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2024-11-11

劳动纠纷处理流程(通用11篇)

1.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篇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2.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篇二

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尺度不一。现在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近几年,一些省市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如河南、内蒙古、北京、安徽、深圳、上海等地,也出台有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地方规定。但据了解,各地对医疗纠纷诉的讼审理,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

中国医院协会自律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在发言中指出,各地相关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种认识上。一是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一种结论,和医疗过错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二是认为医疗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原因是对最高法院的《通知》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不一,使诉讼案由、纠纷鉴定以及赔偿责任确定,都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多种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案由的规定,主要有人身损害范围内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合同范围中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并规定医疗事故诉由的医疗纠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起诉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于是,各地出现不同做法。深圳市规定,只要是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不管以什么诉由起诉,都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内蒙古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医患纠纷应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其他医患纠纷”三种案由予以立案审理。而北京市的做法是,患者即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甚至诉讼中还可以改变诉由。

其次,对于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深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等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内蒙古对诉讼案由可选择,但对疗纠纷鉴定,规定须由医学会进行,法院不得自行确认医疗事故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北京的规定是,患方如以医疗过错为诉由,医疗机构应进行抗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再次,适用不同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究竟怎样,各地适用法律不同。深圳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依照条例确定。因非法行医行为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适用民法通则。河南省规定,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不宜过高,虽有医疗过失但过失达不到构成医疗事故程度的,一般不予判付精神抚慰金。北京高院则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款进行赔偿。如果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处理使患者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可按民法通则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指出,医患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者没有根本性矛盾。医疗纠纷不是患者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影响政府、医院和医生的形象,容易导致医院和医生过于谨慎,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

分析目前纠纷处理的问题,与医院

La w ada pt ati on an d pro ce du re/DEN G Yuz he n//Chinese Hospitals.-2008,12(2):46-47

Author's address:Journal of Chinese Hospital,Room 402,6th Building,No.27,Nan San Huan Dong Road,Fengtai District,

内部管理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力有密切关系。如涉及电子病历的纠纷败诉,是管理规范滞后所致,需要健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现在的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立法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医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要对医生有激励作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医院管理是系统工程,完善立法能解决多数问题,如医疗纠纷处理法包括事故、差错、药物不良损害等处理原则,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赵宁认为,医疗纠纷处理成为热点不可避免,医患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法律是处理矛盾的底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手段。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缺陷行为,全球的医疗误诊率是30%,所以,在法律层面认定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到什么程度是合理范畴,难度很大。国外的医疗纠纷有九大类,主要是一些明显的医疗错误,如手术把左侧肢体做成了右侧等。但这些并不否认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卫生部下一步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和分级标准进行修改,也在想办法解决病历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统一案由、鉴定、赔偿标准问题,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信访办处长张鸣介绍说,卫生部每年的信访接待50%是医疗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如何考虑医学的特殊性,法律能否规范医患关系,我的观点是原则上同意立法,但无疑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也就是说,用立法解决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一是医患关系是特殊的,应该建立在彼此非常信任的基础上。二是立医疗事故专门法的环境尚不成熟。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就是例子。由于该法有些规定制定的比较超前,带来一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结果使矛盾集中到了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立法本意是帮助维权,现在反倒成了被诉对象。这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大环境很相似,应该吸取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处长王艳彬介绍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几个阶段:1950年~1959年由法院裁决,不需经过鉴定;1959年~1977年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978年~199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刑法》中增加医疗事故罪;1997年至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医疗事故条例》、举证倒置等措施出台实施,有效地改变了患者的被动地位。

目前,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问题已很突出,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但究竟设立什么样的制度,既能有效调整医患关系,又使实施救死扶伤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对医院体制研究不多,但曾经发生的“救人”和“采血”事件,都留有价值取向考虑的空间。制度的完善需要实证的研究基础,以往我们有些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受到谴责,原因之一是研究政策与实际脱节,加上我国地域性的特点,缺乏实证的操作性。国外的研究多用数字说话,可操作性就强,而我们实证研究缺乏数据支撑,自然难以操作。

