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担保公司

2024-06-18

承诺书担保公司(共9篇)

1.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一

担保公司承诺书

为维护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本公司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直接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担保贷款的催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六、自觉维护担保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保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贷款无关的活动。

七、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报表。

八、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

2.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二

一、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概况

据统计, 截止2009年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已有31家农信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金达到3.35亿元, 除绍兴外, 其他地市均已组建农信担保公司, 有效地解决了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贷款难的问题, 推动了农业特色产业的发展。2010年2月份我们针对经营期1年以上的25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 进行了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发放调查问卷25份, 回收21份, 有效问卷20份。从调查结果来看,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风险控制方面做到了以下几点:

1.担保相对集中于讲信誉、有实力的对象。基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7) 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扶持和服务“三农”的宗旨, 为了确保降低担保风险,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在成立之初, 将担保对象首先定位在一批讲信誉、有实力、对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影响力, 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从调查来看20家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均集中于此, 个别公司的业务还包括农家乐、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产品购销大户、农业科研单位等担保对象, 极少数公司担保对象为乡镇企业。由于这些担保对象实力强、信誉高,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2.担保业务流程规范。规范的业务流程关系着担保风险的高低。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有限公司制, 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各公司按《公司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 均能够遵循积极、稳健的原则, 确定业务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 对担保项目做到一申请、二调查、三审批, 实行调查、审批相分离。在对担保项目实施担保后, 各农信担保公司还能够继续对担保对象进行动态监管, 从而使公司的担保风险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

3.综合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担保项目和反担保措施的全面评估和综合分析, 有利于担保公司降低和控制担保风险。评估的方法主要是定性、定量分析和静态、动态分析。只有将各种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对被担保对象的行业情况、市场情况、自身素质、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 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才能科学正确地判断其偿债意愿与能力水平。而将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则更能真实地、及时地反映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的主要风险点和水平, 以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和对策。

虽然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拥有供销社农业网络资源提供的各种信用信息, 但各担保公司仍然坚持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分析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对担保对象从担保前、担保中、担保后, 持续不断地进行分析与评估, 以随时掌握担保对象的风险信息, 及时正确地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各农信担保公司从公司领导到每位员工, 遵循“到户调查”和“眼见为实”的原则, 对担保对象坚持做到至少1~2个月回访跟踪调查一次, 以掌握担保对象的最新信用信息。

4.风险控制体系较完善。较为完善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是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有力措施。在农信担保公司创立之初, 浙江省市政府、供销社相关部门均十分关注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根据财政部 (2003) 8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 (2003) 51号文件规定, 各级财政从预算中每年拿出一定资金用做风险补偿准备金, 并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同时, 还对农信担保公司进行考核奖惩, 督促和检查其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各农信担保公司也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积极进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调查中, 我们了解到各农信担保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项目评审制度、风险控制机制、绩效考核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 对担保调查人员经常进行农信担保操作风险防范、反担保措施实务操作等培训, 增强员工风险意识, 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由于大部分农信担保公司都能够坚持做好以上各方面的工作, 因此浙江省供销社系统的农信担保公司基本都能够在较低风险水平下经营发展。

二、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人员兼职者居多。

担保公司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担保机构的风险水平, 而稳定、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是抵抗担保风险的基本保证之一。然而, 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各农信担保公司担保专业骨干队伍现状不能适应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 农信担保公司经理大都是由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业务管理人员也多数由国家工作人员兼职, 专职人员主要是会计、出纳。没有专职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管理专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领导和业务人员, 虽然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 但易使担保业务受到行政干预, 或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公司工作中。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员, 容易使公司经营管理的产生漏洞, 造成较大的经营风险。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责任心较强且相对稳定的农信担保专业骨干队伍, 对于农信担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2.反担保资产评估难。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粮大户、农业种植、养殖规模经营户, 其财产主要是房屋和宅基地, 土地属集体所有, 为无权证资产, 无法进行贷款抵押, 为此, 农信担保仅凭个人的信用担保, 风险很大。农业又是弱势产业, 对市场变化、天灾人祸的抗风险能力又相对较弱, 自然的、市场的和主观的因素相互发生作用, 对反担保资产难以准确评估, 担保公司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3.反担保方式、措施较单一。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调查数据全面性、客观性、系统性缺失, 加上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 反担保措施单一 (几乎都是信用保证反担保) , 使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担保低收费、贷款低利率等情形下, 担保贷款移花接木、骗保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压力。调查结果显示, 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的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是抵押和信用反担保, 措施主要为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抵押, 反担保的方式和措施较为单一,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 加大了担保风险。

