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2024-08-02

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共11篇)

1.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 为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 为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和诚信建设, 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自律与他律的管理约束机制, 有必要制订本行业自律与协调公约, 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在确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前提下, 特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公约的成员单位是指在水泥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制造、检测认证、省市协会、媒体广告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并涵盖所有中国水泥协会会员和省市间接会员。

第四条公约的成员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 以公约为鞭策,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并共同遵守, 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中国水泥协会是本公约的总监管和协调机构, 省市水泥协会是本公约的省市监督协调机构。当涉及公约成员单位跨省区时, 由中国水泥协会为协调机构。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规范项目投资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对以新线新增产能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协会通报说明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附批件) 。

2.不论成员单位是否对投资项目作通报说明, 省市协会有责任组织省市内相关企业对新建项目是否造成新的产能过剩和市场恶性竞争作出评估报告, 并通知建设成员单位、上报核准机关。

3.公约成员单位应该对兼并重组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及时向被兼并企业所在省市协会通报投资结果, 并在中国水泥协会网站上择适当时机进行消息披露。

4.公约成员单位在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 第一时间公布签约协议后, 签约双方应恪守诚信, 严格履行协议, 双方共同努力以促进兼并重组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坚持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以合作共赢为目的, 坚持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一致为原则, 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以排挤或有意伤害竞争对手为目的, 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搞乱市场。

2.公约成员单位以节能减排为目的, 按照季节和施工期自律安排停窑检修的时间和期限。

3.公约成员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缔结价格垄断协议, 不谋取市场暴利。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在省市协会的组织下, 具有市场主导实力的企业应积极参与市场调研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市场需求分析。也可以建立多个省市协会之间的多边协商机制, 以促使区域市场的合作和平衡。

5.从事国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应遵守共赢原则, 参照本公约建立协商机制, 避免对外工程投标中的竞相压价行为, 维护行业和国家利益。

第八条技术创新合作行为

1.各省市水泥协会应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就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开展技术交流和能效对比、环境达标活动, 促进节能减排有序发展。

2.公约成员单位应尊重知识产权, 不剽窃他人技术成果。对有益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成果不搞企业内部封锁, 应允许向其他企业有偿推广, 促进行业共同技术进步。

3.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水泥协会就行业共性问题而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参与者共享研究成果。

4.及时向协会提出有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议、技术政策建议, 共同推进行业标准创新, 技术政策有利。

5.协会组织企业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 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 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维护行业利益行为

1.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 依法经营, 依法纳税,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 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做到清洁生产, 注重厂容厂貌、卫生绿化, 注重提升行业形象, 为行业争光。

3.距离城市相对近的水泥企业要自觉开展水泥窑协调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工业废渣利用量,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为国家低碳经济和生态保护做出更大贡献。

4.中国水泥协会和省市水泥协会要及时向在政府和社会反映企业诉求, 帮助和协调企业的共同利益, 创造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5.公约成员单位应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积极参与有关机构组织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检测认证的成员单位要客观真实地报告产品质量结果, 自觉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条企业保障员工权益行为

1.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按时发放工资津贴, 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 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 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4.支持和关心企业周边社区的环境建设, 开展必要的公益活动, 让周边社区享受企业发展的利益, 为企业和职工创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行业道德

第十一条行业成员生产和经营的水泥或水泥基产品是用于建筑和工程, 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 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必须以工程安全为己任, 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对低价倾销, 反对市场垄断,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行动, 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自觉遵循诚信原则, 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四条提倡文明竞争, 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 以义生利, 以德兴业。

第十五条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 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 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六条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 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对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 提倡互相监督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并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

第四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水泥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及时向成员单位传递有关水泥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 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 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 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 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 造成不良影响, 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 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 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经中国水泥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 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由中国水泥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生效期间, 根据实际需要, 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 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 经分支行业成员单位同意, 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2.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二

2007年7月24日,在山西省注冊会计师协会的牵头组织下,阳泉市10家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了同城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成立了自律公约委员会。这是继大同市、临汾市、晋城市之后,山西省第四个签订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自律公约的地级市,这将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签约现场,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李刚秘书长宣读了山西省财政厅武涛总会计师的贺词,并传达了山西省行业自律公约的签订、运行情况,介绍了其他市、县签订自律公约的经验与做法。李刚秘书长要求各签约所以此次签约会为契机,切实增强行业诚信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着手,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严守底线、防范风险、确保质量,坚决抵制行业内低价竞争、相互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在签约会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公约委员会工作规程》,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第一届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签约会议结束后,根据公约委员会签约成员单位意见,新当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时召集全体委员召开了第一届公约委员会会议。大家一致表示,要共同遵守公约条款,做到诚实守信、规范执业、竞争有序,以切实维护阳泉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3.《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学习心得 篇三

