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声明不担保

2024-07-13

担保人声明不担保(精选9篇)

1.担保人声明不担保 篇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 就是博弈学在经济学当中的应用, 它主要研究的问题是从事决策的各方其行为发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有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信息不对称, 我们通常有三种理解方式:1) 交易双方都未获得较为完整的信息。2) 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从事交易的双方中分布不均。3) 交易双方在自身对于信息占有的地位上是比较清楚且可以完全实现的。也就是说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能够做出最优决策所需要的信息[1]。

1.1 信息不对称的产生

在金融市场上, 我们对于信息不对称的理解通常是:资金的使用者从资金所有者身上获得资金以后,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的信息比后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资金融入者比资金供给者无论是在所投资项目成功可能性还是贷款偿还可能性上掌握更多的信息。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中小企业风险性大。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企业风险水平是成正相关关系的[2]。经营规范性差,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使得自身信息通过公布的财务数据显示的效率低。2) 中小企业资信能力差。由于中小企业资产少, 规模小, 所以进行可抵押的资产价值与能力小。加上中小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状况显示能力低, 从而导致其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青睐。

1.2 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结果

在信贷市场上总是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一些优质的借款人资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而一些低质的借款人, 愿意付出较高的利率来换取充足的资金, 但是使用后却没有产生应有或者说是最优的效益, 一方面产生了较高的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资金自身价值损失。

通过提出的“不完善信息的信贷配给的模型”也指出银企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使得银行在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为了防止在“借款人”的选择上产生失误而实行信贷配给, 以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以此, 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银行实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原因就是防止“借款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3]。

信息不充分就是中小企业融资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 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问题所在[4]。小企业通常由于信息不透明、抵押资产不足而被贷款者排除于信贷市场之外, 以规避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5]。

随着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 银行为了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信贷配给成了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就是说银行通过一些方式与手段, 在放贷方面进行理性选择。融资缺口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 D为市场资金需求曲线, S为市场资金供给曲线, 两者在传统的经济模型中产生均衡点 (w, r) 。在现实当中, 银行的预期收益在利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下降, 形成预期收益线L。当市场资金需求少于平衡状态 (需求线D2) 时, 市场资金需求就能得到满足。而当需求增加, 超过平衡状态, 即需求线右移 (D1) 。此时银行并不会一味地通过提高利率继续放贷。随着银行的拒贷现象, 就会形成市场融资缺口W1-W。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确实存在的, 其存在既有外因又有内因。而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随之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势必会进行信贷配给的理性选择, 而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最终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了困境。

2 信用担保分析

2.1 信用担保的含义

信用担保的含义在当今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解释[6]:一种是信用担保的主体为专门化的结构, 面向市场提供制度化的担保。它主要强调了两点:一个是从事担保的主体为专门机构, 并非是由一般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担保活动;另一个是它所提供的担保制度化、规范化、系统性, 能够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系统化操作与运行。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角度上讲的, 信用担保就是人的担保, 担保人与债权人进行相关的契约活动, 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的责任时, 担保人就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的契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其它相关的责任。本文所阐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主要是第一种观点所讲的专业性的担保, 它主要通过自身的信誉证明与资产保证来促进与保证债权债务交易完成的一种中介活动。

2.2 信用担保的属性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工具, 有其特殊性:

1) 信用平衡性。不同的行为主体由于性质、所处的环境等不同, 有不同的信用地位, 不同的信用地位使得双方之间行为发生影响时形成相对的信用差。2) 经营对象特殊性。对于担保主体而言, 虽然其依靠的是自身的资信进行担保, 可以说其经营的就是信用。这与金融机构所经营的是信用可以进行相同的解释。3) 非必然性。非必然性主要体现在, 信用担保主体并非一定要承担与贷款者之间的契约责任。它的发生是有条件的, 即只有当被担保对象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时, 担保主体才有责任承担相关的契约责任。4) 规范性与专业性。这一属性主要体现于信用担保的运作过程当中。规范性指的是信用担保受到有关专门法律规章制度的支持与制约, 也就是说信用担保的运作具有程序化与法律性。

