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共8篇)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一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概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佛山市南海区政府签署了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创建工作协议,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投融资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今后三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广东省共同推进该综合试验区建设。据了解,南海区政府将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贴息35%,并全额补贴中介服务费用。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立知识产权投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融资风险补偿、投资奖励、投资引导、创业扶持以及人才激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表示,南海国家级试验区可以将金融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结合起来,既活化了企业资产,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和知识产权结构;同时增强了股东的控制权,在引入投资时更占有主动地位,将来企业如果上市,其知识产权股权的增值将相当可观。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负责人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融资,针对授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可按照评估价值的15%-30%给予专项融资贷款。目前,该行已投放了数十家高新科技企业。今年,南海新增了29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已有4家企业成功获贷共1800万元,全区累计获贷约1.2亿元。
知识产权质押再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据新华社重庆8日电】在今日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与企业创新发展论坛”上,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以解决发展资金瓶颈,成为与会人士关注的热点话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许科敏说:“中小企业是中国解决劳动力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力量。但这些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创新面临不少难题:从企业内部看,技术人才缺乏,创新资金不足;从外部环境看,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难,有利于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长久以来,很多中小企业拥有大量专利,但苦于没有资金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则为企业把知识产权向市场转化提供了资金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介绍说,2009年初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北京、吉林、湖南等地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试点,效果良好。马维野说,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试点试图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并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一大批中小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作为一种刚在中国兴起的投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融资可以实现民间储蓄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转移。”许科敏说,知识产权融资可以弥补中国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缺乏、现存风险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的不足。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刘晓勇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市场化、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用明显。同时,专家认为,中国在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同时,相关配套金融、法律规范建设滞后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二
技术型中小企业是一种知识、技术和人才密集型, 并以追求创新为核心的企业实体。通常是以本身独创的发明专利、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为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动力源泉。由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发明专利, 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全国发明专利的65%, 技术创新的75%和全国新产品的80%, 成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融资困难的窘境, 虽然拥有技术、拥有知识产权, 却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提供担保, 导致部分持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融资无路, 借贷无门, 从而失去了市场的良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 部分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身价值, 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 不可避免的也存在一些问题, 正确认识、解决风险问题, 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 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和实际经济价值的应用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担保物都有显著的区别。在获得知识产权以后的权利存续期间内, 仍有可能受到潜在的挑战, 具有不确定性, 随时可能因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动态性的变化。一旦失去法律的认可, 如商标权到期后未续展, 知识产权在取得以后被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等, 那么此时的质押物就毫无质押担保价值。作为融资的质押担保品, 金融机构即使经过完整严密的知识产权查核, 已经确认企业拥有该项专利权, 且该项专利权是依法申请注册、在有效期间之内。但是, 对于在质权存续期间, 即使是贷款企业也不可能预见和没有办法保证这项现在有效的知识产权将来不会受到他人的挑战而失去现有拥有权。这种法律上的效果, 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无疑带来很大的阻碍。
(二) 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风险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他知识产权同样具有变化性, 也会给质押融资带来风险。可能会使金融机构在变现时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与放贷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但其可操作性较弱, 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是非物质性的无形资产, 它具有独特性、惟一性, 其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而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 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 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中规定了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由于这3种方法的依据不同, 所以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核算数据最可靠的是重置成本法, 以企业获取无形资产消耗的成本计算, 但它偏重于历史成本, 可能与现实脱节;与现实最接近的是市场法, 但如果缺乏有效的转让市场, 也是空谈;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的是收益法, 但该法计算时有较大的主观因素, 容易出现偏差。而金融机构要求尽可能把放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于一项质押标的, 连其真正的价值都不能确定, 很难积极地把款项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即使根据现有的各种评估方法能够对某一知识产权得出比较准确的价值, 也不能确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时的价值。在知识产权的存续的期间内, 由知识产权而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经济价值受整个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现代社会, 科学技术是迅速发展的, 一项技术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时候是先进的, 但是它不可能一直先进, 在较短的时间内,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很有可能被其他更新、更好的技术所替代, 从而在市场上失去吸引力, 经济价值也将日渐下滑。很多知识产权, 必须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才能实施, 如果没有好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套, 其效益就可能无法充分、完整的发挥。有的知识产权产品, 在获得权利的时候, 其市场往往是不成熟的, 只有到市场成熟的时候, 才能够体现所产生的最大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虽然通过对外部环境的整体分析可以大致预测, 但很难具体而准确的量化;产品的生命周期, 市场的竞争程度, 企业自身经营等各种复杂的因素都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以知识产权现值的评估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时, 就要承担导致该项知识产权预期价值变化的风险。
