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24-07-1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通用5篇)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篇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魏宏 2013年4月9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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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并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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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居民意见。

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并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保、水保、防护工程建设、水域开发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应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集)镇的迁建应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项目复建应以现状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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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相关内容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移民迁建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农村移民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标准修建房屋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移民远迁后,在淹没线上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执行占补平衡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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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下一的移民安置计划。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的10月逐级报原下达计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农业安置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的生产安置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移民。

农村移民在县(市、区)外农业安置的,移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交给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方式安置的,应由本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审定的标准,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八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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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后,剩余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完成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库区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以库区为单元、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三条 未按要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直发直补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逐级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登记成果。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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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兑现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等机构编制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并按省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应按项目等级、移民投资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按工程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储存期间的孳息,应分别归入相应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省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将移民资金拨付省移民管理机构。

省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意见及时拨付给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实施单位。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拨付,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参照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管理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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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应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统计工作,并逐级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建立并管理移民工作档案。

第四十五条 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协调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规划设计、监督(测)评估等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延报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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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篇二

1 概述

长洲水利枢纽三线四线船闸位于西江航运干线广西段下游梧州市,水路上通桂平、贵港、南宁、百色、龙州,下达广州、香港、澳门,是我国西部地区物资经红水河、柳江、黔江、左江、右江、西江水运,以及南昆铁路大宗散货经贵港中转下梧州、广州、香港、澳门的必经之路。西江航运干线西起南宁、.东达广州,全长854公里,是广西和贵州、云南富矿地区与珠江三角洲水上交通的咽喉,水上运输非常繁忙,是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现有位于外江右岸台地已于2007年5月实现双线通航的1号(2 000 t级)、2号(1 000 t级)船闸,设计年过闸货运量合计为3 920万t (其中下行3 150万t,上行770万t)。近年来,广西内河货运量快速增长,内河运输船舶不断地向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预测2010年长洲水利枢纽单向(下行)过坝运量将超过3 900万I,长洲原有双线船闸的通过能力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货运量需求,船闸急需扩容以增加货运通过能力。因此,急需建设长洲枢纽三线、四线船闸工程。

2008年8月开始,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对长洲三线四线船闸初拟2个方案进行比选,方案一为中江左岸岸边方案,三线四线船闸均位于中江左侧河床,紧邻已修好的长洲水利枢纽泄水闸坝段;方案二为外江右岸台地方案,三线四线船闸均位于外江右岸台地,紧邻已修好的长洲水利枢纽1号、2号船闸。2009年4月,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完成《长洲水利枢纽三线四线船闸工程可研性研究报告》的编写。2009年6月26-27日在广西南宁召开了《长洲水利枢纽三线四线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会议,专家评估意见倾向采用方案二,即外江右岸台地方案作为推荐方案。本文根据评估专家的意见,对推荐的外江右岸台地方案建设征地进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设计。

2 建设征地的概况和特点

外江右岸台地方案建设征地主要涉及广西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和长洲区长洲镇,征地区靠近县城城区,当地经济条件较好。建设征地总面积为5.535平方公里。其中,船闸枢纽工程建设征地面积2.085平方公里(永久征地1.456 km2、临时用地0.629平方公里),弃渣场临时用地3.450平方公里;涉及搬迁人口488户共1 926人;民房面积48 702.09平方米,公房面积14 695.16平方米;专业项目主要涉及2家中型企业、9家小型企业,还有道路、输电线路及通信线路等。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人口为736人,搬迁安置人口为1926人。

从征地区的情况来看,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地区移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

(2)征地面积大,涉及的人口房屋多,还涉及多家企业,搬迁任务复杂。

(3)征地区土地资源有限。

(4)征地区位于梧州市苍梧县县城建设规划区内,将会影响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当地的城镇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移民安置任务很艰巨,移民安置工作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至关重要。

3 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3.1 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概况

苍梧县地处广西东部,东邻广东省封开、郁南2个县,南与岑溪市交界,西与藤县毗连,北与昭平县、贺州市相接,中部环抱梧州市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年均气温为21.2℃,年均无霜期达331天,年均降雨量1 506.9毫米,境内溪河纵横,年平均径流总量30.55亿立方米。

苍梧县管辖12个镇,193个村,到2006年末,总人口达58.2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51.73万人。2006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为528 489万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139 765万元。

