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2024-06-26

专业信息安全服务资质(通用8篇)

1.专业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篇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如何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如何办理?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

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专业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篇二

信息系统服务是以满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发展所带来的信息化需求为目的, 基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理念而提供的专业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信息系统服务的前端环节, 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解决方案。而根据信息化建设方案选择合适的软硬件产品搭建信息化平台, 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软件和应用开发, 以及系统建成后的长期维护和升级换代等, 属于信息系统服务的中间及下游环节, 是信息系统服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 覆盖了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信息系统深入到社会各阶层。这些年来, 我国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方面也相应取得了巨大成绩, 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在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 信息系统服务存在诸多问题, 问题主要有:

(1) 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的基本需求;

(2) 工程进度拖后延期;

(3) 项目资金使用不合理或严重超出预算;

(4) 项目文档不全甚至严重缺失;

(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系统业务需求一变再变;

(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7) 系统存在着安全漏洞和隐患;

(8) 重硬件轻软件, 重开发轻维护, 重建设轻使用。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信息化建设进程, 甚至产生了令人痛心的豆腐渣工程。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四点:

(1) 不具备能力的单位搅乱系统集成市场;

(2) 部分建设单位在选择项目承建单位和进行业务需求分析方面有误;

(3) 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4) 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对信息系统服务的引导和管理, 逐渐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刻不容缓的大事, 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也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 形成我国自己的信息服务管理体系。

2 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的内容

我国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 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并且逐步采取了有效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的信息产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创造性, 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及效果各方面处于良好的可控状态, 在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采取相应措施的探索过程中, 逐步形成了我国的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体系。目前, 我国在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上主要有如下的管理内容: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

(2) 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3 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的推进

我国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体系的形成, 可以说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推进产生的, 在此对我国现行几种信息系统服务资质认证管理内容的形成和推进过程进行梳理。

3.1 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

3.1.1 推荐优秀系统集成商

针对1993年以后开展“金”系列工程中出现的少数单位鱼目混珠、搅乱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问题, 1996年7月, 由原电子工业部“金”系列工程办公室主办开展了“全国优秀系统集成商推荐活动”。这次共评选出内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外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技术最强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增值服务系统集成企业、最受用户欢迎系统集成企业、最佳经营系统集成企业、最佳售后服务系统集成企业七大类40家优秀系统集成企业, 共收集这些公司及另外一些公司的系统集成案例125个。这次活动架起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桥梁, 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选择承建单位创造了条件, 为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也为后来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3.1.2 对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质认证

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成立后, 便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 并将其列为1999年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将近一年的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筹备过程, 1999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 (信部规[1999]1047号文, 简称1047号文) , 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1047号文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 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与此同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试行) 》也已完成起草工作, 并且在首批申请资质的21个企业中试行, 经修改后于2000年9月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0]821号文 (简称821号文) 。

经过三年多的评审实践证明, 821号文所发布的等级条件是切实可行的。但是,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 需要对821号文规定的等级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为此,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修订版) 的通知》 (信部规[2003]440号文, 简称440号文) 。

自2000年9月11日公布首批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名单 (共21家企业) 开始, 至2011年上半年, 已有3 742家企业获得相应资质证书, 其中:一级239家;二级588家;三级2 309家;四级606家。

3.1.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成果

(1) 认证工作及结果被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 例如:

2000年12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第十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 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2001年9月12日, 国家保密局发出的《关于印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中, 把“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一级或二级) ”作为“涉密系统集成单位”的必要条件。

2002年9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文) 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在该行动纲要中要求:“对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证”;而且, 行动纲要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 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这就进一步加大了821号文中关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关于“软件费用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这一要求的贯彻力度。

现在, 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成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建单位时的重要依据, 或者说成为系统集成企业承揽信息系统工程特别是重大信息系统工程的必要条件。

(2) 资质认证过程中要对企业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人员队伍、环境设备、质保体系、服务体系、培训体系、软件成果及所占比例、注册资本及财务状况、营业规模及业绩、项目质量、单位信誉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还要进行每年一次监督检查、现场抽查、每三年一次换证等监督工作。这一方面使系统集成企业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3) 有效地规范了信息系统集成市场, 使皮包商钻空子和搅乱市场秩序的状况得到控制。

(4) 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显著提高。

(5) 对于广大用户为支持软件与系统集成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起到引导作用。例如, 过去普遍重视硬件轻视软件, 现在逐步提高了对软件价值、系统集成价值和服务价值的认识。

