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2024-07-21

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14篇)

1.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一

为切实加强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动物防疫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乡政府决定对各行政村书记、包点干部、防疫员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工作目标

1、动物强制免疫方面。根据县政府秋冬动物防疫会议精神,动物口蹄疫和禽流感免疫率将达到100%,动物免疫耳标加挂率将达到100%。

2、动物疫情管理方面。全年无重大疫情的发生,年度内不被国家、省、市、县通报;若发生疫情时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及时控制、及时扑杀、确保不扩散,不蔓延。

二、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2006年2月25日召开的全县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村委会年度考核内容,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

2、动物防疫属政府行为,实行双轨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全乡动物防疫负总责,包发动,包数量;业务部门包技术、包质量。

3、乡政府对今冬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直接责任人配合防疫部门做好本村的动物防疫工作。对不能认真完成上级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4、落实上级下达的动物防疫任务,制定本行政村的动物免疫计划,全面开展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

5、动物防疫员负责本防疫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严格履行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3个100%〈耳标加挂率100%、免疫率100%、免疫台帐100%〉否则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惩措施

1、乡政府对各行政村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前三名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评比后两名的上报县动物防疫工作重点管理单位。

2、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各村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防疫员衽技术监督,若防疫员不能完成所包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或因技术过失造成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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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二

4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商务、海关、交通、公安部门和工商、质检、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监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 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 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 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 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迅速扑灭疫病 (第三十一条) 。

4.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4.5发生动物疫情时,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三十九条) 。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1检疫监督

5.1.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

5.1.2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5.1.3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 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佩带统一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

5.1.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一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 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 随报随检。

5.1.5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进行监督抽查, 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三条) 。

5.1.6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 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 方可进入 (第四十五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 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 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 这符合国际惯例。

5.1.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第四十六条) 。该审批手续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未经引进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 不得将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 货主应当凭检疫审批手续到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需要说明的是, 这里的审批主体是引进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5.1.8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 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 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 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以及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的重要手段。

5.1.9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八条) 。由于检疫是有成本的, 甚至有的成本很高。因此, 对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要交纳检疫费用;同时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外, 货主还要承担处理费用。

5.1.10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5.1.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1)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 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

5.2疫情控制

5.2.1负责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

5.2.2发生动物疫病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六条) 。

5.2.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 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五十九条) 。运输环节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甚至会引起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 造成动物疫病蔓延, 所以, 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 切断传播途径,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重要。就控制动物疫病而言, 疫病发生地和受威胁区都可以采取检查站这种控制动物疫病蔓延传播的方式。

5.2.4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十七条) 。

5.3责任追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或者对检疫

今日畜牧兽医22011年第11期

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即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 ; (2)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即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 ; (3)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即违反第六十条、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 (4)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接受疫情报告的) (第七十条) 。

5.4行政执法

5.4.1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 (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三条) 。

5.4.2违反本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

5.4.3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

5.4.4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3)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经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七条) 。

5.4.5违反本法 (第四十三条) 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所谓责令改正, 即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 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4.6违反本法 (第六十一条) 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检疫等证明的出让者和受让者都是违法行为人, 除依法对买者实施行政处罚外, 还要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卖者和伪造者、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检疫证明标注的内容与动物或动物产品一致, 仅是实际货主与检疫等证明上标注的货主名称不同, 不按转让检疫等证明处理处罚。

5.4.7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3)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条) 。藏匿, 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在原场所隐藏起来, 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转移, 是指将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移至他处, 以逃避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盗掘, 是指将已被扑灭、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秘密地挖掘出来、盗走, 可以是全部, 也可以是部分被深埋的动物、动物产品。

5.4.8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2)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3)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4)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三条) 。

6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6.1职责范围

6.1.1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九条) 。

6.1.2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 。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由中央、省、地 (市) 、县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 省、地 (市) 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 其监测工作是一种强制性技术活动, 是服务于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行为, 有关管理相对人必须配合好有关监测工作, 不得拒绝和阻碍。

6.1.3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

专家讲坛

理 (第十八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种用和乳用动物定期检测计划, 对辖区内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进行检测认定, 对不合格的, 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6.1.4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

6.1.5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十七条) 。

6.2责任追究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2.1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2.2 (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