龙圩镇位于浔江南岸,苍梧县境中部,毗邻广东省,与梧州市区相距13公里,是苍梧县县城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属城乡结合镇。2006年,全镇人口共计7.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50万人。2008年,该镇农民人均纯收人为3 554元。

外江右岸台地方案建设征地主要涉及龙奸镇的四合村、都坎村。2006年,四合村农业人口共计3424人,耕地面积共计1 341 324平方米,人均耕地为393平方米/人;都坎村农业人口共计497人,耕地面积406 926平方米,人均耕地160平方米/人。两村均位于苍梧县郊区,经商及劳力输出也有很大的市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四合村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496元,都坎村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 790元。

3.2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3.2.1 设计的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

(2)建设征地区的自然资源现状资料、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十一五”规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3.2.2 指导思想和原则

(1)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当地地缘优势,以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2)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移民安置后应该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3.3 移民安置标准、目标

3.3.1 规划基准年、水平年

以实物指标调查的2008年为基准年。规划以枢纽建设区临时用地的非耕地开垦为耕地安置船闸建设征地移民,2013年建设区临时用地基本上可以恢复利用,以2013年作为移民规划水平年。船闸计划2009年底开工建设,2013年初完工,也就是在2009年进行人口房屋搬迁,因此,搬迁人口增长计算到2009年。

3.3.2 移民安置标准及目标

根据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安置采取以地补地的方式,即征用多少、通过开发补给多少的方式进行安置,基本可以恢复移民征地前的生产生活条件。

移民采取就近集中搬迁安置,根据《镇规划标准》,居民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按80平方米,居民点内道路路面宽按3.5~10米,人均用水按150升/天、人均用电按220瓦/天。

3.4 移民安置任务

3.4.1 生产安置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耕地被征收而失去生活来源而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本阶段生产安置人口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村民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经计算,2008年的生产安置人口为736人,按《苍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苍梧县人口自然增长率7.8‰和《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梧州市人口自然增长率8‰推算,至2013年生产安置人口为764人。

3.4.2 搬迁安置人口

建设征地涉及人口488户1 926人,按人口自然增长率7.8‰推算至2009年底,搬迁人口为1 942人。

3.4.3 搬迁房屋面积

建设征地区涉及民房面积75 086.26平方米。征地区新增人口的房屋面积按征地区人均房屋面积的1/3计算,到2009年,新增房屋面积为203.85平方米,2009年建设征地区搬迁房屋面积为75 290.11平方米。

3.5 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3.5.1 移民生产安里初步规划

苍梧县的土地资源很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有限,征地涉及的四合村和都坎村被长洲水利枢纽建设征用了部分土地,加上2个村临近苍梧县城,城镇建设也征用了较多的土地,土地资源很有限。

但从工程占地的特点看,通过对土地实物指标初步调查成果的分析,在建设区临时用地中有部分为非耕地,在施工完成后可以利用这部分非耕地开垦成耕地作为移民生产安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临时征地面积为628 657.38平方米,除需要复垦262 483.92平方米耕地返还原权属单位外,剩下的非耕地366 173.46平方米可以用于开垦造地安置移民。建设征收165 221.28平方米耕地,以“以地补地的方式”可以满足移民安置的需要。

利用临时用地的非耕地开垦为耕地包括表土处理与土壤改造,交通、水利等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恢复期补偿等。参照其他同类工程移民安置同等规划的单价,建设征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足够开垦土地的投资费用。

3.5.2 移民居民点安置初步规划

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根据调查,建设征地区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很突出。按《镇规划标准》《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均建设用地初步规划为80平方米(新建第二级)标准。居民点内道路按规模分级,设置相应的道路级别,道路路面宽按3.5~10米,人均用水按150升/天,人均用电按220瓦/天。

结合苍梧县城的总体规划,居民点新址初步选择布置于长洲水利枢纽进场路的两侧,龙圩镇四合村上三组附近较低矮的山头及蝴蝶山居民点附近。根据苍梧县总体规划布局,苍梧县在居民点新址旁规划有医院、学校、商业用地等,新址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场地及其周围未发现有不良物理地质现象,适宜作为居住建设用地。