2005年10月26 日,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这是自2000年5月10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维权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是中国银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表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前景继续看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值得关注。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银行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防范金融更显,促进银行也健康运行和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目前我行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我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我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员工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不仅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更要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培育全行员工“照章办事”的动力,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监管效率。

4.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篇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35 更新时间:2009-11-9 10:50:18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倡仪

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

念:诚信、守法、公平。

第四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

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五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

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条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

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并将其已对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报送的各项报表按

季抄报一份给省担保协会,便于省担保协会开展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

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

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广东省信用

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本公约已经过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签字后正式生

效,并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5.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五

这一言论,也正面揭开了Web.0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一种病态混乱现象DD以流氓软件肆意圈占客户资源。

商业趋势造就“流氓”行为

7月7日,奇虎网、卡巴斯基公司联合互联网协会,共同发布了一款名为“60安全卫士”的对付网络流氓软件的专杀工具,

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表示,公司在推出60安全卫士同时,还宣布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发起清除网络恶意软件的行动。目前被奇虎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的达00多款,其中包括雅虎、百度、中搜、腾讯、阿里巴巴、迅雷等00多家公司出品的相关网络插件,颇有一网打尽之势。

“客户端程序是有意提高客户体验门槛的工具而已。互联网企业不过是想通过客户端这种方式人为地锁定一部分用户而已。”

张春晖所言的客户端程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被资深网民俗称为流氓软件。所谓“流氓”,并非指软件本身带有黄色内容,而是这些软件往往利用插件方式,强制用户下载、安装,且很难彻底删除,某些甚至造成系统崩溃、瘫痪。

6.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六

为了大力推进我国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有序竞争,维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信誉和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特制定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一、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的企业和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租赁、经营和服务等业务;并接受行业管理。

二、租赁双方应认真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出租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出租“带病”机械设备,不出租已报废机械设备。

四、已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必须由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

五、出租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各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相应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在租赁费合理的原则下,提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不得以降低出租机械设备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为代价,肆意压低租赁价格;不搞恶性竞价和相互倾轧,自觉维护整个租赁行业利益。

七、加强对出租机械设备的科学管理,使出租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八、提倡诚信服务,加强品牌意识。

九、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租费,对承租方恶意拖欠租费,违反租赁规则的行为,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抵制,对情节严重的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7.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成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八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披露贷款利率等业务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贷款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向政府主管部门、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

度,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文件),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

当事人;不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按要求接受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分别获得高管任职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小额贷款公司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支持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四章 协会自律与服务

第二十条 协会自律内容按《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中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有关

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开展国际和国内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培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的建立,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2年1月17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8.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八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商议,特修订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保险条款及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和变相强制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保险消费。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它公司。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签

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委托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兼业代理人输保险代理业务。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因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被保险行业协会通报除名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由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处理,超出其职责权限的,由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则由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保险行业协会。

9.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 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志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10.浙江省快递行业自律公约 篇十

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章 细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一、除行业统一制订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种条款外,各签约公司制订、报备的其它附加险种的条款、费率应及时报送,以作为自律公约检查的依据。

二、“自律公约”第一章“规约”中部分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1、虚挂应收保费:将实收保费和保单保费的差额(即不能收回的退费业务)按“分期交费”虚挂在“应收保费科目”上,年底或到期进行核销的行为。

2、虚假批单退费:为了承揽业务,虚设、编造各种理由以“批单退费”的形式高额返还的行为。

对虚假批单退费的掌握:凡是不能提供客户签章的批改申请书的批单退费,都属于虚假批单退费。

3、虚假注销保单退费:以退费为目的,将团单或散单的部分保单在保险期内做虚假注销或退保处理,但对这部分保单仍承担保险责任的作法。

对虚假注销保单的掌握:凡是没有附贴作废的保单正本,只将保单副本作注销或退保处理的;保单正、副本已注销或已作退保处理后出险,仍承担保险责任作赔案处理的,都可认定为虚假注销保单或虚假退保退费。

4、埋单:将生效的保单和已交保费藏匿,不入公司业务和财务帐,用来退费或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

埋单的掌握: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3个月没有交帐又不能说明保单去向的;签单交费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有已交费生效的保单正本而查不着保单副本的都应视为为埋单行为。

