电车间改变了运行、检修各自为政的巡检模式, 各抽调一名员工对全厂主要电气设备实施“6+3”巡检模式。各车间能够结合专业特点, 将电气设备温度检测作为巡检工作重点列入细则, 例如, 400V室、6kV室等关键部位, 通过采取实时通报巡检法, 保证了用电系统的安全与经济运行。

四、实施效果

1. 经济效益

实施“6+3”巡检法以来, 不仅保证了南屯矿电厂发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而且经济效益及可靠性也得到大幅提高。例如, 提高了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保持了电厂总体利润水平、实现了企业的各项预期目标。内部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 以及责任性非计划停炉、停机、停电、停暖事故为0;主机和辅机设备完好率为100% (预期目标95%) ;利润完成1087万元 (预期目标750万元) ;客户满意度100%;经济效益提高了234.7万元, 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增加了612h。

2. 综合绩效

(1) 巡检质量明显提高, 运行管理日益加强。“6+3”巡检法在南屯矿电厂实施半年后, 巡检工作质量不仅有了很大提高, 综合绩效也得到明显提升。运行人员可专心进行运行调整, 技术素质过硬, 对工艺参数控制更加合理, 经济与技术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检修人员对生产现场熟悉, 对设备运行状态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重大设备及关键部位巡检明显加强, 员工责任心得到普遍提高。

(2) 促进了设备管理上台阶。原先运行人员对温度、振动均没有定量数据, 全凭经验及感觉, 不能有效跟踪和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开展“6+3”巡检后, 上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车间技术人员每天对设备缺陷进行登记和安排处理, 不但规范了设备缺陷管理模式, 而且通过分析、总结设备运行状态参数, 实现了对设备运行状态有效控制, 减少了突发性设备故障发生, 也为有计划、有针对性进行设备消缺, 以及开展设备状态检修打下了基础。

(3) 进一步细化了工艺管理中的监控盘调整、现场操作与设备巡检工作分工, 使专业化管理力度得到加强, 监控盘技术、操作水平和巡检质量得到明显提高。能够紧密结合生产实际情况, 克服了班中巡检的缺点, 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和为集控运行改造、自动化程度提高、减少监控盘调整人员, 以及岗位职责细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3.读《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 篇三

——马克思

人类走出蒙昧,在很大程度上得助于一种创造物,那就是书籍。书籍不但记载史事,人物,各类知识,重要的还有不安分的思想。因此,历代的权力者,只要意在维护酋长式统治,就必然因对思想的嫉恨而禁毁书籍。书报所以需要检查,而且进一步制度化,就是建基于这样一种意图之上,而沦为反对人类成熟的最现实的工具的。

近些年来,坊间出现过少数几部介绍禁书的书,也有少数几部关于文字狱的书,其中牵涉到禁书的命运;但是,把禁书纳入检查制度,并且同政治文化制度联系起来加以阐述的书,至今不可得见。沈固朝先生的著作《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虽然略感单薄,毕竟填补了出版界的一块空白。

书报检查的渊源,可以上溯至公元前古希腊时期,雅典当局颁布禁止讽刺他人的法令,从文字到讽刺喜剧,都包括在内。其实这是一个管理问题,而非控制。书籍控制及检查,源自思想统制的需要;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未尝不可以说是权力——信仰危机的产物。哪怕权倾一时,神经过敏的统治者仍然意识到潜在的危机,及至面临崩溃的末日,则从一般的控制发展到疯狂的镇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权力者从本质上说是虚弱的。他们称文字为“黑死病”,比子弹还厉害的“纸弹”,意大利那不勒斯当局针对一位被捕教授的起诉书说:“人类最可恶的三大敌人是:笔、墨水和纸。”教皇成了“惧书者”(BIBLIOPHOBES)。当基督教成为“国教”,取得世俗社会的控制权以后,就开始打击异端;在漫长的中世纪,教权炙手可热,对书籍的禁毁已经扩大到了相当的规模。一三○九年,巴黎禁毁了三大车犹太教典籍;西班牙于一四九○年焚毁了一座藏有六千卷书的藏书楼;至一五九六年,意大利仅克雷莫纳就焚毁了一万二千册书。焚书在中世纪十分常见,异端分子也动辄被烧死,如布鲁诺。在此期间,教皇多次下诏禁书,然而毕竟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比较制度化以后的劫难,所有这些,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认定,在十六世纪以前,欧洲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书报检查制度。查禁作为一种制度,是随着书籍数目的剧增和思想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这时,大学建立起来了,知识和思想的需求量增大,印刷术的发明代替了手工抄书。扩大的图书市场对权力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印刷商居然可以说:“只要有二十六个铅字兵,我就可以征服世界!”为此,统治者必须建立专业性的书报检查机构,并使之同所有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相协调,连结成严密的大网,从而把具有危害性的思想文字悉数消灭于有形与无形之中。

