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精选4篇)
1.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篇一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3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
第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第九条 路政巡查车辆应该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严格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如遇需要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情况都要在《路政巡查记录》上做出详细记录,认真履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适用赔(补)偿程序的,按照赔(补)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立即修复或排除险情。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路巡中,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六)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七)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连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八)在高速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非法加水、洗车;抛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路边边沟排放污物;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进行采石、取土、踩空作业;车辆装载物触底拖行后者掉落、遗撒、飘散;
(九)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后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
(十)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一)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场所、抽取地下水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及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
(十三)其他侵占、损害、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巡查中,发现故障车需要清障的,应立即通知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涉路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查处。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影响公路安全或公路路产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按本巡查制度履行正常巡查的;
(二)在巡查时从事与巡查无关的活动的;
(三)在巡查时擅离职守的;
(四)在巡查时违反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
(五)在巡查时不认真履职,致使其管辖路段高速公路路产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范填制《路政巡查记录》及交接班的;
(七)对侵占、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较为严重的情形,未及时发现处置的。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法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路政巡查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坚持上路巡查,依法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职责。
第二条 普迹路政中队应根据辖段的路况特点、通行流量和技术手段等实际情况设定巡查频次。每天不得少于3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第三条 高速公路巡查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段内的路产完好情况。
(二)检查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三)查处损坏(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核实、检查、监督路政许可、施工许可的实施,监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清除阻碍交通的故障车辆、抛洒物、公路毁损物等障碍;收集、提供辖段的路况信息,及时上报交办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第四条 巡查前巡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巡勘工具箱(含相机、摄像机、皮尺、执法文书、印泥等),检查车辆和装备(含强光电筒、反光背心、头盔、白皮带、反光标志牌、锥筒、灭火器、工具等)的状况,确保车辆警灯、警报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中队值班队长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布置任务,明确分工,指定巡查负责人后依次登车上路。
第五条 巡查时三人一班,由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组成。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巡查负责人坐副驾驶位,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状况;另一人坐后排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必要时(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向来车方向进行步巡。
第六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路政巡查车辆到辖段的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场进行巡查,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巡查过程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七条 巡察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夜间司机不得下车,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八条 巡查处置坚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护路保畅、安全高效的原则,既要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有效地履行路政管理的职责。