3.2 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 不仅关心信息系统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 还关心企业最终委派哪些人投入到该项目, 特别是由哪一位出任项目经理。因为, 有可能项目承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但是, 由于各种原因, 没能把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安排到项目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 如果项目经理不够格, 用户还是难于对该项目的完成建立信心, 当然也难于对承建单位放心满意。所以, 实行项目经理制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深入开展的必然结果, 是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必要措施。

为此, 原信息产业部从2001年初就开始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制进行调研和相关文件起草的工作。2001年8月, 举办了软件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研讨会, 并且出版了《软件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文集》。这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对加快推进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制度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2年8月28日, 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信部规[2002]382号文, 简称为《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 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首先界定了项目经理的含义, 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 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并且分别列出了这三个级别的评定条件。并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和职业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其资质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且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人员的资质评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7年12月7日颁发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计资[2007]8号文) , 2008年6月3日补充颁发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的补充通知》 (信计资[2008]7号文) , 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 申报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原需提交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现改为须提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从2008年5月30日起, 申报项目经理资质, 原需提交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现改为须提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 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3.3 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3.3.1 在实施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以质量为中心的信息系统工程控制管理工作是由三方—建设单位 (主建方) 、集成单位 (承建单位) 和监理单位—分工合作实施的。这三方的能力和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1999年, 原信息产业部开始酝酿推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同时, 也明确地把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有关筹备工作作为1999年的重点工作。但是, 考虑到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不仅对提高系统集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 而且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于是原信息产业部还是从行业自律入手, 首先抓好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的实施。

系统工程监理与系统集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业务, 所以, 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与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有很大差别。例如, 当1999年筹划推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时, 我国的系统集成业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并且正在迅速成长的行业, 而当时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形成, 我们在筹划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同时也肩负着培育这个行业的艰巨任务, 这就决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难度较大;但是, 另一方面, 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 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就能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这个行业在它起步和发育成长期就处在规范化的良好的环境中。

3.3.2 确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框架

在进行了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等项工作之后, 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信[2002]570号) 。该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原信息产业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 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该暂行规定:初步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原信息产业部200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印发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 (信部信[2003]142号文) , 所发布的这两个管理办法与信部信[2002]570号文相配套, 自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开始驶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3.3.3 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

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所发布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阐明了甲、乙、丙各级监理单位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对于推动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为了使监理企业资质认证更具可操作性, 使监理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有更明确的努力方向和更具体的奋斗目标和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试行) >的通知》 (信计资[2004]010号文) 。010号文件从综合条件、业绩、监理能力、人才实力四个方面共计18条描述了甲、乙级监理企业的等级条件;对于丙级监理企业, 其条件虽然也覆盖了上述四个方面, 但简化为10条。

但是, 鉴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目前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与《评定条件》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 为使这项工作稳步推进, 经原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2004年5月11日, 又发布了《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 (信计资[2004]011号) , 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申请省市临时资质, 按照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申请部临时资质, 按照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对于临时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原则上依据《评定条件》, 对其中部分条件在评审时适当进行了放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是加强“引导、规范、监管、服务”, 而信息系统工程的突出特点是投资和风险都很巨大,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是,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同时也要考虑发挥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力量, 因此, 研究与探讨国际上IT治理与管理的先进经验,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相对完善的信息系统工程监审制度, 规范信息化建设市场的秩序, 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 降低风险, 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的效率与效益, 培育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是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3.专业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篇三

上午好!

今天,各位嘉宾集聚一堂,参加首届“北京航空安全国际论坛”,讨论谋划世界民航安全发展。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中国民航作为世界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近年来坚持持续安全理念,安全工作取得较好成绩。2010~2014年,中国民航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年均分别增长11.7%、11.1%,运输飞行总量年均增加51万小时,而运输航空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为0.03,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0.2,百万架次重大事故率为0.07,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0.39,亿客千米死亡人数为0.0016,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为0.01(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自2010年以来,中国民航已连续安全飞行了3000万小时,达到了新的安全高度。

但是,世界民航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去年航空事故频发,死亡人数达947人。年初马航MH370失联客机至今杳无音讯;其后马航MH17航班在俄乌边境冲突地区被击落事件震惊世人;年末印尼亚航一架客机失事坠海,机上162人全部遇难。今年以来,全球航空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2月5日台湾地区复兴航空一架飞机失事,43人遇难,15人受伤。一个月前,3月24日,德国之翼航空公司一架飞机在法国南部坠毁,又夺走了150条生命。

