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2024-10-11

房地产购房新政策(共15篇)

1.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篇一

2018成都购房新政策,成都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继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后,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房管局发布通知,对原有调控政策进行了完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了完善。《通知》提出将限购对象由自然人调整为家庭;户籍迁入成都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我市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能新购住房;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等。

以家庭为限购对象,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在《通知》中,成都的限购对象不再是个人,而是以为家庭为单位。对此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10月1日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时之所以将对象锁定为个人,主要考虑到当时我市商品住房市场供应相对充足,部分区县还存在去库存压力,房价整体水平还相对较低。

但目前市场供需关系已发生逆转,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投机需求钻“个人限购”空子而炒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全国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均以家庭为限购对象。因此,为了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遏制投机炒房行为,立足于保障刚需、保障改善性需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通知》将限购对象由个人调整为家庭。支持职住平衡,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再买房。

《通知》对限购方式进行了调整,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3.5平方米,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但不少居民基于资金保值增

值需要,尤其是受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的刺激,仍在积极入市购房,导致投机炒房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遏制已拥有多套房家庭炒房动机,《通知》将限购方式由只考虑新购住房套数调整为新购住房时需考量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1、根据《通知》,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购房人具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非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第二,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2、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购房人具有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非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第二,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非以上区域户籍但在以上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第二,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新入户购房有社保限制,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户籍新迁入购房者应满足几个条件

根据《通知》,户籍迁入我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我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在我市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对于新入户人员购房要求在我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这一点,成都市房产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执行的限购措施对新入户人员没有缴纳社保的要求,导致部分投机需求通过入户方式达到购房目的,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

为了堵塞漏洞,避免出现为购房而入户现象,也为了促使新入户人员在我市创业发展,《通知》要求户籍迁入我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我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在我市新购买住房。《通知》规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此外,《通知》对住房限售时限也做出了延长。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篇二

房地产的话题已经讲得味同嚼蜡, 就如同很多人爱看的电影是爱情电影, 一般讲起来也味同嚼蜡。我想讲一下, 今天的地产有什么不同。住宅领域:短期靠政策, 中期靠体制, 长期靠城市化

我们看地产如同看一个人, 今年的地产是市场化的地产, 应该说我们进入了根本的转折时期。这个转折时期是什么呢, 就是完成了一个青春期的变化。今天我们提到的房地产是青春期之后的房地产, 青春期前的房地产, 住宅等于房地产, 当时每年五万亿的销售, 80%以上是住宅, 不分住宅和商业。

从今年开始, 大家发现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有一点变化, 万科一年多前叫“房地产的领跑企业”, 现在叫“全球最大的住宅公司”。发现没有, 它说清楚了, 我专做住宅。王健林的远大也讲清楚了, 是最大的商用不动产公司。大家注意到今年开始不一样了, 我们的市场已经变成了真正的成熟的市场。明年、后年甚至以后我们再谈论地产的时候, 一定是住宅和商用分开讲, 不是笼统讲。

短期靠缘分, 是你在哪儿上学和谁是发小这样的事情, 这属于短期。每家公司, 每个城市, 每个产品的价格短期就是靠机遇, 中期靠体制。

住宅体制无非三种, 全世界靠他们解决住宅问题。

第一种美国体制靠市场解决, 靠供求关系解决, 不管富人、穷人都这么解决。第二种是德国方式, 把住宅作为一种福利, 甚至是公共产品。就是一个人一辈子只有一个产权, 只有一套房, 然后鼓励你租, 不鼓励你买, 也不鼓励你炒。如果你炒卖房产赚钱太多有可能坐牢, 所以德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第三种是新加坡的办法, 20%靠市场解决, 80%靠政府保障。中国的中期取决于在三种制度中选一种, 无论选哪一种, 大概要十年才初见成效, 二十年见到结果, 现在看比较多的可能选新加坡的模式。

今年是中国商用不动产元年。非住宅这边, 商用不动产在今年非常重要, 应该算作是中国商用不动产的元年, 是真正开始起步的最重要的一年, 今后商用不动产怎么办?

