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特签证的问题

2024-11-19

关于沙特签证的问题(共4篇)

1.关于沙特签证的问题 篇一

关键词:幕墙,工程现场,签证价款,常见问题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由于有些工程招标时间较仓促, 存在部分招标方案未确定, 在工程合同中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的变化也会给整个施工过程中带来不确定的因素, 都造成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结算造价的关健。但在现场签证的办理过程中总出现各式各样不规范的签证, 不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所以本文对幕墙工程现场签证价款中常见的问题、原因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进行一定的讨论, 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研究者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意义。

一、幕墙现场签证价款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 幕墙现场签证价款中出现的问题错综复杂, 问题多样。其中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是现场签证不及时不到位, 不能做到“随做随签”, 产生的原因:

(1) 意识薄弱造成签证缺失。一些施工单位签证意识薄弱, 不全面了解合同约定的条款、招标图纸、施工图纸相应的施工范围、设计变更等内容, 造成有些人员不清楚哪些情况下需要签证, 特别是在“三边”工程, 中间过程发生的变更很多, 如没有及时记录及申请中间过程的签证, 仅在工程结束时办理签证, 则中间变更发生的成本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造成实际的工程成本与工程结算造价有较大差异。

(2) 提交的签证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 造成签证无效。

其次就是虽然进行了现场签证, 但是签证不规范。不规范包括许多小的方面, 常见的问题主要是:

(1) 签证中的签字方不全, 一般现场签证需要业主 (现场工程师代表、业主成本部) 、监理以及施工单位三方的共同签字, 然后经过确认盖章后才算生效。如签证中虽申报多次变更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损失, 但缺少发包方的现场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2) 签证的内容描述不清, 没有把发生签证的位置、原因、责任、及签证的费用的计算依据。或缺少相关的证明文件 (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开工记录、设备进退场记录、施工天气等相关的记录资料) 。对于签证中涉及到停工损失, 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的, 对造成机械租赁等停工损失的, 相关记录经常会出现缺失。

(3) 签证的材料价格既不符合合同价格, 当时的市场行情, 或不合理地超出省市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的价格, 亦提供不了相关的有利证明文件。

(4) 签证中的材料用量与实际的图纸的用量严重不符。一般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承包人钻发包方不懂专业方面的知识, 采取高估冒算的情况, 以少报多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签证, 也存在着承包方套错定额, 计算错误的情况。

(5) 签证的内容与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重复, 对于有些局部位置有平面图, 但没反映局部大样的部位经常出现虚增工程量的情况, 工程承包范围一般按图纸或工程量清单包干, 在此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再报任何签证。

(6) 新增的项目单价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原则执行。增加相似的项目不按原合同的项目计价原则计算, 如:合同约定铝合金门窗按平米计算, 在签证却按樘计算, 经审核, 价格远远超出按平米计算的价格。

(7) 签证的责任归属不正确, 由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不属于签证范围。

(8) 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日期不符。该种情况往往是双方不及时签证, 而是口头上商定, 在以后需要时再补, 这样就将任何预算和调整的时间限制放在一边, 从而造成签证上显示的日期和实际完成日期不相符, 也防碍了发包方正确确定材料市场价格, 也不可避免地在结算中出现扯皮现象。

(9) 发包人的现场工程师不切实调查发生变更的情况, 随意地确定签证。发包人缺乏现场签证的意识, 没有对现场签证价款控制提起一定的重视, 往往在签证中不认真, 不经核实就随便签证, 这样就容易使签证内容与实际签证不相符合, 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等方面的浪费或损失。

(10) 签证计取费率错误。

(11) 承包方已经开始施工, 材料, 发包方临时修改设计方案, 造成工程费用大量的增加。设计管理力度不够, 存在先施工, 后出联系单现象, 存在设计人员仅签名, 无相关意见, 存在追求外观效果, 不考虑节能及造价的情况, 这些都给签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二、针对问题的防控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第一, 增强工程现场签证价款的意识, 增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 工程各方都应当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代表对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和办理, 尤其是在业主不了解工程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规定时, 更需要找业务熟练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 增强签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是要加强对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保证其掌握相应的签证知识, 对预算定额以及间接费定额都有一个充分和熟练的了解, 同时还要对工程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有详尽的了解, 对工程合同条款有充分的认识, 对现场签证的范围以及内容进行良好的管理和把握。最好是工程造价人员全面跟踪工程的全过程, 从工程立项、签订合同到施工现场管理以及各种款项的支付以及预结算等过程进行全过程的参与, 掌握投标时时的预算成本、工程施工预算、在申报及审核签证时可以准确地掌握签证中涉及项目的成本, 便于与发包方沟通, 也确保签证项目不亏本, 更有利于工程后期的结算。

