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24-07-12

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精选7篇)

1.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一

三、德教

儒家德治思想强调道德教育。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深深懂得,统治集团和广大民众如果道德水平不高,统治阶级即使本领再大,其治国方略也难以实现。只有普天之下的人们都具有了较高的道德素质,才能实现治国平天下。统治阶级在对各级官吏提出严格道德要求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对老百姓进行道德教育。“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39]孟子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40]就是说,用行政手段,只能使老百姓害怕,而用道德教化却能得到老百姓爱戴;用行政手段,只能得到老百姓的财物,而用道德教化却能争得民心。贾谊说:“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汉书·贾谊传》)。又说:“夫民者,诸侯之本也。教者,政之本也。道者,教之本也。有道,然后教也。有教,然后政治。政治,然后劝民也。民劝之,然后国丰富也。故国丰且富,然后君乐也”(《新书·大政》)。这里,把德教提高到了“政之本”的高度,把德教看做是治国富国的一项根本措施。

儒家认为,实施德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专门的师长在学校进行的道德传授和训戒。孔子是中国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德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孔子又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设坛公开讲学的人,他十分重视道德教育。他教学的内容主要是文、行、忠、信,其中行、忠、信都是道德方面的内容,可见,孔子是把道德教育看得很重的。孔子说:“不学礼,无以立。”[41]孔子还身体力行地采用乐来教化百姓,陶冶情操,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孟子也是非常重视道德教育的。孟子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42]《礼记》云:“立太傅、少傅以养之,故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太傅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观太傅之德行而审喻之。太傅在前,少傅在后;入则有保,出则有师,是以教喻而德成也。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43]又说:“祀先贤于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也。”[44]兴校教德之风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其劝善;显之朝廷;其惩恶也,加之刑罚。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由内及外”(《史记》卷121《儒林传序》)。古代的学校,主要是进行道德训戒,传授知识在其次。伦理训戒的内容主要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伦理道德。

另一种则是通过统治者言传身教和大力倡导等形式来实现的伦理风化。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所说的“道之以德”,就是讲要从道德教化的角度去为人们提供行为导向。董仲舒说:“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制度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他还说:“夫万民之从利,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汉书·董仲舒传》)程颢说:“百姓安业,衣食足而有恒心,知孝悌忠信之教,率之易从,劳之不怨,心附于上,固而不可摇也;化行政肃,无奸宄盗贼之患,没有之,不足为虑,盖有歼灭之备,而无响应之虞也。”(《二程文集》卷五《为家君应治上英宗皇帝书》)就其实质而言,德教与德化并无多大区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治国安民,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一种治国思想要落到实处,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德教,就是中国古代在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逐渐总结出来的一种统一广大民众思想认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这种探索,不仅在形式上渐趋完善,而且在内容上与时俱进,为当代中国治国实践提供了借鉴。

四、社会理想

儒家的社会理想,集中表现为“大同”。《礼记·礼运篇》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儒家倡导“天下为公”,鼓励人们献身于公共事业,向往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制度。所谓“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就是没有私有财产的体现。强调“选贤与能”,其主旨在于破除奴隶制的世袭制。主张“讲信修睦”,旨在建立高尚的人际关系,人与人相互交往讲究诚实守信,长久和睦共处。主张改造奴隶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亲”传统,推行“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新观念,其本意在于由“亲亲”扩大到“亲其所非亲”、“子其所非子”。强调完善社会保障系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主张“男有分(职分),女有归”。其意是说,男子应有职分,女子应当有所归依。向往没有欺诈、没有刑事犯罪发生的太平盛世。这个盛世“谋闭而不兴”,无人搞阴谋诡计;“盗窃乱贼而不作”,没有偷盗、抢窃等刑事犯罪现象发生;“外户而不闭”,人们在夜间不用关门也可以睡安稳觉。

有理想才有现实。儒家德治思想为中国古代社会描绘了美好前景,激励中国人民上千年为之奋斗不息。这个美好理想,有些目标已经变成了现实,有些目标离人们越来越近,人们仍在为之不懈努力。理想总是会有的,人们的追求是无限的,人类社会将会越来越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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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曲礼·礼运》,广州出版社20第1版,第4、3页。

