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2024-06-20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共10篇)

1.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89号

(2009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 1

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2.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二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根据2008年7月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8]80号) 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门将于10月20日~11月初联合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

专项督察行动的目的是:督促检查有关地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动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3.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三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4.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四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

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5.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五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6]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督查。根据督查调研情况,我们梳理形成了《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

附件:《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附件

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

(一)广东省印发实施《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或“清”而不“亲”等问题,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通化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青海省(海西州)、重庆市(大足区)等积极健全服务民间投资工作机制,通过发挥政府服务平台作用、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千家企业帮扶”活动、“暖商行动”以及提供“保姆式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营造“重商、亲商、扶商、暖商”的良好氛围。

(三)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了投资工作委员会,建立每月“十企”座谈例会,政府负责同志亲自协调民营企业经营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贵州省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分级建立民营企业问题台账,实行问题登记、跟踪、销号管理。

(五)福建、辽宁、湖北、江苏等地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如福建省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辽宁省(本溪市)统一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门办、一章结、一费清”;湖北省武汉市实现企业设立审批“一口式”,产业项目审批“一体化”,建设项目审批“一条龙”;江苏省(淮安市)探索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并联管理。

(六)浙江省、江西省分别建成政务服务网,将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纳入“一张网”运行,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

(七)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等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破解审批“当关”难题。

(八)吉林省、湖北省(襄阳市)等分别实施“五证合一”、“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改革,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

(九)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绍兴市柯桥区开展了“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区域能评+能耗标准”改革试点,提高项目审批管理效率。

(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试行企业集群注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年检改年报、“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措施,支持在工商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进入虚拟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快速登记服务。

(十一)山西省开展民营经济“待批项目大起底”活动。对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审批的民营经济待批项目进行摸排和起底,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尽早开工、落地、建设、达效。

(十二)安徽省建立“三查三单”制度,在巡查、督查和考查的基础上,形成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狠抓民间投资政策落实。

(十三)广东省加快推进“信用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公示信息。在珠海等地开展统计诚信承诺卡试点活动,推行企业诚信承诺。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信贷征信系统服务效能。

(十四)陕西省西安市通过扶持大学生创业创新、支持高校院所和大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的管理机制、加大各类人才计划的实施力度、实施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奖补政策等方式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山东省出台文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资本融资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利用民间资本主导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直接为民营企业开展融资和资本管理服务。

(十六)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农商行重组改制。加强“政银企”合作,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

(十七)陕西省西安市打造民间金融街,以民间金融机构聚集发展为突破,引导一批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进驻,将民间金融机构分散无序经营转变为集中有序经营,使民间金融机构能够聚集规范创新发展,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十八)广东省、四川省等通过组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发展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新融资服务链。

(十九)江苏、福建、山东、天津等地探索开展信贷风险补偿,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手段,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十)浙江省(台州市)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初创规模5亿元,可为小微企业提供累计50亿元增信担保,担保费率仅为0.75%。

(二十一)安徽省推广“税融通”业务,A级纳税人可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

(二十二)江西省搭建质押融资平台,采取股权登记托管和质押融资相结合,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扶持。

(二十三)安徽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支持小微企业过桥转贷。

(二十四)江苏省(苏州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和信用保证基金“两平台一中心一基金”,重点解决金融机构“不愿贷、不会贷、不敢贷”,以及企业融资“无渠道、无抵押、成本高”等问题。

(二十五)福建省加大金融支持,推广“连连贷”、“无间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借新还旧,创新“流水贷”、“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

(二十六)四川省研究出台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二十二条”,以做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为核心,找准扩大融资的关键主体和薄弱环节,通过多种激励政策组合实施,着力提高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水平,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二十七)陕西省西安市设立西安合作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50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和管理人共同出资不低于10%,社会资本出资不高于90%。基金采取母子结构有限合作形式,母基金下设基础设施、事业发展、产业引导、区域发展等若干平行子基金。

(二十八)四川省成都市利用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协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通过研发资助、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九)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两个不低于”。用于企业的各类专项资金中,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比例不低于1/3。

(三十)广东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一)湖北省积极开展“春风行动”,搭建政、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工、用地等问题。

(三十二)重庆市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设立市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各区县设立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为广大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三十三)甘肃省依托门户网站,建立省级层面统一公开的银企对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银行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融资对接服务。

(三十四)江西省组织40余户省内非公有制企业抱团投资60余亿元,按照“市场运作、会员自愿、风险可控、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同心谷?赣商之家”,为赣商回乡发展提供支持。

