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2024-08-18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11篇)

1.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甲方:

立协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省)市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防火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在签订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工程完工(如工程顺延本安全协议继续有效)。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所在省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规定,严格执行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治安、防火管理协议。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本工地检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作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 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 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文明、防火、综合治理等规章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履行签名手续(交甲方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文明、治安、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治安、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文明、治安、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带证明其身份单位的胸卡,做好文明施工,双方均有责任对双方产品做好保护工作,加强对成品的保护。

8、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施工、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有关部门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9、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1、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护栏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乙方自配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在甲方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在取得甲方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贯彻先订协议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伤亡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以及因施工管理不当引起的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的,其善后处理应由乙方全部负责,但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所在省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检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19、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的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所在省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1、本协议同建筑、安装、装潢管理协议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2、其他补充内容: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代 表(签字)代 表(签字)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2.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石油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的重要来源, 根据相关石油工程项目检查经验, 用电安全隐患的来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电缆敷设不合规范, 尤其是对于施工作业面比较广的石油工程地面建设项目, 随处可见纵横交错的电缆, 既未埋地又未架空敷设。有的甚至穿越厂地道路, 承受大型机械设备的碾压;或者埋地电缆未做标识, 被开挖机挖断的事故屡有发生。 (2) 配电箱总体规划不合理, 造成线路交叉多、敷设距离长;配电箱未编号, 箱内回路没有标识, 给接线及检修工作带来重大安全隐患;配电箱未上锁、未做防雨保护措施等;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未分箱敷设, 两台或多台动力机械设备共用一台开关箱, 甚至共用一个漏电保护器;或擅自使用刀闸开关代替微断。 (3) 接地系统选用不合要求, 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 不按相关规范要求, 擅自使用四芯电缆代替五芯电缆。即使用PE线和N线共用一条PEN线的TN-C系统取代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分开敷设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大大降低了系统保护的可靠性。 (4) 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不具备电气专业知识, 没有上岗证;用电安全意识淡薄, 随意操作, 严重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2 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

2.1 临时用电的特性

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作业环境复杂, 用电量大, 施工作业人员及机具设备多, 加之施工现场用电的临时性, 在使用过程中线路需要不停地移动, 相关线路的连接方式需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改变, 这些特性给临时用电的协调与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极大地增加了发生用电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2.2 相关单位操作及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及责任心欠缺

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及监理缺乏基本的临时用电常识,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明文规定的一些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 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临时用电的管理不到位。此外,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足, 导致对相关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监管不力。电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需具备专业操作技能, 并持证上岗, 而实际上在岗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仍普遍存在。

2.3 设备规范性差、安全制度执行力度小

石油工程项目的施工多采用分包制, 分包单位为了降低成本, 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往往“一切从简”, 临时用电不是最终的施工成果, 因此施工单位采用的相关设备往往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如配电线路无法提供五芯电缆用于临时用电, 配电系统不安装相关两级保护设备, 现场线路没有安全保护措施, 电缆老化、裸露现象严重等。此外,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较差, 相关教育培训、检查演练、防护用品等相关安全措施能免则免, 对业主检查后的整改意见也是疲于应付, 对无需相关资金投入的表面工作积极整改, 而需要相关成本投入的置之罔闻、不管不顾。

3 临时用电安全监管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需要提前制定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相关监理人员需要结合相关电气专业知识对临时用电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完整性提出建设性意见, 使临时用电方案内容更有深度, 与现场施工结合更加紧密, 更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施工前相关编制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每天施工前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话, 进行危险源的识别, 增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尽最大程度消除施工过程中临时用电的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审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理人员加强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接地和防雷措施监管

