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共12篇)
1.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一
关于做好公司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安全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公司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也曾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部门、车间要加强对本部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做好表率作用,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公司所有职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车。
三、职工要自觉控制行车速度,并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瓶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四、门卫要加强对摩托车、电瓶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瓶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车间派人每天到门卫统计一次,并与监控系统核对,对违纪者每次罚款100元。
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10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希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2.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二
此前1 月6 日在北京主持召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专题会议时,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汪洋强调,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加快制定最严谨的标准, 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2016 年新年伊始, 食品安全仍然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大事。春节在即, 各地方也在为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做着紧锣密鼓的准备。
湖北启动高速公路食品安全检查
春节临近, 随着人们走亲访友、休闲度假活动频繁, 湖北省50 多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客流量增多, 食品消费量增大。为保证高速公路食品安全, 1 月15 日, 湖北省启动2016 高速公路食品安全检查, 并希望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31 电话举报。
这次检查, 以米、面、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节令性食品为重点, 以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加工等为重点环节, 对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首日检查中, 湖北省食药监管局组织的检查专班对京珠高速孝感服务区、汉十高速孝感服务区、汉十高速安陆服务区和汉宜高速潜江服务区进行了随机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不够规范、票证不齐全、食品存放“大锅烩”、少数从业人员违规操作、部分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等问题, 当场责令限期改正, 并通报当地食药监管部门, 要求加大巡查力度, 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郑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春节即将来临, 为进一步净化城乡食品生产经营市场,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郑州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有效整治, 使农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特别是农村地区节日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切实保障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郑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针对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的特点, 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 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油、米面、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糖果、干货、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 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年夜饭”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服务指导, 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迅速行动, 细化工作措施, 层层分解责任, 全面投入到专项行动中,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郑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将适时组织督导组, 对各县 (市、区) 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 (市、区) 食品安全办要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力度, 推动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避免整治盲区, 堵塞相关漏洞。
遂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春节即将来临, 为确保节日期间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县区局、分局要组织协调食安委成员单位, 针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 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 以及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开展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首先, 认真开展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酒类、调味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督促食品生产单位排除事故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或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其次, 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 突出节令食品、儿童食品、方便食品、散装白酒、肉制品、食用油、水产品、速冻食品等重点品种, 突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 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杂店的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以节日促销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再次, 认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承办节日聚餐活动较多的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游园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为重点单位, 以节令性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产品, 以原料采购、凉菜制作、生食水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 以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为重点部位, 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要扩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范围, 对筛查出的可疑食品, 应依法进行处置。
此外, 认真开展节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坚持总局“统一制定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数据汇总分析, 统一结果利用”四统一原则, 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协调配合, 针对节令性食品, 认真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利用好监督抽检结果, 提升监管水平。
华县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亮剑行动
根据陕西省渭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亮剑”行动的方案》精神, 为切实加强华县“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让全县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华县政府办决定, 在全县开展为期3 个月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亮剑”行动, 对各相关部门做了明确部署。