[14][15][41]《论语》,山东友谊出版社年第1版,第13、13、229页。

[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40][42]《孟子》,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2、62、43、294、98、33-34、15、51、142、38、146、11、12、15、66、135、99、10、6、98、8、64、33、268、99页。

[39]董仲舒:《春秋繁露》,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07页。

[43][44]《礼记》(上、下),岳麓书社2001年第1版,第283、631页。

2.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二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意义

为尽早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因为治理国家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转型期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作 者:宫化蓉 作者单位: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安徽,淮南,23刊 名: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年,卷(期):3(3)分类号:A8关键词:德治 法治 结合 意义

3.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三

德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民本主义为根本出发点,重视对人民的道德教化和统治者的道德垂范,把法律作为实行德治的必要补充和重要保障.尽管它具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但其中的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作 者:杜中新 李良 作者单位:杜中新(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李良(枣庄市孟庄镇周村中学,山东,枣庄,277133)

4.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四

善治:儒家伦理思想的现代治理意义

儒家伦理思想从社会个体入手,层层展开,由个体推及社会直至国家,终极目标在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把这种从个体到全体渐次推进,同时强调各要素之间协调互动的方法论从道德领域引入政治领域,不难发现其内在机制与目前西方学者正致力于研究“善治”有契合之处.目前我国社会资本下降,导致重重社会危机,挖掘儒家伦理思想中深刻的`理论资源,对于我们消弭这种危机,实现社会“善治”有着深刻的方法论意义和资源意义.

作 者:金丹 Jin Dan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7 刊 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ARTY COLLEGE OF SICHUAN PROVINCE COMMITTEE OF CCP 年,卷(期):2004 “”(4) 分类号:B222 关键词:儒家伦理   善治   现实意义  

5.试论儒家交友思想及其教育意义 篇五

试论儒家交友思想及其教育意义

孔子及其儒家的交友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的交友思想包括交友的目的.、朋友的选择、朋友间的学习方法以及朋友间的相处原则.其中的许多内容极富教育意义,对于我们今天仍不无借鉴.

作 者:常国良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刊 名: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MUSI EDUCATION INSTITUTE年,卷(期):“”(1)分类号:B222关键词:孔子 儒家 交友思想 教育意义

6.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六

[内容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仅对中国文化发展起来决定作用,又广泛传播于东亚地区,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儒家文化圈”。其中韩国是对儒家文化的保留最多的一个国家,这不仅促使了韩国经济的崛起,也被运用的韩国国民的社会生活当中。在现代的法治建设方面,韩国也没有放弃与儒家传统文化的相融合。本文梳理韩国对儒家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回顾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法治建设;分析近代韩国法治的困境并探讨这一过程中儒家文化的境遇;总结其利用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启示,为儒家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互动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韩国;儒家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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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对儒家文化的承继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思想界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有四家:儒家、道家、墨家、道家,其中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是形成最早,以孔子办学授徒为起点,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对人们影响持久又深远的儒家文化。不仅对我国现代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也广泛传播于东南亚地区,对东南亚地区的文化有着深厚的影响。甚至促进了东南亚国家经济的腾飞。

朝鲜①是东方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韩国古代大致可以分为三国以前,三国时期,高丽王朝,李氏朝鲜。根据中国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北方居民不断向朝鲜迁移并先后建立政权即所谓的古朝鲜。其中有殷末周初,殷王箕子率遗民逃往朝鲜,在今平壤一带建立政权史称“箕子朝鲜”;有韩国学者认为,箕子从时代上来讲早于孔子,孔子是对当时社会的文化和思想的总结和创新,儒学的形成渊源可以追溯至孔子之前,因此箕子流亡到朝鲜半岛的说法意味着原始儒家思想已经传到朝鲜半岛②。公元3世纪,百济统一马韩,新罗统一辰韩,中国东北部兴起的高句丽迁都平壤,于是在朝鲜半岛形成了三国争霸