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为三相四线制供电时, 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谓TN-S接地系统就是三相五线制系统,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分开设置, 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分别引出两条线, 一条为工作零线N, 一条为PE保护线。PE线从该点接地, 并在每级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与其他接地方式相比, TN-S接地方式具有明显优势: (1) 临时供电系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 专用保护线PE线没有电流经过, 电流只以不平衡的方式存在于零线上。因此在保护线路PE线上不存在电压, 将相关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在专用的保护线PE上, 相当于零电势, 安全可靠。 (2) TN-S接地方式中工作零线只作为负载回路, 用于单相用电设备及照明。 (3) 在TN-S接地系统中, 发生单相碰壳故障时, 用电设备外壳漏电电流可通过PE保护线流回变压器中性点, 使得漏电保护装置迅速动作。 (4) TN-S接地系统以其较强的安全可靠性, 在石油工程项目临时供电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TN-S接地系统下, 每台设备可导电外漏部分必须做可靠接零, 每台配电箱PE保护线做重复接地,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Ω。焊接作业是石油工程项目现场一项作业面广、作业量大的工作, 比如大型储罐的焊接等, 因此对于焊机接地规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焊机接地线必须做可靠接零, 零线必须在焊接工件附近可靠焊接, 零线必须为绝缘完好的软铜线, 严禁使用钢筋、扁钢等代替二次线工作零线。

3.2配电箱系统管理与设置监管

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多变, 配电箱系统所处的位置需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与流程来确定, 以满足施工现场的用电需求为目标。配电箱系统所处的环境需满足灰尘少、湿气小、周围无震源、远离腐蚀物品、远离易燃易爆物的要求, 同时要保证施工道路的畅通, 以便对配电箱系统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施工现场的配电箱系统作为重要的中枢环节, 在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起到连接作用, 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 临时用电配电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即在总配电箱下设有分配电箱, 分配电箱下设置开关箱;并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 以提高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尤其是现场的动力型用电设备如电焊机、搅拌机、切割机等需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即一个开关箱只能接一台设备, 每个开关箱里必须设置一个闸刀和一台漏电保护器。监理人员应对现场配电箱系统位置的合理性、临时电路设置、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等的安全规范性进行现场审查与监督。

3.3现场照明配电监管

施工现场照明系统的用电一般要求设立独立的线路, 与动力线路分开, 以保证动力线路出现漏电等事故或有人触电而“跳闸”造成停电时, 照明电路依然能够正常工作。照明灯具金属外壳需做可靠接零保护。照明配电箱需设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器。照明大多使用220 V单相供电, 这就要求照明负荷能够尽量在三相线路上均匀分布, 使三相负荷平衡, 且每相回路上插座和灯具数量及负荷电流不超过规范要求, 从而使照明用电安全可靠。另外, 监理人员应按照规范确保在特殊场所对安全电压的使用, 消除不安全电压带来的触电危险。

4结语

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施工环境特殊、复杂, 临时用电作业面广、用电量大, 不同专业作业交叉多, 导致现场用电安全隐患大, 事故风险高。正因如此, 进行危险源识别, 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及提出改进措施对管理水平的提高及安全用电、安全施工具有重要作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用电“人人有责”。

摘要: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复杂、临时用电规模大, 做好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石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现通过分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隐患的来源, 总结产生隐患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措施, 以保证临时用电的安全。

关键词: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郑团结.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石油库与加油站, 2014, 23 (4) :14-18.

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方将发包给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三方在签定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丙三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丙三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丙三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丙方按甲乙方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设计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要求

施工。

4、甲乙丙三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乙方应对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的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丙三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

指派同志、乙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丙三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乙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乙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乙方有协助丙方安全工作、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乙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丙三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工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丙方自备。如甲乙丙方必须

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1、甲乙丙三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

告牌,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

和甲乙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的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暴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名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丙指派专人值班。

14、丙方需要甲乙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乙方提出,甲乙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乙方不得指派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甲乙丙三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低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

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乙方在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办理上海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9开出整改通知单,如整改不力,均按违约处理,处违约金500元/次,二次以上

(含二次),追究违约人责任或终止本工程合同。

20、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三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

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协议经立协议三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时生效,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

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4.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对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管理

1.1应将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部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的轨道,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1.2.、安全管理人员、各施工队对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教育的责任。