4.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农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较为复杂, 除了具有加工企业性质的龙头企业外, 还有集体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个体性质的种养大户, 担保的标的又是弱质产业、产品, 仅仅依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农信担保风险是远远达不到风险控制目的的。

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的今天,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风险性, 无疑也加大了风险系数。旧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适用于种植、养殖大户的、农业合作社的风险评价指标尚未建立, 信用风险评估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尚不能科学地相结合, 而各农信担保公司又非常缺乏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

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不完善, 不仅使农信担保公司不能准确评价信用风险, 并且对反担保措施的实施也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少风险, 农信担保公司往往制定较严格的反担保制度, 从而将一些潜在的客户拒之门外, 导致农信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范围、额度上严重受限, 影响了农信担保行业的发展。

5.盈利空间有限, 抗风险能力弱。

浙江省各农信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信担保业务是“纯农业”的服务, 几近公益性, 均按月1‰的收费标准, 减半收取手续费, 即农信担保公司实际向农户收取的费率仅为0.5‰ (万分之五) 。由于财政担保基金投入有限,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府对农信担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常常不能或不及时到位, 单靠农信担保公司自身积累难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加之担保机构规模小、利润空间相对有限, 自我滚动发展能力不足, 如遇到担保贷款的代偿, 将会直接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

目前, 已有部分农信担保公司就遭遇了生存与发展的问题, 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就亏损了9万多元 (还不含代偿的风险) 。其他一些县市在担保越多亏损越重的情形下, 只得将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规模控制压缩, 以减少成本支出和运行风险。椒江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蔡灵江2009年初就向浙江省委递交了《农信担保机构普遍亏损, 建议出台扶持政策以破解“三农”融资难题》的报告, 以期政府给以大力支持, 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农信担保公司加强担保风险管理的措施

农信担保公司是联结政府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是建设新农村、引领金融服务“三农”的一个创新平台。要稳健、持续、长久地为“三农”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必须加强担保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笔者认为农信担保公司除了做好提高担保项目评审水平、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等控制风险的工作外, 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提高抗风险能力: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引进民间资金, 多方参与。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尚属新生事物, 仍处在探索阶段, 且具有公益性, 加大政府对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的支持力度, 除包括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性质、政府为主出资、帮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业绩补助运行经费外, 还应包括减免税收和工商规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简化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登记手续以及减免抵押登记收费等一整套政策措施, 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以使其在微利甚至无利的状态下仍能够经营发展壮大, 持续为“三农”提供担保服务, 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建设是这一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需要政府在多方面给予优惠和配套政策支持, 还需要社会多方支持参与。农信担保公司在资金方面除需要政府更多财政支持外, 还需要引进更多民间资金的注入;在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机制方面, 除利用供销社自有网络资源外, 还需要农业相关单位的参与;在信息信息共享、联合工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 需要担保放贷银行的支持;在打击失信行为方面还需要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联手;在农村有效担保物确权、抵押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手续, 减免确权、抵押登记收费, 扩大反担保范围、强化反担保措施等方面, 工商、房管等部门的支持。

2.打造服务“三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针对目前专业人员兼职现象, 农信担保公司应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引进既有丰富金融、担保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有丰富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的人才, 以充实决策层风险控制的决策实力。引进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人才, 充实信息调查员队伍, 提高其信用信息、担保信息的鉴别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判断能力, 以提高担保程序的操作效率, 降低成本和风险。

目前, 我国不仅在研究生、本科生中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等专业, 还在高职层次开设了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专业, 为社会各信用管理、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人才。为了配合供销社参与“三农”金融服务工作, 浙江和广西经贸职业学院两所供销社系统的高职院校于2007、2008年先后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 并在信用担保课程中增设了农村信用担保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 且浙江省供销社参股或入股的农信担保公司均为浙江经贸职业学院信用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教学基地, 为学生长期提供实践教学环境和条件, 培养适合农信担保工作的人才。农信担保公司也应打破国资企业只录用本科以上人才的条框, 大胆引进高职人才从事基础工作, 既可以降低人工培训和使用成本, 又可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

