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通用9篇)
1.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一
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
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优质农产品(包括农、牧、渔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加快发展安全优质农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坚持与优势、特色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质化工程建设相结合;坚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的产业化经营;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自主建设为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规范管理,授牌扶持,引导、鼓励企业、部门和社会各界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第四条省农委、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标准化生产基地所在市、县农业、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目标,用5年时间,按照布局区域化、基地规模化、管理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的要求,基本实现全省优势、特色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有关农业项目区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优质标准。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六条 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总体要求,标准体系配套适用,产地环境无污染,基础设施科学合理,生产过程标准化,生产记录档案齐全,全程服务配套规范,龙头企业带动有力,产品安全优质高效,经济效益明显,农民增收幅度大。
第七条标准化生产基地要按照省优势、特色和出口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选择规模种养殖条件、农业生态环境较好,无工业“三废”污染的集中产地。
第八条标准化生产基地要按照国家农业投入品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对生产投入品的经营与使用行为,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添加剂以及未经登记的有毒化学肥料等投入品。按标准指导生产者科学使用限用投入品,并加强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档案管理。
第九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参照出口贸易标准,完善地方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科学适用的生产管理标准体系,做到基地建设有标可依。
第十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切实抓好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重点实施好种畜与种苗、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管理以及产品加工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标准。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编制生产管理标准手册,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标准的入户率和使用率。
第十一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坚持规模化布局、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根据基地建设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后加工与流通、以及技术服务要求,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加服务组织连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切实做好种畜种苗和投入品供应、病虫害防治、技术标准培训指导、产品收购加工包装以及上市流通等统一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建立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完备基地环境质量、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活动、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档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规范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按照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及其产地认定管理规定,严格标准,规范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要积极推进基地种养殖场和生产加工流通龙头企业的HACCP、GAP、GMP、ISO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真做好产品卫生登记工作,提倡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认定,推进与国际接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指标主要包括:基地规模、农业标准体系完备率、农民标准化培训入户率、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产品生产环节标准化覆盖率、农户生产管理(包括投入品使用、产地环境、生产管理、产品质检等内容)建档率、龙头企业带动率、统一服务社会化程度、质量认证率(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率、以及每亩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程序,每年5月由基地所属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或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会同质监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农业、质监部门初审,于7月报请省农委、省质监局组织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六条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要求,申请单位要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求实现情况、有关申报指标要素具体情况、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基地建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填写《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附后);以及有关农业标准、质量认证、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省农委、省质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评审管理等方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可参照省级做法,切实加强对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申报认定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和“一事否决”的制度。
1、分级管理:根据对申报指标要素的综合评分(《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附后),提出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级,按省、市和县三个级别由省农委和省质监局实行统一授牌(《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级标准》附后)。申报国家标准化生产基地必须是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
2、动态管理:省级每两年对认定、授牌的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复评审,根据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和综合评分情况重新等级认定、授牌。
3、“一事否决”:申报的标准化生产基地近两年内如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即取消申报资格;已认定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则立即取消标准化生产基地资质并摘牌,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标准化生产基地。
第十九条省农委、省质监局要统筹规划,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增加对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根据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授牌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以奖代补,并配套加大相关农业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同时把标准化程度作为农业项目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引导扶持各地加快发展安全优质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委、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试行,1年后进行修改完善,颁布实施。
2.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管理, 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根据《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检 (试) 验室。
第三条经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制定质量考核制度, 实行检 (试) 验室验收管理制度。
第四条检 (试) 验室的验收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墙革办) 负责组织, 委托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以下简称省新型墙材协会) 承担。
