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2024-11-01

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共8篇)

1.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篇一

宝丰县西城门小学

工作简报

第 10 期

单位(盖章):宝丰县西城门小学

专干签字:郭景丽

校长签字:任晓美

2016 年 12月 5日

西城门小学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深化2016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我校按照宝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县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学宪法讲宪法”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主题板报、“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普法育人工作地顺利开展,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的法制宣传动员。

西城门小学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师生进行主题为“学宪法讲宪

西城门小学“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国旗下讲话稿。

西城门小学各中队召开“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

西城门小学各中队召开“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西城门小学各中队组织学生阅读《遵纪守法 从我做起》读本,学习法律知识。

西城门小学各中队组织学生聆听宪法讲座,学习宪法知识。

西城门小学利用红领巾广播介绍“国家宪法日”,宣传学习宪法的意义,努力营造尊宪法、学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氛围。

西城门小学组织开展“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比赛,调动学生参讲宪法活动的积极性。

西城门小学充分利用《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板报,宣传宪法知识,营造浓郁的教育氛围。

西城门小学充分利用《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板报,宣传宪法知识,营造浓郁的教育氛围。

2.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篇二

市墙散办对法制宣传工作非常重视, 按照市经信委的统一部署, 积极准备, 认真组织。活动现场我办法制宣传台前人群涌动, 前来咨询墙散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市民络绎不绝, 普法工作人员热情服务, 不厌其烦一一解答, 现场发放《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日常操作安全常识》宣传画册和印有“节能有道, 绿色宜居”“墙材革新, 散装水泥, 绿色低碳, 节能环保”伞、玻璃杯等宣传物品2000余份, 受到现场广大群众的好评, 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副市长汪华东、张志宏等市委领导一行亲临市经信委墙散办展台, 与现场工作同志亲切交谈。对我办将《条列》、宣传物品送到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和法制宣传活动现场, 进行“禁粘”“禁现”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3.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篇三

英国宪政传统中确实强调“自由”,但它一方面强调“贵族的自由”,另一方面强调传统文明秩序中形成的自由,由此“自由”的伦理基础乃是“高贵”(nobility)。这显然属于保守主义的自由观,伯克是其捍卫者,洛克、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都是其支持者或同情者,都强调“商业”、“德性”与“自由”之间的内在相关。而美国的“自由”则是《独立宣言》所主张的“人人平等”之下的自由,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国传统,而非英国传统。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对待法国大革命的不同立场。柏克在《法国大革命随想录》中就从英国宪法出发攻击法国大革命,而作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潘恩在其《人权论》中则站在法国宪法的基础上,彻底批驳了柏克捍卫的英国宪法,宣称“人为的高贵(artificial noble)在自然的高贵(Noble of Nature)面前相形见绌”。在潘恩看来,英国宪法与法国宪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调英国人的自由、专制时代的贵族自由和历史传统中人为塑造的自由,而后者强调公民自由、民主时代的平等自由和自然状态下上帝创设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理念无疑有天壤之别,而美国独立革命就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宪法传统。方纳教授在其名著《美国自由的故事》中生动地讲述了“自由”概念如何从英国人的“特权”(privilege)在美国变成推动不同种族、阶层的人以“自由”的名义追求人人平等。

至于“普通法宪政主义”这个说法,若强调普通法所保护的自由,则需要区分上述两种自由,若强调司法权与统治权的关系,则不能不面对司法审查问题。通常认为,普通法对美国宪政的最大贡献莫过于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将普通法中“法院的职责就是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的司法判断原则篡改为“告诉人们宪法是什么”,并因此宣布立法无效的司法审查原则。尽管美国人倾向于将司法审查的起源诉诸英国大法官柯克(Coke),可由法官宣布议会主权的命令因为违宪或违反自然法而无效,对柯克乃至后来的英国宪法学家们来说显然是陌生的。以至于前些年,英国因欧盟人权公约而引入美式司法审查制度,在英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显然与“英美宪政”无关,而属于后冷战时期“全球宪政美国化”导致的“世界宪政主义”(world constitutionalism)的一部分。