在中世纪,书报检查由各地主教会的宗教裁判官组成的机构进行,在王权取代教权之后,这样的检查机构则由酷吏,一般官员,以及个别专业人士组成。尼古拉一世时,检查机构竟多达十二个类型。这种机构的成员,绝大多数是权欲熏心,不学无术者,余下便是听命惟谨的奴才,因此,所谓检查也就注定是无知、愚蠢、横蛮透顶的行为。他们奉命制订或公布禁书目录,这类目录,有的是教皇亲自制订的;一五七一年庇护五世还曾下令设立“禁书目录部”,专司有关书目的编纂和禁例的制定。先是禁内容,后是禁作者,只要作者被确定为异端分子,他的所有著作都得被列入禁书之列。因人废言,比比皆是,随意性很大。对于各类禁书目录,《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所列甚详。每公布一次禁书目录,都意味着对图书馆的一次劫洗。书中援引作家拉蒂努斯一五五九年写给他的朋友的信说:“在许多书离我们而去的年代里,为什么还要再考虑写新书呢?在我看来,至少在未来的几年里除了写信,没有人再胆敢动笔了。刚刚出版了一部目录,列出不允许我们收藏的书,否则会遭来绝罚,它们的数量是如此之多,尤其是德国出版的,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留下来的了。”纳塔利·科姆斯写道:“到处都是烧书的大火,这情景使人想起了特洛伊之焚,无论私人图书馆还是公共图书馆无一幸免,有的馆几乎空了……”大约因为出版业的发达,焚不胜焚,统治者十分重视出版前检查。像托尔斯泰著名的小说《复活》,经过五百多次修改才得以出版。对印刷的控制特别严厉。一五四二年,教廷恢复异端裁判所,翌年即规定所有图书的书名页须印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许可”,未经教会同意,任何书籍不得印刷。英国查理二世于一六六二年颁布“信仰一致法”,同时颁行“制止出版诽谤、叛国和未经许可之图书和小册子”法案,简称“许可证法”。其中,对于执行办法,也有着严密的规定。直至一六九五年“许可证法”废除以前,都以出版前检查为主,其他国家亦大抵如此。一六九五年以后,则改以出版后检查为主,追惩制代替了预惩制。

从实际运作方面看来,预惩制与追惩制其实很难分开,更多时候是彼此交相使用的。在取消出版前检查后,一些国家便把这笔中世纪的遗产融入普通法中,大可以用“滥用出版自由”为借口,对需要禁毁的图书及需要打击的作者以有效的惩罚,且使惩罚变得更为“合法”。在十九世纪,出版后检查最严厉的欧洲国家有俄国、奥地利、匈牙利和德国。这些国家明文规定,“未审”报纸在印刷的同时须将副本送交当局,一旦发现问题,即及时没收销毁出版物,关闭出版社。此外,还有销售前检查。有违禁令的印刷商,遭到检查机关从酷刑,到革除教籍,罚款,乃至停业等各种不同的惩罚。检查官和出版总监常常带人搜查住宅、店铺、印刷所、仓库等。作为警告制度,尼古拉时代还发明了“约谈”。延绵数百年的检查制度成绩伟大。从一五五九年至一九四八年,教廷共出版禁书目录五十四种,教廷禁书部记录在案的宗教裁判所书籍禁令共九百多道,禁书总量为四千多种,遭到全禁的作者多达数十人。而这些作家,无一不是世界一流人物;而今撰写的世界文学史和文化史,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存在而闪耀光辉。仅瑞士苏黎世地区,从一五○○年至一七○○年因著书触犯当局而被处死的作家就有七十四名,至于肉刑、监刑和罚金者更不计其数。据介绍,十八世纪中期,几乎没有哪一个作者没有在监狱中蹲过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统治者以无所不在的检查制度极力制造恐怖,从而促使书商和作者进行自我检查。有一位叫萨伏林的俄国记者说:“自我检查比政府检查更苛刻,也更残酷。”奥地利作家弗兰克在日记中写道:“那些本来自信的作者,情绪如此低落,他们不得不用自我审查来毁掉每一点天生的思考力。”诗人安东尼乌·费雷拉写道:“我生活在恐惧之中,当我写作和说话时,我害怕,甚至在我窃窃自语,在沉默或思考时,也感到恐惧。”迫害的风气搜索每个人的灵魂,剥夺思想,蹂躏心灵,肆意破坏生命的尊严,固有的意志力和创造力,使人类世界归于死寂。书报检查制度破坏之巨,不能仅仅以被禁毁的书目多少,或以此相关的惩罚的繁苛程度为依据,还应当对精神的虐杀有足够的估计。然而,精神的损伤难以量化,我们只能从一代人和数代人的普遍的生活风气,精神状态和整体的文化性格中,窥见统治者的手段的博大、细密,及其影响的深远。

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一直在进行。实际上,任何禁锢和压迫都无法遏制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这时,作家以寓言、反讽、影射等手法丰富了语言艺术;画家创作漫画,政治漫画是颇令当局感到头疼的。他们以退为进,在逃避迫害的途中顽强地表达思想。在严厉的检查、删改、禁毁之下,一个时代的文化艺术只能走向凋零,或以扭曲的风格出现。出版商发展了地下印刷业,书商则使地下书业贸易变得活跃起来。禁锢愈厉害,地下活动愈频繁;或者可以倒过来说,哪里地下活动最频繁,那里的禁锢便愈见厉害。