第二章检 (试) 验室的人员配备
第五条检 (试) 验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配置不少于2人, 人员相对稳定, 并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检 (试) 验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检 (试) 验室的管理和检 (试) 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省新型墙材协会颁发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培训合格证》, 检 (试) 验室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 (试) 验室负责人应熟悉相关标准、规章和制度, 了解生产工艺, 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检验人员应掌握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范围、检 (试) 验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
第三章检 (试) 验室的管理
第八条检 (试) 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 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 (校验) 周期和使用维护记录等。
第九条检 (试) 验室的计量器具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时经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验。根据国家或行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验标准的最新修订情况, 及时更换和增加检 (试) 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必须建立完整的检 (试) 验室检验台帐和检验原始记录制度, 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完整、清楚、准确。原始检验记录须按月序编号, 统一分类, 按年汇总。产品检验必须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 须留样的样品应保存三个月, 做好唯一性标识。检 (试) 验结果必须由检验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定期根据检 (试) 验室检验结果写出技术分析报告用于指导生产, 并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制度、主要生产控制项目及指标范围、半成品和成品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检 (试) 验操作规程等要求公布张贴。
第十三条检 (试) 验室应每年与法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比对, 以保证企业检 (试) 验室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产品出厂由检 (试) 验室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 并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检测项目的质量报告单。企业法人授予检 (试) 验室可以独立行使产品出厂的管理权。产品在市场监督检查或工地材料复验中出现不合格的, 追查检 (试) 验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检 (试) 验室的验收
第十五条检 (试) 验室符合《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可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程序
(一) 新型墙材企业首先向设区市墙革 (改) 办提交检 (试) 验室验收申请, 填写《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申请表》 (附件1) , 设区市墙革 (改) 办初审后报省墙革办。
(二) 省墙革办委托省新型墙材协会对申报企业的检 (试) 验室组织现场核查, 核查组人员由行业专家、省、市墙革 (改) 办等共同组成。人数5~7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
负责制, 组长由行业专家担任, 核查过程实行成员分工负责。
(三) 核查组对照《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和《江西省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制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技术条件 (试行) 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企业检验室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填写《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现场考评表》 (附件2) , 并进行单项和总体评价。验收记录表由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省新型墙材协会将核查组意见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墙革办。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应承担起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省墙革办委托省新型墙材协会, 每年开展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每年组织一次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
第十八条审核发证
省新型墙材协会将审查意见报省墙革办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新型墙材协会颁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 并报省墙革办备案。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一) 设区市墙革 (改) 办对已经取得《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的企业, 实行每年度不少于一次的检 (试) 验室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
(二) 如发现企业检验室日常运行不规范, 由设区市墙革 (改) 办责令整改, 整改时间一个月。
(三) 对于企业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有效期内, 监督检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报省墙革办批准, 由省新型墙材协会予以暂停或收回《检 (试) 验室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附则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探析 篇三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施工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础。施工企业只有深刻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巩固和强化,排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企业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1 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正确认识 进行工程项目生产时,施工企业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规律,更不能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判断安全事故产生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移动模架生产大体积、大吨位砼箱梁,对地基的承载力和高空作业的施工安全提出新的挑战。另外,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必要的准备,疲于应对,导致安全隐患频繁发生。
1.2 责、权、利在专兼职安全员中不对等 薪资待遇方面,企业给予专兼职安全员的待遇偏低,通常情况下,将其定位于业务人员,甚至一部分安全员的薪资待遇与普通工人相同。福利待遇的偏低,导致一方面制约了专兼职安全员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其潜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权力有限,当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征兆时,根据规定需要请示部门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进行定夺,尤其对于重大的安全隐患更是不敢越级反映,当报告项目主管领导效果无效的情况下,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1.3 安全意识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投入 以成本管理责任重大为借口,根本不给项目安排专职安全员,特别是被集团公司列为重、难点工程的一些特殊项目。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新上项目的增多,安全教育培训对于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显得格外重要。在有些企业设置把安全员的重要岗位列为照顾50岁以上的老职工安置性岗位,在他们的意识形态中老职工具备一定的经验,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化,以及旧的思维模式制约了他们职责的发挥。在表面看来,企业在教育培训上投入,其效能大打折扣,相当一部分安全员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1.4 奖惩措施不健全 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在安全管理方面,客观上,导致“人为”地制造死角,同时,因麻痹大意、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和监控不力等弊端,导致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尤其直接领导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是理所当然。致使责任人不负责任,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社会信誉。另外,在工作的过程中,对那些认真、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鼓励。
2 安全生产的措施