3 信用担保与信息不对称

3.1 信用担保的信息修正作用

信用担保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就其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讲, 信用担保是基于解决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专业性的信用工具, 主要是通过自身资本与名誉作为基础信用, 来实现企业的信用增级, 并通过各种手段来收集、加工担保对象的各种信息来减少银企之间信息的差距[7]。在不对称信息下担保具有信息传递功能, 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时, 担保可以提高贷款者对其预期收益的评估能力, 担保可以充当一种附加的、间接的信号源。信用担保的此种作用, 我们不妨定义为信用担保的信息修正作用。

3.2 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不对称

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 大大减少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促使交易的完成。但是信用担保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却有自身所面临的问题。陈志莲[7]指出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的特别之处在于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称的, 它是以固定的收入来承担不固定的风险。顾海峰[8]提出信用担保机构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时, 承担了较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风险, 成为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最终承受人。

4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对策

通过对信息不对称和信用担保的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介入, 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上产生了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促进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完成, 更深层次讲, 利于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然而, 信用担保的运营有其先决条件, 同样有其需要解决的风险与问题。这些就是我们所做的假设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因此要从这个差距入手, 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改进提出建议[9]。

1) 建立长远期企业信用记录, 实行关系型担保。信用担保机构针对每一个担保申请者建立一个记录档案, 将每一次担保后, 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还款等情况记录在案。2) 信用担保机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尤其要提高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形成一支专业的团队与严格的业务执行程序。3) 促进互助担保机构的形成与发展, 即由中小企业出资, 形成互助信用融资基金。此类型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经营、自出资、自服务并且风险自担的特征, 是非盈利组织。4) 完善反担保机制的建设, 实施反担保措施。信用担保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约束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价值足够大的担保品。在企业提供自身重视的担保品的前提下, 企业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就会权衡违约前后的成本, 所以反担保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5) 实行事前防御、事中监管与事后补救系列性的措施。事前防御主要是通过对担保申请者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 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占有情况、面临的风险等。事中监管主要是指担保机构要关注被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如使用方向、利用效率等, 同时要观察企业的变动情况及一些不经常行为。事后补救指的是当被担保者违约时, 信用担保机构要通过各种手段尽量挽回因担保而造成的损失。6) 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实现两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前, 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并没有系统化, 信用担保机构通常要全额担保。因此, 担保机构成为风险的集中承担者, 它以固定的收入来承担不固定的风险, 使得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形成协作分工, 信用担保为企业的贷款实行担保,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和资金收回风险, 所以两者之间应是利益与风险的统一体[10]。7) 对信用担保机构和被担保者的资信度量化, 即信用等级化。发展担保机构与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与社会征信系统, 为信用的衡量提供具体的依据。信用机构信用等级制度成立, 能减少与协作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增加双方的交易, 实现双方的共赢。8) 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机构的设置, 加强机构对经理人的监督, 成立专门的项目负责小组协助机构决策, 力求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7.

[2]张俊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初探[J].价值工程, 2004 (9) :58-62.

[3]J.E.STIGLITZ, ANDREW 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1, 1981.

[4]李炼, 苏品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探讨[J].商场现代化, 2006 (6) :252.

[5]张捷.结构转换期的中小企业金融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6]杨文彬.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 2008.

[7]陈志莲, 张淑焕.信贷配给视角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基础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7 (8) :54-51.

[8]顾海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形成的内在机制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7 (3) :8-11.

2.担保人声明不担保 篇二

招股书中显示,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主营业务的比重逐年降低,已经由2013年的35.12%降至2015年的21.14%。同时,公司对第一大客户过度依赖,而与其他客户建立的关系则并不稳固,一旦第一大客户与其终止合作或降低合同金额,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公司还存在三起未决诉讼,均系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对方无力偿还所致。诉讼涉及的金额较大,极有可能大幅度拖累公司上市当年的经营业绩。