5、阴阳保单、阴阳发票:同一张保单正本和副本不一致,同一张保费发票收据联和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

阴阳保单、阴阳发票的掌握:凡是客户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收据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不一致,都应视为阴阳保单和阴阳发票。

6、虚假退保险种:以虚假退保部分险种的方式达到进行违规退费的目的。

虚假退保险种的掌握:凡是法人单位退保支付退保金对象不符或没有投保人出具收款收据的,个人现金交费业务退保没有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一律认定为虚假退保险种。

7、虚拟指驾套取优惠:是指在业务承保时通过虚拟指定驾驶员,使用相关优惠系数,帮助客户套取相关优惠,而

在车辆出险时并不按照条款规定及行业约定对非指定驾驶员驾车出险的车辆扣除相关免赔金额的行为。

8、虚拟约定行驶区域套取优惠:是指在业务承保时通过虚拟约定行驶区域,使用相关优惠系数,帮助客户套取相关优惠,而在车辆出险时并不按照条款规定及行业约定对非约定行驶区域出险的车辆扣除相关免赔金额的行为。

9、在承保交强险时应按规定要求客户交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标准应以精友库对应车型标识的排量为标准征收。排量1.0(含)按微型车征收,1.0以上不得四舍五入按1.0征收。

10、“费用包干”和“贴费”方式: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不按车险费用管理的开支的细化标准和开支管理办法,将车险综合费用以笼统的包干形式按排给营业机构,致使营业机构将办公、业务管理等费用做手续费的支付,或以虚发奖金、虚开人员工资等方式转出现金用于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的违约行为。

“费用包干”和“贴费”的掌握:凡是营业机构没有建立车险综合费用使用细化标准的或不按规定标准使用费用以各种方式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的行为,都视为“费用包干”或“贴费”方式。

三、商业险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1、保险期满后30天内续保且符合优待条件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保单生效日期不要求一定要与原保单日期衔接。

2、提前30天以内续保且未出险的,可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系数优惠。

使用从人因素优惠系数的,如驾龄、年龄、性别等,投保单必须附有有效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依据。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招投标业务的界定和掌握。

1.车辆保险的招投标业务,须遵守下列规定:(1)招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出招标邀请、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评标、议标程序后,保险机构才能参与投标。

(2)费率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不得贴费、返佣)。不得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优惠幅度;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其他名目支付费用;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不得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不得擅自降低保额、减少险种以及更改其他要素等手段降低投标金额进行投标。

2.车辆保险的投标业务,中标保险机构须将下列资料提交行业协会审查后方可出单:

(1)投标书、中标书及中标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中标金额,中标所承诺的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不得以投标书代替中标证明文

件,否则视为违约;若提供给行业协会的材料与其实际投标材料不符,视为违约;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的,视为违约。

(2)以书面形式提供中标车辆明细、保费计算方法和费率优惠系数使用的依据。招标单位对车辆进行抽样招标或提供车辆信息不全,各保险机构应向招标单位明确说明承保时根据具体确定优惠方式,以一车一单的方式来计算保费,不得以保费总金额的方式投标,否则视为违约。

3.投标书及协议书上均需明确:如遇国家政策、行业协会规定和条款费率调整,应按新标准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4.行业协会在验标时若发现有违约行为的,则提议保监局对该保险机构标书按废标处理、通知招标单位重新选择中标保险机构,并根据违约处理办法对违约保险机构进行处理。

5、由发标单位直接招标的机动车保险业务,中标单位不得支付任何保险代理手续费,否则视为违约。

6、通过中介公司招标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参加竞标公司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应按行业代理业务手续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投标书及协议书上单列注明,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掌握。

一、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

费率的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严禁暗中折扣。对优惠总和达不到基准费率的30%的机动车辆而给予30%优惠的视为违约。

1、依据“车险信息共享集中平台”提供的被保险车辆上真实出险情况,正确使用“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应查验行车证发证日期,防止过户车辆因“平台”数据有误造成错误使用该系数,否则视为违约。

商业险转保业务签单日早于起保日30天及续保业务脱期续保30天,不得给予无赔款优惠。

2、被保险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3、“首年投保”是指上一未在本公司投保、本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续保”是指上一在本公司投保、本继续在本公司投保的情形。对于上一未在本公司投保的车辆一律视为新保业务,不得违规使用续保优惠调整系数。