制度性障碍恰恰需要制度设定来解决。为了客观全面地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部已经立项,对医疗纠纷处理进行专门研究,经过公开招标,选定一个卫生厅和一所医学院校,以及最高院医学法学研究所、北京海淀法院共四家单位参与研究,目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相信会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结果。

医疗领域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陈晓红认为,医生是特殊职业,尽力尽心救治患者是职责,但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发生,难免出现处理缺陷,造成患者损失。司法处理医疗纠纷是有效的途径。但法院如果偏重关注诉由和患者的利益,忽略医疗行业的特点,如尿毒症患者生存期已经很短,稍有医疗过错,就判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这不利于医学正常发展。医学越来越具有高科技含量,如支架技术的运用,使以往心梗患者须卧床一月才能下地,变为卧床一天就可以下地活动。技术含量提高,风险自然也加大。

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应单独立法,限制巨额赔偿。举证责任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应由医方提供,但如果因为一个签字是否准确,就否定整个病历的真伪是不妥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即使无病历,通过医患双方对病史的陈述,专家也可以判断问题,因很低级的病历错误就认定医院举证不能,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公正的。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提出,立法层面要有这样的理由和理念,即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最重要的地方是,医疗产品本身是有瑕疵的,任何医疗行为即有好处也有坏处。在其他行业,产品有瑕疵就不能用,如航空业的产品一定是在充分研究完善之后才使用,而医疗行业不行,明知道手术有风险,但不能等完善了再使用。治病救人用有瑕疵的医疗“产品”,可能能救一些人,也可能会损害一些人。这是医疗行业典型的一个特殊性。

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讨论从未间断过,讨论问题不会干预法律,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病历瑕疵对医疗纠纷鉴定究竟有多大影响。目前,患方质疑病历不真实或病历丢失,法院会不委托鉴定,直接推定医院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责任。其中不乏存在把病历问题扩大化的现象,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3.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篇三

(续上期)

5 码头检测和修复

5.1 检测的意义

(1)受损码头的检测报告是确定受损码头修复方案的基本依据,也是码头公司索赔的依据。不同的修复方案决定了码头停产的时间,而码头停产的时间又关系到间接损失的计算;因此,应确保码头检测的及时有序开展,避免给后续的索赔工作造成被动。

(2)受损码头的检测人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由于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特点,证明力较强。

5.2 检测机构的选择

必须选择权威的、专业的、资质合格且有相关事故检测经验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的委托方式有自行委托、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通过后两种委托方式得出的检测结论一般更容易被双方和法院接受,但双方协商共同委托这一方式需要一定的磋商时间且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指定方式需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才行。在实务中,一般由受害方先行委托较为常见。

在实务中,受害方在委托检测机构后,肇事方往往也会选择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检测工作。此时,双方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和配合,两家检测机构之间也应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沟通和合作,力求检测结论尽可能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

5.3 检测内容和方法

检测内容围绕码头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性,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码头变形变位测量、桩基检测、裂缝深度检测等。

码头的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观和构件几何参数及其布置的检测:构件表面质量状况检查;码头面高程测量;码头前沿水平位移测量;钢管桩厚度测量;码头桩变形测量。上述检测方法不会对受损码头产生二次损害,以数据分析为主,但检测数据误差较大,容易引起争议。

(2)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

①钻芯检测:在实际检测过程中,钻筒高速的运转使混凝土产生强烈摩擦抖动,造成所取的芯样容易出现裂缝、缺边等缺陷。取芯位置极为关键,不同的取芯位置检测结果不同。同时,钻孔取芯本身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将原本已经受损的混凝土再进行钻孔取芯,对码头后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会产生影响,因此,不建议采用钻芯检测法。

②回弹检测:回弹检测混凝土强度具有非破损、仪器轻便、操作简便、测试范围分布广等特点,受到检测单位的广泛应用。

③腐蚀介质调查和检测。

④混凝土耐久性检测。

5.4 检测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对受损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结果进行安全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分级标准及处理要求见表1。

