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共3篇)
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篇一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重大路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路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路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路政处罚、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重大路政处罚、赔偿决定进行讨论、审查。
第四条 路政执法重大案件讨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法定依据;
(二)遵守法定程序;
(三)遵循公平、公开;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重大案卷交相关负责人,由 其拟定讨论时间。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继续履行处罚、赔偿程序。
第六条 路政管理机构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人数为奇数。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重大路政执法案件包括路政处罚和公路赔偿案件。
(一)路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上的罚款;
2、处以吊销《路政管理许可证》或《超限运输通行证》;
(二)公路赔偿:
1、造成国省干线公路路产损坏1万元以上,高等级公 路路产损坏2万元以上;
2、案情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其它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的。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你给与处罚或赔偿依据等有关内容;
(二)集体讨论研究;
(三)与会人员对处理决定进行表决;
(四)与会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字下发之日起执行。
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篇二
案 由:龙里县北极龙洗涤中心对其因污染环境受到的行政处罚提出减免申请 时 间:2010年8月25日
地 点: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张琦惠 记录人:吴邦艳
参加人:刘海、莫若、刘炎昊、杨磊
一、承办人陈述案情:
贵州黔之宝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我县谷脚工业园区,生产产品为没食子酸和单宁酸,现处于试生产期间。2010年5月11、12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查实,该公司3月份以来,利用罐车将PH值2至3的生产废水运至谷脚工业园区垃圾堆场排放,地坪冲洗水排放至无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原料渣和活性炭渣等固体废物排放至不具备防渗漏、防流失工业园区垃圾。
二、案件讨论情况记录 刘 海:责令停产,罚款应适度
刘炎昊:根据法律法规,1.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议处2万元;2.废水排放行为,建议处至少3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排放行为,限期治理;3.废渣未处理直接排放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倾倒行为,限期治理;4.未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环保手续。以上4项共计处以罚款38万元。
杨 磊: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七十条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万元,共计3万元。
张琦惠:立即停产,并下发停产通知书,对残留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进行适度罚款。
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篇三
湖里区卫生局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副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仍按照《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会议纪要》(厦湖卫〔2006〕52号)文件要求执行。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2.1对公民(含个体户)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主管副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的人员应有:主管副局长、医政科科长、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分管副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区法制办、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合议记录列入案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区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3日内,通知区卫生局医政科。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医政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讨论结束后由主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集体讨论结果。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包括案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2承办该案的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 5.4会议召集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7.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行政处罚 制度 抄送:市卫生局,区法制办。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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