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24-06-22

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共10篇)

1.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一

横向科研经费分卡申请

财务处:

现申请由经费卡(六位卡号,以“31”开头)中划拨¥元(大写:)建立分卡。对应的10%校、院管理费¥元(大写:)转由新卡承担。

原经费卡信息:

卡名:,负责人:工作证号:,所属学院:新经费卡信息:

卡号:(留空,财务处专项资金科赋予)卡名:,负责人:工作证号:,所属学院:

原经费卡负责人:

年月日 注:1.划拨经费含管理费,即接收到的净值除以0.9。

2.新卡命名规则:原卡名+新经费卡负责人姓氏+“协”。如原卡名为“2013科研经费协”,建分卡给张姓老师,则新卡名为:“2013科研经费张协”。

2.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二

(2012 年 6 月 25 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 2011 〕 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

体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 .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 .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 .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 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 .资产管理情况,包括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科研项目 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 自主安排 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程序执行《西安交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西交审 〔 2012 〕 3 号)。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 .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院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院,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院、财务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 项目负责人、科研院及财务处 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审计处向科研院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9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审计处 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 通过规范程序 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 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 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 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 2 份、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各 1 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 .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 .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科研项目 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 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 .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 .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 .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 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 ; 9 .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3.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三

一.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类型及认定规则是什么?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横向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应包括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2.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3.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4.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合同起草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1.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起草前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并且有责任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2.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遇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还剩余研究经费,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对方有使用权,使用方对该阶段成果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对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追究。

3.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应当可靠可行,项目负责人保证确有能力履行并完成。

4.合同中应对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臵所需要的费用及归属进行约定。凡是在合同中对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凡是没有明确约定的,使用项目经费购臵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部分研究开发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单位合作的应签署相关外协合同。如无相关外协合同,学校有权拒绝支付

外协费。

6.合同签约地点,建议填写为“北京市”。

7.横向合同至少应签署一式六份,其中科研院执三份。

三.合同审核的流程是什么?

1.合同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

初审为科研院横向项目项目主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送达复审,否则退回项目负责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复审为科研院横向项目主管领导根据初审的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则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否则退回给项目负责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2.中文合同的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初审不多于2个工作日);外文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中文译文),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初审不多于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提出特殊要求的,合同审核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经请示科研院主管院长同意,可延长审核时间。

3.未经科研院审核过的合同,合作方先行盖章,学校有权拒绝签订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合同签订的要求有哪些?

1.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须附具立项备案表一份(科研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完整并签字。

2.横向合同签署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横向合同金额授权以下人员为其代理人:

(一)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主管副校长为其代理人;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授权科研院主管副院长为其代理人;

(三)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授权科研院主管处长为其代理人。

3.对于先由我校签署的横向合同,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委托方尽快完成签署;如在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须将全部合同收回并交由科研院销毁。

五.合同登记是什么?

使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类合同,科研院在北京市技术市场网站上提交申请,后持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到技术市场指定合同登记处办理现场确认。通过登记后,为合同粘贴印花税票。

没有通过登记的合同,按技术服务合同处理。

六.免税如何办理?

被北京市技术市场登记为技术开发/转让类的合同,方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

发票开具后,科研院填写《技术收入核定表》送北京市技术市场

支付相应金额的服务费,并领取《奖酬金分配表》。而后将《技术收入核定表》复联、《奖酬金分配表》复联、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于不晚于发票日期的次月15日送至海淀区国税局待审。

七.合同在科研管理部分的存放时间是多长?

科研院自立项之日起保存一份横向项目合同原件。项目办理结题后,合同与结题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逾期结题的横向项目合同在科研院保管二年。仍未办理结题的项目将按终止处理,合同等相关纸版材料移交档案馆。

八.对投标文件有哪些要求?