① 韩国与朝鲜在历史上同一个国家,本文所用韩国是指二战后的大韩民国。

[韩] 琴章泰:《韩国儒学思想史》,韩梅译,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②的局面,即古朝鲜历史上的三国时期。中、韩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儒家文化是在战国时期即朝鲜三国时期,随着汉字传入自然而然的传入的,这一时期韩国吸收儒家制度与规范,并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实现了折衷。327年朝鲜半岛第一个国家高句丽在中央设立太学,向贵族子弟传授儒家经典,这是朝鲜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传播儒学,标志着儒家文化开始在韩国传播,所以三国时期及三国以前是儒家思想传入韩国的开端;公元7世纪新罗在唐朝政府的帮助下征服高句丽和百济首次完成朝鲜半岛统一,7世纪新罗在中央设立国学,招收贵族研究儒学经典,这说明儒家的制度、礼俗、规范已经在朝鲜社会确立,随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朝鲜政治改革的思想基础。8世纪末开始,许多贵族开始留学唐朝学习儒家文化,崔致远是这一时期朝鲜优秀的儒学思想家。但在公元9世纪,新罗因内部分裂走向衰落,到10世纪初时又形成后高句丽、后百济新罗的后三国局面,918年后高句丽大将自立为王,改国号高丽,并重新统一朝鲜半岛,即高丽王朝。高丽时期是儒、佛、道并存发展,高丽太祖的统治纲领《训要十条》尤其强调儒教的仁政,958年实施了科举制,这一系列事例都说明高丽时期是儒家文化在韩国的地位确立时期;高丽建国后继续扩张,却不断受到蒙古军队的进攻,直到1258年高丽降服于元朝,但在元末农民起义后高丽又拜托元朝的统治;在高丽王朝后期大将李成桂先后废黜冒王逼迫恭让王退位后,大将军李成桂利用儒学为思想武器进行了改朝换代的社会变革,自立国王改国号朝鲜,创建了朝鲜半岛上历史最长的国家——李氏朝鲜。李氏朝鲜从朝鲜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一直持续到衰落。自李氏王朝建国之日起,儒家思想变成为了国家的正统思想。因此全国兴起了儒学热潮,选派更多留学生到中国研习儒学经典,这一时期儒学思想家有李珥、李滉。可以说,朝鲜半岛的儒学思想在李氏朝鲜时期达到了顶峰;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朝鲜也不了避免的沦为殖民地,二战后伴随日本无条件投降朝鲜获得独立。但由于历史原因,朝鲜半岛分裂为南北两部分。1948年北部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部成立大韩民国。受西势东渐形势的影响,韩国文化受到西方的冲击,反邪卫正派排斥西方文明,坚守性理学阵地,东道西器论者要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主张弹性吸收西方文明,文明开化论者认为因打到儒教,吸收西方的先进技术及价值观和宗教,在西方势力不断妥协斗争中也确立了新的儒学理论。

二、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法制建设

①“就儒家文化的程度而言,古代朝鲜是中国本土之外最为彻底的地区。”因此,自中国儒家文化传入朝鲜以来,不仅儒家的思想观念根植于朝鲜民众心中,儒家的法律文化也深刻的影响了朝鲜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韩国法的起源带有儒家文化色彩

“箕子八条”一直被看作是韩国法的起源,也是是朝鲜法制文明的最初形态。三国以前的古代朝鲜没有统一的国家形态,一些小的国家或部落联盟虽然有一定法律制度但都比较初级。早在“箕子朝鲜”时期,就以“箕子八条”为治,而箕子本为殷王,那么“箕子八条”本身就已经带有源儒家文化的色彩。在朝鲜的法制建设还有没有开始对中国具体仿效时,就已经打上儒家文化的烙印,这也是韩国法律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历史渊源。

