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政府讲话

2024-07-09

发改委政府讲话(精选5篇)

1.发改委政府讲话 篇一

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点,我局编制和完善了《宁安市发改局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宁安市发改局政务公开目录》等多项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抽

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和有序化。**年,我局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信息。一是发改局领导班子分工;二是发改局股室简介;三是发改局主要工作职责;五是发改规范权力制度汇编;六是**年受理项目情况;七是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八是其他应公开事项。

二、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公开接待窗口,对相关业务询问,能当场解答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转由其它业务科室进行具体答复,并要求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不能解答的要求说明原因并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所有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在自查中发现,我局的信息公开的途径还不是很广泛,有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下步我们要进一步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全面地广泛地向社会各界公开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项目建设进程等信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力度,设立更多的依申请公开接待窗口。

2.发改委政府讲话 篇二

财政部提出三点上诉意见,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并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项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财政部监管?因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的重叠,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力到底应如何清晰地划分?—这些问题籍由“政府采购第一案”二审被抛了出来,但尚无定论。

认定事实错误?

财政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明确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

财政部还强调,“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其二,基于上述《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在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将投诉材料转给发改委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财政部也将投诉移交结果转告了现代沃尔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财政部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积极处理,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反驳称,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呢?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什么是货物,什么是工程,什么是服务均有明确的界定,不存在任何争议。“财政部援引的相关部门规定显然不能与《政府采购法》进行抗辩。”谷辽海说。

至于财政部称其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且已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答辩理由,谷辽海认为财政部并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适用法律错误?

财政部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及《 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但该条第二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第六十七条中也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根据上述条款,以及《 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将現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给国家发改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则反驳称,首先,财政部在原审法院举证期限和法庭调查中,并没有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本案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而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其次,财政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均在《政府采购法》之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其他监管部门”明确指的是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而非国家或地方的发改委。

第三,财政部今年1月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证明了财政部就是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情况下,中央各部委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大部分都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数千万元的采购项目比比皆是,如果按财政部的逻辑和所举的证据,那么他们所出台的规范文件显然是要与《招标投标法》相抗衡了。”谷辽海说。

部委权力之争?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没有结果,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的难题。”一位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的专家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据这位专家介绍,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 “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那就是各级财政部门。

“可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部门仍然争相颁布各自的部门规章,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部门争权的现象。而部门争权,又形成了监督主体重叠,无法有效监管的恶果。” 这位专家说,“比如现在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是由发改委负责的,但很多时候,发改委又是这些项目的采购人,最后,还要担当采购项目的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对于财政部与发改委的“分工模式”被一审判决所否定,谷辽海律师认为“是件好事”:“一审判决是司法实践第一次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地划清了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一次从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统一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

案件回放

3.发改委政府讲话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精神,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防控行政执法风险,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全面提升发改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xx市xx年法制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找准服务保障和推动落实“三条生命线、一条新路子”中的新方位、新战略、新举措,把法治建设作为市发改委的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重大事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委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履职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市发改委法治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委党组的重点“必修课”,全年组织专题学习不少于4次。(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价格科;

工作时限:全年)

(二)严格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程序。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xx市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规定》,深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试点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三)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按照委普法责任“四清单一办法”,全年开展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每季度对学法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网上学法考试,参考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健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申领、换发、注销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价格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四)优化营商环境(牵头任务)

1.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我委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由制定科室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好清理及修改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服务业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2.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梳理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在建项目清单,掌握底数,督促项目建单位依法做好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投资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3.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并公布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价格科;

xx年12月)

(五)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牵头任务)

1.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各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2.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听取外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3.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在信用修复承诺的基础上,将《信用承诺书》纳入企业登记注册开办环节,加强信用记录归集,指导各部门探索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探索“互联网+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全覆盖。(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2月)

(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牵头任务)

1.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对照“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编制市发改委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单位依法行政的职权依据,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意识,同时使企业和群众对发改部门的办事流程更加了解,提高办事效率,并根据法律依据和单位工作职能,不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综合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2.组织各县(区)和有关科室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提出修订意见、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事项、清理违规制定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废止《xx工业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综合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1月)

(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牵头任务)