1.3.属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录用:

1.31不满18周岁的儿童及老、弱、病、残疾人; 1.3.2行为不轨、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1.4.已被录用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属于职工的范围,其安全教育、培训应与企业员工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平时安全教育由施工队(班组)负责组织,安监部门配合进行。

1.5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

1.6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与进行体检、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安排高处作业工作。未经取证,严禁指派做任何高处作业。1.7由施工队(班组)组织施工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作业前要向他们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监护,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1.8.现场使用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不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正确指挥,任意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由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轻者按公司及项目部《三违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违章、违纪者上报领导处理,直至辞退。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在施工中不进行安全交底和讲话,违章指挥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合同条款由项目部负全部责任。

1.9.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各级负责人为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组织管理的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1.10.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的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1.11.劳务施工队在20人以上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员,与职工安全员一起共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工作。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兼)职安全员及安全管理网络应在工程开工前健全,并报项目安监部门备查。

1.12.劳务施工队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经劝阻无效,项目部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1.13.所有参加本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进司施工许可证”,进入现场前接受项目部安监部门和计划经营部门对其进行所有资料和安全资质的再次复查,复查合格后项目部经理与其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未进行资格、安全资质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1.14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其人员调动、补增或减少都必须经项目部同意。

1.15.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要按规定自行负责解决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如安全帽等,项目部应协助解决。对于自行组织施工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由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负责解决。必要时可从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所提管理费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强行给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1.16.项目部安监人员和各施工队应组织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进行定期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安监人员应及时向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1.17.对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必须执行公司有关的规定。

1.18.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除上报本队的隶属上级部门外,必须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在积极抢救伤者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如隐瞒不报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一经查出,给予经济重罚,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9.项目部任何职工不得指派未经培训I教育和考试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从事爆破、高处验电、挂接地线等特殊、危险性作业。如强行指派而发生工伤事故,将追究指派人的责任。

2临时工管理

2.1按公司规定,原则上禁止零星用工,特殊情况确需零星用工时,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的管理应按职工同等对待(体检、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等),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要求上报。

5.建筑工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篇五

“电”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在建筑施工现场中“电”也是一种重大危险源,而恰恰好多施工现场就是在“安全用电”上存在薄弱环节,从而引发了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现场离不开用电,工程设备、施工机具、现场照明、电气安装等,都需要电能的支持。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的加强,施工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用电场所更加广泛。但是,电能在给人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很强的破坏力。

施工现场由于用电设备种类多、电容量大、工作环境不固定、露天作业、临时使用的特点,在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元件、电缆的选配及电路的设置等方面容易存在短期行为,容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因此,加强临时用电管理,按照规范用电,是保证施工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作法介绍如下:

1、施工现场的一条电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统一进行组织设计,有统一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一个取电来源,一个临时用电施工、安装、维修、管理队伍。严禁私拉乱接线路,多头取电;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和照明各自独立取自不同的用电来源。

施工现场经常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虽然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但编制手续不全,内容空洞,照抄照搬规范不能指导施工,与现场实际脱节,没有用电维修、检查制度,用电检测资料凭空填写,电工缺乏配电知识等。

2、漏电保护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规定,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就是说,临时用电应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形成用电线路的两级保护。漏电保护器要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总配电箱的保护区域较大,停电后的影响范围也大,主要是提供间接保护和防止漏电火灾,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要大于后面的保护。因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流动作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小于0.1S,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在实际工作当中,发现有的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配置不合理,末级电箱漏电保护器电流过大,发生漏电后直接引起总箱漏电保护器动作,没有形成分级配置。、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送电顺序,形成完整的三级用(配)电系统。这样配电层次清楚,便于管理和查找故障。总配电箱要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通常应分别设置。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要远离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的场所,或者做环境防护。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超过3m,配电箱和开关箱周围要有方便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能够因为堆放物品和杂物,或者有杂草、环境不平整妨碍操作和维修。电箱还要有门、有锁、有防雨、防尘措施。、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所谓“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就是指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要设置专用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得同一个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其额定值要与控制用电的额定值相适应。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进线口和出线口必须设在箱体的下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电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要将开关箱断电上锁。、五芯电缆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实行TN-S三项五线制供电系统。电缆的型号和规格要采用五芯电缆。为了正确区分电缆导线中的相线、相序、零线、保护零线,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导线的颜色要使用不同的安全色。L1(A)、L2(B)、L3(C)相序的颜色分别为黄、绿、红色;工作零线N为淡蓝色;保护零线PE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6、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不致危及人身安全的电压。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即为防止因触电造成人身直接伤害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42V、36V、24V、12V、6V。安全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