(一)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认真调查、取证、拍照、摄像,做好询问笔录、勘察笔录,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违章建筑物,应立即调查基本情况。认真测量该建筑物的面积、与公路距离,责令停工,要求其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报告中队和交警。车辆停在事故车辆前方20米外,人员从安全方向下车,设置安全标志和警戒区,保护现场,抢救遇难人员,组织滞留人员和车辆撤离危险区,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对人体的伤害。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五)巡查中发现路面障碍物影响行车安全时,巡查人员应及时清除。不得当场清理的,做好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养护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清理。
(六)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时,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中队派清障车辆施救。
(七)巡查中发现牲畜在隔离网内的,用立即停车,查找主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告诫,责令将其牲畜牵出;发现行人上路应予劝离并照相留存。
(八)巡查施工作业现场及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对不规范、不安全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作业,直至规范为止。
(九)巡查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隐患较大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十)巡查中发现可变情报信息板信息有误或恶劣天气时,应及时报告监控分中心更新信息。
3.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篇三
来源:博兴县公路局 作者:邢田皓 点击数:
629 更新时间:2009-11-15 9:57:40 路政与养护是公路行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传统的工作模式下,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工作各自独立,路政中队和养护人员分别上路巡查,两支队伍、两辆车巡的是同一段路,从事的是不同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工作效率的降低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巡查效率,降低巡查成本,打造高效型、节约型单位,2009年初,滨州市公路管理局选取博兴县公路管理局作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管理工作试点单位,近期我们对博兴县公路局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该局经过近一年来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暴露了几个问题,现就调查结果做以下分析报告。
一、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主要做法
1、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角色转换。路政、养护“两位一体”工作模式的实行,要求路政员兼任养路工、养路工兼任路政员,角色的转换首要任务是提高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博兴县公路局组织全体路政人员进行公路养护知识培训,同时对全体养护人员进行路政知识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养护及路政工作方面的知识,培养成为双重职责多面手,以此强化一线路政、养护力量,为新工作模式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深化资源整合,实施集约管理。新模式实行以来,各路政中队入驻基层公路站,改变了以前路政中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而公路站有多间闲置房屋得不到利用的状况。整合后的路政中队、公路站由原来的两部车上路巡查,现在共用一部路政巡查车上路,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3、健全运行机制,理顺工作流程。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下,公路站站长兼任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所辖区域内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工作,野外工作补助由路政大队发放,路政巡查中队长兼任公路站副站长,协助公路站站长工作,养护人员聘为兼职路政员,路政员兼顾养护工作,将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加强日常养护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路政巡查制度,科学制定巡查计划,有针对性的加大巡查密度和频率,对管辖路段的涉路行为,做到了尽早发现、迅速出警、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各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隐患。
4、做到权责明晰,确保管养互补。新模式下,公路站职责范围包括:一是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查处公路用地取土采石,损坏路基边坡,占用堵塞边沟,边沟排放工业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损坏硬化路肩、护肩石、路缘石、泄水槽,损坏、腐蚀、漏撒污染路面,损坏桥梁栏杆扶手、立柱、桥梁人行道、块石涵洞、涵顶帽石、浆砌防护工程、隔离墩隔离墙(栅)、防撞护栏、示警桩、轮廓标、铝材反光标志、钢管标志杆、水泥里程碑、水泥百米桩、水泥界碑、照明装饰灯、施工路栏、锥形标志、路面标线,损坏公路绿化乔木、长青绿篱带、常绿篱球、木本花木、矮林、草坪、一、二年生草本花卉,割损部分树冠等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二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对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对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三是标志标线管理、设施维护。对标志、标线进行管理,确保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美观,及时补设缺失公路标志、扶正歪斜公路标志,对公路路面、桥梁、界桩、行道树、路缘石等路产进行管理。四是路政许可管理。对临时占用路面、临时占用公路用地、建设占用公路用地、占用绿化用地、新增平交路口、桥梁附设电缆(管线)、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路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负责路政许可施工现场的管护工作和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五是公路养护管理。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保持路面清洁,边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林木协调美观。六是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博兴县公路局试点工作取得经验
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下,博兴县公路局积极找寻公路管养的最佳结合点,路政和养护人员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体现了这项新机制强大优势。
