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协商自治章程(共6篇)
1.社区治理协商自治章程 篇一
钱牌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
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名,共7名委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第三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第三节
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2.社区治理协商自治章程 篇二
2016年4月16至17日, “社区协商民主:诚信与合作”研讨会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国内高校的专家学者, 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安徽等近20个省市从事社区管理、业委会工作的实务精英们, 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郑州大学社会管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和北京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 (下简称“和谐中心”) 等单位联合主办,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负责承办。
郑州大学副校长张倩红教授、郑州航空学院人文科学院院长姜运仓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郑州大学社会管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郑志龙教授主持了开幕式。
研讨活动共分四个部分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第一部分为主题演讲。由8位专家学者从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选择、概念、原则以及国际借鉴、具体治理之道、反思与拓展等方面展开演讲。第二部分为观点分享与碰撞, 分设三个会场同时进行, 分别围绕“社区协商民主运行及效率”“社区运行中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多元化治理体制”“社区协同治理”“社区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委托代理”等主题展开。第三部分联谊。由于参会嘉宾不少是来自一线的实务工作者, 大多带着问题而来, 因此主办方安排的联谊活动, 被参会嘉宾自发更换成了实务研讨。第四部分双方论战。围绕“社区开放还是封闭”“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民主”这两个辩题, 与会嘉宾自愿选择主题与自己认可的观点一方, 展开激烈辩论。并由专家学者组成裁判团, 对论战双方的表现进行最终裁决。
此次研讨会, 议程紧凑, 主题前沿, 内容丰盈, 形式灵活, 主办方更在研讨活动前, 收集了与会嘉宾近百篇相关论文集辑成册, 共享给了所有与会嘉宾。在会前与会后, 各路专家还在微信圈中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辩战。
以下为研讨活动精彩实录, 因篇幅所限, 有较大删减, 望读者与嘉宾见谅。
第一部分:主题演讲脑洞大开
时间:2016年4月16日上午
主持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高卫星教授
主讲嘉宾与演讲主题:
人大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毛寿龙教授:自主治理、多中心与协商民主
人大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孙龙教授:民主选举制度的设计与选择
国家行政学院褚松燕教授:城市社区治理:契约、交往与协调
原北京市社科院雷弢研究员: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建勋副教授:托克维尔论乡镇自治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人庆:辅助性原则和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袁方成教授: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新理念、新技术与新路径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樊红敏教授:城镇化背景下城市社区建设模式的反思与拓展
毛寿龙:
协商民主意味着不是投票的民主, 而是通过协商实现民主。协商民主一是单中心的协商民主, 二是多中心的协商民主。
单中心的协商民主, 如科学主义、理性主义、个人主义, 都是个人的内在的协商民主。统计的协商民主, 是用统计方法协调和平衡样本量的想法和利益, 集中其思考能力, 也是单中心协商民主的方法。投票民主, 是统计方法的一种全面运用。不过, 没有用科学方法, 而是用单一指标数据的方法, 本质上也是单中心的方法。比如总统选举, 选举过程也是单中心民主的塑造过程, 协商在选举过程中发生。
单中心的辅助性协商, 比如七八个人辅助性分工负责, 自己协商, 辅助中心的人物。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核心会议、组阁成立的内阁会议等, 均属此类。单中心大范围协商是为了利益和意见的一定范围的平衡, 如全体党委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 十七八个人, 到几十个人甚至一百多人的协商等。
多中心的协商, 首先是一个权利的配置。每一个人, 对自己的事情有内在思考的权利, 而且外在只能辅助性协商, 而不具有强制的内涵。其次是公共事务的权利范围的确定。小区的公共事务, 哪些是公共事务, 哪些是私人事务, 需要区分清楚。属于小区的公共事务, 小区有权利内在协商, 外在只有建议权, 而且这是一种权利, 而不是权力。第三, 协商的权力结构, 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上消除一人治理的倾向。
适度规模的协商很重要。大规模的协商, 等于没有协商;过小规模的协商, 也不是协商;两者之间, 需要有一个中间地带。协商没有水平, 没有集中, 没有结果, 经常变化, 那就等于没有协商, 因此还需要有协商的能力。
小规模协商应从封闭到开放。协商民主, 倾向于封闭性。封闭, 意味着不自由, 而且往往导致更大的问题。特小规模的协商民主, 会导致特小规模的寡头制, 特大规模的协商民主, 也会导致小型组织的寡头制。从封闭到开放, 协商组织的任期制非常重要。封闭保持连续性, 开放保持流动性。任期制、限任制都很重要。特定议题的开放性, 决策过程的开放性, 议题的公共舆论, 议题的科学研究机制等等, 公共领域的存在很重要。流动性的力量, 要来自外围的个人, 来自个人权利的激活与运作。如投票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被选举权、问责权等等。
小规模协商应从专制到民主。小规模协商, 具有内在的专制倾向。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 都可能是独裁体制, 使用方法的内在逻辑可能是一样的。因此, 从真正的专制到真正的民主, 需要强化个人的权利, 以人为本, 而不是解决问题优先、稳定优先、治理水平优先。个人自由和权利, 是真正的民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社区协商民主, 涉及物理的封闭性与开放性以及权利的封闭性与开放性。社区目前是封闭性的, 尤其是商业小区。围墙的封闭性, 使得小区很多事情不为人知, 因此, 小区的开放性很重要。一是对政府的开放性和与政府的合作机制, 二是和市场的开放性与市场的合作。比如, 小区交通的开放, 拆墙或者开门, 治理单位的大或者小的调整, 熟人化的流动性等等。另外, 还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的权利界定等。
社区协商民主的权力结构的封闭性与开放性。以下几点情况, 都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专制。比如小区的规模大, 小区治理的框架不合理, 小区的文化冷漠和热情共存, 协商机制的缺乏, 小区的散在性, 等等。因此, 社区协商民主的核心是选举和协商能力以及制度规则的进步。