3.动物防疫责任书 篇三

一、目标任务

1、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具体实施责任片 动物防疫工作免疫密度和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2、开展疫病普查和生产调查, 做到全面、准确,并及时汇报普查结果。

3、做好畜牧医术培训、科普宣传、连场带 户工作。

4、做好产地检疫、市场检疫等工作,检疫 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5、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做好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工作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免疫密度和质量低于规定要求的;

(2)未及时报告疫情或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的;

(3)检疫不到位或检疫率达不到要求的;

(4)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或发生差错的;

(5)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生其它明显差错的;

2、因下列情况发生疫情的,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

(1)免疫密度和质量低于规定要求而发生疫情的;

(2)未及时报告疫情或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的而造成疫情扩散的;

(3)检疫不到位而发生疫情扩散的;

(4)应急处理不利而发生疫情的;

(5)因其他工作差错而发生疫情的;

3、工作完成情况与工资补助挂钩。

三、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市兽医局,责任人,各存一份。

乌兰浩特市兽医局: 防疫员:

4.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篇四

为了更好地保障**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动物防疫的任务。

(一)生猪防疫

包括口蹄疫、猪瘟、链球菌,另外上级要求紧急免疫接种的疫苗种类。

(二)家禽防疫

鸡、鸭、鹅H5N1,H5N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二、动物防疫责任

(一)兽医站站长区文强负总责,副站长余业佳负责协调组织,各片片长为直接负责人。

(二)分工

**街道动物防疫分为四个片区,各片长直接负责该片的防疫工作和各组员一起实施动物防疫的任务。

1、**片:片长:关国贤,组员:李勇初、刘冠明、区仕其;

2、**片:片长:区星华,组员:罗新才;

3、**片:片长:龚冠初,组员:仇文远、王海波、关伟星;

4、**片:片长:余业佳,组员:王汉成、梁友开。

(三)要求

各片的防疫工作属地负责在接到防疫挂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疫任务(除了大规模防疫),并做好档案记录、免疫证发放。

**兽医站

5.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篇五

1、做好疫苗供应。

2、加大宠物免疫制度宣传度。

3、通过正规途径领取疫苗、疫苗本及疫苗防伪标识。

4、做好宠物免疫工作程序,对宠物免健康检查、登记、注射,以及《犬类免疫证》填写等宠物免疫每一个环节都做具体要求。

5、建立宠物免疫档案,宠物在接种疫苗时,都要进行免疫登记,建立免疫电子档案,并对宠物免疫进行管理和查询。

6、宠物免疫电脑化管理,了解宠物免疫基本情况,犬只所在地、近期免疫情况、下次免疫试时间,并做到每天浏览宠物免疫数据库,并该做免疫的宠物做电话通知。

6.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六

1 加强领导

光泽县高度重视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规定》等要求, 及时制定了《光泽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通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严格选聘、教育培训、实践操作、表彰奖励等, 因地制宜地探索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 进一步健全防疫网络、提高防疫员素质、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同时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 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制度, 把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2 规范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基层动物防疫的重要力量, 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组织和指导下, 具体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为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 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推动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 《实施细则》规范了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资待遇、职责任务、培训计划、考核管理等制度, 实行全县统一管理, 有效防范人员聘用的随意性。同时, 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 把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规划。

3 科学配置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低, 承担着苦、脏、难、险的工作。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畜禽的防疫工作,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起早摸黑进村, 走村串户入圈, 提心吊胆防犬, 苦口婆心动员, 逐畜逐禽免疫, 耐心细致登记”。为此, 光泽县根据各乡镇畜禽存栏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综合因素, 认真测算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强度, 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使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相适应, 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目前, 全县有85个行政村, 4个农 (良种) 场, 有村级动物防疫员88人,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保证每一个行政村都有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抓防疫工作。

4 加强培训

光泽县十分重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工作, 把村级防疫员的培训纳入动物防疫队伍整体培训计划中, 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培训方案。每年在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之前, 通过“以会代训”形式进行2次防疫技术理论的集中学习培训;集中免疫过后, 轮流抽调到乡镇畜牧兽医站跟班学习诊疗技术和实践技能;春秋两防结束后, 开展检查评比, 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表彰。对年度考核一般的乡镇, 由县局组织到考核优秀的乡镇实地交流学习;组织年度考核优秀的乡镇到防疫工作做得更好的兄弟县 (市、区) 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 总结推广各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疫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等方式, 对村级防疫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切实提高村级防疫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5 落实责任

