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精选11篇)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一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2号上午开幕。
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结构作了适当的调整,将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分章进行了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到了草案当中,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使该草案内容更加充实,可操作性更强。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国务院已提出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二
关键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 它能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仍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社会保险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连续性, 表现在一旦建立了一定的劳动关系之后, 除了特殊情况 (如服刑、退保等) 外, 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就不能中断, 不能因为工作单位或地点的变动而中断。比如, 按照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只有至少参保15年以上者才能有在老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 在此时间段内若参保人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话, 社会保险关系也必须转移至流入地。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困难重重。
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 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经济渗透不断增加, 劳动者的地域流动成为普遍现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量也在不断攀升。以江苏省的农村劳动力为例, 2006年底, 全省农村劳动力累计转移总量达到1608.82万人, 占全省农村劳动力总量的60.5%;2007年底, 全省农村劳动力累计转移就业1660.85万人, 占全省农村劳动力总量的62.4%。与2000年末相比, 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增加了452.98万人, 年均增加64.73万人。伴随着人口的大量流动, 社会保险工作在跨地区转移接续方面面临着诸多障碍, 大部分人在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它地区时普遍会遇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的问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没有随着就业形式的变化而同步发展, 这对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社会的稳定是很不利的。
2009年3月,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这充分体现了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顺利转移接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 解除人口流动的后顾之忧, 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 人们逐渐开始重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据我省劳动和保障厅统计, 至2008年底, 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641.36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147.31万人, 连续四年实现净增参保人数增加超百万。
同时, 统计显示, 2006年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流动近14万人次, 这14万参保人员转移流动时, 退保成为他们的普遍选择。据南京市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统计, 近年来该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 最多时每天有200多名外地务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平均每月退保上千人。这些人退保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过于困难, 程序过于繁琐, 导致他们对参保失去信心, 进而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加和覆盖面的扩大, 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 人力资源能够不断得到优化配置。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具有统筹区域性的特点, 各个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缺乏接轨,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相当困难, 导致劳动力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流动的规模, 妨碍了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 从而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原因分析
(一) 社会保险立法滞后
目前, 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国家社会保险法, 有关社会保险的各种制度被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 无法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 直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突出表现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上。又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 造成对文件内容的理解不同, 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不一致, 使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更难处理。
(二)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
我国的社会保险理论上是以省和直辖市为统筹单位, 但实际上有很多省份仍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水平上。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等多方面的原因, 各统筹单位制定的标准并不相同, 政策规定也不统一, 实际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三) 社会保险转移缺少强大的技术支持
从目前情况来看, 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系统, 但少数落后地区还在依靠原始的手工方式处理业务, 各地使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差距也比较大, 异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程度低, 信息不能及时互通, 资金划转也比较困难。
(四)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规模大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是在完全没有基金积累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由企业自主支付养老金难以为继的背景下起步的。由于没有基金积累, 出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代际转移, 即用现在在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支付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1995年开始实施“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模式, 尽管建立了个人账户, 但由于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合并管理运营的, 现收现支, 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 统筹基金严重挤占个人账户基金, 个人账户变成有名无实的空账。个人账户对职工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个人账户基金一旦被统筹基金挤占, 必将影响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影响保险金的按时发放, 以及退休职工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五) 部分地区设置社会保险转移壁垒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的, 缴费资金分为个人账户部分和统筹基金部分, 各地设置的资金比例不同, 导致人们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不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时候只能转走个人账户的储蓄额, 而统筹基金则必须留下来, 这对参保人流入地区来说是相对不利的。如果参保人在流入地区生病或者退休的话, 就会因为没有流入前的统筹基金而给流入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沉重的压力。