社区协商民主的权力结构和运作的多中心设计。全体业主大会从实体的不可能到网络的可能性, 形成一个网络的公共领域。大的小区, 可以采用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适当的代表名额, 一个单元一个楼, 和其他名额分配模式。对于有历史的小区, 可以为有经验的积极的业主设计长老院, 因为他们了解小区历史, 可以为后面的服务者提供咨询, 或者有一定的否决权、被否决权给代表大会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委员会, 也可以对业主代表大会有一定的否决权 (可以被业主代表大会否决) 。同时, 要细化议事规则, 慎重选择主持人, 定好议事日程, 如何讨论、表决等, 一事一议, 公开透明。政府代表、社区代表、周边小区列席代表以及业主都可以旁听。
从一人之治, 到众人之治, 是民主和文明的进步。社区协商民主, 对于社区很重要, 关键是要有适当的权利结构和权力结构的支撑。
孙龙:
业委会选举的制度困境有五大类, 一是规模困境:国内有些小区规模过大。二是信任困境:新建小区, 缺乏信息沟通和信任, 选举程序过于复杂, 不够简单明确。三是程序困境:复杂、不专业而且缺乏足够权威和公信力的选举程序。四是成本困境:选举持续时间过长, 组织成本过高, 却由志愿者和准志愿者承担组织。履职困境: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与业主之间联系不明确, 业主缺乏有效的问责手段和监督机制。
建议权威部门重新解释过半原则。过半业主和过半面积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选举即为有效。同时, 引入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依据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划分选区, 一个选区产生一位业主委员会委员, 相对多数决制, 如果出现缺额, 该选区补选即可。完善业委会选举流程, 增强专业性。筹备组成员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明确设立选举日, 建立选举观察和监督制度。
雷弢:
协商与民主是两个概念, 协商的形式、过程和结果可能是民主的, 也可能是不民主的。为什么要协商?以社区为例, 在房改之前, 当社区只有代表政府的社区会和居民两大主体时, 虽说居委会是法定的群众自治组织, 但在一元化的行政体制中, 居委会代行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只是行政权力的延伸, 所以很多社区公众事务就由上级领导决定了或组织上为民做主了。很多事情不需要协商。但自从住宅商品化以后, 社区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 如业主、租户、物业公司、街道社区居委会、人防办等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之间或同一主体内在决定公共事务时发生了矛盾冲突, 就要坐下来谈判和商量, 这种协商只能是平等协商、民主协商, 而再不能用强制和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解决。协商不成, 再付诸法律解决。
协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求得共识, 达成共和的结果。协商不是为了民主, 民主在这里也同样是手段。同样, 作为一种民主程序、机制和手段, 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克服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 它一是让民主的主体获得民主参与和实践的空间, 二是让民主能够产生更好的政治产品, 避免民主的非理性化结果。它鼓励人们的普通参与, 要求各参与方有平衡的权利和机会去表达他们的诉求和利益, 它需要信息的透明公开, 需要参与者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 既需要说理、举证和质询, 也需要理解、包容和妥协。协商民主以取得共识为目标, 以共赢为导向, 而这些民主的诸要素恰恰是我国基层长期以来所欠缺的, 所不习惯的。
基于此, 我主张在社区治理中使用民主协商的概念。民主协商, 就是用民主的方式去协商, 这样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强调以民主的方式协商, 就包括了尊重社区每位公民或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给予少数人充分的意见表达机会, 最终按照多数人而不是上级组织或个别领导的意见, 形成公约、决议、协议或计划方案。
李人庆:
社会治理从根本上来说, 是一个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建构的问题。这里面最核心的是建构其运行和组织所遵循的基本元规则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空间是按照什么理念来建构和管理人类群体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秩序问题的?它将构成我们所有讨论和研究社会合作与秩序的前提。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 它都决定着你的制度空间、组织逻辑和行为规范。
什么是辅助性原则?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人既是社会的渊源, 亦是社会的目的, 因而具有优先性;二、个人只有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所有的社区才能得以发展, 因而, 各种社会关系和社区必须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必需的条件;三、根据同样的道理, 上位社区必须为下位社区提供同样的条件;四、各层级都应提倡各自的责任感;五、在各层级及各种规模的能力分配方面, 辅助原则起调整的作用。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去行政化”过程就是恢复辅助性原则的过程。
辅助性原则是社区治理可操作性民主的现实可行路径。社区自治民主协商如何可能?个体和小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协商, 如何在实现和保护个体居民利益的前提下, 实现公共利益和最大化是摆在基层民主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辅助原则要求自治单位能够从分散的状态达成复合共治的态势, 从而实现宜统宜分、统分结合的治理格局, 进而建立基层优先、社会自治、国家辅助、复合共治的多元互济社会。
辅助性原则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元规则, 它对社区基层治理和民主协商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价值。辅助性原则对于促进社区参与式民主协商的制度形成, 在指导社区发展实践上, 也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指南。
袁方成:
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之道, 要有新理念、新技术与新路径。
新理念, 就是要有社区是居民的意识, 从替民做主到让民做主。这包括:需求要让居民表达, 问题要让居民讨论, 事务要让居民参与, 效果要让居民评价。政府要从“我决定, 你执行”, 引导居民向“你决定, 你执行”转变;从“我组织、你参加”引导到“你组织, 你参与”, 把决定权、行动权交给居民。
新技术, 就是要建立起参与式治理技术体系。引导居民参与的技术, 包括参与式需求调查技术、绩效评估技术、冲突调解技术、社区问题诊断技术、互助类社区孵化技术、志愿类社团孵化技术、治理类社团孵化技术等。
新路径, 就是要在居民参与中发现社区需求, 在民主协商中确定服务项目, 在项目执行中培育社区社团, 在组织协调中和谐社区关系。
新流程, 针对微问题, 面向微群体, 运用微技术, 建立微组织, 创新微机制, 开发微资源, 实现微治理。
第二部分:观点盛宴密集分享
时间:2016年4月16日下午
(因参与分享观点的嘉宾有四十余人之多, 此部分记者只选取其中几位嘉宾的精彩观点呈现, 更多精彩我们会在以后刊物中陆续分享给读者。)
罗依平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
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协商决策模式构建研究
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协商决策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协商主体偏向精英化;二是各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决策的意识不强;三是协商决策的制度化建设滞后;四是协商决策的技术化程度不足。
