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2024-10-25

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精选11篇)

1.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篇一

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企业责任感,规范员工的职务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自觉性,鼓励员工创造性劳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1.2原则

本奖惩管理办法基本原则为:奖优惩劣、公平公正、有章可循。

1.3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励-------(现金奖励由基金支出)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奖金(100-200)元;

(2)工作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员工和客

户中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且年终被评选为公司优秀员工的,奖金(200-500)元;

(3)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公司利益免受

损失的,奖金(200-500)元;

(4)危急状态下,挺身而出,使公司资产免受重大损失的,奖金(500-1000)元;

(5)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避免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奖

金(1000-2000)元;

(6)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能够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年合理节约费用开支 5万元以上的,奖金(5000)元;

(7)满勤奖,当月无请假,无迟到,每人每月有100元的奖励,累计年底发放(8)年终奖:12个月满勤奖*150%+个人表现奖励.(此项奖金每年年底发放)

3、处罚-----(现金罚款)

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给予处罚。2.1扣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款处理:

(1)承接店铺活动:

1.不服从活动安排和临时人员调配者扣除(20)元 2.活动期间未经主管允许私自离开工作岗位5-20分钟,视情况扣除(20-50)元 3.活动期间响应速度和和回复时长低于整体平均值,视情况扣除(20-50)元 4.活动期间因回复不标准,或不回复客户对店家造成损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50-200)元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5.活动期间未进行工作交接或私自请假旷工者扣除(100-200)元

6.做店铺活动期间严禁与卖家聊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连续出现2次者给予辞退处理。

(2)因操作不当损坏公司财物者,按照物品损坏程度和资产原值扣款;(3)工作时间干私活、下棋、玩牌、玩手机、玩电脑游戏、喧哗、嬉戏等影响正常

工作的,每次扣款(10-50)元,累计3次依然不知悔改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处理。

(4)在禁烟办公区吸烟的,每次扣款(20)元

(5)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扣款数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内受到2次及以上扣款处理的员工,取消该评优资格。

(6)触犯公司黄线扣除(200)元触犯公司红线扣除(500)元 或开除

红黄线有详细说明 2.2警告处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一次:(1)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的;

(2)泄露由自己负责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或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失职等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直接损失500元以下);(4)未经许可将公司物品带出公司情节较轻的;(5)提供各种虚假证明的;

(6)一年内(自第一次处罚之日起计算)犯有两次扣款处罚的;

(7)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内受到警告处理的员工,取消该评优资格。2.3记过处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1)损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收益的;

(2)因失职或故意毁坏公物等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直接损失500元-1000元);

(3)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不认真,消极怠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一定伤害的;(5)有旷工行为发生的;

(6)一年内(自第一次处罚之日起计算)犯有两次警告处罚的;

(7)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或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或不按照指定任务工作,经劝导仍不听从的;

(8)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内受到记过处理的员工,取消该评优资格,当月工资按80%发放。2.4记大过处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一次:

(1)故意毁坏公物或因失职等导致公司蒙受财物损失的,金额较大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2)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

(4)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5)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转让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6)遗失公司重要财物者(含物品、物料等);(7)泄漏商业秘密者,造成公司损失的;

(8)连续旷工 2 天及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5 天的;(9)恐吓同事或威胁公司;

(10)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及公检法部门拘留等处罚的;(11)一年内有两次记过处罚的(自第一次记过之日起计算);

(12)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内受到记大过处理的员工,取消该评优资格,当月工资按50%发放。2.5辞退处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辞退处罚:

(1)连续旷工 3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 10 天的;

(2)隐瞒或伪造履历及个人信息、真实身份,导致公司误信而受损的;

(3)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的;(4)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争吵、聚众闹事、动手打人或互

相斗殴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的(直接损失在两千元以上);

(5)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

(6)严重违反安全、卫生规定造成重大人身、设备、设施等事故,致使公司蒙受严

重损失的(直接损失在两千元及以上);

(7)在本工作岗位长期不作为,遇事推诿,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或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8)偷窃公司的机密或向公司的竞争者或其他任何机构泄漏保密信息,私自将公司

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转让他人情节严重的;

(9)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携带或吸食毒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10)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1)侵吞、私藏、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客户或其他员工的财物;

(12)长期请病、事假,非经允许在外干私活的(一年内累两周及以上);

(1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

大财物损失的(直接损失在五千元以上)或所管现金及资产严重短缺的(价值在一万元

以上);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劳教、判刑等);

(16)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金额巨大的(一万元及以上);

(17)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二次的(自第一次记大过之日起计算三年

及以内);

(18)其他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2.6处罚的时效及经济处罚

(1)警告

有效期为1个月,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扣除员工月工资的 5%-10%。(2)记过或记大过