当然, 对现有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随着农业经济、农信担保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总会有各种新知识、新经验需要学习与更新。而员工的职业操守也是需要随时进行教育和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 农信担保公司应通过引进和培训的途径, 在服务“三农”人才队伍建设上, 不断提升决策层、员工的素质与能力, 从而从人员角度控制和降低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3.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既可以扩大担保范围, 争取更多客户, 又可以降低担保风险。对于信用等级高、有资产可抵押的龙头企业等, 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信用担保;对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可要求其寻求第三方担保;对既没有可供抵 (质) 押资产, 又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人, 可采取两人以上联保、互保;对可供抵 (质) 押资产不足, 且第三方担保能力也不足的, 则可以要求其既提供物的反担保又提供人的反担保。

目前, 浙江省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研发的保证保险配套贷款产品“保贷通”,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各地方政府已经着手研究配套政策, 推动这一试点从商业化模式向政策性模式转变。农信担保公司应密切加以关注, 在适时时机积极引进这一机制, 以降低担保风险。

4.健全与完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农信担保公司除参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运作经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外, 还应结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 对项目风险评价指标、风险控制指标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对农村信用担保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 降低整个担保风险。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坚持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科学、客观地分析, 选择适用于农信担保的指标项目, 并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恰当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使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真正有效地服务于风险控制。

5.创新业务新品种, 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信担保公司和许多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一样, 如果公益性、社会效益性过强, 则必然影响其生存与发展, 其发展趋势也必然是逐步商业化。担保机构要独立发展, 就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而良好的抗风险能力来源于其强大的经营能力。

农信担保公司也应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 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经营能力, 根据“三农”发展需求, 优化业务组合, 创新业务品种, 为“三农”不断提供有效服务。一些发展较快、较好的农信担保公司已看到农信担保的未来, 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如杭州 (余杭) 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新品种, 增加履约担保、票据担保及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增强公司服务能力、抗风险能力, 拓展业务范围, 在确保农业企业担保的前提下, 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农信担保公司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 还要与各级政府、基层组织相联合, 大力宣传信用知识, 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共创良好信用环境, 降低担保风险。

摘要:农业信用担保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 帮助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农业投入难, 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等问题, 但是农信担保的对象是弱势农业和农民、弱质农业产品, 农信担保机构在经营和发展中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本文欲在对浙江省供销社系统近30家农信担保公司调研的基础上, 就农信担保公司面临的担保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担保风险的措施。

3.公司法中公司担保的效力 篇三

【一则案例】

一天,甲急匆匆地来找我们,原来是甲在商业活动中得知一项利润很大的项目,甲很想得到这个项目,于是积极地与对方商谈,最后拿下了这个项目。但是必须在短期之内交付500万元的定金和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担保,由于甲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担保,因此,就找了他的好朋友乙帮忙,而乙是一家资金雄厚公司的总经理,乙得知情况之后,得知此项目前景很好,就很愿意帮忙,但是由于时间太短无法立即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自己擅自决定以公司财产为甲提供担保。后乙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得知情况后坚决反对并主张担保无效。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而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简单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没有规定时,中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可以。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处分或自由提供担保。

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盈利目的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股东即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如主合同的债权人等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可以运用相关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也可以认定为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因此,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很有可能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此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上述案例中乙对甲的担保需要具体分析,主要是看乙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作者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四

根据《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抚州市创鑫担保有限公司全体出资人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

抚州市创鑫担保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5.担保承诺书 篇五

财务管理部:

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配件销售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凡是购买配件款项未到或未到全的客户,原则上不予发货。现有客户急需一批配件,本着急客户所急,争取公司效益最大化原则,特申请先发货开票,本人担保承诺货款在本月结账前收回,最长期限不超过发货后30天。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配件货款收回,从本人工资及奖金里扣回货款。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配件赊款发货,必须得到配件处经理及销售助理副总裁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若在规定期间不能收回货款,由业务员及配件处经理承担在规定期限内收不回的款项。从当事人工资及奖金里扣回货款。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订单: ____________________ 配件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配件处经理 & 日期: _____ ____________