在表1中,等级B的处理要求是“可不采取措施”,这一点很容易引起双方的争议。可不采取措施,对于肇事船舶来说,更倾向于“不采取措施”;但对于码头公司来说,更倾向于“要采取措施”。是否采取措施则关系到后续的停工修复,直接影响到间接损失的索赔。在相关规定中,对受损构件是否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纠纷处理中双方往往会因这一点而展开拉锯战;因此,在得出检测结果时,应慎重考虑处理要求对索赔的影响。

在检测完成后、检测报告出具前,检测机构一般会提供初步的检测结论,码头公司应与检测机构就初步的检测结论进行充分沟通,要求检测机构基于公正、专业的立场,从有利于后续索赔的角度提供明确、合理、有据的检测结论。

5.5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应由检测机构正式出具。检测报告应全面、准确、详细地记载检测背景、检测依据、检测事项、检测方法、码头缺陷与触碰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并得出确定、具体的检测结论,提出明确的修复、加固或重建方案,并由检测人员签名,检测机构盖章。

5.6 码头修复

(1)与专业设计机构签订设计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设计修复、加固或重建方案和图纸。

(2)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经双方或法院认可,也可省去招投标程序,共同确定或指定施工单位,避免间接损失过大。

(3)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

(4)按设计和合同进行修复、加固或重建施工。

(5)施工完毕,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6 损失确定

船舶触碰码头损失的确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船舶触碰码头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此外,还可能发生抢险救助费。在船舶触碰码头纠纷中,码头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可请求赔偿因船舶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因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3)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时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害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是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6.1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检测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修复费、律师费、审计费、会务费等,一般都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依据。与直接损失有关的证据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报告等。由于在索赔时有证据证明直接损失已实际发生,因此,各项费用应与相关方尽快结算支付。

直接损失部分可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将该部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在全部损失大于船方可能享有的赔偿责任限额时,码头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两者形成实际获赔金额此多彼少的局面并产生分岐,故应在事前对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认真研判。

6.2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具有金额大、举证复杂、法律规定不完全等特点,往往是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难点,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的主要原因。间接损失主要由以下几种组成:

(1)码头停产期间的收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的规定并不全面,无法适用在实践中发生的很多情况。比如,在事故前码头正式营运尚不到3个月或者码头尚未投入运营的情况下,不存在所谓“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的数据;在事故发生前,天气等人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对码头经营造成的影响,超过了正常商业周期的影响,导致事故前的经营数据不能反映码头的正常经营损失。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码头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平、公正的替代计算方法来计算码头停产期间的收益损失。

(2)码头停产期间的固定维持费用。码头虽然停产,但日常维护、设备折旧、人力成本支出等费用照常发生,因此,在计算间接损失时应加上码头停产期间的固定维持费用。

(3)违约金。在码头停产期间,码头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也会受到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码头公司可能需要向其他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而该部分损失也应计入间接损失中。主张此类损失时,可能需要提供码头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的证据。

(4)其他实际发生且应由肇事船方承担的损失。

6.3 抢险救助费用

在船舶触碰码头事故中,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可能也会面临风险需要提供抢险救助,因而产生的抢险救助费用由救助报酬、参考救助成本、救助风险、救助努力、救助效果等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救助与碰撞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抢险救助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抢险救助的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签订的抢险救助合同来确定,并通过独立的法律途径来获得。

在处理过程中,既可将所有损失一并处理,也可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救助费用等分别处理,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分别支付;但在诉讼或仲裁时,除救助费用单独起诉或申请仲裁外,应将所有未获得赔偿的费用进行整体诉讼或仲裁。

7 索赔途径

索赔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在裁决生效后可能还会涉及到强制执行这一方式。

7.1 和 解

(1)在实践中,由于码头公司与船公司作为长期合作的经营伙伴,为了最大程度地体现双方真诚友好的态度,维护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往往会先尝试以商业谈判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但在和解正式完成之前,码头公司应先取得足额的担保以保障自身利益。和解分为诉前和解、诉讼中和解两种,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或在法院判决前,双方当事人都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2)不能因和解而错过诉讼时效。码头公司在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其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船方可拒绝履行义务。因此,码头公司在和解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诉讼时效,若和解迟迟未能成功,应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仲裁协议(条款)申请仲裁。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码头公司再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撤回仲裁。