只有科学合理地把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律,积极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力度,对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强制性的控制,成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2.1 正确把握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规律 对于新上马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要谨慎对待,必要时刻,可以请上级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把关。通过集体会诊的方式对重大施工方案进行协商解决处理,对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一切机械设备性能、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都要在施工方案内进行落实。项目负责人主要核实检查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生安全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等。
2.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就是:上级给下级做榜样,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强化制度本身的刚性,做到奖有章,罚无序;另一方面根据本级的安全管理职责对职责进行进一步的落实,通过抓好典型,给下级做示范,逐级地推。
2.3 确保安全投入 为了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其次加大对安全警示、标语等宣传的投入力度;第三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软环境约束;第四加大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投入力度。上述内容在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都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2.4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或免予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隐患。聪明的管理者通过建立和完善奖惩措施,利用制度对给企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给予处罚。相反,在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做出巨大贡献,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做出有效处理,避免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尽职尽责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3 结论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要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日常管理和现场安全加强检查的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生产活动;及时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不断进行调整,通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的投入力度,避免出现新的安全事故;巩固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绝对不能参与特种施工作业。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企业的未来与发展,施工企业如何合理、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方雄.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科技资讯,2007(13).
[2]赵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3]邓思聪.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J].价值工程,2011(02).
4.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明确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电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光伏电站各级人员。
第四条 光伏电站所属班组是光伏电站系统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光伏电站站长是本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站长助理是分管各值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各值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光伏电站站长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机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机构接受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承担“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光伏电站安全生产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光伏电站系统的落实情况,使光伏电站系统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组织制定适合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组织审批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满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
(三)制定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光伏电站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光伏电站安全
实;
(三)组织本光伏电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本光伏电站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按上级公司要求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和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
(五)组织编制好“两措”计划,确保“两措”费用的安排,做到项目、时间、负责人、费用“四落实”,并负责督促实施。
(六)参加或主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会,主持召开定期的生产安全碰头会,研究解决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七)亲自批阅、处理上级有关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文件和事故通报,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指示,并负责督促实施。
(八)把生产安全指标作为经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及时兑现。
(九)全面负责本光伏电站的车辆调度、后勤保障、接待参观。配合上级公司各部门做好生产计划、物资计划、生产报表、综合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等工作。
(十)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组织员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做好员工思想工作,搞好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
第九条 站长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站长助理是各值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十)协助站长制定并落实“两措”计划。
(十一)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场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站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
(十二)监督检查现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全面负责资料室、库房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高级运维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在站长助理的领导下工作,协助站长助理完成本值各项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所辖电气设备、附属设施及光伏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二)认真学习并执行上级下发的安全文件。
(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安措、反措”;“安规、运规、检修规程”,杜绝误操作。
(四)严格执行 “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常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杜绝有章不循。
(五)参加场内安全活动,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严格执行《消防规程》、《特殊消防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检查现场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可靠性。
(七)根据运行方式、设备状态、环境气候、缺陷变化、异常工况等做好班中事故预想以防患于未然。
(八)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操作命令,对上级命令有违背《安规》、《运规》的操作,必须提出异议,接受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越级汇报。
(八)交接班时做好记录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初级运维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完成中级运维员及以上人员布置的安全工作。
(二)在中级运维员及以上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全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现场维护规程》等有关规程,熟悉设备原理、性能、参数,掌握运行维护的基本概念和步骤,掌握微机操作的一般技能。