销售助理副总裁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_ 配件处经理 &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助理副总裁 & 日期:_____________

担保承诺书

财务管理部:

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配件销售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凡是购买配件款项未到或未到全的客户,原则上不予发货。现有客户急需一批配件,本着急客户所急,争取公司效益最大化原则,特申请先发货开票,本人担保承诺货款在本月结账前收回,最长期限不超过发货后30天。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配件货款收回,从本人工资及奖金里扣回货款。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配件赊款发货,必须得到配件处经理及销售助理副总裁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若在规定期间不能收回货款,由业务员及配件处经理承担在规定期限内收不回的款项。从当事人工资及奖金里扣回货款。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订单: ____________________ 配件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配件处经理 & 日期: _____ ____________

销售助理副总裁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_ 配件处经理 &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6.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六

担保公司的出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异于一剂良药,为中小企业带来了中短资金融资。但是在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许多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现象频现,同时担保公司出现虚假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抽逃和综合实力不够等现象,从而使许多担保公司频频破产倒闭,致使许多中小企业受到牵连,许多民间融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为了促进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绿色健康的发展,本文对河南民间担保行业的现状为题,希望可以找到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民间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问题分析

1. 融资担保贷款利息超出国家规定

经过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投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达到借贷总金额的7%~9%左右,这么高的融资成本成为急需资金注入的业的巨大负担,这是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同时担保公司要求贷款企业付给理财用户的年利息一般在12%~18%,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种高昂的融资成本也变相的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河南省对于民间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和利息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有效市场监管,各地的担保公司互相恶意压低担保费用并提高理财收益率的情况比比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市场现象在增加贷款公司经营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

2.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问题

河南省工信厅对于担保公司的注册往往只是走走程序,只要合法合规就予以批准,而疏于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的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所以许多担保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虚假出资行为。有许多担保公司先和资金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然后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虚假出资从而进行公司注册。这种现象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工信厅和中小企业管理管理局等审核机关对于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除了虚假注册资金的情况,许多担保公司还出现了注册资金和担保规模不匹配的情况。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某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仅为3000万元,但其一年的担保业务累计担保金额就超过了3个亿,一旦出现难以承受较大规模的偿付事件,这家担保公司很可能面临着破产的风险。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整个河南省偶有发生,如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并没有对注册资金和担保规模匹配情况足够重视,如果继续下去,这些走在钢丝绳上的担保公司很有可能在经济硬着陆的今天出现大量倒闭的情况。

3. 融资担保公司缺乏创新,业务同质化情况严重

调查问卷的发放以及对新乡市工信局的询问中我们发现,河南80%的担保公司采取的担保业务大同小异,均为现房抵押。业务同质化已经成为限制河南担保行业的瓶颈。

在对全国担保行业担保业务查询中我们发现上海以及重庆等大城市的许多担保公司并不以地产作为抵押,而是通过新的业务来作为担保办法,帮助许多没有地产的中小企业注入了新的资金。河南担保公司也要多借鉴上海等大城市业务的创新方式方法,打破发展瓶颈。

二、对河南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1. 加强政府机关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应从制定人性化的准入门槛做起,做到“发达地区高门槛,贫困地区低门槛”的人性化准入机制。在注册程序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对担保公司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严格的审查,以避免担保公司出现虚假出资情况发生。同时政府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资金进行审查,以防止有些担保公司成功注册后资金出逃或者在年审到来之前公司故意粉饰资金情况的情况发生。再者,对于担保公司的注册应由下至上、层层审批。先由各地市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审批,再向上级机构提交报告进行审批。这样把责任和工作量分散到各级部门机构,可以有效缓解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根本没有能力管理担保公司的情况。

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担保行业的经营对象与其说是贷款企业,不如说是贷款企业的信用。河南的商业信用环境在全国排名靠后,2015年郑州以73.753排在中国商业信用环境指数大城市排行榜第31位,虽相较2013年前进了4名但远远落后于其他各省省会和直辖市,除驻马店2015年排名44以外,其他城市均排在100名以外。

如今借贷市场出现严重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而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非常重要。投资者无法获知担保申请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担保公司资金投资用途,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将交易的相关信息反映给客户,使客户及时了解交易状况。