4、对于保险起期日与行驶证注册登记日不一致的车辆(例如:购车时同时购买了车辆保险,但未同时在车管所正式上牌的车辆),续保时若能够提供上完整新车保险超市出具保单证明的,可以视保险起始日期为初始登记日期,给予其相应的优惠系数。但第二年录入的保单,登记日

期应以行车证日期为准,不能改为续保日期。

5、家庭自用车辆不允许使用“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进行保费优惠。

6、家庭自用车辆不允许使用“安全驾驶(或交通违章系数)”系数。

7、所有车辆据实使用“行驶区域”系数折扣。

8、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的允许正确使用“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但必须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单指定驾驶员为×××如出险时驾驶员非保单指定驾驶员,保险机构将根据条款规定加扣免赔率××%”。如指定多名驾驶员,则以费率高者为准。

9、团车业务(5辆以上且为同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的,据实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管理水平”系数。

10、以上费率调整系数不得适用于摩托车、拖拉机。

11、同一保险车辆,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原则上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二、车辆所有人、种类、使用性质等承保要素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以下已作具体规定的除外)。

不得套用车辆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按少座位客车;家庭自

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企业用车按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用车;营业用车按非营业用车。

1、家庭自用车辆的界定:

凡是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且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含)以下的客车,按家庭自用汽车条款、费率承保,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且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不含)以上的客车,按营运性条款、费率承保(挂黑牌车辆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行车证车主及保单受益人等承保要素中有一项为个人姓名的,均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2、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1)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必须提供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正规租赁合同,行车证登记车主为个人的车辆不能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2)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有吨位的囚车、有吨位的普通救护车等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其余在精友库中“车辆类别”提示为“特种车类”或“专项作业车”的必须按特种车承保。比如油罐、液罐等特种车。

港区、机场及大型工厂厂区内作业并挂有专用车牌的车辆,可按非营业费率的企业自用车辆承保。

3、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辆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除行

驶证登记为“非营业”的货车均按营业货车承保(低速载货汽车除外)。

5、企业车辆(包括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但以上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生产企业团车业务(5辆以上且为同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果营业执照中不含“运输”、“货运”等范围的可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6、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7、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8、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9、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行车证中必须含有“集装箱”字样的车辆。

10、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30%承保。

11、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12、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按照对应的兼用型和运输型及功率执行相应的费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行驶证标明为“低速载货汽车”的,交强险按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商业险按各公司报备的费率执行;其他的则按照普通货车执行相应的费率。三轮汽车也应按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13、军用客车暂时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军用货车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14、对于行驶证中将车头与挂车视同为一辆车进行登记 的(例如行驶证上是解放CA4110P1K2/永旋HYG9140,牌照只有一个),承保时的新车购臵价中应包含车头与挂车的合计价格,不得只按车头价值进行承保。

三、承保车辆新车购臵价,一律按照北京精友公司提供的税前价格为依据,登记车型应与精友库保持一致,不得下浮调整,否则视同为违约行为。

四、在保单、条款中载明的免赔额、免赔率在理赔中没有实际扣除的(如:已承保了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而未在赔案中扣除保单载明的可选免赔额的),不足额承保的保单未按规定比例赔付的,属于违约行为。

在理赔时违反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各项正常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

五、总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统保协议,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六、不得以各种理由扩大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语句混淆理赔规定等行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缩小保险责任(如加扣免赔率等),从而进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条 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界定和掌握。

一、手续费必须在财务手续费科目列支,其他科目不得列支给中介机构任何费用,必须有手续费支付台账,否则视为违约。

二、严格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

凡与各公司合作的个人代理人,必须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或代理协议),持有所代理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各公司个人代理人车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本公司兼业代理的执行标准。

个人代理人车险代理手续费在各公司结算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公司应将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所有代理人名单向自律检查组备案;

2、对个人代理人建立代理业务台帐。台帐必须详细登记保单号、被保险人、保费、手续费支付比例、手续费金额等信息;

3、各公司必须每月向自律检查组报送个人代理人保费收入和代理手续费报表。检查组定期对各公司复查,凡手续费支付超过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商业车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协会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被检查保险机构必须提供与其发生业务的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经青岛保监局核准的保险专、兼业代理证书(或复印件)、代理业务台账、手续费台账,否则视为违约。与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无合法资格、未持保险专、兼业代理证书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一律视为违约。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未以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原始入账凭证的,视为违约。

第四条 各产险机构虚列费用的表现形式及检查要点。

一、虚列费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1、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2、通过将直接业务做成代理业务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

3、通过报销各类虚假费用套取资金;

4、通过以各类绩效奖励、业务竞赛奖励的形式套取资金;

