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2024-07-25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共12篇)

1.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篇一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电力行业的生产实际和国际交流,规范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行业标准条件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草拟、编号,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审批、发布。第六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DL/Z”构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DL/Z xxxx---xxxx DL/Z

代号

Xxxx

顺序号

Xxxx

发布年号

第七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每年的《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DL/Z”注明。

第八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 l 《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和DL/T600《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

其中

: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 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 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或转化 为电力行业标准或撤销。

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行业标准,应当在该行业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篇二

卫生部近日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明确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 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审定和临床应用管理, 并负责制定和调整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 目前, 我国仅对部分专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了准入管理, 尚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综合管理的专门制度。临床上, 有些新的诊疗技术已经比较成熟, 但还需要对应用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作出规定;有些技术在安全性、有效性、医学伦理等方面尚有争议, 不适于临床应用;一些医疗机构在不具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的情况下, 存在不规范地应用相关医疗技术的现象。《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在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域的空白, 将从源头上规范技术使用, 遏制滥用。

3.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篇三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与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的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要条件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任现职务期内可以累计计算),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本行业制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否则不予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制定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内的有关“任现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核中弄虚作假,属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责任的,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属单位责任的,除取消其晋升资格外,应追究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文件管理办法 篇四

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上级和外部一般性文件的收、转发

和统一归档并负责组织、编制、更改和公司一般性文件。

二、体系认证办公室负责有关体系文件的收、转、发和统一

归档,并负责组织、编制、更改和管理公司的体系文

三、采购计划、合同及合同评审等文件,由各部门归口管理。

四、文件的审批:公司管理性文件由总经理审批;公司技术

性文件由主管领导审批;采购计划、合同及合同评审等文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新编制的文件和修订/更改后的文件均应以发文登记表的形式,明确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并交相应文件审批人审批,此书面材料一并作为有关资料与受控文件一起存档。

五、文件发放:公司下发的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门与文件起 草部门协商确定发放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受控文件标出受控号),由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发放,文件接受人须在发文登记表中签收。其中,受控文件的发放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增发时,须按原发放程序办理。

六、管理:文件从起草、审核、浅批到印发、存档,应遵从

本文件规定,上级来文的转发须填写发文记录;文件管理人员负责将上级来文及时交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传阅。

五、文件的收、转、发

1、公司起草发布的文件,由起草或修订/更改部门做好文件标示,连同批准的有关资料一同交文件发放人员;文件发放人员按发放数量复印,填写发文登记表,按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下发,并将原文原件连同相关资料存档。

2、当文件需要进行转移时,应首先将文件送交发问单位,由文件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后再转发,不可私自转发。

六、文件损坏/丢失:文件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坏,应由丢

失或损坏文件的部门人员向文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补发;对于丢失文件,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在原发文登记表中所丢失文件的备注栏内注明“丢失”和丢失日期,并补发该文件,登记新的受控号;对于损坏文件,在补发该文件的同时应销毁就旧文件,补发文件受控号不变,不再重新登记。

5.公司文件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

6、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则除承担50元罚款外,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由其直接领导开通用罚款单收缴。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本单位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

第八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单位书面授权,本单位其它盖章一律无效。第九条 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单位;(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

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人工费:

(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四)设备折旧费;(五)公共条件费;(六)管理费;(七)技术使用费;(八)税费:(九)其他。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三)提成支付;

(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五章 技术入股

第十五条 凡我单位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单位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

发生的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单位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单位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单位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总则(目的)为规范公司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技术相关、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的

签订、履行以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的范围)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等。

合同的签订(提交报告)公司研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业务部门遇有需要和外单位、个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签订合同的理由、目的以及初步方案等内容.

(报告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的重要性)业务部门在提交给知识产权部的报告中应当标明相关技术合同的重要程度所涉及的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的为重要合同:

1.合同所涉及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合同的内容为公司第一次开展的业务;

3、合同的内容将给予公司一次重要机会.

其他合同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报告的审查)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报告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书面意见;对于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签署意见,常规性合同允许知识产权部一名成员签署意见;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加盖知识产权部公章。

知识产权部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报告中每一事项的看法;

2、知识产权部对签订合同的认识;

3、需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4、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的内容;

5、我公司在合同中的心理底线。(谈判人员的确定)常规合同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应当包括一名法律工作人员;

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知识产权部成员.(谈判内容)我公司谈判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知识产权部下发意见中内容.