(三)在中级运维员监护下,协助做好倒闸操作、布置安全措施,参与设备维护工作。
(四)参加站内安全活动,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五)在中级运维员带领下巡视、维护设备。
(六)按照中级运维员以上人员要求开展检修工作。
(七)协助中级运维员进行抄表、记录的填写。
(八)搞好本光伏电站的卫生清扫工作。
(九)协助中级运维员做好站内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学员岗位安全职责
(一)认真完成初级运维员及以上人员布置的安全工作。
(二)在中级运维员及以上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安全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现场维护规程》等有关规程,熟悉设备原理、性能、参数,掌握运行维护的基本概念和步骤,掌握微机操作的一般技能。
(三)在中级运维员监护下,协助做好站内设备巡视工
好食堂卫生的人员。
(二)食堂人员必须是个人卫生习惯好,讲究卫生的人员。
(三)食堂人员上岗前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食堂人员必须是健康、无传染病者,每年按照防疫部门要求进行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设立安全目标奖,根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奖励。对全面实现安全目标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光伏电站对在光伏电站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本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光伏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人员,经光伏电站安全监督机构审核,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光伏电站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
5.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增强各级、各部门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为州、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烟草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和农机等服务部门,各乡(镇)政府、烟叶站、水利站、农机站,各项目村民(组)委员会。各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必须在基本烟田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网络布局、规模推进、不断优化、持续改进”的要求。
第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烟水配套建设为主,同步配套实施密集烤房建设、烟田机耕道路建设和烟草农业机械推广。建设项目分四类:一类为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包括自流引水加管网(沟渠)配田间灌桩、提水工程加管网配田间灌桩、集雨水窖(池)的建设;二类为烤房,主要是大型密集烤房建设;三类为烟路,包括烟田间的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四类为烟草农业机械,包括通用机具和烟草专用机具。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立项、申请(报)、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产权和管护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是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规划内,符合“三基本”原则: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基本烟区、基本烟田、基本烟农内进行建设。
第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先考虑集约化高、烟地集中连片高、烟农相对集中稳定、可持续发展好的烟区。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烤房群工程和烟田机耕道工程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立项建设单位,实行连片集中,连片开发。
第八条 烟水工程要按照“宜蓄则蓄、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时与人畜饮水相结合,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发挥烟水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 立项申请。户建项目由烟农,联建项目由村(组),跨村项目由乡(镇)向当地实施建设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进行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必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报告》须报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认,评审权限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一)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1.对本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每年50万元,由财政资金开支)。
4.检查、督促办公室、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二)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
1.对州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制定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方案,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通报。
4.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并督查落实。
5.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督促落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
1.对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和上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有关成员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落实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经费列财政资金开支)。
4.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及时报批烟农自建或联建项目。
5.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6.检查、督促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
7.及时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乡(镇)政府:
1.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办法和要求。
2.协助、组织实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人。
3.对当地实施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质量和用地协调负责。
4.及时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五)项目村民(组)委员会:
1.协调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督当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项目区村支书或主任为项目组组长,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协调、质量监督、工期督促。
3.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各县(市)局(分公司):
州级烟草部门:
1.拟订全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2.汇总、上报全州《项目实施计划》。
3.申报上级补贴资金,汇总、编制全州项目资金预算;
4.审批下达各县(市)项目实施计划,监督工程项目实施进展及运行质量。
5.组织对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抽查验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审计。
6.收集、汇总、上报各项资料,建立健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档案及管理。
7.为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项资料。
8.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县级烟草部门:
1.拟订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2.组织工程项目设计、上报,按已审批工程项目,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3.组织对工程项目全面验收。
4.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投资情况。
5.按时向上级报送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后的各项资料、数据。
6.总结、分析本县(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
7.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指导。
(七)州水利局及各县(市)水利局:
1.配合烟草部门组织完成全州(县)烟水配套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督促水利部门实施的烟水工程项目;向烟草部门提供优选项目。
2.在解决工程性缺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尽量向种烟区倾斜。