6.1 隧道、人防工程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6.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作业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6.3 建议在施工现场的职工临时宿舍内尤其是金属板材的临建宿舍内的照明电源电压采用36V。

6.4 照明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式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外电防护

外电防护,主要是指针对不为该施工现场专用的已经存在的配电线路、设施所进行的防护措施。当因场地条件限制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7.1 对于外电架空线路,当在其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随外电线路电压等级的增加,安全距离相应增大。

7.2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的正下方施工、建造临建、堆放材料及构件等。

7.3 对于现场内的变压器等设施应用木、竹板及杆件等进行遮拦,并悬挂警示牌等,保证防护设施坚固、稳定。

7.4 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构件等不得在外电线路、设施正上方行走,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临电系统的验收与档案管理

8.1 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要由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施工。

8.2 临时用电系统在施工完成后要经过编制人、项目经理、审批人及专职电工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要履行签字手续。

8.3 建立完善的用电档案,并设专人管理,主要包括:专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电阻绝缘电阻遥测记录、电工巡视维修记录、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等。

9、日常维护与检查

对现场的用电设备、供电设施、线路等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9.1 持证上岗,用电设备、闸箱等的接线、日常维护检查均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作好巡视、维修记录,严禁无证上岗。

9.2 定期对用电设备、供电线路、设施等的绝缘进行检测,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或更换。

9.3 定期对供电系统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9.4 大风、雨雪,前后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10、结束语

6.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 化工工程项目EPC发包的管理模式

1.1 EPC发包模式的分类

EPC发包模式主要分成以下三种模式:首先是传统的发包模式。传统的发包模式是目前我国化工行业使用的最广泛的模式。此模式是由业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具有施工周期长、交叉作业难度大等缺点,并且业主还需要协调不同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一旦承包商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则会造成责任不清、成本失控等问题的发生[1]。其次是管理承包模式。管理承包模式是业主将整个项目工程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企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业主只需要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即可。这种管理模式可以精简业主企业的组织机构。但这样的管理模式也会造成业主对项目工程管理能力的偏弱、承担的风险将会增加。最后是交钥匙发包管理模式。此种管理模式最大的好处是将项目工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转嫁给了EPC承包商。EPC承包商则需要对项目工程整体进行管理和控制,还并采取相应的方法优化项目工程的建设进度。尽管将项目工程整体承包出去需要支付高昂的管理费用,但管理费用一般都是固定总价,有利于业主对成本的控制。

1.2 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结构的分类

化工工程项目的管理结构主要分成两种:一是指挥管理结构。此种结构是业主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工程的建设而成立的临时的组织结构。指挥管理结构将项目工程内所有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都集中在一个组织结构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2]。由于指挥管理结构是临时的、阶段性,造成管理人员没有一定的安全感,管理工作的经验难以得到延续,管理资料也容易丢失。上述不稳定的情况,造成指挥管理结构多用于化工项目的基础建设阶段。二是矩阵管理结构。是业主根据项目工程具体的需要,将相应的工作人员聚集在一个部门组成一个兼职性管理的机构。身处矩阵管理结构的工作人员会有双重领导,要同时听命于两个领导,这种情况造成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效率都不高。并且当两个部门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更多的是维护本部门的利益。