(三) 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 就是为了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用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来抵消其损失。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 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也存在许多问题。在传统的有形实物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情况下, 如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无力偿还债务, 银行可以通过拍卖、租赁、转让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 从而挽回损失, 因此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而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 要很好地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还需要能够及时变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 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就不会畅通, 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理相当困难。即使有了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 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置也未必顺当。与有形的不动资产质押相比,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就差多了, 并且它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 这是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放款风险,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必须要慎重考虑的现实问题。如果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届时不能够顺利的处置变现,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即使取得了这项知识产权的拥有权, 也不能挽回其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同时, 在现阶段, 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 交易信息相对封闭, 透明度不高,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质押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能力。还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 也会耗费金融机构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从而造成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成本过高。如此等等,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对策
(一) 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法律上的风险, 主要是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类风险的发生, 一是在申报知识产权之前就应该调查该项知识产权的唯一性, 防止与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重复而发生争议。二是知识产权授权部门严格的审查确保审批知识产权的唯一性。三是中小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以后要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四是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严格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信息有关, 所以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公示机制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数据库, 对知识产权的注册、权属、法律状态、质押合同等情况进行登记。供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相关政府机构随时查阅, 为减少法律上的争议提供依据, 防止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 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为了减少和防止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出现价值变化的风险, 在金融机构放贷之前应该对被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和预测, 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预测体系是必要的。目前采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 这些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都不能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是真正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如非物质性、独特性、唯一性等;评估环境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评估主体如评估机构管理体制、评估人员素质、评估操作流程、评估具体要素, 以及获利能力、技术因素、获得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使得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差异。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 总能够研究出一个比较理想的评估方法, 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变化, 减少和防止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三)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 一旦企业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务时, 金融机构就可以用处置知识产权的方式变现来补偿其损失。但是在怎样将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否足额的变现?谁购买这种知识产权?购买后能不能盈利等都是未知数。要减少和防止这种处置上的风险, 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 需要理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可以公开交易知识产权的市场, 但是还很少、很不成熟, 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不适应, 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交易的要求。因此要在省、市建立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这种交易市场应该由政府出资, 要有政府补偿、保险理赔的功能。保险机构要介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在质押知识产权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出去的情况下, 根据投保金额及其相关的约定给予相应比例的理赔, 政府根据财政税收的状况给予相应比例补偿。同时还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收买这种处置的质押知识产权, 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如资金扶持、在一定年限内减免赋税等, 以增加卖方企业的积极性, 促进质押知识产权的成交, 减少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放贷出现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风险。
四、结论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为部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本文所论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还有其他的一些风险, 例如各个中小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 其经营理念、方式、能力, 创新及生产管理水平, 经营策略和整体运筹的科学性、有效性, 市场的拓展和控制程度, 资金流转的顺畅程度, 能否按照预期目标实现资金回收等方面, 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不善, 没有足够的盈利, 出现企业很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如期偿还银行贷款,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中的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完全防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是不可能的, 只能够通过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一定的对策, 减少这种风险, 使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才能够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最大限度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难题。
参考文献
3.浅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篇三