有效期为3个月;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扣除员工月工资的 20%-50%;公司管理者同时给予降薪或降职。在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罚后,在其处罚有效期结束前,由直属领导对员工的

行为改善状况进行评价,被评价为不合格者,将导致处罚升级,即延长该处罚有效期或处罚升级直至辞退。

(3)辞退处理

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员工,扣除辞退当月月工资,且不排除追究其法律责任。

(4)员工被处罚时,其直属领导有关领导存在过失责任的,给予该直属领导一次

性扣款处罚:

1)被警告员工的直属领导扣除月基本工资的 2%-5%; 2)被记过员工的直属领导扣除月基本工资的 5%-10%; 3)被辞退、除名员工的直属领导扣除月基本工资的 10%-20%。

3、附则

1.以上现金罚款作为公司活动及奖励基金.2.本办法由阿里淘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携带枪支等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同点就是,一个是情节较轻另一个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情节的轻重程度。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3.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理解为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轻微以下,如果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是轻度以上,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人体的伤害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角度应该分为三类: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重伤、轻伤适用《刑法》,轻微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人身权利侵害的程度。

3.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对其财产数量没有要求,应理解为数量较少。《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财产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应理解为数量较大以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财产权利侵害的数量。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理解为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不深,未导致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的行为。如果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很深,导致了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法对于非法种植罂粟的分界线为五百株,这不单纯是一个数量上的分界线,更是是否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分界线。因为五百株甚至三千株以上的罂粟的非法种植已经是颇具规模,严重的妨害了社会管理,其收获果实提炼出的大量毒品也会导致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所以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

【参考文献】

[1]刘乐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解与适用[J].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治安简报,2006,(1).

[2]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竟合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7, (5).

3.考核奖励与处罚 篇三

考核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加分

1.特色与创建:①办学特色;②省优质园创建;③三星级及以上高中创建。

2.学校观摩评比:根据2010年11月8日全县中小学观摩评比结果。

3.教师获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类竞赛(社会团体组织的评比不计)。只统计①县级一等奖及以上优课评选、基本功竞赛获奖;②省级及以上论文评比一等奖。

4.学生培养:

(1)优特生培养:①获省奥赛一等奖;②市文科、理科高考状元;③凡被清华、北大录取的学生。

(2)技能竞赛:由省教育厅认可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县级及以上获奖的;②普通高中学生在省级及以上获奖的。

4.职教招生:线下生升入本县职业学校比率。

5.承担现场会:学校承担省、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现场会。

(二)处罚扣分

1.招生方面:①县城初、高中不按文件精神招生的;②县城学校及民办学校中途招收学生;③农村小学毕业生留在本乡初中不得低于50%,低于50%的实行中小学捆绑考核。

2.不参加省市县级各类的教师培训的。

4.07 安全保卫奖励与处罚 篇四

一、奖励与处罚是落实安全责任制,推动安全保卫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奖惩严明,才能调动广大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及网点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给予表彰奖励。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年未发生各类刑事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单位和领导。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

3、在值班值宿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了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值班人员。

4、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时,能临危不惧同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保护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有功人员。

5、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有功人员。

6、在安全防火工作中,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或组织扑灭火灾、抢救信用社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中事迹突出者。

7、一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出卖国家机密的行为敢于斗争,及时检举的有功人员。

三、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依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处罚。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5.工设1002班奖励与处罚机制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同学们对办理有关规定的了解以及营造一个良好的班风,经班委商榷、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奖励与处罚机制》;

(一)出勤

1)课堂旷课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扣1分;

2)早操缺席或迟到者,每次扣1分;(6点45之后到者均视为迟到,若被记录到团学简报上,迟到一次期末成绩均分扣除一分)早操出勤却不认真做操玩手机或打闹嬉戏的,扣1分。

3)无故缺勤班集体活动或在活动时,故意捣乱、起哄者扣3分;

(二)卫生

5)寝室卫生检查被评为D级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1分。

6)被评为A级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

7)竞赛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3、2分;县、市、省级按奖的2、3、4倍加分;集体奖每人按同等级的50%加分;

8)参加班级组织活动的各项竞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四)请假

9)一天以内的急事请假,必须交由辅导员签字同意的请假条。

10)早操需请假者应先通知班长,然后在当天之内找辅导员开假条,当天未开假条的视为迟到,扣1分。

11)未经过签字同意的请假条一律不算,按旷课处理。

(五)其他

12)代表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每人加2分;

13)各类文章在校内各刊物上发表每篇加3分;

14)好人好事(受学校表扬)每人每次加2分,集体好人好事按个人的50%加分;

15)通报批评扣2分/人次(院系),扣1分/人次(班级);

16)通报表扬加2分/人次(院系),扣1分/人次(班级);