7.2 调 解

(1)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船方与码头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2)调解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也可在双方都可接受的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成功,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3)当久调不成功时,码头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7.3 诉 讼

(1)船舶触碰码头属于海上侵权行为,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般由被侵权码头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首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7.4 仲 裁

(1)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相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2)双方当事人应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都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3)在仲裁程序中,亦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4)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和解,或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5 执 行

(1)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仲裁裁决、经过公证的和解协议等一旦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中确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案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其强制执行一般向审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而通过仲裁裁决或经过公证的和解协议的,其强制执行向对方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3)当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尽可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篇四

一、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二、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5.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篇五

为提高中心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缓解医患矛盾,保证医疗纠纷投诉处理行为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中心办公室(医务科)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院长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第二条 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中心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四条 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中心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第五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第七条 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中心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投诉是指针对中心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诊疗过程及结果的社会投诉。

第九条 投诉形式。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中心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投诉受理部门:医务科:电话86135821。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程序:

1、各科室认真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心一旦有医疗纠纷投诉发生,当事人及时上报到科室负责人处,由科室负责人尽快了解全面情况后进行解释工作,将轻度医疗缺陷导致的较小纠纷化解在科室内,科室负责人将处理和整改情况记录上交中心办公室(医务科)。

2、上报到中心办公室(医务科)的纠纷事件,属于医德医风建设范围的由中心办公室处理,属于医疗质量范围的由医务科处理。

4、临床一旦发生中度以上医疗缺陷导致的纠纷,科主任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全面了解情况后及时向业务院长报告,并协助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积极处理,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将处理和整改情况记录归档。重度医疗缺陷发生后导致的较大纠纷,由中心“医疗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上报区卫生局。

5、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医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患者家属处理,复印、封存病历及封存使用药品等均依法办事,积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患者妥善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投诉资料由医务处登记、备案。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为我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投诉电话为:86958331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草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篇六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

⑷、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⑶、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及《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注销

⑴、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⑵、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 ⑷、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⑸、《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⑹、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注销就业登记的手续; ⑺、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附件2: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表

说明:

1、请用人单位在备案的事项的()中画√,并填写相关内容。

7.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篇七

为了加快本刊稿件处理速度,提高稿件处理效率,现将本刊稿件处理流程告知作者。流程如下:

第一步: 作者投稿到本刊邮箱: zykfsc@ 163. com; zykfysc@ 188. com。第二步: 2 - 3个工作日内本刊发出邮件回复。第三步: 主动索要查重报告。第四步: 等待专家审稿,在审稿截止时间前主动联系催要审稿结果。第五步: 作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稿件,采用的稿件等待我们的邮件通知。第六步: 作者收到初步用稿通知后,及时修改稿件和缴纳相关费用。第七步: 收到费用后我们会主动联系作者,开具发票和正式用稿通知。第八步: 杂志印刷完成后,我们会及时通知并寄出,请作者注意查收信件。第九步: 请作者关注自己的文章是否在国内各大数据库及时上传上网。

8.医疗废物管理现状与处理流程 篇八

【关键词】医疗废物;流程;现状;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0-0625-01

为了杜绝医疗废物对社会造成危害,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水平,笔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在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时,注重在员工中树立管理新理念,针对医院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具体流程,在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健康和控制医院感染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1 医疗废物管理现状

1.1 分类不清 目前,部分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分类。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垃圾内。而医疗垃圾更不能正确分类,将药物性、病理性废物混入感染性废物。有的甚至将损伤性废物也放入感染性废物内,有的则直接放入生活垃圾袋内。一旦流入社会,会导致疾病的扩散传播,给社会稳定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威胁[1]。另外,一些医务人员甚至将使用后的利器随手丢弃,还常常造成被医疗锐器刺伤现象[2]。

1.2 认识不足 培训缺乏  缺乏培训教育,临床兼职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责任心不强,致使具体执行者不能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具体执行者如暂存处工作人员、科室保洁人员,一般来自社会招聘人员,流动性大,素质较低,相关知识不足,防范意识差,对法规、制度学习不到位,认识不足,对工作流程不清。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时不能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导致自身或医院内环境污染;有的甚至将用过的输液器、针管等偷偷拿走,或卖给不法收购者,导致医疗废物流失。