湖北省地处中部地区,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融资途径有限,根据徐晓音、王华莹(2008)对湖北省中小企业的调研,得出湖北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典当等方式发展非常缓慢。在银行贷款中,又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抵押贷款比重高达58.8%,信用贷款、存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分别占13.7%、11.8%和13.7%。深入分析湖北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贷款明显集中在财务制度规范、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企业的财务制度规范,可以较好公布财务信息,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这样的企业因此也容易受到銀行的亲睐。在信用等级评级中,许多企业没有参加信用评级,在一项调查中,为3A级的企业占样本的13%,2A级的企业占16%,1A级的企业占8%,其余等级比例合计为2%,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则高达56%,这些数据说明湖北省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大多数企业不符合银行信贷的等级要求,同时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意愿普遍不高。
二是中小企业获贷率较低。据问卷调查,有85%的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获得贷款的支持(雷培德,2009),有60.9%的企业则被拒绝贷款(张秋艳,2005),在2008年东湖高新区科技经费筹集额中,企业资金占75.25%,政府部门资金占13.3%,其他资金占7.72%,银行贷款占3.73%,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坎依然过高,中小企业贷款标准仍沿用大型企业和沿海发达省份的标准来衡量,导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同时,担保机制的不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尚未有效发挥作用,致使一些发展潜力大,产品竞争力强,有良好远景的企业无法获得贷款。
三是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待提高。银行一种普遍的做法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额,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此对企业的审查比起大企业要严格得多,而且银行信贷审批时间也较长,大部分的审批时间超过3个月,这对短期资金需求偏多的中小企业而言时间偏长,不利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四是抵押品缺乏是贷款难最突出的问题,根据张秋艳对湖北中小企业贷款难做的分析,在抵押担保难、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制度歧视、贷款成本高的对比中,发现抵押担保难占59.1%,比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制度歧视、贷款成本高的总和还多,而在被银行拒绝的企业中,有59.8%的企业是因为抵押品或担保不足,这一比例在各项被拒绝原因中占比最高。
在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制约企业贷款的因素较多,根据湖北中小企业的特点,依靠企业自身的优势,进而获得银行的许可进行贷款融资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重点之一。在既有非信息均衡条件下,企业的财务信息、信用评级,银行的服务水平与效率,贷款抵押品缺乏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贷款抵押品缺乏的角度入手,寻求企业的贷款方式创新,以知识产权质押来化解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难便是可行的策略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难点
第一、可质押的知识产权判别难。知识产权质押时应区分知识产权类别,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质押。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也被划分到工业产权内。专利权中,只有专利的财产权才能质押,专利的申请权能否作为质押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既然专利只是申请的权利,能否成为专利还不能确定,就不应该将其列入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商标权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指商标的专用权,但商标权又与企业的商誉或者商号联系在一起,在质押时就应该界定质押的是商标权的哪一部分,是否已经涵盖了企业的商誉或者商号,实现质权时是否需要一并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具体分为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出质人既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出质,也可以将全部著作财产权作为整体出质,在上述的权利中,发表权牵涉人身权利,不具有财产的性质,就不应将其列入可质押范围。技术秘密属于企业非公开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能否质押取决于银行可接受的程度,而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无关。目前,湖北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刚刚开始,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的鉴定机构,遇到需要质押的知识产权多半是企业、银行和知识产权部门沟通确认。因此,知识产权在办理质押时,判断能否质押就成为质押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确定难。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价值确认上与一般的有形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虽然知识产权的形式可以用文字进行记载和确认,但其内容是无形的,没有直观的感受和有形载体的依托;其次是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法律规定,专利有效期是10年,期满不得续展,商标权的有效期10年,可以续展,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具体的权利有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但这些权利一般也不可质押,其他的权利则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期限不能超过有效保护期;再次是地域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就与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直接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最后是专用性限制,知识产权都是在某个产业领域范围内有效,只是对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能够产生独特的作用,其价值也只能在这一领域范围内得到体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过窄进而导致质押权实现途径受限,不易变现的特点导致价值判断的难度。因此,价值的判断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已经与武汉顺海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并针对专用性定期举办“专利超市”等活动,为知识产权价值衡量和转化铺平道路。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判定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没有有效开展除知识产权判别难、价值不易确定外,另一个原因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的风险不易控制,特别是技术类的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性能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往往在很短的时间上市,使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判断更难以确定,以个人计算机为例,集成电路芯片上所集成电路的数目,每隔18个月就翻一番,微处理器的性能每隔18个月提高一倍,而价格下降一半,用一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每隔18个月翻两番。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主要体现:一是知识产权的本身的风险,如专利技术的更新导致专利价值下降,加剧了企业进行质押的难度;二是知识产权应用的风险。知识产权只有与产品、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价值,如果知识产权不能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没有被社会认可,其价值就无法体现,
三、知识产权质押体系构建
构建知识产权质押体系,一方面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确认、控制质押风险,另一方面应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将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合理分解和消化,使银行、企业、政府、评估等部门合理承担风险,为此,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发展。
根据湖北省现有的机构进行构思,构建的知识产权质押体系涉及中小企业、银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五家,风险分担的原则是: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具体做法是首先由企业向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审查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应用前景、交易的难易程度,并向银行推荐具有一定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银行审查确认后提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告知企业,企业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贷款业务,由担保机构实施担保,银行负责放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资产评估机构需向指定机关交纳一笔风险金,当发生企业违约还款时,首先由担保机构向银行还款,再由其向企业追偿,负有责任的评估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也应向担保机构承担部分责任。
