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

2024-07-16

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通用4篇)

1.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 篇一

关于我国保险中介组织现状的分析

保险中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已有百余年历史,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商品有效流通和消费的保障,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关系的桥梁。我国的保险中介起步较晚,经过近年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迅速增长。但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规模有限。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业务主要来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一方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完善。国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是与保险业一同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则是晚于保险业起步的。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保险市场的,因此毫无经验可言。[1]另一方面,市场留给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空间较小。保险公司几乎包办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全部环节,从保险产品销售到定损理赔以及防灾防损等,一应俱全。这使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完全无法体现其专业化优势。此外,中国人的心理习惯导致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更加狭小。由于对保险行业的不理解,虽然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有些投保人仍认为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如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更划算。这无形中又压缩了保险经纪公司的生存空间。

其次,保险兼业机构发展结构失衡导致保险行业畸形发展。保险兼业机构的销售产品主要以投资型保险理财产品为主,所具有的保障意义不大。此外,专业保险人员的配置跟不上保险兼业机构发展的速度,专业保险人员的缺位使得投保人在这些机构中购买保险产品时得不到专业的保险指导以及明确的保险保单信息,导致其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可能会发现产品与自己的需求不符合或者是当初所理解的保单信息不正确从而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负面情绪,透支了保险行业的信用。

再次保险代理人专业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存在诚信缺失透支保险行业信用的问题。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规模虽然庞大,但是结构复杂,思想道德及文化素质良莠不齐,专业知识薄弱。同时,我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门槛较低,无法鉴别保险专业人才。许多持证上岗的保险营销员仍然不具备保险营销的专业知识。再者,大部分的保险代理人虽受雇于保险公司,但并不是合同正式员工,其月均基本工资仅为1017元。他们绝大部分收入都和业务相关,因此时常会发生诚信缺失行为。最后,保险代理人人数激增,但是保险营销员人均实现保费收入尤其

是寿险营销员人均实现保险收入较前几年反而有所下降,这说明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市场的繁荣只是靠低层次的人数的叠加,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市场缺乏效率,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亟需改革。

最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鱼龙混杂,恶性竞争、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经营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缺乏有效的行业自控和市场监管,保险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的管理也存在缺位的状态。保险中介市场的不和谐直接导致了民众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乃至保险行业的信任缺失,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针对当今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中介市场的合理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该广开渠道,扩展业务范围;加强对客户需求的研究,建立与相关科研院所的长期合作关系,开发适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中国国情,结合地域特点和市场实际,挖掘市场潜力,提高保险专业中介的竞争力,提升其市场份额,充分发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倡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其提供适宜的政策环境,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其次,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逐渐形成一个高素质、高效率、高道德的保险从业人员队伍。一是加大对保险人才的培养力度,使保险人才的发展能够适应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二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形成有序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严格要求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相关各方面的培训。严格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建立高标准、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格考试制度,规范保险代理人市场。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管理,建立保险中介人的信用体系。其一,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从主观上形成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其二,构建完备的保险中介人的信用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如此标本兼治,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环境,形成一个真正健康发展的保险市场的目标。四是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竭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保险代理人员的地位和待

遇。我们应当高学历化保险从业人员队伍,优化保险从业人员待遇,加大发生道德风险的机会成本,从内因上解决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

再次,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水平,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自我监督。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公平有序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经济师、公估师审查制度,推进保险中介行业标准化。

最后,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整顿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严格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秩序。对保险兼业资格实行严格审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兼业机构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能使兼业代理成为真正为其客户服务的代理,从而增强了行业的可信度。

总之,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资保险中介激烈竞争的需要,更是壮大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为此,抓住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机遇,不断克服现存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缺陷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不断的改革和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的组织结构,进一步加快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诚实信用、品质优良的专业化保险中介市场。参考文献:

[1]朱捷.保险中介发达国家的现状及其借鉴[].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3)

2.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 篇二

摘 要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对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剖析,立足于我国土地流转的特殊性,提出了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构想与对策。

关键词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问题分析 构想与对策

为了推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更加突出了我国如今土地问题的核心——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值得重视和进一步探讨。