1.3 制度不完善 组织不健全 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困难。缺少监督,没有实行责任制,致使医疗废物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即使健全了管理组织,也只是应付上级检查,不能发挥作用,使医疗废物管理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2 流程

我院近几年采用以下流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取得满意效果。流程:

科室产生医疗废物→分类放入垃圾箱黄袋内(利器放入利器盒)→四分之三满时由各科保洁员打包、封存,按分类登记数量,护士与保洁员交接并签名,粘贴标签(标明产生科室、废物名称)→送暂存处,按分類入收集箱内→保洁员与暂存工作人员交接,登记数量并签名→暂存处加锁→潍坊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中心每1-2d专车运送→登记、开具五联单→暂存处对场所及工具进行消毒。

3 措施

3.1 完善制度,健全组织 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约束机制。成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核心成员有分管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院感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务科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3.2 签订协议,实行责任制 医院与市环卫局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全权负责医院医疗废物的运送、处置工作。医院与科室签订责任书,科室护士长为本科医疗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承担监控、指导、培训职责,并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签订责任书。各产生科室与物业保洁公司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分工明确。

3.3 组织实施 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图,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专职人员每日下病房查看,发现垃圾混装等不符合流程的现象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科室反馈。对医疗废物的运送、收集工作进行检查,如属保洁人员问题,则对保洁公司实施经济处罚。科室护士长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等进行监督,对保洁人员的操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 培训 对新上岗员工、实习、进修人员、物业保洁等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让其接受新理念,自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对老员工通过授课、科内学习、发放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在全院员工中树立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使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化、程序化。

3.5规范化管理

3.5.1 严格分类 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分类,避免生活垃圾混入到医疗垃圾,以增加不必要的支出。同时也避免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并正确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3.5.2 包装符合要求 使用专用垃圾箱,医疗废物用黄色带标识的专用箱, 包装袋标识清楚,材质耐用,利器盒达标,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送暂存处前检查标签项目是否齐全。严格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类收集,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3.5.3 防止流失及污染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或者科室保洁员每天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从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运送过程中防止污染、渗漏、破损,日产日清。暂存处存放不超过2d。

3.5.4 交接 认真交接签字,科室与保洁人员之间、保洁人员与暂存处工作人员之间、暂存处工作人员与集中处理中心人员之间都要认真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5.5 防止刺伤 做好防护,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严格着装操作,掌握消毒隔离常识,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一旦自身被污染或被锐器刺伤时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按针刺伤应急程序处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定期查体,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职业伤害。

4 讨论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从而减少疾病。医院感染流程管理是以患者为中心,以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简捷、有序、安全、实用为原则,设计并注重实施,达到医院感染工作层次性管理的目的。流程管理使医疗废物管理程式化,可操作性强,使医疗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的流程与正确的措施是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卢丽,范亦明,马静,等.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7,17(9):1134.

9.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篇九

第一步:信息采集

去单位所在社区办理信息采集,所需手续:(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劳动合同、(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需要要求社区开具信息采集完毕证明或在单位信息采集表上加盖社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手续!

第二步:招用备案

所需手续:(1)劳动合同(兼职与退休人员不签订)、(2)员工录用表(职工需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3)《就业失业登录证》(职工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4)《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兼职与退休人员不需要填写)、(5)单位信息采集表及信息采集完毕证明。(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备注:退休与兼职人员需签订用工协议(打印格式),退休人员出具退休证原件,兼职人员出具原单位证明。

第三步:工资审批

所需手续:(1)单位信息采集表复印件、(2)劳动合同、(3)员工录用表、(4)《就业失业登录证》、(5)《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6)市属以上单位招(聘)用短期合同制员工名册、(7)已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单位提供带有人数的缴费征缴单、(8)营业执照原件、(9)代码证原件。

10.劳动仲裁须知及流程 篇十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l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以下内容:第二条本委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地址,第六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2.因各地对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11.隧道塌方的常规处理流程及建议 篇十一