(二)借鉴儒家文化的内在精神于法制建设

朝鲜长期学习借鉴中国的儒家文化,自然而然也将儒家文化的精神运用于法制建设之中。在古代朝鲜典籍《增补文献通考》中有记载:“高句丽大武神王十一年令曰:‘其十恶中,准律用刑者外,犯别罪合被重杖者并征赎。’”②“十恶”是魏晋南北朝时北齐所创,隋唐继续沿袭,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内容。高丽时期,取法于唐律时就确定了以儒家精神为原则的取向,“特别是接受了唐朝‘一准礼乎’的礼治精神,法律成为维护家庭伦常,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③。李氏朝鲜时期,太祖命群臣编纂《经国大典》作为国家的基本典章,当时儒家的信奉者郑道传奉旨编撰了《朝鲜经国典》,他根据儒家的基本理念,仿照《周礼》六官分掌六典的体系,也撰写了朝鲜的六典④,在《朝鲜经国典》的基础上历经四朝完成了李氏朝鲜最重要的法典——《经国大典》。随后,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朝鲜又先后制定了《前续录》、① 彭林:《中国礼学在古代朝鲜的播迁》,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转引自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7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②版社2012。

③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8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 ④《后续录》、《大典通编》、《大典会通》等法典。朝鲜的法制并不只是表面的模仿中国法律的体制,其法制建设的内在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因此,即便是现代的韩国法治也难以脱离儒家文化影响。

(三)大量仿行中国的法律制度

朝鲜半岛与中国为邻,当时的中国较之朝鲜相当发达,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各种方式陆续传入朝鲜,法律制度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时期,朝鲜都效仿了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早在朝鲜的三国时期,百济、新罗、高句丽三国分别以不同的途径引入了中国的典章制度。百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体制,新罗全面以中国的制度模式构造其国家体制,高句丽原在中国境内,迁都平壤后政治制度没有变而是仿行秦汉的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以百济浸染汉文化之深,则其法律必自汉、魏两代脱胎而出,为无可疑惑之事也。”①诚如杨鸿烈先生所言,百济的法律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不仅在朝鲜的古籍中有所记载,在中国的古籍中也略有记述:在《后周书·异域传》中“百济及其刑罚,反叛退军及杀人者,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人犯奸者没人夫家为婢。”这些法律规定都与魏晋的法律极为相像。新罗在朝鲜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了朝鲜半岛,新罗具体的法律文本均无遗留,但新罗当时官员的名称与唐朝官员的名称一致的甚多;在制度上逐渐建立几乎同中国一样的模式,新罗中央政府的四部八府就是就是仿自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高丽时期的法律全面借鉴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发达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高峰,韩国成文法的历史就可以追溯的高丽法典。李氏朝鲜时期,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自开国之初就确定沿用《大明律》,以表示对明朝的尊崇和对中国文化典章的承继。

三、韩国近代法治之路

(一)韩国近代法治的困境和改革

韩国同中国一样,近代历史都是以被动的方式开始的。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战败,随之签订了《南京条约》,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76年朝鲜在日本的炮舰政策下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开始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此时,所有朝鲜原有的法律的都被废止,在日本人的指导

① 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下完成了一批新的法律,1897年日本帝国主义改朝鲜为“大韩帝国”,建立傀儡政权;直至1910年日本取消“大韩帝国”之名,设立朝鲜府,韩国正式被日本正式吞并,相应的,朝鲜半岛的法律也由朝鲜府所制定。在包括中韩两国在内的整个东亚被迫开始近代历史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历来受朝鲜所效仿的中化文明在世界上已经不再占优势,以往被尊崇的儒家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文化的空前挑战;西方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强势袭来,让人们不得不被动接受,为了尽快收回本国法制主权,朝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将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的难题。

在殖民地时期(1876—1945)韩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完全受日本的控制,全面受到日本法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朝鲜分为南北两部分,南朝鲜于1948年正式建国,国名“大韩民国”,韩国的法律制度广泛受到英国和德国的影响。“1945年到1962年是韩国法制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对韩国的整个法制现代化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①”首先清算了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大量法律,然后在此基础上编撰了新的法典。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编撰了一系列法典: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典、刑事诉讼典、商法典,从而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②