3. 加强理财客户风险鉴别意识

民间担保公司的资金除了公司本身的注册资金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来自于民间闲散资金,担保公司作为客户信任的对象,帮助客户推荐、鉴别及筛选贷款公司,应当把自身了解到的关于贷款公司的所有情况都介绍给客户,同时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客户理解相关信息,再让理财客户自己决定理财项目的风险并决定是否出资。大部分客户都没有没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仅仅是靠着高收益率的吸引出资,那么往往有可能成为担保公司圈钱的对象或者在担保公司借贷失败的时候,赔的血本无归。

担保公司应该留给客户一定的“冷静期”,在“冷静期”期间,担保公司不能再对客户进行各种变相的项目推广和介绍,同时让客户在“冷静期”期间可以很好的自我考虑和评估风险。如果在此期间客户决定不进行投资项目,客户可以单方面解约。

摘要:自2008年以来,在民间中小企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新兴的担保公司为急需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快速融资的渠道,为这些中小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经过近10年的发展,河南的民间担保公司开始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于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内外风险因素研究,提醒投资者对担保公司风险的注意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河南,民间投资担保,现状,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马莉娜.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D].郑州大学,2013.

[2]万国良.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现状和思考[D].郑州大学,2010.

[3]李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4.

7.一个公司撬起三级担保 篇七

三级担保

中小企业的贷款瓶颈在于担保服务的缺位。

据江西省中小企业局的一份《破解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融资难的思考》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江西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在2000亿元以上,加上民间借贷等其他融资渠道,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满足率不到30%,贷款满足率不到20%,因缺少专业化担保而被银行拒贷的比率高达75%。

“所谓三级担保也就是省担保公司。”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全省102个参股的市、县、区设立分公司,担保业务范围覆盖全省,原来的省、市两级和部分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升级为“三级担保”体系。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性质的法人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发起,出资组建,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为出资人出资参股。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并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在担保对象选择上,圈定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信誉、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等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企业,尤其优先选择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它们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

如今,省级大型担保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贷款瓶颈。

资金来源

江西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资料显示,省担保公司先期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其中江西省资产集团公司出资10亿元,2008年一次性到位;11个设区市和92个县(市、区)出资10亿元,2008年至2009年两年到位,其中2008年到位50%,2009年6月30日以前到位50%。待省担保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增资扩股吸引社会资本30亿元,力争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为鼓励各级财政和社会机构的积极参与,优惠政策被明确写进江西省担保公司组建方案中。江西省资产集团公司按照各级财政出资额的权重给予市、县、区1∶1的资金配比,市、县、区各级财政与省级配比资金放大倍数后的担保额度全部用于其辖区内企业贷款担保;引入社会资金后,省担保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收益可优先对社会资本进行分配,分红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出资比例,承担亏损比例可以适当低于其出资比例。

“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财政直接支出的压力,将经济发展与被动的财政支出结合起来,将民间的创造性与财政支出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财政的真正‘四两拨千斤’的功能。”肖建华表示。

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风险,江西省担保公司负责掌握控制各市、县、区担保额度。同时,各市、县、区设立风险评审委员会,具体由财政、银行、工业园区和相关行业、产业的有关专家及公司业务经理等组成。分公司根据省担保公司有关规定,受理、初评、初审辖区内贷款担保业务,并报省担保公司审核,省担保公司批准担保后再送其协作银行办理融资手续。银行对贷款项目要进行独立审核,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此外,按照惯例,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最高可以放大10倍的担保额度,为控制担保风险,省担保公司采取逐步放大担保倍数的办法,确定各市、县、区担保总额。省担保公司每年按担保收入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若市、县、区对其推荐的担保企业发生代偿,由发生代偿的市、县、区先以其出资额赔付,不足部分由省资产集团公司的出资股本和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的责任。

对于风险控制,肖建华提醒,交易成本过高可能会影响制度的发育。他认为,从江西省经济现实来看,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有“不能等”的情况,其面临的发展机遇稍纵即逝。担保公司要规避风险会有一些门槛,但如果担保审批时间过长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可能会转向民间非正式借贷。而如果不进行风险评估与材料评审,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因此,其关键是金融创新的程度与创新的工具是否为基层所认同。