从三个阶段一个方向发展, 所谓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转型模式以售养租阶段, 不断地销售房地产支持一部分租赁, 这叫以售养租阶段。第二个阶段就是进入到我们讲的美国模式, 以经营为核心带动开发的模式。第三个阶段叫经营性不动产围绕经营性产品发展, 所以叫三个阶段一个方向。所有的价值链由制造业向服务业提升, 这就是商业不动产未来发展的基本走向。

3.佛山购房入户政策 篇三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项目名称: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审批类型:

A-行政许可

法律效力:

核准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设定依据:

佛府[2004]92号文、佛公通[2004]86号文

审核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 <1>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2>“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3>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4.无锡购房政策提要 篇四

1、商品房购买流程

A、简易流程:看房、选房——签订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

——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审批——收房、物业签约——办理产权过户——交纳房产税、领房产证

B、具体细节

2、商品房买卖税费计算依据

A:买方:房产登记费、契税、印花税 卖方:交易手续费 B、具体税费标准

不管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交纳契税,此外,二手房的卖家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契税

① 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90平,契税为1%; ② 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90且<144平,契税为1.5%; ③ 家庭非唯一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契税为3%。

2、营业税及其它附加费5.55%=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①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 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③ 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① 按核定征收1%或差额征收20%; ②满5年、家庭唯一住所,免征。

注意: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国五条”细则,规定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差额20%个税,但是,目前无锡尚未执行,仍按总价1%计算。”

3、按揭贷款

A、商业银行贷款

(1)、具体流程: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B、公积金贷款

1、贷款流程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二步:银行审核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第五步: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手续第六步:签订还款协议和划款第七步:银行划款

第八步:申请人按期还款 第九步:清户、注销贷款合同

2、二手房需多一步流程,一开始贷款人要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评估申请后才申请公积金贷款。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一是借款人自己申办;二是由担保公司代为申办。

4、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就近到银行网点提取公积金或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

5、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1)、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

a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B夫妻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能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其购买住房为首套住房证明,仅借款人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50万元的,可按50万元计算。(3)、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属外地转移至无锡的,转移前的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且转入单位处于正常的汇缴状态并无欠缴,其在无锡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即可申办公积金贷款。(4)、贷款期限,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C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指的是: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由于其所购房产应按揭贷款大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可以继续向一些商业银行申办商业性按揭贷款。(2)、贷款手续、流程各自依照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按月利率3.45‰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利率3.825‰执行)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月利率4.42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月利率4.6‰)还本付息。

D、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的次月,可按规定申办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E、按揭房可以再抵押

无锡按揭中的房产是可以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只要再次抵押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抵押价值的余额就没问题。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

(1)、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

a、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

1人具有无锡市区城镇户籍; b、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 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c、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a、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b、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700元以下; c、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无锡廉租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商业贷款的房产证

一般从买卖合同备案算起一年之内将办理处房产证。

6、私租房的税收政策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统一规定为5%。

7、无锡关于架空层政策规定

2008年无锡市发布《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其中,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须计算实际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8、购房落户政策

(1)、无锡户口准入政策:2012年1月1日起,无锡户口准入政策放松,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2)、户口落户凭证: a、户口薄或或户籍证明 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d、购房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未办房产证者提供)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9、无锡楼市调控政策

(1)限购政策

●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

●外地市民有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符合政策引进的外地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2)商业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首付比例≥30%;

二、第二套首付比例≥60%;

三、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5.南京购房最新政策 篇五

最新政策:南京落户政策今日实施(已去户籍科核实),外地人在南京购房,房屋面积需>60平,且产权人在南京有一年社保才可正常落户。购房落户,房本写谁的名字,谁需要一年社保才可落户,若夫妻或未成年小孩户口与产权人不在一起,夫妻投靠未成年小孩投靠,需要开具相关关系证明,等产权人落户进来以后才可落入。此政策影响最大的是外地人购买南京重点学区房落户,业主需提前缴纳社保,以免影响后期孩子落户上学。外地买房人注意!南京执行落户新政:面积达60平米且需缴纳一年社保 2016-05-20 凤凰房产南京站近日,南京近日,南京执行新的落户政策,外地人在南京购房,房屋面积需达60平,且产权人在南京有一年社保才可正常落户。凤凰房产从相关部门处了解,该政策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只是一直没有正式执行,直到最近才开始执行。南京购房入户申办条件,在南京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达到60平米,并且实际入住,可以申办直系亲属1-3人(整户迁移),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米,可增加直系亲属一人。一套住房五年内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原房户口必须迁出)。据了解,购房落户,房本写谁的名字,谁需要一年社保才可落户,若夫妻或未成年小孩户口与产权人不在一起,夫妻投靠未成年小孩投靠,需要开具相关关系证明,等产权人落户进来以后才可落入。有业内分析,此政策影响最大的是外地人购买南京重点学区房落户,所有客户业主需提前缴纳社保,以免影响后期孩子落户上学。

6.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篇六

据6月12日新华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兴国县等地相继出台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对购房者给予资金补贴,其中萍乡购房补贴最高可达4万余元。

新近出台的《萍乡市房地产行业降成本去库存暂行办法》则规定,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萍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非住宅)的,由受益财政和参与本次购房补贴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元、300元的购房补贴。兴国县规定,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扶贫建档立卡户,购买本县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在享受省、市移民扶贫政策的同时,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面积超过11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购房补贴;低于112.5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对购买本县范围内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以上两种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7.以下是宁波相关购房政策 篇七