前五大客户群体不稳定

数据显示,2013-2015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12%、29.99%、21.14%。从招股书中还可以看到,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不仅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而且客户群体也相当不稳定。 具体来看,能够稳定维持合作关系(连续三年挤进前五大客户名单)的就只有辽宁康博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该公司与维康药业达成的销售额分别为2188.14万元、2576.10万元、2547.0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20%、16.81%、12.26%。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能够保持能够连续2年(2013-2014年)出现在前五大客户名单中的就只有湖北宁康医药有限公司和云南鸿云药业有限公司,除这三家公司以外,其余客户在名单中都是昙花一现。拥有稳定的客户群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最重要的资源,公司在这一方面显然已经处于劣势。与其他销售客户建立的合作关系并不稳固,对第一大客户辽宁康博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过多依赖,一旦该公司与公司解除合作关系或降低销售额,将对维康药业的业绩产生巨大的影响。

招股书显示,公司本次IPO拟募集资金41005万元,其中有35862万元拟用于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而投于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项目的资金有24061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重高达58.68%。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近年来存货增长较快,尤其是2015年,公司存货达到3966.72万元,较2014年的1902.63万元同比大增108.49%。公司对此解释了两个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医药工业二期工程投入使用并通过新版GMP认证,使得产能扩张明显,从而导致存货骤升。这边厢公司二期工程带来的存货尚未消化,那边厢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中又迅速推出了新一期的扩产项目。可以预见,产能有效消化将成为公司未来需要攻克的重要难题。

对外担保引发诉讼

资料显示,2011年12月8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稳重龙湾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在该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3年6月27日,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丽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内向该行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1430万元的保证担保。2014年1月,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丽水支行贴现4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其中有210万元由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5月,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丽水支行借款1100万元,由公司、丽水有朋化工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夏剑锋提供连带担保。

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均无力偿还相关债务。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已就相关担保分别足额计提了917.16万元、1430万元的预计负债,合计2347.16万元。然而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约为2736.39万元,约占公司2015年归母净利润(5002.37万元)的54.70%,远远超出公司计提的负债金额。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对这两家公司所作的担保引发了三个诉讼案件,并且都是仍在协商当中,不仅会耗费公司较多的精力,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拖累。事实上,公司对此早有预料。公司在招股书中特别提示,上市当年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或许就是基于此事的判断。

3.个人担保声明书格式 篇三

鉴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与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订了金额为 元(币别: )、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本人自愿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担保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兹作出如下保证声明:

一、保证范围为被担保人的上述主债务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及被担保人应当偿还贵公司的其他债务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被担保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归还主债务本息,本人将无条件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

(一)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贵公司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分别计算。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按照主合同或本声明书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贵公司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本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六)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修改、补充主合同的,无须征得本人同意,本人在本声明书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不变。

五、被担保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均不影响本人的保证责任,本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六、本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七、本声明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声明书为不可撤销担保声明书。

八、本人对声明书的签署和执行及进行的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本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或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九、本声明书自本人签字后生效。

十、本声明书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人与贵公司凡因本声明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人要求:本声明书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码、传真号码送达: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 传:

传 真:

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贵公司,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本人承认,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信函,挂号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电传,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传真,传真发出之日;

4.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二、其他条款:

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章):

4.不承担贷款担保申请书精选 篇四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2、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4、清算方案;

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6、资产分配方案;

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8、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

9、近两年审计报告;

10、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ⅹⅹ担保公司关于申请解散决定、撤销

决定或破产的报告

市州监管部门名称: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我单位现拟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工作。

请予核准。

5.担保合同担保人答辩状 篇五

现就原告韩**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

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8月1日杨**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50万元,实际杨**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XX年10月13日杨**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

分别于20XX年的9月初和20XX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与被答辩人韩**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镇**花园西区**-*-***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房他证**字第****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抵押给韩**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XX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打款20万元,替杨**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

6.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的担保博弈 篇六

信用担保机构(公司)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这一概念由原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提出,之后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都是用这一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类似的概念有很多,常用的有Loan Guarantee Programs,Credit Guarantee Schemes,PCG、MGI、SBEO等(殷志军,2011)。此外,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一般指的是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MEs,也有直接用“小型企业”来代替“中小企业”这一概念的。