其实,“英美宪政”本身就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建构是为了在“冷战”背景下显示自由世界与社会主义国家继承的欧陆革命传统的区别,从而在政治哲学中构造一种“反革命”的政治理念(即如何用宪法来终结革命)。然而,这个概念过分强烈的政治性及其意识形态的党派色彩不仅把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比如潘恩、联邦党人或反联邦党人,降格为目光短浅的“反革命分子”,看不到他们为全人类探索良好政治秩序所承担的使命,更妨碍我们认识美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真正的革命性贡献,即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宪法概念。一如潘恩所言,“宪法不是仅仅在名字上存在,而是在事实上存在。它不仅是理想,而且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东西,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constitution这个频繁出现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政治思想家们著作中的古典“政制”概念变成了一个现代的“宪法”概念,前者强调“政制”乃风俗民情(mores)的自然产物,而后者强调“宪法”乃是人为创造的产物。由此,美国“宪法”绝非历史传统中成长起来的“普通法”,而是启蒙思想家根据自然权利学说人为创造的“律法”(Law)。正如世界和万物是上帝的创造物,那么国家则是由人的宪法构造,霍布斯所理解的“利维坦”这样的人造国家,并没有在英国实现,而是在美国实现了。不同于欧洲十六世纪以来主权国家的兴起以王朝世系或民族为基础,美国的建国基础既不是某个民族,也不是某种历史文化传统,而是宗教信仰以及这种信仰下产生的宪法。正因为如此,美国例外论者往往在“创世记”的意义上来理解美国,美国宪法也真正获得了类似于“圣经”的地位。恰如考文教授所言:“宗教改革以天经地义的《圣经》取代了一贯正确的教皇;而美国革命用一纸文件的统治取代了国王的统治。”(《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序,考文著,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九六年版)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解释与自由解释(或德沃金的《道德阅读》)对美国宪法的不同理解类似于基督教中的旧约与新约。

由此,美国宪法实际上是哈耶克所批评的“唯理主义”的欧陆传统的产物,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完全对立的宪法观。“其一是其根本法下的人民的自觉设计的新概念,新的宪法定义;其二是古老的传统观点,其中,‘宪法’这个词仅仅适用于从某民族的现实制度和它们的发展中推演出来的实在原则。”(麦基文,2页)美国宪法的这种唯理主义特征就体现在美国宪法是一部人为设计的“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马歇尔在创立司法审查学说时就特别借重于“成文宪法”思想。如果以美国宪法的标准看,英国根本就没有宪法。在潘恩对英国宪法的众多批评中,一个概括性的批评就是英国人对“宪法”一词喋喋不休恰恰证明英国根本就没有宪法。潘恩的批评固然是为美国独立革命张本,可连对英国政体充满向往的托克维尔也认为英国宪法并非“真实的存在”。

在整个启蒙时代,英国人的自由曾经令欧洲人神往,而英国宪法也被看做是继承了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混合宪法”(mixed constitution)思想的衣钵,成为启蒙思想家探索良好政体的范本。而美国宪法的出现使得“成文宪法”的现代性特征成为宪法的标准模式,以至于任何新成立的国家都必须制定成文宪法。十九世纪以来,英国宪法缺乏成文宪法典的形式和英国人的自由一样越来越遭到了质疑,英国不仅承受着边沁等推动的成文法改革的压力,自然也承受“成文宪法”的压力,因为按照美国宪法的标准,“英格兰却成了例外。……英格兰,也许是现代欧洲国家中最具宪法精神的国家,但却是唯一没有将其宪法诉诸正式文件的国家”(麦基文,11页)。为此,英国宪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成文宪法”难题,解答“英国是否有宪法”的问题。这种问题意识差不多构成了英国宪法学中隐秘的传统。

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法史》就可以看做是对这些问题的尝试性回应。这部著作通过历史研究来挖掘和整理英国的宪法实践及其宪法传统。梅特兰在书中实际上区分了:constitution与constitutional law这两个概念,后者类似美国宪法那样作为法律而存在,而前者则具有更广泛的古典内容。梅特兰所撰写的著作属于constitutional history, 其中大量的内容是关于土地法、财产权、刑法、行政法等,而直接标明“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只是一小部分内容。在他看来,要真正了解英国的constitution,就必须了解英国的土地法,因为英国议会的发展差不多依附于不动产法。同样,要理解十七世纪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宪法斗争,就必须理解当时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比如令状和人身保护令。而除了这些法律,还包括“宪法道德或宪法实践的规则,宪法习惯,宪法惯例或宪法默契”。

梅特兰的研究建立在一个独特的法理学思想之上,它不满于边沁、奥斯汀在欧陆传统上发展起来的“普遍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从一些理性的和逻辑的设计出发”来研究宪法问题,“将法律看做是由许多独立的部门组成,给这个标上宪法,那个标上行政法,这个标上刑法,那个标上财产法”。在他看来,“法律就像一个身体,是一个有生命的活体,每个部分都与其他部分相联系,并相互依存”。这种法理学思想以及按照这种法理学思想对英国宪制史的扎实研究,事实上已经回应了“成文宪法难题”,因为美国宪法无疑是这种“普遍法理学”的产物。为此,梅特兰在书的最后特地用很少几页的篇幅来处理“宪法”的定义。在他看来,究竟什么是“宪法”,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答案,而“完全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因为我们的宪法并没有特殊的神圣性”(536页)。英国宪法属于普通的成文法,没有成文宪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自然不需要诉诸成文宪法这个权威。梅特兰针对的是成文宪法问题,但对美国宪法却只字未提。

梅特兰有资格对美国宪法视而不见,因为他的研究表明英国不仅有漫长的宪法史,而且英国宪法的含义远比美国宪法的含义要丰富,至于成文宪法问题,“对专断统治的限制已经深植于民族传统之中,以至于英格兰并不存在对国民幸福的严重威胁,从而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采用正式法典”(麦基文,11—12页)。梅特兰从宪法史的角度对英国宪法的辩护无疑是成功的,但这种辩护依然需要在法理学意义上解决“什么是宪法”问题。不少英国宪法学家就此做出了不懈努力,比如布赖斯就提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用来区别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在这方面最成功的宪法学家当属戴雪。