突出的是盗版问题。《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中以大量史实表明,盗版来源于出版特权,是对业已形成的商业垄断的一种反动。如英国从亨利七世开始指定御用出版商到亨利八世授予一批所谓“负责的出版商”,让它们具有专有权利,把所有法令法规、议会决议、文告和圣经的印刷权授予他们;还划出部分领域授予专利,如出版语法书、法律书、歌本和赞美诗等的印刷权,指定授予对象,而使多数印刷商无从染指。这样,没有特权的商人只好盗印。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历代的禁书最受欢迎,于是“禁书目录”成了全欧洲最大的图书免费广告。图书一旦被禁,即被全社会“推销”,而盗版这类图书则往往赢得巨大利润。在专制时代,盗版书对于思想的传播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可谓功不可没。姑不论动机如何,它打击了特许制,使各种检查法规在这匹隐藏的“木马”面前统统失效。不妨说,这是出版界的另一场“特洛伊战争”。要废除出版特权,废除书报检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罪恶的惩罚措施,除非实行革命。期待一个专制政权自行完善是徒劳的。书中列举的几个欧洲国家,其中英国和法国废除检查制度——从终止许可证法到废除印花税——都较为彻底,原因是它们先后进行过血与火的革命。整个废除过程,英国用了二百多年,法国只用九十年。法国的革命方式是更为激进的。欧洲各国君主都十分害怕法国大革命,为此,书报检查也特别严格;一些国家规定,报纸只要提及法国的事情就要查封。奥地利曾一度下令关闭图书馆,其检查目标后来甚至扩大到扇子、鼻烟盒和玩具上的箴言和题辞;从法国运来的器物,只要绘有“自由”字样都要清除掉。在一七九三年雅各宾专政时期,俄国焚毁了一万九千种有关书籍,卡特琳娜还禁止了一切来自法国的物品。这些专制政体的头面人物,对革命的恐惧已经到了神经质的地步。然而可笑的是,一些自命为客观、中立的学者,或是以“民间立场”相标榜的知识分子,居然也抱持当年这些君主的态度:否定革命、嘲笑革命、畏惧革命、诅咒革命!他们应当知道,没有近代革命的发生,人类在中世纪的巨大的阴影下不知还要匍匐多少个世纪!从书中可以看到,在欧洲,书报检查特别野蛮和持久的国度,就是德国和俄国;它们未曾有过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清洗,因此更多地保留了封建王国的封闭与专横。自然,革命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且革命本身也可能不只一次地背叛自己。法国在“旧制度的死亡证书”——《人权宣言》中宣称,“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传播是人类最可宝贵的权利之一”。两年后,这一原则,即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和维护出版自由被写入第一部宪法,成为法国政府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然而,拿破仑登台之后,随即背弃宪法有关的承诺,于一八一○年成立出版管理署,设立新闻检查官,正式恢复书报检查制度,大力砍杀对立的报纸,积极扶植发行官报。他认为,“四家有敌意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他对警察总监富歇说,“大革命时代已经结束,在法国只能存在唯一的党派,我决不容忍报纸说出或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在法国,为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前前后后有过多次反复,其激烈程度是世界罕见的。但是,应当看到,这种复辟倒退的现象,并非由革命引起,恰恰相反,乃是旧制度的遗产。从漫长的中世纪到民族国家的建立,专制主义根深蒂固。书报检查作为一种制度即使被废除以后,在欧洲各国,对思想文字的控制,仍然得以以各种变异的、零散的方式表现出来。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仍然进行书报检查。这项工作开始时是由国家政治保安总局进行的,党通常不加干预;一九二三年以后,鼓动宣传部的官员就已开始密切注意文学团体的活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作家登记,审读文学报刊,严格控制出版社。一九二五年中央委员会还曾介入文学界的争论,发布过有关的决议。即使在比较宽松的时期,倘要禁止某个作家出版作品,一样是十分坚决的。在斯大林当政时期,书报检查犹如一道巨大的闸门,把“反对派”的著作统统封死了。这些书籍可以在一个早上悄然消失,而这一天,往往是在接到上面最新指示的一天。消灭异已的行动特别迅速。与此同时,新的历史书、教科书、回忆录乃至“百科全书”也都以篡改过的、不诚实的内容出现,代替砍伐所留下的出版真空。著名作家札米亚京在一封给斯大林的信中写道,一九二○年以前,他已几乎无法在国内出版任何著作了。后来,通过高尔基的关系终于迁居国外。其他一些作家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左琴科、阿赫玛托娃等被公开革出“作协”,茨维塔耶娃在找不到工作的窘迫中自缢身亡,古米廖夫、曼德尔施塔姆等遭到镇压,再后来则有索尔仁尼琴、布罗茨基等的流亡。工业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未必是同步的,或者说是必然一致的。现代化的道路不是只为新生事物敞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仍保有合适的空间,供专制主义的幽灵舞蹈。《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总结说,专制主义是“书报检查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命中要害的。要彻底废除检查制度,除非彻底铲除专制主义。

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开始,书报检查制度便不断遭到来自思想知识界的理性批判。马克思指出,把思想方式置于法律追究的范围之内,是专制主义检查制度的特征。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只要出版受到控制,一切关于思想解放和社会正义一类宣言都将成为伟大的空话。所以,争取出版自由,自然成了被压迫阶级的斗争的首要目标。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将因此而集中起来,以谋求共同的福祉。正因为如此,夏多布里昂说:“出版自由是当今的全部宪法”。对于出版自由的趋势,书中用了一位演说家在一八四○年的一段话进行描述,说:“现在,印刷机的有力的滚筒每日每夜印出的成千上万张纸,正渡过河流、穿过森林、穿过海关的封锁,越过高山峻岭,用它那智慧的炮弹,在未来的战场上奋勇直前,靠思想的宣传机器和出版自由,你们将无往不胜!”出于人性的基本要求和生存的实际需要,事情确如全书最后部分的题目所宣示的,“废除检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但是,通往自由的道路是漫长的,曲折的;许多时候充满风险,出现反复,这也是无疑的。