3.6 安置效益及移民收入分析

建设征地主要涉及长洲区龙抒镇的四合村、都坎村,该村靠近苍梧县城,交通便利、信息灵通、人口素质高、产业结构多样,农民的收入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副业等其他行业收入,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农业纯收入占全年纯收入的30%左右。建设征地区的移民受影响的主要是在耕地方面,农民收入受影响的原因主要是在土地来源方面,即主要是农业收入受影响,其他收入基本没有影响,采取“以地补地”的安置方式安置移民,开垦相同数量的耕地给移民耕种,恢复原来的生产条件,移民可按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生产活动,恢复生产,对其农业生产可以说影响不大。另外,移民安置点靠近原居住区,移民依旧可以利用原来区域的有利条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增加收入。

采取“以地补地”的安置方式安置移民,开垦相同数量的耕地给移民耕种,恢复原来的生产条件。工程建设区的移民在工程占用部分耕地后,农业收入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但利用征地补偿费选择合理的生产项目进行生产开发,移民的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恢复并有所提高。

3.7 专业项目规划设计

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根据《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 5379-2007)规定,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进行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根据其受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对于专业设施(道路、输电线路及通信线路等)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对于工矿企业考虑搬迁安置的费用、停产损失计列投资。

3.8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估算

根据船闸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划成果,以及现行法规政策分析计算的单价,对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进行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投资费用为5.3亿元人民币。费用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独立费及基本预备费。

4 结语

建设征地移民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安置好移民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把移民安置规划做好,把移民安置好,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对确保主体枢纽工程顺利建设、维护征地区的社会稳定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篇三

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的专项资金。

2、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3、安臵补助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5、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6、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

7、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贴。

8、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9、淹没区文物保护费,是指按照确定的文物保护方案,专项用于对文物的勘查、发掘、异地搬迁和就地保护等费用。

10、其它费用,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的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预备费等费用。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使用。此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正式纳入工程概算,从基建投资中安排。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都是征地必须依法交纳的税费,作为工程建设的成本,纳入工程概算。

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是以调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的管理,本条例在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臵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确定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构成。

二、水电工程应缴纳有关税费依据及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川省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 22.5元。具体征收办法见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

5、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6、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二)征地管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1、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总和的比例交纳。①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交纳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的交纳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交纳3%。

2、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参照征用地土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求耕地的收费标准。土管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土地管理费可按每平方米0.5—2元交纳。

(三)土地开垦费(占补平衡)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2、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10-20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2%。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管理费为总土地管理费的20%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河道砂石资源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 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 号)、〘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 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 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2、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免征矿产资源税。

(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价非[1995]118号):

1、防治费。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补偿费。补偿费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对损坏水土保持林草的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

三、移民安置资金项目构成与管理规定

根据〘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本)规定

第三章

移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法人拨入的概算资金;

二、项目资金利息转入;

三、其他收入:项目法人拨入概算外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农用地复垦费。

二、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补助费,包括临时道路补偿费、临时渡口补偿费等。

三、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农副业及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包括小型水力电力设施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文化宗教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特殊设施拆迁补偿费。

(三)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臵补偿费(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费、停产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五)其他补偿费。

四、青苗和林地处理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补偿费

(三)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

(四)征占用园地林木补偿费

五、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六、农村移民养老保险安臵支出

七、在建期移民后期扶持支出

八、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生产安臵措施补助费

(三)义务教育和卫生防疫设施增容补助费

(四)房屋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的使用范围:

一、搬迁补助费

(一)人员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搬迁误工费。

(二)物资及设备搬迁运输费,包括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

(三)建房期补助费,包括临时居住补助、交通补助。

(四)临时交通设施建设费,包括临时道路建设、临时渡口建设费等。

二、附着物拆迁处理补偿费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二)企业搬迁补偿费,包括搬迁安臵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物资和设备处理补偿费。

三、林地补偿费,包括零星树木补偿费。

四、基础设施恢复补偿费

(一)建设场地准备费,包括新址用地费、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

(二)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道路工程建设费、供水工程建设费、排水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电力工程建设费、电信工程建设费、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费、绿化工程建设费。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