动物防疫工作从县到各乡镇、村层层建立防疫工作责任制,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防疫目标责任状》, 不断强化村级动物防疫中的责任意识。即要认真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认真负责本行政村动物防疫工作, 春秋两季按规定对畜禽开展集中免疫, 日常落实“月免疫日”制度, 做好新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挂畜禽免疫标识, 做好免疫档案, 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并采取临时措施控制移动。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本行政村的畜禽生产统计工作, 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 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6 严格考核

为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 《实施细则》制定了“四定一奖”的目标管理机制。一是定位:即划定工作范围, 村级防疫员以本行政村防疫和诊疗为主, 原则上不交叉防疫和诊疗。二是定额:即工作任务, 村级防疫员按照工作范围内的畜禽存栏数和防疫任务向当地兽医站领取疫苗和免疫耳标, 免疫率、耳标佩戴率须达100%。三是定酬: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按规定发给150元津贴补贴。四是定责:根据《实施细则》, 结合工作实际, 乡镇兽医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年度目标责任制, 实行年度岗位职责考评, 按百分制考核。每次集中免疫结束后, 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合乡镇政府组成防疫工作督查小组, 对各片区、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指导、验收, 确保防疫工作质量, 检查验收情况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给予续聘, 对工作实绩优秀的给予表彰, 对不能完成免疫硬性指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聘。一奖即对当年度本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经省、市或县抽检免疫抗体, 免疫标识、免疫证和免疫档案, 免疫率和免疫抗体达到规定要求者给予表彰, 并按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7 强化保障

7.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探讨 篇七

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免疫标识佩戴、动物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区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有效地促进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待遇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意识不强,设置不科学、多杂乱差、人浮于事的现象逐步显现,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一、防疫员队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一)年龄、知识老化,专业素质不高,防疫工作“后继乏人”。现阶段,对于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资源而言,不仅适应岗位职业技能要求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短缺,而且在岗的也面临年龄和知识老化、整体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由于补助待遇偏低,工作环境脏、累、危险等,年轻人员宁愿选择外出打工也不愿加入村级动物防疫队伍。从我区2017年防疫员人员结构统计情况看:文化方面,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265人,占54.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221人,占45.5%。年龄结构方面,40岁以下43人,占8.8%;41-50岁169人,占34.8%,51岁以上274人,占56.4%。防疫员中中具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或曾经从事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兼职人员只占15%以下,大多数村级防疫员是“半路出家”的学徒,接收新技术能力差,部分防疫员虽经过专业的短期培训,但许多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仍无法胜任。

(二)选拔、任用方式不科学,队伍不稳定,人浮于事的现象逐步显现。原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任用是按照“本人申请或由村居(社区)委员民主推荐-镇办(开发区)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区畜牧兽医局审核备案并组织上岗培训考核-各镇办(开发区)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的程序执行的。从近三年情况汇总看,现任村级动物防疫员中村两委成员或其亲属兼职占60%左右,其由于忙于村级事务工作,随意性大,不能集中精力投入到防疫工作中,人浮于事的现象逐步显现。其次,由于村级事务的特殊性,防疫人员变换频繁,极易造成技术断层,其中2015-2017年共调整75人,占15.4%。

(三)岗位设置不合理。现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设置是按照各镇(办开发区)原有行政村的数量来设置,即每行政村设村级动物防疫员1名,对畜禽养殖数量大或散养畜禽数量相对偏大、常驻人口数量多的行政村增设村级动物防疫员1名,全区455个村居(社区)共有村级动物防疫员486名。现在随着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加上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的治理整顿,我区主城区、城郊和部分镇办(开发区)的部分村居(社区),已基本没有规模养殖场和散养畜禽,这些村居(社区)保留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必要性不大;而随着人们对生态养殖、无公害绿色畜禽产品的认可,一些偏远山区的田间、地头、闲置房屋等成了散养畜禽的集散地。所以合理调配村级动物防疫员势在必行。