沈先生的著作把书报检查从出版史上特意抽离出来加以放大阐述,具有特别的意义,超出历史学一般的实证主义的学术范围。其实,出版史的主要线索,不是科学技术的发现和发明,而是环绕出版物展开的更为广泛而深入的文化斗争。《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把书报检查同政治文化制度,同权力和权力者联系起来,的确捉住了问题的要害。但是,对于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同文化型态之间的影响等,书中缺乏适当的照顾。其中,把欧洲废除检查制度定在十九世纪中期,这个限界也不是不可以商榷的。至少,延至二十世纪,希特勒的德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对于书报的审查是严厉的。用鲁迅的话说是“代代跨灶”,许多地方超越了前人,甚至史无前例。我们是看重文牍的考究,譬如广告税、印花税的废除等等,还是重在实质的考察?这是一个问题。在历史研究方面,我们如何消化和运用类似“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概念,如何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时间的间离,则是另外的一个牵涉更广的问题。最近有一本新书,是一个叫J·D·亨特的人写的,名为《文化战争:定义美国的一场奋斗》,其中有一节就是“审查制度”。历史的前后比照是饶有意味的。同为审查,今日的欧美社会,无论内容或形式,都毕竟大不同于往昔了。

至于东方社会的书报检查制度的变迁,也当有人进行书面系统的清理了。与西方相比较而言,对于东方,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到马克思,都是视之为“野蛮”,“停滞”,更带专制主义性质的。所谓“东方没有历史”,所指大约就是这层意思罢。

二○○○年六月,时值酷暑。

4.教学检查制度 篇四

为了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学检查的目的及意义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教学环节的状况,加强教学组织,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建设。通过教学检查可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同时及时发现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二.教学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教学检查工作由教务处协助教学督导组织实施。学校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科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教学检查分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同时采取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期初教学检查

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至开学后二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学准备和教学秩序状况等。检查的重点有:

①各科的课程安排情况

②教室安排、教室卫生与环境、实验室情况 ③学生和教师的到位情况

④教学仪器设备检修、维护、准备情况 ⑤教材到位情况

⑥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新进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主要是检查教师教案、讲稿、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和授课进度计划表的完成情况。

⑦开学第一周的教学检查情况(出勤、基本纪律)⑧学生注册情况

⑨《教师聘用登记表》填报和的情况等。检查方式主要是在校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所属教研室对本单位的教学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必须及时掌握所有新开课及开新课的教师教学情况,教学督导组进行抽查,确保走上讲台教师的教学水平。

(二)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在每学期中期,用2周时间进行。检查内容以常规教学检查为主,对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有关要求,检查教学秩序、教学运行情况、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管理工作状态等方面。检查的重点是:

①授课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②学生的学风情况

③课堂教学情况,各类教学实习等环节的教学质量状况 ④教师备课、作业批改、辅导答疑、指导实验、教学组织等情况。⑤教学单位的检查,包括教学秩序、教学管理等,有针对性地检查必要的教学管理文件。

检查方式有:教师自评、检查性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进行各种问卷调查、查阅有关资料、期中考试、领导听课查课等形式,了解所有教学环节(包括备课)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学管理状况。学院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负责不定期抽查。期中教学检查之后,各组要对本次的教学检查进行总结,找出成绩和不足,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后进行,目的是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检查的重点是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情况、各系部考试工作的准备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以及该学期各项教学目标和教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等。检查结束,各组要提交学期教学工作总结与《学期教学情况汇总表》。

(四)不定期抽查

根据学期教学目标、任务及有关教学情况随时安排抽查,包括课堂教学质量抽查、教学文件抽查,实践教学抽查,试题、试卷及课程考核抽查、学籍管理抽查、教学管理抽查以及学生学习情况抽查等。不定期抽查分教学督导、教务处、教学系部三个层面进行。

四.教学检查结果的处理

在每次教学检查后,各系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教学检查结果如实上报教学督导与教务处,由教学督导与教务处进行统计、梳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并及时总结上报主管院、院长。在检查过程中还可以引入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和静中等职业学校

5.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篇五

一检查内容及数量要求

1、计划、总结

学期初每人撰写教学工作计划、培优转差计划,学期末每人写

出教学工作总结、培优转差总结。备课组长写备课组计划及总结。

2、备课

要有全册知识树及单元备课与知识树,单元备课只计入年度考核,不计入备课个数。不许粘贴试卷代替讲评课和复习课教案。

语文每周5个,包括教材内容备课、作文备课、阅读备课,作文备课与课文备课写在同一备课本上(周记不写教案),阅读备课单独设备课本,每周1个教案。

数学每周4个,英语每周3个。品德、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每周2个。

每位教师每周上交一张钢笔书法练习。

3、作业

语文一、二年级每周2次;三至六年级作文、周记间周一次,作业每课一次。三至六年级设大阅读课读书笔记,每周至少记录1页。数学每周4次。英语每周1次。品德、科学每课1次。

4、批改记录

数量与作业次数相同,时间一致。

5、听课

每周2节,听课记录每周2个。

6、业务学习

每周2页。

7、导学案

导学案随教学进度全批全改。

8、检测、记分册与试卷分析

每个单元都进行过关检测,期中、期末进行质量检测,成绩计入记分册。单元、期中、期末检测后及时写出试卷分析。

二检查方法及要求

学校坚持“周查月结”制度,每月(四周)将检查结果及时公示,每月检查结果记入考核。

1、计划、总结按要求交到级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2、备课每周交到级部进行检查。级部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

3、作业、批改记录、听课、业务学习、记分册、单元试卷分析每4周集中检查一次。级部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

4、导学案、单元测试及时交级部检查并存放。

5、期中、期末试卷分析按要求交级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公示。

6、备课、作业质量期末由考核小组评议打分。

三常规资料的存放

1、计划、总结、试卷分析由学校集中存放(单元测试分析期末交到级部)。

2、其余各种资料由教师本人存放,不得丢失,至少要保存三年。

6.中学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篇六

一、上课检查

1、课堂教学要运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紧扣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着眼于导,师生合作达标,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训练为主线的原则,突出精讲多练,突出素质教育,注重学法指导,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造性能力。

