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2024-07-01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共14篇)

1.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一

徐州医院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制度的落实,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由被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增强我院核心竞争力,以创建“学习型”医院为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的对象

(一)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技术工作的初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

(二)临床住院医师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外,尚须参照医学类初级职称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非卫技人员培训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1、全院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应达到《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值及徐州民政医院科教科组织的院内业务学习不低于12学分的规定。

2、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我院实行继续教育“四挂钩”制度,即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相挂钩;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相挂钩;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相挂钩;与执业再注册考核相挂钩

3、每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省、市、县、院等各级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各科室应尽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为科室成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提供方便。

5、所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应有继续教育专用记录本,每次学习培训认真记录,科室每月检查并登记。每年11月底前继续教育学习本由科室负责人搜集齐全后上交科教科。

6、每年学分未达标者取消当评选先进资格,考核不评“优秀”等级。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7、参加科教科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由科教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自己保存,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8、凡院内组织的业务学习,内累计学分未达到科教科规定的人员,科教科年终一律不予补办。

9、发表论文或院外取得各类学分证书后,一周内交科教科备案。

二、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1、每次培训(考试)由科教科下发通知到各科室,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质控员负责通知到相关人员。未通知到本人后果由科主任、护士长及质控员承担(一人次未通知到扣科室主任、护士长及质控员各10元),已收到科室通知未到者后果由本人承担。

2、参加考试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将请假条及请假

人员名单上报科教科。如在外不能及时上交请假条者事后按上述程序补交假条。因请假未参加考试者事后回院上班一周内主动联系补考,上班一周内未主动联系补考者按缺席处理。凡补考及格标准为90分。

3、参加培训(考试)人员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签到。每次培训实行会前及会后两签名制度。无正当理由迟到或中场离开者扣发绩效工资50元,无故迟到15分钟(含)以上取消当场考试资格,按缺席处理。无故缺席或缺考者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

4、科教科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专题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学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疑难病例讨论、技术操作比赛等,培训次数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5次,每次主讲人授予2学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学分。科教科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5、参加培训(考试)时应将手机调为震动,接听电话应尽量不影响他人。

6、考试时一律不准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场(书刊、报纸、稿纸、资料等),只准带蓝、黑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挎包)在考试前放置到指定地点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考试完毕后领回。

7、考试前5分钟下发试卷,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是否相符并填写姓名、科室,在监考人员发出答题指令后方可开始答题,答题必须用蓝、黑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答题规范。

8、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不得离开座位。违者按缺考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9、对试卷有疑问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答题内容。

10、考试时间一般定为120分钟,也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考试时间。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参考者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整理好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1、为保证业务学习的质量,对主讲人作出如下规定:

 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为主讲人主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讲座(院长批准不参加者例外)。

 外院进修学习归来的医务人员,在院业务学习上必须汇报学习心得。 外出参加由院方支付费用的各类学术活动归来的医务人员,在院业务学习上必须汇报学习心得。

 参加讲课的人员务必与每年1月1日之前把课件题目报到科教科,科教科将按照报到顺序统一安排。

 主讲人课件形式必须为PPT。

12、每次考试成绩全院通报,一次不及格(及格标准为80分)批评教育并扣发次月绩效工资100元。第二次不及格扣发次月绩效工资200元。连续三次不及格试用期人员不予聘用,次月解除劳动合同。在册人员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凡考试一次(或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当评选先进资格,考核不评“优秀”等级。

徐州医院 2014年1月修订

2.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二

与会人员一起回顾了“海南省中小学 (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三年来的点点滴滴。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三亚市教师进修学校、五指山市继续教育中心、文昌市教师进修学校、万宁市继续教育基地、屯昌县教师培训中心、陵水县继续教育中心、东方市研究培训中心代表分别汇报了2012年学分管理工作的收获、心得以及遇到的困惑。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副院长周积昀逐一进行点评。

在本次会议上, 为8个教师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单位、20所校本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学校、10名教师培训网络学分先进管理员颁发了获奖证书。

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 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 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 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第七条 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

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

第八条 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

第十条 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登记有效,不得跨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四

泰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厅 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申报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三条 泰州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泰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学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医师协会、市医院管理学会、市卫生政促会、市卫生监督服务协会等学术团体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泰州市卫生计生委(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四条 拟举办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泰州市卫生计生委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卫计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 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泰州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公布,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项目举办后一周内将《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会场图片等资料报送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的项目负责人取消第二年申报资格。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九条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卫计委、省卫计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条 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Ⅱ类学分中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大于(等于)5分。

第十一条 学分授予的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讲座会、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和知识,应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0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八月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核心刊物 8---6学分