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第一次从法律科学的意义上全面厘定了英国宪法的内涵,并从英国政治实践中提炼出英国宪法的三个主导性原则: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和宪法惯例。为此,戴雪全面阐述了隐含在梅特兰著作中的“宪法惯例”学说,认为宪法包括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国家主权权力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规则(rule)”,它由两套在特征上完全不同的原则(principles)或准则(maxims)构成:

其中一套规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律法”,因为这些规则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无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也无论这些规则是以成文法形式颁布的或源于一大堆习惯、传统或以普通法而著称的法官创造的准据)。这些规则所构成的宪法(constitutional law)才真正符合这个概念的本来含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被统称为“宪法律”(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一套规则是由惯例(conventions)、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或常例(practices )构成的。这些规则尽管也规制着行使主权权力的几个成员、大臣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它们在事实上根本不是律法,因为它们无法由法院强制实施。由于这个原因,这部分宪法可以称之为“宪法惯例”(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或宪法道德(constitutional morality)。(英文版23—24页)

戴雪对宪法的理解意味着宪法并非必然是美国式的法典化的成文宪法。尽管戴雪本人并没有直接使用“不成文宪法”概念,但宪法学说中依然把戴雪看做是确立“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概念的重要倡导者,后来詹宁斯在《法与宪法》中就直接使用“不成文宪法”这个概念来概括英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区别。不同于梅特兰,戴雪在著作中用了一些篇幅专门讨论美国宪法,他根据其对宪法的分类,主张美国成文宪法仅仅属于“宪法律”,从而进一步强调美国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不过,对这个问题戴雪也只是一笔带过,他更关心的是英国宪法惯例,而非美国宪法惯例。

戴雪的贡献在于第一次在法理学意义上将英国宪法置于与美国宪法同等的地位上,从而有力地回答了“英国是不是有宪法”的问题。不过,仔细看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是以美国宪法为标准,英国宪法不过是一个例外而已。英国宪法学家显然不满足于此,当代宪法学家惠尔彻底颠覆了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在法理学中的不同含义。

惠尔显然不满足于梅特兰以来英国宪法学家们强调英国宪法的古代宪法特征,而直接面对美国提出的“现代宪法”问题。不同于梅特兰、戴雪、詹宁斯的著作,惠尔在薄薄一册《现代宪法》中,完全按照“理性或逻辑设计”来研究宪法问题:宪法是什么,宪法怎样分类,宪法应当包括什么,宪法能主张什么权威,宪法怎样变化,宪法政府的前途等等。在第一章中,他直接批评了宪法学说中流行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似乎将二者对立起来。而在他看来,真正的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为此,他进一步发挥了戴雪提出的“规则”学说,主张“政府体制都是由这种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混合而成,这种规则的集合体就可以叫‘宪法’”。而“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的区别就类似于戴雪提出“宪法律”与“宪法惯例”的区别。

既然所有宪法都是由这两种“规则”构成的,那么,所谓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也就失去了意义:“在所有国家,不只是英国,法律和非法律规则、成文和不成文规则,是混杂在一起而构成政府体制的……把宪法分为成文和不成文的做法是应该抛弃的。较好的区分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和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或者更简单些,遵循本书采纳的宪法定义,此即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14页)惠尔对“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的重构,实质上奠定了“不成文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按照我们目前对“不成文宪法”的定义,那么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属于“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不过是“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宪法规则”的汪洋大海中,成文宪法典不过是一座孤岛。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宪法,那么英国宪法才真正应当成为宪法的标准,而美国宪法反而是一个例外。

从梅特兰、戴雪再到惠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英国宪法学家们构筑的宪法学传统。这一学术传统的形成,首先来自于应对“成文宪法难题”的挑战,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无一例外地捍卫英国宪法传统,但这种捍卫不是一种简单的“爱国主义”,而是带着一份英国人惯有的自信和高傲。正如惠尔在《现代宪法》中借助一个英国人与法国人的对话解释了英国人对“成文宪法”的态度。这个英国人认为英国宪法是上帝对英国人的恩宠,但法国人则提出两个难题:第一,上帝的恩赐怎么会只局限于英国;第二,怎么看其他国家的宪法?对于第一个问题,英国人的回答更多基于一种信念,认为只有在英格兰,“谦逊、独立、责任和安详等诸种高贵品质才奇妙地融合为一体……这些,都无法在世上的其他民族中找到”。至于第二个问题,英国人的回答很干脆:“对不起,我只能说,他们做他们想做的。”这意味着英国人打心眼里就不关心美国人的成文宪法。其实,正是英国人的这份淡定、从容、孤傲和自我期许,才成就了英国人那种“高贵的自由”。