首次购房补贴: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今年内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的购房者,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出售并重新购房的,同样享受相应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时限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其中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首次购房契税优惠:现行2011年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本人想通过宁波网问政平台来咨询问题,可以说这里的财税部门的回复更加权威和具体,期待着~~谢谢。

市财税局答复:

8.苏州市购房及贷款政策 篇八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首套房需提供两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一年纳税或社保证明;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购二套房;

3、本市户籍家庭禁购第四套房;

4、限购以家庭为单位(夫妻+未成年子女)

5、限购范围内的购房资格审查,目前通过网络由管理部门负责,不用多跑去出各个无房证明。

二、首付比例限购政策

1、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从20%调高至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无实际住房的,有一套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的,二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从30%调高至50%。

3、有一套房且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贷最低首付比从50%调高至80%;

4、对有两套房以上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

1、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2、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3、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4、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

5、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四、户籍认证

1、苏州大市都算苏州市户口。

2、苏州集体户口、原苏州户籍的现役军人算苏州市户口。

3、夫妻双方只要有一人是苏州户口的就按苏州市户口政策执行。

4、外来人才引进的,由区、市两级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后,等同于苏州户口。

5、外地户口的需提供2年内在苏州(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的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9.房地产调控政策评析 篇九

2003年,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跌通知》 (又称为121号文件) , 开始将保持房价平稳、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作为一项重要政策, 调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 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2004年进一步加大了调控力度, 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要上调存贷款利率, 加强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与房地产贷款监管。

2005年相继出台新旧“国八条”, 打击炒房、控制房价, 使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有所下降, 但是由于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不具体等, 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 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 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问题, 未收到预期的效果。

2006年出台“国六条”,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推出了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但是大部分城市房价并没有出现下降趋势, 反而有些大城市的房价涨幅大增, 创下历史新高。

2007年央行5次加息, 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调控的重点在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8年实行货币从紧政策, 持续加息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进一步整理闲置土地, 增加土地供应, 优化住房用地结构, 加大建设廉租住房。

2009年在金融危机影响下, 中央实行积极地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房地产市场回暖, 一些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现象, 相关部门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

2010年出台了新国十条, 调控的力度更为严格,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购房贷款, 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从2003年到2010年间,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从过去单一的抑制供给到增加供给与减少需求方向发展, 从调控商品房转向商品房与保障房分而治之。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调控政策目标模糊。

2003年实行房产改革以来,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稳定房价、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但是不管是在政策制定中还是实际的操作中, 调控的目标是模糊的, 不明确, 要把房价调控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房价持续上涨, 仅控制房价上涨速度不要过快是不够的, 不能满足群众的低成本住房需求。同时, 由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目标模糊,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价调控上大做文章, 有的编造虚假的房价数据, 以各种理由阻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

2、缺少对基本购房需求者的管理政策。

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根本原因在于, 我国居民不稳定的居住结构形成的强烈的购房需求。国外比较成熟的房地产市场都有比较稳定的居住结构, 每年居民有租赁转为购房者与改善性购房的需求不大, 通过二手房市场或者新建一些住宅就可以满足。但是我国的住房结构完全不同, 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就业结构的调整, 一些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不大, 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 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购房者, 由于房屋供不应求, 使得购房需求大量累积, 再加上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以抑制投资性住房需求为主要目的, 这对基本购房者起不到作用, 使得房价持续上涨。

3、房屋供给管理政策对改善房屋供给未起作用。

在住宅土地供应方面, 因为对商品房需求把握不准, 再加上对土地、货币政策、财政等的协调性不够, 使得普通的商品房供应变化多端, 很难和商品房的需求相一致。在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方面, 实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政策, 这也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但主要的问题在于, 很难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 政府在进行保障性住房规划时, 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使得供应量低, 覆盖面小, 对房价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

4、房屋成本控制不力, 推动成本价格上涨。

房屋成本的主要构成因素是土地价格、各项税费、建材等。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房价调控机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调控房价时目标有差异, 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实行土地财政, 使得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不能很好地在地方实施。

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政府吸纳开发商筹资建房, 扩大房屋供给。但是开发商利用这些组织房屋规划、设计、销售等形成自身的垄断地位, 并从中捞取高额利润, 人为推动房价上涨。

三、房地产调控政策建议

1、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屋价格调控机制。

以一切力量保障群众正常的住房需求, 把一户一宅作为全部住房政策的主要目标。同时建立与房屋价格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 使城市房屋价格调控部门拥有对房屋开发土地的管理权。对城市房屋开发用地地价格要严格控制, 使其价格水平与群众的收入相符, 满足群众正常的房屋需求。