2 化工工程项目EPC发包管理模式的完善化方案

2.1 项目结构与发包模式的完善

在国外,业主在项目的前期会咨询专业的企业对项目工程的整体进行规划和控制,业主基本不管理项目工程的整体运作。而在国内,由于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对于承包商的管理还不够完善,业主还要自行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并分为以下三种机构:首先是项目的决策层。是由相关的管理高层组成的结构,用于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方案和变更进行决策。其次是项目的管理层。项目的管理层又分为管理组和专家组两种类别[3]。管理组是负责项目日常的监管和协调工作。专家组则是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供应商的确定、方案变更的评审等等一系列的工作。最后是项目的实施层,主要是由承包商与监理公司组成的。负责工程项目监控的第三方企业。上述的各种组织结构和发包的模式都是为了弥补EPC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缺陷。

2.2 EPC发包管理完善化的措施

EPC交钥匙的承包管理模式的使用是将责任转嫁给承包方。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方案的变更,将会使责任重新进行划分,给承包商和业主增加了产生矛盾的概率,对项目工程完成的进度造成了一定的隐患。所以,在EPC发包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最初的阶段的规划和方案,充分证实最初设计的可行性,完善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控手段。

在EPC的管理过程中,应确定EPC的具体原则和目标。业主应该根据项目工程所存在的风险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对EPC的具体原则和目标进行定义,避免在项目工程的建设中发生不必要的业主方案变更。同时,对EPC的具体原则和目标进行定义有利于承包商了解业主的实际需求,减少失误的发生。对EPC造价目标进行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固定总价、EPC的分项报价、优化设计、加强EPC的质量控制。

3 结语

总之,无论是从国际的发展,还是国内的需求上可以分析出,EPC发包管理模式是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未来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化工项目工程,由于自身较为明显的特点,在使用EPC发包管理模式时更能显示出其所存在的优势。因此,我国应该鼓励此管理模式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使用,促进化工项目工程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宇.浅析EPC承发包模式遇到的问题及思考[J].价值工程,2011,09(17):58.

[2]蔡琪锋,李瑾,李永斌.EPC总承包模式下的石油化工项目管理及其优化[J].化工矿物与加工,2010,05(11):35.

7.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

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与云南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非公司系统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1.3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1.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5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1.6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执行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未设监理的情况,则发包单位承担本规定中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2 安全资质审查

2.1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2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2.2.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2.2.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2.2.5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3 安全教育培训

3.1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3.2分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备案。4 监督管理

4.1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2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监理和发包单位监督执行。只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由发包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在变电站内、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附近作业,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 3 简称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监理和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4.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单位提供经考核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人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监理和发包单位应在工作过程中派员监督。对于仅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工作负责人由发包单位担任,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发包单位办理。

4.5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4.6监理和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分包单位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报告发包单位。

4.7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分包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4.8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予以重奖。

4.9对不服从监理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应由监理或发包单位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 4 理或发包单位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被发出两次停工令,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

4.10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分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4.11发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双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5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5.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2.2条进行审查。

5.2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5.3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5.4按合同规定为分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5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工作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5.6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6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6.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电业 5 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2指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6.3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当即(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报告,发包和监理单位按公司《电业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分包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4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第4条各款中与自己相关的安全职责。

7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7.1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2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7.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7.4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对方对工作范围、必须的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8事故归属

8.1因分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 6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资质审查不严,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8.1.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8.1.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8.1.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8.2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8.3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9附则

9.1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公司系统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为准。9.3本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电网公司。9.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便函

(2005)昆供安 便字第21号

关于明确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和《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强化我局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我部编制了《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该讨论稿已按昆 供安05便函20号“关于召开《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审查会的函”要求进行了审查,现对目前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外包工程签定的安全协议和作业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主体必须与该项工程的工程合同主体一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临时工进入电力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3、各单位认真梳理外包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各级安监员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业现场临时工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我部将参照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在我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上从事技术支持的临时工,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做好记录存档。同时指派有资格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监护方可工作。