然而,英国宪法学传统的形成更依赖于一种法学方法。既然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宪政实践中凝结起来的、发挥宪政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中存在的宪法条文。继梅特兰关注活的宪法实践,戴雪坚决反对从布莱克斯顿到边沁和奥斯汀的“普遍法理学”所代表的“名教癖”和“形式癖”,以及由此形成的对英国宪法的虚构或批判,认为这种方法无力揭示英国宪法的“真理”。在此基础上,惠尔坚持“宪法说什么是一回事,实践中发生什么完全是另一回事”。为此,他考察的不是被人们称之为“宪法”的法典或法律文本,而是考察政府的体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如果我们换一对宪法概念来说,英国宪法学的传统就在于研究“实效宪法”(effective constitution),而非“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

塑造英国宪法学传统的这种法学方法,与英国宪法学家同时作为法律人和学者的个人伦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为法律人,他们对规则带着特殊的偏爱,关心并挖掘生活秩序中的真实规则,而作为学者他们对知识和真理怀着敬仰和谦逊,竭力涤除可能的傲慢和偏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宪法学排斥政治哲学或“普遍法理学”,而在于坚持学术与政治、学者与政治活动家、哲学真理与流行俗见的区分。而抵制政治的党派诱惑与卑俗的流行意见的最好方法就是坚守法律人的本分和学者的尊严,这种个人伦理品质不仅使自己能真正向哲学敞开,而且能为自己赢得一份真正的自由。正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学的思想传统与英国宪法学家的个人伦理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构成了英国的constitution,塑造了英国人独特的生活风格和精神气质,也为英国人在人类文明史上赢得了高贵与尊严。而中国宪法学人要在今天的世界上赢得高贵和尊严,无疑要以英国宪法学家们为榜样。

4.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篇四

今年12月4日是第__个国家宪法日,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江苏大学在全校组织开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校园”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专门下发《关于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对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了详细部署。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六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等作为重点内容。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座谈会、报告会等活动,组织相关专业师生深入社区、公共场所和乡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举行主题班会、演讲辩论、知识竞赛、法治征文比赛、篆刻、手绘、手抄报等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校报、广播电视、展板橱窗横幅等传统媒体和校园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积极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增强和扩大宣传教育效果。

通过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全校师生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法治建设水平。

5.学校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篇五

遵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暨公布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结果的通知》我校于12月2日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针对第12.4宪法日制定了《扬芬港镇第九小学学宪法讲宪法教育活动方案》。

现将本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保障

组 长:杨德才

副组长:刘孝宾 李跃青

成 员:全体教职工

为了保障本次活动得到有效组织和开展,学校特成立了以杨德才校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在12月4日活动当天,学校及各班负责人都以《活动方案》的具体要求,如实地开展了各项活动,全校师生在本次活动当中受益匪浅,知道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性,知道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根本意义。

二、活动情况

(一)、主题升旗仪式

12月4日上午9:00分,全校师生全员参与了“宪法日升旗仪式”杨校长作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性》主题演讲,全校师生在在寒冷的天气情况下,依旧认认真真地聆听了宣讲内容,知道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意义,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二)、师生同步晨读《宪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日学习节选内容)2017年12月4日上午8:30,全校师生在各班教室,开始“师生同步晨读《宪法》”活动,各班同学在教师的带领下,一起进行《宪法》节选内容的晨读活动。校园内萦绕着同学们朗朗的晨读声,在欢快的读声中,遵纪守法的种子已悄悄种下。

(三)、校园宣传

1、校园宣传栏

六年级于12月3日制作了一期宪法日专题宣传栏。该班蔡会娟班主任教师带领同学在在寒风中完成了本期黑板报的制作,同学校的作品既美观又有宣传意义,起到了宣传宪法日的作用。

2、校园广播宣传

校园广播站于12月3日开始,广播站同学们在家里就开始了关于“宪法日”宣传广播稿的撰写,并于12月4日全天在中午、下午的不同时段进行滚动播报,广播员标准且富有激情的播报声回荡在校园中,同学们聆听着美妙的法制音符。

(四)、主题班会活动

作为“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的主要部分,主题班会活动的重要性尤其重要,学校为了做好本次主题班会,召开了全体班主任的工作会议,对主题班会作了明确要求。让同学们知道《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性,知道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明白作为社会的公民,遵纪守法是基本要素。

12月4日下午第三节课,各班班主任教师如期开展了本次主题班会课活动,各班主利用《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班同学开展讨论和讲解,旨在宣传、普法,让同学位知道《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性,知道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明白作为社会的公民,遵纪守法是基本要素。活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五)、学校教职工学法活动

教师是学校教学与管理的主导者和实施者,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升是当下教育发展需求,借助学校本次宪法日活动的开展,要求教师参与学法、实施法制渗透,利用法律武器做保障,工作生活以法为原则,倡导遵纪守法,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作一个法律的拥趸者。

12月4日下午3:30,扬校长在学校会议室主持全校教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活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旨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办事、守法护法。