1.进一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跨部门惩戒制度,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重点领域、重要人群诚信档案及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0月)

2.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按照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依规落实相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经贸科;

工作时限:xx年10月)

(八)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专项行动。营造法治政府建设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配合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责任领导:xx;

牵头科室:办公室、价格科;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九)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以“法律十进”活动为载体,结合干部下基层、志愿者服务、机关党建活动等契机,进一步深化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

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推动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良好风尚。(责任领导:各分管领导;

牵头科室:办公室;

配合科室:各科室、中心;

工作时限:xx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xx市发改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姜珉翰同志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各科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确定的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各科室、中心要突出工作重点,拓展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统筹规划发改各项工作,推进发改法治建设进程。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发改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将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发改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中,努力扩大发改法治建设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4.发改委政府讲话 篇四

第一,在沿海经济发展上,将推进**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综合港区二期工程建设,加快重点项目推进速度,加快产业聚集步伐,积极推进**新城建设,加快涉及口岸开放、港口集疏运能力相关设施建设,努力扩大腹地范围。

第二,在项目建设上,将按照“竣工项目抓达效、在建项目抓进度、前期项目抓开工、后续项目抓谋划”的要求,明年筛选实施100个市级重点项目,抓住沿海经济发展、京津产业转移、南资北移、重化工业向沿海布局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在引进国企大项目、外资大项目上实现新突破。

第三,在中心城区经济发展上,将以**开发区、**区、**开发区、主城区商贸服务区和**、**两个工业园建设为载体,引进大项目好项目,打造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和要素聚集平台,增强对人口、产业的吸引力,壮大主城区实力。

第四,在园区建设上,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研究确定三个规划的落实机制,招商引资奖惩机制,加强考核,切实发挥园区对特色产业、人口的集聚作用,对县域经济增长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五,在城镇建设上,将按照建精品、出精品的原则,全力推进中心城市、县(市)重点城建工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行精细化管理。按照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业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在产业结构升级上,将全力推进**千万吨炼油、南大港炼化、**化工和**石化、沧炼环保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做大“油头”,加快100万吨乙烯、100万吨芳烃、己内酰胺等石油化工项目推进力度,延长石化产业链条;

管道制造业,继续按照“三高”、“三上”的要求,推进主城区、**、**管道装备基地建设;

装备制造业,重点抓好泊头数控机床产业园、**汽车产业园、中钢滨海基地、石钢搬迁等项目;

物流业,充分依托综合大港,大力发展物流业,重点抓好**新区、肃宁、**、沧西物流园建设。

第七,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省沿海发展规划》、《**省“十二五”规划》以及《**市“十二五”规划》的港口、**机场、铁路、邯港、石港高速公路、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全力推进,力争明年有新的实质性进展。借助南水北调东线开工的机遇,推进**水库、**水库扩建及**、**等县市调蓄水工程,大力发展海水淡化,破解水资源制约难题。

第八,在节能减排上,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任务。

市发改委工作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5.发改委政府讲话 篇五

2011年08月29日 10: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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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最近,国内部分机构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以及城投债券风险给予了关注,产生了较大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就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债问题答记者问。

答问全文:

记者:随着欧美等国主权债务危机的陆续爆发,有关方面对中国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更加关注,您如何看待政府的举债行为和债务风险?

答:吸取欧美等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教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具体评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时,也要看到我国与欧美国家的不同之处。从举债目的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形成的债务,主要是用于各地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次性投入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当代人投资后代人享用等特点,通过举债进行建设,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承担债务还本付息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代际公平,克服当期建设资金不足的瓶颈制约,有利于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行为。政府举债建设形成了大量资产,相当部分资产具有长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也具有间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政府财力的增长,都具有积极意义,不能简单地用“寅吃卯粮”来作价值判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节制地借债,关键是要把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出现系统性的偿债风险。