2、推行有效地基本住房需求管理政策。

在保证房价收入比下降的前提下, 可以加大第一套房购买者的首付比。与一些自愿延后购买住房的新婚人口、新迁人口等提供适当的住房补贴金。同时, 进一步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给, 供应对象扩大到中低下收入人群。

3、改革现有的房产开发商经营体制, 推行房屋供给主体多元化。

如果房屋需求大幅度增长, 就要增加土地供给, 提供合作建房计划, 给予建房主体一些优惠条件。同时推行城市房屋供给主体多元化, 引进一些不易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房屋供应者, 这也是消除开发商垄断地位的最有效途径。允许房屋消费者以个人集资的方式进行房屋建设, 按照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分摊成本的方式进行建设, 建成后的房屋归各自所有, 这样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对房屋的拥有。

4、细化房屋供给细化管理, 消除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改革现有的土地拍卖制, 在土地招标项目中, 建立价格承诺制和供应数量承诺制, 同等条件下, 承诺房屋销售价格最低的开发商获得土地, 这样保证房屋的供给量, 阻止房价大幅度上涨。一个城市内或者单一的区域内, 同一开发商的占地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防止其借助土地资源进行价格垄断。同时, 不支持大规模项目的开发, 以消除地区性垄断。

摘要:本文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历史变迁入手, 分析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战军, 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评析, 现代经济探讨, 2008 (9)

10.房地产购房简单版的合同 篇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合肥市 区路 小区 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如有)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房款 元(其中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剩余部分作为预付款)。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不得有任何除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该房产的合法权利,并不得在本合同签订后又与其他方签订关于本合同所记载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须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后可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十日内,甲方应将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相关附属设施过户给乙方。

七、办理房产证过户所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但不包含甲方房屋贷款费用,且过户前甲方必须结清该房屋银行剩余贷款。

八、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即将该房屋交由乙方占有使用,同时,甲方须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的费用结清。

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严格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同时返还乙方所支付的预付款,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付定金。

十、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11.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篇十一

原告:邝五女。

被告:番禺里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支行1992年12月28日,被告里仁公司与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签订《迎宾楼楼宇按揭协议书》,约定由南村办事处向购买里仁公司房屋者提供楼价70%以内额度及一至十年期限的楼宇按揭货款业务。此后,里仁公司即开始进行售楼业务。

1994年1月11日,原告邝五女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交付5000元订金。同年2月22日,邝五女又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邝五女购买里仁公司位于番禺市迎宾城环市广场牡丹阁A楼7室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211008元;邝五女须于签约时给付58302.40元(不含定金),余款则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里仁公司必须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楼房建成,如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因重大技术需要更改图纸,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可延期交楼;但自应交楼之日起120天后,仍未能将楼房交付,邝五女有权书面通知里仁公司解除契约,里仁公司在接获通知30天内退回一切款项及利息。签约后,邝五女两次共交付购房款126008元给里仁公司,并支付其他费用1496.30元。

同日,邝五女与南村办事处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邝五女以其向里仁公司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该办事处贷款8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55‰,期限至1998年2月22日。并就此签下《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承诺自贷款之日起同时开立零存整取房屋储蓄专户,按月固定存入1667元,且不提前支取,保证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南村办事处遂于当日将邝五女所贷8万元直接划入里仁公司专用帐户。

里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1996年5月13日向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要求因地质情况复杂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施工需延误215天;还以对所有桩工程进行检测及不可抗力风雨影响为由,要求再顺延215天。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为此加具了“延误工期原因基本属实”的意见。在此期间,邝五女共在其于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户存入63346元,并支付了至1997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36190元。后因里仁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邝五女遂停止向南村办事处交付199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与里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邝五女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里仁公司购房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全部楼款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里仁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施工中遇到了合同约定的可延期的情况,并被市建委证实。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市支行诉称:我行向原告提供按揭贷款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原告支付了到1997年5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本金及余下利息未偿付。我行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判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番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里仁公司具有售房资格,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原、被告及原告与南村办事处之间相互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协议书》、《还款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因南村办事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邝五女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原告。被告在基础施工中,确实遇到地质复杂情况,从原设计钻孔桩改变为人工挖桩,使施工时间增多215天,符合合同延期交楼特殊原因的约定,故交楼时间可顺延215天。但被告对桩工程进行测检和雨水天气影响的时间是合同签订时应预见的,且测检工程保证质量是被告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因此要求顺延交楼的时间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交楼时间是1996年6月30日前,允许顺延时间为215天,即被告实际应交付楼房的时间为1997年1月31日。被告至今仍未能将房屋基础工程完成,且已停止施工,已超出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日期120天,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予终止。据此,南村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楼宇按揭还款担保书》均应相应终止。致使上述合同和担保书终止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及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须返还原告购房款131008元(含订金5000元),并从1997年2月1日起以月利率10‰计付该项利息至付清为止,同时应赔偿原告因办理购房手续必须支付并已支付的其他费用1966.30元。第三人所贷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并由第