在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解除“信贷配比”、提升我国信贷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间的担保行为属于一种博弈行为。

二、模型设计与分析

1. 模型假设。

本文主要考虑两类企业:业务风险较高的EH类企业和业务风险较低的EL类企业,两类企业均可能向同一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根据自身对其风险水平的判断决定是否予以担保。模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建立。

假设1:信用担保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排除政策干扰因素。

假设2:企业申请担保需要付出担保费用和保证金,其费率分别为f1和f2,其中保证金可在偿还贷款后退回。

假设3:企业不偿还贷款,除了保证金不能收回,还将受到银行追索和其他商业担保机构孤立,这部分损失记为F。

假设4: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风险占总担保金额的比率为θ,剩余部分由银行和再担保机构承担。

假设5:担保期限为一年,两类企业的贷款申请额度均为A,企业在得到贷款后一年一次性还本付息,银行利率记为r。

假设6:低风险企业获得担保贷款后投资总能成功,获得投资收益R1,高风险企业取得担保贷款后由于投资成功率低,不会选择投资,获得非投资收益R2,且不会偿还贷款。

博弈的第一个阶段,确定企业的风险类型。模型中用L和H分别表示低风险和高风险两种企业类型。博弈第二阶段,企业选择是否申请商业担保,用“申请”和“不申请”表示中小企业的两种选择;最后担保机构选择是否提供担保,模型中用“担保”和“不担保”表示担保机构的两种战略选择。

由于低风险企业更容易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在提出担保申请时,EL会提供企业真实材料,以反映真实的情况;而EH会通过伪装成低风险企业来提高获得担保的可能性,记伪装成本为D。担保机构无法分辨企业类型,以相同的概率p向企业提供担保。模型中用U1、U2分别表示低风险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时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支付,其中由于低风险企业盈利能力稳定,假设U1>0;用U3、U4分别表示高风险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时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支付。在这些前提下,可以得出本模型的博弈树:

在模型假设的基础上,可以分别计算得出U1、U2和U3、U4的表达式:

其中,rf表示无风险利率。

2. 模型分析。

(1)博弈第一阶段,选择企业的风险类型。这个阶段决定的是企业的真实类型,只有企业能清楚掌握自身的风险类型,担保机构和银行则无法获得企业真实风险水平。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在申请担保时可能通过伪装来实现风险类型的转变。

(2)博弈第二阶段,企业决定是否进行担保申请。由于两类不同风险类型企业不申请担保贷款的支付均为0,其决定是否申请担保贷款的依据是申请担保后的期望收益是否大于0。

对于低风险企业,其申请担保贷款的期望收益为:UEL=pU1+(1-p)·0,将式(1)代入表达式,则可得:

由于U1>0,得UEL>0,即低风险企业申请担保贷款的期望收益大于零。因此低风险企业会选择申请担保。

对于高风险企业,其期望收益为:UEH=pU3+(1-p)(-F),将式(3)代入表达式,则可得:

通过式(6)无法判断UEH>0的大小,其是否大于0主要取决于非投资收益R2、伪装成本D和违约惩罚F之间的大小关系。

首先考虑非投资收益R2,高风险企业获得担保贷款后不投资于企业业务,而是通过各种其他方式获得收益,但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无论什么方式,其总收益R2>(f1+f2)A必然成立。而伪装成本D通常较小,企业在申请担保时可通过篡改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现金流凭证等获得担保机构信任。在目前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伪装成本D远小于担保贷款额A,判断UEH的大小时,D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看来,高风险企业是否申请担保的关键就在于其违约后遭受惩罚力度的大小F。在当前信用环境较差、没有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的条件下,少数投机的企业若想通过一次的信用担保贷款获得利益并非不可能。在只寻求一次担保贷款的情况下,违约所受损失F中银行和担保机构对其未来的制约将不用考虑,F的值也就大幅下降。综合上面的分析,UEH>0的概率较大,即高风险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获利。

(3)博弈第三阶段,担保机构选择是否为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其决策的依据是提供担保的期望收益大于0。用PL和PH分别表示申请担保的企业中低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的比例,并且PL+PH=1。因此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望收益UEG可以用下式表示:

代入PH=1-PL并简化,可计算出UEG>0的条件:

其中,PE是一个均衡点,当式(8)成立时,商业担保机构选择向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当PL≥PE成立时,博弈模型有混同均衡,商业担保机构对所有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以相同的概率p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不利于商业担保机构控制风险,为部分低信用高风险中小企业提供了投机的机会,降低了商业信用担保的效率。当PL<PE时,商业担保机构为避免损失选择对所有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不予担保,商业性信用担保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失效。

从式(8)可以看出提高商业性信用担保有效性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提高PL的值,即提高低风险企业在申请担保的企业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这样可以降低商业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二是降低均衡点PE,也即通过担保机构自身的调整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三、均衡解影响因素分析

从式(8)中得出:。可以看出,对模型均衡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担保费率f1、银行利率r、风险承担比例θ、无风险利率rf和保证金比率f2。其中银行利率和无风险利率在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控制之外,剩余的因素中,与PE正相关是风险承担比例θ,与PE负相关是担保费率f1和保证金比率f2。

进行进一步分析之前,首先对各个比率的选取做出说明:(1)无风险利率rf取我国一年期记账式国债利率,本文按2012年6月财政部新债中标价2.15%计算;(2)银行利率r取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取6%(截至2012年9月23日);(3)据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担保费基准费率f1取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并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施行上下浮动30%~50%,本文将担保费率的研究区间扩大到浮动100%,即费率区间为0~6%;(4)担保保证金f2在行业中一般在0~20%(部分担保公司对老客户可能不收取保证金,对不同资质的担保申请人施行不同的保证金费率),此处本文取0~30%这一较大的区间进行研究;(5)商业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θ一般大于0.5,本文在0.5~1这个区间内进行研究。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f1、f2和θ对PE的影响进行分析。

1. 担保费率对均衡的影响。

首先讨论担保费率对均衡点的影响,f1与PE线性负相关,要降低PE的值,可以通过提高担保费率来实现,在rf=0.021 5,r=0.060,担保保证金率取研究区间中点,即rf=0.100,θ取值分别为0.5、0.6、0.7、0.8、0.9和1时,可讨论PE对f1的敏感度,敏感度分析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θ取值如何变化,PE都随着f1的增加而降低,且f1与PE有线性关系,其敏感度并不随着f1的变化而显著变化。在商业性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为50%、担保费率为6%时,PE比最高值降低18.82个百分点。考虑到现实因素,并不能简单通过增加担保费率来降低PE。目前暂行的担保费率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施行30%~50%的浮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对象若能更自由商讨担保费率,也即扩大浮动范围,对提高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抵抗能力有一定程度上的帮助。

2. 担保保证金率对均衡的影响。

担保保证金率对均衡点也会造成重要影响,f2与PE呈负相关关系,要降低PE的值,可以通过提高担保保证金率来实现,在rf=0.021 5,r=0.060,f1=0.030,θ取值分别为0.5、0.6、0.7、0.8、0.9和1时,可以讨论PE对f2的敏感度,敏感度分析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随着f2的增加,PE逐渐降低,并且降低的幅度逐渐增大,也即PE对f2的敏感度随f2的增大而增加。这种趋势在f2>0.1时显得较为明显,结合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考虑,担保保证金比例不宜过高,0.1~0.2是比较合理的保证金费率。

3. 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率对均衡的影响。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无论f1或f2如何变化,PE总是随θ降低而降低,并且PE对θ的敏感度随θ降低而增加。除对PE的直接影响之外,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比率也通过担保费率和保证金率影响均衡水平的值,随着θ值的降低,PE对f1的敏感度增加;同样,θ值的降低也影响PE对f2的敏感度,随θ值的降低PE对f2的敏感度增大。根据表2中数值的界定,可以画出不同θ值下PE和f2之间的函数关系图(图2)。为便于观察θ对函数的影响,将f2的值域放大至0~1。