如果依照前款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我方谈判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中止谈判的进行,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对方的立场,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报告的内容有权决

定修改谈判中的立场或终止谈判.(会签制度)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谈判人员应当将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由谈判人员签名之后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均有权在书面报告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知识产权部多数成员同意谈判人员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知识产权部将该协议以及每个成员的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是否与对方签署最终合同。(履行报告)合同签订之后,相关的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知识产权部提交合同履行的意见.(知识产权部的意见)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意见之后,就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签署意见,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保密等相关措施. 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交报告)公司业务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如发现对方有违约,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情形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违约、侵权的内容,处理意见等。(知识产权部的意见)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书面报告之后,应当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下发书面意见,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提交

给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知识产权部下发书面意见,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意见的内容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合同纠纷解决的原则)对于任何合同纠纷,公司知识产权部都应该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尽最大努力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处罚)

如果合同纠纷是由公司业务部门履行合同不当造成,造成我公司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知识产权部有权对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降职等。附则(生效)本管理办法自 起生效。(解释)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重庆市XXX责任公司

7.獭兔夏季管理技术 篇七

1 防暑降温

春天可在兔舍周围种植爬山虎、牵牛花、葡萄等藤蔓类植物, 让其在兔舍周围和舍顶攀爬形成自然凉棚。或在夏天到来前给兔舍搭凉棚或遮阳网, 兔舍顶设隔热层等措施。

气候炎热的季节要加强通风, 打开门窗通风口, 安装排风扇, 促进空气流通, 带走兔舍的热量。在闷热潮湿、雨后的条件下还可排出多余水气, 降低湿度。天气干燥炎热的中午可在兔舍用凉水喷雾降温。

2 加强卫生消毒

兔舍要保持干燥卫生, 每天按时清除粪便, 对地面、笼具周边环境消毒, 水槽、食槽每天清洗消毒, 杀灭环境中的各种病原。还要注意防蝇灭鼠, 防止蚊虫滋生。

3 适时饲喂

早晚凉爽时饲喂, 喂给高营养饲料, 晚上多上料, 可使獭兔在晚间气温低时多采食, 让獭兔恢复体力, 中午喂些青绿多汁饲料或不喂。要注意供给充足清凉饮水, 可在水中加Vc、电解质或清凉解暑制剂, 减轻热应激。

4 妥善保存饲料

夏季气温较热, 在阴雨天气玉米、麸皮、颗粒饲料易受潮霉变, 霉变饲料可引起兔肠炎、拉稀、孕兔流产, 造成危害。因此要将饲料或原料保存在干燥、通风、不漏雨的仓库内, 底面用木板与地面隔离, 四周不接触墙面。颗粒料缩短储存时间, 做到先入库饲料先出库。

5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对夏季多发的兔巴氏杆菌病、大肠杆菌病、魏氏梭菌病、波氏杆菌病等做提前免疫预防。

夏季是兔球虫病的高发季节, 易造成獭兔幼兔的成批死亡, 要定期使用不同的抗球虫药物进行防治, 防止产生耐药性。

夏季兔靠呼吸散热, 呼吸加快常造成呼吸系统的损坏, 可用VA及保护呼吸道粘膜的药物进行防治。

6 调节饲养密度, 停止配种繁殖, 保护公兔

夏季来临前可将幼兔提前分笼饲养, 商品兔、后备兔降低饲养密度, 有利獭兔散热, 减少热应激。

舍温床30 ℃以上时, 停止配种繁殖。盛夏高温, 公兔睾丸萎缩, 精子量少质差;母兔发情率、受胎率降低, 即便怀孕但所产仔兔瘦弱多病, 成活率低。

8.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用电管理技术;用电检查;问题;策略

1.简述加强用电检查的重要性

用电检查作为保障供电企业正常供电及安全供电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整个供电系统都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对于消除用户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1]。在电力系统的供电环节与用电环节中,安全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内容,所有电力系统的工作都与电力系统的安全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用电检查工作则是加强电力系统安全性的一个重要途径。用电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对电力对象实施质量、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检测与评估,对每一个环节都需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全力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进行定期的用电检查对于降低安全隐患、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都有着重要的保障意义。