因此, 出于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考虑及为了维护本地劳动者的利益, 很多地方都设置了社会保险转移壁垒来保护本地区财政。其中最突出的做法就是征收养老保险超龄费, 即异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时, 工人年龄超过35岁、干部年龄超过45岁的, 按转入时的超龄时间, 每一年工龄补缴一笔养老保险超龄费。而我省规定,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的, 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 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 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 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 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险法制体系
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或不完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特别要针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 明确规定各个险种的转移政策, 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通过法律的约束督促各地在实际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时能够依法办事, 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要制定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 明确流出、流入两地的各自职责和操作权限, 并尽量减少操作环节, 方便办理, 使得社会保险关系能及时、顺利地转移。
(二) 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
要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这一问题, 就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在努力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 尽快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 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增强基金的调剂能力, 可以更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和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 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中国人民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2009年1月15日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专家研讨会上提到, 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中, 可以直接提出全国统筹, 明确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
统筹层次的核心问题是资金的管理控制权, 需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限, 最高统筹部门可以以预算为统筹的基础, 明确各级政府的资金管理权限, 划定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另外, 国家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 要注意缩小东西部之间, 富裕与贫困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 均衡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顺利实现。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落实中央的指示, 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并预测将来社会保险支出缺口的出现, 及时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来进行弥补。
(三) 完善个人账户制度
我国的个人账户基金建立的时间非常短, 基金积累量很少, 这会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接收地带来巨大的压力, 也有失公平, 有很多地方为了避免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 纷纷设置了社会保险转移壁垒, 这对经济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因此, 应当针对我国的国情, 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个人账户制度。要实现有效转移, 必须加大转移的基金量, 仅转移个人账户基金是不够的, 可以考虑转移统筹基金的一部分, 转移比例可以由国家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来决定, 这样可以大大减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地的财政压力。
另外, 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我省为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苏政发[2006]40号) 规定:“根据我省实际, 2006年底前, 积累较多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启动做实个人账户, 分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 以后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直至8%。鼓励其他地区创造条件, 择时实施。”要努力保证账户实账化, 实行“统”、“账”分离, 分别管理, 分别核算, 互不侵占, 独立运行。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记入、计息、支出、转移等环节的管理, 严格按照实际到账的储蓄额计发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 逐步减少个人账户空账, 对及时准确转移跨统筹区域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四) 加快社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
要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 必须要加快社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开发出先进的社会保险业务通用软件, 尽可能地统一各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配置, 实现现代化管理, 把社会保险 (下转第109页 (上接第144页) 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的缴纳、支付、核算、查询等服务内容纳入系统管理, 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险信息网, 努力实现省级联网并向全国联网发展, 各地区负责建立当地的资源数据库并上传, 形成完备的中心数据库, 为参保人在全国各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参保记录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段美之.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研究综述 (总第451期, 第3期) [J].经济论坛, 2009.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三
办理要多长时间?
45个工作日办完。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3个流程,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南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是否能够退保?
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
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篇四
适用范围:
1、在济南市参加医疗保险一个月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参保职工;
2、转移养老保险后,需要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职工。所需材料:
1、转入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职工,需携带:
(1)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2)《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清申请表》;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出职工社保卡。
办理流程:
1、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转入打印联系函;
4、寄出联系函;
5、转出打印凭证信息表;
6、寄出凭证信息表;
7、接收联系函凭证信息表;
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五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跨省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2、本人的书面申请;
本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定要准确,办好之后有材料寄过来)3、4、5、6、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没有的人员不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正页及本人信息页)《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复印件;(或离职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失业保险待遇转入部门的银行账号(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及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 失保基金管理科
将上述材料寄到如下地址和收信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995号317室 邮编:200126 收信人:王老师(收)
附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解释(本人亲自到失保部门所问的总结)