“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至此全部顺利结束了,本次活动有6个教学班参加,参加活动的学生达267人,活动次数达5次,上传学生学习宪法感言1篇。回顾本次活动的开展,利益于前期的大量准备工作和各班级间的通力协作,以及同学们的积极参与,通过本次活动,所取得的效果超出学校预期,全校师生在本次活动中受益匪浅,在学习、工作、生活当中,它的影响是深远的。

霸州市扬芬港镇第九小学

2017年12月5日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霸州市扬芬港镇第九小学

2017年12月5日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扬芬港镇第九小学

2017.12.5

学校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宣传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建设,我校认真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传播了法律知识,强化了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了校园的和谐。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单位之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校园的具体举措,也是提高自身依法执教水平的需要。我校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的开展,制定下发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

把学习宪法法律作为当前学校领导干部和职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我校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

(一)教师带头学习宪法。

学校教师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利用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平台对我校全体教师进行法治培训,并进行宪法专题辅导培训。在校领导的带动下,全校师生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二)大力宣传宪法。

在学校向教职工宣传学习宪法的同时,还组织老师向学生宣传宪法。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制意识。

通过宪法日和法律宣传日活动,我校全体教职工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决杜绝和预防“四乱”和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现象发生,切实把“法治进校园”工作落到实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学校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

12月4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我校为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法治意识,营造校园法治宣传氛围,进一步把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宪法日期间,学校以“学法守法 护我成长”为主题组织全校师生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的宣教活动。

一、营造活动氛围,注重校园宪法宣传。

为了更好的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增强宣传力度,学校充分利用电子屏幕、校园广播、板报、校园网及国旗下的讲话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宪法知识,进行宪法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二、开展国家宪法日升国旗和宣誓活动。

12月4日开展了国家宪法日升旗仪式和宣誓活动。刘孝宾副校长希望全体教师要学法知法,引导同学们走正确的道路,做一名奉公守法的人民教师。希望全体同学从自己做起,争做文明时代的青少年、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注入法治正能量。

三、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

12月4日清晨各班级响应号召,每个班主任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和宣誓活动。

四、开展法制教育讲座活动。

学校邀请到法制副校长杨宝林来到学校,为同学进行法制教育。他强调依法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并给同学们介绍了树立法制意识对于法制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五、开展宪法教育主题班会课。

学校各班级以“12•4”全国宪法日为契机,在认真学习宪法知识的基础上,共同以“学法守法 护我成长”为主题召开班会课,对学生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领导对各班级班会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全校学生做到人人都参与,将法制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

此外,学校还组织全体教师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全体教师的法律意识。

6.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篇六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1】

遵照上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宪法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在此方案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全员动员

法制宣传教育历来就是我校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月初,我校专门利用行政会研究法制教育的活动方案。由校长主抓,安全办主任专门负责,制定了活动方案。然后通过校会向全体教师和学生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让全体师生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这项活动,从而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使教师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以手抄报、广播、课堂为阵地,向师生进行法制宣传

为了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接触到法制教育,我校在全校班级中进行了法制宣传中队会评比活动。要求每个班级都要开展一次关于法制教育方面的主题中队会,内容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小学生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开展手抄报评比、国旗下讲话等活动,提高学生们理解法律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活动,使在校的每一位同学都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提高学生们的法律观念。

三、利用校园,播放法制录像

我校安全办组织了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录像。我们利用中午播放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片,组织各班学生观看。同时对学生们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并对问题进行解决。通过这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们更直观的了解法制方面的问题,从而加深印象,避免了学生们在法制方面容易出现的误区和错误行为。

四、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12月中旬,我校安排法制副校长在校园内进行法制教育,利用真实的案例,向学生进行了深入浅出地教育宣传。我校还利用家长学校的机会,对广大家长进行了法制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总之,通过这次活动,我校圆满的完成了“宪法进校园”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了我校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加大了我校依法执教的工作力度,优化了我校教师的整体素质,规范了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了学生知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提高了在校学生的整体素质。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2】

一、活动主题

倡导社会主流文化,弘扬法律正义精神

二、活动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锲而不舍,敢为人先”的校训精神,传承社会文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学法积极性,充分展现我校青年学子的精神面貌,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

通过系统全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全校自觉学法、守法的和谐校园环境的形成。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并在生活中带头守法用法。

四、活动内容

在全校广大青年学生中开展征文比赛,深化青年学生的法制理念和专业素养,提高学生对学校的归宿感,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同时积极发挥法学院的引领宣传带头作用,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普法宣传。

五、活动反馈

此次活动采取生成学校二维码的方式,让学生扫描学校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进行学习与评价。活动进程中,学校总注册人数达11238人,教师注册人数430人,学生注册人数10808人,学校学生总实考人数11778人,平均成绩64.11分。活动参与人数比例较高,学生与老师都有较大的积极性。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3】

这次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宪法意识为目的,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新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部门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公民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了学法,尤其是学好新宪法的自觉性。现将我部门的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序开展

我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始终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次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及时成立了宪法学习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并根据区委宣传部下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我部门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安排。由于我部门领导重视、组织有序、保障有力、有力地促进了我部门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