在图1中,如何体现“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企业违约时,如果是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是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造成的,则该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相应的予以补偿违约损失,相反,如果不是其责任,并且企业按时还清贷款,则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现有的财政补贴利息需进行修改。财政的补贴不仅要补贴给企业,还应按一定的比例建立适当的奖励基金,对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在企业按期还清贷款的情况下,适当给予奖励,以激励这些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约束自己的行为。三是如果企业不能还贷,则首先由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然后担保机构向专门机构领取有责任的评估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风险基金,余额再向企业追偿。这样,整个知识产权质押体系可以实现风险分担控制,责、权、利相互制衡。当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贷款申请、审批时间可能过长,在寻找风险原因时,可能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但这些只要认真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加快审批程度是可以避免的。
参考文献:
[1]徐晓音、王华莹:《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统计与决策》2008年第4期。
[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SS09-A-24)和湖北省教育厅 2009 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9b7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问题贷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向玉章)
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两种形式。
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间接质押贷款,是指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出质和担保机构担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科技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的非上市企业;
(二)科技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且利息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总额、科技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总额和科技企业出质的知识产权类型合理确定补贴比例,一般为科技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70%,但一家科技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的贴息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备案、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市科委负责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其中,银行金融机构还需在重庆银监局备案,备案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对外公布。已备案的银行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报告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还款情况。
第八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并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初审科技企业提交的贴息资金补贴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知识产权证书及质押登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付息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两次集中审定科技企业贴息资金补贴金额。第一次在4月底前,集中审定上10-12月和当年1-3月的贴息资金补贴;第二次在10月底前集中审定当年4-9月的贴息资金补贴。审定结果分别于5月份和11月份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出现异议时,由市科委负责调查,并与市财政局重新审定,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企业,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贴息资金和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重庆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开展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总结评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市知识产权局为依托,常年进行受理和初审贴息资金补贴材料,由市财政局每年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对企业研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3%以上,且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根据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30-70%确定,但同一企业连续3年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补贴金额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集中审定和监督检查。
5.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五
各市(行署)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推进全省千户科技型企业行动计划实施,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经研究,决定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暨对接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两点,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省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三、参会人员
(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
(二)有知识产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融资专业人员参会。
(三)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
在哈金融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1名。
四、会议内容
(一)省科力担保有限公司做专题培训;
(二) 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主讲专利分析与预警服务平台应用;
(三) 银企对接。金融机构与企业进一步对接洽谈。
五、其它事项
(一)各市(行署)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各科技园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有知识产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融资专业人员参会。
(二)请哈尔滨市股权投资协会组织5家左右投资机构参加对接活动;
(三)请参会单位于11月17日17:00前,将参会回执发至邮箱:skjttcc@163.com。
(联系人:荆树山;联系电话:17758818087)
省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6.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六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就重点指出要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生产,促进就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难是其发展的一个瓶颈,而担保难是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股权质押在我国经济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它已经成为现代融资的常用担保方式之一。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可谓是一种重大突破。股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非常大的帮助。本文从研究我国股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和优缺点出发,分析其风险性,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公司股权;质押;中小企业;企业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的概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股权质押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中小企业需要的是具有灵活性的资金,而股权质押恰好可以把固定的股权变得灵活,成为可自由周转的资金作为贷款内容。股权质押融资因此而迅速发展起来。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就开始流行股权质押,为取得控股地位,他们购进股权的方法主要来源于在金融机构质押企业股权,这种模式很容易获得成功。但是在我国,股权质押却出现在企业的其他领域,例如生产经营方面,因此要做好是非常不容易的。原因之一是受到一系列法律或政策制约,这些股权质押中的股权占多数是企业原有的资产,然后从中拿出部分融资金额,可想而知,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其发挥功能。
股权在这里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权或者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物,股权中的各项权利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在实质上并不是独立的权利。在清偿方面,如果到期都没有办法还完贷款,则买股票的人有权行使处理股权的权利。而在处理方面,为了使股权发生转让效力,则是把股权一起进行处理。