3.抽出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水配套工程,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水配套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5.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抓好烟水配套工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八)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1.申报“以工代赈”匹配资金列入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烟水配套工程项目。
2.督促检查匹配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九)州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1.协助烟草部门对全州县(市)烟田机耕道路项目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烟草部门提出机耕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交通部门根据方案进行实地勘测,提交设计方案。
2.协助烟草部门编制颁发烟田机耕道路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抽派技术人员与烟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烟田机耕道路工程,为工程质量、技术把关。
3.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烟田机耕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的督促落实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十)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及各县(市)农业局:
1.负责烟用农机具匹配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
2.积极与烟草部门配合,组织好对烟用农机具的选型工作。
3.与烟草部门共同制定烟用农机具的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落实。
4.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乡(镇)烟用农机具推广使用情况的督促落实工作。
5.负责对烟用农机具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经可行性论证后的规划项目,且符合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以县(市)为单位,按规划和编制资金预算,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的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预算。州级汇总后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三条 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已审批计划,下达各县(市)《实施项目计》。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州政府与各项目县(市)签订考核责任状上。
第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一年一定,按年实施。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化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投资和建设规模、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标准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出资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设期纳入实施计划,应按期完成,项目工程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确保在烤烟生产中能发挥作用和效益。
第十六条 《烟水配套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按《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烟田机耕道建设按我省农村机耕道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行招投标制及工程监理制。州、县(市)烟草、水利和发改部门应与有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外聘有监理资质的人员协调配合组成质量监理和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大额投资及独立投资建设工程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以乡(镇)或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数量、地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受益农户名单及受益烟田、工程造价(或补贴金额)。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烟水配套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水利行业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267-2001 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1999 的规定执行;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必须符合《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规定。烟叶生产需水量计量灌溉定额为:每亩烟地按7立方米需水量配套。烤房按大型密集烤房标准实施。烟路建设以方便基本烟田内的机耕作业为重点,以机耕道为主。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县级验收和州级复查验收制,单个项目重点工序要进行过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逐个编号,完备建设及标识,及时组织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验收由各县(市)政府牵头组织烟草、水利、发改、农业(机)、交通等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率必须达 100%)。
第二十四条 县级验收主要内容:
(一)相关建设、施工管理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二)工程是否全部完成,工程内容是否与实施计划一致。
(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施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程效益是否发挥较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写《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实施、验收情况。重点包括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额、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整理好工程图纸、图片等资料。
(二)建立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GPS信息、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工程项目编号、开工、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额、工程项目权属、对应的基本烟田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向州级申报复查验收。州级复查验收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项目进行复验,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100%复查验收,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按30%比例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州级复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二)是否按批准的实施计划进行组织施工,工程布局、规模、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三)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合同签订情况、项目档案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工程的验收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五)工程管理、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竣工项目全面建立档案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档案内容包括:烟农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结算资料等),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及工程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各投入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资源整合、各行其规、叠加显效。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以烟草部门为主,水利、发改烟水配套项目资金为补充;密集烤房建设资金、烟田机耕道路和烟叶作业便道建设资金由烟草部门投入;烟草农业机械配套建设补贴资金由烟草、农业(机)部门共同投入,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补贴资金兑现。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80%,州级复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资金的15%,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兑现。兑现原则:
(一)必须签订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或与各投资建设部门签订的建设协议。
(二)兑现前必须先张榜公示。
(三)以项目工程实际投入或协议约定兑现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烟草机械补贴。烟草农业机械配置以省级当年公布的农机补贴目录为准,通用机械为购机价的68%(烟草30%、农机38%),未列入当年农机补贴的烟草专用机械由烟草部门补贴购机价的60%。
第三十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补贴资金兑现方式、程序及办法,按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产权管理和运行管护