从图2可以看出θ值较小时函数曲线更靠近圆心,也即商业信用担保能在更低的担保保证金水平下获得更好的风险抵抗能力。因此,降低商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是商业性信用担保发挥功效的有效途径。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划分,并通过给予再担保支持,将θ值控制在50%~70%是较为合理并可能实现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1. 结论。

通过模型分析得知商业性信用担保模式发挥应有功效面对的主要问题存在两个方面:一是高风险企业参与商业性信用担保并违约所带来的风险较高;二是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不足。

商业性信用担保可集结社会多方面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担保规模,为高风险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但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过于集中,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过程中风险在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间的划分不够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业务的开展,使其在面对高风险业务时会陷入两难境地。在担保费率、担保保证金率和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率均在合理范围内时,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2. 政策建议。

对于降低易违约高风险企业参与商业信用担保的参与比例,从上文对式(6)的分析可以看出关键在于提高这类中小企业的伪装成本并加大其违约时的惩罚力度,另一个途径是降低其非投资收益。

(1)以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核心,完善并匹配各方面支持。商业性信用担保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在更大的担保费率浮动空间下,担保机构能对更多样化的客户提供担保服务。完善的再担保体系能加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有利于其健康持续发展。

(2)由于企业的非投资具备多样化灵活化的特性,具体控制存在很大的难度。而增加企业伪装成本的主要途径就是加大监管的广度和力度,也就要求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提高在企业申请资格审查上的投入,但单靠担保机构一方的审查是不够的,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需给予担保机构更多的支持。在提高对违约企业惩罚力度方面,需要政府部门、银行、行业协会等各方的联合,建立更全面的信用体系是根本的解决方式。

摘要:商业性信用担保模式是近年来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研究的一大热点,本文试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对其进行分析,基于风险的不同,探讨影响商业担保可靠性的各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数据加以说明,最后根据分析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博弈分析,风险

参考文献

[1] .殷志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机制和效率研究——以浙江省为例.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 .张艳花.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结与解.中国金融,2008;3

[3] .付俊文,赵红.信息不对称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数理分析.财经研究,2004;7

7.车贷族断供 担保人买单 篇七

辽宁人杨立华(化名)本是有车一族,车贷与他毫无瓜葛,但由于盲目地为他一个贷款买车的朋友做了担保,结果被上海某汽车金融公司告上了法庭。

替人担保埋隐患

“我好心好意帮哥们忙,现在出了事他们全都来找我,这叫什么事嘛!”当记者拨通杨竟华的长途电话询问关于这起案件的情况时,电话那头的杨立华一时激动得有些语无伦次他再三向记者要求,一定要好好报道这个案子。“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以后别随便给人家当保人,出了事都得自己扛着,我是发誓以后再也不帮人作担保了!”杨立华激动地说道。

原来家住辽宁盘锦的杨立华是朋友圈子里出名的“义气人”。平时经常和一群哥们一起吃饭喝酒。朋友有事相求也总是尽力而为。

2008年7月,一个相识多年的哥们和他吃饭时聊起想买辆车,但贷款公司考虑到他是私人做生意的,没有稳定的收入,要求他提供一个担保人。他就想到了杨立华。

杨立华当时心想,这哥们是做搅拌车生意的,每天赚钱“不老少了”,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一两万元,更何况哥们说的那个汽车经销商也是他的老相识,大家都是熟人,应该不会出什么事,自己不如做个顺水人情好了,于是没怎么多想,就大笔一挥签了字。

由于他签字时压根没意识到自己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觉得无非是帮朋友个忙,“走走程序”,因此他只知道自己签了个字替朋友“担名”贷款买了辆通用车,至于连车是什么型号、贷款多少金额、利息多少、贷款期限多长都一概不知。

大额债务从天降

很快杨立华就把这件事忘到了脑后。他的朋友不久也到北京做生意去了,一直没有再联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后的2009年8月,杨立华突然接到了上海某汽车金融公司打来的“催款电话”。杨立华一时语塞。

仔细询问后才知道,原来金融危机来了,他哥们生意上出了点问题,欠了外面很多债,手头很紧,2009年初开始月供就断了。一开始还说很快就能还上,但后来就没了声音,贷款公司打他手机也停机了,结果贷款公司就名正言顺地找到_r他这位担保人。

但杨立华就纳闷了:“我只是担名借款,这事盘锦的经销商,还有我那朋友、汽车金融公司的人都清楚,但是事情出来了,怎么就都来找我呢!”