12.重新审视4万亿与房地产政策 篇十二

对于任何政策的评价, 必须回到历史中, 而后抽离历史进行深刻反省。

房地产越调越涨, 这是没有证据的空话。房地产如果不调控的话, 价格到底会怎么样, 房地产市场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 而不是从A到B的简单线性联系。

从2009年底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 在各个一线城市首套房房贷占据了主导地位, 说明目前这一轮房价上涨, 在一线城市主要以刚需和改善型需求为主。而热点的二线城市, 主要集中在环境较好、较适合人居的地区, 说明投资性需求转移到了旅游、养老等市场中。

奇特的是, 每次房地产调控就会遭遇短暂的经济紧缩, 使稳定经济成为重中之重, 因此调控的无疾而终使房地产在宏观经济、在金融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显。2009年金融危机正酣, 笔者所到之处, 企业家问得最多的就是, 政府什么时候大规模投资基建, 房地产市场何时好转。有意思的是, 大规模基建与房地产市场往往同起同落, 地方政府基建资金与房地产市场税费、土地收益密切相关。

有一些因果关系已经理论与实践验证, 如成倍增长的货币必然推动房价的上升, 过于宽松的货币将造成资产泡沫。此处所指的货币不仅指中国央行的广义货币, 也指追逐资产泡沫而来的全球货币。

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化, 对于房地产的过度投资同样欢迎, 事实上, 目前所看到的拥有几十套房的房叔房姐们, 大都是房地产泡沫中期、资源价格上涨、东部沿海地区级差地租高涨时, 聚敛的结果。很难想像, 目前面临资本利得税、房产税的预期, 还有投资者将大笔的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 相反, 对于敏感的投资者而言, 现在是见好就收、最佳的套现时机, 而不是最佳的投资时机。

也许我们可以指责, 为什么泡沫初起之时不推出房产税, 为什么泡沫初起之时不用限购的方法控制过度投机。我们只能说, 当时多数人昧于房地产泡沫的后果, 而垂涎于房地产泡沫初起时的收益。面对巨大的房地产红利——投资者获利, 地方政府解决财政难题、基建投资有了来源, 而利益集团把房地产当作了与股市比列的重要生财工具——所以, 除了半夜鸡叫式的预言家们, 谁又会真正对房地产市场大动干戈呢?事后的指责总是轻易, 但不应遮蔽应有的反省。

如同2008年推出的4万亿, 事后争论不休, 但2008年三季度, 看着年轻的农民工朋友背着背包打道回府, 人数达到上千万, 看到沿海的出口中小企业大规模倒闭, 恐慌不可避免。现在出口企业日子仍然不好过, 但服务业、消费、城镇化投资在逐步替代出口。

事后进行反思, 我们必须承认, 我们不太懂资本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不太懂美国金融衍生品的威力, 而在金融危机祸延中国后, 我们只能在恐慌中, 以高强度的刺激药进行自救。所有的人都要回归原位进行反思, 而后历练自己的技艺, 确定政府的边界与市场的规则。

无论是房地产市场还是商品市场, 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 加上市场信用的缺失推波助澜, 使利益集团获得厚利, 并极尽全力阻止某些公平的税收政策的出台。4万亿以前是这样, 4万亿以后是这样;在房地产市场是这样, 在股票市场也是这样。未来, 还会有更激烈的博弈。

13.房地产购房新政策 篇十三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2011年企业及人才住房保障优惠购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庵东镇,各企业:

《宁波杭州湾新区2011年企业及人才住房保障优惠购房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申购时间安排、购房申请方法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购时间安排

(一)9月1日—9月10日,政策宣传;

(二)9月11日—9月25日,购房申请;

(三)9月20日—9月26日,集中审核;

(四)9月27日—9月30日,确认并公示;

(五)10月8日—10月10日,确定购房座落;

(六)10月11日—10月25日,签订购房协议、支付首付款。

二、购房申请方法

新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向各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根据《办法》规定收集资料并进行初审后,将资料提交到行政服务中心购房申请窗口。各企业购房申请资料可以直接提交到行政服务中心购房申请窗口。

三、有关要求

优惠购房是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一项激励企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重要政策。新区各单位和广大企业要广泛宣传优惠购房政策,并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把关、加强协作,确保购房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2011年企业及人才住房保障优惠购房办法(试行)