三、深化细化政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更多领域

(三十五)福建省、广东省等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等领域,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三十六)海南省(三亚市)对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不设任何门槛,申请进入的民间投资项目均按照《三亚市社会投资项目进入推进工作流程》积极推进。

(三十七)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等设立民营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市政基础设施、先进装备制造、低碳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十八)浙江省出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36亿元。

(三十九)福建省发挥养老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批准设立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养老综合体建设、养老产品开发等项目。

(四十)江西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路、港口码头等建设,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建设了4个公路枢纽和赣江龙头山枢纽、九江港、南昌港口码头等项目。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铁路产业基金,吸引民间投资216亿元。

(四十一)重庆市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奖励性后补助,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研发内容、自行投入研发经费、主导开展研发活动,以企业技术创新及其产品(服务)收入为主要依据,实行效益优先、多维评价,采取择优分档方式给予补助。

(四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引导投资+直接投资+投贷联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四十三)江西省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省所有燃气企业和50%的供水企业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四十四)福建省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实施投资工程包,采取“肥瘦”结合方式,将利润低、甚至可能亏损的项目,与利润高、收益好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

四、营造公平透明市场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十五)江西省、江苏省(无锡市)等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在税费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医疗保险缴费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负担。

(四十六)江苏省(宿迁市)深化涉企收费改革,全面清理调整涉企收费项目,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

(四十七)福建省全面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其他类型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八)湖南省长沙市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四十九)重庆市开展地票改革试验,降低用地成本。先后出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60个政策性文件和12个技术性文件,建章立制、依规推进。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权颁证、夯实基础。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有保障的地票来源。

五、多措并举,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五十)天津市按照“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控则有为、参则有序”和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全方位、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集中组织三批300余户国有企业在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中心披露信息、公开推介。

(五十一)辽宁省(本溪市)政府为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牵线搭桥,探索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优势开拓新业务,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五十二)黑龙江省结合省情大力推进农民创业,依托农业大省资源,采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互联网+农业”行动、加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民创业。

(五十三)江苏省(丹阳市)通过加强服务引导,完善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创新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将眼镜行业打造成丹阳市的一张名片。

(五十四)福建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出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提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贷款业务试点。

(五十五)福建省(莆田市)引导创新创业,实施奖励政策,对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1:1配套,对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按省资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

(五十六)湖北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实施“金种子”计划,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鼓励企业到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融资。

(五十七)四川省(宜宾市)采取政府筹建、专业运营、按效付费模式,集成产业政策、体现“创客精神”、打造“创客空间”,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健康发展。

(五十八)云南省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鼓励“双创”,带动企业投资约26亿元,就业人员68400人。

(五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百家重点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将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滚动列入培育企业名录,加大辅导力度。

(六十)江西省开展“民企入赣”系列主题招商活动,举办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助推江西发展升级大会,吸引民营企业家到江西创业投资。

6.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六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7.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七

发文文号: 发改交运【2005】1829号

法规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失效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交运[2005]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 “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计划,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建设计划,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进行一阶段交工和验收。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8.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八

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2009年5月8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 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 2 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 3 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 5 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 6 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九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完成后的30 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八条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第十条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环境保护部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在更新和补充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第十一条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独立地对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和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30 日内组织审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规划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和审批水电规划报告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第三章水电规划报告审查

第十六条水电规划报告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工程技术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工程投资以及发电效益、综合利用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比选各规划方案,全面分析水电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设立水电规划报告审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水文泥沙、地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生态、动能经济、规划、移民、航运、水工、机电、施工、造价、电力系统、宏观经济、能源政策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河流规划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和审查专家组长组成审查领导小组,对审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负责审查具体工作,由其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会召开前,水规总院应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九条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综合考虑水电规划的专业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大会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大会审议等程序。专家评审可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会议应充分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河流(河段)开发任务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开发条件的评价;

(三)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条件、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推荐梯级开发方案的梯级布置、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综合评价;

(四)对水电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规划实施方案和近期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下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水电规划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过:

(一)河流(河段)开发任务论证不正确或不全面,不能满足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

(二)水文、地质、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不可靠,代表性差,不能够支撑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

(三)梯级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的;

(四)梯级布置方案不合理,经济性差,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的;

(五)没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过审查的;

(六)报告不符合水电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后,水规总院应在10 日内将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规划成果、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批。第四章规划变更审查及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已经批准的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在实施范围、梯级布局、开发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该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查和报批水电规划报告及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对水电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补充论证和跟踪评价工作。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0.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篇十