注:1)每学期每位同学仅有5分的基本分,请同学们严于律己。

2)该条款若与学校有所异议,以学校相关条例为标准。

3)宿舍长需每周向组织委员上交一张量化表。

4)组织委员每月将各宿舍的量化表汇总上交辅导员并在班级公示。

6.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篇六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受法律否定评价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负担,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两种处罚国家都是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二者虽有相似之处,然而,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对行政处罚和刑罚做出不同要求,二者在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界限和先后顺序。例如,行为人2年内连续实施2次盗窃行为,两次行为均为普通盗窃行为,且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故分别作了行政处罚,当行为人在2年内再次实施盗窃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行为人2年内3次实施盗窃行为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那么,行为人前2次盗窃行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在盗窃罪所承担的刑罚中折抵,这就涉及行政处罚二者如何衔接的问题。①

在我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二元惩罚机制,对于情节较轻、未达法定数额、未达到法定次数的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用刑罚手段来规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危害社会的行为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方式,并通过“情节”、“后果”、“次数”、“数额”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起来,且二者可以转化,即有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②

在盗窃的司法认定中,因盗窃财物价值较少不构成犯罪而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的,2年内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后因多次盗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受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是否应该在刑事处罚中判处的徒刑或者财产刑折抵问题。

在特殊盗窃行为认定上,扒窃与多次盗窃认定中可能存在行为窃取财物价值较少不构成犯罪而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情形,进而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然而,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完成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取得财物价值大小为量刑情节,不影响行為的定性,故不存在因同一事实先被行政处罚后被刑事处罚的情形。为了能说明这一问题,首先看一个案例,张某整日无所事事,2011年8月10日,其见路边停放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见四下无人,随将该车骑到附近一废品回收站变卖,获得赃款180元,所得钱款进行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后,张某再次以同样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获得赃款200元,公安机关仍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2013年7月30日,张某在一小区的椅子上看见一快递包裹,见周围没人,顺手提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包裹内的衣物价值450元。侦查部门以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其构成盗窃罪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张某前两次行政处罚是否折抵盗窃罪的刑罚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争论的焦点在于张某前两次所受行政处罚和后面刑罚是否折抵涉及刑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那么,何为“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最早起源于美国,具体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后来,“一事不再罚”原则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成为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制度。③依据“行为不能重复评价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某前两次盗窃行为已先后被行政处罚10天和15天,法院以该已受处罚盗窃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处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张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行政处罚中已受到行政拘留,两种处罚行政相同,都具有公法性以及都是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应当在张某有期徒刑中将拘留处罚的天数折抵刑期,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将扒窃价值较小财物不认定为盗窃罪,但因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予以处罚,可能放纵违法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一般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2005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规定的“盗窃”当然包括“扒窃”的特殊盗窃类型,而且实践中相当部分“扒窃”行为也是当作治安案件处理的。那么,行为两次扒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也产生“扒窃”行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如何合理衔接的问题,依据上述解决原则。

刑法具有谦抑性和我国司法资源匮乏的现实状况,决定当前我国刑法必须施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对违法犯罪二元惩罚机制,刑法第13条也规定了但书条款,扒窃行为存在出罪,对于情节轻微,窃取财物价值较小的,不作为盗窃罪处理。也就是说,扒窃行为不一定完全入罪,④对于两次扒窃较小财物不构成扒窃犯罪而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人,第三次实施盗窃的,应以多次盗窃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⑤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判处刑罚与已受行政处罚实质类容相同的,应在刑罚中折抵,以实现人权的保障和罪责刑原则。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问题,从根本上讲,涉及的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问题,⑥在具体适用上,我们应该明白两种责任部分实质内容相同,如罚款和罚金、行政拘留与有期徒刑和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都具有公法性质等相似之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折抵。当然,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还存在立法上的细化、司法实践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等一系列问题,仍然需要立法的进步和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来完成。⑦

【注释】

①陈晓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8期,第40页。

②王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81页。

③陈建旭,《同一行为重复处罚的禁止》,载《北方论丛》2011年第4期,第148页。

④薛进展、蔡正华,《扒窃型盗窃罪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为背景》,载《天津法学》2012年第3期,第6、7页。

⑤许光,《试析”扒窃”入罪的条件与司法认定》,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月第6期,第39页。

⑥王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85页。

⑦金懿、叶小舟,《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语境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4期,第31-33页。

7.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篇七

(试 行)

一、实施奖惩的目的

为大力推进“像军队”的纪律要求,规范酒店奖励、处罚管理制度,统一奖励、处罚标准,使酒店奖励、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查,确保酒店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执行机构及工具

酒店内实施奖罚由质检部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备案。奖励由《员工奖励单》体现,处罚由《员工处罚单》体现,《员工处罚单》分为红单和黄单,红单用于过失、严重过失和重大过失的处罚,黄单用于轻微过失罚款的处罚,以上单据均由质检部统一编号定期审核,奖罚表单等同于有价证券进行管理。