1、处理问题突出“专”。目前,路政养护两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在博兴局运行良好,合二为一后的公路站现有路政员4名,养护人员兼职路政员1名。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将单一的养路工、路政员两种身份合二为一,使路政、养护力量都得到了充实,突出解决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责权不明,甚至相互推诿的现象,现在路政、养护人员在工作中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从以前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协调同步,涉路问题不分你我,形成了人人关心路政管理工作、人人从事公路养护的良好局面,推动路政、养护工作向纵深迈进。
2、解决问题突出“快”。以前路政巡查发现问题后,回去先将情况写入巡查记录,再将该问题反映给分管领导;如果养护巡查人员在路上发现路政案件后,也是要向养护分管领导的汇报,然后再逐级将情况反馈给路政管理部门。而现在新模式下,在路上发现问题后,现场就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减少了中间环节,同一问题的处理变的更为快捷,日常的养护工作在巡查过程中一并完成,巡路人员能够及时填报巡路日志、报案记录,第一时间掌握公路桥梁状况、公路绿化、沿线设施、标志设置情况及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量等信息,既提高了路政管理效能,确保及时制止、查处各种损害路产路权违法行为,又将对公路的损坏控制在前期或较小损坏阶段。
3、行政成本突出“省”。联合巡查改变了过去路政、养护分别巡查,重复巡查的做法,将两者合并同车巡查,一经发现问题,由巡查人员共同处理。此举减少了重复支出,有效的降低了巡查成本。博兴县公路局三个路政中队入驻公路站以后,路政、养护上路巡查使用一辆路政执法车辆,封存三辆原公路站养护巡查皮卡车,根据往年核算的车辆油耗、维修保养成本,预计每年至少可以减少36000元的行政费用支出,突出体现了集约化的要求。
4、服务意识突出“强”。新模式实行以来,博兴县公路局强力推进路政、养护作风整顿,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使职工从思想上做到以路为业,以站为家,形成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的工作新格局。路政中队入驻公路站,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齐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以及各类事案文书、路赔票据,方便群众就近处理路政事案、咨询涉路问题,对于现场可处理的各类路政事案,可就近在公路站完成,事案文书、路赔票据月底交路政大厅汇总,这样就节省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时间和精力,促进了工作效能效率的提高,大大提升了公路部门的社会形象。
5、管养效果突出“好”。今年以来,博兴县公路局路政、养护上路巡查的密度、频率更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强,及时发现、处理的涉路事案更多。截至10月底,路政巡查总里程达153500公里,处理路政事案数由去年同期的89起上升为733起,依法收缴路赔收入117万余元,事案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96%以上。路政执法人员与养护人员互相配合,深入开展迎全运城乡环境规划建设管理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城区进出口及穿村镇路段脏乱差、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未经许可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公路用地内各种堆积物、麦收期间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进行整治和清理,进一步确保了县域内干线公路的“畅、安、舒、美、优”。
三、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是博兴县公路局实行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第一年,由于没有以往经验的可供借鉴,尚处于探索磨合阶段,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几个问题。
1、路政、养护共用一辆车上路巡查、作业,人员、车辆过于集中,两项工作同时出现紧急任务时,调配困难大,就会出现分身乏术的问题。
2、具体工作中,存在重管轻养现象。由于路政管理要求人员、车辆大部分时间在路上巡查,而日常养护工作以及小修保养需要定点施工,这就会造成保证了路政巡查时间和效果,养护工作质量下降的问题。
4.干线公路桥梁巡查制度 篇四
一、巡查目的
通过对桥面设施、上不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巡视性 检查,及时掌握桥梁基本情况,为制定合理养护对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二、基本规定
日常巡查要求每天进行一次,由桥梁责任负责完成。日常巡查 时应配带通讯、照相机等相关设备,一般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检查时当场填写“桥涵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要求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检查内容及处治措施
1、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堆积物,杂草蔓生。构件表面的涂 装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老化变色、开裂、起皮、剥落、锈迹;对桥面进行清扫,清楚碎石等杂物,保证行车安全。
2、桥面扑状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 浪、碎边;桥面板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漏筋、锈蚀,缝料是否脱落、损坏,桥头有无跳车;并对坑槽及剥落部位进行修补。
3、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的堵塞和破损;对泄水管 进行疏通,保证桥面排水良好,无积水。
4、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5、人行道、缘石、栏杆、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对护栏 缺损的,要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防治意外事故发生。
6、基础是否受到冲刷损坏、外露、悬空、下沉,墩台及基础是 否受到生物腐蚀。
7、翼墙(侧墙、耳墙)有无裂缝、倾斜、滑移、沉降、风化剥 落和异常变形。
8、锥坡、护坡、调治构造物有无塌陷、铺砌面有无缺损、勾缝 脱落、灌木杂草丛生;清除桥下杂草,并对缺损护坡进行修复。
9、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以及桥梁其他附属设施是 否完好;如有孙华或丢失及时报知处桥管科和设施科进行恢复。
10、巡查中发现桥梁附近有可疑人员或物品时,应保持高度警惕 性,密切监视,同时立即向100报案;对于人为恶意破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如护栏、警示标志、标牌,应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四、后期处置
五、对病害发展迅速、情况严重的桥梁,由桥梁工程师复核巡查结果无误后,立即报请处桥管科进行技术检查,评定桥梁登记,制定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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