(二)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的境遇

在韩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也是全面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过程,韩国的以儒家文化为主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明传入的挑战,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面临西方法治主义的考验。因此,在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面对强势存在的西方文明,韩国选择了筛选留存。无论外国的法律文化是被动传入韩国还是韩国主动吸收,都没有让韩国与原有的传统文化决裂,因为一直受深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传统文化是大韩民族的精神支柱。二战后,韩国进行“清算旧法”“创立新法”的改革,由于儒家文化影响深远持久,因此在改革中韩国法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儒家传统文化因素,这可以称之为“儒家思想道德观下的立法”③。

韩国的民法领域保留了儒家的礼治和伦理传统,在日本吞并韩国之前,韩国的民法是完全仿行中国的体制,因此,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更是深厚儒家文化的影响。首先,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韩国开始起草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年轻时都受过儒家教育,这对韩国民法典儒学色彩突出有一定的影响。其次,①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4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何勤华等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参见杜文忠:《会通之路:儒家对韩国现代法律的影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②③在家庭方面,韩国非常注重家族制度,这种制度源于儒家思想,是儒家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韩国民法典》第778条规定:“家族血脉的继承者,如果与现有家庭决裂,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建立或恢复家庭,应当有义务成为户主,即一家之主。”户主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在韩国也同样历史悠久,集中体现了韩国传统的家族制度,虽然西方认为是遗留下来约束个人自由的旧制度,但在这已经融入到了韩国的法律和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中,并起到了良好的维护家族和谐的作用。最后,在民法领域,儒家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其他婚姻家庭制度,比如同姓同本禁婚制度、父姓制度等,但有些制度随着韩国现代化的发展,也在不断被修改,以更加适合社会的需求。

韩国的刑法领域也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韩国刑法典》第151(2)条规定:“如果与罪犯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户主或家庭成员,为了罪犯的利益而与之提供庇护,则不受刑事处罚。”《韩国刑法典》第155条同样有这种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为其隐瞒证据伪造或改变证据的行为进行豁免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儒家文化里浓浓的“亲亲相隐”的色彩。

孝道是儒家文化的内涵之一,韩国民众也非常注重孝道,这在韩国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韩国社会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民族都应尽量保持尊敬及孝顺老人的优良传统。”由此,韩国对儒家文化优秀传统不但保留在道德层面,也上升的法律层面,这中对儒家文化双重吸收的形式也保证了所指定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除了在法律制定方面,韩国非常重视儒教的道德教育作用,并以其深化儒家文化对韩国法治的影响。1995年,韩国儒家学者召开大会,通过了“儒教宪章”建立了全国性的儒教组织。根据宪章规定,韩国承认儒教是宗教,并设立发展儒教事业的专门机构和培养相关的人才,以继续传播和弘扬以孔子为和核心的儒家思想。

四、韩国利用儒家文化进行法治建设的启示

韩国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但仍然保留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并将传统文化与本国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起来,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如何利用好有优秀的传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良法美意是古代朝鲜儒家理学的法律理念之一,这种理念的核心思想是良好的法律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社会风俗之上。好的社会风俗是法律产生的基础。①当时的法观念认为,法要符合古代周礼的要求,要顺应民意,取得民众的信任。只有以民意为基础的法才能与天地四时的自然秩序相一致,成为“良法美意”②,因此良法的基础就是“民信”、“民意”。这与中国古代的“良法之治”如出一辙,在我国所谓良法不仅要行使其本身法律的效能,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众人愿意接受和服从。这在高丽时期就已经有所体现:高丽王朝的法律虽然取法于唐律,但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是根据自身的情况的有所删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良法之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二)立足本土优秀文化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尤其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近代也遭受了西方文明的冲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顾着发法律移植而忽略从本土文化中寻找资源,那么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对待本国传统文化,韩国有着丰富的经验供我们学习。韩国在近代法制建设中,从来没有彻底放弃过传统文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韩国完成一系列新法的编撰后,仍然非常重视儒家文化在国家各方面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作用,使韩国成为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得最好的国家。那么中国作为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更应当重视本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结合,不断从儒家文化中撷取精华,抛弃糟粕,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儒家文化结合的更好。