第三, 做好对幕墙工程现场技术签证的控制, 由于幕墙施工中涉及到许多技术问题, 在施工中, 有时需要施工单位与业主对一些技术环节的要求以及施工方法进行一定的商讨和联系, 从而尽可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 对于材料价格的签证, 各方都应当引起重视, 因为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到工程总造价, 同时材料的市场价格也往往随着国家调控以及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从而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因此在施工过程中, 各方都应当对哪些材料需要签证, 需要怎样签证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于需要签证的材料, 双方都应当对市场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查, 对材料的性能有充分地了解。对于所购买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以及具体时间等方面都应当有一个详细的记录。

第五, 注意施工资料的收集, 施工资料是证明签证事项发生的重要证据。如果由于现场各种客观情况造成停工的, 需要及时签证, 用书面形式记录停工的日期、时间、停工人员的实际数量、停工的原因等, 如果是由于机械故障而造成停工的, 需要记录实际停工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第六, 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要明确。

第七, 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申报签证, 不应拖延至结算, 对于口头商定的, 应及时补办相关的签证手续, 做好资料的收发记录。

另外, 对于各种不规范现象还需要增强对现场签证的管理, 如要保证签证上的实际签字方包括业主、监理以及施工单位或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的代理进行签字, 必要是还需盖公章。

总之, 只有对幕墙工程现场签证的各种不良现象进行规范, 才能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良好的效益, 同时为企业获得良好的口碑。因此需要从签证中的具体工作抓起, 对工程现场签证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和控制, 从而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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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谦.论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控制的要点[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8)

2.赴美拍戏的签证问题 篇二

近几年去美国取景的国产片越来越多,《北京遇上西雅图》《老男孩之猛龙过江》《一生一世》《鬼吹灯》《横冲直撞好莱坞》《北京纽约》等都在纽约或洛杉矶取景。

由于只是取景,并非英文片,因此大多国内剧组的做法是雇佣少量美国当地工作人员或华人制作公司在美国进行协助拍摄。而大部分剧组成员都是从中国带过去,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和演员基本是旅游或商务签证入境。其实这样的做法是有风险的。如果被查出来剧组人员用旅游签证入境拍摄影视剧,会有被遣送出境、剧组被勒令停拍和罚款的风险。

近期笔者接到一些中国电影电视剧项目的咨询电话,他们希望在美国拍摄的时间能够比较长,甚至有个电视剧剧组考虑带30-50人拍摄4个月。因此在近半年时间内,笔者就签证问题咨询了一些资深的美国移民律师,得到一些答案。

严格来讲,即使所拍摄的内容不在美国境内播放,即使演员和剧组人员的工资在美国境外支付,但是只要在美国境内搭建剧组进行了拍摄,按照美国移民局的规定,剧组人员就需要申请一个叫O类型的签证。通常艺术类、体育类的人士会申请到这个类型的签证,有了此签证便可以在美国境内从事他们专长的工作。

O签证分为O1和O2两种。O1签证申请人需要提供在申请人技能领域内成就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主流媒体的报道,合作过的业内资深人士的推荐信等。例如某演员需要申请此签证到美国拍戏,需要提供演艺经历和署名、获奖经历、演艺成就方面的媒体报道、合作过的资深导演或制片人的推荐信等。另外还需要一個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国产影视剧可以在美国雇佣或寻找一家美国当地的制作公司进行摄制服务和合作,然后以此公司来作为申请主体。

好消息是剧组可以找制片人或主演来申请这个O1签证,而其他工作人员则可以申请附属签证O2,这个附属签证的申请就比较简单,只需要提供同O1主申请人的工作关系就可以。证明二人以前合作过别的影视剧,或者在这部影视剧的中国部分拍摄时二人有过合作即可。因此如果不是全部在美国拍摄的话,尽量把在非美国部分的拍摄安排在前,这样剧组工作人员就由于已经同主申请人有过合作而有资格申请附属签证。

O1签证的申请费是325美元,加急的话(15个工作日出结果)申请费是1550美元,律师的费用大概是3000美元左右。O2签证的申请费同O1一样,但律师费通常会减半。

申请通过以后,移民律师会收到移民局的一封信并把此信的原件邮寄到申请人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按美国使馆要求在线申请,之后面试并最终在护照上得到签证。由于已经得到美国移民局许可,因此面试基本就是一个过程,只要讲实话,说明要去美国拍片子就不会得到拒签。

