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2024-06-17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共8篇)

1.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士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医

疗安全,根据《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市卫生局成立护士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见附件1。县、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考核机构及分工

为保障我市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委托

市护理学会作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负责落实护士集中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实施,并对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复核。根据各医院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市人民医

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医院、有色职工总医院、有色石城医院、普济圩农场总场医院为市辖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指定医疗机构的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 2。

三、考核对象及管理

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已经注册

并正在执业的护士为考核对象。按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其他护士的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时间及安排

护士定期考核分为两部分: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

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年度考评每年 12 月份进行,次年 1 月结束。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自2009年1月起实施。

为保障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考

核前的准备工作。

1、第一阶段(2008年 10月-11月)

(1)医疗机构组织学习《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广泛宣传;

(2)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

程序和工作方法。

2、第二阶段(2008年 11-12月)

(1)各医疗机构制定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被考核护士填写《护士定期考核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本执业机构,一份交考核机构存档;

(3)各考核机构上报 2009 年度护士定期考核集中培训项目,市护理学会组织审核。

五、护士年度考评及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评的方式

及程序:

护士年度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三基”水平测试三部分。工作成绩考核与职业道德评定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三基”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统一实施,每年开展 1-2次,考核机构将测试结果反馈给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方案对本单位注册护士进行考核,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两份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核准后,将《护士定期考核表》于一份返回护士执业机构留存,一份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所承担的护士年度考评结果和护士执业记录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护士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指护士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指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护士执业记录表》由护士执业机构填写,一份留存,一份随《护士定期考核表》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复核。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由护士每年 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随《护士定期考核表》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录入《护士定期考核表》,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及性质,除省厅《实施细则》规定的部分护理岗位外,我市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计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及 50 岁以上的护士夜班数不作规定。但一级以上医院的护士晋升高一级护理技术职称时仍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

六、集中培训及管理

护士集中培训是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能和所需业务技术

水平的要求,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技能培训。护士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市护理学会组织落实,开展护士集中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需于每年 11 月底将次年拟开展的培训项目上报市护理学会,经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妥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考核结果

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执业道

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即为不合格。各考核机构在考核结束 30日内,将《护士定期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护士执业所在机构。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关资料。考核组织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 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年度测评合格并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考核合格者方可聘用。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要在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被考核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八、有关说明

1、鉴于物价部门尚未核定护士定期考核收费标准,因此本

次考核实行“先考核,后收费”的原则,待有关标准公布后再补缴费用。

2、护士定期考核相应表格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请各医疗

卫生机构于2008年 11月底前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

3、铜陵县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2.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落实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执业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情况和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的工作态度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护士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应用“三基”和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水平测试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签署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业务水平考核中的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护士“三基”水平测试包括卫生法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综合笔试成绩和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每年分别开展1-2次。

第十四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分层次管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护士、护师:

⑴ 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部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⑵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⑶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4份,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50个。

⑸ 提交综述报告1篇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主管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常见疾病的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提交本专业领域的论文1篇(CN级);

⑶ 提供临床带教计划、完成情况记录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30个;

⑸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证明;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执业者,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副主任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80学时(10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主持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病例讨论,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疾病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

⑶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或临床教学主管工作报告和证明;

⑷ 提交本专业领域发展动向的论文或综述报告2篇(CN级);

⑸ 提供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同主管护师要求。

第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考核组织发给证明文本。

第四章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护士执业记录表》(附件3),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护士执业记录表》一般情况下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每年汇总、填报一次,并签署评价结果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发生不良记录者,应立即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亦需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收录护士执业情况记录等,作为护士考核的必备资料之一。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护士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超过3个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5、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异地执业活动的;

6、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9、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10、违反《护士条例》被行政处罚者。

第二十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一条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二条 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做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切实履行对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护士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提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后,由所在执业机构按其业务状态、实际能力,安排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师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泽辉(院长中医类主治医师)

副主任委员:陈明杰(业务副院长临床类副主任医师)成 员:杨仕清(医务科长中医类副主任医师)

王英(外科主任临床类副主任医师)

李学雄(内科主任临床类副主任医师)

彭成贤(内科专业员中医类副主任医师)

余树容(口腔科主任口腔类主治医师)

职责: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长杨仕清任办公室主任。职责: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常务工作。

二、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1

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医、临床、口腔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每年1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2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复审,3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⑴个人述职;

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⑴每年3月中旬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⑵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⑶以上

1、第(2)、(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三)考核结论: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1月中旬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医院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科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六、本方案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七、未尽事宜医务务科另行通知。

4.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 篇四

在思想上,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医,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始终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袭,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道德水平。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经常参加国家及省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著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并多次去省市及兄弟单位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知识,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提高了诊治的准确率,得到了广大病人的信任和好评。

近两年来,作为业务副院长认真分管医院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多次组织医院的科研活动;强化医护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努力提高大家工作水平与应急能力;带领大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完善和落实了医疗工作制度;经常组织全院性及科室业务讲座、病例讨论、远程教育、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积极指导下级医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了全院医护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增强了法制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加强了工作责任心,规范了各项诊疗行为,真正起到了业务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5.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五

本人对任职考核期间专业技术工作作如下述评: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任职考核期间,确立了“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关爱患者,为病人提供整体护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本院各项工作制度,不迟到早退,工作认真负责。

二、注重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熟练掌握本专业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及操作规范。掌握本科护理专业知识,熟悉与本科护理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的经验,解决本科护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为下级护理人员举办专业技术知识讲座及带教,圆满地完成护士长分配的带教计划。

6.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六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定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救、卫生下乡以及其它工作。

3、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

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六、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其它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3)医师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等。

(4)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四、考核办法

1、简易程序

由医师个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主任考核签署意见,医教科提出考核结果,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报卫计委备案。

2、一般程序

(1)考核委员会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公示适用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的医师名单。

(2)医教科、科主任、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3)业务水平测评有以下几种形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以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如所选的形式种类中有2项以上(包括2项)不合格,即业务水平为不合格。

①个人述职;

由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周期内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进行陈述,科主任、医教科、办公室分别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医教科可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可选用提问、笔试、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考核周期内该医生所参加的“三基考试”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成绩<60分者,为不合格。

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选择医学文书种类,如住院病历、门诊处方书写、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等。评定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标准根据《福建省病历书规范》中“门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及《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如本周期内出现2份及以上丙级病历者,视为不合格。

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办公室根据患者意见箱反馈的情况收集以及收到的投诉、表扬信件等;或随机访问病人或同行,综合后作出评定意见。

五、考核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2、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综合各科室、医教科、办公室的意见,做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2周内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同时根据本方案规定对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3、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须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计委备案,同时公示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4、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5、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根据《本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在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考核周期内,发现丙级病历≥2份的;

(15)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ND

7.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七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县级卫生局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3、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4、县卫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5、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其它相关材料。

7、县卫生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卫生局应当对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

8、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9、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10、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11、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12、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13、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15、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17、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18、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1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21、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2、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24、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5、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26、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27、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县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28、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29、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30、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3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3、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县卫生局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8.护士定期考核工作述评 篇八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2007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要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在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的单位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gxysdqkh@163.com)。

(三)做好考核机构考核范围的指定工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2年2月2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下发通知,公布本辖区内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参加2012年考核的人员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接近2年的也可参加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从2011年12月开始,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qkh.cmda.gov.cn/,由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咨询电话为400-885-062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被考核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医师所在卫生机构(或考核机构)创建。编码规则见附件5。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乡村医生和广西个体医师的定期考核可参照《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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