三、奖罚权限及程序

(一)奖罚权限

1.总经理有权对部门总监级(含)以下任何一名员工提出奖罚。2.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有权对所分管部门总监(含)以下员工提出奖罚。其中使用红单对部门总监、经理实施的处罚,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对部门副经理、助理级(含)以下员工的奖罚意见,可直接通知质检部执行。

3.行政总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行使副总经理的奖罚权限。4.质检部经理有权对酒店各部门主管(含)以下员工实施奖罚。

(二)部门处罚权限及程序

1.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处罚;部门主管、质检员亦有权对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但须经部门负责人签批。2.各部门对本部门过失员工提出过失处罚时,如属“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由部门直接签发《员工处罚单》,并定期报质检部复核,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属“严重过失、重大过失”处罚则须向质检部报告,经质检部核实情况后签发《员工处罚单》,在此过程中,质检部有权对部门提出的处罚予以更正或调整。

3.大堂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在所辖范围内对酒店任何部门主管(含)以下任何一名过失员工提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处罚,并通知质检部,由质检部核实情况后签发《员工处罚单》,在此过程中,质检部有权对大堂经理提出的处罚予以更正或调整。

(三)、部门奖励权限及程序

1.对员工实施奖励,不论何种形式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

2.员工奖励审批权限规定:总经理1000元以上,副总经理200-1000元,质检部经理200元以内。

3.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员工提出奖励,报质检部批准后执行,部门主管、质检员亦有权对员工提出奖励,但须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质检部批准。

4.大堂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在所辖范围内对酒店任何部门主管(含)以下任何一名员工提出奖励,报经质检部批准,质检部有权对大堂经理提出的奖励予以更正或调整。

(四)、奖惩的操作

1.管理人员在行使奖励处罚权时必须按照权限程序审批,必须使用质检部和财务部统一编号的《员工奖励单》、《员工处罚单》,如出现无单处罚,则等同于贪污公款。

2.《员工奖励单》、《员工处罚单》一式四联,一联员工本人留存,二联员工所在部门留存,三联质检部存根,四联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励

(一)奖励的目的 贯彻鼓励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一支自尊、自立、团结、奉献、有良好行为规范的员工队伍。

(二)奖励方式和种类

1.表扬,分为部门内通报表扬,全店通报表扬。2.奖金,按照不同审批权限,根据本制度逐条对应兑现。3.奖品,按照奖金等同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4.体验,按照奖金等同价值,享受酒店等价消费。5.休假,按照奖金等同价值,根据本人日薪兑换休假日。6.进修深造,根据本人特点给予培训机会。

7.带薪旅游,年内安排省外旅游一次,全薪,报销全程车费、食宿费。

8.职级晋级,本人贡献巨大,又在本岗有发展潜力,给予晋级。9.工资升级,根据贡献大小,通常在本岗晋一级,也可一次连晋几级。

(三)奖励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酒店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可给予500-3000元奖金或工资升级及其它等同价值的奖励; 2.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书面表扬,为酒店赢得良好声誉者,可视实际情况给予20元—100元奖励;

3.积极钻研业务技术,革新改造设备或提出新的工作方法并取得明显成效者,可视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奖励;

4.精打细算、节省开支,为酒店节约成本费用有明显成绩者,可视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奖励;

5.经批准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并取得优良成绩为酒店争得荣誉者,可依据获奖名次给予100—500元奖励;

6.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可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奖励;

7.为保护集体财产和宾客财产安全而见义勇为者,可视情况给予报销医疗费用、带薪休假或200—1000元奖励; 8.拾金不昧,捡获价值一万元以下者,一次奖励50-200元;捡获价值一万元以上者,一次奖励200-1000元;

9.各部门助理(含)以上管理人员可对酒店内任何一名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提出奖励建议,报质检部批准后实施。

五、处罚

(一)处罚的目的:

实施处罚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员工都自觉的执行酒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店规店纪的严肃性,严格贯彻“二十字方针”的具体内容。

(二)处罚方式:实行罚不累计,现奖现罚。

(三)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分为:警告、轻微过失、过失、严重过失、重大过失

(四)处罚申诉

员工对受到的处罚如有不服,可书面向质检部申诉,质检部应在5天内给予回复,若质检部5天内没有给予回复,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五)撤销处分

1、对非重大过失性错误,酒店执行将功补过的政策。员工受处罚后,如能正确认识,则在一个考核季度内,根据其工作表现考虑撤消处分及相应处罚。

2、员工过失处分撤销后,所受的经济处罚不予撤消。

(六)处罚范围

〈一〉、轻微过失(不入档案,予以经济处罚)1.进出酒店不出示证件,罚款20元。

2.进出酒店不接受保安人员检查,罚款100元。3.上下班不打卡或代人打卡、请人代打卡,罚款50元。4.上下班不按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酒店,罚款50元。5.不按指定场所存放私人交通工具,罚款10元。6.仪表仪容未能达到酒店要求标准(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未达到要求),罚款20元。

