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共10篇)
1.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篇二: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64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篇三: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745字)
一、行政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2.民事诉讼法课程学习心得 篇二
陈宏亮
08级土木工程专业4班
学号:20084105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因而,不太容易掌握。那么,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们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民事诉讼法是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它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却实实在在且无时无刻不在我们周围,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这张法网中。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同时,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原则也需要牢记,因为这是其立法和执行的一项准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首先,有目的、有方向的进行学习。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告诉大家同学,什么是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该怎样进行?带着这样的目的,我们的学习就简单了,就是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这样,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一个宏观的掌握,大体上讲,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分别掌握,(1)理论部分,包括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等内容;(2)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包括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3)一般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终结以后,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认为该审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还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主体程序,一定要注意把握。(4)有些特别的诉讼进入特殊程序;这是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等主体诉讼程序外的一些特殊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含选民资格案和非诉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特殊的程序也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学习的内容。(5)在对这些程序进行掌握的时候,要注意结合程序掌握与一些程序相关的知识,包括诉讼中的证据、法院在诉讼中的调解、诉讼的保障制度、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的承担等内容。(6)最后是对一种相对特殊的诉讼程序的掌握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其次,加强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由于民事诉讼法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同学们在啃书本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司法实践活动。例如到法院去进行民事审判的旁听,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审判程序,不但能够提升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同时也能加强同学们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再如,同学们可以在课余时进行一些组织模拟法庭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审判,也能够加强同学们对审判程序的掌握。
3.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三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六天来,我认真聆听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周欣、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省厅法制处副处长李朝晖等人就刑法修正案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加强法制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过分要求司法机关及诉讼程序关注控制犯罪,导致实践中不择手段地侦破案件和追求高效率的定罪,从而造成当事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进一步修改刑诉法,对加强对公权力的程序约束、实现刑事程序法律化,强 1
化对人权的保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通过此次培训使我能够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好法制科的 2
4.民事诉讼法司法实务心得 篇四
金融与统计学院2008级金融四班20081810430钟告
没能到法庭实践去体验真正的案件审理,但是能够在学校参加模拟法庭也算的上能弥补一下这个遗憾吧。
不过实际中的法庭还是和想象中的有很大的区别,或许以前印象中的法庭审理案件大多都是从香港片里看到的吧,律师们龙飞凤舞、指点江山。可是实际中却是显得很死气沉沉,非常乏味。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首先我想说很枯燥,非常枯燥。感觉一切都是已经定好的,所有的人都是按照既定的程序走一遍,然后就等着法官宣布结果,给我的感觉就是辩不辩都是那样,把该说的说了就行。
从开庭到结束,场地都显得很庄严,肃穆。从法官的入场到整个审理的结束,完全都是按特定的流程来的,没有人干挑战法庭的威严。以前我还以为双方的辩护律师会对辨如流,就像是我们的辩论赛一样,或许是为了维护秩序,亦或是本来就不需要这样辩吧。不过从本次审理来看,被告方很明显准备的更充分,面对原告和第三人的提问都能很好的回答,而且提出的问题让原告很难辩驳;相反原告和第三人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是根据事先准备的讲,而且让我感觉整个过程当中,原告根本就没有在听被告所说的。我们都很清楚,其实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我们去了解真正的司法实务,但是在这个模拟的司法实务中,我们还是应该以认真的态度去完成它。
模拟法庭,让我们更加实际的去理解和接触真正的法庭,也让我们更加切身的去了解法庭的威严和庄重。虽然本次开庭大多数人都在下面做观众,也许我们没能很清楚的去听懂双方辩护律师的发言,但是我们至少可以比较清晰的知道整个流程。或许我们在此次模拟法庭中做的都还不够,老师也很精辟的点出了我们做的不够好的地方,有些细节我们还是没能把握好,或许正是这些被我们忽略的地方,才会更加引起老师的注意。不管是我们模拟法庭,还是将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应该一丝不苟,认认真真的去做好每一件事,绝对不能够丢三落四。应该以严谨的态度来面对生活中发生的事情,这样才能做到最好。
5.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五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
从宪法上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只能是“保护公民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事实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随之,国家通过制定行政诉讼法等形式为这些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而不是“维护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权利救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要对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修改立法价值条款,实现立法价值的归位。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令人欣喜的是,在此次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与原法相比,作了三处修改:(1)将“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修改为“公正”。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核心要求,而“正确”不足以概括对司法工作的要求。