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及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2024-09-28

农村宅基地及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精选3篇)

1.农村宅基地及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篇一

干部学习讲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分析(下)周立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五)土地制度微调和发展趋势

近些年对于土地制度一些不合理性也做出了一些微调。我们看一下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面就提到要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济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开始做出一些调整。17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也做出了相应的一些部署,说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而且有些制度说明说要做到“先保后征”,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这些原则性的安排之外,国务院还出台了一些征地制度的具体的安排,2004年10月份,2006年的8月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有两个决定,一个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个决定,还有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被征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一个补偿安置的一个基本的原则,确定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还有在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上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里面,要求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的要求要必须妥善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国土资源部也有相应的一些规定在落实。这样的一些征地的调整对于征地制度起了一种完善的作用,但是征地制度还是延续着1998年的主要的《土地管理法》,这样一个制度并没有一个很大的改变。其中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报告里面提出要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例,有专门的条例,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完成。所以这样的一个土地管理的这种法律法规的修改,要想完善它是比较困难的。

十八大报告里面提到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部署了建立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要允许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的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的收益,保障农民公平的分享土地政策收益。这些很具体的规定,旨在调整农地征收的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21号里面也提到了要加快推进征地制度。

占集体建设用地的13.5%,所以还是比较大的一块。如何进行重构?各方利益都在博弈。应该说在改革开放以来,这三十多年来,有两次用地制度的重大的调整。第一次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范围大大的缩窄。第二次是2004年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制度之后,农村集体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能性,农用地转为集体用地的可能性是大大降低,所以两次都在收缩集体建设用地的。第一次的是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的范围是大大缩窄,缩窄体现为1986年通过的一个《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也就是说土地可以作为联营,可以合办企业的一个条件。

但是198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当时已经留下一个口子。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才可以使用。第63条则规定,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是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使得范围大大缩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县、市、政府将其收为国有。然后国家再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使得土地使用权转移过去。所以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是一个分界线,使得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流转的空间是陡然的收缩,也是乡镇企业在九十年代末走向衰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二次是2004农用地转用的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使得农用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能性是大大降低的。在1986年的时候规定是比较宽松的,1998年的规定通道仍然是打开的,比如说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这样仍然可以使用土地,但2004年实行了指令性管理,2004年的一个标志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国务院国防2004 28号明确规定的,说要实行农用地转用的计划的指令性管理。之后土地指标成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所以土地财政、土地政治,所以在银根之外又多了一个地根,作为工具,来控制全国的经济形式、社会形式。2004年之后,依法想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我们需要认识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近些年它的主要的特征。特征主要是有如下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从使用权取得看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带。一个是从土地的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差异比较大。总体上来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集体使用这样一个特征,这是针对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和集体所有成员使用,这是宅基地这样一个特征。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是一个大量的模糊地带,体现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制的耕地,特别是兴办乡和村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的耕地,是否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年限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体私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样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土地使用是比较混乱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乡镇、村集体兴办企业往往是无偿、无限期的占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是一种平调。这种平调在当时没有引发矛盾,但是在后期的转制和处理土地资产上是一笔糊涂帐,难以处理。

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因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定是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几乎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对外是没有外延性,也很难入市。这种“划地为牢”式的这种土地资源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的一般的规律产生了一些冲突,所以法律不得不做出一些额外的规定,比如说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等等。所以通过这样一个例外的情形,使得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权能是有所扩大,但仍然是小于农民的土地的承包权这样一个权能,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可以流转,更加小于国有土地的,国有化以后的土地的使用权权能。

这些年也在扩大产权权能的一些探索,这些改革探索使得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远远超出法律的一些边界,实践在不断地突破政策的界限。突破性的做法在各个地方大范围的存在,小产权就是一个集中的表现。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于农村土地的使用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营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益。同时,国土资源部在各个地方部署试点,比如说1999年,就在一些地方部署相应的一些试点。2005年广东省试点,2006年、2008年湖北省、河北省在做试点,2009年、2010年湖南省、上海市,以及江苏省等等在做试点。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产权体系重构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导致的产权体系的重构,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边可以看得到。《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至少意味着有两点,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权能要大大的扩展,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通过出租、租赁、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不必都要收归国有。

所以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18条提出要引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22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试点,试点应该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内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改革是按照体现所有权拓展使用权的思路进行重构的。第一,体现在占有权能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利人的使用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在流转合约到期后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地上的附着物。