5、通过赔款支出虚列各项费用。

二、检查要点

1、对虚列营销员的检查:

(1)要求公司提供营销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

(2)核对代理业务台账信息和财务手续费支付清单信息是否一致;

(3)核对财务手续费清单与银行转账凭证信息是否相符,若领取现金的,核对是否存在代签、代领的情况;

(4)通过电话与营销员核对业务信息,确定代理业务的真实性。

2、对将直接业务做成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的检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将大型的“招投标业务”做成代理业务的情况。

3、对报销虚假费用的检查:

目前公司主要通过车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差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报销虚假费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发生额较大的费用科目,并进行核查。

(1)车船燃油费:主要关注业务部门报销的大额汽油费发票,要求报销人员解释说明通过报销汽油费套取资金的用途;

(2)过桥过路费:关注发生在异地的路桥费、公交充值发票等;

(3)差旅费:关注大量集中报销的汽车票、火车票、住宿发票,要求提供与之相符的出差人员、出差是由、出差日期等信息;核对机票上的乘客是否为公司员工;

(4)公杂费:主要系大量报销“办公用品”的商场、超市购物发票,要求公司提供发票对应的购物清单、提供办公用品登记台账和领用记录。对于最近购入的如打印机、墨盒等办公用品,可以要求进行盘点;

(5)会议费:要求同时具备公司召开相关会议的文件或通知和与会人员的清单,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部分参会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对。

4、对以绩效奖励贴补费用的检查:

要求提供关于员工工资考核的相关文件,并参照文件规定,核对绩效奖励发放情况。

5、对通过赔款列支费用的检查:

(1)通过“间接理赔费用”来虚列汽油费、差旅费、公杂费等情况,可以参照上述第3项中的检查方法进行核查;

(2)直接在赔案中虚列理赔费用的情况,可以通过检查部分赔案案卷来发现违规行为(本次检查暂不要求检查虚假赔案)。

第五条 批退业务的界定和掌握。

一、批改退费必须有投保人签章的批改申请书和批单,投保人为个人需附上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保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保监局有关支付制度执行,否则视为虚假批单退费。

二、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6种情况外,保险机构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其中,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其他五种情形保险机构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三、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3个月没有回销又不能说明去向的;已交费生效的保单副本未正常归档的,一律视为撕单、埋单。签发的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与保险机构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鸳鸯单、套开发票;以上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第二章 组织执行

第六条 由车险工作委员会组织并成立车险自律检查组,成员由各保险机构推荐,由精通车险和会计的业务骨干组成。在检查中拟聘请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以提高检查手段的技术层面,加大检查力度。

检查组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等检查方式,对各保险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开展检查。一般检查采用各产险公司抽签的方式确定,检查组同时根据车险签单费用率高的,严重亏损或盈利能力低下的,管理粗放、车险业务畸形发展不合常规的,市场反映、集体测评差的以及举报的违法、违约的经营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一、普查,检查组在检查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保险机构,被检查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保监局、总公司、财税、审计等在该时间段检查)不能接受检查的,须通知行业协会另行安排。被检查保险机构接受检查时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青岛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

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及其领退、注销登记薄、保费发票(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及相应批单必须连号);其他相关投保材料(有效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机构代码证等);

4、财务凭证、财务报表;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检查);

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代理资格证书、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

8、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9、检查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如抽查将临时通知保险机构,检查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检查组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权对各保险机构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如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核心系统查阅有关资料或需要被检查保险机构提供的业务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则由行业协会人员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和复印,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检查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八条

自律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全面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应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自律检查组。

第九条 为鼓励自查自纠,在自律检查之前,各公司的上级部门已经检查并有处罚意见,自律检查时提供了处罚文

件并指明具体业务的,不再重复处罚。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总公司与有关业务单位签定的协议,应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执行,不得违反本市的自律公约。因总公司统一要求而确实无法履约的,须在执行前提交自律公约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1.鄂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公信力,建立行业自律要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执业水平提高。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中介服务机构要重诚信、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业行利益。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得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该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定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过失或者经纪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到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注销歇业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公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所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降低收费,从其他经纪公司诱导客户为自己客户等恶意抢单(同一房源)行为、抵毁其他经纪机构、排挤对手等不正当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为跳单客户服务,损害行业权益。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9、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假借业务主管部门之名,恶意损害业务主管部门形象;

11、扰乱市场秩序,炒作房价;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虚假房源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13、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4、为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1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6、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九条各项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协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中介机构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接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管。

第十二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有偿的原则,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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