为满足新区企业人才住房需求,吸引更多优秀高端人才落户新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新区管委会将以协议定价方式,向区内企业和人才定向优惠供应一批商品房,优惠购房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申购对象

申购对象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类,企业和个人申购资格分别按以下条件认定。

(一)企业申购优惠商品房的资格条件

1.在新区(含庵东镇,下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新区纳税;

2.工业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须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入库税费(不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100万元及以上。服务型企业(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不包含享受三产招商优惠政策的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须在200万元及以上或入库税费(口径同上)在10万元及以上。投产不足一年的工业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口径同上)可以根据2011年上半年数据换算成全年后,比照2010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入库税费标准确定。享受三产招商优惠政策的企业,2010年在新区所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

3.企业申购数量实行指标控制,购房指标根据企业的性质、销售规模、纳税数额等确定(见表一)。新区拟上市企业,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创新企业,已经取得多项专利的企业(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实用新型专利以上),技术人员比例大于8%的企业,以及对新区有较大贡献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增加购房指标。表一:

4.申购优惠商品房的企业须纳入“和谐企业”创建的单位,且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保责任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劳资纠纷。

(二)个人申购优惠商品房的资格条件

1.2010年在新区缴纳税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型企业(不包括享受三产招商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出资人,每人可以申请一套(有多个合伙人或出资人的限定不超过3套);享受三产招商优惠政策且2010年在新区缴纳税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出资人,可以申购一套(有多个合伙人或出资人的限定不超过2套);新区大企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2011年8月30日前任职,相当于副总以上职务)可以申购一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核定数详见“表一”。

2.在新区企业实际工作满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及相当于初级以上职称,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各类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及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不限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

3.近三年获得新区(含慈溪市)及以上技术能手、首席工人、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员工。

4.夫妻双方均在新区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技术骨干。5.其他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列入申购范围。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以上各类申购资格,个人不能重复享受。

上述人才包括管委会下属企业人才以及通过人事代理或以劳务派遣方式实际工作岗位在新区的人才。在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处的人才。在新区工作的教育、医疗单位各类人才比照实行。已经享受过房改政策或宅基地分配政策的人才不参加本次优惠商品房申购。

二、申购房屋产权、转让及使用规定

购房人拥有完全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企业产权房屋在五年内只能出售给本单位人才(须符合本办法中确定的个人优惠购房申购条件)。个人产权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住房的,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原价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款相关规定作为房屋销售协议约束条款内容)。

拥有企业产权房屋的单位要制定所购房屋使用和出售给本企业员工的方案,并报管委会备案。同时,要承诺五年内企业产权房屋只能出售给本单位人才(须符合本办法中确定的个人优惠购房申购条件),不得出售给本单位员工以外个人和其他企业。个人产权住房,五年内只能用于本人居住,不得出租经营。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原价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款相关规定作为房屋销售协议约束条款内容),并取消其以后优惠购房资格。

以上房屋由新区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房产证、土地证登记信息中明确标记,严格房屋产权转让管理。

三、优惠购房面积

本次供应的优惠价商品房由宁波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杭州湾世纪城,套型面积以80-140平方为主。各类人才和企业享受优惠价购房面积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职称的人才享受优惠价面积130平方米;

(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的人才享受优惠价面积110平方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及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人才享受优惠价面积90平方米;

(四)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及相当于初级职称的人才享受优惠价面积85平方米;

(五)获得新区(含慈溪)及以上技术能手、首席工人、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员工享受优惠价面积80平方米;

(六)夫妻双方均在本区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企业技术骨干享受优惠价面积60平方米;

(七)企业产权的按照平均每套100平方米计算。

四、价格约定

购房基准价为5000元/平方米,在基准价基础上,按照房屋楼层、朝向确定每平方的优惠价格。个人申购面积超出优惠价购房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在10m2以内的按每平方米优惠价格上浮10%补差价,超出10m2以上部分按杭州湾世纪城一期市场价(初定基准价为7000元/m2)补差价。企业申购多套房屋,按照所购房屋平均每套面积作为计算依据,超出部分补差与个人申购超面积部分补差方式一致。

五、申购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提出申请。申购企业和个人填写申请表,并附企业及个人的各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实际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出资人证明材料、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资格审核。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和庵东镇参加,负责个人申购资格条件的审核。以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财政税务局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和庵东镇参加,负责企业申购资格条件的审核。

(三)确认。根据优惠价房屋数量及企业、个人申购数量,先确定中签比例,再分别确定企业和个人可以购买的房屋总数量;通过企业和个人分别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企业可认购数量和具有认购资格的个人名单。