7.随地吐痰、乱抛杂物,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罚款20元。8.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客用设施,罚款50元。

9.工作期间在经营场所和工作区域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行为举止不文明,打瞌睡、挖鼻孔、剪指甲等,罚款20元。10.无故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以内,罚款30元。11.上班时间内不戴名牌或戴别人的名牌,罚款20元。12.上班时未经许可打私人电话,罚款20元。13.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罚款30元。14.上班时间吃零食、未按规定时间用餐,罚款30元。15.上班时间私自会客超过5分钟,罚款30元。16.下班穿着工作服装回家,罚款50元。17.违反更衣室、制服房的管理规定,罚款20元。18.违反员工食堂就餐规定,特别是浪费食品,罚款20元。19.违反员工倒班宿舍的管理规定,罚款20元。20.擅自脱岗、工作时间未经许可外出,罚款100元。21.串岗或扎堆聊天,罚款50元。

22.下班后无故在酒店营业场所内逗留、游逛,罚款20元。23.对客服务不微笑待客,不使用敬语,与客人遇见时不主动问候、让路,不符合“二十字”方针的要求,罚款20元,停职停薪一天,送培训受训,合格后上岗。

24.工作时间状态不佳,服务姿态不合格,罚款20元。25.电话铃响超过三声仍不接听、接电用语不规范,罚款20元。26.未经许可在四层以内乘用电梯或擅自乘客用电梯者,罚款30元。27.工作时间内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罚款10元。

28.客人遗留物品下班之前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通报批评。29.偷吃、偷拿、偷用客人食品、物品及酒店客用品,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30.无故不参加酒店、部门、班组的各类活动、会议等,罚款20元。31.不规范操作造成酒店财物或设备轻微损坏,罚款50元。32.造谣惑众、诬蔑诽谤、挑拨员工间关系,罚款50元。

33.对客岗位人员在工作期间,佩带奇异饰物、随身听,MP3,手机等,罚款20元。

34.随意在酒店墙壁、电梯、卫生间等场所或物品上乱写乱画(情节严重,另行处理),罚款100元,通报批评。35.未经人力资源部许可擅自调班,罚款50元。36.在酒店内兜售私人物品影响工作者,罚款50元。

37.所管辖的岗位环境、备品、工具等卫生标准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38.卫生检查不合格通报后未整改或反复出现,罚款20元。39.其他轻微违反酒店规定或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罚款20元。〈二〉过失(经济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1.服务态度恶劣、无礼对待宾客、与客人争吵,罚款100元—500元,停职停薪接受培训部培训三天,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态度恶劣,对待上司或同事粗言秽语,罚款50元,调整工作岗位,一周内经考核后如完全悔改则重新上岗,如反省不足则转为初级员工。

3.无故迟到、早退30分以上2小时以内者,罚款50元。4.在非指定场所聚众打牌、酗酒、看碟等,罚款50元。5.不接受保安人员及监督部门的检查,罚款100元。

6.擅自动用或损坏酒店安全消防设施,罚款100元/次,并照价赔偿造成损失。

7.故意损坏酒店、宾客或同事的财物,原价赔偿造成损失并罚款200元。

8.擅自在酒店内张贴布告、小字报或擅自涂改、撕掉酒店的任何告示,罚款200元同时处以5天内抄写《员工手册》100遍。9.非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带有醉态,罚款50元。10.不按酒店出台的规定标准收费,罚款2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1.未按规定程序交接各类钥匙或遗失店内钥匙,罚款100元并赔偿全套锁具的损失。12.违反工作规程、服务程序,造成宾客严重不满或引起投诉影响酒店声誉,罚款200元,停职停薪送交培训部培训一周,考核后如合格则重新上岗,不合格则辞退。

13.未经酒店领导批准,从事店外兼职,罚款200元。14.其他违反酒店规定的过失或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三〉、严重过失(经济处罚,记入个人档案)1.工作时间睡觉,罚款200元,降职一级,通报批评。

2.不服从领导指挥、不听从领导的临时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分配、紧急时刻下不做出积极的反映,工作质量不能保持连续性,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罚款200元,降职一级。

3.未经酒店保安部允许私自配制店内钥匙,罚款200,赔偿整套锁具。4.私藏客人遗留物品,罚款200元,降职一级,调离原岗。5.旷工1天(含1天),罚款300元,取消本年假。

6.发现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或发现损害酒店利益的事却知情不报,罚款200元,降为初级员工,调离原岗或辞退。