连续发生的航空事故,需要我们反思,面对严峻的国际民航安全形势,我们应该如何共同采取措施,确保航空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民航在多年的安全实践中,有一个很深的体会:那就是要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保障安全的根本。安全保障链条中,人是起决定作用的核心因素。飞行、机务、空管和运控等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飞行人员,他们的资质过不过硬、能力强不强,对于确保飞行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我们围绕严把飞行人员技能合格关、身体健康关、思想作风关,狠抓资质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航空安全保障的核心能力。

一、技能是基础,切实把好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合格关

飞行员是靠“技术”吃饭的。许多飞行事故的发生与机组的操作技能不过硬有关系。确保了飞行员技能合格,就抓住了飞行安全的关键环节,航空安全就有了基本保证。

(一)把好技能合格关,源头关口在院校

飞行院校、培训机构初始技术培训质量的高低、养成训练质量把控的宽严,直接影响着民航飞行安全的基础。目前,中国民航飞行员培养已呈多元化格局,其中,直属的民航飞行学院、民航大学飞行学院年培养能力分别为1500人左右、160人左右。其他飞行院校或培训机构,国内合计12家(年培养能力850人左右);国外合计27家(年培养能力4150人左右,每年实际培养1500人左右)。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的源头机构,这些院校、培训机构都要依据规章经过民航局的审定认可,并接受严格的日常检查。2008年,民航局曾接到对一家航校的举报,我们立即组织调查,发现该航校在转场飞行训练科目中,85名学员存在虚填飞行训练时间问题。我们果断吊销了其运行合格证,后来该航校倒闭了。

作为强制性标准,民航局明确要求飞行学校在面向航空公司的培训课程中必须设定淘汰标准。在私用驾驶员执照阶段,淘汰率不少于培训学生总数的10%;在仪表等级和商用驾驶员执照阶段,不少于5%。通过建立科学的筛选标准,保持相应的淘汰率,有效提高了飞行学员的培训质量。最近几批经历淘汰筛选并最终毕业的学员进入航空公司后,据公司训练部门反映,他们的飞行理论、操作技能均比较扎实,公司普遍比较满意。

(二)把好技能合格关,技术排查要常态化

近些年我们抓资质建设,重点是在技术层面,主要方法是技术排查。2008至2014年,我们先后排查运输航空机长9828名,排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模拟机教员和副驾驶11077名,排查航空公司签派员2116名、机务维修人员16705名,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全部组织补充训练和复查。同时,我们还有计划地对已经排查过的单位杀个“回马枪”,来个“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技术排查成果。排查中,凡是发现技术标准不合格较多的航空公司,我们要求必须追究管理者和领导的责任。通过开展技术排查,抓住了安全管理的牛鼻子,从这几年不安全事件统计看,机组原因造成的严重事故征候大幅下降,安全运行品质持续提高。

目前,我们正着力完善技术排查长效机制。一方面,中国民航运输飞机已全部安装了快速存储记录仪(QAR),我们要求各航空公司充分利用好QAR数据分析这一管理手段,定期对QAR数据进行译码分析监控,从中发现飞行员的飞行技术以及机队技术等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年度复训和熟练检查,我们要求各航空公司建立健全定期技术普查制度,特别要持续跟踪新引进飞行员、新转升机型、新放机长、新放教员的实际能力等情况。民航局明确,对于新放的机长,如果熟练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增加至少200小时副驾驶经历,经补充训练后方可再次检查;连续3次熟练检查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担任机长,并至少建立1000小时副驾驶经历;如果机长航线检查不合格的必须解聘机长,重新建立机长经历后方可再次检查。同样,如果副驾驶不合格,不得担任机组成员。

(三)把好技能合格关,重点人员要盯紧

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安全成绩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却有可能因为个别人的违章操作、技术不过关,影响安全水平和整体形象。不够资质、能力不足的人员好比“定时炸弹”,积聚的风险一旦释放,直接威胁飞行安全。因此,我们要求航空公司要围绕“个别人”,充分了解他们的基本技术情况,根据各自特点,多想思路、多出有效的招数,坚决防止“个别人”干出“砸锅”的事。比如:我们要求公司对近年来发生过人为责任事故征候或严重事故征候的机长,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不合格的必须立即离岗培训,确实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要坚决降低技术等级。目前,民航局飞标部门利用FSOP系统,建立了“飞行员动态信息档案库”,完善了重点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对发生过人为责任严重事故征候等情况的飞行员,都有相应记录,并严格限制其业内流动、放机长或教员等。