2、按新课程标准、教材确定教学进度,制定教学计划。

3、没有教案不得进教室上课。

4、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板书工整,布局合理、科学。

5、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上课期间将学生赶出教室者,按体罚学生的处罚条款处理。

6、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提出批评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全勤奖,超过五次者,按旷课一节论处(升旗迟到,指放国歌开始,开会迟到,指点名之后)。

7、旷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体育课不集合下课,按早退处理,“放羊”者,按旷课处理。

二、教案检查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检查教案的办法。

1、教案由教务处或教研组长查阅评价,评价结果分优、中、差三档。检查结果计入教师教学档案。对各学科教案每学期普查3次。

2、教案要求要一课一案,无教案上课者以旷课论处。

3、教案要有教法和学法指导,要书写工整,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有突破办法,要有科学的授课构想,明确的授课的过程,还要求有必要的合理的电教辅助手段、课堂提问、板书、实验、图表展示、课堂小结、课后作业等。

三、作业检查

教师批改作业,是教师上好课和学生掌握知识情况的必要的信息反馈,因此,作业批改要求:

1、严格按市教育局对各年级学生作业量的规定布置作业,将减负落实到实处。

2、教师必须用红色钢笔批改作业,其它颜色笔批改一律视为学生代为批改。

3、作业批改必须有日期、评语或分数。

4、批改中出现的错误之处,必须要求学生订正,及时查漏补缺。

5、对于特殊学科的作业,如语文的作文,有眉批和尾批相结合,批语要具体,力戒抽象、模糊。字、词、句的错误必须指导学生 自己订正。

7.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篇七

关键词:监督检查,激励相容,PCA机制

1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演变

(一)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的初始阶段

从1995 年到2003 年, 是我国银行监督检查的初始阶段。1995 年3 月, 全国人大通过 《商业银行法 》,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 年人民银行发布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 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 提出了具体要求; 自2002 年1 月1 日开始, 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 同时加强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2003 年12 月, 全国人大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 (修正案) 》、《中国商业银行法 (修正案) 》以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这三部法律都充分借鉴了1998 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

这一时期的总的特点是, 在借鉴1988 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 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 但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 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普遍不足。

(二)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的强化阶段

从2004 年到2011 年, 是我国银行监督检查的强化阶段。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 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 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 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出。 2004 年2 月,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 在总体上借鉴了 《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框架, 特别是提出了完整、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 主要内容有:第一, 明确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第三, 根据资本充足率状况, 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成三类进行监管。

自2004 年6 月,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布以来, 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 将有助于他们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三)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的完善阶段

2012 年6 月7 日, 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 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进入了完善阶段, 其主要相关内容包括:第一, 关于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第二, 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2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特性

激励相容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教授William Vickiey和英国教授James Mirrlees首先引入经济学领域的, 由于他们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 因此获得了1996 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让·梯若尔也因提出通过设计激励相容的机制可以消除不完全契约的交易成本, 而获得2014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激励相容指的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该项制度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 尽管《资本办法》对银行业的监督检查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但在若干条款中仍体现出灵活性, 以实现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银行业分类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分成四类, 分类监管示意图见图1 所示。

分类监管能够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达到细致、动态的监管效果, 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二)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三挂钩"制度

《资本办法 》提出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三挂钩"制度:一是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挂钩。 二是与特定信用风险资产组合挂钩。 三是与操作风险挂钩。 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 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 "三挂钩"制度起到了激励风险管理水平先进的银行, 鞭策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的作用, 同样体现了监管当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3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改进

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以及银行的分类监管政策, 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 此外, 还可考虑在监督检查制度中引入预先承诺机制的思想。

(一) 完善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本轮金融危机发生之前, 各国监管当局都将微观审慎性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 危机发生之后, 强调宏观审慎的监管原则已成为国际监管当局的一致的呼声。监管当局应该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在第二章完善调控促进经济平衡健康发展中也指出:建立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引导并激励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相互补充的体制机制。目前我国监管当局需要结合国情寻找更多一些的激励手段和工具, 更多地运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不断发展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推动金融机构走向更高审慎性的监管标准。

(二) 完善银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

分类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业务特性等方面的差异, 对不同的银行机构和业务实施不同的监管, 其实质是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 对其市场准入、生存发展、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以优化监管资源的配置。将来,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的分类监管制度, 比如按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创新、风险管控、系统重要性及其他要素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实行差别化监管。 同时, 要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商业银行发展状况, 实施动态监管, 引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定期对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使监管政策顺应银行业发展实际, 这样既能达到监管目标, 又能激发银行机构经营创新的内在动力。

(三) 在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中引入预先承诺机制的思想

美联储于1995 年提出预先承诺机制 (pre-commitment approach, PCA) 这一风险监管的概念, 它全面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特性, 可考虑引入PCA机制的思想。

首先, 监管当局设定测试期间, 银行结合自身情况向监管当局承诺被处罚的最高指标。期间, 如果银行遵守其承诺指标, 当局不干涉其经营活动。相反, 如果银行没有遵守其承诺指标, 风险显现, 则银行应当向监管当局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期限。 期间内, 如果银行能够解决问题, 监管当局不进行干预;但是, 如果期间之后银行情况仍未好转, 则监管当局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采取干预措施直至实施较重的处罚。 当然如果银行不能提供有效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监管当局就将对银行实施处罚。可以用图2 表示这一机制。

参考文献

[1]卜亚.激励相容:银行金融创新监管机制构建[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3.