8.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八

据统计,今年以来,浙江有10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398项担保事项,母子公司互保,也有上市公司之间互保,担保金额超千亿元,仅半年多时间就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担保金额。在整体经济下滑、借贷危机频现的时候,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这种抑制风险的行为,已犹如踩在脚下的地雷,显得格外惊心。

担保金额已破千亿元

有统计,截至7月18日,100家浙江上市公司共有1036.58亿元担保金额获股东大会通过,涉及398项担保事项。而去年全年,上述数据是856.18亿元,涉及的事项是403项,涉及的企业为106家。

按照这个趋势,今年浙江上市公司担保金额将极有可能超过去年一倍以上。

若以今年一季度末净资产为准,在上述100家公司中,宣布的担保金额占净资产之比超过50%的公司达30家,占比超过70%的公司有22家,占比超过100%的公司有12家。

在去年全年,宣布的担保金额占净资产之比超过50%的公司为27家,占比超过70%的公司19家,占比超过100%的公司11家。

50%的担保额占比,是2003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上限,2005年12月,该规定取消。有分析师表示,担保总额超过了净资产,其实是一种潜在的“资不抵债”风险,对于个别公司是相当危险的。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上述100家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共计16家,其中华夏幸福、京投银泰、物产中大分列前三;而在上述16家公司中,今年上半年宣布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最少的也有30%。

担保圈盘根错节

目前,数百起担保事项已令浙江上市公司担保圈盘根错节。

6月20日,民丰特纸发布公告,称拟继续与新湖中宝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涉及金额为3亿元。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

今年4月,新湖中宝发布公告称,拟与美都控股建立以2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加西贝拉建立5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济和集团建立以1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绿城中国继续建立以3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华立集团继续建立以2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新湖集团和新湖控股以及新湖公司建立16亿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

而民丰特纸继续与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6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与加西贝拉建立1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截至2011年12月31日,新湖中宝为新湖集团、新湖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3.85亿元,对外担保余额合计8.66亿元。

另外,海越股份拟为盾安环境、千足珍珠、海亮集团三家公司提供的最新担保余额分别为1.2亿元、6000万元和2.5亿元。而海亮集团与海亮股份及子公司存在11.66亿元担保关系,千足珍珠与盾安集团也存在1亿元的担保。此外,尖峰集团与凯恩股份、菲达环保与浙江富润之间都存在着互保关系。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以及联保、互保等担保工具的应用,企业在受益于外部融资担保体系之时,风险也被捆绑到一块。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就很容易被履约能力不足的被担保公司造成财务恶化,一旦其中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房地产成重灾区

从这些担保事项中,可以看出房企的担保显得尤为明显,比如新湖中宝、广宇集团、滨江集团、莱茵置业等。

自身主业非地产,而为房企融资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就更多。以美都控股为例,杭州鼎成、德清置业两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美都控股分别为上述两公司1.6亿元和3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这些房地产公司一直以来是担保事项的高发群体。截至去年年报,包括宋都股份、浙江广厦、滨江集团、数源科技、华夏幸福、卧龙地产、荣安地产、京投银泰、广宇集团、新湖中宝、刚泰控股、美都控股、万好万家等13家发生担保事项的房地产公司合计担保余额合计达50亿元。

报告其内担保总额占净资产平均比例为59.34%。其中,宋都股份、浙江广厦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分别为129.13%和122.03%。滨江集团、数源科技、华夏幸福、卧龙地产四家上市公司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

光伏企业隐忧渐显

除了房地产之外,在浙江上市公司担保圈,由光伏行业自身不景气引发的资金链危机也开始星火燎原。

今年上半年,绍兴的光伏企业向日葵和精功科技上半年预计将出现首次亏损。以向日葵为例,该公司最新公布的上半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今年上半年将亏损1.6亿元至1.7亿元,较去年同期盈利13亿元下滑了221.25%至228.83%。而在4月25日的一季报中,向日葵曾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两家企业外,超日太阳、维科精华也进行了业绩修正,且均为向下修正。

伴随产品价格和利润的大幅下滑,光伏企业现金流的问题愈加凸显。WIND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A股79家光伏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从去年四季度的117亿元大幅减少至2.95亿元,而同期其存货则从去年四季度末的587亿元进一步上升至628亿元。