另外,目前中国民航共聘用外籍飞行员1180人,他们来自65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2011年,上海一家航空公司聘用了一名德国籍飞行员,在带飞过程中,发现他的技术水平与简历不符,随后接到其飞行经历造假的举报信。经了解,他所持的机长熟练检查和担任飞行教员的相关证明都是伪造的。公司随即中止了聘用合同。上海另一家航空公司的一名外籍飞行员,为了担任机长、获取高额报酬,不惜伪造加拿大运输部的飞行经历证明信,被民航局飞标司核实申请时发现。为此,我们要求各航空公司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外籍飞行员的资质审查和技术检查。

二、身体是本钱,切实把好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关

作为飞行员必须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如果身体不合格,执行航班任务中一旦出现空中失能,将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近年来,中国民航采取重点盯住体检环节、大力防止疲劳作业、积极引导健康生活习惯等多方面措施,强化航空人员健康管理,努力把好人员身体关。

(一)切实把好身体健康关,需要严把人员体检关

体检是进入飞行行业的第一关,民航飞行体检合格证就是通行证。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实践,全行业目前共有体检机构13家,体检医师200余人,中国民航已经建立起一套以体检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体系,有力保证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这其中,前移招飞体检关,是中国民航的独特措施。对要从事商业运输飞行的学员,在进入飞行学校培训前,由民航局统一组织身体条件检查,对身体素质不符合招飞体检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入校后进行身体复查,不合格学员不得进入面向航空公司的培训课程。在职飞行员年度体检,是发现健康问题的有效手段。按照中国民航要求,航空公司每年要组织全体飞行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一旦发现身体条件达不到上机要求,就要暂停飞行,没有商量的余地。目前,民航局正在制定有关规定,强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为每一位飞行人员建立内容详细、健全的健康档案,确保能够及时跟踪、了解每个飞行员的身体状况和变化情况。出勤前健康把关,对飞行安全至关重要。目前,航空公司普遍采取飞行前健康询问,对重点人员抽查等措施,保证出勤人员符合健康要求。我们正在研究完善体检医师签字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字认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更换,严把出勤放飞关,确保每一个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人员符合健康要求。

(二)切实把好身体健康关,需要严把人员疲劳关

疲劳作业是航空安全的大敌。疲劳会导致飞行员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造成飞行员飞行技能下降,决策出现失误。疲劳还可能造成驾驶舱内信息交流中断,在疲劳氛围的笼罩下,机组成员间懒得说话,没有交流,配合也就无从谈起。这些都会给飞行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除了飞行人员之外,空中交通管制员、公司运行控制人员、维修人员、机坪司机、机场安检人员等的疲劳,都是能对航空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危险源,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人员疲劳作业。

近些年来,中国民航高度重视飞行人员疲劳管理。一是不断完善规章,细化疲劳管理措施。目前,我们正组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第五次修订,重点针对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进行修改,通过减少飞行员年度飞行时间、保障飞行员假期切实执行等措施,减轻飞行员工作负荷,降低飞行员疲劳程度。二是严查公司超时飞行。我们设置了疲劳系数指标监控飞行员工作强度,根据监控结果提醒公司调控飞行小时。对个别企业为了追求效益,超能力组织生产、超强度实施运行,造成人员超时飞行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罚。2013年,检查发现某航空公司严重违反机组执勤期、休息期规定和飞行时间限制,我们做出暂停受理飞机引进申请、削减航班量、暂停受理新增航线、航班和加班包机申请等处罚,促其整改。三是在宏观政策上,严格控制飞机引进速度,2008~2014年,中国民航净增运输飞机1231架,比原计划减少187架;同时加大成熟飞行员培养力度,最近几年中国民航持照飞行员年均增长约13%,每年新放机长1200名左右,快于运输增长速度,从根本上缓解了行业整体疲劳情况,实现了行业发展速度与安全效益明统一。