构建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协商决策模式的主要途径:一是扩大城市社区居民在公共事务协商决策中的比重, 完善协商智力结构;二是增强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协商决策主体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强化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协商决策模式的制度化建设。
陈幽泓 (人大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和谐中心主任) :
自主治理中的数字逻辑:少数与多数
在中国社会自主治理的实践中, 目前业主大会制度中的多数决策规则的实施, 遭遇一种被称为“翻烙饼”的独特现象, 特别需要我们反思。在社区民主决策中的“翻烙饼”现象, 使民主权利的行使失去了意义。对此, 我们特别需要从民情的角度予以考虑, 如果我们在投票中既不能服从多数, 也不能信守自己的立场, 实质就是失去了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个人的独立意志, 失去了作为人的尊严, 如此, 我们还配享有民主吗?
朱宪辰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
满意度可以作为合伙购买之服务的签约履约标准吗?
将客户满意度指标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签约履约标准, 有以下问题:一、小区是私人共有财产, 对外购买服务的主体应为一个整体组织, 国内就是指业主大会。二、以满意度指标为是否续聘物业公司的操作方式, 会导致满意度评价替代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投票决策, 有违物权法和国务院条例, 若把满意度调查设计操作成选择投票, 那么甲方就完全没有必要采用立足于乙方内部管理的这个满意度调查方式。三、若以年度满意度指标未达到60%作为提前解聘条例进行操作, 则存在“同意继续购买本企业服务的业主过半, 却被少数业主作出无效决定”的嫌疑。四、满意与否是事后评价, 购买使用已经完成, 故应与履约无关。五、满意度是基于乙方企业组织内部管理设置的指标, 不具有甲乙双方验货标准的作用。六、将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的客户满意评价作为履约标准, 徒增合同执行的纠纷争议。七、用即期的、主观的满意度指标作为物业服务履约标准, 不利于设备设施使用寿命。
侯进祥 (山西朔州市业主联合会会长) :
建立城市业主联合会的思考
2016年3月, 由75名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小区业主, 正式发起组建朔州市业主联合会, 3月21日, 经市民政局正式批准登记。朔州市业主联合会的成立, 在顶层设计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并在章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性质上, 是由朔州市辖区内的自然人业主依法成立的区域性业主组织 (业主委员会) 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在业务范围和职能上, 一是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政策, 提升业主权利义务意识;二是制定业主自律与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 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三是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组织业主评选“业主满意物业”;四是接受业主代表或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 提供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物业招标、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等服务;五是接受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与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及其主要部门、物业行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六是受托承担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委托的其他工作。这样设计的出发点, 是试图依托社区便民平台, 通过业主联合会的作用, 从根本上解决业主委员会组建难、运行难、维权难与服务难的问题。
方竹兰 (人大经济学院教授) :
关于地方政府如何组织业主自主治理的思考
从全国范围看, 现阶段社区管理模式是以街道办事处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管理, 这种管理形式导致街道办事处疲于应付大量事务性工作, 弱化了其本该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能, 又造成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缺位与错位。长此以往不利于培育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多元化共建主体。从政府体制的系列看, 街道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 而从业主自治的需要看, 街道又是社区自治的协调者和引导者, 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任务日益繁重, 街道经济发展、社区服务管理、安全生产、边区稳定维护等职能在不断增加, 而街道权限与责任之间却几乎维持原状, 使许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街道办事处事多、责大, 责权不匹配。如, 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后, 街道与建委、房管等业务主管部门存在管理、审批环节相互脱节, 出现了部门管事、街道干活, 或者部门审批、街道管理的情况, 物业公司的进驻、资质审核备案、服务考核等环节均与街道无关, 但小区物业管理出现问题难以处理时街道不得不全盘兜底, 造成大量纠纷难以解决, 街道无相关措施制约物业企业、开发商等, 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不顺造成社区管理功能受到制约和发展。更严重的是, 街道与居委会固守于原来的行政职能, 就可能直接阻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 对业主自主治理、协商民主机制等很难接受。当前情况下, 街道成为加强城市基层治理体制创新的主力军, 应该立足于完善现有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 着眼于转变职能、明晰职责, 强化服务, 理顺关系、整合机构、指导并充分发挥社区自治。
第三部分:实务碰撞良策共商
时间:2016年4月16日晚
主持人:“深透社”理事长范国振
经过一天密集的脑力大冲撞, 主办方原本设计的晚间联谊活动, 被意犹未尽的参会嘉宾们临时改换成了实务研讨会。已八十高龄的“深透社”理事长、深圳南天一花园的业委会主任范国振应主办方邀请作为主持。在两个多小时的讨论中, 全国各地二十多位战斗在一线的业委会主任、委员与代表, 提出了各自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这些问题涉及审计、财务监督、电梯事故及改造、房屋设备维护等等。在讨论中, 河南洛阳一位由武警担任的业委会主任, 在介绍他们业委会工作经验时, 不时赢得全场的掌声。地下车库的归属也是自主研讨中受到大家特别关注的。有些参会者, 干脆直接提出问题, 请教在场实务专家解决方案。这种实务碰撞、良策共商的氛围, 一直持续到深夜时分。
第四部分:论战前沿高下难分
时间:2016年4月17日上午
主持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人庆人大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和谐中心主任陈幽泓
辩题一:社区开放好还是封闭好?