股权质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性。股权是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股权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财产权,而这种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相比较,更具在物质上的优势。一是具可转让性;二是一种财产权。在标的物进行转让的同时,其中的价值也随之转让,所以具可转让性。而有了这两个性质,在质押融资中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2.象征性。股权质押的象征性,是指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价值实体并没有转移占有,实际转移占有的仅仅是代表股东权益的股权凭证。但股权是股东观念上的一种权利,很难被操作控制,因此不可以任意自由处分。
3.便利性。在股权质押中,出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质押物,要求它的公示作用更强。因股权本身价值的随之转移,使质权人在遭不法侵害的防止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出质人不能在还完债款之前,要求得到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确保还债的人在有效的时间内清偿债务。
4.风险性。股权和其他各个权利相比较,在经营过程中,收益起伏比较大。因此对投资人来说,在质押物的担保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当股权贬值时,质权人的收益上升,当股权升值时,质权人的收益下降。同时出质人也很难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对其中的参与者来说,都有损失的风险。基于以上特征,股权质押对现在的企业来说变得尤为重要,且更具有发展潜力。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性防范
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在当前经济局势状况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大大地提高了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人们的就业机会,也有利于信息的透明化,消息的公开性。在股权质押中的资金,灵活性比较强。但因股权本身属性的影响,以及自身的作用功能和担保方式,在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有诸多因素影响,使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风险,如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处置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以上风险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防范尤为重要,一般有以下几种措施:
1.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加时效性,也有利于加强工作流程的严谨性。另外,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资源的过多浪费。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加强监督,还有利于对内完善公司的制度,对外有利于风险的控制,包括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的监督流程,提高公司的威信力,让别的企业刮目相看。公司监督不仅能够让员工的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而且代表了整个公司的管理能力强弱,所以加强公司监督,对于公司而言是很有必要的。
2.完善管理配套制度。一条完整的配套制度,有利于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更好地辅助其重要工作的执行。所谓的配套制度,就像在一块金灿灿的煎蛋上面撒上一些葱花,其目的就是要让这块煎蛋发挥其色香味俱全的潜力。而公司就是这块煎蛋看,配套制度就是这些葱花。有了配套制度,公司的股东信息登记、资料的审批、对投资的引导等方面都会更具科学性。
3.完善股权转让体系。目前股权的转让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主要允许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而非上市公司股权受到限制,股权转让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流动性,因此要完善股权转让体系,以解决股权转让需求问题。完善该体系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加快市场的一二级转化,增加变现方法,加快资金的流动性。另外设立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股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遇到的其他融资,应该充分先有的优势条件,以节约成本和降低风险,并能正确估计价值,确保股权不因制约因素而贬值。
三、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1.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2012年开始,《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都做了修改,这有利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托管制度的建立更是有利于资金的流转,从而推动市场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股权质押融资的实施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1)融资风险大
股权价值时高时低,未来难以预测,一旦估计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当股权贬值时,质权人的收益上升,当股权升值时,质权人的收益下降。在偿债与追债中,往往在时间上极为不协调。中小企业的一大弱点就是规模小,这一因素直接影响到该公司是否能力在约定期限内偿清债款,无法偿还说明成本大于利益,公司亏损在所难免,对于融资风险,如果不加以正当防范,不监督和管理,则很难使股权价值维持在获利的范围内。
(2)股权登记托管率低
目前实行托管制度已经成为公司实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安全有效保障,但它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而非上市公司因受到的诸多政策限制。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该工商部门必须有该公司所有的股东登记信息,进行审核股东材料的信息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下一个步骤。然而,登记注册时以大股东优先,选前三名为登记注册对象。由于登记量过大,公司不可能耗费资源来进行信息登记,他们宁可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其他管理和宣传上。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托管,很多关键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无法按照公司内部的特定流程执行,这就严重影响了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
(3)股权转让受限
股权的自由转让在非上市公司有诸多限制,中小企业都囿于此,受制于相关规定,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的股权转让市场。非上市公司的主要限制在于其中的交易是分散开来的,以整体为主,缺乏细节性,对于这种非标准的交易,使非上市公司处于一个非常艰难而尴尬的境地。然而,离开了一个特定交易场所,桥梁被阻断,股权就不能自由转让,最终直接导致股权质押融资难以正常进行。
(4)中小企业自身缺陷
很多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都比较急进,往往忽视一些长远的思考,不顾实际情况盲从。他们在问题的解决上,不会制定备用计划和备用措施,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困难,就会乱了手脚,后果轻者导致亏损,重者导致破产。另外,他们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加以重视,法律安全意识不强,对经营流程上专业词汇的认识不清晰,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难以估值
对股权价值的评估,是股权质押融资中关键的环节,如果不正确的评估,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但是在此过程中定价机制问题,使其价值很难预测,估价太低会亏本赚不到钱,但估价高又会增加融资的风险性,在安全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有诸多评估方式,而不同的方式效果又不尽相同,有一定差异。一般公司都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价格的变化幅度进行估计判断。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则是一个令人忧心的问题,因诸多限制导致没有办法进行股权交易,进而不能定价,影响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宣传和普及。
2.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问题解决方法初探
(1)做好风险控制
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双方在充分对其了解、预测和估算了之后,才能具体了解风险的强度,再对其进行防范解决,实行双赢。因此内部要加强监管,收集可靠信息,对外部加强对对公司有害行为加以制止。另外有必要在银行等经济主体之间建立交流平台,方便信息传递,资料收集,加大诚信,增强资金的灵活性,加大资金流动。建立一个企业信用的信息数据库,把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放进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增加企业信用,消除银行疑虑,进而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双赢。
(2)加快设置监督和管理机制
加快设置监管机制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监督隐性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公司秩序,解决掉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在此过程中,托管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说,是一种安全高效的安全方式,而且国家制定下的制度,也要求非上市公司实行托管。实行第三方托管,有利于规范公司股权的管理,奠定股权质押融资基础,又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为股权流动与上市交易奠定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一举多赢。
(3)完善股权交易平台