在使用权能上,所有权权利人通过初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通过再次流转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人都可以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从事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活动,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但是有一个限定是否能够用于商品房开发,需要审慎决策。在收益权能方面,十三届三中全会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合理的提高个人收益,这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农民,对于个人补偿不合理的那种现象有所修订。

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由韩俊领导的课题组这样的测定,说农村土地的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比率是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村的补偿款只占5%到10%。而城市政府拿走土地政策的20%到30%的收益,各类的城市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40%到50%。

所以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是在当前是讨论的一个焦点,在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上有五种不同的类型,一个是不参与收益分配,但收取工作费用,这是重庆市的一些实践能够表明的。另外一个是政府只参与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比如说昆明市2010年有这样类似的规定,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三,政府只参与再流转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比如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有相应的一些规定。第四,政府既参与初次流转的收益分配,也参与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比如说苏州市,1996年出台的规定就有这样的表述。第五,以税收形式参与增值收益分配,广东省2005年发布省长令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政策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这五种政府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这种方式让我们看到正在各地的试点尝试。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分配的格局也正在发生变化,体现为初次流转与普遍实行有偿使用,第一次征地,第一次流转,有偿使用。第二,是对再一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如何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配,多数地方没有明确意见。少数地方提出主要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昆明市2010年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在处分权能方面提到了应建立与国家有土地同等的处分权利体系,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抵押土地的使用权。

所以通过这一部分,我们对第三部分做一个小节,小节的第一点说是各从其类,要分类处置。

2.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办理的说明 篇二

1、耕地及建设指标有偿转让是省内地级市国土部门之间在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用地指标不变的前提下互相调剂的合法调剂业务,不存在违规违法。

2、用地单位或开发商为用地指标申请方,首先向国土部门提出指标申请,申请书上申请单位盖章交代办方,并委托代办方协助办理该业务,由代办方负责取得同意批复。

3、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文件

(1)用地的红线图。(2)四置图。(3)规控图。(4)

航拍图。(5)购地合同(包括发票和收据)。(6)征地批复。(7)未有征地的必须提供该地95%的村民签名。

4、用地单位与代办方签订委托协议。

5、如果用地单位需要代办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可以签订代办协议。条款包括:用地单位提供资金证明,完成出证时间,办证费用。包括每亩的价格、指标费、税费等等。

6、在用地单位所属地的银行办理“代办费用”银行监管手续。

7、由代办方完成省市指标的调度工作。

8、通知用地单位缴纳耕地调剂费用。

9、由当地的市国土部门发出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文件。

10、用地单位查询确认后,指标办理业务完成,解付监管帐户代办方费用给与代办方。

3.农村宅基地及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篇三

一、办理项目规划条件(需2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用地说明书

3、地形图3份

4、平面设计图1份

5、交评、环评审批意见

6、普测或钉柱成果报告书(电子版)

7、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

8、一级开发批复

二、办理项目审核(需45个工作日)

1、项目申请报告5份

2、一级开发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协议

5、法人资格证书

6、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三、办理市政府征地批复(需6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钉柱测量成果报告书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

10、一书四方案原件

11、(占)地情况调查表

1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是否占压矿床证明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四、办理拆迁许可证(需3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

3、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拆迁实施方案

6、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办理征地结案(需20个工作日)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六、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需20个工作日)

1、用地单位申请

2、市政府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的批复(农转用批复)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4、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5、征地结案文件(包括:区县局出具的征地结案表或征地结案证明)

6、工程进度计划 7、1:2000地形图三份(标明用地位置)

8、耕地占用税及税票

七、组织验收、评估土地成本(组织一级开发验收需5个工作日,评估一级开发成本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土地入市交易

九、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需20个工作日)

1、编制上水方案

2、编制污水方案

3、编制热力方案

4、编制燃气方案

5、编制供电方案

6、编制电信方案

7、请市规委市政处组织各口进行大市政项目综合

十、交评、环评

一、交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

二、环评

1、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各1份

(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报表;

2、申请报告

3、立项批复

4、规划意见书 5、1/500或1/2000地形图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7、经办人委托书

8、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9、用地预审意见

十二、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给发改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5、发改部门或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6、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审批类和备案类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其中项目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不提交,但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

7、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类项目,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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