封闭
邵里庭 (和谐中心研究员, 业主物业工作室主任) :
首先, 我持封闭观点。开放观点的理论依据是西方国际提倡的街区理念, 对这种“街区”的理念的辨据正方只喊名词不做解读, 很难避免“误导”之嫌, 事实上, 我对“街区”问题做了一些小功课。
“街区”——BLOCK街区是一个楼盘开放的设计理念。是5个单词的缩写:B——商业, L——休闲, O——开放, C——人群, K——亲和。其主旨是用“五位一体”的规划理念组合一种新的居住和生活模式, 而非通常意义上的“社区”“小区”概念。
“街区制”是城市建设布局的一种形式, 它的特点是在城市规划的道路边上建设房, 且不设围墙, 土地私有的国家和我国改革开放早期大多采用这一方式。它的优点是可以增加公共道路和路网密度, 缺点是居住楼下车流增加, 增加老人小孩安全隐患和居住噪音, 降低居住的舒适度和生活品质。
鉴于人类居住须以“宜居”为主, 在街区制造成的“不宜居”未能得以有效的解决之前, 以“拆”为导向的传统行政式地推行街区制是不可行的, 目前对小区、社区而言, 还是维持封闭为上策。
我想表达的第二个观点是:推行“街区制”不是绝对的惟一的上策。
街区制起源于国际现代建筑协会1933年8月制定的《雅典宪章》, 通过于1977年利马国际城市规划师的《马丘比丘》宪章。基本属于建筑规划内的一个尚在讨论、研究、实践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街区制当作一帖包治社会百病的“全能药”显然是误释。就以被奉为街区典范的美国第五大道而言, 它已成为美国贫富悬差之一的典范。韩国住宅区分两大类, 对独栋住区实施街区制, 对公寓小区实施封闭式。俄罗斯实施封闭大院和街区制共存, 重点是开放政府机关单位和学校, 2004年又恢复了围墙。印度多数城市布局是街区制, 由于公共服务跟不上, 街区脏乱差。尽管新德里街区制建设号称亚洲第一, 但同时也是亚洲交通堵塞第一。
鉴于以上资料可见推行街区制有利有弊, 如果用药到病除、百发百中、众口一词、一哄而上的方式推行街区制, 即使是好事, 也必然会走向反面!
我想表达的第三个观点是:推行街区制要适合“中国特色”!
西方推行街区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的, 属于房、地私有一体化性质。而我国的特点是“房、地”所有二元分流性质, 即“地”是国家的, 房是私有的。是通过支付土地转让费方式取得了在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基础上构建的属私有权的房屋资产。由此而产生的权属管理, 本身就带有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管理”与群体所有的“共同管理”的“共”与“分”重叠与交叉的客观矛盾。这就决定了“拆”与“围”, “街”与“区”, “开”与“封”, “通”与“禁”等等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居民业主的充分协商, 求同存异。即使在所谓的街区制“先进”国家——美国推行街区制都规定了“小区是否开放、业主投票决定”的宗旨, 那么在国家提倡“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更要充分体现和严格推行“充分协商”, 这就是我坚持目前维持封闭的出发点。
另外, 我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份数据资料, 作为我封闭意见的佐证:
住宅小区不再封闭, 大院要打开, 你支持吗?
1、住宅小区不再封闭, 大院要打开, 你支持吗?
2、封闭小区逐步打开之后, 你最担心什么?
3、封闭小区逐步打开以后, 业主是否该获赔?