(四)公示。摇号(或抽签)结果公示三天后,发给认购资格通知书,并缴纳认购保证金。在公示期内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认购资格,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予以返还。对已获得认购资格又放弃认购的,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不予返还,三年内不再享受新区各种优惠购房政策。

(五)房屋座落确定。申购同一户型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一户一号摇号(或抽签)确定房屋具体座落,房屋具体座落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六)签约付款。认购企业应当在收到认购资格通知书15天内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按照5000元×面积×30%,缴纳首付款,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向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订购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视同放弃。

(七)付款结算。购房人凭购房意向协议与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换签房屋销售合同(2012年1月31日前),同时由购房人、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杭州湾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三方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结算。本试行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住房保障Δ 办法 通知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印发

14.余杭区购房落户政策 篇十四

余杭区购房落户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原则”,凡在余杭区各镇乡(街道)建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购房入户户口迁移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证,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余杭区,在购房处城镇落户。购房入户房产证上所有人为2人以上共有的,须经核查限迁其中一户家庭成员;购置二手房落户的,原户籍人员户口须迁出。

办理落户所需的材料:

1、《户籍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落户申请书;

3、迁入地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人、登记(迁移)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5、夫妻关系要有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15周岁以下;在校生宽至18周岁,要有学生证明)要有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个以上子女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的有关证明;

6、商品房(含二手房)要有本人房产证;自建房要有本人房产证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按揭房要有公证书和契证;

7、申请人登记迁移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

8、其它有关证明。

摘自:房产权证服务网

按照“居住地登记和人户一致原则”,凡在余杭区各镇乡(街道)建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购房入户户口迁移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证,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余杭区,在购房处城镇落户。购房入户房产证上所有人为2人以上共有的,须经核查限迁其中一户家庭成员;购置二手房落户的,原户籍人员户口须迁出。

办理落户所需的材料:

1、《户籍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落户申请书;

3、迁入地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人、登记(迁移)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

5、夫妻关系要有结婚证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15周岁以下;在校生宽至18周岁,要有学生证明)要有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个以上子女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的有关证明;

6、商品房(含二手房)要有本人房产证;自建房要有本人房产证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按揭房要有公证书和契证;

7、申请人登记迁移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的调查意见。

15.房地产调控政策分析及展望 篇十五

2010年之前, 得益于宽松的货币与财政政策, 房地产行业得到飞快的发展, 几乎所有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均达到历史高位。同时由于“热钱”的不断涌入, 各房产企业的竞争非常激烈, “地王”的竞标单价不断打破记录, 成本的增加无形地推动价格无限地攀升。在此背景下, 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迫在眉睫, 中央政府与2010年1月7日出台了“国十一条”, 由此进入调控阶段。

我们在经济学中通常使用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时的价格来衡量产品的真正价值。如果供给超过需求即供过于求, 或者需求超过供给即供不应求, 均会引起价格相对于真正价值的波动与偏离。因此, 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问题应是从总供给与总需求两方面着手, 目前政府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也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调整与控制, 通过深入分析造成房产供求失衡的原因, 进而对症下药, 控制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新的平衡, 使房价稳定下来。

二.从供需角度剖析房地产政策

(一) 控制各类需求

(1)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这是央行调控货币市场的有力工具, 通过调整准备金率, 一方面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 另外一方面也降低了货币乘数, 从而控制货币的总供给, 增加房产开发商的融资难度, 减少房地产投资的“热度”。同时, 从宏观上对冲外汇储备剧增、出口顺差等原因造成的流动性过剩, 控制CPI增速及通货膨胀;

(2) 谨慎提高相关利率。此举通过两个方面来控制投资与购房需求。首先, 高利率提高了开发商的融资成本及风险, 大大缩减了其利润水平, 降低再投入的能力, 抑制了投资需求;另外一方面, 高利率直接增加了所有购房者的购房成本, 强制性降低了购房需求, 尤其是2010年4月对二套房房贷贷款利率的调整, 又进一步提高了购房成本, 控制了投机性需求。此外, 高利率也可以控制房地产泡沫引起的通货膨胀, 但由于引起的超额利息支出无法区分承担者的购房动机属于合理性还是投机性, 无法兼顾正常合理的自住购房需求者的利益, 同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经济需求, 因此需“慎用”。

(3) 对开发商及购房者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首先, 通过引导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调整额度、风险评级、风险溢价, 控制对该行业的资金投放额度, 限制房企的融资渠道, 控制投资需求;其次, 又通过类似三套房贷暂停的政策提高了投机购房的购房压力, 从而限制了各种投机性购房需求。