[2]吴军, 何自云.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J].金融研究, 2005, (6) :33-46.

[3]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 2012, 6.

[4]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课程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框架[J].中国金融, 2012 (13) :16-18.

[5]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课程组.完善资本监督检查机制[J].中国金融, 2012 (17) :13-15.

8.教学常规工作检查制度 篇八

教学常规工作检查制度

1、教学工作检查内容是:教学过程(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总结),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教学效果、教学常规等。其中上课情况是教学工作检查的重点。

2、教学工作检查实行教导处定期常规检查与领导,教导处不定期抽查及教师互查相结合的原则。

3、每学期开学初,教导处要认真检查学科教学计划的指定,主管业务校长要把好第一关。

4、期中、期末全面检查备课情况、教研活动、教师听课笔记,学生作业等各一次,出教导处组织实施,检查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每学期期中或期末(也可放在平时)出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导主任抽查一次。

6、每学期教导处要利用或丛时间,至少总查一次,在此基础上,每学科举办一次评选优秀教案和作业活动,对有创新性的优秀教案和作业及时进行表扬、展示。

7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组织力量对某个学科的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8上课情况的检查主要依赖于深如课堂听课,为加强对所以行课情况的检查,必须建立听课制度,负责教学的业务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周至少听2节课(全学期不少于30节),教师一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15节。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课后要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以便改进教学。教导处每学期检查俩次听课笔记,校长每学期检查俩次行政领导干部的听课笔记,且听课30节以上。

9教学效果检查,主要以期中、期末考核为主。每个教师在期中、期末考核后都要填写教导处下发的质量的分析表、作业成绩统计、试题分析,汇总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教导处要及时统计好全校各年级的成绩,在期中考试后两周或开学初向全体教师作分析,指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学校领导要仔细阅看教师的教学情况分析表,了解情况、指导教学。

10、教学常规检查,主要由教导处负责,要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促,及时记载教学常规检查情况,并定期总结,改进不足。每学期由学校组织2次全校性检查。

9.教育教学质量检查制度 篇九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是体现学校社会价值的根本所在。为提高教学质量,努力改善教学条件,提供良好的教学硬环境,努力加强教学管理,对教学实施科学、有效的监控,把教学活动中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作为控制点,加强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以下五项制度。

一、教案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① 教案编写,教案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方案,教案必须反映出:②教学目标(体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方面);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程序或步骤;练习与作业;板书的设计;教学反思等。上课之前备好教学用具(挂图、实验仪器、电教设备等)。

2、检查时间。每学期开学定期检查,每月检查1次,平时不定期抽查。

3、检查方式。由学校组织教导处及有关人员深入课堂或对收集的教案进行全面检查。

4、检查程序。不定期检查教案:即每个月不定期检查每位科任老师教案编写情况及上课情况,并随即作出评定,将有关情况登记在《教师常规检查情况登记表》。定期检查教案:即每学期开学第一天,科任老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期的教案送交教导处检查、审阅、整理填写《教师常规检查情况登记表》。教案要加盖学校公章。

5、优秀教案的要求。优秀教案应具备:①教案各项要求齐全;②设计规范;③资料丰富、新颖;④教学方法运用恰当;⑤书写工整、布局外观有艺术性;⑥任课受到学生欢迎。

6、教案检查结果的运用。教案编写等级评定将作为个人业务考核、评定职称、评先等的依据之一。学校将根据检查的结果表彰先进,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成较差者,如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业务考核成绩等

二、查课制度

1、检查学生上课、下课情况,老师到课、下课情况,全面或重点了解教师的教学秩序;

2、检查课堂纪律和教学活动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处理一些教学工作问题。(有无串课现象、无人上课现象、私自停课、早退、迟到等现象)

3、检查了解学生自习情况,及时解决学生自习学习中出现的问题。

4、查课人员一般不进入教室,须进入教室时,除要解决课堂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在上课前、下课后进入;

5、查课时针对问题,及时解决或向领导做出报告。

6、各班班长应该及时记录教师上课情况,并且填入教教学日志表上,于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后交于教务处。

7、学校查课由教务处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学校领导,及时处理解决(查课小组:仪蓉蓉,牛夏敏,马丹阳)

三、听课制度

1、听课老师要求:①听课前一定要先了解教材内容要求;②听课人要提前2-3分钟进入教室,不中途离场;③听课人应与学生一齐起立,以示对执教者的尊重;④听课过程有记录,要标明日期、授课人、班级、课题、过程、板书、简评等;⑤听课记录中要有课堂评价或教学建议;⑥听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⑦客观、认真填写好《课堂教学评估表》;⑧班主任尽可能多听本班课,以全面了解本班同学学习的情况;⑨任课教师以本科为主,并注意吸收其他任课教师的长处。

2、听课的检查:①学期检查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分为期中1次,期末 1次。②教务处负责将汇总结果通过公示栏向全校公示。③期中检查时,听课节数本着“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原则。④期中、期末两次检查结果要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3、听课的考核 ;①听课作为教师业务的主要项目,将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指标。②严禁出现实际未听课却有听课记载的现象,如有出现也将记入业务档案中。

四、作业检查制度

1、作业检查主要由代课老师完成本项工作,并做好检查登记;

2、作业检查实行量化等级制,教导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3、教务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三大项: ①作业内容的质量。即所布置作业能否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是否有针对学生学习内容的实际情况;作业量是否适当;作业的难易是否适度。②作业批改的质量。数量是否达标;能否给出等级并附有鼓励性评语;是否有学生的纠错反馈。③作业书写的效果。