(四)劳动报酬低,社会化保障措施不到位。现有村级防疫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每年每人1200元劳务补助,分半年、年终两次集中发放。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的调拨、监督管理等;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额度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并报送上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根据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效绩考核成绩确定补助经费额度。现全区每年发放补助资金共计58.32万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23.23万元,区级财政补贴35.09万元。全区486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没有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险。

(五)任务工作量加大,风险因素增加。现在防疫员的工作任务已不是单纯的打针、挂耳标等,已逐步向采样监测、疫情监视、技术推广、养殖监管等过渡,任务工作量加大、技术含量要求高、责任意识加强。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村级动物防疫员是直接接触动物的群体,他们的生命健康直接受到各种动物传染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威胁。二是畜禽在免疫时总会挣脱、逃避,易致损伤身体,同时由于山区大多数防疫员在对动物进行免疫时均是骑摩托车等前往免疫,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而从事防疫工作没有意外伤害险等保障措施,一旦发生意外,生活将出现困难。这些都影响着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

(六)基层管理措施未得到理清和完善。目前,各镇办(开发区)在防疫人员的聘用、考核、安全、辞退、养老保险等方面上还没有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各镇办(开发区)负责防疫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多为非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且多头兼职、或临时抽调担任、或临时聘用,更换频繁,常常造成工作脱节。

二、防疫员队伍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布局设置,确定人员数量。综合考虑工作难易、工作量、交通状况和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结合各行政村居(社区)规模和散养畜禽实际养殖情况,科学划定工作区域,合理确定防疫员的布局与数量,建议每8-12个村居(社区)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1名。对于主城区、城郊等已无畜禽养殖的村居(社区)不再设置防疫员。

(二)优化整合,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制度。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录取、注重素质”的原则,从社会上公开选聘防疫员人员,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畜禽养殖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技术操作,服从业务工作管理,自觉接受教育培训;

三是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等传染病; 四是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具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曾经从事过畜牧兽医工作满5年以上、乡村医生或原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政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55周岁后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四)解决好待遇和保障问题。将防疫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社会统筹范围。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每按10%标准增长。同时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障(五险一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严格管理和考核。从“择优选用、强化职责、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等四个方面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管理。镇办(开发区)具体负责防疫员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区畜牧兽医局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并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具体为:确定好各镇办(开发区)防疫员数量后,由各镇办(开发区)按程序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备案登记,与各镇办(开发区)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各镇办(开发区)每半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相关奖惩或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等,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相关工作监督执行。

(六)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防疫责任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加施动物标识、建立防疫责任区内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防疫责任区内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卫生消毒、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户)监管、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等任务。

8.动物卫生防疫员管理制度 篇八

01.认真学习、掌握、运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奉公守法,熟悉动物防疫规程,钻研动物防疫技术,提高动物防疫的业务水平。

02.在县畜牧兽医局防治站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标准、防疫规程和防疫对象,依法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03.负责所在村委防疫体系建设工作,协助乡镇兽医站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做好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在实施防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逐级报告。04.负责所在乡镇免疫档案、畜禽标识、畜牧统计、信息录用、产地检疫 和动物疫情的普查、调查、监测工作,对于居住相对偏僻、非定点屠宰户

05.负责所在村委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所在村委做好村级防疫员、协检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07.完成县防治站、兽医服务站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阳曲县泥屯镇人民政府兽医站

9.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九

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 找准动物防疫工作的切入点

为了能够准确掌握各种疫病的防疫情况, 指导和监督养殖户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使防疫不留空档, 稳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为此, 在原来档案管理的基础上, 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动物饲养防疫档案, 找准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切入点。

1.1 实行一户一表

村级动物防疫员对辖区内的动物饲养场户全部在《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实行一户一表。《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表》共分为五大部分。即饲养情况、出栏情况、免疫情况、监测情况、死淘处理情况。

1.2 实行一村一薄

以村为单位将每个养殖场户的《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表》进行装订成薄, 实行一村一薄, 每薄档案首页为《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月汇总表》, 主要包括村里所有养殖场户的姓名、饲养种类、饲养数量, 对各种畜禽的具体存栏数量分别进行注明。该档案薄平时放在村级动物防疫员手里, 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分工随时对养殖场户的出栏、补栏、免疫、监测、死淘处理等情况进行登记, 确保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时效性。