非核心刊物 6---3学分 内部刊物 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刊号(ISBN0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教育和专业职称考试的考前辅导班,凡是医学专业的课程(基础或专业课)取得合格证明的,每门课授予2学分(只适用于一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个月可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省级项目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项目学分证书由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我市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计委科教处备案。其余在江苏省举办的项目以每年12月由省卫计委公布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挡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区)、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第十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专业委员会),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登录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网下载(网:http://)。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

发布时间:2014-12-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科教〔2014〕9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分登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类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效用。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登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凡在我省举办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Ⅰ类学分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须在办班结束后一周内,登陆我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C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具体操作可查看学分管理系统操作说明)。2014年的学员信息,请于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未进行学分录入的项目将不予备案,并取消项目申报、举办资格。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项目和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Ⅰ类项目),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六)外出跨省(区、市)异地办班的我省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同时报我省和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员信息方可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登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查询系统”(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右侧“应用系统”栏目中),查询审核学员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学习情况。学员也可通过该系统了解复核个人所获Ⅰ类学分情况。

二、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分类及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社团组织、远程教育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二)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Ⅰ类学分证书。

(三)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日期、期限、地点、学分举办项目,并按规定发放学分证书,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批。

(四)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和发放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严禁发放学分证书。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给予全省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的处罚。

五、关于商业赞助行为

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严禁买卖、转赠学分证书。

学分管理工作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务请各市(县)卫生局和各单位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疑问可详询:025-83620690、83620725。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5.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五

关于印发《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

则》通知

各科室:

经全体教职工集体审议、职代会集中表决通过,特制订《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将细则内容认真传达给每一位教职工。

附:

《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个人发展,鼓励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学历进修等,以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鲁政发【2012】49号文《山东省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年第7号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4号文)和《东阿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

1、对象

学校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2、周期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依照县教育局文件精神,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一个周期,以后每五年依次顺延周期时间。继续教育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年度完成的学分量。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目标与要求

1、目标 根据山东省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名师培养”,全面加强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我校职业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2、要求

每个继续教育管理周期内,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干部应完成不少于36学分/学年(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A、B类24学分/学年和我校规定的C、D类12学分/学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总量,且每个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达到相应的最低学分要求。

三、继续教育学分分类: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记为A类学分,每学年达到16学分

2、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记为B类学分每学年最高达到8学分。

3、教科研为C类学分,每学年文化理论课教师达到10学分,实习指导教师达到8学分

4、企业实践为D类学分,每学年实习指导教师达到4学分,文化理论课教师达到2学分 注:各类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内容和分值

(一)A类学分的内容与分值

1、教师培养培训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20学时、10学分(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30学时、15学分(3)参加省级培训的教师,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50学时、25学分(4)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并取得结业证书,最高计60学时、30学分(5)参加远程研修的教师,经考核合格记为,最高计40学时、20学分

(6)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者,每2学时折算1学分(每天按6学时计),最高计60学时,30学分,2、参加全员普通话测试且达到聊城市教育局、聊城市语委《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普及普通话的通知》(聊教字【2010】104号)文件规定的等级,二级乙等计5学分,二级甲等计7学分,一级乙等计9学分,一级甲等计10学分。

3、参加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育创新人物、名师名校长评选,按获奖等次为国家级计8学分、省级计5学分、市级计4学分、县级计3学分。

4、教育学术研讨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参加学习并由组织单位提供学时证明材料,每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折算1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5、教育人事部门组织的创新理论与实践知识培训、教师公共安全知识培训,计6学时、3学分。

(二)B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由师训科根据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情况(考勤、笔记、效果等),对每位教师进行B类学分登记,最高计8学分,最低可计0分。

(三)C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1、校级说课、上课、评课考核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分别计3分、2分、1分,优秀等级比例为20%。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计算。

2、在满足我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下,进行学历提升、技能提升,待领取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计5学分。

3、教学实践

(1)参加教学能手、优质课评选获奖、撰写论文获奖、参与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获奖,按主办单位层次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5、4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学分计,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计。各项以最高标准计,不重复计算。

(2)听取市级及以上专题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每天计1学分,有论文交流发言者,另计2学分。每学年最高计4学分。

(4)教师撰写教学反思与读书笔记,经学校相关部门考核,每2篇计1学分,每学年最高计2学分。

(5)教师承担市、县、校级教育教学专题讲座、教学研究课、送教下乡及担任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凭主办单位证明每学时分别折算2、1、0.5学分。

4、教育教研

(1)承担课题研究,主研人员凭立项文件按国家级、省、市、县、校级每年分别计6、5、4、3、2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项目为子课题者,按同级项目降一个等级计。

(2)撰写论文在报刊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第一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第二、三作者依次递减0.5分;编写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按每章计4学分,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编写,每门计3学分,主编、副主编、参编依次递减0.5分。