通常拿到此工作签证之后,只能为拍摄申请时候写明的影视剧进行工作。如果在工作签证有效期内,希望再去美国拍另一部影视剧,理论上需要再次申请签证。新项目若是继续与同一家美国制作公司合作,还是有可能不用再次申请的。

3.关于沙特签证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变更,签证,投资,工程设计,造价

政府投资项目多是公益性项目,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一般来说具有建设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的特点, 但目前由于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上存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 导致政府投资数额虽然出现了大幅急剧的增长, 却同时出现了投资效率降低、资源大量浪费、投资效益无法实现甚至滋生腐败等问题。因此, 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发生与增多, 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绩效水平, 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从我们近几年的评审实际情况看, 因工程变更与签证而调整工程造价, 是每个项目都存在的现象, 且变更与签证的造价, 在评审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也趋于增加的态势。通过对一些项目的分析汇总, 个人浅见, 主要问题如下:

1) 对决策阶段的项目投资估算重视不足。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 依据已有的资料和规定的方法,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额所进行的估计。投资估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投资效果, 并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一般来说, 投资决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各阶段中占70%~90%, 占比很大, 但如此大的影响系数却未能引起相关人员足够的重视。当前的管理过于重视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 而容易忽视前期投资决策的管理。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而匆忙上马, 甚至个别项目没有经科学论证, 从而造成建好的设施无法使用。一些项目为了能够符合审批的条件而达到立项的目的, 会出现故意少报计划投资额或少编概算预算的情况, 以使项目能够顺利立项, 而在项目批准后, 从设计阶段便将估算抛开, 最终造成投资成倍增加, 政府被动买单。因此, 政府投资项目常常会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 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工程设计不完善, 深度不够。设计由于各种原因不够完善, 设计质量和深度不够。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a.技术性没有同经济性很好的结合。设计人员一般情况下对技术比较重视, 但缺乏相关的经济理念, 常常忽略了设计的经济性。如地基换填材料的选择, 在都能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 应当尽量考虑当地的、产量大的、价格稳定的品种, 以降低工程成本。b.不合理设计出现的误差而导致的设计变更。为追求建设速度, 有大量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 形成了所谓的三边工程, 致使设计不完善, 甚至于漏项。以及因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 导致不断出现新的设计变更来解决旧有的矛盾和问题。如道路管网设计时, 对地下原有管线未能完全摸清, 造成施工时存在交叉或存在破坏, 只能变更设计或对承压管网进行改造。c.设计超标现象严重。不按规定的档次, 千方百计将建设装修的标准变高;在设计过程中不推行限额设计, 不考虑量力而行, 量入为出, , 致致使使其其造造价价超范围, 设计的过度超标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3) 监理责任不清, 工程签证管理不严格。a.现场签证的权力界限不明确。现场管理谁有签字权、签证的金额权限有多大, 在现场管理中应明确, 不然会造成同一工程, 或多人签认或无人签认, 在结算中有的签证造价占整个工程费用比例过高等现象。b.签证不能及时办理。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签证的时效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保证进度和质量上, 现场签证大多数都是在工程基本完工、编制结算才补办签证, 其准确性受时间拖延会受到影响。c.签证内容不够规范。现场签证的确认手续不规范, 工程签证内容不够准确, 甚至不真实, 签证用词含糊、模棱两可, 造成结算时因计算依据不足而无法计算造价。如签证写开挖土石方350 m3, 是土方还是石方, 是机械开挖、人工开挖或是人工配合机械开挖, 这些都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 以免歧义。d.存在高套、高估、冒算的现象。一些施工单位为了加大利润, 在签证单上更改或添加事项、加大数据, 有弄虚作假行为。我们在评审中发现, 在同一个项目、相邻标段、同等地质条件相同施工方法的条件下, 两个施工单位土方挖运签证价差别很大 (大两倍之多) , 很明显其中一个单价有高套的可能;有的项目将报价中已包含的内容再办签证, 重复计算, 金额达10余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 个人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控制管理工作:

1) 加强制度监督, 完善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签证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常态现象, 加强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是对相关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要求, 也是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 明确各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提高其履行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积极性。俗话说,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部门 (即建设单位) 应建立完善变更和签证的相关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下规矩, 才能在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过程中规范各相关人员的行为, 促使其认真履职。同时, 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来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水平。也即中央现在提倡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 加强控制, 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发生。工程项目一般工期长, 工作内容复杂, 参加人员众多, 环境条件各种各样, 完全不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防范于未然, 即从项目开始阶段实行, 从源头上开始控制, 尽量避免和减少变更的发生。