林金涛 (温州星河物业总经理) :
在开放街区的过程中, 会遇到种种挑战。比如, 公权力是否会越位, 在物权自主的小区使用强力开门?物业服务企业会否随大门打开后被隐退或替代?在安全感缺失的社会, 小区业主的安全如何保障?打开后, 我们会发现, 政府管理部门的缺位会加大引发开放式小区管理服务的困难与无序。因此, 小区开门并不是我们应担心的事, 我们要担心的是, 开门后的公共服务是否不会缺位, 开门后的公共服务是否更能到位, 这才是最大的考验。
梁晓东 (深圳品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资深物业人) :
物业管理决定生活方式, 两千年前, 中国齐鲁之地的孔子即有“堕三都”的论争, 两千年后, 这个课题在这次高规格的研讨会上再次出现辩难。作为支持封闭的一方, 我们反对的绝不是“开放社区”本身, 而是在“打开社区”的阐述中, 与表面上的良好愿望而根本相背离的一些东西。
一、小区“开放”涉及的启蒙问题。建国以来中国民间自治的观念匮乏, 许多人希冀用公权力解决私权问题, 不可取。其实业主们的真实问题并不是“如何管理他人”或者“中央文件对与错”, 又或者“该不该拆墙”, 而是“如何凭借自己的参与来对和自己有关的共同事务做出决策”。
二、小区“开放”涉及的分配问题。对现阶段弱势群体的不同形式:即物业服务人员和道路清洁工做比较, 无疑前者因为有业主和社区的缘故, 能够与社会其他阶层发生沟通和互动, “拆墙”对这个行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实, 真正需要拆除的墙并不是社区与外部街道, 而是物业管理者、社会弱势群体与以业主为代表的“既得利益者”之间。
三、小区“开放”涉及的社会公共产品问题。万物皆媒介, 物业管理是一种媒介, 政府也是一种媒介, 人们通过物业管理或者政府来保护自身的财产, 目的是生活得更加美好, 当前封闭小区为多种形式的社区协商民主尝试、社区形态的多样性提供了可能, 封闭围墙, 恰恰促进了社会自治。
涉及新建小区的规划似乎不在讨论之列, 但是“拆围墙”及其所引发的联想则难免令人注目。
开放
郭卫健 (北京上地西里业委会主任委员) :
中国的住宅小区规模大、事务多, 其治理任务已经超出了业主的自我管理能力。需要反其道而治之, 即通过缩小规模、减少管理事务来化解。从小区业主自我治理能力不适应小区规模这种现实来看, 按照物权法, 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 打开住宅小区, 将楼宇之外的共有物业和管理事务, 如地下污水管网、绿化、地面停车设施、保安、保洁及共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以合理方式和公允价格转换出去, 成为第三方服务或是所在地区的公共服务, 业主只负责独立楼宇的管理, 这是住宅小区自我治理的一条可行之路。
陈剑军 (和谐中心研究员) :
街区制, 不是拆围墙, 业主自治的精英们要解放思想, 充分解放思想, 要认识到街区制, 是在更大范围扎实自主治理, 更大区域更大空间鼓励自主治理, 是在更多领域鼓励业主和居民参与。更多的小区治理精英将迎来更大范围更大区域更多门类的治理才华展现的通路。开放心灵, 解放思想, 深入研究街区治理, 研究街区制。
王荷 (蓝钻物业董事长) :
首先声明, 我是坚定的开放派, 支持社区的开放。但这个开放是有条件的, 即在遵循法制和尊重业主权利的基础上的开放, 也就是说, 如果业主大会同意开放, 那拆围墙就没有任何问题。
不管有没有前提条件, 开放是一个趋势, 是未来城市居住环境改变的必然发展方向。
大家都知道, 人类是一种群居动物, 而封闭式商品住宅将人与社会人为地割裂开来, 不符合人的群体性本能。这种居住方式, 还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 包括从熟人社区向陌生社区转变, 让人们越来越冷漠, 增加了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 可以说, 现在很多的社会问题都能从封闭居住方式中找到根源。
关于开放与封闭, 这个话题与我们今天在座诸位距离有些远, 我们在座的, 大多都是关注物业管理的, 我想从物业管理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下看法。
物业管理诞生至今已经35年了, 正是因为有了封闭式居住小区这种外在的建筑形式, 才决定了现在的物业管理的形式。社区形态决定了管理形态。但大家也都知道, 已经存在了35年的物业管理, 并没有获得业主的认可, 反而是业主对物业管理越来越不满, 时至今日, 可以说, 全国90%以上甚至95%的业主, 对物业管理是不满意的。这个结果说明了什么, 说明运行了35年的物业管理模式是存在问题的, 而这个问题的存在是与封闭式管理密切相关的。
前面有人发言说到封闭社区是出于安全的考虑, 其实, 开放社区之后, 从对整个社区的安全状况的关注, 转移到对一栋楼的关注, 只要把住一个楼栋门, 安全问题反而更容易解决。而且这种关注转移甚至能够具体到每一户业主家中。
在这里, 我支持的开放, 除了表面上的开放, 也就是拆围墙之外, 更主要的是社区文化的开放, 社区管理的开放, 也即内因的开放。现在的基本模式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的模式, 这样的模式太单一, 实践证明也存在很多的毛病, 其病根就在于, 社区治理的权力集中在了极少数人手中;这少数人既包括被全体业主所雇佣的物业公司, 也包括被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委会。对社区治理而言, 必须真正地将管理社区的权力交给全体业主, 而不是交给一部分人。由全体业主共同决策管理社区, 用一句话描述就是“一切权力归业主”。
当社区的管理开放之后, 就不只有物业公司管理这样一种方式了, 还会有多种模式共存, 包括职业经理人模式、业主自主管理模式、信托管理模式, 还有我创立的蓝钻生活模式, 以及丽娜模式, 等等, 业主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和选择余地。
“一切权力归业主”, 不仅是以业主大会作为主体而不是以业委会作为主体, 而且还要将部分甚至全部权力交给社会专业力量代为行使。开放社区的根本还在于建立一个开放的制度。各种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 以及制度的建设, 能够保证社区治理走上符合政府预期的轨道。
因此, 一切权力归业主, 才能够最终解决当今社区治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是治本的良策与妙方。
范国振 (“深透社”理事长、深圳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 :
中央文件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的利用”。
我们民间人士为此展开热烈的讨论, 引经据典, 从希腊到纽约, 从故宫、长城到现代豪宅别墅, 大家推崇的街区典范的纽约、曼哈顿、许多高级和普通公寓都是临街、没有围墙和前院的, 直接进入大楼。但我也发现同样地处曼哈顿的孔子大厦公寓大厦北面临街开放, 但南面与街道有十米空地, 便于设置栏杆、留出空地作为大厦业主私有休闲空地。纽约长岛的单幢住宅楼相距约十米相互间用树丛小道作为分隔标志, 但近日新建的单幢住宅楼群却用白色塑料板围墙封闭。国外的街区制已有上百年历史, 也结合各自具体情况而异。国内许多封闭的住宅小区, 如果内部没有交通微循环的道路, 或处于偏远郊区, 就谈不上“拆墙”。即使打开封闭有利交通微循环的小区, 也要考虑治安、私有小区的共有设置的补偿问题, 这笔费用不菲, 政府还要增加警察、环卫工人、城管绿化和小区道路设置维护……这将是笔巨大的开支, 所以我相信政府也不会轻易“一刀切”简单处理。
辩题二:业主自治中, 采用直接民主好还是代议制民主好?