【关键词】隧道;塌方;处理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较高的增长态势,各种隧道工程快速增多。大量的隧道工程建设表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隧道建设中偶尔发生塌方事故。及时合理的处理塌方,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显的尤为重要。以某隧道的塌方处理为例,说明塌方处理的主要过程。

一、某隧道塌方段的地形地质概况

塌方附近的隧道埋深为15~40m,地表坡面分布废弃的危窑,隧道下穿山村混凝土村道一条。

塌方段表层为黏质黄土,厚度约2~6m;黄土以下为泥灰岩,灰黄色及褐红色,岩质较软,局部夹石灰岩,弱风化,铁质含量较高,呈褐红色,受水影响时局部泥灰岩呈可塑状,厚度约10~20m。

二、隧道塌方段的概况

(一)洞内情况

塌方后洞内塌体基本充满掌子面,塌体主要为泥灰岩、石灰岩、石膏矿,塌方物呈碎块状,直径大部分约为5~20cm。塌方2~3日后塌体底部出现流水,4日后未见明显流水。

(二)洞外情况

1.塌陷区概况

塌方处洞顶为山体坡面,村庄在塌陷区影响范围外依山势而建,村内混凝土干道从山腰贯穿村庄,勘察时可见中线处混凝土路面塌陷严重。

2.地表裂缝

塌陷区近似呈圆形,沿塌陷区边界裂缝基本贯通,边界周边牵拉挤压裂隙较多。

3.地表处陷坑

塌陷区中部有一陷坑,距离混凝土路面较近,横向约8m,纵向长约10m长,坑深约2m。

三、塌方段的施工及支护情况

截止塌方时,上导掌子面里程、仰拱浇筑里程及二衬浇筑里程均满足步距要求。施工支护按设计图的“隧道拱墙设置I16型钢钢架,钢架间距1榀/1m;二衬采用35cm厚仰拱采用40cm厚的C35钢筋砼。 拱部设置超前小导管,需放炮时小炮短进尺掘进,同时加强地表及洞内观察观测,以策安全”进行施工。

四、塌方后应尽快开展的工作

(一)警戒及指引

做好洞顶安全围护警戒及指引工作,禁止无关人员等进入。

(二)临时遮挡及排水措施

做好洞顶裂缝及陷坑的临时遮挡,同时在塌陷区附近挖排水沟以防外围明水流入塌陷区。

(三)地表下沉观测

裂缝外20m范围内设立地表观测点,具体按相关规程办理。

(四)裂缝观测

绘制裂缝平面图,并对每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及时分析及上报。

(五)地表坡面的稳定性评估

根据监控量测资料等对坡面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必要时加设钻探措施进行补充评价。

五、洞内塌方影响段的紧急加固及后期处理

(一)临时锁口加固

塌方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开展洞内影响段的锁口工作,洞内二衬至塌体坡脚附近,施做钢架支护体系,钢架及连接筋可适当加密。

根据洞内初期支护变形、开裂情况,必要时继续施做钢架支护体系至塌口约3m附近。

(二)封闭塌体

塌方基本稳定后,采取回填弃砟反压形成上部工作平台,平台坡脚塌体脚部采用砂袋码砌封堵,上部喷混凝土封闭,防止塌体外涌而引起再次塌方。

(三)拱部注浆

二衬端头至塌口附近施做径向注浆固结地层。浆液采用1:1水泥浆,注浆要求小压力、间歇性注浆。

(四)后期永久处理

洞内塌方处理完成后,对影响段初支进行拆换处理。结合洞内外情况予以加强二次衬砌厚度,确保后期运营安全。

六、从地表对塌坑内的塌体进行注浆处理及后期回填处理塌坑

鉴于地表塌陷区情况复杂,为最大限度确保整体地层的稳定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地表喷浆加固陷坑内的塌体及其周边地层。

(一)洞内开挖前对塌体的注浆处理

洞内大管棚压浆施做完毕至少24小时后,对地表塌陷坑喷洒水泥浆液处理,浆液在坑底喷洒相对均匀;喷浆共计三次,间隔时间不小于15~24小时,每次的浆液配比应适当调整,浆液量根据预测的塌体方量进行计算。