2.用电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相关问题

2.1违章、违约用电现象频繁出现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新型电能计量方式逐渐代替人工抄表计量方式,在这种方式的推动下,电力企业虽实现了远程集抄,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但同时也存在着无法对供电可靠性进行全面管理的弊端[2]。部分用户存在着投机取巧的心理,利用用电检查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违规用电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力系统供电的有序性,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2.2用户侧安全问题尚未得到有效保障

在电力维修工作不到位、电工资质较低、安全工器具匮乏等因素的影响下,用户在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随之逐渐形成,这些存在的漏洞虽不至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经过长期使用后,危害程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的几率也会不断增加,不仅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形成冲击,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3]。检查人员在进行用电检查的过程中,多次发现缺乏相关安全设备、没有合理接入电网等安全隐患的存在,并多次下发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予以限期进行整改,但结果仍然无济于事。

3.提高用电管理技术的相关措施

3.1完善负荷测量工作

负荷测量工作作为电力需求测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作用在于通过负荷预测为用电方案提高科学的依据,实时跟踪电力企业的实际供电情况与用户的实际用电需求,同时对气温、电价等因素对电力负荷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利用对综合因素的结合考量来提高负荷预测的准确性[4]。因此,对负荷测量工作进行一定的完善,可为电力供应系统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3.2建立起电力需求测管化

电力需求测管化的主要作用在于可对用户达到一定的激励目的,使用户可进行新型用电方式与用电技术的选择,避开主要的用电方式,从而达到提高用电效率的目的。建立电力需求测管化之前,首先要进行合理的用电需求调查,并对用户的实际用电需求进行一定程度的掌握,并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即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建立起与用户实际需求相符的电力需求测管制度。

3.3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供电企业在加强服务质量这一板块,可采用针对性的有偿服务等措施进行改进,无需实施全部的无偿服务,如在室外安装、非正常线路改造、用户自购设备等方面可实施有偿服务,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同时保持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增长。在无偿服务方面,电力企业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服务的针对性,主要划分为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及对电能表的轮换、校验等几个板块。另外,在进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划分时应制定好明确的界限,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避免乱收费等现象的出现,在促进供电企业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4.完善用电检查管理的相关措施

4.1深化对用电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对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深化认识是做好用电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供电企业中新的管理人员、用电检查人员及用户的不断涌现,每个人对于用电检查意识便难以做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因此,为全面提高所有相关人员对用电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供电企业可采取演讲、培训或开设黑板报等形式加大用电检查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务必将每一位相关人员对用电检查重要性的认识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对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巩固。

4.2彻底贯彻执行用电检查程序

在实施用电检查工作的过程中,相关检查人员应严格以用电检查的程序为标准,对各个环节、各个细节进行深入的检查,对一切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企业电力检查的过程中,需严格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为参照,根据其中的检查准则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用电检查,除此之外,进行用电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与带电设备的距离应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3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岗前培训

用电检查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用电检查工作的完善性,因此,通过岗前培训的形式加强用电检查人员的综合素养是完善用电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途径。由于当前许多用电检查人员仅具备了理论上专业知识,对于实际操作的板块缺乏一定的熟悉,因此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够严谨、违规操作的情况,形成了用电检查过程中的一大漏洞。针对此相关问题,供电企业可开设相关的培训机构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仅设计到相关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操作,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也应进行一定程度的渗透,全面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从根本上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进行完善,以保障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5.小结

综上所述,用电检查与整体用电管理工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只有将用电检查工作做到尽可能地完善,才能够实现用电管理效率的整体提高,在进行用电检查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应该注重对专业技能的提高,同时也应将用电管理的忧患意识进一步深化,以促进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史建平.用电管理技术对完善用电检查管理的作用[J].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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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鞠鹏来.提高用电管理技术 完善用电检查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2):20.