学习宪法是当前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也是“七五”普法的内容之一。这次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一是利用每周周会集中组织学习新《宪法》,安排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二是组织全部门干部召开学习宪法的座谈、讨论会,结合农工部工作实际,举办交流会,探讨如何把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向基层延伸,推动宪法进入千家万户;三是开展“深入学习宪法,弘扬法治精神”主题党日活动,邀请了司法局普法办同志就20**年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四是组织安排部门全体人员抄写新《宪法》,原原本本地学习宪法文本,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

三、学用结合,整体推进,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部门依法治理,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是我部门学习宣传宪法活动的落脚点。通过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对农民所有权益的保护。通过此次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进一步动员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4】

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开展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营造普法教育氛围。

利用教学楼前的电子屏滚动播放“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弘扬宪法精神,做知法守法公民”等宣传标语,营造浓郁的宪法宣传氛围;全校师生每次进出教学楼都能看到,做到根植于心。

学校及时对“12·4”系列活动做了精心组织、全面安排。在学校中营造了科学执教、民主执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广大师生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要求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了解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式多种多样。

在法制宣传日的活动过程中,我校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具体活动内容有:

1、12月1日利用师生国旗下演讲——“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普法教育氛围。

2、将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渗透到课堂教学的全过程,在各相关学科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尤其是结合思品学科特点,大力加强法制教育。

3、班级开展活动,充分利用黑板报、班队会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7.讲宪法学宪法活动简报 篇七

面对著作权制度失灵, 学者们提出了“革命”与“改良”的不同主张。“革命派”主张以公共基金或作者津贴替代著作权的制度结构, 以服务于促进文化繁荣的公共目标。“改良派”基于制度变革的经济考量, 提出“公共领域”、“知识共享”以及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三种思路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不同于“革命派”的反著作权立场, 也不同于“改良派”的纯理论构想, 李雨峰教授在《著作权的宪法之维》中提出一种“宪法进路”, 将著作权的立法价值和制度设计置于宪法框架之下, 以确定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边界。为此, 他考察了著作权产生的宪政历史, 表达自由和公共领域等著作权制度与宪法的接触点。

一、著作权与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 从特权到私权: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近代著作权肇始于英国历史上的特许权。特许权是出版商公会和国王合谋的产物。出版商被授予印刷专利以获得垄断利益, 并控制不利于王室的舆论传播, 国王则实现书籍审查和获得稳定税收的目的。特许权的效力来源于王权, 其合法性受到“治理权和审判权区分”的宪政原则的质疑。随着图书行业利益分配不均的加重, 反对图书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 这种特许权制度被1709年《安妮法》所取代。《安妮法》具有革命性意义:它将作者确定为权利主体, 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 使出版商的垄断权受到极大限制。[2]

此后, 出版商们为恢复在图书交易上的控制权, 转向法院寻求普通法上存在永久著作权的支持。两个重要的诉讼案集中呈现了法庭上围绕著作权的性质所展开的论战。在Millar v.Taylor (1769年) 案中, 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基于公平原则———作者应对个人才智和劳动获得财产利益, 认可了普通法授予作者的自然权利, 并支持了出版商关于永久权利的主张。之后, 上议院在Donaldson v.Becket (1774年) 一案中重新评议这一问题。议员们考虑到授予作品一种永久垄断权对信息交换和流通自由的损害, 决定让《安妮法》限制作者可能取得的普通法上的绝对权利。[3]至此, 著作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被具有时间限制的法定权利所代替, 完成了其近代转型。

(二) 从写者到作者:作者主体性的确立

在前著作权时期, 撰写者主要依靠王室、政府或教会及富商提供奖励和赞助从事文艺创作。在赞助体制下, 著作家和艺术家往往要受制于赞助者的口味, 而缺乏表达自主性。随着18世纪中产阶级在英国的增多, 出版商开始寻找原创作品以满足不断扩大的阅读市场的需要, 一个专门为出版而写作的作者阶层出现。[4]他们不再依附于赞助者, 在创作上变得独立自主, 通过出卖手稿、向读者收费来生活,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得到显现。

从词源上考察, “写者”是一个表示主客体关系的事实描述概念。受柏拉图理念论的影响, 艺术即对自然的模仿, 在中世纪, 则演化为体现神的意志。彼时, 作品中的创造性被以为来自于自然或上帝。“作者”则是一个蕴含权利的法律判断概念。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 人性得到张扬, 作品被以为直接来自作者个人天才, 独创性成为说明著作权合理性的依据。[5]

如果将作者主体性的确立视为政治现代化的一部分, 从写者到作者的转换实际上与近代民族国家由“公民”取代“臣民”的进程相一致。经由著作权制度, 作者们摆脱了政府补助或私人赞助的身份枷锁, 走向了一个依靠契约的作品市场。