(二)塌方段衬砌施做完成后的塌坑处理

洞内塌方段最后一板二衬浇筑完毕至少7天后,地表陷坑内夯填三七灰土。地表陷坑夯填完后整平塌陷区附近场地,并疏通水路,确保附近地表排水通畅;并恢复混凝土道路。

七、洞内塌方处理

施做完成洞内塌方影响段的加固、大管棚及地表塌体喷浆加固后可开展洞内塌方处理。

(一)塌体塌腔探测

采用超前钻机对塌体前方、拱顶附近及拱腰附近实施超前钻,对塌体情况进行探测。

(二)拱部大管棚加固

拱部设φ108超前管棚注浆加固塌方体,管棚长度根据探测情况确定。浆液按水玻璃水泥浆双液浆液,注浆后快速在拱顶形成护壳,以有利于从地表对塌体的喷浆加固。

(三)开挖掘进

地表塌体注浆结束24小时后,可在洞内开挖掘进,开挖前拱部施做超前小导管,初支全环采用I20a型钢钢架,二衬及仰拱均采用C35钢筋混凝土。

(四)监控量测

为控制沉降及收敛,钢架间采用型钢连接,拱部不设锚杆,但边墙部位锚杆适当加长至6m,且锚杆环纵向间距不应过小。

(五)施工中注意事项

施工初支过程中,做好可能存在塌腔的探测工作及监控量测工作,以策安全。

八、地表裂缝的永久处理

(一)危窑窑顶及附近的裂缝

采用三七灰土塞填密实,灰土高出地面30cm。

(二)危窑基础或墙脚附近、稳固地面(包括院落)及坡面处的主要裂缝

对裂缝进行有序灌浆处理,灌浆结束后采用三七灰土夯填密实,夯填土高出地面30cm。路面裂缝灌浆后水泥砂浆填缝密实。

(三)其他部位的裂缝

3mm以上的裂缝进行灌浆, 3mm及以下的裂缝夯填灰土高出地面30cm。

(四)裂缝灌浆

根据裂缝的走向及平面位置,综合确定注浆管间距、注浆方量、浆液类型及灌浆间隔时间。

1.灌浆开始时间

地表塌陷坑内喷浆完成4小时后。

2. 浆液类型的选择

缝宽1cm以上的裂缝灌浆时采用水泥粘土浆(水灰比1:1,粘土占水泥质量5%);缝宽3~10mm的裂缝,浆液采用1:1水泥浆液。

3.灌浆顺序

裂缝灌浆先低处后高处。由裂缝两头向中间,并间隔跳根灌浆。

4.注意事项

灌浆期间注意观察,严禁浆液漫流。灌浆结束后形成书面资料,包含全部灌浆孔平面示意图、每孔每次灌浆量及浆液种类等内容。

九、监控量测及观察

(一)洞内监控量测

洞内未施做二衬地段,量测断面按5m一个,量测要求按设计文件及规程。

(二)洞外监控量测

1.量测对象

进行裂缝及其向两侧延伸一定范围内的裂缝继续观测。

2.量测内容

主裂缝裂缝宽度及沉降观测。

3.观测点设置注意事项

确保裂缝主要部位有观测点即可,每个观测基点必须有备用基点。

4.观察工作

塌陷区范围内重点关注坡面。

5.资料

资料内容包含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

十、结束语

塌方发生后,及时稳妥的处理防塌很关键;但塌方的预防更为重要, 施工步距的控制、常规监控量测的到位及采取合理的超前地质预报手段是施工中预防塌方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朱国伟,某黄土隧道塌方处理方案措施[J].铁道标准设计,2007(S1):117-119.

[2] 陈壮贤,米拉湾卵石土隧道塌方处理方案[J].铁道建筑技术,2012(7):111-114.

[3] 刘学增 俞文生,隧道稳定性评价与塌方预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12.

[4]《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

[5] 关宝树 宋赵勇,软弱围岩隧道施工技术[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2.

上一篇:借贷证明下一篇:小鸟落落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