4.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四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2〕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使用卡的发放、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监审处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二)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部门、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的列支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核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当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费及招待费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六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照与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第七条 横向项目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项目配套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预算,预算中不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及招待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按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整编制支出预算表,各类科研支出预算表按财务核算要求形成支出分类模板化规范格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交由财务用于核算控制。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核准进入财务支出预算模板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开支范围和费用项执行。核准后的支出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重新编制支出预算,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进行支出预算模板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合同对项目编码,同时把入账说明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模板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开立经费卡、办理入账手续。科研处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项目经费卡。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统一由计财处财务科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开具税务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省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5%的营业税退税手续。科研项目的税务管理有学校财务协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到款纵向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到款横向项目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单位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代扣代转。管理费提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必须审批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对科研实验用品不能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具规范的证明,经科研处批示后才能准予报销(注:如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品等)。在取得报销凭证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助研津贴和勤工助学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其他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购买货物或劳务,按《云南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组经费使用签字人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经费使用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出国的须参照有关公务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云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费不再退回),其经费的使用采取委托课题组主要成员经办的形式办理,但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符合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同时须调减财务支出预算。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按确定的各预算栏目,进行限额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预算计划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严格按支出预算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或经费使用不当,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行财务审计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经费结算后剩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经费的,可作为后续的项目研究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通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5.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统计范围,真实反映学校科研实力,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目的

该统计数据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二、统计口径

与科研、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均应纳入统计。(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统计”数据只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科研经费统计口径不相同)

三、统计范围(试行)

科研经费应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经费、“211”建设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人才启动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事业费、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

四、组织实施

1.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财务处负责提供本各类与科研相关的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2.“211”建设经费

科研处(“211”办公室)负责提供数据本“211”建设到位经费数据;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数据; 4.科研人才启动经费

人事处负责提供本科研人才启动项目经费数据; 5.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教务处负责提供获取本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数据; 6.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轻工装备研究院”的科研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7.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8.科研事业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科研事业费数据; 9.基金会经费

各学院、实验室(研究所)、各部门提供提供本获得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数据。

6.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六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支持其开展科研工作,并为其争取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创造条件,根据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自培博士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的管理。这里的科研启动费是指:高层次人才(含自培博士研究生)来校报到后,学校以项目的形式支持的经费,简称为“人才科研经费”,项目称之为“人才基金项目”。

第二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人才科研经费额度是指引进人才合同中明确的科研启动经费数额。

第四条

引进人才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应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申请书》,明确科研任务与目标,按引进人才合同确定的资助额度提出申请,并分年度编制年度预算。经申请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确认经费额度,提交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备案后为申请人设立人才科研经费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 2 — 第五条

人才科研经费实行分年度预算,原则上,使用期限为三年,从经费拨付的当月起向后顺延3年;或按引进合同约定年限完成总预算。

第六条

经费负责人应确保预算的执行进度,当年年度结余经费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经费执行期限结束时,结余经费将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写出申请,经科研处核实后调整备案。

第七条

人才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基金项目分类文件执行(劳务费除外),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实验室改造费及设备费。

实验室改造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现有实验环境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建设修缮、实验平台改造、信息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少量的一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活动经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业务费。

材料费: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费、计算机软件设计费、上机费等以及用于科研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 3 —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他业务费:包括用于科研所需的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办公用品费及设备的零星修理费。

第八条

人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人员开支劳务费、个人绩效、餐饮费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引进人才作为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审计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经费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由科研处收回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已使用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人才科研经费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使用人才科研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作他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 4 — 第五章 人才基金项目的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人才基金项目及经费使用实施过程监督检查。

科研处在人才基金项目实施中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人员按申报书计划实施,并在项目实施期满进行考核和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及考核内容主要为:

中期检查:是否按承诺开展科研工作,工作进展程度,经费使用情况等。

期末考核:人才基金项目完成过程及目标任务情况。第十六条

监管措施

在中期检查中,对于未按承诺开展工作,或进度缓慢者,责令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期末未按承诺完成目标考核指标者,都将终止其经费使用,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人事处。

科研处将严肃查处在人才基金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

第十七条

人才基金项目应达到下列目标之一,否则视为未完成目标考核指标。

具体指标为:

1.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1项,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3.纵向科研经费到账20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到帐30万元以上;

4.发表期刊论文、取得专利、出版学术专著达到下列标

— 5 — 准之一:

(1)发表论文且被收录在SCI第一、二区的论文1篇;(2)发表论文且被SCI收录在三、四区,或在EI期刊发表论文,共计2篇;

(3)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4)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

注:上述收录均不含会议论文、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

(5)取得发明专利2项;

(6)主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不含任何级别教材); 5.科研成果转化到帐金额在30万元以上;

6.艺术、体育等其他类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核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低于上述标准。

上述成果同时也计算入其本人科研任务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7.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七

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促使学生更好的接受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从而为我校优秀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商学院决定启动本科生科研导师制计划。