7.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酒店财产重大损失(1000元以上)。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要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8.私自向外界提供酒店经营管理、财务、设施等方面的保密资料,罚款300元,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9.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赌博或变相赌博,罚款500元,店内通报批评。

10.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或财物,罚款200元,通报批评。

11.玩忽职守,违反规程,导致客人、酒店或同事受到财产、人身等方面损失或危害,罚款200-1000元,通报批评,降职或辞退。12.私进客房,或在客房内看电视、听音乐、打电话、洗澡、休息等,罚款200元。

13.工作中消极怠工,故意不按时完成任务者,罚款200元,降为初级员工或辞退。

14.丢失楼层万能钥匙或不规范使用万能钥匙,罚款200元。15.其他违反酒店规定造成损失的过失行为。16.其他严重影响酒店服务质量的行为。〈四〉、重大过失(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或降职)

1.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内,或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罚款500元,辞退。

2.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或接受贿赂,向他人行贿,罚款1000元,辞退并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3.侮辱或殴打同事,情节较重的,罚款500元,赔偿医治费用,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4.伪造、骗取文件或证明,欺骗酒店或客人,罚款500元,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5.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罚款500元,辞退。

6.偷拿公物,偷窃他人财、物,罚款500元,通报批评,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7.收藏、传播、复制、观看黄色淫秽画刊、书籍、录像,罚款500元,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8.携带、收藏违禁物品(包括武器、凶器、毒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罚款500元,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9.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罚款1000元,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10.触犯法律被依法拘留、劳教、逮捕的,扣除全部工资奖金、押金,辞退。

11.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从事其它非法活动的,扣除全部工资奖金、押金,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12.鼓动骚乱、聚众斗殴、集体怠工或罢工的,扣除全部工资奖金押金,辞退,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13.其他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服务质量行为。1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奖罚现金的管理

1、各级质检人员对于过失员工的现金奖罚,必须使用《奖励单》、《处罚单》。

2、现金处罚一律实行现罚,受处罚人员必须在收到处罚单的当天将罚款交于处罚人,如当日内未交,处罚人可将处罚单转至质检部,质检部汇总后月底转至财务部按罚金的双倍从受处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3、对于同一件过失行为的现金处罚部门不得重复执行。

4、由质检部建立奖罚基金,全部奖罚款项由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收回罚金要统一经质检部审核后交财务部。实施现金奖励由质检部的奖励备用金中支付,质检部定期与财务部核对奖励款项的使用、节余情况。

八、本规定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如与其它规定发生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十、本制度从二OO五年二月二十日起实行。

8.奖励处罚制度 篇八

一、奖励目的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培养公司的干部队伍,引导良好的工作氛围,宣扬企业文化理念,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二、处罚目的处罚在于通过对不符合公司规范或有碍公司发展的行为给予处罚,让每个员工都能自觉遵守公司规范,关心个人行为和公司整体的关系,自觉调整个体行为,以融入到团队之中。

三、原则

1、有章可循,违者必究,奖罚分明,赏罚有度。

2、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物质奖惩相配合。

四、奖励行为

1、对公司或部门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行为。

2、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

3、勇于开拓创新,解决公司业务难题或给公司创收带来效益的行为。

4、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忠于职守,起榜样作用的行为。

5、敢于揭发检举各种违反公司各项制度,经查属实的行为。

五、奖励形式

1、加薪、现金奖励、职位晋升、岗位调整或其他形式的物质奖

励。

2、颁发证书、奖品,公司通报表扬等形式的荣誉奖励。

六、处罚行为

1、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2、消极怠工,不能够认真执行领导下达的任务的行为。

3、徇私舞弊,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和同事或客户争吵、打架的行为。

5、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七、处罚形式

1、口头警告、书面处罚、公司通报等形式的处罚。

2、减薪、罚款、降职、岗位调整,直至开除等形式的处罚。

八、处罚制度

1、处罚范围。

凡违反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一并在处罚范围之内。

2、处罚等级。

分为3级

一级,口头警告,并在行政部档案作记录。

二级,书面处罚通知+经济处罚+公司通报。

三级,开除+经济处罚。

九、现金处罚额度

1、凡违反《工作管理制度》中第五条“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50元起处罚。

2、凡违反《电脑使用规定》的100元起处罚,造成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

3、凡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200元起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

4、凡属于《公司奖惩制度》中第六条“处罚行为”范畴或类似的行为,200元起处罚。

5、迟到、早退、旷工处罚

(1)、员工迟到、早退在5分钟内的,每次扣除薪金10元;5—15分钟的,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0元。

(2)、超过2小时无故不上班,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9.规矩与处罚 篇九

孩子不会因为你说一件事是对的或是错的,就在心里深深记住。设立规矩却又不讲为什么,一方面,孩子无法学习自律;另一方面,他们会把你定位为独裁者。如果你定了一个他无法接受的规矩,他要么认为你不好,要么就会想办法跟你作对。