股权交易平台是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易的一个桥梁,但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进入,只有上市公司才不会被限制,而非上市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完善股权交易平台,使更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平台上面进行交易,并增强其灵活性和流动性。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可以解决那些股权无市场价参考评估难、财务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调动了银行的参与积极性,真正的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4)完善股权转让机制
产权交易市场作有利于准确评估股权价值,也有利于企业把股权抵押后,一旦不能把贷款按时偿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那么股权可以通过银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快速变现,进而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获得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增加股权的变现渠道和灵活性。设立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与拍卖行,明确转让流动程序,创造更新渠道,营造更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5)转变银行观念,加快创新
银行等金融机构偏好于把贷款投放到大企业中的思维定势是它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改变这种偏好把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投放模式,大力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和业务,如股权。发展在这些方面上的创新,是一个巨大的契机。建立有效合理的风险评估机制,扩大规模,拓宽渠道,对外投放,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诸多难题。
(6)加强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
各个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建立适合的控制机制和风险评估,在时间上让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小型金融机构来弥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就我国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自身的投资属性和功能特点而言,其本身是以中小企业作为股权质押融资的投资经营主体。所以要加强制度的完善,产业结构的升级,适当的改善内部与外部投资环境,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理念,加强对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使其发挥能够高效解决问题的作用。
总的来说,在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中,有些流程磕磕碰碰,风险和瑕疵是无可避免,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硬实力以外,更重要的需要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套,和整个市场环境的配合使这种融资方式得到最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7.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七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 由科技人员创办,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 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 以市场为导向, 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是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 向银行申请融资, 并且到审批机关登记,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以优先受偿的新型融资方式。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以下特征: (1) 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为企业或个人合法拥有; (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为经评估后的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审批机关登记为生效要件; (4) 债务到期,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转让知识产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方式, 其实质就是融资主体为实现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来进行融通资金目的, 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包括对权利客体的确定、权利价值的评估、融资风险的分析和防范以及权利客体变现等具体内容。
杨晨, 陶晶 (2010) 认为, 依据地方政府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疑惑, 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及典型案例, 可根据质押融资中政策工具配置不同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划分为3种模式。 (1) 政府担保+补贴模式; (2) 政府担保模式; (3) 市场主导模式。他们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的主体有:政府、企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和担保公司等。在做法上, 通常包括推介、评审、评估、审批、监督等环节。他们提出了具体业务操作如图1所示。
周丽 (2009) 对全国三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进行了对比, 即北京模式: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间接质押融资模式;武汉模式:直接质押融资模式+间接质押融资模式。经过分析对比后指出: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可因地制宜, 甚至在初期发展阶段, 直接质押贷款模式与间接质押贷款模式可并存, 由银行自由选择开展。而一种成功的、具有推广价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和主导作用, 政府机关、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参与方的角色定位主要是激励和辅助银行创新的开展。
不同的融资模式会有不同的效果,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 应当借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功经验, 可以应用SWOT方法分析其优势、弱势、机会、威胁, 采取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良好运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启示主要有: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程序, 严格管理与监督, 防范风险;建立相应的协调服务机构, 为质押融资贷款提供全方位服务,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重视人才培养教育, 造就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与我国亟待资金支持的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来讲, 仍是杯水车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1.知识产权估价、处置困难
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 是决定银行贷款数额大小的关键。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处置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知识产权估价困难。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但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弱。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的不同, 没有系统的评估标准, 评估水平难以衡量, 公众难以信任评估结果, 行业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的质量难以有效监管。 (2) 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中介发展缓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大, 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市场的中间环节和退出环节薄弱, 不能支持银行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 (3)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机制不健全, 质权不易变现, 知识产权交易转让和实施率较低, 难以形成知识产权价格的市场化自发形成机制。同时, 我国金融诉讼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 而知识产权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 更难确定, 由于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
2.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 质押的评估与实践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与指导。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质押是一项新兴的复杂业务, 需要银行、政府、中介机构等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保证其客观、公正。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不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 质押品的贬值风险和违约风险很高, 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 但仍不成熟, 人们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认识不足, 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高