一、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作用

土地流转过程的中介组织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将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联结起来的中介组织,它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要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有:第一,扩大土地流转的交易范围。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参与,打破了土地流转交易的封闭性,加快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进而扩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半径。第二,有助于使用权推向市场,土地流转从临时性、季节性流转变成整体性流转。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通过对土地交易信息的调查分析,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采集、汇总、发布土地资源供求各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建立咨询站点,便于保持土地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三,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中介组织的参与,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行为,减少了交易纠纷,有效的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保护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利益,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性。第四,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中介组织这一平台进行交易,使需求方和供给方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有显著降低,也节约了土地流转中的议价成本,并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事后交易成本。第五,提高土地流转的价格。中介组织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寻找相应的需求方,不仅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找到能提供最优土地价格的需求方,提高土地流转价格。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始于1985年,从沿海地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发性流传,发展到内地的有顺流转。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土地富余化”的现象,土地流转成为农户“减负”或“增收”的途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发展缺乏政策支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流转中介组织较少,信息传播渠道不畅。虽然部分乡村建立了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但往往只是挂挂牌子,真正担当流转中介,尤其是按市场经济法则对土地流转进行运作的还不多。第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职业素质不高。中介组织职业素质的底下,影响中介组织服务职能的发挥,严重影响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化经营,不利于土地优化配置。第三,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普及度不高。全国总体看,中介组织的数量还是太少,无法适应土地流转的实际需求。第四,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结构不适应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过分参与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影响了中介组织正常功能的发挥,而且这种不合理结构,阻碍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的需要,影响土地流转市场健全与发展。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构想与对策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还处在初创阶段,中介组织的构建与运行尚不完善,加强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对土地流转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首先,必须改进政府的职能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在初期培育阶段,土地流转的价格不高,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农户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职能不明确,需要我国政府加大对中介组织的政策支持与财力支持。其次,必须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机制,包括完善符合我国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生产服务机构。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权益才会受法律保障,农民才可以放心把土地流转出去,大胆追求土地利益最大化。

第二,健全中介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规范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其内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是中介组织的骨架,建立以服务功能建设为核心,形成多层次、覆蓋面广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体制,既有高层组织,又有中层和基层组织。其次,加强对中介组织成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应该加强对中介组织成员的法律道德教育,使其遵纪守法,保障土地流转供求方的利益,按照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来交易。再次,扩展中介组织经营项目。中介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站向土地供求方提供信息并及时反馈信息,也可以通过信息服务的方式来积极协调土地供求双方的矛盾并及时向土地流转的相关部门回报情况。中介组织可以转变土地流转被动的局面,主动调查并收集各个地区农村荒地的数量、质量等,寻找龙头企业,让土地资源投入到收益最大化的企业部门,促使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1]钟涨宝,狄金华著.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经济.2005(3):35-37.

[2]唐传阳.江苏农村土地流转透视.决策咨询.2003.4:38-39.

3.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 篇三

(一)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主要是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十分发达,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多。据不完全统计,至,全国有19000 多个这样的集团组织。各社会阶层、各经济领域都有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利益集团。此外还有不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成立的单一集团组织。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利益集团大致划分为六种类型,即企业家和劳工利益集团、职业及行业利益集团、传统的单一问题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及宗教利益集团和按公法建立的政治实体利益集团。前三种类型是在19 世纪就已形成的,而后三种类型大多是在近三四十年内,在扩大社会福利和公民参政议政过程中形成的。在此,我们把与政府经济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典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作一简单描述。

(1)企业家集团。企业家集团主要包括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商协会、企业圆桌会议及小企业和独立企业协会理事会等。(2)劳工集团组织。由106个不同行业性工会组成的、拥有1400万会员的劳联——产联是美国唯一的全国性、综合性劳工集团组织。(3)农业集团组织。农业集团组织主要包括美国农业社联合会和全国农场主联合会。美国农业社联合会是美国最大的农业集团组织,代表美国农业各行业的利益。(4)外国利益集团。外国政府和企业常常聘用美国机构或美国人为它们从事院外活动,这样形成了外国利益集团组织。(5)消费者保护协会。 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包括纳德组织和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纳德组织是美国最有影响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二)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1.社会中介组织结构的分散性。

在美国,不仅全国性的组织少,而且只把一小部分潜在的成员组织在自己的组织中。例如,美国工会成员只占到全部就业职工的20%。美国的工商组织也占全部工商业的同样比例。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结构呈分散性的原因是:(1)从历史上看,在美国没有存在过作为今天社会中介组织前身的封建行会,缺少封建社会具有的社会互助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推行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强调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中自由竞争,而不强调合作。因此,美国缺少促使国家推行经济干预和与企业合作的外部动力,企业不需要联合要求政府采取关税保护措施;(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美国工人运动的力量一直不是很强大,而且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和多民族的国家,种族和民族的隔离阻碍了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2.社会中介组织更多地显示出“压力”集团的性质。

在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会的院外活动上和对行政部门的人事和行政立法方面。这种影响方式的透明度较小,而且,似乎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小于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的影响,国家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协商、合作少,社会中介组织对国会和行政部门施加的压力大。这些社会利益集团更多地显示了“压力”集团的性质,而较少地显示了“中介”组织的功能。