发布时间:2015-09-02 来源:国家发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配电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为落实中央稳增长政策,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立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以满足用电需求、提高供电质量、促进智能互联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着力解决配电网薄弱问题,提高新能源接纳能力,推动装备提升与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现代配电网络设施与服务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科学制定远景配电网目标,远近结合、分步实施。

城乡统筹,保障供应。统一城乡配电网建设,实现一体化发展。坚持建设与改造并举,提升供电保障能力与电力普遍服务水平。

统一标准,安全经济。统一技术标准,贯彻供电可靠性和资产全寿命周期理念,因地制宜推行模块化设计与标准化建设。构建强简有序、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配电网络。

智能环保,升级创新。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推进智能化升级,适应能源结构调整需要。探索智能化配电网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努力创建新型能源生产、配送与消费体系。

政策配套,协调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金融、财税、价格等系列配套措施;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市场化建设与运营协调机制,多方参与,拓展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渠道。

(三)发展目标

通过配电网建设改造,中心城市(区)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大幅提高,供电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镇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安全水平显著提升,有效提高供电可靠性;乡村地区电网薄弱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农业和民生用电。构建城乡统筹、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技术先进、环境友好、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配电网。

经过五年的努力,至2020年,中心城市(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97%;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8.79%;乡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

二、加强规划统筹,提升发展理念

(四)以先进理念引领配电网建设改造。坚持以可靠性为中心的规划理念,将提高供电能力与供电可靠性作为配电网建设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配电网管理全过程。贯彻资产全寿命周期理念,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维检修各环节实现配电网资产的整体优化。坚持标准化建设理念,建立统一的配电网技术标准体系,优化设备序列,推广典型设计和标准物料,统一施工工艺,规范造价标准。

(五)坚持规划统筹与协调发展。科学规划是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的重要保障,配电网发展要与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城乡电网统一规划,规划范围全覆盖,统筹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电网规划与市政规划相统一,将配电网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供电设施,实现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的协同发展。坚持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一次网架设备与二次自动化系统、公用资源与用户资源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统筹兼顾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多元化负荷发展,满足各类接入需求。

三、增强供电能力,有效服务民生

(六)着力提升配电网供应能力。按照“导线一次选定、廊道一次到位、土建一次建成”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配电网,提高对负荷增长的适应能力。密切跟踪市区、县城、中心城镇和产业园区等经济增长热点,适时增加变压器容量,增加变电站布点和线路,解决局部供电能力不足问题。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配电线路、配电台区和低压进户线改造力度,全面解决户均供电容量低、安全隐患多、“卡脖子”、“低电压”等问题。

(七)规范住宅小区供电。按照产权清晰、责权对等、运维规范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将住宅小区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规范设计、规范建设,由具备资质的公司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切实保证供配电工程质量,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对于老旧小区、使用临时电的小区,厘清资产、积极化解历史矛盾,加快配电网改造步伐,落实一户一表,保障住宅小区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

(八)优化网架结构。中心城市(区)加快变电站及廊道落实,力争形成双侧电源结构,加强中压线路站间联络,提高负荷转移能力。城镇地区根据负荷发展需求,解决高压配电网单线单变供电安全问题,逐步过渡到合理的目标网架。着力解决县域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问题。乡村地区适度增加布点,缩短供电半径,合理选用经济适用的网架结构。

(九)加强贫困及偏远地区供电。因地制宜采取电网延伸和光伏、风电、小水电等供电方式,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加大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偏远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提高电力普遍服务水平。

(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供用电状况。加强农村地区用电需求分析,针对春节、农忙等季节性负荷特点,远近结合、多措并举保障农村生产生活供电。根据地方农业生产特点,因地制宜对粮食主产区农田节水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等供电设施进行建设改造。

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节能降耗

(十一)提高配电网装备水平。以智能化为方向,按照“成熟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原则,全面提升配电网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物联网、现代传感和信息通信等技术,实现设备、通道运行状态及外部环境的在线监测,提高预警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提升设备本体智能化水平,推行功能一体化、设备模块化、接口标准化。推广应用固体绝缘环网柜、选用节能型变压器、配电自动化以及智能配电台区等新设备新技术。积极开展基于新材料、新原理、新工艺的变压器、断路器和二次设备的研制。因地制宜实施老旧线路、老旧配变和计量装置改造。实现低压线路绝缘化,降低故障发生率,提高供电安全性。完善智能设备技术标准体系,引导设备制造科学发展。