食品药监部门:一是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重点对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调味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认真检查节日消费量大、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 以及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 并认真检查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等重点区域, 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现象, 熟食卤味、生食水产品等凉菜加工和食品储存时间、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以及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有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行为;四是加强对农村“四小”的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无证无照, 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 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畜牧部门:一要加强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加强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二要加强动物产品检疫和产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节日市场;三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确保节日期间的放心肉供应;四是加强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加大对生鲜乳抽检力度。农业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食用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等产地准出管理, 加大对农产品产地检测力度, 强化标识管理, 确保果蔬基地的果蔬上市前全部通过农残检测, 切实保障节日期间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务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加大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测频次, 从源头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民族宗教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标志及标识管理, 加大对清真食品的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 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的生产、营销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打击和取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活动, 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饲料、兽药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在生鲜肉及肉制品加工过程使用违禁物质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走私肉”、“假牛羊肉”、来源不明肉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捣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粮食部门:开展原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加大“两节”期间粮食抽检力度。盐务部门:强化食盐质量监管,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3.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三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于加班事宜,只有冯某本人和用人单位是知情人,现冯某已死,对于用人单位否认安排冯某加班的说法已死无对证。某木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冯某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单方提供的可规避工伤责任的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应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慎的考虑。用人单位有严格的加班制度和下班后进入材料仓库的制度,但冯某在正常下班后,作为材料仓库的保管员,仍能进入仓库。从这点上看,无法排除冯某在事发当晚是经批准后进入工作场所加班的可能。另外,公安机关已确认冯某的死亡无他杀迹象,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冯某事发当晚是因在仓库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死亡。冯某在仓库堆放的货物前被其日常所能接触到的叉车挤压致死,属在工作场所因生产工具致死,冯某的死亡与工作有关。
其次,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是否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无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冯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不予认定冯某的死亡为因工死亡的理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此外,冯某正常下班后仍能进入仓库,在工作场所因生产工具致死,用人单位亦应为其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综上,对于冯某的死亡,笔者更倾向于认定为因工死亡。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4.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四
沪人〔2007〕247号文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乘坐工作单位公务车上下班,以及实行公车改革补贴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二、补贴标准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20元。
三、发放办法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2天计算。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费。
四、经费来源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各级机关不得再出台公车改革补贴项目,不得提高原公车改革补贴标准。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5.教职工上下班工作制度 篇五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浓厚忠诚履职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基地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1.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和相关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办公室坐班。
2.严格实行离岗报告公示制度。学校工作人员因下基层、服务群众、外出开会、处理突发事件等需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事先报告,并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学校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离岗外出请假制度,主要负责同志离岗外出的,要将去向相互告知,其他班子成员离岗外出的要报校长批准。
3.严格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实行学校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值班电话、值班地点等信息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迟到、早退、串岗、脱岗,不得搞遥控指挥。
二.实行逐日考勤月汇总制度
各校要建立出缺勤登记台帐,并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教师签到签离要写明具体时间及缺勤事由。学校要对考勤情况逐月汇总通报。
三、落实住校值班制度
学校要落实教师住校值班制度,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每晚要有行管人员与教师一起值守。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安排,负责偶发事件的临时处置及联系。
四、实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对各位老师劳动纪律情况与值班情况进行督查,基地学校将对各校以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查处的违纪行为按相关处理办法严格追究违纪责任。
坝塘镇中心学校
6.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六
(2010)行他字第18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
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
(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我院请示的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时,对高跃文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不同认识,决定向你院请示。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陈宝英、高祥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0日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桐城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桐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陈宝英、高祥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安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陈宝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住桐城市人大关镇麻山村。系高跃文之妻。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高祥,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宝英之子。
法定代理人:姚秀珍,女,193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人大关镇