9.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篇九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及电力行业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科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发展战略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以安全、环保、经济、可靠为主线,把解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公司整体科技水平,为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相对竞争力的综合性能源公司提供科技保障。

第三条 公司科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授权、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公司鼓励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现有设备装备水平。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三)负责编制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验收工作,以及组织成果评审、后评估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会同财务资产部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中国**集团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及行业、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组织中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进步奖”)、行业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项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公司科技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技术服务中心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科学技术的前沿动态,为公司重大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技项目的立项提供建议,为公司科学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受公司委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及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三)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部做好科技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

(三)编制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申报,以及科技成果提炼、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材料整理、评奖汇报等工作;

(六)积极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本单位科技项目、技改及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申请评审或鉴定,对形成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及时申请国家认证专利或专有技术;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交流,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

(八)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科技规划、计划管理

(一)公司根据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电力科技发展水平、上级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二)各分公司及基层企业要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本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公

(三)各单位依照管理权限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

(四)加强实用性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先进成熟的成果和技术应及时纳入企业技术标准,尚未纳入技术标准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工程建设和生产实践中也应积极采用。

(五)对于已经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的成果,各单位应积极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推广应用计划。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科技成果申报中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或其他需要公司推荐申报奖励奖项的,由公司统一按相关要求组织申请;申报地方奖励奖项或其他奖励奖项的,由分公司按授奖单位要求进行组织。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公司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轨道,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二)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及承担单位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中,应始终跟踪科技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技术的

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的商业价值,提出划分等级和划定密级的意见。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时须经公司批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上需规定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八)公司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及科技合作与交流

(一)各单位应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为公司、集团公司、行业、国家以及国际合作推荐专业技术带头人或后备技术人才,并以此带动公司科研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公司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撰写专业论文和技术报告。通过建立科技交流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三)公司鼓励各级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各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研讨会、专业培训等)。

第十九条 科技情报信息、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获取本企业经营相关的科技情报信息渠道,及时为本单位技术进步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

10.技术指导管理办法 篇十

根据《获嘉县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指导员管理办法。

一、技术指导员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竞争上岗。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二、技术指导员工作职责

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技术指导工作方案和示范户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不断提高示范户对农业新技术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三、技术指导员工作目标

科技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示范户农产品产量和收入比普通农户提高10%以上,辐射带动户农产品常年产量和收入比普通农户提高5%以上。每一个技术指导员建立一个30-50亩的核心示范方。

四、技术指导员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技术指导单位的安排部署,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2、按时参加技术培训,按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勇于克服困难,保证技术指导到户,各项技术措施到田,技术要领到人,入户指导服务时间100天左右。

4、保证通讯畅通,以便技术指导单位安排工作,了解情况。

5、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6、树立谦虚谨慎的作风,向实践学习,向科技示范户学习,不断丰富农村工作经验。

7、认真记录工作日志,不准弄虚作假。

8、不准推销未经专家组审定的农资产品。

五、技术指导员考核细则

根据县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导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农业局、县专家组、技术指导单位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每个技术指导员的工作进行百分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认真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记录技术指导工作日志,入户指导服务时间100天左右(35分)。(少填写一项扣1分,记录不规范扣1—3分)

2、核心示范方,产量目标达到亩产600公斤以上(10分)。(完不成扣2分)

3、落实示范户品种,主推技术(10分)。(每缺一项扣1分)

4、责任示范户种植作物产量收入达到入户目标(5分)。(达不到按比例扣减得分)

5、工作档案建立完整,资料收集齐全(10分)。(缺一项扣1分)

6、按时参加技术培训和工作例会(10分)。(缺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一分)

7、根据工作安排,分阶段写出小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思路(8分)。(缺一项扣2分)

8、每月20号前上报信息一条(12分)。(缺一条扣1分,采用一条奖励1分)

六、奖励与处罚

1、考核得分95—100分 的技术指导员,考核评定为优秀;考核得分85—95分的技术指导员,评定为称职;考核得分不足85分的技术指导员,评定为不称职;考核得分最低的一名技术指导员作为末位淘汰对象,给予解聘处理。

2、考核得分前十名的技术指导员予以物质奖励;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技术指导员予以扣除技术服务费10%-20%的处罚。

11.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篇十一

问:目前北京市已发布的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有哪些?