第三十四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权属和管理:由村(组)及跨村联合建设的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所有权、管护权属签订合同村民小组、村委会;烟农自建的小水窖、小型密集烤房的所有权、管护权归烟农;烟路所有权、管护权属村民小组、村委会。
第三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毕,签订产权移交协议,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并颁发产权证书。
(一)烟农自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
(二)烟水配套系统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烟路工程项目产权归属村(组),办理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集体产权证。
(三)跨村或跨乡的项目产权可在项目实施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明确合理划分到村组,由受益村组乡镇联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单体骨干烟水配套工程、大型集群烤房等工程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由项目建设乡(镇)及村民小组、村委会协调解决,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管理实用原则,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产权归烟农的,直接由烟农负责管理维护;产权归村(组)或乡(镇)的,由村(组)或乡镇牵头,制定管护制度与受益烟农共同管理、维护和使用,可向受益农户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对各县(市)及相关单位工作责任考核,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相关申报、建设程序必须确保依法、合规。任务计划完成好,项目效益高,建设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的,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省、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计划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明显滞后的。
(四)监管不力,导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且审计通不过,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监管不力,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情况的。
(六)监管不力,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实施不在基本烟田,项目建成后,因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不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对象以及虚报基础设施建设数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匹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标准等有关内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认真履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条 实行问责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十一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六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 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 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
第三章
租
赁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 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
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 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章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
产管理制度及档案;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 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 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
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办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 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
7.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七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是企业“一把手工程”, 是由其客观属性所决定。
首先, 安全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及其繁琐、极其深刻、也极其广泛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人的因素:牵涉到知识、技能、意识、观念、态度、道德、认知、伦理、情感等;物的因素:牵涉到工艺、设备、设施、应急系统等;环境因素:牵涉到自然环境、作业环境、综合环境等;管理因素:牵涉到法制、体制、机制、制度、方法、措施等。因此, 不可能通过一个制度、某一个部门就可以满足安全管理, 实现安全生产。
其次建设项目有其系统性管理要求非常高的客观属性。因建设项目必须在其特定的环境、资源、时间要求下, 满足一定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等要求。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取得最好的效果。而实现安全生产是实现项目目标的基本保证。项目是企业管理的前沿阵地, 是企业综合素质的体现。因此, 项目体系化管理的水平即直接反映着企业综合管理的水平的高低。
最后项目经理在整个项目策划、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一把手”无人可替代的作用。一是领导的影响力。发挥着对团队的重要的引导作用;二是领导的号召力。发挥着项目活动的巨大推动作用;三是领导的决策力。发挥着对项目管理的组织、机制、政策等支持作用;四是领导的资源支配力。发挥着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资源的直接保障作用。
因此, 要求健康安全环境体系化管理“落地”, 项目经理首先必须做一个体系化管理的明白人。必须发挥其“一把手”安全生产的务实管理作用。否则, 项目体系化管理就很难推动。因此, 对项目“一把手”的素质及考核要求必须到位。
二、风险管理策划是实现项目HSE体系化管理“落地”的基础
建设施工项目往往投资量大、施工周期长、野外作业环境条件差、参与施工队伍、设备繁杂、工序管理交叉、复杂、涉及特殊危险作业频繁, 风险十分难以控制。因此, 严谨、科学的风险管理策划, 实现事先预防, 是项目体系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1.严格推行项目工程风险识别与评价
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找准、找足项目实施整个过程各个施工环节可能遇到的风险, 并根据其确定的风险因素事先制定和落实管理措施。风险评价后应建立《风险因素清单》和编制《项目健康安全工作计划书》, 并形成正式文件发到所有项目管理人员手中, 按计划内容和责任分工各负其责, 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真正达到事先预防的目的。
2.《项目健康安全工作计划书》的编制内容及要点
(1) 项目概况:描述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地理、地质、气候情况、工程特点、特性、工期、社会保障系统等情况, 包括主要分部工程的特性等;做到让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整体情况了如指掌。
(2) 风险因素识别、评价清单:组织风险评价小组解剖工程, 评价确定各工序及活动中存在的人、物、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 通过评价形成清单, 并按权重排序, 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人员提供风险管理依据与作业指导;让施工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随时掌握每到工序、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3) 安全控制目标、指标:根据项目风险特性和类别, 制定项目管理总目标、分部、分项工程子目标、根据目标及主要风险因素确定管理与控制指标, 并量化到具体活动内容。
(4) 管理程序:明确各项控制措施的工作目的、内容、责任、方法、标准、时间及工作流程等;要求管理措施要具体、步骤要明确、责任要清晰。
(5) 组织结构:根据项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确定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配置相应人员。
(6) 职责权限:明确所有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权限。
(7) 制度配置:建立、完善项目管理配套制度, 满足计划落实和风险管理要求, 包括对分包商的制度要求。
(8) 资源配置:满足工程健康安全控制、管理要求。
(9) 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频次、方法、责任人、培训效果等。必须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10) 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法、频次等。编制《安全检查表》。
(11) 评价、考核:明确评价方法、频次和评价标准。
(12) 奖惩制度:明确奖惩责任、权限、方法、频次和量化奖惩标准等。
(13) 应急预案:符合项目风险特性、类别, 确定应急对象、组织、责任、方法、措施、资源、培训、演练等内容。
三、过程控制是实现项目HSE体系化管理“落地”的保障
1.全面组织《项目健康安全工作计划书》培训。培训是确保计划变为现实的基本要求。一是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 做的应知应会, 实现各负其责;二是对作业人员做好层层技术交底, 直至落实到岗位。培训要达到“五会”要求。即要求各级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 (管理) 方法、岗位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五个方面必须做到应知应会。这是满足现场风险管理的基本素质要求。