1.3 实行一月一报

每月月底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前期登记的基础上, 将所管辖区域内饲养场户的动物防疫档案薄以村庄为单位逐一进行汇总, 填写好《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月汇总表》, 并经镇动物防疫监督站包片人员和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后, 统一由各防疫小组组长收齐送镇动物防疫监督站。

2 以档案为抓手, 抓住动物防疫工作的着力点

动物防疫档案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真实记录下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情况, 还可以以此为抓手, 抓住动物防疫工作的着力点, 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工作, 全面提升动物防疫水平。

2.1 及时免疫, 确保畜禽免疫率

由于动物防疫档案薄对每个场户的每批畜禽的进栏、出栏的时间、种类、数量以及免疫时间、下次免疫时间和免疫证编号都有了详细的登记。在日常防疫工作中, 村级动物防疫员对照档案登记情况可以及时对新补栏的、超过免疫有效保护期的、在集中防疫过程中由于患病或怀孕等原因导致漏免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和监督免疫, 杜绝了免疫空档, 确保了应免尽免和免疫的及时性。

2.2 加强疫苗管理, 确保疫苗质量

根据动物防疫档案薄中每批畜禽的进栏、出栏的时间、种类、数量以及免疫时间、二次免疫时间登记情况, 可以测算出免疫所需疫苗的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将下月需要免疫的畜禽进行统计, 由防疫小组组长统一汇总后上报镇动物防疫监督站, 由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辖区内下月畜禽免疫数量预算出下月疫苗需求计划, 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到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领取, 再根据各防疫小组上报计划随时将疫苗发放到各防疫小组, 并要求发放的疫苗要在3d内用完。

2.3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及时对动物疫情进行预警预报

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根据动物防疫档案簿中登记的畜禽疫病监测时间、批次、数量、项目和结果, 积极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定期分析畜禽健康状况和免疫保护状况, 以便及时实施补充免疫和加强免疫。同时, 根据饲养场户的畜禽死淘处理情况, 随时掌握发病畜禽的疫病发展趋势, 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确保动物疫病不扩散。

2.4 准确掌握畜禽存养情况, 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基础数据

动物防疫档案簿首页为《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月汇总表》, 每月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登记情况填写该汇总表并上报。根据上报的汇总表, 可以随时准确把握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和散养户存栏和出栏情况。在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案时, 如安排防疫人员、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定应急预案和储备密封袋、防护服等防控应急物资时, 可以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2.5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推动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动物防疫档案薄中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动物防疫信息系统软件以及国家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所需的基础数据。每月月底, 动物防疫监督站信息员根据各防疫小组上交的动物防疫档案簿, 及时更新全市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中畜禽存养、免疫、监测等数据, 确保了网络数据的时效性。同时, 根据动物防疫档案簿中的牲畜存养信息, 运用识读器将每个牲畜养殖场户所需的耳标进行信息采集和上传, 并将耳标打包标记清楚后分发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由其负责将这些耳标打在猪牛羊耳朵上, 以保证追溯体系的顺利实施。

2.6 协助实施产地检疫, 提高产地检疫率

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档案对饲养场户每批畜禽的出栏时间、种类、数量、检疫证编号以及检疫员姓名都有了明确的登记, 检疫人员可以根据畜禽的日龄测算出畜禽出栏的大概时间, 督促养殖户按时报检, 同时根据养殖户的实际存栏量核实出栏数量, 并与登记表出栏情况一栏对照, 可以准确的查找出养殖户出栏畜禽的产地检疫漏检情况, 对逃检、漏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督促养殖户按时报检, 极大地提高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率。

3 发挥防疫档案作用, 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关键点

《动物饲养防疫管理登记档案》是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去登记和使用, 要想充分发挥该档案的作用, 达到预期目的, 在防疫工作中就必须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关键点。

3.1 划片分区, 实行组长负责制

根据畜禽养殖情况, 各镇 (办事处) 进行了划片分区, 每一个片区明确3~5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 组成一个防疫小组, 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 实行组长负责制, 同时又将养殖村庄和规模户的防疫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层层落实责任。