由于知识产权估值的困难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与风险性,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 对风险定价采用的利率远高于基准贷款利率;同时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要求企业提供更加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评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甚至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有些还需要保险机构的担保, 从而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成本。目前利用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 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
5.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
首先是企业缺乏相关意识, 目前在我国企业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不强, 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能力差, 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被忽视。其次, 中小企业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 资产结构不合理, 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再次, 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会计信息失真, 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最后, 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认识, 加上中小企业信誉不高, 信用观念淡漠, 导致银行放贷谨慎。
四、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策略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必须充分考虑制约其发展的各种因素, 从政府、银行、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四大主体出发, 按照“银政企合作”,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服务和扶持功能的原则, 整合政府、银行、中介机构、企业等服务资源,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实施。
1.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职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引导支持,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必须加强政府职能。
其一,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可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和规范当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应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并尽快完善现有的《专利法》、《担保法》以及《著作权实施细则》等法律, 以便能够为质押融资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其二,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资金, 采用贷款贴息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采取风险担保基金来放大银行授信额度, 使贷款的受惠面更大, 鼓励和引导银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趋势, 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方式。
其三,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网站, 为咨询者和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 但具有一定的风险。银行应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能力, 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合理设计质押信贷品种, 规范贷款流程, 利用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能力。
其次, 银行应适当放宽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授信标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特点, 合理设计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品种, 简化贷款流程, 结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 建立专门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再次, 银行应在筛选申贷企业时, 不能单一的以市场份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评价企业的标准, 而应该注重申贷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长性。
最后, 放贷后的风险成为银行保证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步骤。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时, 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 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 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 以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
3.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
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 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 规范其服务行为,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良好中介。评估机构要规范评估程序, 完善评估技术与方法, 按照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由专业评估师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与审查。对知识产权可参照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价值估价, 也可结合运用期权定价理论与方法,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由此推算出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作为银行核定企业贷款额度的依据。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能力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知识产权自身上, 更体现在知识产权人的实际运作、管理、盈利等方面的能力上。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增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素质, 规范财务制度, 加强诚信建设, 及时归还贷款, 确保企业信誉。应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加快知识产权的研发培育和知识产权的获取,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减少潜在的侵权风险,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了以往实物抵押的贷款方式, 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 它适应了中小企业内部资源和经营发展的特点, 是一种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与可贵之处在于:以创新融资质押方式为手段, 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为抓手,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通、盘活企业与银行的现有资源, 实现企业、银行、政府的多方共赢。现阶段,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于起步阶段, 经验不足, 我们应当大力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案例, 切实从细节上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系列问题, 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 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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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 篇八
2012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田力普介绍了2012年知识产权发展取得的五项基本成果。首先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二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进入新阶段;三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四是知识产权受理、审批登记量继续大幅增长;五是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取得新进展。