(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3)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2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1990年起实施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删除了5条,修改了32条,新增加了29条,总条文由75条增加到103条,改革力度之大,堪称脱胎换骨。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担案件办理及其他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下面谈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诉讼时效延长对执法办案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诉讼时效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首先在执法办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时效自动从三个月变成六个月,手写裁决时要注意将诉讼时限做相应的改变。其次在办案中要将案件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这不仅对证据的收集提出较高要求,对证据的保存更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执法档案的保存环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只审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只要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就能胜诉。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同时,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要合法,还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是对执法程序的影响。在日常办案中,我们一般都比较注重实体公正,对执法办案中的程序相对比较忽略,不注重程序。实践中受警力及各种因素限制,单人询问,事后签名,有时还会出现询问人时间冲突,有时虽然时间没有冲突,但询问地点距离较远,询问时间相差只有两三分钟显然不足以到达等错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就是说,非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导致最终的行政行为违法。
6.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心得体会 篇六
一、领导重视,科学规划
我所在刑事技术方面注重运用技术、便衣、巡逻、监控四位一体相合的工作思路,并始终坚持把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把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作为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推进刑侦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现场勘察、检验鉴定、科研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注重人才的培育,我所坚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给力,严格管理
稳握三抓两指导的主线(即一抓现场勘查质量,二抓痕迹物证质量与及时送检时间,三抓现场资料的及时归档
附案;指导业务的顺利开展,指导技术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我所领导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上力求突破,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凡发生刑事案件,我所领导必定到场指导勘察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工作的目的,同时鼓励技术组成员要将团结协作、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注入到实际工作当中。
三、求真务实,取得成效
20xx年度,我所刑事技术组共勘查现场800多宗,提取有效痕迹、物证400宗(其中现场指纹105宗、现场dna物证70宗、足迹201宗、录像资料420多宗),其中十类案件101宗(提取率达80%)。有效痕迹、物证作用达50.1%;其中指纹比中案件18宗,协破案件32宗,抓获嫌疑人20多名,dna比中案件14宗;带伤者验伤100多人次,处理本所辖内各种尸体(包括自杀、事故)15宗,协助出差2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照片400多套,验伤照片100多套,制作辨认照片1000多份。20xx年度,我所全区技术总分排名由20xx年度全区第六名跃升至全区第三名并被分局刑警大队评为优秀技术组。
20xx年910月份我辖内入室盗窃及飞车抢夺案件时
有发生,但由于信息情报搜获不足,我所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此时,我所技术组在分局技术中队的支持帮助下攻坚
克难,运用先进的刑事勘察技术,通过对案发现场认真勘查、细心分析,很快提取出周飘等三名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指纹痕迹及物证,水落石出,案件一下变得豁然开朗。刑侦主管xxx副所长根据技术组提供的物证信息进行精研覃思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时段、手法进行研判,织起一张由技术、便衣、监控、巡逻四位一体相结合的拉捕网。最终于10月18日在xx镇东区市场后面将嫌疑人一举抓获。
我所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面临
着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改进,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今后,技术组要继续查找差距,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所刑事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xx派出所
20xx年3月27日
7.刑事法官加强学习思想汇报 篇七
“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刑事法官只有加强学习,把司法能力建设与执法办案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升基本实务技能,着力提升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才能做好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力争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可以说,学习是青年法官成长进步的必由之路。
为何学?我以为有两点重要原因:首先,学习是提高自身能力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刑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如果墨守陈规、固步自封,司法理念、知识储备不能与时俱进,肯定会导致复杂问题简单化甚至错误处理。其次,学习是提高自身境界和层次的必然途径。我是2002年通过考试到省法院工作,2004年由法官学院调整到刑事审判庭,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和综合调研指导工作,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句话,“虽然不是舵手,但是要站在船头”。我们青年同志要有大胸怀、大视野、大境界,要有敢于站在“船头”的勇气和自信,要超越自己的位置和高度思考、研究问题。作为省法院的刑事法官,就必须站在全省刑事审判的前沿,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学习,深入地研究,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付出加倍的努力。
怎么学?我的体会是,一要建设一个学习成长的平台。刑三庭(原刑一庭)历任庭长都非常重视审判长会议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同时将审联会作为提高法官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平台。我从2004年开始,作为书记员负责记录审联会讨论案件,作为助审员旁听审联会讨论案件,作为组长参与审联会讨论案件,并且现在需要第一个发表意见,我都会事先阅读审理报告,梳理、论证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九年来,我参与审联会研究案件六百余件,默默向每一位同志学习,这六百多案件对我是非常重要地、难得地历练。二要让实践成为最好的老师。从2007年开始我负责全庭的调研和综合指导工作,我起草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全国性会议经验交流材料及调研报告,参与了九年来我省普通刑事审判出台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过程,重要审判活动的部署、推进过程,这些工作的完成,对自己都是一个不断强化学习、逐步提高的过程。三要向横向政法机关学习。新刑诉法修改后,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陆续出台,这些解释和文件对刑事法官来说非常重要,我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借鉴公安、检察机关好的做法。四是向纵向法院系统内部学习。多年来,对上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随时与最高法院沟通请教;对下随时了解全省各地区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基于与基层法院同志共同研究一个案件的过程,我撰写了《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漏罪的程序上如何处理》案例,近期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出版的《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案例精析与理解适用》一书收录。