8.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篇八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依法交由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房屋 1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其他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造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设为材料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四条 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 3 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借资质。

(一)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出具投标委托书或人员资格证明的;

(二)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产权关系的;

(三)现场实际施工方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之间无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编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 4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虚假资质、业绩、人员证照参与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不得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三)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

(四)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总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工程分包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七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 6 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并依法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三)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二)非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的;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五)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未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新开工程。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商品房预售,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肢解发包工程的;

(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采取围标、串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五)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八)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九)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工程。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属省外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出借资质的;

(二)转包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 10 件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劳务业务。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撤回其资质,原劳务分包企业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发起组建劳务分包企业。

(一)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三)未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11 释。

9.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一、临时设施出现的安全问题:

在连云港某工学院体育馆项目中, 由于临时设施彩钢板办公用房未能形成有效的结构围护体系, 在暴风雨袭击中, 被掀掉顶盖和二层的墙体;在泰州新区某宾馆建筑工地上, 因临时设施砖混结构仓库用房电气线路自燃引发火灾事故;苏州/杨州某工地因临时设施倒塌造成数人死亡事故等。

从以上案例总结出临时设施出现的较为典型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1、当前存在的临时设施安全问题主要有结构安全问题、电力线路安全问题、易发火灾事故安全问题等。

2、结构安全问题会导致临时设施房屋倒塌,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电力线路安全问题会引发触电、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

二、形成上述问题和隐患的根本原因及特性分析:

1、建筑施工临时设施建设的各相关方对其安全性重视不够:

建筑施工临时设施的建设方因其具有临时特性, 故此对其投入能省则省, 能简单就简单;搭建临时设施的施工人员有的是施工单位后勤服务公司, 也有的是厂家在当地招募的“街头部队”。工人师傅有句话比较贴近这样的情况:竖起来就行。这样的重视程度肯定是不够的。

2、临时设施安全问题具有潜伏性: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自上而下, 从政府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对主体工程建设安全施工重视程度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对于临时设施的安全好象不放在眼里似的, 大家都视而不见, 其安全隐患就象“特务”一样“潜伏”下来了。

3、临时设施安全问题具有易发性:

随着近些年来气候变化展现的异常性, 再加上临时设施安全问题的易忽视和具有潜伏性的特质, 一旦气候异常, 例如遇强风暴的袭击等, 其安全所存在的隐患, 就会招致事故的发生。近些年, 这样的报道处处可见, 有的是屋顶被掀, 有的是墙体被刮倒, 有的甚至整体倾覆。

4、临时设施安全问题具有递延性:

临时设施大多作为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办公、生活场所、仓库, 其安全问题一旦造成事故发生, 轻则影响现场人员的办公生活, 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同样也会波及主体工程的正常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等, 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主要对策

1、完善临时设施施工的安全管理监

督机制, 从政府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到各建设主体, 要彻底改变习惯思维, 安全问题, 不分大小, 无论巨细;无论是主体工程建设, 还是临时设施搭建, 只要有安全隐患, 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要做到人人重视, 层层把关;无论由厂家搭建, 还是由施工单位自行施工, 均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验收签字后, 方可交付使用。

2、保证临时设施资金投入, 严格控制其材料采购、验收工作, 杜绝惟利是图使用伪劣产品、偷工减料等现象。

3、无论是已搭建和正在搭建的临时

设施, 各建设主体对其安全问题应予重视, 应对其进行严格控制, 对临时设施建立事故危险源档案, 发现安全隐患, 制定有效措施, 定期、定人整改,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 临时设施的安全问题是建筑施工安全的一部分, 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关注, 采取有效的对策, 并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这样, 一定能够杜绝当前不断发生的临时设施安全事故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0.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

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1.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2000年12月25日

京建法[2000]60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 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具备专 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 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 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 务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 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 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 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进行专业施工发包的应办理开工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本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 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 务。这些单位可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 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所 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 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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