(三) 从西方到东方:帝制中国为何没有产生著作权

如果说著作权是“印刷之子”, 那么最早发明印刷术的中国却没有产生著作权制度, 或许更能说明宪政因素在著作权形成中的作用。英国的历程表明, 近代著作权是王权、议会、书商公会和作者等多元利益集团综合博弈的结果。反观帝制中国的社会结构, 在高度集权的官僚政治下, 皇帝垄断了所有的资源和权力, 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等级。由于“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和缺乏自治权的城市环境, 中国的出版商无法对国家权力产生制约功能。相反, 只有服从于政治利益, 商业利益才能得到行政庇护。[6]而对于构成作者群的士绅阶层来说, 通过保荐或科举实现“读书致仕”的理想, 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足够激励, “信而好古”的理念也阻碍了他们作品私有化观念的形成。加之, “以礼入法”的古代法制, 尽管存在官府治理典籍盗版的情况, 但却不是为了保护私权, 而是出于维护皇权和社会和谐的需要。[7]

二、著作权规则的宪法意蕴

从宪法视角来说, 国家赋予作者以著作权是为了保障学习自由、信息自由等宪法权利而支付的一种“对价”。[8]因此, 为了满足公众在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需要, 著作权法在制度设计时就内置了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李雨峰教授看来, 保护期限、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以及公有领域等规范和原则都具有丰富的宪法意蕴。

保护期限是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它是指在存续期间过后, 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如果没有保护期, 作者及其继承人就会长期控制作品, 超过一定时间, 权利的碎片化会增加作品流通的难度, 公众接触作品的利益势必受限。因此, 有必要确定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最初为14年, 现已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保护期的过度延长不仅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还使公有领域受到减损。因此, 应当对著作权保护期进行审慎选择。

与表达自由联系更为紧密的原则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思想、表达二分隐喻了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的界分, 作品中的思想观念是公共的, 作者的专有权仅延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这意味着就相同的思想观点, 他人具有平等的表达机会。从而, 保障了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信息自由。然而, 思想与表达的内涵并不清晰, 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削弱了这一机制的平衡作用。因此, 在实践中应承认二者的模糊性, 对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的集合提供适当保护。

如果说著作权是表达私有化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机制, 那么合理使用将是这一观点成立的重要依据。合理使用, 是指以研究和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新闻报道等为目的免费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它被广泛地适用于限制著作权法侵入“宪法禁区”。[9]在传统媒介时代, 合理使用既有效地激励了作品创作, 又保障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然而, 在数字环境下, 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带来冲击。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必须对技术措施做出严格界定, 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 以确保著作权和使用者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

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构成了公有领域的重要内容。公有领域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在《安妮法》制定时就获得认可。近些年由于著作权过度作者中心主义, 公有领域的重要性不断淡化、削弱。以否定式定义, 公有领域即不属于作者专有领域的信息。事实上, 公有领域的价值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的外部边界, 它关涉社会公众的宪法性利益。能够自由地接触和阅读作品, 是人们接受公共教育、参与民主生活、从事改编等后续创作的先决条件。在这个意义上, 保持一个充沛的公有领域或许才是著作权的正当性和立法目标所在。

三、通过著作权的宪法实现

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目标之一。然而, 宪政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宏大叙事, 它还需要具体制度的落实。著作权产生过程和规则设置表明, 宪法构成了著作权的逻辑基础。尽管著作权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 但在最终目标上, 它旨在“促进一部自由民主的宪法”。

一个良好的市民社会和健康的公共领域对构建法治、宪政国家具有重要作用。市民社会包含一个以私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要求国家为其提供秩序和法律, 同时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创作性表达也是一种商品, 需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为减少交易成本增强效率, 赋予作者以产权可以激励原创性作品的创作与传播。[10]然而, 由于市场失灵和私权扩张会导致个别大企业垄断产品来源、文化精英控制作品使用的情形, 从而重构社会的不平等。因此, 李雨峰教授并不赞同新制度经济学者将市场作为配置作品资源的最佳机制的观点。作品存在于市场, 却不能属于市场。从增进公共领域的角度, 著作权制度还具有建构功能, 它鼓励人们就一系列广泛的政治、社会、美学问题进行独创性和多样性表达, 并通过市场收益来维持作者的独立性, 从而为形成民主政治、培育公民品格、促进自我实现提供基础。但是, 著作权必须是有限而适当的, 为公众接触、交流、演绎和批判性使用作品预留足够的空间。由此看来, 宪法语境下的著作权具备一种中性品格, 通过排他权的赋予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持续供给。同时, 著作权的有限性又保证了市民社会的多元特征。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 防止信息垄断或分配不均是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不同于反著作权思潮, 亦不像“知识共享”、环保主义过于浪漫, “宪法进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连通著作权理想与现实的实证之路。不论著作权制度如何因应技术发展, 它都应当在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做出一种合宪性的权利安排, 藉此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8.德国宪法与法国宪法比较法研究 篇八

法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政治力量、阶级力量的对比,法国也不例外。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

法国宪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宪法变动频繁,错综复杂,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经验和史料。