(十二)优化配电设备配置。控制同一区域设备类型,优化设备序列,简化设备种类,规范设备技术标准,提高配电网设备通用性、互换性。注重节能环保、兼顾环境协调,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在环境条件恶劣地区适当提高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三)提高配电网能效水平。逐步淘汰高损耗变压器,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型设备,实现绿色节能环保。加强配电网经济运行分析与线损管理,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优化运行方式。加快建立配电网能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标及能效考核。

(十四)提升电缆化水平。本着“既利当前、又益长远”的思路,逐步提升电缆覆盖水平,在符合条件的区域,结合市政建设,有序推进电力电缆通道建设,落实电缆管孔预埋与战略布点,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明确各类供电区域、各类城市隧道、排管、沟槽和直埋等电力电缆通道建设要求。积极探索提高电缆建设运行维护水平,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

(十五)开展综合管廊示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配电网电力电缆纳入综合管廊建设,随城市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利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使用、责权明晰”的原则,大中城市加快启动地下综合管廊示范试点工程,部分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项目。

五、推动智能互联,打造服务平台

(十六)加强配电自动化建设。提高配电网运行监测、控制能力,实现配电网实时可观可控,变“被动报修”为“主动监控”,缩短故障恢复时间,提升服务水平。中心城市(区)、城镇地区合理配置配电终端,缩短故障停电时间,实现网络自愈重构;乡村地区推广简易配电自动化,提高故障定位能力,切实提高实用化水平。

(十七)构建智能互动服务体系。开展智能互动信息体系顶层设计与建设,鼓励应用光纤等高效通信方式,实现能源信息在供给与需求端的双向流动,适应能源生产与消费变革。以智能电表为载体,建设智能计量系统,打造智能服务平台,全面支撑用户信息互动、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动汽车充放电、港口岸电、电采暖等业务,鼓励用户参与电网削峰填谷,实现与电网协调互动。

(十八)探索能源互联新技术。综合应用云计算、网格计算、大数据挖掘等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深层利用,全面支撑智能家庭、智能楼宇和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智慧化。促进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的深度融合,鼓励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构建公共能源服务平台,为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主动配电网“源-网-荷”协调运行、交直流混合配电网、直流供电系统、新农村多能源综合优化利用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增强未来能源发展适应能力。

(十九)完善新能源和分布式电源接入体系。规范完善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标准,有序建设主动配电网、微电网,鼓励应用分布式多能源互补、发电功率预测等方式,提高分布式电源与配电网协调能力,满足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广泛接入要求。推进配电网储能应用试点工程。

六、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保障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企业与社会资金投入,扩大投资规模,形成支持配电网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研究设立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结合新型城镇化、“三大战略”,支持配电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研究对节能降耗、新技术应用、智能示范等项目,以及利用清洁电集中供暖等民生项目给予专项运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项目给予支持。

(二十一)完善电价政策。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运营成本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障合理收益。对于配电网综合示范、老旧小区改造、线路入地等项目以及建设成本高、收益低等地区,加大配电价格政策支持力度。针对高可靠性、特殊电能质量要求、不同用电时段等用户定制供电需求,实行差异化电价。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地方重点工程,享受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破绿等政策性收费优惠。

(二十二)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企业债券。鼓励配电网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拓展金融融资渠道,创新配电网建设改造融资服务,积极推动投资、金融机构与电网企业建立投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三)强化信贷支持。完善配电网项目建设贷款支持机制,出台贴息贷款政策。引导政策性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企业加大对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的贷款发放力度,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二十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统筹研究加大中西部地区的中央资本金投入,优先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加快研究出台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企业在偏远地区做好电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投资。开展试点示范,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的积极性。研究出台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经营配电网基础设施的具体措施。

(二十六)鼓励多种方式购售电。鼓励符合国家准入条件的配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前提下,向用户售电。鼓励通过创新服务、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二十七)加快研究税收扶持政策。研究将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将西部地区配电网建设运营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利用清洁电集中供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式电源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等研究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配电网建设改造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八)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由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开展配电网普查工作,逐线、逐变、逐站摸清配电网基本情况,规范配电网基础数据台账,明晰电力设施归属。建立配电网基础设施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为配电网建设与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九)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承担配电网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并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发展战略与行动计划,统一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做好配电网规划建设的指导;有效衔接,积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各省级、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贯彻执行好指导意见、行动计划以及相关标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与细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配电网规划的编制与发布,促进电力设施与城乡发展规划、土地规划相衔接。配电网经营企业要落实政府相关政策、标准和工作要求,主动做好配电网规划研究,积极参与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提出配电网发展建议。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及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规划落地。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造价控制与管理,有力推动配电网建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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