五、考试质量检查制度

1、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质量,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应组织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运城市口腔卫生专业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对考试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10.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篇十

一、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提供了外在契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以“重塑政府”、“再造公共部门”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席卷欧美各国。一向以讲求效率闻名于世的日本, 自当不肯“甘为人后”。受“新公共管理运动”浪潮的影响, 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呼声在日本国内日渐高涨。而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 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特殊法人等难以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和纷繁复杂的新兴行政事务, “规制失灵”的局面不断凸显。于是, 从发挥“民间活力”的观点出发, 在重新审视国家干预的潮流中, 各种行政事务在保持其行政的性质即公共性的状态下让民间来承担的现象有所增加。[2]271

由民间发起设立的民间法人来承担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现象在日本被称之为“私人行政”。这种现象与德国的私人行政现象相类似或者说存在相对应的法律现象。[2]286而在日本的现行法上, 私人行政的行为方式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有学者认为, 现行法采用的以某种形式使私人完成行政事务的方式主要有委托制度和指定机关制度。[2]286较之于委托制度, 指定机关制度的应用则更为广泛。日本诸多的行政法律都引入了指定机关制度, 本文探讨的食品安全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日本《食品卫生法》在1972年6月的修改中将指定机关制度“收至麾下”, 创设了“指定检查机关”制度。随着历史演进, 后来改成了“登记检查机关”[1]144, 而这一名称也一直沿用至今。

(二) 市民社会的成熟、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保证了内在供给

前文谈到, 登记检查机关原本是民间法人。因此, 如果说“行政改革”、“规制缓和”为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创设提供了外在契机, 那么, 市民社会的发达以及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则支撑了制度运行的内在供给。而市民社会是否发达、民间组织力量雄厚与否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该国是否实行地方自治。众所周知, 日本是一个践行央地分权、地方自治的国家。纵向分权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增强地方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更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的民间组织尽管数目庞杂, 但是运行规范、制度健全、组织成员素质普遍较高。它们为丰富民众生活、解决民众生活困难、促进日本社会更加多元与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在很大程度上, 民间组织成为了日本政府不可或缺的力量。1995年阪神大地震中, 民间组织在灾后救援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鉴于登记检查机关是从民间法人中选取, 而且在获得委任后还要担当行政职能, 因此, 对于民间法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然而, 民间组织力量的完备为获得委任的民间法人很好地承担行政职能、顺利地完成行政事务提供了保证。

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之理论界定

在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背景下, 依托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完备的民间组织力量,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得以产生并很好地担负起节约行政成本、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那么, 何谓“登记检查机关”, 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如何呢?这里有必要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法律性质等作进一步的界定和阐释。

(一) “登记检查机关”概念释义

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是由指定检查机关演变而来, 为了更好地理解登记检查机关的内涵, 有必要对指定检查机关予以描说。按照从事事务的种类, 指定机关可以划分为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证明机关、指定检查机关、指定检定机关等等。[2]287-288从划分的依据, 我们可以大概得知指定检查机关的任务在于“检查”, 而在“检查”之前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行政厅的“指定”[1]133-144

(二) “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定性

在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之后, 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界定, 以加强对于这一概念的确切理解, 进而引起人们关注和思考基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行政法上的难题。对于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性质, 我们应当考虑从它的权限取得方式、日本现行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从而作出界定。

从权限取得方式来看,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来自厚生劳动大臣的授予、委任, 但这里的“委任”不同于中国行政法学上所说的“委托”, [2]中文版序, 3因此, 不可将其定性为我国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

就日本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特殊法人等, 而没有将“指定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围。基于此点的理解, 登记检查机关不可以做出行政处分[2]318而指定机关处理的事务中, 对于有可能构成处分的决定、登记及其他活动, 可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 向监督行政厅提出审查请求。[2]304此外, 指定机关的处分还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而对于登记检查机关制度, 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中从事产品检查业务或委托事务的负责人和职员, 在适用《刑法》以及其他罚则时, 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1]251

综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虽然没有被《行政组织法》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却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适用行政程序, 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 在这里我们将登记检查机关的性质界定为:可以承担包括行政处分权限在内的行政作用的“功能性行政组织”。[2]311

(三) 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比较

作为“功能性行政组织”的登记检查机关与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既有共通之处, 又有不同点。共通之处:权限方面, 都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行使公共权力;监督层面, 都适用行政程序, 接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同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权限直接来源于我国法律的授权, 而登记检查机关的行政权限则是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 登记检查机关必须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比如要向其报告业务状况、接受检查等, 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会受到同样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无端侵扰和横加干预。

三、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

赋予和明确登记检查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登记检查机关得以发挥检查监督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功效的前提条件。在经过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后, 登记检查机关就具备了行使行政权限的资格条件。在食品安全规制中, 登记检查机关的权限承继了指定检查机关的“检查”业务。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范围并不大, 主要限于对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做试验, 看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44而登记检查机关在执行检查职权时, 可以向受检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收入。

尽管业务范围有限, 但是登记检查机关很好地运用了自身原初“民间法人”的独特优势, 比如灵活性、能动性等, 从而节约了公共资源, 减轻了行政负担, 也为政府能够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抽身出来提供了可能。

四、对登记检查机关的法律规制

把行政事务委任给本是民间法人的这类组织, 使其承担官方的或者公共性的职能, 这既可以说是其特征, 同时也正是此特征引发了各种问题。[2]271而登记检查机关作为接受委任而承担公共职能、完成行政事务的典型代表, 它的产生和运行也确实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登记检查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 而这种“公权力”常常会以“行政处分”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 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因此, 应当将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民间法人资质的适格、机关的组织构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运行程序的规范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