德国宪法的产生

德国是一个宪政的国家,在十八世纪,国家成立时就已有成文的宪法。在1949年有了现行宪。但是在成为一个宪政国家之前,经历过的历史有150年。而且民主的宪法,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有的,1791年的宪法中包括了民主、人权、平等因素,这是一个现代的民主主权国家的开端。

德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848年宪法。产生这部宪法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工业化使得城市贫民和一些来自农村的人生活更加困苦,不得不起来革命;二是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令人遗憾的是这部宪法虽然公布了,但还没来得及实施,就因革命的失败而被撕毁了。

德国的第二部宪法是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它既没有包含民主,也没有包含人权。虽仅有的选举权,也是一个分等级的选择权,分成了三级。那些有财产的人,他们拥有的权利和票数是普通人的3倍。女性则是没有选择权的。1871年这部宪法的好处是在全德国范围内施行。

德国的第三部宪法是在一战以后,就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德国在1919年以后也致力于建立一个没有君主的国家,制定一部帝国的宪法。这部宪法也是一部针对全国的宪法。

德国的第四部宪法是1948-1949年宪法。魏玛共和国后来被纳粹分子推翻了。

法德两国宪法的特点

法国宪法的特点

首先是1958年的戴高乐宪法,其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

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另外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以及建立法兰西共同体的形式。法国宪法还专门规定了政党地位,而在英美国家,有关政党的立法都包括在结社自由之内。

德国宪法的特点

尽管将魏玛共和的短命完全归结于魏玛宪法并不客观,但作为一部构建魏玛共和政治秩序的最高规范,魏玛宪法的制度设计必然牵动并相当程度上左右了魏玛共和之实际政治过程以及社会层面之整合方式和方向,因而,检讨魏玛宪法在国家政制设计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对于德国战后国家政制之创建是不可或缺的功课,而德国基本法之所以能成为继美国联邦宪法之后第二部对世界宪政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文宪法,与它站在魏玛宪法肩上、充分汲取魏玛共和时期种种宪政经验教训从而使它构建的政治统一体下的政府权力在保持均衡的同时成为有效地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装置关系尤为重要。

在基本法中,权利规范被置于组织规范的前面,而魏玛宪法则相反。基本法将基本权利规范放在首位,象征着与魏玛宪法相比它更关注人民权利,权利规范是它的实质核心内容。基本法还赋予人民诸多具体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它在實质内容上而不仅仅在形式意义上超越了魏玛宪法。与权利规范的超越相比,基本法在组织规范方面对魏玛宪法的反省与发展就愈益显著。综括而言,现行的基本法较之前的几部宪法尤其是魏玛宪法存在几个方面的不同和特点:

(1)在政府的组成上,基本法通过将 组建内阁的责任主要托付于联邦议会和联邦总理手中,而不是像魏玛宪法那样交给联邦总统。

(2)在总统的宪法地位上,基本法仅仅赋予了由议会团体选举出的联邦总统非常狭小的权限,使总统远离独立地或决定性地参与最高国家领导的权力。

(3)在宪法的守护者问题上,基本法在第九章司法中首先就联邦宪政法院的组成、功能和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联邦宪政法院的宪法司法的唯一宗旨便是维护宪法。因此,联邦宪法法院所具有的广泛的管辖权在历史上是没有可比的先例的。正是通过这种广泛的宪法司法管辖,联邦宪政法院使基本法排除、 避免了种种的宪法基本权利侵害、宪法破坏或宪法障碍,为人类宪政实践开创了守护宪法的新模式、捍卫宪政的新篇章。

(4)关于政党制度,基本法同样有明文的规范条款,与魏玛宪法忽视政党的作用,让政党游离于宪法之外对比鲜明。基本法赋予了政党确定的功能,并依照其相互间的联系规范出了政党法秩序的基础。

总之,魏玛共和的历史教训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德国基本法今日的构造样貌和内涵实质,从历史的宽视角来看,基本法的宪政成就更多的可能源于它是站在魏玛宪法的肩上。

法德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法国的违宪审查

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法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委员会,对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法国政府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司法性质。

法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事前审查,宪法委员会的一个重大职能就是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也就是说,法国的违宪审查是在法律颁布之前提出来的,一旦该法律被审查为违宪法律,随即胎死腹中,不会被颁布,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国所颁布的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的,一经颁布就不会再进行违宪审查。

德国宪法的违宪审查

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 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却是出现在德国,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的灾难。

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德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它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监督等。但其主要职能还是司法机关,它最重要的地位在于是联邦范围内的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唯一适用联邦基本法的联邦法院,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

德国的违宪审查则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说明德国的违宪审查既包括类似法国的事前审查制度,同时也包括违宪法律导致具体诉讼发生后的一种事后审查的权利救济。这一方式能够有效的弥补以上所提到的事前审查所存在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工作量巨大等新的问题。而德国则实行的是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具体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

总之国际流行的划分标准往往把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划为一类,可见其确实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他们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模式的两大代表也的确各有特点,除了上文说的之外,在违宪审查的制裁方式、权力职能上等都有所不同。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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