五、其他项目补偿费

(一)建房困难户补助费

(二)不可搬迁设施处理费

(三)特殊设施处理费

(四)房屋装修处理费 第十八条

专业项目补偿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铁路工程

(一)站场

(二)线路

(三)其他

二、公路工程

(一)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乡村道路,包括汽车便道、机耕道、人行道。

三、水运工程

(一)渡口

(二)码头

(三)其他

四、水利工程

(一)水源工程,包括饮水水源、灌溉水源。

(二)供水工程,包括消毒净化设施、蓄水池、管网。

(三)灌溉工程,包括水渠、泵站。

(四)水文气象站,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设备。

五、水电工程

(一)中型电站

(二)小型电站

(三)其他

六、电力工程

(一)电源工程

(二)输变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三)供电工程,包括线路、设施设备。

七、电信工程

(一)电信传输线路,包括光缆、电缆。

(二)电信基站,包括中继站、无线信号基站。

八、广播电视工程

(一)广播工程,包括节目信号线、馈送线。

(二)电视工程,包括信号接收站、传送线。

九、企事业单位

(一)企业单位,包括迁建安臵(搬迁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物资处理、停产损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其他),货币补偿费(基础设施、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处理、设施设备处理、其他处理)。

(二)事业单位,包括搬迁补助(人员搬迁补助、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处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

(三)国有农(林)场补偿,包括土地划拨和征用,搬迁运输,附着物拆迁处理,青苗和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

十、防护工程

(一)筑堤维护工程

(二)整体垫高工程

(三)护岸工程

十一、文物古迹

(一)发掘留存

(二)迁建恢复

(三)工程措施防护

十二、其他。第十九条 库底清理费使用范围

一、建筑物清理

(一)建筑物清理

(二)构筑物清理

(三)易漂物清理

二、卫生清理

(一)一般污染物清理,包括粪池清理,牲畜栏清理、普通坟墓清理。

(二)传染性污染源清理,包括疫源地清理,医疗机构工作地清理、医疗垃圾处理、传染病死亡者墓地清理。

(三)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清理、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危险废物清理。

(四)林地清理,包括林地林木清理,零星树木清理。

(五)其他清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费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水土保持、土地开发整理水土保持、集镇迁建水土保持、城市迁建水土保持、专业项目迁建水土保持中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支出。

二、水环境保护,包括农村移民安臵点、迁建集镇、迁建城市涉及的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以及其他水质保护措施。

三、陆生动植物保护,包括陆生动物保护和陆生植物保护。

四、生活垃圾处理,包括集镇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五、人群健康保护,包括病媒防护、饮用水源保护、新址卫生清理、人群检疫、传染病预防。

六、环境监测,包括水质检测、陆生生物调查、人群健康调查。

七、水土保持监测。

八、其他项目。第二十一条

独立费(水利工程的其他费用)管理

一、独立费的使用范围:移民安臵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移民前期工作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臵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其他支出。

二、移民安臵规划配合工作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配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移民安臵规划设计及有关程序性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包括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会议费、现场工作用品用具费用、交通费、调研考察费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臵规划配合工作费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臵规划配合工作费市(州)、县两级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为开展移民工作必须购建的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等支出,以及开办工作费用,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准的概算分配使用;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市(州)、县两级按20%、80%的比例分配使用。

四、移民前期工作费: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臵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实施管理费按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六、移民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培训。

(一)使用范围为移民管理干部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

(二)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培训基地购建、设施设备购臵、教学用品购臵、培训教材编制费、教学耗材费、培训会议费、师资费、考察学习费等。

(三)移民技术培训费总额的60%用于移民生产技能培训,40%用于移民管理干部培训。

(四)移民技术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县为基础,按程序申报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七、移民安臵监督评估费用于依法开展移民安臵监督评估工作,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臵独立评估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采取招标方式,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监督评估机构。

八、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是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臵规划设计进行咨询、编制后评价、审查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九、科研试验费、综合设计费,是解决移民安臵的技术问题、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十、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其他有关税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审核、管理咨询发生的费用,无概算或概算不足部分在移民项目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

二、预备费按如下范围使用:

(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设计范围内的漏项)、局部社会经济条件变化。

(二)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三)建设期间内材料、设备价格、人工、施工机械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利率、汇率发生变化时调整增加的费用。

三、预备费按如下申报、批准、使用管理程序执行: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州)批准后列入移民资金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专业项目迁(复)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国家批准的安臵规划组织实施。实行概算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调剂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规定、程序,保证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铁路、国(省)道公路、电信、电力、广播电视、文物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资金,以及工矿企业的迁建补偿资金,按管理级次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按资金计划拨付给行业管理部门、资产所有者或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划及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实施方案,并签订投资包干协议。