3.在美国,对社会中介组织加强控制的努力主要集中在控制院外活动上。

1946年国会针对院外集团和议员之间的各种受贿活动制定了一个《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最高法院对此作了解释:(1)它只适用于那些以影响国会立法为主要目的的个人和组织;(2)它只包括替别人进行院外活动而索取、募集或接受金钱和其他馈赠的院外活动人员;(3)院外活动只是指为了影响协议中的立法而直接同议员交往的活动。但是,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存在许多漏洞,院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国会只能加强调查。20世纪70年代的两届国会所进行的制定新法律的努力都遭失败。但在选举、竞选和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等方面陆续制定了一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院外活动的管理。

二、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德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类型。

德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中,有不少早在19 世纪德国还处于诸侯割据状况下,随着工商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工业化的进程,已逐步形成了它们相对统一的前身组织。20 世纪60 年代中期,由于德国遇到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加强了国家干预,当时的大联合政府又重新发现了各种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主张推行包括目前社会协会和政府一起参与的“集中行动”,推行政府和社会合作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在“新凯恩斯学派”

影响经济行政管理模式的今天,德国更是注重发挥这些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目前德国大约有30多万个协会,而在德国国会登记的协会大约在1000个左右。但并不是所有的协会都有同样的影响力。这些协会组织主要分布在5大领域,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科学和区域行政领域内。

(1)企业家协会。德国的企业家协会主要由德国工商大会、德国联邦雇主协会、德国联邦工业联合会、德国工商经济共同委员会和德国手工业协会等构成。(2)劳工集团。劳工集团主要包括德国工会联合会、德国职员工会和职业协会等社会协会组织。(3)农业团体。德国虽然是一个工业国家,但是也有农业社会团体,这就是德国农民联合会。它代表了大约70 万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参与在制定、执行和促进农林牧副渔方面的经济、税收、社会和教育政策过程中的活动,对这些领域内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发表看法。(4)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由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和商品检验基金会构成。

(二)德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1.社会中介组织结构的集中性。

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集中性、统一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如德国联邦雇主协会成员占全部雇主的80%,德国工业联盟成员占全部工业企业的 90%,而工会成员占全部就业职工的39%。德国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呈现这种特点,主要是因为:(1)从历史上看,德国有相当多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前身是当时君主立宪时期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而且这种封建行会具有社会互助的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德国是一个欧洲后起的工业国家,从一开始就面临国家竞争。所以,企业有联合的需要以及具有与政府合作和支持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刚起步时期的君主立宪政府推行了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强调与企业进行合作。(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德国的工人运动十分发达,而且德国不存在美国所面临的种族和民族问题,从而有利于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2.社会中介组织更多地显示出“中介”组织的功能。

在德国,由于基本法强调议员不受任何组织指示的规定和选举法关于议员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社会中介组织通过院外活动去影响议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使得它们对议会的影响方式、透明度提高了。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到行政部门。而且,这种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方式也在较大的程度上机构化和法律化。各社会组织都在法定的机构和程序中进行公开的协商、谈判、咨询、协调、听证及建议,争取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共识。因此,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加显示了“中介”的功能。

3.行业协会是最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

4.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简介 篇四

现就我县如何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大力发展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提高各级对发展农村中介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产业化、应对wto挑战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农村中介组织建设工作,并纳入农业发展的全局通盘考虑,指导全市农产品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要运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新理念,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一步理解农产

品中介组织的性质和作用,使广大农民明确对自身的利益和对产业发展的好处,以便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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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支持,优化环境。由于目前我国对农村中介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一些地方通过出台政府文件的方式给农村中介组织以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在这方面,外地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市也可以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条件。民政部门应放宽对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的社团登记条件,降低行政门槛和经济门槛;农业和财政部门对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中介组织应视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税务部门要把农产品中介组织经营农产品的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区别看待,在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部门对中介组织需要的流动资金给予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等,特别是农信社要把中介组织作为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载体,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的中介组织。

3、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要鼓励先发展起来,秩序前进,逐步提高。继续坚持以专业农民为主体。既可以由能人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牵头兴办,还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发展初期条件要放宽,只要农民有组织起来的愿望,不管大小、专业的还是综合的,都要给予充分的肯定;然后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条件的中介组织,引导其建章立制,进行法人登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民营为主,政府推动。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坚持“民营为主,政府推动,发展中介,建立网络”的指导思想。“民营为主”,就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前提,民管是基础,民受益是核心,这是中介组织的生命力所在。“政府推动”,就是要积极发挥推动、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推动,就是要有所作为,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引导,就是帮助搞好组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就是对发展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经常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服务,就是要优先提供生产和经营信息服务,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市场经济和发展中介组织等方面的知识和农业科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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