2.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现全过程现场技术指导和监护, 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3.落实监督、检查与控制。项目负责人须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专业管理人员须负责日常巡回监督、检查和组织专业检查, 保证施工作业始终不偏离计划。
4.定期考核、评价、总结。
5.落实问责、奖惩。实现有责必问、奖惩并举的管理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工程建设最基础的管理单元,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项目管理入手, 这是安全管理的关口, 是体现企业基础工作是否牢固、基层工作是否到位、基本功是否扎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长期不懈地坚持体系化管理, 坚持持续改进, 最终就会步入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的管理轨道, 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的飞速发展, 国家对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对安全需求的迫切呼声也越来越高。建立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国家的发展方针。因此, 企业如何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战略实现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是当前须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完善,体系化管理,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8.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八
摘要: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对电能的需求越来越大。为缓解电力系统供应压力,电力企业不断新建电力工程,与此同时,由于外界和内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使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和安全生产过程存在许多问题。这样问题不仅会影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还会给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带来安全隐患。本文就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管理方面的对策,从而确保工程施工按时按质保量完成,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生产。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 施工 安全生产 管理
0 引言
从生产角度来讲,安全就是一种不发生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可以表述为防止灾害,消除最终导致死亡、伤害以及其他损失的发生的条件。在任何一项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对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来讲,安全生产管理是现代化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推广电力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规范化,从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实现电力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所要处理的安全事故活动,以及所要解决的管理方面的问题。由于电力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施工周期长,建设程序较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工程整体质量安全,引发严重的安全施工。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①加强电力工程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可以保证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②做好电力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改善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施工项目整体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③通过电力工程安全管理,能大大优化当前的生产条件,保证施工环境的整洁,改善企业内部环境卫生,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
④强化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既是目前我国电力工程建设的需求,也是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迫切任务。
2 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员工综合素质不高
在现代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工作人员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薄弱,企业胡乱招聘一些技术和能力不过关的员工,不仅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些员工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把握当前的局势,不按照规定程序施工,无法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与进度。
2.2 安全生产管理严重滞后
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得工程施工没有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导致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即使部分企业制定了相关制度,也没有较好的执行,且管理方式和内容缺乏创新,仍然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水平和层次,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滞后,与实际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发展严重脱节。
2.3 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即使电力生产企业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仍然不认真执行,没有将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的落实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只是走走形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很难找出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解决。另外部分领导借口于工作忙,没有深入开展实际的调查工作,对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重视程度较低,也没有及时制定相关整改方案。
3 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与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电力工程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施工周期长、投入成本大的工程,对其施工过程和生产进行安全管理,能有效的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对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对社会稳定和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顺利进行,促进电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1 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企业切不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应该重视项目施工与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因此企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要求其佩戴安全帽等相关安全装备,否则一律不得入内。另外,还应该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实现了解并熟练的掌握相关安全标准和专业技术知识,以获取相关的管理技巧和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素质。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从根本上保证电力工程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
3.2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必须全面贯彻和落实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在工程建设现场,由于部分人员缺乏责任心,疏忽大意,贪图省事,抱着侥幸心理,这样只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给自己和家庭带来非常大的痛苦。因此必须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现场安全管理,完善相关的安全施工和管理制度,尤其要注意薄弱环节的管理。企业也可以将操作性较强的施工工序制成安全手册、安全责任书等材料,使每个员工对其工作内容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当然对实践中多发性和重复性的安全施工事故必须认真总结,为后期工程施工做一定的参考作用。
3.3 全面落实责任制