直接民主
胥天书 (小区事务志愿者) :
我的观点是赞成直接民主, 水聚成海, 走可持续健康建设小区之路。
1、民主意识。业主大会采用直接民主是尊重人权、尊重物权的体现, 是一种最先进最科学的民主形式, 而代议制是一种割裂物权的制度。实际操作中, 代议制往往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 长期下去, 必将损坏业主自治基础, 让业主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意识逐步瓦解。
2、法治基础。在采取业主大会直接民主的过程中, 需要传播物权法、物业条例等法规, 逐步树立业主的法律意识, 为业主自治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 有利于建立业主自治的人力资源基础和法治氛围。
3、公益资源。直接民主让业主从关心到参与家园建设, 培养了业主的公益精神和建设热情。这对和谐社区构建很有帮助, 同时, 在将来参与报名业委会或楼栋业主代表等公益岗位的人选才会更多。“不积硅步, 无以致千里”, 不一点一滴凝聚更多业主公益意识, 将来如何可持续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代议制是一种“偷懒”行为, 现在偷懒, 将来公益资源越来越少, 公益资源必将耗尽!
4、防止腐败和被操控。直接民主有利于监督业主组织如业委会, 防止腐败产生, 遏止腐败渗透到物业管理领域, 给小区一方干净的家园。间接民主容易被操纵, 部分人员容易被利益侵蚀, 进而小区变成乱破差。
5、有利于物业管理。因为业主参与意识提高了, 会自觉维护美好家园, 一方面便于监督物业公司提高管理;另一方面较大比例提高业主素质, 物业公司工作难度也降低了。
代议制方认为, 现在业主参与度低, 业主组织初步发展阶段, 不适合搞直接民主。我的观点:现在全国物业矛盾空前剧烈, 业主满意度普遍很低, 各城市第三方组织、业委会协会 (筹) 已经建立不少, 有的甚至已经长达9年, 已经是时候了。现在不开启直接民主, 只怕小区在5年后, 业主组织和环境裹足不前或变得更差, 挽救该小区需要更大的资金或者无可救药。
代议制方认为直接民主只适合小商品房小区, 大的商品房小区无法操作。我认为, 大的商品房小区不是问题, 解决有三个思路:思路一, 可以搞业委会下属分委会, 分委会有一定的独立权, 分而治之;思路二, 进行标准化模式复制;思路三, 采用信息化工具如网上信息公开和投票, 目前我已经参与研发出这样一套系统, 很先进, 极大地减轻了业委会的工作量。
汤秋明 (深圳阳光海景豪苑业委会主任) :
我们要明确社区治理民主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幸福安全, 社区治理要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都要围绕着目的来选择。民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 不要拘泥于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 在法律范围内其他好的经验和方法也可以尝试。社区治理比较适合直接民主, 对于超大小区可以吸收代议制的优点, 包括建设楼层、楼栋负责人架构, 建设积极志愿者协商团体, 使用微信QQ科技手段等。社区治理采用代议制, 运作流程过于复杂, 对于业主参与此同时程序不足和缺乏民主传统的小区效率不高, 难度太大。目前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均明确了相当于直接民主的流程、方法, 代议制基本还是空白, 要形成模式有一定的困难, 鼓励探索。
代议制民主
凌德庆 (合肥业主论坛发起人) :
我支持大中型住宅区 (800户以上) 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理由如下:
一、长期计划经济公有制住宅分配制习惯思维使多数业主不太明白现代化社区私人物权治理的基本常识, 少数积极热心参与公共事务的业主处境不妙, 更加深了他们对积极参与的畏惧。
二、业主代表大会制并没有剥夺一般业主的参与权, 只是参与方式的不同。其授予业主代表的权限、内容和时间完全可以事前确定, 无须担忧授权后失控。
三、商品房社区在中国大面积发展毕竟才十几年, 很多法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确定是否有效和合理, 目前全国各地平均成立的业主组织只占到应该成立的20%, 基本都是业主大会制, 但其中也只有20%左右能正常运转, 如此说明当下以大中型小区占相当比例的大陆商品房社区采用业主大会制不太符合普遍性现状。两种业主组织设立形式, 一种被事实证明效果不佳, 那么另外一种没有广泛采用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完全可以加大采用力度, 让实践来比较谁优谁劣。
吕岩 (和谐中心生态委员会主任、研究员) :
在社区业主组织构建方面, 超过150户业主的小区, 就应当建立比较复杂和完善的议事规则。代议制民主就是比较复杂的规则, 适合比较大的社区。
现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禁止代议制。而是交给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制定本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这些规章被视为小区“宪法”。根据小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 全体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可决定是选举"大业委会"还是人数少的"小业委会", 并向这个"代议"组织让渡一部分业主权力。
从全国看, 业主委员会无论大小在实质上都是代议性组织, 而不是直接民主的产物。如, 业委会主任, 不是由业主选民一人一票直选产生的, 而是由委员们代议推选产生的, 这几个委员也有权罢免业委会主任。这是典型的代议制特征。
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多少人组成, 这个《物权法》里并没有限制, 但是有些地方法规和有些政策、指导规则做了限制, 比如说7人、9人以下或11人以下, 这是我认为应该突破的, 因为对于一个比较大的小区, 业主委员会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员组成。这样就能产生一个真正的代议制机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既然是执行机构, 就应该有个执行的效率, 如果人数比较多, 好像不便于有行动力, 这是很多人认为业委会规模不能太大的考虑。
其实这就带来一个问题, 比如一个小区有5000个业主和一个小区只有500个业主, 显然这个业委会都由7个人组成, 工作量是大大不同的, 很多复杂的事情, 你能代表那么多业主的利益吗?能代表社区复杂问题的智慧的解决方案吗?显然人数少了是不行的。如果你的小区有1万个业主, 还是5到7个委员就行了吗?