(三)切实把好身体健康关,需要严把生活习惯关

健康的身体来源于良好的生活习惯。飞行员生活节奏不规律,工作压力大,如果平时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就很难保持健康的体魄。我们一是引导飞行员加强自身健康管理。让飞行员充分认识到身体健康与自身生命质量和飞行安全的关系,将预防保健转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注意饮食并进行适量的体育锻炼,自觉远离酗酒、吸毒等伤害身体的行为。二是加强监督检查。今年开始,我们在空勤人员体检中增加了尿液毒品检测项目。此外持续加大酒精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航班任务前8小时内严禁饮酒规定。去年世界杯期间,民航局针对飞行员熬夜喝酒看球可能引起机组过度疲劳问题还专门发出预警。近几年,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将部分自律能力较差,因吸毒、酒驾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飞行人员清理出飞行队伍,终生不得从事商业飞行。

三、作风是关键,切实把好专业技术人员思想作风关

重视思想作风建设是中国民航的优良传统。在我们看来,优良的作风是保证航空安全的关键,在一定情况下比飞行技术还重要。思想作风不好,技术越好,破坏性越大。我们在飞行队伍建设过程中,坚持一手抓技术,一手抓作风,通过抓思想作风,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遵章守纪和严格标准意识,确保安全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一)把好思想作风关,要发挥好安全规章标准的规范作用

规章标准是飞行人员行为的“硬约束”,对违章行为处理必须要有“硬手段”。这对培养队伍良好的工作作风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依法严格实施安全监管,对违章行为零容忍,对人员触碰规章红线、公司有意违规运行,处理毫不留情。2010年,河南航8.24伊春空难后,20人被问责处分,航空公司也停业整顿,至今没有恢复运行。最近,责任机长以重大飞行事故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针对吉祥航“8.13”拒让事件,我们给予韩籍机长吊销中国民航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行政处罚。去年我们制定了《中国民航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方案》,要求全行业及时把确保民航安全的一些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安全规章标准。通过这些“硬手段”,引导人员遵守“硬约束”,养成遵章守纪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习惯。

(二)把好思想作风关,要发挥好职业道德的教化作用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对人的行为是一种“软约束”。重视发挥职业道德的教化作用,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的积极因素,实现规章标准和职业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好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标准要求。

发挥“软约束”作用,要靠“软方法”。我们要求航空公司的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飞行人员人文关怀,尊重飞行员、关心飞行员,最终引导激励飞行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做到爱岗敬业。2011年,我们开展了《民用航空运输机长职责》宣讲活动,明确机长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各航空公司围绕机长职责要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机长的综合素质。去年我们在飞行队伍中开展了“珍爱生命.健康生活”主题系列活动,引导广大飞行员树立安全飞行、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效果很好,今年计划将把此项工作推广覆盖到民航全体从业人员。

(三)把好思想作风关,要关注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

一名具有良好飞行技能和经验的飞行员,如果心理健康出了问题,将会给航空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此次德国之翼航空公司空难,副驾驶蓄意坠机,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心理扭曲,行为偏激,最终会传导至飞行安全。中国民航飞标部门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心理检测结果欠佳的飞行员,出现人为差错、发生不安全事件的概率比较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来预防。中国民航在去年招录飞行员体检鉴定中已经增加心理检测这个环节,通过对初招飞行员心理健康筛查,淘汰有心理问题的不合格人员。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在职飞行员心理健康的持续监控,努力不出现盲区。目前中国民航正研究建立飞行员心理健康管理系统,针对重点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心理状况出现问题,在行为上会有所反映。如果能够及时发现飞行员心理异常,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疏导,可能会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求公司平时要注意掌握飞行员情绪波动情况,及时提供帮助,有效消解不良情绪,缓解飞行人员心理压力,营造良好的文化心理氛围。

从德国之翼事故的教训看,确保驾驶舱内始终至少有两名机组成员,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防控作用。早在去年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后,中国民航局就明确要求在航班飞行过程中驾驶舱内必须始终确保至少有两名机组成员。德国之翼事故后我们再次重申了这项规定。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目录 篇四

所需目录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8、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5.工程咨询 资质的服务范围 篇五

工程咨询单位分为三种:综合性、专业性、管理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

(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电;

(六)核电、核工业;

(七)火电;

(八)煤炭;

(九)石油天然气;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

(十二)建筑材料;

(十三)机械;

(十四)电子;

(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篇六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64号令)和第五条所列资质标准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资料打印,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其中: 第一册

综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验资证明;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新申请除外)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5、企业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经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

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第3、6、项材料。第二册

人员材料

1、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物管师注册工作未启动之前,可提供由通过人社部和住建部批准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2、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