(三)移民管理机构应对专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参与综合验收,并依据移民综合监理意见拨付进度款。首付款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0%,综合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90%,通过综合验收后支付余款。

三、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责,移民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一)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管理级次依据安臵规划和移民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依据立项批文、批准的资金计划,组织前期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委托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监理等。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相关移民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招标工作,参与商务谈判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四)基层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工程造价预算、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其费用列为工程项目间接费用,由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在对应的项目资金中支付。市、县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核算工作,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查申请。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间接费用应按概算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列工程项目支出。

(六)工程款项的支付:基层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监理意见、跟踪审计意见、工程形象进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85%,待工程造价审定确认后,支付扣除预留质保金后的余款。

(七)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申请并实施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管理工程和综合验收档案。

对建设项目采取优化方案、强化管理等措施,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列入资金计划管理,留项目所在地调剂用于移民项目。

(九)地方资金与移民资金共同建设的项目,移民投资超过总投资50%的,应按以上规定管理,地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移民资金投资低于总投资50%的,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同时执行以上本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费资金来源:

一、国家批准的移民投资概算中的实施管理费(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费)。

二、实施管理费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财政拨款、项目法人概算外拨款、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 实施管理费的分配

一、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省移民管理机构15%、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5%、县级移民管理机构70%的比例控制,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二、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管理费按市级移民管理机构20%、县级移民管理机构80%的比例分配,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提取并根据预算逐级安排下拨。

第二十六条 实施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一、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对实施管理费进行管理。

二、实施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实施管理费预算,逐级审核上报,在实施管理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预算,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下达预算。

三、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对实施管理费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移民项目资金。

四、实施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经费:移民管理机构为组织和管理移民工作发生的工资性支出、津补贴、野外作业及边远艰苦地区津贴、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邮电通信费、汽车费用、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外事出访和外事活动费、小型办公设备购臵费、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法律顾问及行政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维修费、其他。

(二)固定资产购建费:移民管理机构购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通信工具、专用工具设备、办公用具的支出(含移民管理机构开办期间购建的)。

五、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和2%计提;社会保障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野外津贴比照水电行业的标准执行;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工会经费拨交工会按规定使用。

四、移民安置独立费及取费标准

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臵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

9.1 一般规定

9.1.1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其他税费等。

9.1.2 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只编制项目的独立费用,不编制分行政区划的独立费用。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制分省级的独立费用和项目的独立费用。

9.2

项目建设管理费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计算。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计算。

实施管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3%-4%计算。移民技术培训费:按农村部分补偿费用的0.5%计算。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移民综合监理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1%-2%计算;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咨询服务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5%-1.2%计算。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的0.1%-0.5%计算。

9.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综合设代)费

科研试验费:根据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篇四

信息来源:法制办主站 更新日期:2010-10-14 15:58:04 点击:607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 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

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第十三条 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篇五

记者31日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共七章六十条,从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四川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介绍,该条例在明确规定移民个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对生产技能培训、安置方式选择、后期扶持发展、诉求受理等事关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都勤指出,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设计深度不够、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问题存在,致使移民群众出现了不愿意搬迁或搬迁后返贫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报批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新元表示,移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从根本上保障和维护了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川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据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条,号称“千河之省”,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1.43亿千瓦,占全国的21.2%,仅次于西藏。截至20xx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

下面是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参与移民工作。

独立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

第九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迁建或者复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移民规划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组织建档建卡。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

第二十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安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签订移民安置项目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电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单位和技术咨询审查机构的委托。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

第二十六条 需要先移民后建设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工程项目核准前,项目法人可以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先移民后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会同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并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者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中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置点、城(集)镇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使用。农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应当统一规划,自主建造。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和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建或者复建协议。迁建或者复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在社会关系重建、文化习俗、生产生活、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开展对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引导和帮助移民尽快融入安置区当地社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城(集)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农村移民。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发直补或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期限、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工作。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当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移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直发直补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后期扶持项目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照规定移交管理。对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按照资金年度计划和拨付协议将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资金分配预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预案、下达资金预算。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关信息。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移民政策宣传工作。

移民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其他社会机构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将移民工作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移民工作和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稽察、审计等。

第五十四条 监督(监测)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监测)评估。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处理。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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