2009年9月,作为担保人,杨立华还是被上海某汽车金融公司告上了法庭,杨立华当时大笔一挥时完全不记得的“细节”都在原告代理人的民事起诉状上写的一清二楚:“被告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智慧式,还款期限为36期。”而这笔贷款的利率在我国银行业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了逾1.8倍,逾期未还的惩罚性利率更是高达我国银行业贷款基准利率的近3倍!

扣除2008年时他朋友已偿还的月供,没开过一天车的杨立华背上了剩下连本带利共13万多元的债务。更让他闹心的是,按照原告的说法,“车辆尚在被告人控制之下”,换言之,汽车金融公司找不到他朋友买的那辆车,他本人也无法联系上那个朋友,因此杨立华寄希望于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处理车辆以抵债的想法,如今也无法实现。

白纸黑字签下了自己的大名,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是支持原告方的请求。但杨立华还是觉得自己“很受伤”:“感觉自己就像帮人背了个黑锅一样,心里特别憋屈!”

断供者大玩“躲猫猫”

事实上,杨立华所遇到的情况如今正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中国各地。

由于许多人都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增长充满信心,车贷的高利率自然就容易被忽略。可天有不测风云,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让中国出口和就业形势变得严峻了许多,许多白领瞬间失去工作岗位,许多私人老板瞬间变成“大负翁”,原来可以轻松搞定的车贷月供,一下子成了“钱包不可承受之重”。当背债过多时,有些人就会像杨立华的那个“哥们”一样,选择“躲猫猫”、“玩失踪”。

8.融资担保合同互相担保 篇八

甲方:

联系人:电话:

乙方:

联系人:电话:

丙方:

联系人:电话:

丁方:

联系人:电话:

戊方:

联系人:电话:

已方:

联系人:电话:

鉴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已经与各方达成的互保贷款协议,为有利于多方发展,保证各方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各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中任何一方在向特定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分行)正常借贷时,各方以各自拥有的存款额及信用为其提供保证,互为对方承担借款总金额不超1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内进行贷款可一次或分次使用。

第1页

二、各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年。贷款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本协议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仍需提供担保,可续签互相担保协议。

三、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其他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方。

四、一方或多方因为互保范围内的借款方提供贷款担保行为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造成损失的,借款方应于一方或多方承担责任或损失发生后30日内足额赔偿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的款项或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借款人在担保方因借款人原因面临金融机构的追索而不采取措施使担保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有权向借款人提出追偿,同时借款人应按担保人实际承担借款本息的20%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

五、各方对外实行连带保证,对内实行按份责任。一方或多方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索权,有权以借款人为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有权对未承担担保责任人为债务人进行应承担份额的追索;鉴于温州银行上海分行与各方达成的互保贷款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第三条第二条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各方的保证金扣除应按照各方均分比例原则实施。

六、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七、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八、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违约责任

各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X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附:各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甲方:乙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丙方:丁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戊方:已方: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9.担保公司专用-【委托担保合同】 篇九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因 需要,拟向(以下称“贷款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并与贷款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担保期间 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费

1.1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申保资料,待甲方的委托担保事宜经乙方受理后、乙方开展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担保债权金额的 3 %,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支付方式为:

□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在贷款行依政策标准同意为超出的贷款期限办理展期的前提下,展期期间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条 反担保约定

2.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

2.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3 反担保措施拟为 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条 甲方承诺

3.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4.3项下的约定为准)。

3.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3.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3.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3.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4.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行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4.2 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贷款行支付的本

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的20%支付乙方违约金。

4.3 乙方依上述4.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

4.4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行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5.3 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行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的,乙方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本合同涉及双方商业秘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8.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9.2 甲方在与贷款行签订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前应向贷款行完全披露本合同约定条款并确认其已完全知悉本合同内容。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贷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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