(4) 税收政策。房地产相关课税税种不断开发, 而且伴随着税率的逐步提高以及课税范围的不断推广, 尤其是对多套房持有者的征税, 均旨于大大提高购房交易成本, 包括持有成本和出售成本, 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有利于节约住房、土地资源, 对住房基本消费平等化、促进住房公平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相关税种存在重复征税引起争议, 房产税还处于试点状态。

(5) 房产的限制购买与停止购买政策。从2010年开始, 由主要一线城市到二三线城市, 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限制性购买政策, 通过对外地户籍居民购房、公司购房、对本地户籍居民购房套数以及多次购房时间间隔的限制, 强行遏制了过度的投资投机性需求, 在中心城市比如北京、上海等地实施限购政策的效果尤其显著;限购政策是目前调控的最有效的手段, 以行政手段强制将“热钱”隔离, 是从根本上控制购房需求的前提, 避免政策落空, 同时又不会影响租赁、度假、物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 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1) 采用财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推进城市保障房的建设及扩大有效住房供应量。保障房建设是从根本上减少房产供求差距的有效手段。从直接的角度来讲是通过政府拨款提供资金, 扩大相关财政支出, 比如增加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公共预算的相应比例, 用于实现保障房的建设;间接则是指政府通过补贴、减税甚至免税等财政手段, 鼓励并引导信贷资金向国家政策扶持的保障房建设项目投放, 同时通过合理的利率降低保障房的建设成本, 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从而最终推动保障房的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已成为房地产调控寻求突围的重要突破口, 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对有效遏制当前房价持续上涨和加强房地产调控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解决由住房供给结构严重失衡引发高房价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同时, 扩大有效住房供应量是通过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 迫使持有多套房者“吐出”一部分房子, 扩大住房供应, 从而抑制房价增长。

(2) 采用行政手段强制调节土地的合理供应及控制土地的价格。从2010年开始, 从中央到地方, 住房用地的计划供应总量逐年增长, 2011年的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在2010年实际供应量的基础上增加了72.6%, 直接而有效的增加了土地的供应;通过控制对大型商品房及别墅的土地供应、强制要求增加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等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以及对民生住房建设用地或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优先安排, 来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进而提高住房的有效供给量。其次通过强制杜绝非法囤地来平抑土地价格。土地供应的控制有利于土地价格及房价的回归, 提高了土地的使用率, 增加了住房有效供给, 从根本上改善了住房需求。

三.房地产政策的未来展望

(一) 调控效果将显现

去年10月份以后, 在万科、保利、金地等大开发商的带动下, 一线城市房价出现明显下跌, 二三线城市房价滞涨, 县级城市房价涨幅缓慢。前几年, 开发商谋求暴利、消费者盲目购房、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思维严重, 正是这些非理性的心态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疯狂, 房价持续疯涨。而在今年, 市场各方将逐步确立理性心态, 开发商抛却暴利思维、消费者确立理性房屋消费观、地方政府抛却土地财政思维。同时, 在国家紧缩银根、加息、限贷等政策调控下, 房地产行业整合将加剧, 部分中小房企将或因转型、关闭、破产而告别房地产领域, 随着行业整合及市场竞争的加剧, 产业升级也必将提速。整个房地产行业将出现建筑工厂化、家居智能化、产品个性化等趋势。

此外, 房地产投资增加必然会拉动经济增长, 一般在成熟国家中, 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在5%到10%左右。而我国房地产投资的比重远超过这个区间, 2012年我国经济发展目标为GDP增长7.5%, 8年来首次破“8”, 足以说明经济结构调整的决心。

(二) 调控将难以长期持续

根源于房地产调控的干扰因素过多, 包括各种内在或外在性因素, 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比如说土地财政问题,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地方政府依靠房地产完成财政收入目标以及平衡财政收支的现状暂时无法改变, 目前来讲地方政府仍旧面临巨额债务的压力, 这是地价攀高的根源, 因此暂时只是行政手段压制了其推高低价的冲动, 而政策一旦放松, 地价就会立即反弹;还有目前投资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 由于近几年来在房地产行业的推动下, 出于对通货膨胀的预期, 投资资金缺乏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的投资渠道, 目前房地产调控政策只是通过行政手段将“热钱”隔离, 但是无法根本性地解决投资资金的去处, 因此调控政策一旦放松, 这些资金仍旧会立即追高;除此之外, 国际经济因素干扰调控, 近年来美国经济复苏非常缓慢、欧洲债务问题的扩大升级, 都会影响全球的经济发展, 也很容易造成全球性经济的动荡, 如果发生引起动荡的全球性大事件, 调控政策将被迫打断。因此, 目前的房地产调控难以长期持续。

参考文献

[1]戚蓉蓉.近年来房地产调控政策分析及展望[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11.5 (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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