规矩如果定得像监规般死硬,孩子听话就会变成他律性的,而非自律性的。他律性规矩会让孩子变得消极被动,自律性的才可能培养出积极主动。

孩子愈小的时候,愈需要这些所谓的规矩。但我觉得,随着孩子长大,父母也许要学着信任孩子,规矩要愈少愈好,而且孩子愈大愈是这样。

我给两个女儿定的规矩,不超过三四件事。出门的话,我们会定一个时间,她们得在那之前回来;计算机上、网络上不能与陌生人聊天;重视礼貌,见到长辈尤其要站起来;负责任,自己的房间要收拾干净,吃完饭要把碗拿到厨房。这些我们会去要求。至于喝酒、吸毒、打人,就不用立规矩了,这是非常清楚不可以做的。她们也理解,我们不用重复。

还有一点:如果她们违规,我不会马上处罚。偶尔忘记一次就处罚,那也太严厉了。初次违规后,我总是先提醒;多次提醒没用后,才会考虑处罚。

之所以这样,有一个理由:我觉得,任何的惩罚,都应该尽量地不要做。我会宁愿让孩子没有犯错的机会,而不是让她们犯错、被发现,然后受到惩罚。因为每一次孩子违背规矩受到惩罚,对心灵其实都是一种打击。

孩子违规,多数有自己的理由。也许他是抱着侥幸的心态,也许认为这件事只要不被捉到就可以做,也许他说,你定的规矩,我不同意,我就要叛逆。不管是什么理由,最后孩子只要违规,不管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被捉到或没被捉到,对他都是负面打击。

所以,在定下规矩和处罚条例之后,家长还要做一件事——营造一个环境,让孩子没有机会犯错。拿安全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来说,我们会把计算机放在我家的过厅里,位置就在厨房、餐厅和客厅中间,每天我跟我太太,总有一个人会在这三个地方走来走去。这并不是监视女儿,我们也不会走到她们跟前,不礼貌地去看她们正在做什么事。

因为,她们不会去做;因为,她们知道我们就在旁边。

10.处罚和奖励原则范文 篇十

(一)处罚种类分为:

1、行政处罚:告诫、警告、辞退。

2、经济处罚:各类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

①告诫:罚款 10元/次;

②警告:罚款 50元/次;

③辞退:只发放按出勤日计算的基本工资;罚款4开除:扣发一切工资,福利,提成绩效。

(二)奖励种类分为:

1、行政奖励:通报表扬、嘉奖。

2、经济奖励:各类行政奖励附带相应的经济奖励。

①通报表扬:奖金 20元;

②嘉奖:奖金 100元;

③晋级:原有岗位工资晋升一级

二、实施细则

(一)处罚细则:

告诫过失------10元/次

1)由于工作失误或不慎,引起客人不快的;

2)工作推诿、懈怠,工作被动导致服务工作受影响;

3)在服务中漫不经心;

4)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的;

5)工作时饮酒或睡觉;

(并不代表职位变动200元/次);

6)为个人目的下班后在酒店逗留,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

7)未经许可,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

8)个人的仪容仪表没有达到酒店要求;

9)不遵守员工宿舍规定;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报告工作时不诚实;

22)

23)

24)

25)20分钟以内的;

(如:厨房等); 3次以上告诫过失的; 不遵守酒店着装规定;上下班不按时打卡或签到; 无故迟到或早退 工作时在工作地点以外地区游逛; 违反酒店礼貌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制造噪音或有其它干扰他人的行为;违反员工餐厅就餐时间规定;

在上班时间或在员工餐厅以外的地方吃喝;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它不卫生习惯;不维护工作区域,员工宿舍,更衣室等地点的卫生;未经许可进入非公共区域 随意使用酒店客人设施;工作时干私活;

管理干部所管辖的直接下属一个月内合计 管理干部发现员工过失不予纠正或隐瞒不报的;

26)管理干部的直接下属有重大违纪现象的;

警告过失----50元/次

1)由于违规操作或不慎造成财产轻度损失或客人投诉;

2)未经许可随意使用酒店电脑,电话或其它设备造成公司损失的;

3)未经公司或客人许可进入宾客房间;

4)未经许可,擅自在包房内过夜的;

5)未经许可在酒店兜售物品;

6)因粗心大意丢失酒店钥匙;

7)未遵守酒店经营程序,导致酒店,客人或员工损失;

8)浪费酒店财物,如餐具,食品,纸张等;

9)制造或传播有损酒店、客人或员工的闲言碎语;

10)未经许可更改工作班次;

11)未通知有关人员而无故缺勤一天,未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12)违反/拒绝接受酒店

13)不参加酒店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定期体检;