缸窑村,系陈宝英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贤来,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人大大关镇缸窑村,系姚秀珍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诉人):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桐城市龙眠中路。
法定代表人:段鹏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项卫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笃超,该局劳动保障监督大队队长。
三、原一审审理情况
桐城市人民法院原一审认定:高跃文生前系桐城市大拇指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3月16日下班途中,高跃文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陈光林驾驶的普通货车碰撞,致其死亡。经桐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光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跃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8年6月1日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高跃文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为由,作出(2008)桐劳工字第006号《不予认定通知书》,不予认定高跃文因工死亡。原告不服,提出申请复议。桐城市行政复议机关以桐复决字(2008)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审被告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通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原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高跃文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高跃文既未犯罪也未违反治安管理,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认定高跃文为因工受伤,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桐劳工字第006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抗诉理由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的关键是弄清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即什么是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即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而实施的社会行政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手段之一,即具有维护社会安定、公共安全作用的法律所规范的秩序。我国治安管理体现为公安机关运用专门的组织管理手段,贯彻执行治安法规的各种活动。
其管理范围包括: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无证驾驶的人、酗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此,为了避免重复规定,2006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无证驾驶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显然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当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原一审判决狭义地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五、再审审理情况
原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出台,当时配套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系统的规定,故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不再重复,但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及了公共安全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一审认定高跃文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然不妥。综上所述,申诉人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桐劳字第006号《不予认定通知书》正确。抗诉机关的抗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2008)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申诉人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桐劳字第006号《不予认定通知书》,驳回被申诉人陈宝英、高祥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
陈宝英、高祥不服原判,上诉称:2006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把无证驾驶的行为规范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中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故高跃文无证驾驶行为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交通事故与高跃文有证无证并没有直接关系,且高跃文已对事故负了30%的责任。故请求法院根据现施行的两部法律的明确规定,撤销桐城市人民法院(2009)桐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重新改判;责令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高跃文于2008年3月16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就本案与工伤保险支付没有任何关系,高跃文出事时间为2008年3月,大拇指公司参保时间是2008年5月。本案的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与之配套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是一个大的范畴,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区别的。故高跃文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当然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请示的问题
7.教师上下班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七
为了保护教师的身体健康,提高教师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就教师上下班的交通安全与教师签订本责任书:
1、学校所有教师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教师上下班不允许驾车、骑摩托车或电动车,尽量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班。
3、如若不听劝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且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离校路途较远者,应尽量在每周日下午提前到校,避免因匆忙着急而出现事故。
5、因公出差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校,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7、学校建议教师周内不要回家,在学校宿舍住宿。放学待处理完事务、半小时后离校。如不听建议,在回家或来校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学校无关。
8、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责任自负。
教师签字:
学校(校长)签字:
王其小学
8.关于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苏大象饲字【2013】0801号
各部门、科室:
自公司成立以来,多次强调交通安全问题。“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员工上下班(进、出厂)的交通安全管理,再次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希各部门、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并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驾驶摩托车、助力车、骑电动车上下班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公司将加强对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
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助力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7、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执行“靠右行驶”的原则,尤其严格执行公司大门前“一切车辆禁左通行”的提示。
8、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9、员工不遵守以上规定的,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10、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9.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 篇九
各部室、车间:
目前,随着道路车辆的增多,尤其是上下班时间比较集中,途中交通安全成了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应按规定戴头盔,确保交通安全。现结合我公司情况,特对全体员工上下班途中安全事项要求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驾车人员和乘车人,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以免发生意外。对不按规定佩戴者,一律要不允许进出厂门。
二、对于机动车(轿车、摩托车)上下班驾驶中必须持有本人驾驶证,杜绝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公司员工车辆信息及本人驾驶证复印件必须交办公室备案,对于无证驾驶者一律不允许进出厂门。
三、骑车员工上下班一定要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步行人员要走人行道并注意穿过马路上仔细观察路况,确定安全时再通过。