(一) 主体规制:资质适格

一般的民间法人若要步入“登记检查机关”的行列,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具备适格的资质。具体而言:设置完成检查业务的场所 (事务所) ;购置产品检查所需的各种特定机械器具以及其他设备;配置特定的职员, 职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 熟知产品检查业务流程;在从事“检查”业务以外的业务时, 不得影响“检查”业务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除此之外, 日本《食品卫生法》还通过列举不适格的条款, 来将一些不适格的民间法人排除在外。比如, 某民间法人或其负责人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 自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不可以获准登记。[1]248-249

(二) 组织规制:事前许可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是行使检查权限、完成检查业务的载体。所以, 机关的人员资质是否适格、组织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食品检查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 对于机关组织的规制确有必要。如上所述,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必须符合适格的资质, 而法律所规定的资质要求都是实体性条件。除了实体上的规制之外, 程序上的限制也必不可少。作为对指定机关的组织上的规制, 法律规定指定机关的负责人或特定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2]302虽然, 日本《食品卫生法》并未明确规定,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都要得到主管大臣的认可。但是,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却将“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及解任”作为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规程事项。登记检查机关必须将包括负责人及其职员的选任、解任事宜等业务规程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 义务规制 :多重义务

马克思有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于登记检查机关而言, 同样如此。登记检查机关在享有检查权限的同时, 必须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 以此来督促其合理有效地监督检查市场,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都给登记检查机关设定了相关义务。

1.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的义务。

基于厚生劳动大臣的委任而获得检查权限的登记检查机关, 不仅有义务实施和完成检查业务, 而且, 必须公正地、用符合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之技术标准的方法进行产品检查。[1]250

2.申请批准、申报许可的义务。

登记检查机关, 一方面, 在检查事务的中止、废止方面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 在中止、废止时需要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批准。否则, 登记检查机关不得擅自中止、废止检查事务。另外, 登记检查机关的名称、事业所的变更, 在很多情况下, 要得到厚生劳动大臣的批准要求进行申报。[2]302

3.机关负责人和职员的忠实、保密义务。

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 登记检查机关的负责人及其职员在行使检查权限时, 势必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尤其是关于食品行业的商业秘密。因此, 作为承担公共职能者的机关负责人及其职员应当恪守忠实、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所知晓的秘密,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备置账簿等义务。

为了达到正常、有序、有效的运转效果, 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或机构, 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都会致力于形成和打造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合理有序的工作流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 登记检查机关也应力求做到检查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基于检查监督市场的考虑, 也为了便于接受厚生劳动大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检查机关有义务备齐账簿, 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记载。[2]302譬如, 应当认真制作本机关的财产目录、文件, 详细记载与检查业务相关的各种必要事项等。

(四) 程序规制:双重监督

1.法律监督。

虽然, 日本的《行政组织法》未将登记检查机关定性为“行政主体”, 但是, 登记检查机关能够享有和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处分权限, 却是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 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将登记检查机关纳入自身的统制范围。于是, 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样, 登记检查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 受到行政程序相关原则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然而, 对于作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公开原则是否适用于登记检查机关, 尚存争议。由于登记检查机关不是通常的行政机关, 加之对它的讨论没有得以充分认识等原因, [2]330目前,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机关。

2.行政监督。

除了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登记检查机关还需要接受原权限厅即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登记检查机关的业务运营违背规定时, 厚生劳动大臣可命令其修改;不符合指定标准时, 可以命令其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指定标准;[2]303根据法定条件, 厚生劳动大臣还可以取消登记检查机关的登记或命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或部分停止产品检查的业务;此外, 厚生劳动大臣在执法的必要限度内, 可要求登记检查机关报告其业务或财会状况, 其职员可进入事务所进行检查等。[1]253虽然, 这些指导和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 厚生劳动大臣在做出不利的决定时, 会征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意见。

(五) 责任规制:行政救济

责任规制, 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登记检查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比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然而,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没有对是否允许行政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个问题上, 日本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如果对“指定机关处分的不服是否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只能从该指定机关活动的实质出发判断其处分的性质, 依据权限的内容进行个别判断。[2]319

五、结语

作为“私人行政”现象的典型代表,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日本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得以产生并发挥效用, 尤其是在减轻行政负担、节约行政资源方面成效显著。然而, 与此同时, 它也给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与挑战。诸多问题中, 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原则、理念和价值是否也同样完全适用于原本是“民间法人”的登记检查机关, 厚生劳动省与登记检查机关之间又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在日本的行政法学界尚未明朗。而行政立法的规定也不尽一致。面对如此情势, 作为法治发达的国度,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的行政法学研习者必定继续深入探究以登记检查机关为代表的所有与“私人行政”相关的理论创设和制度改进, 以期尽快达成共识, 促进立法的完善。而登记检查机关制度的日臻成熟,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借鉴也是大有裨益的。

摘要:作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登记检查机关制度在减轻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独到的作用。登记检查机关必须经过厚生劳动省主管大臣的指定, 才可以承担行政职能, 完成行政任务。在日本行政法上, 该机关被称为“功能性行政组织”, 没有被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然而, 它却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因此, 有必要将其置于法的统制之下, 由法律加以确认并进行必要的规制。对登记检查机关的规制应当是全面性的, 主要从主体、组织、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食品安全,登记检查机关,行政组织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2][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M].洪英, 王丹红, 凌维慈,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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