首先, 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进行控制。工程的地质情况要勘探清楚。要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水文、地质、地下情况等方面的勘察, 同时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和勘探报告中不吻合的情况造成工程的变更, 相应的费用可按比例要求勘探设计单位来承担。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前期应和设计人员多交流、多沟通, 多听取设计人员的汇报。设计人员对各种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接触比较早, 也比较多。业主可以在和以往相类似的工程进行比较的前提下, 结合资金情况确定哪些可以采用。设计人员要在和建设单位充分沟通, 深刻理解设计意图的基础上, 深入项目实地进行踏勘, 尽可能地做到图纸不缺项、不漏项、无差错, 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并在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 保证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且设计应经多级复核, 以及时发现问题, 修正设计方案。同时, 还应在合同中约定设计的风险与利益分担机制, 做到设计与投资挂钩, 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均衡。同时政府作为投资项目的出资人, 要从源头介入, 实行严格的图纸审查制度, 应以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经济性为重点, 加强财政评审。及时发现设计失误和不合理之处, 尽可能在前期解决问题。

其次, 在施工阶段进行有效控制。项目开工前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交流。由业主详细介绍对于本工程业主的要求, 由设计方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交底, 由施工方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交底, 然后相关各方就疑点、有可能发生的难点进行商讨, 协商处理办法, 或修改施工方案等, 使得业主和设计的意图能够实施。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后期的工程变更。同时要严格现场签证的审批, 严格三方签证制度, 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方、监理方、业主代表三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有效。签证的内容必须属实, 描述必须详细、数据必须确凿。时间必须明确注明。要做到“随发生随签认、一事情一签认、一项目一签认、施工完签认完”, 且要建立现场签证归档制度, 签认后应分别保存相关资料, 不得由施工单位单方保存。严禁出现随意变更、任意签证的行为。如开挖土方后, 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运走, 只是在原地堆放, 或只是在场内发生了短距离的运输, 但在签证上却只写运土, 且不标明运距。这样结算时就无据可寻了, 难免会发生扯皮现象。因此, 应当在签证中明确是否发生运土, 场内倒运还是外运, 运送的量各是多少, 运距是多少, 装车的方式、运送的方式, 等等。如施工中有些项目干了一部分后取消了, 在签证中就应明确写出干了的具体工程量, 是否发生了拆除, 拆除后的材料是否可以利用, 利用的量有多少。这就要求政府的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跟踪与控制, 即我们所言的跟踪评审。对政府投资工程, 可派专人进行跟踪, 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对施工现场情况等完全掌握, 了然于心。还应当加强财政、发改、城建、审计等等部门联手合作, 形成合力, 抓好对项目的监管, 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全方位管理。

3) 对不可避免的变更综合确定。对于工程变更, 应通过专家认证, 从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的技术性、经济的合理性、执行的便利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经过比选来最终确定。如变更后, 功能基本不变, 但造价降低的, 可以变;或者造价虽然有些增加, 但是功能有较大幅度的改善的, 可以变;或者造价基本不变, 工期合理加快的, 可以变;或者项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完工, 需改变施工方案, 造价增加幅度在允许范围内的, 等等。同时还应根据变更的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审查, 确定性价比最高的方案。对涉及费用调整的设计变更, 应当由设计、业主、监理等方共同签署认可方为有效。例如:某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 原则上不予变更, 确需变更的, 由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 会同发改委、财政、审计、重点、招标、城投进行会审后实施。其中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 会审后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报政府审批后实施。”否则, 工程结算中是不被认可的。政府要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从源头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变更签证前对其内容进行分析, 分析其对造价的影响程度, 要严格控制在设计概算之内。

4.美国签证官没有正经问题 篇四

“你在美国的时候是否会寻求从事恐怖活动”这种问题会有什么意义?因为那些策划恐怖活动的人肯定会选“否”。

为什么有些问题如此含糊?在一些申请表中,申请人还会被问及是否曾经作为政府官员“组织特别严重的违反宗教自由的活动”。“特别严重”的界定模糊,难道轻微违反宗教自由就可以接受吗?

美国签证申请表怎么会有这么多奇怪的问题?邪恶分子有没有可能如实回答关于犯罪的问题?在伦敦工作的美国移民律师科瑞拉说,客户经常问:“你开玩笑吧?鬼才会回答‘是’呢!”

问这些问题的意图在于,如果不如实回答问题,就相当于通过欺骗或者误导获得签证,一旦被发现就可能遭到驱逐,不管是在此次旅行中,还是以后获得美国居住权的时候。而关于什么是道德败坏,则有过很多学术讨论,甚至有一整本书都是讲这个的。

美国签证申请表上的问题几十年来不断累积,以应对美国在各个时期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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