一、科研导师制实行原则

1、科研导师制以专业教师为核心,以学生课外科研活动为载体,以学生专项研究项目为立足点,扎实推进科研导师制的实施。

2、科研导师制重在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为学院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3、在学校科研激励体系下建立和完善院内科研导师激励机制,并对各专业系科研导师工作及科研导师本人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科研导师条件

科研导师的遴选分为教师自荐和学院推荐两种方法,自荐和被推荐的科研导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我院全职专业教师,讲师及以上职称。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态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3、熟悉专业的情况和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治学能力和科研指导能力。

4、可由参与科研的本科生提出导师人选,经院系与教师本人商议后决定。

三、科研导师的主要任务

1、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

2、引导学生开展科研选题或指导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

3、传授学生科研方法,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实践;

4、指导学生针对研究方向形成科研成果并协助学生公开发表。

四、科研导师制管理

(一)、过程管理

1、学院依托成功学社积极开展大学生科研创新教育、培训、引导工作;

2、配备专门素质导师负责科研立项学生的管理;

3、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科研训练交流、开展科研训练讲座;

4、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来校讲座,拓宽学生科学研究的视野。

(二)、目标管理

1、基本目标:学生科研水平不断提升,科研成果公开发表。

2、主要目标:在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湖北省 “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等省级以上的比赛中获得成绩。

(三)、项目管理

商学院专业教师原则上每人指导不少于1名学生开展科研,既可以吸纳学生参与教师本人的科研课题,也可以指导学生独立选题开展科研。学生的科研成果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毕业论文标准进行修改,论文指导老师推荐,学院审核通过后准予答辩,成绩按毕业论文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1、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教师吸纳2-3名学生参与自身负责的课题和科研项目,引导学生参与课题的前期准备、开题报告、项目研究、结题报告等工作,使得学生了解科研的基本思想和工作方法,在科研氛围中体验科研精神,促进学生科研素养和能力的养成。

(1)接收程序:学院科研秘书每年3月份公布教师科研项目及课题,编印

《商学院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指南》,接受学生报名;学生提交《商学院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批准。教师临时获批的科研课题,课题主持人随时吸纳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学生填写申请表。

(2)指导程序:科研导师指导学生开展科研课题分解项目的研究,并对学生参与科研训练的情况进行记录,结题后给予不少于300字的评语。

(3)成果验收:科研项目结题后,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形成科研成果(论文)。学生提交课题结项书、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科研秘书收集整理后提交教学副院长审定并予以结项。

(4)表彰奖励: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视为科研导师的科研成果,并享受学校的科研奖励。

2、学生自主科研立项

学院科研秘书每年3月份公布科研项目立项指南,学院根据学生选题配备科研导师,尚未结题的不得再次申请立项。

(1)立项程序:学院科研秘书发布《商学院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指南》,学生向学院提交《商学院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学生申请表》,经学院(?部门)审核通过后立项。

(2)指导程序:学院配备科研导师具体指导,要求每周与学生交流时间不少于1小时,对于学生科研方向、科研方法、科研进度进行指导和跟进,结题后给予不少于300字的评语。

(3)成果验收:科研项目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课题截止时间前完成课题的结项工作。立项人提交课题结项书、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科研秘书收集整理后提交教学副院长审定并予以结项。

(4)表彰奖励:学科研成果发表后给予学生申报特长学风、创新学分。

五、科研导师制激励体制

1、根据工作量计算课酬。指导1名优秀本科生且经考核合格的导师,工作量按每学期7个标准学时计算,经考核指导不到位的导师,视情况核减工作量。每位导师最多指导3名学生。此条取自《湖北师范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管理办法》

2、科研成果给予认可。

指导的学生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根据学校规定视为科研导师科研成果,并给予相应的科研奖励。

指导学生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奖项的给予300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给予1000元奖励。

3、筹建商学院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取得重要成果的科研导师及学生,并利用基金对优秀科研导师进行奖励。优秀科研导师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控制在科研导师人数的20%以内。优秀科研导师年底考核给予2分加分。

8.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八

一、招聘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善于沟通,愿意从事科研及相关工作;

2、具有全日制物理海洋学、流体力学、数值模拟或海洋环境工程专业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海洋环境数值模拟软件(包括编程、数值计算)(如FVCOM、ECOM、MIKE21、DEFT3D、MOHID等)进行科学研究者优先,“985”高校或中科院毕业生优先考虑;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较强的中英文表达与写作能力以及综合分析能力者优先;在英文期刊上以主要作者发表1篇学术论文者优先;