领取失业保险金类似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有需要才领取(有病看病花钱才用的着医保)。但不同于医保的是,失业保险个人所交部分是无法提取的,而医保个人所交部分(在很多地方)是可以提取的,即使不能提取,也能用来在医保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但失保个人所交部分只有在失业且满足一定条件(下面所列的,以枣庄为例,其它地方应该类同)下才能被用到,否则就只能充缴国库了(呵呵~)。
枣庄失业金领取条件(领取前提是你已交失业保险并达到一定期间)1 在枣庄本地失业须提供:(1)离职证明原件。
(2)与(本地)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领取外地(即在外地工作交的失业保险,但户口在枣庄)所交失业保险金须提供:
(1)外地的离职证明原件。
(2)与外地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外地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存领取待遇证明(这个就是上面第2条所说寄过来的材料)
所以,如果你在外地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但你的户口在家或其它地方,因为你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只能将你在工作地所交的失业保险转到户口所在地(当然前提是可以转,我听说有些地方是不能转的)、处于失业状态并提供上述所说材料后才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6.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篇六
《暂时办法》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
7.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七
首先,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进行转移的程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 没有跟上我国实际的需求, 另外每个地方进行转移工作的程序和操作步骤不太一致, 还有省级统筹的大制度, 导致跨省转移的对接工作产生了困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系统没有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流通, 这导致了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经常是依靠人工的操作和电话的沟通, 这无疑影响了转移工作的效率, 并且还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由于转移的操作不统一而且各省还不尽相同, 这样在进行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 就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情况来看, 因实行省级统筹国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职工的重复参保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往往存在跨省调动人员重复缴费的问题。这一情况在企业中表现的也特别明显, 尤其是省属行业, 职工跨省流动的较频繁。如果企业职工从一个企业调到另一个省份的企业时, 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会遇到这些困难, 给企业职工和单位造成了不便。
再次, 在实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时, 企业职工往往会遇到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有关的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缴纳养老金, 当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计发要在满足相关的条件。这一政策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和便利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情况去不是如此。尤其是当他们跨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时候, 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 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 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 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 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 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 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 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
其次,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 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 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 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 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 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
再次, 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 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 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 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 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 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 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 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 从制度出发,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 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 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 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 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 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 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 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 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 从工作系统出发,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 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 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 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 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 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 从具体操作出发, 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 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 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 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 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 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 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 从管理出发, 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 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 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 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 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代发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四、总结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关系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制度和政策上的障碍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障碍, 造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不便。要改善这一局面, 需要从其原因出发, 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八
一、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一)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三)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四)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三、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四、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十、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9.济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篇九