3.2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包片制度

每个片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分别由1~2名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和农办工作人员考上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人员和农办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所包片区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抽查, 对抽查结果及时向各防疫小组反馈, 限期整改, 并将抽查情况与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3.3 实行周调度和阶段调度制度

在春秋季动物集中防疫期间, 每个防疫小组在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 统一行动, 在进行集中防疫的同时, 对辖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 并记录下免疫情况以及下次免疫时间。在集中防疫期间, 各镇 (办事处) 每周召集各防疫小组组长进行一次调度, 详细了解每个防疫小组的进度, 并提出下步要求, 确保应免尽免、应挂尽挂。在工作初期、中期和结束时对所有村防疫员各调度一次, 布置工作, 汇报工作进展及质量情况, 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4 日常防疫, 实行月汇报制度

10.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十

订立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

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农业部《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甘肃省《畜

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甲方为动物防疫部门技术人员,乙方为良种肉羊繁育养殖场。

一、甲方职责

1、指导防疫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帮助规划场区的选址及

布局建设,消毒池、消毒室、消毒走廊等防疫基础设施的完善;

对已建防疫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2、指导各项制度牌匾制作、养殖档案建立。指导服务点的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可追溯体系、消毒等制度建设;指导建立规

范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兽药饲料购入、使用等各种档案记录。

3、指导进行科学免疫及帮助进行抗体监测。根据农业部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规模养殖场的具体情

况,帮助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并指导按时进行科学免疫,根据需要帮助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4、负责指导该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处置与善后工作。

5、协助对养殖场管理人员和养殖人员进行防疫基础知识培训。

二、乙方职责

1、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规模养殖场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政策。按照甲方提供的免疫程序做好口蹄疫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3、养殖场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协助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4、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5、规范养殖档案填写。对羊只免疫程序、免疫过程、兽药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消毒、诊疗及防疫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养殖档案需保存2年以上。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6、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

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7、坚持自繁自养,若需引进种羊及羔羊前必须告知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入场,并隔离30周,健康无异常表现者方可混群饲养。

8、规模养殖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准屠宰、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和无害化处理)。

9、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10、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11、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12、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12.1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12.2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

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12.3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12.4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13、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14、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15、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16、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17、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18、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19、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的疫苗与技术支持不到位出现问题,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因免疫、消毒、引种、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引发

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养殖场自行承担。

3、如果乙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11.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十一

1、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2、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哦的管理,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措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认真开齐上好《健康教育》课,广泛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坚持日常卫生大扫除,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4、充分协调和发挥卫生室的作用,积极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学校卫生状况监控,加强学生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治疗。

5、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及水池的管理,积极改造取水、供水设施,维护水源不受污染,为师生提供洁净、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6、制定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师生演练,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得到及时汇报、严密控制和妥善处理。

7、将日常卫生检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加强对环境卫生保持,做好灭鼠灭虫灭蝇、疫病防控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积极改善学校卫生状况,避免疫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木厂峪联小处室、年级:

负责人:责任人:

12.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十二

1 基本思路

1.1 基本设计

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就是以“精、细、严”为核心, 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严谨高效、创新务实、突出重点、方便奖惩”的原则, 运用“量化、细化、程式化、格式化、标准化、系统化”的方法和步骤, 建立涵盖“动物防疫、检疫、监督、重大疫病应急、基层站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体系。力求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措施具体到位, 目标明确清晰, 管理精心细致, 责任落实到人, 确保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2主要目的

以扎实逗硬的工作作风, 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要求, 着力打造“四精”, 即:精髓理念、精湛技术、精干人才、精品管理。努力做到“五细”, 即:岗位职责细化、程序指标细化、人力资源细分、目标任务细分、制度责任细化。力争实现以下四大目标。

1.2.1构建禽流感、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监测、应急“三位一体”的防疫屏障, 确保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1.2.2建立设施设备、人口素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四到位”的检疫工作新格局, 扩大全市畜产品外销。

1.2.3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行动迅速、配合有力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机制, 确保按“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处置疫情,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1.2.4探索依法行政, 依法从业, 按规定办事的管理新模式, 使基层站业务素质、装备水平有明显提高。