14)违反酒店/国家防火规定、安全政策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拿取/食用酒店或客人的食品或饮料,尚不构成盗窃的;

辞退过失----罚款

1)同客人吵架或当客人的面争吵;

2)对客人粗鲁或顶撞客人;

3)向客人索要或暗示希望得到小费;

/主管的决定,指示,政策或工作程序;

200元/次

4)为个人目的向客人多收或少收或更改帐单/收据;

5)欺骗或骚扰客人;

6)未经许可复制酒店钥匙;

7)未经酒店许可受雇其它公司或从事其它工作;

8)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缺勤连续两天或本月累计两日;

9)故意不向酒店报告自己的传染性疾病;

10)拾遗不交,据为已有,如现金等; 11)同酒店客人进行个人交易,从而与饭店利益发生冲突;

12)组织或参与不道德活动;

13)在酒店质量监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或知情不报、管理不善;

14)偷窃行为;

15)骚扰、欺辱,危害饭店客人或员工;

16)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

17)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赌博等;

18)违反国家其它法令;

19)由于失职,造成酒店较大损失或宾客投诉的。

备 注:

1、在告诫处分有效期内,重犯类似错误将给予警告处分;

2、在警告处分有效期内,3、留店察看期间,有违纪现象的公司将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4、处分的有效期:告诫

再犯任何错误将同时给予留店察看处分,天,警告1 个月,留店察看

2岗位工资下调一级;

15个月。

(二)奖励细则:

通报表扬----10元/次

1)由于优质服务而得到宾客表扬的;

2)一惯工作表现好,得到领导认可的;

3)拾金不昧;

4)连续三个月没有违纪现象的;

5)服务技能优越,能够其他带领员工共同进步的; 嘉 奖100

1)对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证明行之有效的;

2)因能及时发现苗头或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酒店的事件的;

3)在外派工作、有关竞赛或评比中为酒店争得显着荣誉的;

4)3个月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通报表扬的;

5)其他表现优异或贡献突出的;

/次

11.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篇十一

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人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讲评会,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按季度安全工作予以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按进行经济兑现表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经检查四个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四、对下列违法、违规的分部、分包工程人员根据情节给与罚款处理。

凡形成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对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

凡形成违章、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300元。

对存在违章、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

1、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或操作队伍未执行交底。

2、外租机械未进行安全交底。

3、管线勾头、打堵等危险作业,施工队伍未执行方案。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非电工操作。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内容无针对性。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签认。

2、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3、班组每周安全活动记录不全。

4、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或旗、哨不全。

5、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电炉和 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内吸烟。

七、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隐患

1、开挖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2、人工开挖沟槽(基坑)时掏洞,或自下而上拓宽沟槽(坑)。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除开挖的沟槽(基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夜间警示红灯。

4、顶管坑开挖深度超过2米不支撑,或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

5、顶管架子无拉结,平台周边无防护。

6、顶管管前掏挖超过安全规定。

7、暗挖掘进作业未严格按确定的方案实施。

8、拱架安装作业面未保留足够的核心土,或未及时采取喷护措施。

9、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未有通风措施,未进行毒有害气体监测。

10、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飞跳板。

11、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12、桥面等高空临边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

13、预应力钢束张拉不符合安全规定。

14、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抛物料。

15、管子、小钢模板、大小方砖、电信电缆块码放高度超过规定高度。

16、电锯、电刨无防护措施。

17、夯土机械未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操作扶手未采取绝缘措施。

18、各种起重吊装机械(挖土机、砼泵车等)在高压线下方作业。

19、乙炔瓶、氧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超标准。

20、独立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三项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非独立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线路为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25、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2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27、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28、施工现场的地下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未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29、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30、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6.7.37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未执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

八、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放坡、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设置上下人行爬梯。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槽(基坑)边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沟槽(基坑)边沿的杂物未清除。

2、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3、顶管工作坑支撑、平台、架子搭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4、向顶管平台上推管子时,管前未按规定使用掩木。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有人,或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仍继续顶进。

5、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6、人行马道、运料马道的宽度,坡度、防滑条间距不符合规范。

7、安全网支搭不严密,网底距下方物体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8、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9、卷畅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重物坠落的措施。

10、吊装用的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芯外露仍继续使用。

11、电动葫芦无高度、水平行程限位装置。

12、各种施工机械驾驶室内超员乘人或违反规定在其它部位载 3 人。

13、各种起重吊装机械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无足够的安全距离。

14、使用夯土机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无专人调整电缆。

15、现浇砼所用振捣器未进行绝缘摇测,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1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从水中提出时,未切断电源。使用非绝缘材料吊挂、拉拽潜水泵。

17、临时架空线未采用绝缘铜线,或使用绝缘铜 线成束绑扎敷设。

18、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实行分级配电,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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