所以我们主张大家解放思想, 应该不限制业委会成员的组成人数, 由这个小区的议事规则去规定, 其实《物权法》就是这个意思, 如果这样规定之后, 你选举出一个大业委会, 比如选举出一个30人左右组成的业委会, 你就要为这个业委会的运行制定出规则, 这样形成了一个真正的代议制机构, 你再选出5个左右的执行委员, 其余的, 就是这个小区的理事会成员, 这样一个代议制机构就产生了。
理事怎么产生呢?可以由小区根据居住的楼或区划, 来分片选出代表, 由代表再推选出他们的理事, 组成理事会, 或大业委会。这个大业委会再推选产生出执行委员, 大业委会有罢免这些执行委员的权利, 选出以后再公示给业主, 看看他们能否获得全体业主的批准, 这样才能产生一个有权威性、有工作能力、有代议特征的比较完善的业主自治组织机构。
跟业委会组织最贴近的组织是居民委员会, 全国99%以上的小区都是用居民小组代表代议的方式, 来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同时决定这个社区的重大事项, 都是由居民小组代表代议居民公共事务的, 所以它也是基层居民自治组织,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 而且是实行了很多年的, 所以对我们的业主组织不应该有过多限制。
我的结论是代议制下的组织, 是一个建设性的社会组织, 因为有很多矛盾很多事情通过代议辩论的办法, 可以把一些情绪一些问题摆平。
现场观众
金鑫 (上海杨浦区三湘世纪花园小区业委会主任) :
3.社区治理协商自治章程 篇三
社区是城市社会的细胞,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是党和政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础,也是城市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衔接点和结合部。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可以概括为民主自治、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和民意表达六大方面。社区居委会所具有的这六大职能是社区功能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五“民”:
一是“民治”。社区具有民主自治的地位,是社会自我管理的最基本单元。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制度,健全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社区居委会的法人地位,建立与社区体制相适应的社区自治财务制度,设立独立的银行帐户,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物业组织的监督制约制度,有效地维护居民利益。
二是“民权”。社区具有民主自治的权力,社区居民有权管理本社区公共事务。这就需要进一步划分政府与社区的职责,剥离社区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实现社区权力的回归。主要包括以下十项权利: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社区管理权、财务自主权、依法协管权、拒绝摊派权、监督权、协调权、知情权和质询权。
三是“民主”。社区应有相应的民主自治组织,有能够把“民治”、“民权”落到实处的具体程序、形式和机制。这就需要进一步建立社区自治的运作机制,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制定《社区自治章程》,规范社区选举办法,严格选举程序,扩大对社区居民代表、居委会成员、党委委员进行海推直选的试点范围,对包括下沉到社区的职能部门、街道的社区工作者实行民选、民聘、民用。
四是“民意”。社区应有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这就需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考核街道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度,社区根据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对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考核评议的结果要作为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考评工作人员以及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参与社区事务的机制,在做出决策之前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
五是“民生”。社区有整合全社区资源的功能,为居民提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特困群体服务。运用民主自治机制,促进驻区单位的内部设施向社会和居民开放;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提升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加大社区投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搞好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文化建设,使广大居民享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
社区功能的实现需要一个科学的社区治理结构。朝阳区围绕社区建设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社区为重点,以强化社区自我管理能力为核心,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服务组织,着力构建党组织政治优势充分发挥、政府管理深入到位、社区自治功能不断完善,并能够对政府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社区治理新模式,不少街道、社区纷纷加大了社区建设力度,在推动社区自治、政府管理职能下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创建新型社区治理模式提供了现实的社会基础。
二、社区新型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机制
(一)建立社区新型治理结构的主要思路
以“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为核心,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整合资源、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社区党委及居委会、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积极培植联系紧密、分工明确、功能耦合的社区党建体系、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自治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以党建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以服务为纽带,以社会参与为主体,建立起政府管理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分工合作、互为补充、有机结合,既保证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到社区,又不断推进社区自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建立融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于一体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各方面工作。
(二)强化社区党委核心作用,构建新型的社区党建体系
党建体系由社区党委、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分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组成。社区党委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通过社区党委书记兼任社区事务代办站主任、居委会副主任、议事委员会副主任的机制,领导、组织、协调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组织,保证社区党委在社区发展与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建立社区党委会议制度,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党委副书记,吸收居委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基层支部书记、行政管理进社区单位等党员代表为社区党委委员,构建社区大党委工作格局。建立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分会,完善社区党建工作网络。以社区党委为切入点,加强与驻区单位的组织协调,整合社区党组织资源,构建区域性党建工作网络体系,紧紧围绕社区民主自治,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强化党建功能。
(三)强化居委会自治功能,构建新型的社区自治体系
自治体系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居委会、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全体社区成员行使社区自治权,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区工作负有综合管理、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其成员由社区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社区议事委员会是社区决策的参谋和监督机构,由居民协商推荐产生。议事委员会委员由驻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驻区单位代表、专业工作者等组成。业主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和监督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既代表居民行使对社区工作的议事职能,又代表业主行使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职能。
(四)组建社区事务代办站,构建新型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
由社区党委主要成员、街道机关联系社区的干部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及居委会主要成员组建社区事务代办站,由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是社区层面贯彻落实政府各个部门行政管理任务、分流居委会行政职能的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说,代办站就是政府下伸到社区的“腿”。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代办站依法履行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成政府交办的行政性事务,通过整合社区党建体系、社区自治体系和社区中介服务组织来为群众提供服务,协调管理社区公共事务;通过代办居民事务,变管理为服务,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通过代办居民事务,了解民情,实现党和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的沟通、协调、互动,在支持和保护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加强党对社区的领导,有效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下移。
(五)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构建新型的社区社会服务体系
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和现有条件,我们要重点培育四类中介组织:一是街道或街道以上层面的中介组织延伸到社区的分支机构,如职业介绍所、职业技术服务中心、劳务市场、社会保障事务所、房屋交易市场、律师事务所、调查统计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民事调解中心、社区计划生育宣传中心、社区文体中心、环卫所、绿化站、物业管理公司等;二是社区活动类中介组织,如养花协会、钓鱼协会、摄影协会、读书会、秧歌队等;三是社区权益类中介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老年人协会、妇女协会、残疾人协会、外来务工者协会等;四是社区服务类中介组织,如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互助组等。政府通过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委托代管、招标投标等方式,使社区中介组织承担起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性、技术性事务,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承接载体。
三、社区治理结构中的五大关系
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民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