答:具体有:《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3号);《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0号);《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61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市市政市容委网站查询。

问:在建立和理顺供热采暖关系,明确采暖费收费和交费主体方面,已发布的《办法》配套文件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立供热采暖关系。这是供热立法的一个核心。已经发布的《办法》实施配套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问: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采暖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办法》第11条已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

应当强调指出:《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对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的行为进行了最基本的规范,要进一步维护采暖用户的权益,还要靠供热采暖合同来调整和约束。因此,采暖用户通过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把彼此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供热采暖合同实际上是对《办法》的细化与延伸。

采暖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无异于放弃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一旦出现室温不达标用户向供热单位主张退还采暖费的权利,或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造成用户、相邻用户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害,进而引发赔偿问题时,则因供热采暖合同的缺失给采暖用户维权带来障碍。

从另一个方面看,无论采暖用户是否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要求供热单位都承担同样的合同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问:对过去已经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如何处理?

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清理、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需要作提示说明:如果采暖用户所在单位仍然与供热单位签订本单位职工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北京市没有此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所在单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是供热质量投诉和报修的主体;二是因供热质量引发诉讼时的诉讼主体;三是因供热单位原因需要退还采暖费,是向采暖用户还是向采暖用户单位退费;四是采暖用户自用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五是当因用户责任出现供热采暖设施泄漏等故障,造成用户和相邻用户的财产损失以及公共设施损害(如:电梯进水,配电室、柜被水浸泡等)的,如何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采暖用户还是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等。这些事项都是合同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是必须予以明确和具体约定的,以免出现诉讼时无法认定责任主体。

《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问:在清理、调整、修改、解除过去的供热采暖合同中,需要做好哪些后续工作?

答:《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在清理、调整、修改、解除过去的供热采暖合同中应当明确和强调的问题:

一是,原采暖费收缴单位已向居民用户收取的当期采暖费应当足额移交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历史形成的用户欠费,原收费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用户欠费情况清单,并就清理历史欠费事宜与供热单位协商,并形成书面意见。各供热单位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的水费、电费等应当同时结清。

二是,各供热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等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移交采暖费收缴及相关服务的职责。原管理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供热技术、用户收费档案资料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移交过程中出现分歧难以解决的,由属地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协调解决。

问:采暖用户交纳采暖费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办法》和已经发布的配套文件,都规定由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3条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关于供热单位服务和管理到户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供热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热用户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规模委托金融机构或继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采暖费,并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采暖用户在交纳采暖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查验收费的供热单位是否经过区县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备案。采暖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出示备案登记证或登录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的官方网站查询。

二是,如果金融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采暖费的,用户应当确认收费单位是否取得供热单位的委托。

三是,用户如果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采暖费时,应当向收费单位索要本市国税部门监制的采暖费发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采暖费的,也必须使用供热单位的发票,不得使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票,否则用户可以拒绝交费。用户如果向金融机构交纳采暖费的,银行应当向用户出具代收采暖费凭证,用户需要国税部门监制采暖费发票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将银行代收费凭证更换为采暖费发票。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采暖用户应当在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向供热单位交纳。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

问:用户交纳采暖费后,是否由单位予以报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可以明确负担职工采暖费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用人单位为职工负担采暖费的,应当查验职工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及时为职工报销采暖费。部分远郊区县和部分单位目前已经实行了采暖费收费制度的改革,这些地区和单位仍可按原办法执行。

12.母猪群管理技术 篇十二

1.1 后备母猪的选择

猪场每年要淘汰30%~40%的母猪, 以使生产得以有效延续。选择母猪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条件: (1) 具有品种或品系的外在特征; (2) 至少有6对充分发育、布位均匀的乳头, 头部开孔或内翻的小母猪不应选留; (3) 体格健壮、匀称, 一般背线平直、肢蹄健壮整齐、行走自如的猪通常具有这些特征。臀部削尖或站立艰难的小母猪作种猪, 寿命一般较短; (4) 外生殖器发育良好; (5) 首次发情期应在180d前; (6) 情绪不安或性情暴躁的小母猪不应当留种。

1.2 饲养管理

对于后备母猪主要是保证其以后有优良的繁殖能力。在规模化场的饲养条件下可放在较大的圈舍内, 每栏不超过10头, 以保证充分的活动空间, 使肢蹄正常发育。要供给全价日粮, 5~6月龄时, 每天每头2.0~2.5kg, 分2~3次饲喂, 要有充足新鲜的饮水。无漏粪地板的猪舍要每天清洗粪尿。一般在7月龄或体重达110kg时即可配种。后备待配母猪, 在配种前10~14d至配种结束其间可进行短期优饲, 即每天每头多喂1~2kg, 当配种结束后, 立即减至每天每头1.8kg左右。为防止母猪产仔数少及影响自身发育, 一般让过1~2个发情期, 到第2~3次发情时再配种。