田力普披露,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928件,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56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244件。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假冒伪劣犯罪案件4.4万起,涉案总价值达113.14亿元。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1.5万多批次,涉及货物9100余万件。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52.73万人次,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2.04万件,涉案金额20.24亿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全国版权系统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关闭侵权网站129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取得进展
田力普表示,每一组数据后面都是从中央到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大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没有终点的工作,有长期性也有复杂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路程很长,另一方面我们的努力也是不懈的,是持续的,是不断加强的。他还指出,大量企业来华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在华申请专利的增长率远远超出了同期的国际平均数。同时,这些外国企业不光是申请专利,他们还积极投资,包括一些研发机构在华的设立。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关注著作权 网络音乐下载收费需商榷将是必然
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作家作品,在进行拍卖以后涉及到延续权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定许可以及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等问题,在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中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关于作家作品,在进行拍卖以后涉及到延续权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定许可以及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等问题,在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中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们修订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权利和合法使用中找到一个平衡。已经把提案提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会再征求意见。
在针对网络音乐下载有是否会收费的问题上,阎晓宏明确,这个问题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由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共同来研讨、决定的问题。“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和传统领域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收费或不收费两种方式都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如果运营商宣布不收费,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获得权利的时候需要事先得到许可,得到许可是需要付费的,就是要给权利人付费。给权利人付费拿到权利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向使用者收费,但是通过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来弥补运营商的成本;二是使用者需要付费,付费也代表着一种方向。”他进一步补充道。
服务创新驱动工作:8项重点任务和90条具体措施
田力普指出,以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意义,近期,我们采取了一些举措,共同研究推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他表示,8项工作具体包括: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强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布局、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水平。同时指出,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5周年,按照纲要规定,5年有一个中期目标,我们年内要开展相关评估、回顾、总结,同时为下一步发展,特别是按照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提出更多新的举措。
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也指出,工商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实施商标战略,这几年经过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与世界商标强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商标运用能力差,同时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商标保护工作还需要加强。所以下一步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当中提出以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为着力点,全面深入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制定到2020年初步由商标大国实现向商标强国的转变工作目标
一、着力提高企业、市场主体的商标运用能力,提高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准备实施分类指导,指导企业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好商标战略,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付双建表示,“商标不是为了注册而注册,而是为了使用。我们注册商标虽然很多,去年申请量到了164万件,比09年翻了一番。今年一季度又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数量还在增长,但是在增长的同时,我们要引导企业用好商标。”
二、要加快商标专业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设,同时继续保持对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我们最近准备建立两个平台:一是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这是纵向的;另外一个是与司法衔接的共享平台,这是横向的。
三、以商标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改进商标的申请和管理体制机制。今年《商标法》有望通过,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会更加健全,有利于全面提高商标注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商标事业能够健康发展,真正达到国际水平。
阎晓宏进一步补充说明,转型从消耗资源到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发展和增长,对此,知识产权是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除了专利、商标、版权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领域。他还指出,除了加强版权保护以外,也在重点推进作品登记等工作,通过登记、质押、评估来促进作品在市场中的流通和使用,通过作品的流通和使用来带动文化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无论在著作权作品的创造,还是市场领域的使用,以及加强版权的保护这几个方面,我认为都有很多工作要做。
中国目前专利质量还处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
去年年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全球专利报告显示,中国在2011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了多年来处于全球第一的美国,引起广泛关注。现在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和专利数量增长曲线做对比,发现两者高度吻合,投入现在看到产出了。中国目前专利质量还处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那些顶尖的高新发明创造相比,更多还是改进发明,还是比较低端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田力普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专利质量问题在申请质量、审批质量上采取了多种措施,近几年一直在执行审查质量保障体系,让审批质量能够达到世界比较领先水平,保证创新事业能够健康发展。同时,在申请方面采取措施,要挤掉水分,让真正有价值的、真正的创新成果能够通过的工作和专利审批转变成知识产权,进而在市场中能够发挥效益,推动创新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运行态势良好
付双建表示,到目前为止,第一批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一共有53个城市和41个企业。经过这些年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去年底对53个城市和41个企业进行了上两个年度的工作评估,从评估情况看,运行态势还是良好。并提出设想,一是要继续扩大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规模,示范企业、示范城市分别达到100个,我们要稳步推进。二是要向纵向发展,向一些县或者是县级市延伸发展。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最终为商标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软件正版化方面,阎晓宏介绍,国务院从2001年就开始推动政府软件正版化,要求政府部门首先要带一个好头。阎晓宏指出,今年年底,要全部完成县一级和地市一级软件正版化工作,这除了完成检查整改以外,着重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软件机制和制度。机制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部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购置软件的资金要予以保障,要求把软件列入到资产管理中。二是在购置软件方面,要求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落实责任。还建立如定期抽查等其他制度。
田力普最后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在4月26日举办开放日,并启动打假网在网络上开展更加有效的打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