不过,尽管业绩大幅下滑、现金流日益紧张,但两家上市公司自身却存在巨额的对外担保。其中,2011年向日葵对外担保为1.92亿元,精功科技对外担保为1.85亿元。除此之外,今年上半年,精功科技还向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提供最高达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32家公司违规担保超亿元

违规担保在浙江上市公司也时有发生。浙江去年共出现46家违规担保上市公司,其中32家公司违规担保超亿元,有7家公司违规担保超过10亿元。这6家公司中有5家属于房地产公司。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如今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都相对完善,但上市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适当程序审批的对外担保现象仍屡禁不绝,为控股子公司或绕圈为大股东的控制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也远未根除,对外担保的总额巨大,甚至远超上市公司净资产承受的能力,对外担保的期限过长,特别是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可能缺失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给判断担保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增加了困难。

关联担保达500亿元

据统计,2011年浙江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余额合计为504.78亿元,比2010年的345.8亿元增长了49%。

中投顾问IPO咨询部分析师杨文柳认为,关联担保与子债母保的金额皆较大是为了避开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去占用资金以及转嫁风险。对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条款使其要承担财务发生危机的风险。

有分析人士指出,哪怕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也同样存在风险,贷款逾期或者展期,很可能是贷款企业出了问题,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无可逃脱,若出现财务危机,上市公司很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9.承诺书担保公司 篇九

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高达85亿的在保余额几乎席卷了绝大部分商业银行, 受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到1200多家。按照行业人士的分析, 华鼎系通过增资扩股、截留贷款资金等资金腾挪方式引发的危机, 暴露了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和相关从业机构的担保功能出现“异化”, 沦为套取银行资金工具。

一、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 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 在国外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 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 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 (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 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 被认为是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化解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 很多地方政府、地方财政投资或委托投资设立了担保公司, 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目前, 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 使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 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 一旦发生一笔代偿, 就有可能抵消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为突破生存困境, 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 兼营投资业务, 甚至违背担保宗旨, 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 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 但投资经营的失误, 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 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 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 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 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 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2、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 然后一般按2至5倍 (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 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 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 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 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 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 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 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货币, 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 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他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 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 骗取银行合作。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 其原因之一在于, 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 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 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 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 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 并未真正入股, 作为股东“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 华鼎系很快获得银行青睐。

3、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 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 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 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 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 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 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 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 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 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 搞起多元化经营, 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 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 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4、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为拓展业务, 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 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 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差、主营业务不突出, 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 变数多、风险大, 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 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 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 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 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 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 “骗取”银行资金, 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 企业系列破产倒闭, 大量的担保代偿, 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5、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 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 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 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 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 泥沙俱下, 因此, 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 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 一旦客户违约, 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 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 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从银行方面看银保关系的构建

当前,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 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也意识到中小企业业务对其业务拓展的蓝海。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 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 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 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 一方面能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 因此, 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 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 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 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 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迎来美好的明天。

1、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 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 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 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 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 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 具有一定规模, 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 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 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 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 如果比例过大, 一旦出现损失, 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2、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 未进行过程监管, 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 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 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 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 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 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 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 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批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 发现不实批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 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 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条款, 增加其违约成本。

3、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 同时, 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 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 但与此同时, 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特点, 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 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 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 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4、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 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 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 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 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 少做纯担保业务, 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押品, 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 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须抵押予银行, 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 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 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 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5、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 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 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 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充分利用各自优势, 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 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过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析, 对担保项目拓展, 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风险进行判断, 对担保组合进行分析等, 信用评级不仅可以引导银行认识担保机构, 把握担保风险, 而且可以依据评级报告, 决定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及合作的广度及深度。因此, 银行要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作为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依据。

摘要:2012年初华鼎系担保事件给银行与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敲了一记警钟, 本文从当前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期银保合作能够尽快走出阴霾, 迎来美好的明天。

关键词:华鼎系担保事件,银行,担保公司,合作

参考文献

[1]王中、邓瑞燕:华鼎担保董事长玩转政企关系, 政府6年贴1804万[N].新快报, 2012.

[2]王中、邓瑞燕:谁的华鼎:信托股东或是代持, 实际控制人为陈奕标[N].新快报, 2012.

[3]唐勇:试析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D].西南财经大学, 2010.

上一篇: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下一篇:奔向未来的日子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