1.3 发情及配种

当母猪有下列变化时便可以配种: (1) 外阴变化:当阴道黏膜变暗红, 并有少量白色黏液, 阴户肿胀看上去有微皱; (2) 压背反射:用两手用力压母猪的背部, 猪不走动, 甚至骑到背上也不离开, 同时其双耳竖立或有竖立的趋势; (3) 接受公猪爬跨。如果后备猪及断奶母猪同圈饲养, 为避免错过情期, 可把公猪每天早晚2次放入母猪舍中, 有发情母猪时便可自行进行交配。交配后3d内采食量不应超过2.5kg/d, 以免产生过多体热, 造成受精卵死亡。近年的研究趋向于早配, 即母猪出现发情症状经24h, 只要肯接受公猪爬跨, 既可进行第1次配种;经18~24h, 复配第2次;有的再经18~24h, 母猪还愿配, 可配第3次。一般一个情期配2次即可, 并非配种次数越多越好。

2 断奶母猪

母猪如果哺乳期管理得当, 无疾病, 膘情适中, 则断奶后一般4~7d便可发情配种。为达到这一目的, 在断乳前后3d, 膘情好的只可供给其正常饲料量的1/3以促使其“干奶”。对膘情差的则应适当增加饲料, 以免过瘦推迟发情。母猪配种后如经2个情期观察未见发情, 则可初步定为怀孕。

3 妊娠母猪

妊娠母猪的管理重点是防止流产, 增加产仔数和仔猪出生重, 并为分娩、泌乳做好准备。具体如下:给妊娠母猪全价 (禁用霉变) 饲料, 以维持母猪本身及胎儿发育的需要;减少猪只间的争斗, 保持圈舍清洁, 地面平整防滑;猪舍温度保持在20℃左右;根据母猪体况饲养, 防止过瘦或过肥, 饲料蛋白水平15%~16%, 粗纤维水平6%, 体重每增加10kg, 能量增加5%;公母猪配种前及母猪妊娠后期搞好防疫注射和驱虫;发现病猪及时治疗和消毒, 但禁止使用容易引起流产的药物 (如地塞米松等) 。

抓好产前管理:胎儿体重近70%是在产前3周增加的。因此, 在这段时间根据母猪的体况, 对膘情中等及较差的母猪增加饲喂量, 以利于增加仔猪初生重, 一般增加0.5kg/d。但到产前2d只喂加料前饲喂量的60%~80%, 以防止产后不食而影响泌乳以及由于初生仔猪需奶量少而造成乳房炎, 分娩当天停喂或只喂些麸皮水加适量口服补液盐便可。

4 分娩哺乳母猪

4.1 消毒

进分娩舍之前, 母猪体表应用水冲洗干净, 再用药液喷雾消毒, 冬季应禁用冷水。分娩舍应用高压喷枪全面冲洗, 再用石灰水加烧碱水洒在地面或猪栏上浸1h, 干燥之后方可使用。夏季用福尔马林喷洒1遍, 冬季用高锰酸钾、福尔尔马林混合液熏蒸, 在通风数小时后方可进母猪。

4.2 做好接产准备

母猪分娩前精神兴奋, 频频起卧, 阴户肿大, 乳房膨胀发亮。当阴户流出少量黏液及所有乳头均能挤出较浓的乳汁时, 母猪即将分娩。

4.3 及时处理难产

母猪正常分娩是每隔5~30min产下1头仔猪, 需2.5~5.0h产完。如果母猪用力努责胎衣却还没排出, 间隔超过1h没有胎儿产出时, 便为难产。此时可小心让母猪站起设法把侧卧位置变换一下, 如果无效, 就需用消毒过的手缓缓伸进产道拉出仔猪。若阴道空虚, 子宫颈口开张时, 可肌肉注射催产素1m L (10国际单位) , 过1~2h仍无猪产出, 再注射1支, 如果还无效, 可考虑剖腹产。产仔结束后对助产过的母猪注射抗生素和消炎药物。

4.4 母猪的饲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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