在刚刚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缪蒂生院长做了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辽宁法院司法公信建设”的主题报告,高屋建瓴,深刻指出了影响我省法院司法公信建设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方向和方法,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省法院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学习缪院长讲话,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关键是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持之以恒的抓好落实。作为一名青年刑事法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学习,以“做人要知足,做事要不知足,做学问要知不足”为基本人生准则,将个人前途与辽宁审判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法公正审判,扎实工作,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在加强辽宁司法公信建设的伟大事业中贡献力量,实现人生价值。
汇报人:xiexiebang
8.曹济南学习心得学习心得 篇八
2011年4月22日-25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幼儿园数学与科学专场研讨会,通过这三天的学习使我对幼儿园的数学与科学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幼儿园科学和数学的教育教学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更加完善的方法。以下是我对本次学习的体会:
一、在幼儿园数学教育方面,通过南京市中华路幼儿园贾宗萍园长的讲授和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数学教育活动,学习到幼儿快乐数学理论与实践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幼儿快乐学数学,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为幼儿安排、布置适宜的学习数学环境,与幼儿园各科教学相互整合,在游戏中学习,这样才能使幼儿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既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又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也陶冶幼儿的情操。
二、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方面,通过山东女子学院董旭花教授的讲授,学习到了幼儿园科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理念和科学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并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在科学教育中要引导幼儿自主探究;通过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科学教育活动,给我很多的启发和思考,授课老师精心准备的活动设计和精彩的课堂实例,也给我很大的触动,基本理清了幼儿园科学活动的的设计与教学的思路,更新了教育理念。通过对济南育贤第一幼儿园实地参观,来到科学发现室,我惊叹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的科技馆。这奇幻的科学世界和各班丰富多彩的区角和环境创设,给了我们很大的视觉触动与心灵震撼。更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就是要让幼儿在学习科学时能获取广泛的科学经验,学习科学方法,发展智力和好奇心,感受自己的能力和成功,得到愉悦的情绪体验,产生学科学的兴趣和对大自然的关注和热爱。
三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我将会把专家们的教育教学思路和方法融入进去,根据我们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让孩子们得到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童年。
学习
心
得
曹红杰
学习心得
2011年4月22日-25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幼儿园数学与科学专场研讨会,通过这三天的学习使我对幼儿园的数学与科学教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幼儿园科学和数学的教育教学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更加完善的方法。以下是我对本次学习的体会:
一、在幼儿园数学教育方面,通过南京市中华路幼儿园贾宗萍园长的讲授和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数学教育活动,学习到幼儿快乐数学理论与实践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幼儿快乐学数学,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为幼儿安排、布置适宜的学习数学环境,与幼儿园各科教学相互整合,在游戏中学习,这样才能使幼儿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既发展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又培养幼儿的艺术兴趣,也陶冶幼儿的情操。
二、在幼儿园科学教育方面,通过山东女子学院董旭花教授的讲授,学习到了幼儿园科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理念和科学教育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并从建构主义的角度在科学教育中要引导幼儿自主探究;通过观摩来自济南淄博、胜利油田、文登等地市的名师给大家带来的科学教育活动,给我很多的启发和思考,授课老师精心准备的活动设计和精彩的课堂实例,也给我很大的触动,基本理清了幼儿园科学活动的的设计与教学的思路,更新了教育理念。通过对济南育贤第一幼儿园实地参观,来到科学发现室,我惊叹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的科技馆。这奇幻的科学世界和各班丰富多彩的区角和环境创设,给了
我们很大的视觉触动与心灵震撼。更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就是要让幼儿在学习科学时能获取广泛的科学经验,学习科学方法,发展智力和好奇心,感受自己的能力和成功,得到愉悦的情绪体验,产生学科学的兴趣和对大自然的关注和热爱。
三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让我受益匪浅,在今后的教学活动中我将会把专家们的教育教学思路和方法融入进去,根据我们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教学,让孩子们得到一个更加丰富多彩的童年。
9.学习心得:学习《条例》心得体会 篇九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条例》于进行了一次修订。党的十九大召开,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提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的新要求,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版《条例》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坚持政治性。新版《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人民性。新版《条例》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行动彰显了党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和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决心,致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10.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十
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与地方存在行政干预有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大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抓紧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其中有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畅通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渠道。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扰。对于符合立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请抗诉和抗诉决定。当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诉条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细化了抗诉事由,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制度,行政抗诉工作有其自身规律。
三是完善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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