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2024-09-17

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精选15篇)

1.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社保基数由原来的2160元调整到2340元,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相应调整。

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226.80元调整到245.70元;

外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88.60元调整到203.90元 。

注:4月份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需加扣代缴大病医疗费用60元。外地农业户籍则不变。

以上信息请各位知悉,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2.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二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 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 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 经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 (名单见附件1) 购进卷烟出口的, 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 (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下同) 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 (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 下同) 内, 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 (免) 税的税务机关 (以下简称退税机关) 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附件4) 。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 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 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 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 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 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 (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 , 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 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附件5) 。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 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附件6) , 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 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 (名单见附件2) 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 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 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 出口发票。

5. 出口合同。

(二) 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 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 (名单见附件3) 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 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 卷烟出口企业 (受托方) 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 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 (地区) 、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 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 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 卷烟生产企业 (委托方) 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 向主管其出口退 (免) 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复印件。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 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 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 出口发票。

5. 出口合同。

(三) 主管卷烟生产企业 (委托方) 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 (委托方) 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对卷烟生产企业 (委托方)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 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 经核准后, 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3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出口经营模式调整的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免税卷烟比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后, 尚在出口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的卷烟出口企业在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暂按现行规定进行免税出口卷烟税收管理。

附件 (略) :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2.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3. 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4.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5.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3.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 篇三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多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保征缴标准的依据,随着各地陆续公布平均工资,其社保缴费基数也据此进行了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多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也出现上浮。

1、北京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随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确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其中,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较上年增加了1860元。

2、上海

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9512元和3902元,分别比20增加1695元和339元;

3、重庆

重庆明确,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五险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7元,下限为3370元,分别比2016年增加1324元和265元。

影响个人和企业钱袋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表示,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同时随着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措施的落地,企业的负担最终有望减轻。

每个人缴纳的社保费都会增加吗?

并不是每个人的社保费都会增加。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上涨,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就不会增加。

但是,对于少数工资收入偏高和偏低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随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提高,这部分人的社保费则会增加。

4.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四

2010年9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金华市《关于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金管委〔2008〕7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0923元,省、部属单位其上级有规定的,原已超过10923元的可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按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协调小组办公室〔2010〕1号会议纪要执行。造册先报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后,再报分中心据以调整。

四、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

五、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原规定的各11%执行。

六、为确保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在10月份按时足额到位,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到我分中心窗口领取或登录分中心网站()下载《兰溪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补缴)清册》。基数调整清册按职工账号升序排列填报,并在10月16日前上报我分中心。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兰溪分中心

5.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资讯 篇五

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2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20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5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企业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5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失业保险

6.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六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 经研究决定, 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1) 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2)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3)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 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 (含10月25日) 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且在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申报进口的, 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 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 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见附件2)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对风力发电机 (组) 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 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 (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 (见附件4) , 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2010年4月13日

7.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篇七

少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为此相关部门提醒,根据规定,劳动者应该先签订合同而后约定试用期,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名,借此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专家提出,即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贴士: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好处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是:市区一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的20%进行补缴。社保基数每年都调整,因此越早补缴越划算。

另外,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与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有关,因此,每年社保基数调整对职工个人影响还是蛮大的!

社保基数每年都调整吗?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什么时候?这些关于社保的问题都是备受关注的,下面,爱投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相关知识。

爱投资小编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一般来说,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

提醒:试用期社保不能少

少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为此相关部门提醒,根据规定,劳动者应该先签订合同而后约定试用期,因此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名,借此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专家提出,即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该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贴士: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好处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是:市区一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的20%进行补缴。社保基数每年都调整,因此越早补缴越划算。

另外,将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也与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有关,因此,每年社保基数调整对职工个人影响还是蛮大的!