业绩材料(新申请除外)

1、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

2、企业信用档案情况。企业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三)企业申请分立、合并应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除提供第(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 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业绩的分割或合并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纪要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五)以上申报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本外),核验原件。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国资委管理(涉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028)86913804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

(028)85568206

3、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篇七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一、公司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公司章程(工商局打印)

5.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局打印)

6.公司验资报告(工商局打印)2011年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供)7.公司近3个月财务报告 8.银行资信证明

9.公司2010年资产损益表

二、人员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学历(无可不提供)、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

2.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工作简历、业绩证明、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会计上岗证、工作简历、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注:以上人员必须有公司任命书。5.注册类人员:

转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注册证、执业证、注册章、退工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初始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执业证、成绩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6.中级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

注:外省市职称人员需提供评审地的《职称评审报告》或相关政府文件。7.助理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注:外省市学历人员需提供上海出具的《学历鉴定报告》

三、设备材料:

1.设备发票:有机器型号、价格、数量。发票累计总额占注册资本的10%-20%.四、场地材料:

公司办公场地或生产场地的租赁合同和场地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用途必须是办公、厂房或商用。

8.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培训 篇八

(物业管理处)

一、工作依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资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二)申请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三)申请核定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四)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资料模版

(一)企业员工花名册(样表)

(二)任命文件模版

(三)企业业绩材料模版

(四)物业项目汇总样表(三级资质)

(五)物业项目汇总样表(二级资质)

四、审批注意事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一、工作依据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64 号令

2、《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资料清单

(一)首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证流程审核表》(经审验资料合格后,在受理现场填报)

2、《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市房管局网站物业管理栏目文件资料中下载打印《资质申,报表》统一使用下载的表格打印上报,使用手工填写的不予受理,同时提交以企业全称命名的Word文档)

3、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验资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企业员工花名册(原件,包括所有在册人员,按法人、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其它人员顺序填写)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8、企业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9、10个以上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其中中级不少于5人;(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0、3个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1、管理和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2、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装订方法:第3项至第11项,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加封面、封底、目录后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申请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证流程审核表》(经审验资料合格后,在受理现场填报)

2、《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市房管局网站物业管理栏目文件资料中下载打印《资质申,报表》统一使用下载的表格打印上报,使用手工填写的不予受理,同时提交以企业全称命名的Word文档)

3、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企业原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装订进资料内)

6、企业最新财务报表;(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企业员工花名册(原件,包括所有在册人员,按法人、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其它人员顺序填写)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9、企业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10、10个以上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其中中级不少于5人;(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5个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2、管理和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3、企业业绩材料(原件)

14、物业服务项目汇总表(原件)

15、物业服务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综合服务合同包括合同正本,规划总平面图、项目构成表、住宅类项目综合管理还应提供招投标手续)

16、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装订方法:第3项至第16项,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加封面、封底、目录后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三)申请核定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证流程审核表》(经审验资料合格后,在受理现场填报)

2、《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市房管局网站物业管理栏目文件资料中下载打印《资质申,报表》统一使用下载的表格打印上报,使用手工填写的不予受理,同时提交以企业全称命名的Word文档)

3、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企业原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装订进资料内)

6、审计报告;(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企业员工花名册(原件,包括所有在册人员,按法人、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其它人员顺序填写)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9、企业总经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10、20个以上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其中中级不少于10人;(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10个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2、管理和技术人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3、企业业绩材料(原件)

14、物业服务项目汇总表(原件)

15、物业服务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综合服务合同包括合同正本,规划总平面图、项目构成表、住宅类项目综合管理还应提供招投标手续)

16、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装订方法:第3项至第16项,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加封面、封底、目录后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四)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证流程审核表》(经审验资料合格后,在受理现场填报)

2、《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该表可从市房管局网站物业管理栏目文件资料中下载打印《资质申,报表》统一使用下载的表格打印上报,使用手工填写的不予受理,同时提交以企业全称命名的Word文档)

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装订进资料内)

5、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6、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名称应提交主管机关的批文或股东会议纪要以及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所作的承诺书、变更名称的原因等;(附变更名称后企业的承诺书,即承担变更前企业的所债权债务)

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如: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有经租赁管理部门签章的租赁合同;(三级及三级以上企业,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提交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并加盖企业和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议纪要或主管机关批文(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应审验股东是否变更,防止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一旦发现应予以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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