(一)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惯性作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相互依存、相互依赖关系。理顺街道与社区的关系,不仅要明确它们之间在管理地位和隶属关系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划分街道与社区的职责,切实把社区自治组织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之间主要是三种关系:一是街道党工委与社区党委的关系。社区党委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社区党建、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党内组织关系。二是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监督的行政协调关系。三是街道六大体系与社区事务代办站的关系。代办站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与街道六大体系同属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是相互指导、相互配合、相互服务的关系。
(二)社区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这种领导作用的发挥不是靠组织或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领导,而是通过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党的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为居民服务;通过引导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支持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来保证社区民主自治的正确方向,实现有效的政治领导。
(三)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事务代办站的关系
社区事务代办站是为社区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是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配合的关系。理顺社区事务代办站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划分政府与社区的职责,剥离社区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社区事务代办站自身应当做好的行政工作,要直接把工作做到位;凡需要社区配合和协助的工作,要在社区党委的统一协调下明确责任主体,有的还应向社区支付一定费用;凡属于社区民主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代办站一般不予插手。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也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社区工作大局和群众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协助代办站做好有关工作。
(四)中介服务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事务代办站的关系
首先,中介服务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事务代办站之间是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市场关系。社区自治组织和代办站通过委托代管、招标发包等方式,将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业务交给中介组织,比如引入物业管理公司对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引入停车管理公司对小区停车进行专业管理等。社区自治组织作为居民利益的代表,负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社区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其次,作为驻区单位,中介服务组织有与社区居民及其他组织共同建设家园的义务,与社区自治组织是“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关系,具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社区自治组织和代办站对中介组织具有监督和指导考核的权力。
(五)社区自治组织内部的相互关系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成员大会)是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进行社区民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对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社区自治事务,行使议事、协商、监督和有限决策权力的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社区内部建立的各种协会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自治活动。
4.社区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5.西洼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任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更好地建设和谐宜居的社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及社区社会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审议监督,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 居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年满18岁以上的社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进行民主选举而产生。
第八条 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社区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并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第九条 居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2.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
3.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4.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
5.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呼声。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6.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整体社会环境。7.按时参加会议,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8.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西洼地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是通过选举产生,一共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环境、计生、民政、文教、协调、综治、老龄7大委员会。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引导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教育引导居民《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居民自治。
3.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科学普及、国防、环保、健康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加强社区居委会班子建设,完善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社区居委会下属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机制,领导下属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各委员会作用。
5.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6.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7.建立完善社区事务听证会、议事协商会等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各方代表参与研究社区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8.实行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公示牌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9.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由序开展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活动,参与本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相关工作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10.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积极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1.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办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需要盖章的有关手续。
12.理解掌握和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及时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
13.组织动员楼(门栋)长、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个人意愿。
14.及时了解居民之间纠纷,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15.制定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制度,协调社区各方面力量,加强社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16.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管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参与管理社区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17.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同时为驻社区单位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促进驻社区单位事业的发展。
18.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和社区志愿活动,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开有关款物管理情况和去向,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
19.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经居民会议决定,与驻社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积极音带社区内周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内部设施向居民开放,开展共驻共建。
20.培育扶持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做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引导其发挥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1.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22.协助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做好社区帮教工作,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需要将社区事务、财物以及以居民切实利用相关事项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4.干部管理制度。社区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尊重社区居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5.建立考核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社区居民
第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第十八条 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自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6.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篇六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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