山东省人才在线人力资源管理资讯有限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盛唐巷1号(五龙潭南门正对面/趵突泉北门往西100米路南)综合服务大厅(501室)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 58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社保函【2010】33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济南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公布如下: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从外地转往济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或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在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济南医保网”表格下载栏下载),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我们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从济南转往外地)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人员在外地有接收单位的一律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移,不在济南办理业务。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做结清处理。
特别提示:
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应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再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以前办过养老转移的,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10.常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篇十
一、转出
1、转移人在常州市区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已停保且不欠费;
2、转移人携带身份证、市民卡(医保卡)、养老手册到转移窗口申请转
出(可代办:代办人身份证,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民卡(医保卡)、养老手册);
3、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保《参保凭证》各一份;
4、转移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保《参保凭证》交到新
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5、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发送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常州;
6、常州市社保机构收到上述联系函后,生成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并转出相应基金
二、转入
1、转移人在常州市区已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2、转移人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到转移窗口申请转入(可代办:代办人身份证,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转入条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生成转移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送到常州,并转出相应基金;
5、常州市区社保机构接收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账后,审核无误,记入转移人账户。
常州市社保中心社保关系转移科: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一、引言
欧洲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 其中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践常常被其他国家作为样板。比如, 二战后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是福利国家的样板。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大都经历过一段较长的历程, 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使其拥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仍有一些问题凸显, 但是欧洲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现如今,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 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很大, 有关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最低缴费年限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然而, 我们所看到的是, 在这27个主权国家之间, 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做到有序的转移和接续。我国大陆共有31个省级行政单位, 数量与欧盟成员国相差不大, 而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从理论上说, 我国区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应该比欧盟简单得多。但是, 在我国却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这不得不让人有所思考。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成为了可能, 有助于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 这方面虽有所进步, 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通过分析欧盟的一些有益经验, 应该可以对我国有所启示。
二、欧盟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调机制
(一) 协调原则。
欧盟有一项核心政策, 即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 其目标就是实现商品、资本、服务、人员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无障碍自由流动。在这四项内容中, 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当劳动者从本国转移至他国就业时, 他会将一些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问题考虑在内, 比如在他国工作时自己到底是被哪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 还有其社会保障权益该如何计算以及领取?欧盟拥有众多成员国, 各个国家间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尽相同。比如, 英国及北欧五国属福利型国家, 其国民享受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待遇, 但同时其国民需要承担高额的税收;而德国、法国等采用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国家则是通过责任分担, 互助共济来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保障项目。因此, 这方面的制度若存在空白, 必会严重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才有利于欧盟建立统一市场的目标的实现。
欧盟并没有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来统一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太切合实际。因此, 欧盟一直比较关注的是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问题。欧盟早在30多年前 (彼时还是“欧共体”) 就通过了若干协调各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各成员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条例, 包括1971年第1408/71号条例和1972年第574/72号条例。第1408/71号条例的设立主要依据四个原则:不歧视原则、单一国家原则、聚积原则和可输出原则。
1、不歧视原则。
不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待遇或者不歧视国籍原则, 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第1408/71号条例第3条第1款具体详细地解释了平等原则:根据本条约的具体规定, 在某一成员国居住且可以适用本条例的个人与该国国民一样, 根据该国的立法有相同的义务和福利。这一原则使直接歧视 (因为国籍而受到不利的待遇) 和间接歧视 (对所有申请者的申请条件或要求在事实上使大量的移民处于不利的地位) 失去了法律依据。
2、单一国家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被纳入到一个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者工作地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单一国家原则保证了劳动者不可能同时受多个成员国的保障而无需缴纳多份保费, 同时也保证了劳动者不会没有保障。
3、聚积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 当劳动者在一国申请保障待遇时, 该国在计算申请者是否符合必要的工作、居住期限和缴纳保费期限时, 必须考虑到劳动者在其他成员国参加保险的期限, 以便使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益。
4、可输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 保险待遇的领取资格与劳动者是否在待遇支付国居住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劳动者达到领取保险待遇的条件, 相关待遇就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克扣和拖欠。但需要注意的是, 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非缴费性福利, 因为这些福利项目实行居住地原则, 只对符合条件的本国居民发放。