8.社保基数调整申请流程指南 篇八

办理时间:每年6月至7月20日前(自201x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申报方式:

①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业务管理”→“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进行操作。申报成功,自己留存一份,不需要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材料。

②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申报,并同时上报医保、四险《工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及企业版报盘数据至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注意事项:

1、为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每年6月增、减业务办理完之后再进行申报

2、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新基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新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4、职工工资以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口径为准。

【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简述

网申系统操作时间为权限日的早6点至晚22点,如果出现网络繁忙等提示不能操作时,请参保单位避开工作时间。

方法一:在网页中进入“申报业务管理→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网上申报上年月均工资”处进行录入,然后“全选”、“提交”。

方法二:导出Excel表后离线进行录入,再进行导入并“全选”、“提交”。(按1至8步骤完成),离线Excel表格录入时不能出现空格,且每次只能导入100条。

9.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九

一、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环保清单以本期为准, 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 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六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 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 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 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 应当向财政部反映, 核实后将从本期环保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资格, 同时, 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环保清单, 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 n/) 、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h t t p://www.mep.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 (http://www.cgpn.cn/) 上公告。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环保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h t tp://www.ccgp.gov.cn/) 、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http://www.mep.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 (http://www.cgpn.cn/) 上发布, 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 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 不得转载。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0年2月再次调整并公布, 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09年1 2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10.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800元,缴存基数超过此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低于此上限的按实计算;最低不低于我区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960元。

四、缴存比例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五、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下限)。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

(2)2009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审批程序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审手续。

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武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为职工修改、完善。

八、其他规定

(一)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封存职工应先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再办理调整。

(四)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武进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11.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十一

新基数将会给参保企业和人员带来什么影响?扬州市区又将如何调整?记者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读。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社保缴费基数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299元执行。从今年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2564元执行。

【算账】

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前,企业承担:2025元×20%=405元,个人承担2025元×8%=162元;调整后,企业承担:2299元×20%=459.8元,个人承担:2299元×8%=183.92元。这样,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76.72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512.8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元/月。

部分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数4832元

7月1日―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解读】

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并不代表所有的人都能增加养老金,这主要涉及207月1日至206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

养老金计发基数上调至4832元。有了这个数据,退休人员便可以大概计算出自己能按月领取多少养老金。

根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与退休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密切相关,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五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个人至少多承担28.77元

每位参保职工需要参加“五险”,那么,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又该如何调整?据了解,我市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解读】

目前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举例说,调整后,市区企业下限按不低于2299元执行,缴费方面个人合计承担的是10.5%,即241.395元,比调整前(212.625元)至少多承担28.77元。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多缴多得,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

反推算缴费基数

这样可查缴费“实不实”

虽然政策规定了每年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但企业应按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缴费。那么,职工可根据企业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算一算缴费基数是多少,是不是“实打实”。

【算账】

专家举例说,职工某月工资条上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200元,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8%来计算,该职工的缴费收入为200元÷8%=2500元。职工就可比较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之间有没有差距。

新闻链接

县市缴费基数下限2299元

从3月1日起,宝应、高邮、仪征等县市的参保人员,政策又是如何?据了解,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的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上下限,将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情况研究确定方案(原则上其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后,报省厅备案。本版制图袁亮

12.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十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规定, 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 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 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 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 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 确认完毕, 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的规定, 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 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6号) 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 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 由纳税人自行开发, 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 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 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 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 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 以备检查。

13.重庆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篇十三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城镇职工缴费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最低为社平工资6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月缴费基数依旧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与20城镇职工核定缴费基数区间比例在600%~40%之间不同,20该区间为300%~60%之间浮动。其中,城镇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比年同等档次按600%核定缴费基数下调了一半。

另外,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城镇参保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比2014年40%的比例有所上调。

14.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消息 篇十四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里的这一内容当时并未引起舆论的关注,但这一新政的重要意义却不容忽视。“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不能用高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作为低收入者的缴费基数。”王震认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缴费基数将会变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职工拿到手的实际工资也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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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社保降费措施

作为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措施,今年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贵州、江苏、上海等地方下调社保费率措施,虽然调整的险种、期限都不尽相同,且降费幅度主要向企业方面倾斜。

以上海的调整方案为例,得到下调的均为单位缴费费率,并未涉及到个人缴费。

广东方面,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的对象主要是失业、医疗、工伤险3种,其中失业险从原来的2%降至1%,预计到今年年底为该省企业减少社保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

相比于广东,天津今年印发的《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中明确,主要是下调失业、生育、工伤三类险种,缴纳费率共降低1.43个百分点。医保、养老保险也针对困难企业做了特殊安排和调整。

而根据云南日前出台的稳增长12条措施提出,省本级生育险费率下调至0.2%,降费期为今年1年;工伤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失业险从3%下调为2%。

贵州则以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险费率为主;江苏以降低失业险为主,今后3年降低失业险0.5个百分点。

15.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篇十五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和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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