(三)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对法律的补充性功能

无论是古代朝鲜还是古代中国,起初所谓的法就是治理百姓的工具,因此,只能依靠儒家文化中道德和礼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法律对人们的日常行为的约束仍然有诸多的不完善,韩国就很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的补充性功能,从而以道德规范社会的规范体系,以礼来调整社会秩序。道德规范所体现的儒家文化的精神,在法与道德结合中,礼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礼是儒家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道德和礼也被人们所熟悉,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法治,另一方面,也应该注重道德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同时法与

①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②礼的结合也会让法治在尊重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秩序基础上更加合乎人情,以保证法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四)东亚法治建设经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宝贵资源

7.儒家的德治与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篇七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政治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7]“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8]这就是“德主刑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皇帝掌握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然后通过分封、诏赐等方式对权力、财产进行分配,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借“亲亲”、“尊尊”之规则,来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和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秦二世矫诏秦始皇赐秦太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死,尚安敢复请?”[10]可见向百姓灌输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从而维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扬“性善论”。儒家认为人具有“善端”,具有为善、成圣的潜能。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1]此“四端”即“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12]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13]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德治国是最好的统治方式。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臣民需修身养性,使人的“善”得到保存和发展,并向着仁义礼智等圣人君子的人格目标而迈进。

三、主张贤人治国。按照儒家理论,如果人性恶,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为善的潜能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也就是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14]儒家认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才有存在的意义。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区别。孟子曰:“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15]孟子还断言这是“天下之通义”。[16]那么,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17]据此推理,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圣人的责任是确立“天道”和“替天行道”,即施行仁政。臣民惟有听从圣人和君子的教诲,循礼守法,安居乐业。儒家认为,“爱人”仅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则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为政者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18]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主张的仁政即为德治,由贤人来治理国家。实施“仁政”的统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统治理由是:第一,我是天子,是最优秀的人,道德高尚无边。第二,我为社稷鞠躬尽瘁,是出于对臣民的无私的爱,会给臣民带来安全和财富。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他们认为,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遵守固有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而人心的善恶取决于德治,同时德治又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因为统治者的人格具有绝对的感召力。所以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最终都衍变成为“人治”。

儒家实施“仁政”的前提是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肯定人自身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但儒家又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统治者必然是善的代表,由他实施仁政,在他的领导之下,被统治者才能保存原有的善性,然后继续修身养性,以达到自身人格的完美。因此,从本质上看,儒家的“仁政”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从历史实践看,儒家的“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一直以来,皇权统治之下的民众在“人性善”的驱使之下不断的体现伦理,实践伦理,都被看成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一种被统治者珍惜爱护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性已被扭曲。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更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二者不可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中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集大成。对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穿了法治的始终。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所以,中国的法治必须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为依归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因为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强调它是“自然正义”,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仁政”影响,传统中国认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和合法的。所以,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必须纠正人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认识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入,这样才会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西方的法律秩序,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虽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商业性、市场性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平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专制社会里,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仁政”统治思想长期对民众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因为这种身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借鉴西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受“仁政” 思想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庄严的宪法。在摒弃传统法文化中糟粕的同时,我们要借改革之春风,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1] 《孟子·公孙丑上》;

[2] 《左传》;

[3] 《礼记·哀公问》;

[4] 《孟子·离娄上》;

[5] 《孟子·公孙丑上》;

[6] 《孟子·公孙丑上》;

[7] 《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8] 《春秋繁露·基义》;

[9] 《论语·颜渊》;

[10]《史记·李斯列传》;

[11]《孟子·公孙丑上》;

[12]《孟子·尽心上》;

[13]《孟子·尽心上》;

[14]《孟子·公孙丑上》;

[15]《孟子·滕文公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孟子·离娄上》;

[18]《论语·阳货》;

[19]《论语·为政》;

[20]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21]《孟子·离娄上》;

[22]《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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