上述这四项原则提供了各成员国协调的主要基础。除此之外, 还有按比例原则。按比例原则指的是, 在支付劳动者的保险待遇时, 每一个成员国按照劳动者在该国被保险的时间长短按比例支付。
(二) 具体操作方法。
根据这些原则, 欧盟各成员国间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协调的具体操作有如下几点:
1、暂时冻结。
如果劳动者更换工作, 由A国来到B国, 那么该劳动者在A国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将被A国保留。另外, 他在A国工作时所缴纳的保险费仍被A国保留, 不会随着劳动者变换工作而转移到B国, 也不会马上支付给劳动者, 即所谓的“暂时冻结”。但是, 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 这部分缴费将按规定发放给劳动者。
2、分别支付。
如果劳动者参加某个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超过一年, 那么劳动者在退休时就会收到来自该国的一份养老金。举个例子, 如果劳动者在其职业生涯中分别在五个国家工作, 且在这五个国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都超过一年, 那么他在退休时将分别收到五份养老金。
3、最后接管。
上文提到, 劳动者只有在一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超过一年, 他在退休时才能收到养老金。那么, 如果劳动者在某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少于一年, 那么他的养老保险权益该怎么计算呢?为解决这个问题, 欧盟实行了最后接管这一做法, 即劳动者退休前工作所在国将接管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即少于一年的参保时间) 。举个例子, 劳动者在A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0个月, 在B国7个月, 在C国17年, 最后在D国工作8年后退休, 那么D国得接管当事人在A国的10个月和在B国的7个月参保时间。
4、累计计算。
欧盟一些国家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有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 比如德国要求参保5年以上。这样以来, 一些更换工作的劳动者就有可能达不到某一成员国的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为此, 欧盟规定, 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累加计算。例如, 一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共缴费10年, 其中4年在德国参保缴费, 其余6年在其他国家, 那么该劳动者仍会被认为达到了德国最低参保年限的规定。
(三) 发放养老金的程序。
依据上述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向劳动者发放养老金的程序有以下四个步骤:
1、提出申请。
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首先要向其居住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要求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并告知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自己曾在哪些国家工作过。
2、信息汇总。
劳动者居住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接到申请后, 必须收集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社会保险序号等个人信息, 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支付养老金的银行等情况, 并连同申请书一起递送到劳动者工作过的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然后, 每个收到该劳动者信息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给予回复, 反馈该劳动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在该国的工作缴费年限等情况。最后, 居住国社会保险机构要汇总所有参保国的回复, 并为各参保国保险机构提供详细的养老保险整体记录。
3、分配程序。
各参保国根据该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整体记录, 分别计算出该劳动者在本国法律下所享有的权益, 即如果该劳动者的所有缴费记录均是在本国, 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 所应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然后再计算出所享受的权益的比例, 该比例等同于该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时间与总的缴费时间之比。举个例子, 如果一劳动者分别在德国、法国、丹麦缴费7年、8年、5年, 那么其累计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应为20年。接着, 德国要计算出如果这20年均在德国参保, 其应获得的养老金总额, 然后根据其实际在德国的缴费年限7年, 计算出其实际应获得养老金为 (7/20) , 即0.35。同理, 法国和丹麦也可以计算出所应支付的养老金分别为0.4、0.25。所以, 该劳动者最终所得到的养老金总额为:0.35+0.4+0.25。
4、比较支付程序。
各参保国仅计算出所应承担的比例还不够, 它们还应当计算出在本国法律下, 仅考虑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记录, 所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然后和由上述分配程序计算出的劳动者所享受的权益的比例进行比较, 将数额较高的一项支付给劳动者。例如, 一劳动者在丹麦缴纳养老保险费4年, 在英国缴纳36年。根据英国有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的缴费年限超过35年, 那么他就能获得英国的最高额的养老金待遇。但是, 如果根据分配程序计算其所享受的权益, 那么英国支付给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 仅为最高额养老保险待遇的90%。这时, 英国就应当按照本国的规定, 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记录, 支付给该劳动者最高额养老保险待遇。
三、欧盟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前文所论述的协调原则和操作方法, 使欧盟27个成员国之间能够做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 其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 注重各统筹区域的协调。
现阶段, 我国已实现大部分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并准备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因此, 即使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 我国大陆仍将会有31个统筹区域, 各统筹区域间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还将存在差异。所以, 我们应该学习欧盟在协调各成员国方面的经验, 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以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清晰地划分各个统筹地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二) 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依据不歧视原则, 一国劳动者在欧盟其他成员国间流动就业时, 与其他成员国的公民享受相同的福利与待遇。此外, 欧盟还通过“累计计算”、“最后接管”等做法来使劳动者在流动就业时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得到接续, 社会保险权益能得到累计。这些做法都是比较简单、实用的, 而且目的性极强, 那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自由迁徙的权利, 从而实现人员的无障碍流动, 资源的合理配置。反观我国, 许多统筹地区出台的“土政策”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这是一种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想象值得我们深思, 应努力消除之。
(三) 加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从上文所述的在欧盟领取养老金程序中的第二步, 即信息汇总这一步骤中, 我们可以看出, 这一过程复杂且繁琐。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在欧盟各成员国间顺畅转移, 与欧盟发达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是分不开的。发达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节省了许多办理程序的时间, 提高了社保机构的办事效率, 为保险关系方便、顺利地转移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因此, 我国也需加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做到各统筹区之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 利用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跨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方便转移的目标。
(四) 采用科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能促进参保人员之间的公平,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欧盟成员国在劳动者流动就业时将其历史缴费暂时冻结, 计算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时采用分段计算的方法, 计算出各成员国所应承担的比例, 再分别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养老金。这一方法简单而又公平, 清晰地划分了各成员国在支付养老金上所应承担的责任, 减少了利益纠纷, 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 要想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 实现无障碍转移, 就必须清晰界定各方的责任, 兼顾各方的利益。一套科学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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