2 核心内容

2.1 动物预防免疫精细化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重点落实资金保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二是以骟割双免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免疫操作,严格注射剂量、针头选用、注射部位、耳标配戴、免疫证发放、脱敏治疗等;三是以春秋动物免疫专门行动为载体,强化免疫密度和质量,确保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密度达100%,血清的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达国家规定标准以上,夯实基础免疫,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四是以防疫物资管理为立足点,做好动物标识溯源管理、动物疫苗的封闭运行、物资进出库登记保管等相关工作,全面提升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水平。

2.2 动物检疫工作精细化

按照“四个到位”的要求,组织开展检疫工作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做到无耳标、无免疫证和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出村、不出户、不进入流通环节。屠宰检疫要做到严把入场关,严禁收购无耳标、无检疫证的动物,对证物不符的该补检的补检,该重检的重检。稳步推进“三关、六岗、十到位”,实施同步检疫,规范检疫收费,加强检疫人员管理,对检疫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规范检疫执法行为。

2.3 防疫监管工作精细化

一是对防疫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行层层监督、指导;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饲养、流通、加工、销售、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三是加强边境检查站的监管,充分发挥堵源灭疫和流通监管的职能、协检员证、诊疗许可证等资格证件,种畜禽场驻场兽医、规模场驻场兽医取得从业许可证;六是严格执行将引种细化到每一具体环节的《广元市动物异地引种手册》,实行责任制,严防输入性疫情发生。

2.4 重大疫情应急精确化

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策和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制定、完善、细化、充实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经费,贮备应急物资,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疫情监测预警、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处置长效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快、严、小”的处置疫情。

2.5 基层站建设精细化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文件,按照“四定”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一定权属,二定职能,三定编制,四定经费,通过核定编制、划分职责、完善保障切实解决基层站的根本问题,以“顾大局、强素质、抓服务、塑形象”为核心,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人心齐的基层兽医队伍。

3 具体措施

3.1 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县(区)成立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及县区畜牧食品局局长为成员的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各县区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资金保障等方面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由粗放经验型向精细科学型转变。

3.2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工作涉及动物防疫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要开展好这项工作,一要及时总结精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典型和经验;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精细化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三要促进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防疫人员的积极性,依靠大家的智慧和创造力,使每个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开展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必然要求,是应对严峻疫情形势、规范防检疫行为、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和现实选择,形成人人主动参与精细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3.3 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密切结合“防疫、检疫、监督、重大疫病应急、基层站建设”等重点工作,集中解决畜牧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中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找准工作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关注每一个细节,做好每一件小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和灯塔效应,带动动物防疫各方面工作的推进,促进动物防疫整体水平的提升。

3.4 搞好培训,务求实效

首先,建立全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资料档案,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技术培训,重点在规范防检疫操作和强化管理上做文章。同时,在务求实效上狠下功夫,以最佳方式完成每个任务,以最低的成本体现每项指标,以最捷径的方法达到每个目标,将精细化管理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3.5 完成制度,强化督查

紧密结合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扎实过硬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项工作。此时,建立动物防疫工作明查暗访制和量化积分考核制,凡在明查暗访中发现有防疫工作不落实、检疫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力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将依据情节情况决定其扣分多少,并记录在案,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3.6 结合当前,着眼长远

通过开展动物防疫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广大动物防疫人员的精细管理意识,把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与我市实施畜牧业“百亿工程”结合起来,不仅要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更要为动物防疫工作到位和畜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建立起畜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4 初步成效

13.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十三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 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宁阳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规模养殖场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

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14.新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篇十四

一、规范上墙动物防疫制度式样规格高90cm×宽60 cm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材料贴KT等轻型材料包5mm银色细边。底色标准色C:100 M:88辅助色K:10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字体标题为方正大标宋白色居中正文为白色黑体字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上墙各制度应统一制板并悬挂在墙体醒目位置做到并列成排、摆放整齐、位置适当。

二、严格督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管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第一章防疫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管理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畜牧业生产“无疫”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羊破伤风、羔羊痢疾、羊大肠杆菌病、羊五号病、羊肝片吸虫病、羊双口吸虫病、羊瘤胃膨气病、羊疥癣病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管、区

动物防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第二章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第三章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第四章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第五章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第六章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第七章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

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无害化处理记录。第八章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第九章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

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第十章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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