5、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凭专利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20、15、10学分。

(四)D类学分的内容和分值

1、进行行业调研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每周计2学分。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者凭过程资料和企业合格鉴定证明每月计4学分。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教师凭过程资料和企业证明每周计2学分。

4、参加学校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凭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按贡献大小分别计2、1学分。

5、参加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攻关或产学研项目研究者凭项目合同计6学分。

6、参加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活动或承接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者每周计1学分。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程序

1、登记

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师训科进行填表登记,师训科审核原始证件后,按学分分类别归类并登记到继续教育学分认定证书上。

2、审核

师训科在每学年10月15日前,完成我校教师上学年的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对该学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的注明“未完成”

3、验证

师训科在每学年10月31前,向县教育局师训站报送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上加盖县教育局公章。

验印结束,该学年的继续教育登记表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继续教育证书有教师本人保存。

六、继续教育学习制度

1、全校教师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

2、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无特殊情况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学习时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3、学习时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并积极发言,课后及时写出学习心得体会,以便在工作中进行经验交流。

4、自学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在完成规定自学内容以外允许自学其它内容。

5、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回校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领导能及时了解上级精神及教改信息,掌握全局、统一安排;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培训总结,为全体教师上一次培训讲座。

6、学校组织学习不参加或学习测试不合格者,将与年度考核挂钩,且不得晋级、评优。

7、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晋级等处分,并在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中进行倒扣相应级别培训赋予的继续教育学分:

(1)根据工作需要,只能由特定专业人员参加培训,该教师拒不参加的;(2)擅自中断培训的;

(3)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运用

1、师训科、教务科、实习科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逐人登记、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核签字后,进行存档。

2、对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的教师,要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公示。

3、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评聘职称的必要条件,达到规定学分者,方可进行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

6.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六

为配合社区、农村等基层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本刊举办了“农村中医适宜技术讲座” (国家I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试题及答题卡在2011年5期杂志上刊登。具体安排如下:

1. 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 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5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照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 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

5. 证书发放: (1) 邮局订户, 本刊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 (2) 通联站个人单独办理, 杂志社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汇总办理的统一挂号邮寄至通联站, 由通联站转发。

6. 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3, 邮编:10006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7. 联系人:张欣李颖;电话及传真:010-67155283

7.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乡村医生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由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学分管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及必修项目的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远程必修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可适当放宽。

3.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乡(镇)卫生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村医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取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有(CN)号的国内刊物 内部刊物

3.科研项目

10-8学分

6-4学分

3-1学分

已批准(或获奖)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或获奖)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类别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 市、厅级课题 9 8 7 6学分 8 7 6 5 4学分 6 5 4 3 2学分

单位课题 4 3 2 1 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3学分,授予参加者1.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1)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2)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3)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

(5)本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6)本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登记和考核

1.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2.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3.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1.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或推广使用电子证书。

2.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使用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按要求发放和管理学分证书;严禁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3.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证书的管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非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由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发放电子学分证书。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开展的Ⅰ类项目均应予以认可。

4.经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不得授予I类学分。

5.规范企业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赞助。遵循“商业赞助不影响学术”的原则,商业赞助不得影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术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商业赞助的交换条件,严禁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干扰。

6.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全国通报、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罚。

五、其他

(一)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办法 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6]第11号)同时废止。

8.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八

(一)本细则为《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适用于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认证、职责、考核及奖惩管理。

(二)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员需要参加“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具备担任本单位继教学分登记、审核等工作的资格。

(三)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业务能力培训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内容包括文件解读、制度学习、档案管理、操作技能等;试卷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命题,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四)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为“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网”颁发的电子证书,包含持证人姓名、照片、所在单位、单位管理账号、个人学分账号、查询二维码等防伪信息。

(五)省继教网根据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证书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管理员所在单位变更时,需要更换资格证书,以便调整相应的管理权限。

(六)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资格。年审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考核管理员工作绩效,包括:(1)完成不少于5个培训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2)项目填报信息规范、完备、准确,符合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要求;(3)能够保质高效完成学分登记、审核工作;(4)不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转让管理权限。

(七)继教学分网络管理员的奖惩办法,遵照学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管理员资格认证制度于2013年9月1日试行,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的学分管理权限、资格需重新确认。

(二)各培训机构、学校的学分登记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学分管理员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填写和审核本单位的学分项目。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均责任到管理员。

(四)原有的单位账号不再用于登分,即不能再临时安排人员使用单位账号。

(五)各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中心学校和省直属学校应设立专门及固定的学分管理员岗位,并计入教师工作量。