4、身体健康,品貌端正,心理素质良好。

二、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科研及辅助工作,包括相关数值计算研究、资料数据分析处理、研究报告编写等;

2、协助做好其它科研服务工作。

三、招聘程序

1、报名方式:应聘者发送报名材料至邮箱:13656485643@139.com,报名截止时间:3月6日。

请如实填写应聘信息和书面简历材料,如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报名期间不接受纸质简历材料,初选入围后应聘者按通知要求另行提供书面材料;

2、用人部门组织初审、面试,确定拟录用人选。

3、学校研究审批。

四、管理与待遇

1、管理办法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人事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

2、待遇

基本工资:4000元/月,自身条件优越者工资可面议;根据青岛市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

享受年度体检和培训机会。

其它:根据工作绩效另计。

9.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 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 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我校校级科研项目 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学院(部)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以及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但需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 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 万元及以下部

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为 13%。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间接费用 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可申请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预算间接费用。

(三)多个单位合作承担项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签署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分别编制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填报预算。直接费用的转拨合作研究资金要根据预算和协议执行。间接费用转拨依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一)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帐,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一节 纵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办理同意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差旅的开支范围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签证费、护照费、国际差旅(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邀请国外学者来华访问交流的国际旅费(含保险)、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告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及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科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研究过程中的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予以报销。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科研管理费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照总经费的5%在间接费用中提取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费专项(2020年底前暂不提取);项目组绩效支出项目完成情况,结合科研实绩,最高按照间接费用减去科研管理费后的额度列支。绩效支出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材料等,以及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发放。

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展执行,逾期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按学校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使用按《党委会会议纪要》(苏建院会纪[2016]12号)规定的程序审批,即,5000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领导或主要领导、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字后报销,5000元以上的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报销,20000元以上的,再经学校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二节 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帐后,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根据科技合同签单办理立项,并交由财务处确认入账。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签署经费支出预算,其直接经费使用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科目外,还可支出:

1.交通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调研或仪器设备运输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

2.食宿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非会议学术交流的用餐和住宿费,也包括项目研究中课题组加班产生的住宿费和餐费。食宿费开支标准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3.代购实验设备仪器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为委托方代为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需由委托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4.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科目费用之外的直接开支,应由项目合同各方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财务处审核列支。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在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科研管理费(2020年底前暂不收取)后,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提取到帐经费的剩余部分的30%作为绩效,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或分次提取。二级单位可按不高于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涉及到个人酬金、招待费、专家食宿费和单笔5000元以上的,增加单位负责人和科技与校企合作处长签批报销。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没有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横向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的70%作为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科技服务奖励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期间应按规定每年填报报告。如按期或提前完成,经鉴定或验收合格的,应在六个月之内到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配套专项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停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涉及纳税款的,在科研经费直接费中支出,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按规定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处、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拨款的科研项目,在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并送交科技与校企合作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有权暂时冻结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从直接费中支出。

第三十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拟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与个人教学工作量转换、同等经费转移二级学院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篇十

中南林发﹝2017﹞40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年4月25日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四)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负责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对科研经费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本单位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进行审签,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对项目组成员在预算范围内各类开支进行审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需求,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学校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任务及相应的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编制预算时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以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必须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调整手续: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计划财务处在每年4月和10月初集中办理。

(四)间接费用一律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存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分为:

(一)管理费。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作为科研管理的补充经费。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纵向项目,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没有文件规定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提取。

(二)间接成本。是指项目支付给学校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等公共费用的补助支出。自科类按到账总经费的2%提取间接成本,社科类项目不提取此项费用。

(三)绩效费。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绩效,但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费用为间接经费减去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费用的余额。绩效费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绩效费须与项目研究绩效挂钩,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为项目中期检查合格之后,第二次为结题验收后。绩效发放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绩效考核表,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在考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审核签字后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签字。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的绩效考核表等材料办理绩效支出等相关手续。

2.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绩效支出:(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2)不按照要求进行中期考核;

(3)不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4)未通过结题验收;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6)实施了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术不端等行为。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项目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审签制。对于外来项目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报账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其他成员报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核。间接经费中的绩效费、校内项目经费的支出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签字审核。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在立项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合作(协作)单位和转拨金额,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违规转拨经费。科研项目合作(协作)费用的支出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执行。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立项文件、预算批复书或与合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报告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进行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

求的按要求上缴,没有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使用,应当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公共账号。该项目没有使用完的配套经费也应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公共账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具体操作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09〕114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5〕9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学校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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