四、公司将和员工签订免责协议,对不按要求违规违章行驶者,出现交通事故,其一切责任自负。
五、本规定自2016年1月18日(周一)正式执行。检查职能部门为办公室保卫科,综合管理部跟踪监察。所有人员及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听从门卫指挥,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请您为自己负责,为社会负责。从此养成良好习惯,文明安全上下班。
特此通知。
10.员工上下班安全指导手册 篇十
为使所有员工每天能够平安上下班,特制定本安全手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职责:
本手册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监督施行。内容:
4.1建议员工每天上班提前5分钟出门,使在路上行驶能有充足的时间,避免焦虑烦躁;
4.2在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不抢红灯,主动礼让行人;
4.3开车者须系上安全带,驾驶或乘坐摩托车须戴上头盔;
4.4驾驶机动车者应避免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英雄车、斗气车;
4.5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避免将个人财物显露在外,尽量避免佩戴各种首饰;
4.6上下班和外出应尽量避免走小巷和较偏僻的路径;
4.7乘坐公交车辆时应避免与人拥挤,如遇扒手接近身边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如有需要,尽快与警方联络;
4.8上下班途中携带背包时,应将背包反背于胸前;
4.9在外应避免与人争吵;
4.10 如遇陌生人搭讪攀谈,应尽量回避;
4.11 如遇他人威胁、恐吓,应立即拨打
110、通知家人、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所在部门经理;
4.12 如遇悍匪持凶打劫,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在此前提下见机行动,争取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浚丰太阳能(江苏)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11.员工上下班安全承诺书 篇十一
1、本人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3、根据道路交通法规,靠道路右边行驶、按车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
4、驾驶车辆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驾车不接打电话,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飙车;
5、个人和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左转、横穿马路要下车,要走斑马线,按规定通过路口;
6、机动车有牌照,证件齐全有效,驾车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无头盔、牌照、证件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不上路和进入厂区(工业园区项目);
7、严格遵守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8、雨雾雪天气谨慎缓行,出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电话沟通,绝不赶时违规行驶。
本人严格遵守以上内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中,每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承诺人签字:xxx
员工上下班安全承诺书2本人是南京雅颂居项目部班组的员工,我目前住在南京雅颂居生活区,我上下班途中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为了我和家人的幸福平安、为了提高自身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意识,保证自身上下班途中的人身安全,更好地防止意外交通事故给个人、家庭及企业带来伤害或损失,我郑重向公司及项目部领导承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本人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
3、根据道路交通法规,靠道路右边行驶、按车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
4、驾驶车辆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驾车不接打电话,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飙车,严格根据指定的上、下班线路图行驶;
5、个人和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左转、横穿马路要下车,要走斑马线,按规定通过路口;
6、机动车牌照,证件齐全有效,驾车时必须系安全带,骑摩托车、电瓶车必须戴头盔,不得载人。无头盔、牌照、证件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不上路和进入工地;
7、严格遵守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如:项目部已为各班组员工安排食宿,不得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对于不在项目生活区住宿,上下班回家的职工,必须向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责任书。在项目部食宿的职工,如平时想回家的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及项目部规定,进行书面请假及消假制度。
8、雨雾雪天气谨慎缓行,出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电话沟通,绝不赶时违规行驶。
9、为了保障自身安全,不搭乘无牌无照或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或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上下班;
10、上下班回家既定线路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伤害后,应迅速拨打“110”电话报警求救,并及时电话报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或班组长。
本人严格遵守以上10条内容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中,每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如不遵守以上承诺,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如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与公司概不相关。特此签订此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xxx
员工上下班安全承诺书3xx集团公司,是专业从事餐饮管理、军队及地方院校、大型企业后勤饮食保障、快餐连锁配送及便利超市运营的多元化服务型公司。由于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实行军事化管理,为员工免费提供食宿,要求公司内所有员工统一食宿,在上下班途中不允许骑电动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但由于个人原因,我本人不能按照公司统一要求,需申请骑电动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上下班,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逆道行驶。
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作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坚持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做一名合格的公司员工。
三、离开工作单位后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故(隐患),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公司概不负责,一律由本人自行处理。
四、本人在上、下班途中若发生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均与公司无关。
五、上班期间,若私人车辆丢失、被盗等均属个人责任,与公司无关。
六、以上条款本人将严格遵守,特此承诺!
12.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协议 篇十二
为了加强公司对上下班人员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员工须签定《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员工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岗,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2.员工上下班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不遵守发生意外,责任自负。3.严禁酒后驾(骑)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如生病、疲劳不准驾车; 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骑)车(包括电瓶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者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
5.员工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包括电动车)、电瓶车必须戴好头盔,未戴头盔者,出现安全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6.员工上下班不得骑公司所属电瓶车。
7.员工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员工因违反上下班交通安全协议而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责任自负。
8.公司所属员工自驾车辆的油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均自行解决,不得公费开支。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以上协议相关事项,如果违反以上协议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员工本人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XXXXXXXXXXXX
员工:
****年**月**日 协议员工基本情况(信息必须如实填写):
姓名:
身份证:
现住地址:
上下班交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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