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从2009年下半年就开始要求有关部门调研这一问题,并出台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和举债行为的文件。国家审计署还专门组织力量,对全国各地的政府债务进行了严格审计。审计署的审计结论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累积债务相对于偿付能力来看,风险是总体可控的。从相关债务指标看,我国包括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到50%,远低于发生债务危机的欧美国家。考虑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政府财力增长也相应较快,政府还拥有较多的可变现资产,相对于目前的负债规模,政府总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随着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部分地区和领域的债务风险,在我国出现政府性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记者:最近,债券市场城投债券发行不畅,发行利率较高,从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角度,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答:最近,出于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担忧,投资者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也产生了怀疑。我认为,投资者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成熟的表现,但出于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合理判断,并进而对城投债券进行唱空或做空,是没有必要的。

最近企业债券特别是城投债券的发行难度加大,发行利率也有较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向,人民银行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不仅是城投债券发行利率,债券市场所有品种发行利率整体上都表现出向上的走向,这是货币政策调整的正常结果。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投资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城投债风险的担忧,导致城投债券发行产生较高的风险溢价。城投债券收益率上升,对债券投资人来说不是坏事,有利于提升城投债券的资产配置价值。对发行人来说,由于融资成本提高,则需要在发债时机和发债规模上进行合理的把握。至于城投债券的风险一定就高于同级别其他信用债券,我个人不赞成这一判断。城投债券是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条件最严格也是最透明的债务,债券发行人是优质的,还本付息也是正常的。投资者对城投债券风险表现出的恐慌,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城投债券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这几年发展比较快,有的媒体甚至用“井喷”来描述,您如何看待城投债券这几年的发展和作用?

答:这几年城投债券发行数量的确有所增加。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符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考虑到债券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在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优势,城投债券也适应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需要,这是这几年城投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十一五”期间,我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累计为12970亿元,其中城投债券共发行3475亿元,占比只有26.8%。城投债券的发行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除了要满足《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债条件外,城投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合规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用途看,主要用于城市给排水管网设施、道路、桥梁、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江河湖泊治理、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文化和体育设施、地震灾后重建等领域。这些项目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设施改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 进一步发展,城投债券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准市政债”,发行规模还会稳步扩大,一方面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规范透明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广大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记者:面对市场对城投债券风险的担忧,作为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防范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

答:从目前看,虽然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都是正常的,但客观地说,城投债作为一个信用产品,不可能是完全无风险的。最近,有媒体对城投债券用“违约开始了”、“违约在漫延”为标题进行了连续报道。我看了以后很受震动,虽然报道内容并没有具体的城投债券还本付息违约案,但却提醒了我们要更加关注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我们对城投债券发行人的审核一直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条件: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所投项目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查。从去年开始,我们还控制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范围,只有列入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城投债券”。为了将城投债券的发行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相结合,我们还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累计政府性债务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0%,就不得再通过发行“城投债券”新增政府性债务。正是有了这样一些严格的规定,使得很多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满足发行“城投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这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也降低了“城投债券”的风险。为了控制地方政府“本届发债下届还钱”的道德风险,针对城投债券,我们还安排了专门的偿债均摊机制,也就是将债券还本的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在最后一年累积过大的还本压力和风险。

记者: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云投集团等发债企业转移核心资产,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并对债券市场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作为监管部门,你们如何考虑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答: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转移,极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直接涉及到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看到报道后,我们即与云投集团进行了沟通,要求云投集团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并严格按照合规程序进行。同时,我委也注意到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需要对发行人资产重组等重大事宜加强监管,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约,在制度上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此,我委专门发布了《国家发 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配合我委加强对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资产变更、还本付息、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记者: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城投债券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也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国的城投债券还需要做哪些完善?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个人是这么认识的:

首先,我国还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需要为各地的城市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我国城乡差距大,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距也很大,这决定了我国城市化动力十分强劲,城市化进程远未结束。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的重要特征就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这是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债务融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是一个常态。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为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

其次,城投债券作为准市政债券仍将是有效的融资工具,但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从发展历程看,投融资平台公司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运营体制的变化应运而生的。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由政府包办转向赋予市场主体,许多投融资平台公司因此诞生并成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债务融资,从事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一体制变化在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建设中引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相对于过去的体制而言是更加市场化的。城投债券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最透明的直接融资工具,仍然会存在并具有发展空间。由于目前城投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且城投债券投资者不能享受国外市政债券投资者能够享有的利息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使得我国城投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偏高。城投债券的发行期限和利率,与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需要的长期、低成本融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应该在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市政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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