首先应该健全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使企业员工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以此进行制度规范生产,层层贯彻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明确界定的责、权、利,并细分到每一位员工的身上,从而促进企业上下所有人担负施工责任。其次应该明确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从根本上增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解决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责任意识,为推动工程安全施工、企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4 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全性评价是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有效推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途径。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容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施工出现诸多问题。安全性评价在综合运用系统工程的基础上,对电力工程生产安全性进行预测,掌握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帮助企业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实现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的目的,最终实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
4 总结
电力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电力工程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施工工期带来了较大阻碍。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性评价工作,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从而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杨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绩效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李剑峰.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J].煤矿机械,2011,04:22.
9.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海油函〔2006〕80号)
各分部: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海油安办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于2007年2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安监总办字〔2005〕197号)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是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三、海油安办设立海油分部(设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化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油分部(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各分部的业务工作。
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地区监督处。
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海油安办职责:
(一)组织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审批各分部提交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各分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
(四)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分部上报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分部职责:
(一)参与起草和宣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组织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再教育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出海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临时出海人员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监督检查所辖作业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海油安办直接负责之外的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和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海洋石油企业总部之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的材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所辖作业区域内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海油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区监督处的业务工作由分部领导。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监督处的职责。
第三章 分工负责
八、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
各分部主任在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部工作,对海油安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九、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按排名次序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副主任出访、出差和离职学习、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其他副主任代管。
十、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处工作,对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十一、各分部在所辖作业区域内履行职责。涉及几个分部的工作,应当由作业区域所在分部会同有关分部研究处理;需要海油安办决策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海油安办决定。
第四章 工作决策和部署
十二、海油安办负责起草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措施和行政许可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三、海油安办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分部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必须坚决贯彻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
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
(三)办理。凡海油安办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各分部的请示、报告可直接送交办的领导;如需业务处办理的,应同时抄送业务处一份。
凡海油安办领导没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的事项,传阅件送海油安办主任阅批,办理件送业务处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按程序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
十二、各分部承办的重大事项,由分部主任检查落实,并要及时向海油安办业务处通报办理进度或完成情况。
二
十三、政务信息、重特大事故信息等通过海油安办上报总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二
十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各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出席。
二
十六、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分管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专门事项,研究讨论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
十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讨论的事项,要先经分管副主任审定。
主任业务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分管副主任确定。
二
十八、副主任、处长(监督处处长)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时,要向主任请假。
第七章 其它工作
二
十九、各分部主任、副主任的调离和任命,需征得海油安办的同意。
三
十、各分部监管人员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告海油安办并交回执法证件。
三
十一、各分部应安排好本分部监管人员参加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三
十二、各分部在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向海油安办报告本分部监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
十三、各分部在委托培训机构举办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班前,应报经海油安办同意。
第八章 工作要求
三
十四、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海油安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海油安办或各分部内部按程序提出。
三
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从严治政的新风。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
十六、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海洋石油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
十七、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三
十八、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
十九、本规则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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