(六)各单位(学校)学分管理员未获得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不能开展登记和审核学分工作,需要由本级培训机构或由本级培训机构指定的学校(例如中心校)代为登分。代登分项目同等纳入管理员的年审体系。

(七)每年年底对学分管理员工作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将取消管理资格,需重新参加培训;管理员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本人的账号代为登分,若被核实将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方案

(一)培训内容

1、学分登记的基本内容与标准解读

2、学分管理平台系统的基本功能

3、教师档案信息录入(采集)及要求

4、学分网络登记的操作办法与要求

(二)培训时间与方式

1、每期培训班时间2天。

2、省教培院根据市县、学校的培训对象报送情况,组织市县骨干学分管理员参加省级培训。

3、市县根据本市县学分管理工作需要自行设点培训,省教培院给予专业支持。

(三)考核与颁证

学习结束时,由省继教网组织专家命题,对参训学员学习和掌握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学分登记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

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经费

本项目考核费用含主讲专家工作酬金、培训资料费、考核与证书费、场地费、项目管理费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预算。省级培训由省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列支;市县项目由本市县筹措解决。

(五)有关信息资料

9.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九

“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培训班” (国家I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 01 4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3, 邮编:1 0006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1 0-6 7 1 5 5 2 8 3

10.补办往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篇十

医务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考评执业医师合格的条件之一,并且将来晋级要用的到,和资格证注册有关。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到10分,二类学分达到15到20分。

一类学分授予:

1、卫生部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攻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二类学分授予: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的5到10个学分。

★ 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医学教育年度工作总结

★ 医学教育建筑论文

★ 医学教育国际交流的探讨的论文

★ 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 继续的近义词

★ 继续任职申请书

★ 继续的反义词

★ 卫生院承包合同格式

11.继续教育学分新规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参加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 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学分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

第十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中小学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做 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中小学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一个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60学分的面对面培训,中小学教师面对面培训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结业证书中既有学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四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指导教师的,以及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送教下乡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培训学时数的2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一个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交流轮岗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任教学校统筹安排,人事关系所在学校进行学分登记、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可在次年补修。连续2年无法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可在一个继续教育学分周期内补修,周期内无法完成补修的视同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公需科目培训。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登记。登记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在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登记申请。

(二)学校审查。学校逐一全面审查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情况,依据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的考核成绩、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按照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学分。

(三)管理员登记。学校核实教师个人提交的材料并核定学分后,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所有教师年审学分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各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今后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新政策后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12年6月30日前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的学分继续有效;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参加的培训,未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学分的,按原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在原《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2.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十二

本次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培训班”,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国家I类学分10分) ,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0 15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 3, 邮编:1 0 00 6 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 1 0-6 7 1 5 5 2 8 3

1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篇十三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以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组织管理

1、由医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案。使用医院科教管理平台对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2、我院科教管理平台MES系统由医务科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相关操作培训,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3、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

2、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派科室业务骨干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医院及科室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或专题讲座;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重点科室开展临床科研、撰写专业论文等。医院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给予支持及奖励。

五、继续教育学分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初级师)学分不低于15分(II类),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分,II类学分不少于20分。两类学分不能互补。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按《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原有学分证及学分统计工作将向无纸化管理过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区内外及院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实行刷卡授予学分,一人一卡制。

1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资料 篇十四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九条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

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6.经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成员,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1、2、3、4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7.参加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举办的公开课、研究课、教材辅导、教材分析等教研活动的,每小时折合0.1学分,提供县及县以上教研机构的公开课、研究课、负责教材辅导、分析并写出教研报告的,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8.承担导师带教任务的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签定带教协议,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最高累计4学分;

9.参加编写中小学课程教材已出版或使用的,分别按学校、地方、国家折合3、6、10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

10.教师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或在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4学分,出版专著的记5学分;

1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由批准机关确定学分。

12.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最高累计16学分。

第十三条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内应学满12学分,其中必修课6学分;非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应学满18学分,其中必修课9学分,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应继续参加本周期剩余年限的培训,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不计学

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共同负责,教师进修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继续教育必修课的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配合;选修课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教师任职学校配合,市教育局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项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需考核出勤的继续教育,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项考核资格,该项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教师在培训周期内违反《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之一者,一次举报并查实,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课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一票否决制度。

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习内容、达不到规定学分,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取消其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晋级、评优、奖励、表彰、教师骨干系列评选等资格。

各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达不到98%的,取消该校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评优、奖励和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选拔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脱产(集中)培训对象,未经举办机关批准不参加培训的,在选修课中再加学10学分,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分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分。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教师教育科协调有关单位和科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切块管理的办法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管理,选修课学分由县、校二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市、县两级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建立网上电子档案,根据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及市、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等教育机构和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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